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GB2079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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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牛标准体系

肉牛标准体系

附图1:基础标准子体系附图2:产品及检测标准子体系附图3:环境条件标准子体系附图5:生产技术标准子体系第二部分标准体系明细表JS 技术标准JS.1.1 术语标准JS.1.2 量和单位标准JS.1.3 包装、标签、标识、图形标准JS.2 产品及检测标准JS.2.1 肉牛品种标准JS.2.2 肉牛性能测定标准JS.2.3 肉牛产品质量标准JS.2.4 产品质量检测标准JS.2.4.1 动物产品检验通用标准JS.2.4.2 肉牛产品检验标准JS.3环境条件标准JS.3.1 环境质量标准JS.3.2 场(厂)区建设标准JS.3.3 机械设备标准JS.3.3.1 饲养机械设备标准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20分)1、汽车售后“6S”现场管理的5S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安全。

2、衡量客户服务质量的要素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反应度。

3、首保后的定期保养,其材料费和工时费用一般由______承担。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什么是开放式问题()A、目的是让客户说话,得到更多信息B、用于得到结果C、能用“是”,“否”回答D、你下周可以来保养车吗?2、处理投诉的原则中,我们应先处理()A、事情B、原因C、心情D、爱情3、在进行为判断故障而必须试车时,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为了保障第一次就能正确判断故障,只能由技师进行试车B、为了客户安全,一般不建议客户陪同试车C、为了使每个岗位都能清楚故障,试车时必须由客户、服务顾问、技师共同参与D、服务顾问和技师都可以试车4、预约客户在维修完成离店时,要带走的单据()A、维修委托书B、接车单C、预约单D、结算单5、车辆维修时,由谁负责与在休息区等候的客户沟通:()A、维修技工B、服务顾问C、服务经理D、质量经理三、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在与客户完成预约后,需要完成的准备工作包含()A、填写预约欢迎板B、打印出预约委托书C、填写预约表D、确认备件2、交车流程中服务顾问陪同客户看车需要做()A、查看车辆的维修保养情况,依据任务委托书及接车登记表,实车向客户说明。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本规范参照采用国际食品法规委员会CAC/RCP1-1969.Rev.1 (1979) 《国际推荐实践规范食品卫生基本原则》.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肉类加工厂的设计与设施、卫生管理、加工工艺、成品贮藏和运输的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屠宰猪、牛、羊和生产分割肉与肉制品的工厂。

本规范中“加工过程中的卫生”暂以猪为主,牛、羊部分将另行制定国家标准。

2 引用标准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2722 鲜猪肉卫生标准GB2723 鲜牛肉、鲜羊肉、鲜兔肉卫生标准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3 术语3.1 屠体:指肉畜经屠宰、放血后的躯体。

3.2 胴体:指肉畜经屠宰、放血后除去鬃毛、内脏、头、尾及四肢下部(腕及关节以下)后的躯体部分。

3.3 分割肉:胴体去骨后按规格要求,分割成带肥膘或不带肥膘各部位的净肉。

3.4 肉制品:指以猪、牛、羊肉为主要原料,经酱、卤、熏、烤、腌、蒸煮等任何一种或多种加工方法而制成的生或熟肉制品。

3.5 有条件可食肉:指必须经过高温、冷冻或其他有效方法处理,达到卫生要求,人食无害的肉。

3.6 化制:指将不符合卫生要求(不可食用)的屠体或其病变组织、器官、内脏等,经过干法或湿法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的处理过程。

4 工厂设计与设施的卫生4.1 选址4.1.1 肉类联合加工厂、屠宰厂、肉制品厂应建在地势较高,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无有害气体、灰砂及其他污染源,便于排放污水的地区。

4.1 肉类联合加工厂、屠宰厂不得建在居民稠密的地区,肉制品加工厂(车间)经当地城市规划、卫生部门批准,可建在城镇适当地点。

4.2 厂区和道路4.2.1 厂区应绿化,厂区主要道路和进入厂区的主要道路(包括车库或车棚)应辅设适于车辆通行的坚硬路面(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

路面应平坦,无积水,厂区应有良好的给、排水系统。

4.2.2 厂区内不得有臭水沟、垃圾堆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所。

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系统学习解读实用PPT资料

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系统学习解读实用PPT资料
八是优化检验检测要求 。明确企业可以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开展原料 、半成品、成品检验,定期与国 用PowerPoint制作课件的方法 根据PowerPoint的特点,设计课件方案时,把方案写成分页式,即按照幻灯片一张一张的样式,按屏幕页面的方式写出,同时要考虑模板的选取、板式的选择、效果的设置、动画出现的时间以及... 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开展比对或验证,保证检测结果准确。企业可以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 生产过程控制等因素确定检验项目、检验频次、检验方法等,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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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市场监管总局印发《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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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的修订内容 用PowerPoint制作课件的方法 根据PowerPoint的特点,设计课件方案时,把方案写成分页式,即按照幻灯片一张一张的样式,按屏幕页面的方式写出,同时要考虑模板的选取、板式的选择、效果的设置、动画出现的时间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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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市场监管总局印发《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
《细则》的贯彻落实
三、开展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部署在全国范围开展肉制品 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督促肉制品生产企业严格制度执行和人员管理、严格环境卫生和设施设备管理、严

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DOC样本

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DOC样本

熟肉制品公司生产卫生规范Hygienic Practice of Cooked Meat and Meat-porducts Factory(报批稿)1.范畴本原则规定了对熟肉及熟肉制品加工公司工厂设计与设施、卫生管理、生产过程、卫生质量控制和人员等方面基本卫生规定。

本原则合用了所有熟肉制品生产加工公司及加工过程,涉及酱肉类、烧烤肉、火腿肠、灌肠类、西式火腿及其他方式加工经营直接可食畜、禽类肉制品。

2.规范性引用文献下列文献中条款通过本原则引用而成为本原则条款。

凡是注日期引用文献,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涉及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合用于本原则,然而,勉励依照本原则达到合同各方研究与否可使用这些文献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合用于本原则。

GB2707 猪肉卫生原则GB2710 鲜冻畜禽肉卫生原则GB2725,l 肉灌肠卫生原则GB2726 酱卤肉类卫生原则GB2727 烧烤肉卫生原则GB2728 看肉卫生原则GB2729 肉松卫生原则GB273l 火腿卫生原则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原则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原则GB7718 食品标签通用原则GB8950 罐头厂卫生规范GB9677 食品中N-亚硝胺限量卫生原则GBl0l47 香肠(腊肠)、香肚卫生原则GBl2694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l3l00 肉类罐头食品卫生原则GBl310l 西式蒸煮、烟熏火腿卫生原则GB15198 食品中亚硝酸盐限量卫生原则GB16327 肉干、肉脯卫生原则3.定义3.1 熟肉制品:指以猪、牛、羊、鸡、兔、狗等畜、禽肉为重要原料,经酱、卤、熏、烤、腌、蒸、煮等任何一种或各种加工办法而制成直接可食肉类加工制品。

3.2 清洗:指除去尘土、残屑、污物或其他也许污染肉品或其包装材料有害物质过程。

3.3 消毒:指以化学或物理办法,有效杀灭或减少有害微生物到安全水平,但不影响食品安全性和品质解决过程。

3.4 清洁:指通过有效地清洗和(或)消毒解决后,所达到足以保证不对相应食品或原料导致污染状态。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11.27•【文号】国卫办食品函〔2018〕1081号•【施行日期】2018.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8〕1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量监督局),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和《食品安全标准监测评估“十三五”规划》要求,为推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有效开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共同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18年11月27日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十三五”规划》和国务院食安委会议要求,推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以下简称标准跟踪评价)有效开展,保障标准跟踪评价实施效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与原则围绕建立“最严谨的标准”,通过开展标准跟踪评价,了解标准执行情况,发现标准存在的问题,为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和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提供参考依据。

(一)将标准跟踪评价与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服务食品产业发展、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相结合,通过标准跟踪评价发现标准体系建设方面存在的不足与具体标准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

(二)在标准跟踪评价过程中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培训与宣贯,坚持常规与重点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主动为各方解疑释惑,提升标准指导、解答服务水平。

20799-2016 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

20799-2016  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肉和肉制品采购㊁运输㊁验收㊁贮存㊁销售等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要求㊂本标准适用于肉和肉制品经营活动㊂本标准的肉包括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和食用副产品等㊂本标准不适用于网络食品交易㊁餐饮服务㊁现制现售的肉和肉制品经营活动㊂2术语和定义2.1鲜肉畜禽屠宰后,经过自然冷却,但不经过人工制冷冷却的肉㊂2.2冷却肉(冷鲜肉)畜禽屠宰后经过冷却工艺处理,并在经营过程中环境温度始终保持0ħ~4ħ的肉㊂2.3冻肉经过冻结工艺过程的肉,其中心温度不高于-15ħ㊂2.4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㊁加工后,所得内脏㊁脂㊁血液㊁骨㊁皮㊁头㊁蹄(或爪)㊁尾等可食用的产品㊂2.5肉制品以畜禽肉或其食用副产品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者不添加辅料,经腌㊁卤㊁酱㊁蒸㊁煮㊁熏㊁烤㊁烘焙㊁干燥㊁油炸㊁成型㊁发酵㊁调制等有关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生或熟的肉类制品㊂3采购3.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2章的相关规定㊂3.2采购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资质证件㊂3.3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应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检疫标志㊂3.4不得采购病死㊁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及其制品,不得采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㊁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㊂4运输4.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3章的相关规定㊂4.2鲜肉及新鲜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冷却到室温㊂在常温条件下运输时间不应超过2h㊂4.3冷却肉及冷藏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将产品中心温度降低至0ħ~4ħ,运输过程中箱体内温度应保持在0ħ~4ħ,并做好温度记录㊂4.4冻肉及冷冻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将产品中心温度降低至-15ħ及其以下的温度,运输过程中箱体内温度应保持在-15ħ及其以下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㊂4.5需冷藏运输的肉制品应符合4.3的相关规定㊂需冷冻运输的肉制品应符合4.4的相关规定㊂4.6冷藏或冷冻运输条件下,运输工具应具有温度监控装置,并做好温度记录㊂4.7运输工具内壁应完整㊁光滑㊁安全㊁无毒㊁防吸收㊁耐腐蚀㊁易于清洁㊂4.8运输工具应配备必要的放置和防尘设施㊂运输鲜片肉时应有吊挂设施㊂采用吊挂方式运输的,产品间应保持适当距离,产品不能接触运输工具的底部㊂4.9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不得与活体畜禽同车运输㊂4.10头㊁蹄(爪)㊁内脏等应使用不渗水的容器装运㊂未经密封包装的胃㊁肠与心㊁肝㊁肺㊁肾不应盛装在同一容器内㊂4.11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应采取适当的分隔措施㊂4.12不能使用运送活体畜禽的运输工具运输肉和肉制品㊂4.13装卸肉应严禁脚踏和产品落地㊂5验收5.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4章的相关规定㊂5.2验收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时,应检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㊁动物检疫标志等,应开展冷却肉㊁冻肉的中心温度检查㊂5.3验收肉和肉制品时,应检查肉和肉制品运输工具的卫生条件和维护情况,有温度要求的肉和肉制品应检查运输工具的温度记录㊂6贮存6.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5章的相关规定㊂6.2贮存冷却肉㊁冷藏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藏贮存的肉制品的设施和设备应能保持0ħ~4ħ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㊂6.3贮存冻肉㊁冷冻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冻贮存的肉制品的设施和设备应能保持-18ħ及其以下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㊂6.4不得同库存放可能造成串味的产品㊂6.5肉和肉制品的贮存时间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㊂7销售7.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6章的相关规定㊂7.2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与肉制品应分区或分柜销售㊂7.3冷却肉㊁冷藏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藏销售的肉制品应在0ħ~4ħ的冷藏柜内销售,冻肉㊁冷冻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冻销售的肉制品应在-15ħ及其以下的温度的冷冻柜销售,并做好温度记录㊂7.4对所销售的产品应检查并核对其保质期和卫生情况,及时发现问题㊂发现有异味㊁有酸败味㊁色泽不正常㊁有粘液㊁有霉点和其他异常的,应停止销售㊂7.5销售未经密封包装的直接入口产品时,应佩戴符合相关标准的口罩和一次性手套㊂7.6销售未经密封包装的肉和肉制品时,为避免产品在选购过程中受到污染,应配备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如一次性手套等㊂8产品追溯和召回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7章的相关规定㊂9卫生管理9.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8章的相关规定㊂9.2运输㊁贮存㊁销售人员在工作期间应遵循生熟分开的原则㊂9.3对贮存㊁销售过程中所使用的刀具㊁容器㊁操作台㊁案板等,应使用82ħ以上的热水或符合相关标准的洗涤剂㊁消毒剂进行清洗消毒㊂9.4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使用前后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㊂10培训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9章的相关规定㊂11管理制度和人员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10章的相关规定㊂12记录和文件管理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11章的相关规定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屠宰加工过程中畜禽验收㊁屠宰㊁分割㊁包装㊁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㊁设施设备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卫生控制操作的管理准则㊂本标准适用于规模以上畜禽屠宰加工企业㊂2术语和定义G B14881 2013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㊂2.1规模以上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实际年屠宰量生猪在2万头㊁牛在0.3万头㊁羊在3万只㊁鸡在200万羽㊁鸭鹅在100万羽以上的企业㊂2.2畜禽供人类食用的家畜和家禽㊂2.3肉类供人类食用的,或已被判定为安全的㊁适合人类食用的畜禽的所有部分,包括畜禽胴体㊁分割肉和食用副产品㊂2.4胴体放血㊁脱毛㊁剥皮或带皮㊁去头蹄(或爪)㊁去内脏后的动物躯体㊂2.5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㊁加工后,所得内脏㊁脂㊁血液㊁骨㊁皮㊁头㊁蹄(或爪)㊁尾等可食用的产品㊂2.6非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㊁加工后,所得毛皮㊁毛㊁角等不可食用的产品㊂2.7宰前检查在畜禽屠宰前,综合判定畜禽是否健康和适合人类食用,对畜禽群体和个体进行的检查㊂2.8宰后检查在畜禽屠宰后,综合判定畜禽是否健康和适合人类食用,对其头㊁胴体㊁内脏和其他部分进行的检查㊂2.9非清洁区待宰㊁致昏㊁放血㊁烫毛㊁脱毛㊁剥皮等处理的区域㊂2.10清洁区胴体加工㊁修整㊁冷却㊁分割㊁暂存㊁包装等处理的区域㊂3选址及厂区环境3.1一般要求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3章的相关规定㊂3.2选址3.2.1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G B18078.1及动物防疫要求㊂3.2.2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㊂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㊁烟雾㊁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㊂3.2.3厂址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水源和电源,应结合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并应符合屠宰企业设置规划的要求㊂3.3厂区环境3.3.1厂区主要道路应硬化(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等),路面平整㊁易冲洗,不积水㊂3.3.2厂区应设有废弃物㊁垃圾暂存或处理设施,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或处理,避免对厂区环境造成污染㊂厂区内不应堆放废弃设备和其他杂物㊂3.3.3废弃物存放和处理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㊂3.3.4厂区内禁止饲养与屠宰加工无关的动物㊂4厂房和车间4.1设计和布局4.1.1厂区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㊂活畜禽㊁废弃物运送与成品出厂不得共用一个大门,场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㊂4.1.2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㊂车间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分隔㊂4.1.3屠宰车间㊁分割车间的建筑面积与建筑设施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㊂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人流㊁物流互不干扰,并符合工艺㊁卫生及检疫检验要求㊂4.1.4屠宰企业应设有待宰圈(区)㊁隔离间㊁急宰间㊁实验(化验)室㊁官方兽医室㊁化学品存放间和无害化处理间㊂屠宰企业的厂区应设有畜禽和产品运输车辆和工具清洗㊁消毒的专门区域㊂4.1.5对于没有设立无害化处理间的屠宰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实施无害化处理㊂4.1.6应分别设立专门的可食用和非食用副产品加工处理间㊂食用副产品加工车间的面积应与屠宰加工能力相适应,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要求,工艺布局应做到不同加工处理区分隔,避免交叉污染㊂4.2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4.2的规定㊂4.3车间温度控制4.3.1应按照产品工艺要求将车间温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㊂预冷设施温度控制在0ħ~4ħ;分割车间温度控制在12ħ以下;冻结间温度控制在-28ħ以下;冷藏储存库温度控制在-18ħ以下㊂4.3.2有温度要求的工序或场所应安装温度显示装置,并对温度进行监控,必要时配备湿度计㊂温度计和湿度计应定期校准㊂5设施与设备5.1供水要求5.1.1屠宰与分割车间生产用水应符合G B5749的要求,企业应对用水质量进行控制㊂5.1.2屠宰与分割车间根据生产工艺流程的需要,应在用水位置分别设置冷㊁热水管㊂清洗用热水温度不宜低于40ħ,消毒用热水温度不应低于82ħ㊂5.1.3急宰间及无害化处理间应设有冷㊁热水管㊂5.1.4加工用水的管道应有防虹吸或防回流装置,供水管网上的出水口不应直接插入污水液面㊂5.2排水要求5.2.1屠宰与分割车间地面不应积水,车间内排水流向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㊂5.2.2应在明沟排水口处设置不易腐蚀材质格栅,并有防鼠㊁防臭的设施㊂5.2.3生产废水应集中处理,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㊂5.3清洁消毒设施5.3.1更衣室㊁洗手和卫生间清洁消毒设施5.3.1.1应在车间入口处㊁卫生间及车间内适当的地点设置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配有适宜温度的洗手设施及消毒㊁干手设施㊂洗手设施应采用非手动式开关,排水应直接接入下水管道㊂5.3.1.2应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与车间相接的更衣室㊁卫生间㊁淋浴间,其设施和布局不应对产品造成潜在的污染风险㊂5.3.1.3不同清洁程度要求的区域应设有单独的更衣室,个人衣物与工作服应分开存放㊂5.3.1.4淋浴间㊁卫生间的结构㊁设施与内部材质应易于保持清洁消毒㊂卫生间内应设置排气通风设施和防蝇防虫设施,保持清洁卫生㊂卫生间不得与屠宰加工㊁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㊂卫生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门㊁窗不应直接开向车间㊂5.3.2厂区㊁车间清洗消毒设施5.3.2.1厂区运输畜禽车辆出入口处应设置与门同宽,长4m㊁深0.3m以上的消毒池;生产车间入口及车间内必要处,应设置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其规格尺寸应能满足消毒需要㊂5.3.2.2隔离间㊁无害化处理车间的门口应设车轮㊁鞋靴消毒设施㊂5.4设备和器具5.4.1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并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避免引起交叉污染㊂5.4.2接触肉类的设备㊁器具和容器,应使用无毒㊁无味㊁不吸水㊁耐腐蚀㊁不易变形㊁不易脱落㊁可反复清洗与消毒的材料制作,在正常生产条件下不会与肉类㊁清洁剂和消毒剂发生反应,并应保持完好无损;不应使用竹木工(器)具和容器㊂5.4.3加工设备的安装位置应便于维护和清洗消毒,防止加工过程中交叉污染㊂5.4.4废弃物容器应选用金属或其他不渗水的材料制作㊂盛装废弃物的容器与盛装肉类的容器不得混用㊂不同用途的容器应有明显的标志或颜色差异㊂5.4.5在畜禽屠宰㊁检验过程使用的某些器具㊁设备,如宰杀㊁去角设备㊁检验刀具㊁开胸和开片刀锯㊁检疫检验盛放内脏的托盘等,每次使用后,应使用82ħ以上的热水进行清洗消毒㊂5.4.6根据生产需要,应对车间设施㊁设备及时进行清洗消毒㊂生产过程中,应对器具㊁操作台和接触食品的加工表面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对产品造成污染㊂5.5通风设施5.5.1车间内应有良好的通风㊁排气装置,及时排除污染的空气和水蒸气㊂空气流动的方向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㊂5.5.2通风口应装有纱网或其他保护性的耐腐蚀材料制作的网罩,防止虫害侵入㊂纱网或网罩应便于装卸㊁清洗㊁维修或更换㊂5.6照明设施5.6.1车间内应有适宜的自然光线或人工照明㊂照明灯具的光泽不应改变加工物的本色,亮度应能满足检疫检验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的工作需要㊂5.6.2在暴露肉类的上方安装的灯具,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设施,以防灯具破碎而污染肉类㊂5.7仓储设施5.7.1储存库的温度应符合被储存产品的特定要求㊂5.7.2储存库内应保持清洁㊁整齐㊁通风㊂有防霉㊁防鼠㊁防虫设施㊂5.7.3应对冷藏储存库的温度进行监控,必要时配备湿度计;温度计和湿度计应定期校准㊂5.8废弃物存放与无害化处理设施5.8.1应在远离车间的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其设施应采用便于清洗㊁消毒的材料制作;结构应严密,能防止虫害进入,并能避免废弃物污染厂区和道路或感染操作人员㊂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有清晰㊁明显标识㊂5.8.2无害化处理的设备配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㊁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满足无害化处理的需要㊂6检疫检验6.1基本要求6.1.1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部门㊂应具备检验所需要的检测方法和相关标准资料,并建立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检验要有原始记录㊂实验(化验)室应配备满足检验需要的设施设备㊂委托社会检验机构承担检测工作的,该检验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㊂委托检测应满足企业日常检验工作的需要㊂6.1.2产品加工㊁检验和维护食品安全控制体系运行所需要的计量仪器㊁设施设备应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使用前应进行校准㊂6.2宰前检查6.2.1供宰畜禽应附有动物检疫证明,并佩戴符合要求的畜禽标识㊂6.2.2供宰畜禽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㊁标准和规程进行宰前检查㊂应按照有关程序,对入场畜禽进行临床健康检查,观察活畜禽的外表,如畜禽的行为㊁体态㊁身体状况㊁体表㊁排泄物及气味等㊂对有异常情况的畜禽应隔离观察,测量体温,并做进一步检查㊂必要时,按照要求抽样进行实验室检测㊂6.2.3对判定为不适宜正常屠宰的畜禽,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㊂6.2.4畜禽临宰前应停食静养㊂6.2.5应将宰前检查的信息及时反馈给饲养场和宰后检查人员,并做好宰前检查记录㊂6.3宰后检查6.3.1宰后对畜禽头部㊁蹄(爪)㊁胴体和内脏(体腔)的检查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㊁标准和规程执行㊂6.3.2在畜类屠宰车间的适当位置应设有专门的可疑病害胴体的留置轨道,用于对可疑病害胴体的进一步检验和判断㊂应设立独立低温空间或区域,用于暂存可疑病害胴体或组织㊂6.3.3车间内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以便于实施宰后检查㊂6.3.4猪的屠宰间应设有旋毛虫检验室,并备有检验设施㊂6.3.5按照国家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应进行实验室抽样检测㊂6.3.6应利用宰前和宰后检查信息,综合判定检疫检验结果㊂6.3.7判定废弃的应做明晰标记并处理,防止与其他肉类混淆,造成交叉污染㊂6.3.8为确保能充分完成宰后检查或其他紧急情况,官方兽医有权减慢或停止屠宰加工㊂6.4无害化处理6.4.1经检疫检验发现的患有传染性疾病㊁寄生虫病㊁中毒性疾病或有害物质残留的畜禽及其组织,应使用专门的封闭不漏水的容器并用专用车辆及时运送,并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㊂对于患有可疑疫病的应按照有关检疫检验规程操作,确认后应进行无害化处理㊂6.4.2其他经判定需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及其组织应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㊂6.4.3企业应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无害化处理过程中造成的人员危害,以及产品交叉污染和环境污染㊂7屠宰和加工的卫生控制7.1企业应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残留物质监控㊁非法添加物和病原微生物监控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本企业的所有肉类的残留物质监控计划㊁非法添加物和病原微生物监控计划㊂7.2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检查岗位,检查胴体及产品卫生情况㊂7.3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可疑病害畜禽胴体㊁组织㊁体液(如胆汁㊁尿液㊁奶汁等)㊁肠胃内容物污染其他肉类㊁设备和场地㊂已经污染的设备和场地应进行清洗和消毒后,方可重新屠宰加工正常畜禽㊂7.4被脓液㊁渗出物㊁病理组织㊁体液㊁胃肠内容物等污染物污染的胴体或产品,应按有关规定修整㊁剔除或废弃㊂7.5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器具(如盛放产品的容器㊁清洗用的水管等)不应落地或与不清洁的表面接触,避免对产品造成交叉污染;当产品落地时,应采取适当措施消除污染㊂7.6按照工艺要求,屠宰后胴体和食用副产品需要进行预冷的,应立即预冷㊂冷却后,畜肉的中心温度应保持在7ħ以下,禽肉中心温度应保持在4ħ以下,内脏产品中心温度应保持在3ħ以下㊂加工㊁分割㊁去骨等操作应尽可能迅速㊂生产冷冻产品时,应在48h内使肉的中心温度达到-15ħ以下后方可进入冷藏储存库㊂7.7屠宰间面积充足,应保证操作符合要求㊂不应在同一屠宰间,同时屠宰不同种类的畜禽㊂7.8对有毒有害物品的贮存和使用应严格管理,确保厂区㊁车间和化验室使用的洗涤剂㊁消毒剂㊁杀虫剂㊁燃油㊁润滑油㊁化学试剂以及其他在加工过程中必须使用的有毒有害物品得到有效控制,避免对肉类造成污染㊂8包装㊁贮存与运输8.1包装8.1.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8.5的规定㊂8.1.2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应改变肉的感官特性㊂8.1.3肉类的包装材料不应重复使用,除非是用易清洗㊁耐腐蚀的材料制成,并且在使用前经过清洗和消毒㊂8.1.4内㊁外包装材料应分别存放,包装材料库应保持干燥㊁通风和清洁卫生㊂8.1.5产品包装间的温度应符合产品特定的要求㊂8.2贮存和运输8.2.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10章的相关规定㊂8.2.2储存库内成品与墙壁应有适宜的距离,不应直接接触地面,与天花板保持一定的距离,应按不同种类㊁批次分垛存放,并加以标识㊂8.2.3储存库内不应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同一库内不应存放可能造成相互污染或者串味的产品㊂储存库应定期消毒㊂8.2.4冷藏储存库应定期除霜㊂8.2.5肉类运输应使用专用的运输工具,不应运输畜禽㊁应无害化处理的畜禽产品或其他可能污染肉类的物品㊂8.2.6包装肉与裸装肉避免同车运输,如无法避免,应采取物理性隔离防护措施㊂8.2.7运输工具应根据产品特点配备制冷㊁保温等设施㊂运输过程中应保持适宜的温度㊂8.2.8运输工具应及时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㊂9产品追溯与召回管理9.1产品追溯应建立完善的可追溯体系,确保肉类及其产品存在不可接受的食品安全风险时,能进行追溯㊂9.2产品召回9.2.1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当发现出厂产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时,应进行召回,并报告官方兽医㊂9.2.2对召回后产品的处理,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11章的相关规定㊂10人员要求10.1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㊂10.2从事肉类直接接触包装或未包装的肉类㊁肉类设备和器具㊁肉类接触面的操作人员,应经体检合格,取得所在区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检查㊂凡患有影响食品安全的疾病者,应调离食品生产岗位㊂10.3从事肉类生产加工㊁检疫检验和管理的人员应保持个人清洁,不应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应戴首饰㊁手表,不应化妆;进入车间时应洗手㊁消毒并穿着工作服㊁帽㊁鞋,离开车间时应将其换下㊂10.4不同卫生要求的区域或岗位的人员应穿戴不同颜色或标志的工作服㊁帽㊂不同加工区域的人员不应串岗㊂10.5企业应配备相应数量的检疫检验人员㊂从事屠宰㊁分割㊁加工㊁检验和卫生控制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㊂11卫生管理11.1管理体系11.1.1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㊂11.1.2鼓励企业建立并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 C C P)体系㊂11.1.3企业最高管理者应明确企业的卫生质量方针和目标,配备相应的组织机构,提供足够的资源,确保食品安全控制体系的有效实施㊂11.2卫生管理要求11.2.1企业应制定书面的卫生管理要求,明确执行人的职责,确定执行频率,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㊂11.2.2直接或间接接触肉类(包括原料㊁半成品㊁成品)的水和冰应符合卫生要求㊂11.2.3接触肉类的器具㊁手套和内外包装材料等应保持清洁㊁卫生和安全㊂11.2.4人员卫生㊁员工操作和设施的设计应确保肉类免受交叉污染㊂11.2.5供操作人员洗手消毒的设施和卫生间设施应保持清洁并定期维护㊂11.2.6应防止化学㊁物理和生物等污染物对肉类㊁肉类包装材料和肉类接触面造成污染㊂11.2.7应正确标注㊁存放和使用各类有毒化学物质㊂11.2.8应防止因员工健康状况不佳对肉类㊁肉类包装材料和肉类接触面造成污染㊂11.2.9应预防和消除鼠害㊁虫害和鸟类危害㊂12记录和文件管理12.1应建立记录制度并有效实施,包括畜禽入场验收㊁宰前检查㊁宰后检查㊁无害化处理㊁消毒㊁贮存等环节,以及屠宰加工设备㊁设施㊁运输车辆和器具的维护记录㊂记录内容应完整㊁真实,确保对产品从畜禽进厂到产品出厂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㊂12.2企业应记录召回的产品名称㊁批次㊁规格㊁数量㊁发生召回的原因㊁后续整改方案及召回处理情况等内容㊂12.3企业应做好人员入职㊁培训等记录㊂12.4对反映产品卫生质量情况的有关记录,企业应制定并执行质量记录管理程序,对质量记录的标记㊁收集㊁编目㊁归档㊁存储㊁保管和处理做出相应规定㊂12.5所有记录应准确㊁规范并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肉类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㊂12.6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控制体系所要求的程序文件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肉和肉制品采购㊁运输㊁验收㊁贮存㊁销售等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要求㊂本标准适用于肉和肉制品经营活动㊂本标准的肉包括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和食用副产品等㊂本标准不适用于网络食品交易㊁餐饮服务㊁现制现售的肉和肉制品经营活动㊂2术语和定义2.1鲜肉畜禽屠宰后,经过自然冷却,但不经过人工制冷冷却的肉㊂2.2冷却肉(冷鲜肉)畜禽屠宰后经过冷却工艺处理,并在经营过程中环境温度始终保持0ħ~4ħ的肉㊂2.3冻肉经过冻结工艺过程的肉,其中心温度不高于-15ħ㊂2.4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㊁加工后,所得内脏㊁脂㊁血液㊁骨㊁皮㊁头㊁蹄(或爪)㊁尾等可食用的产品㊂2.5肉制品以畜禽肉或其食用副产品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者不添加辅料,经腌㊁卤㊁酱㊁蒸㊁煮㊁熏㊁烤㊁烘焙㊁干燥㊁油炸㊁成型㊁发酵㊁调制等有关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生或熟的肉类制品㊂3采购3.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2章的相关规定㊂3.2采购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资质证件㊂3.3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应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检疫标志㊂3.4不得采购病死㊁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及其制品,不得采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㊁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㊂4运输4.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3章的相关规定㊂4.2鲜肉及新鲜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冷却到室温㊂在常温条件下运输时间不应超过2h㊂。

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肉和肉制品采购、运输、验收、贮存、销售等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肉和肉制品经营活动。

本标准的肉包括鲜肉、冷却肉、冻肉和食用副产品等。

本标准不适用于网络食品交易、餐饮服务、现制现售的肉和肉制品经营活动。

2 术语和定义2.1 鲜肉畜禽屠宰后仅经过数小时晾干,静置,但不经过人工冷却的肉。

2.2 冷却肉畜禽屠宰后经过冷却处理,并在经营过程中保持0℃~4℃的肉。

2.3 冻肉经过冻结工艺过程的肉,其中心温度不高于-15℃。

2.4 食用副产品包括脏器、脂、血液、骨、头、蹄(或爪)、尾等。

2.5 肉制品以畜禽肉或其可食副产品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者不添加辅料,经腌、卤、酱、蒸、煮、熏、烤、烘焙、干燥、油炸、成型、发酵、调制等有关工艺加工而成的生或熟的肉类制品。

3 采购3.1应符合GB 31621的相关规定。

3.2 采购鲜肉、冷却肉、冻肉、食用副产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定点屠宰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资质证件。

3.3 鲜肉、冷却肉、冻肉、食用副产品应有检疫检验合格标识。

3.4 不得采购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肉及其制品,不得采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

4 运输4.1应符合 GB 31621 的相关规定。

4.2 鲜肉(含新鲜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冷却到室温。

在常温条件下运输时间不应超过2 h。

4.3 冷却肉(含冷却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将产品温度降低至0℃~4℃范围内。

运输过程应使产品温度保持在0℃~4℃。

4.4 冻肉(含冷冻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将产品中心温度降低至-15℃或者更低,运输过程应使产品温度保持在-15℃或更低的温度。

4.5需低温运输的肉制品应参照4.3的相关规定。

4.6低温运输条件下,运输工具应具有温度监控装置。

4.7运输工具应密闭,内壁应完整、光滑、安全、无毒、防吸收、耐腐蚀,易于清洁和保养。

肉制品常见相关标准目录

肉制品常见相关标准目录
肉干GB/T 23969 - 2009
肉松GB/T 23968 2009
肉脯GB/T 31406- 2015
其他
畜禽肉质量分级导则GB/T 37061-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氮哌酮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 相色谱法GB 29709-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醋酸甲地孕酮和醋酸甲羟孕酮残留量的 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60.4-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一串联 质谱法GB 31660.5-2019
WT冻猪肉及猪副产品第4廊分:猪副产品GB/T 9959.4-2019
酱卤肉制品GB/T 23586-2009
真空软包装卤肉制品SB/T 10381-2012
扒鸡SB/T 10611-2011
火腿肠GB/T 20712-2006
熏煮香肠SB/T 10279 2017
熏煮火腿GB/T 20711-2006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手持丽终端通用规范SB/T 11125-2015
肉类蔬菜迹通追溯批发自助交易终端通用规范SB/T 11126-2015蜂,冻猪肉及猪副产品 第1部分「片猪肉GB/T 9959.1-2019
分割鲜冻猪瘦肉GB/T 9959.2-猪肉GB/T 9959.3-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地西泮和安眠酮多残留的测定气相色谱
-质谱法GB 29697-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鸡肌肉组织中氯羟毗咤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 法GB 29699-2013
食品安全国彖标准鸡而食性组织中地克珠利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 法GB 29701-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吠喃苯烯酸钠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 串联质谱法GB 29703-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规定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完善工作》(卫办监督函[2010]607号)的要求,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和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流通过程卫生规范》的修订工作(标准名称的变化详见“起草过程”), 项目编号ZHENGHE-2014-249。

该标准将《食品良好流通规范》(GB/T 23346-2009)、《畜禽产品流通卫生操作技术规范》(SB/T 10395-2005)、《肉与肉制品物流规范》(GB/T 21735-2008)、和《鲜、冻肉运输条件》(GB/T 20799-2006)整合为《食品流通过程卫生规范》。

参与本标准起草的单位有: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有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刘文、李强、戴岳、刘鹏、段敏、解英娟,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丁绍辉。

修订人员负责标准修订工作的组织、协调、相关资料查询、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的起草、撰写,组织召开座谈会,通过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的方式征集、整理、归纳相关意见和建议。

2014年7月任务下达后,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成立了标准起草工作组,启动了《食品流通卫生规范》的编写工作,明确了各承担单位的任务分工,制定了标准修订工作计划。

2014年8月-9月,起草工作组开展收集、整理与食品流通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资料工作,共收集相关国内、国外标准30多项,主要包括GB 31621-2014《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T 19680-2013《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等国内标准25项,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 requirements for any organization in the food chain、GFSI Guidance Document等国外标准6项,并开展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范围分析。

食品加工中各环节的温度控制

食品加工中各环节的温度控制

食品加工中各环节的温度控制
从以上列举的部分标准要求可以看出,对于一些类别的食品,我们需对产品运输前的的中心温度、产品运输过程中的温度、运输工具
的温度以及交接销售时的温度进行控制。

这一系列的温度的控制,我们除了让相关人员在相关时间点做好监测和记录外,还应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内对此进行一次在线的测试,也就是我们常在体系运行中说到的验证。

通过一些在线的温度测试工具,将产品从出库至交接销售整个过程的温度波动掌控。

2、加工过程中的温度控制
食品加工过程需要关注到的温度,主要包括加工过程环境温度和加工过程中产品的中心温度。

对于加工过程中产品的中心温度,我们常常关注的是如蒸煮、熬煮、油炸、灭菌等热处理环节以及热处理之后的冷却包装环节中产品的温度。

对于加工过程环境温度关注的也常常是一些热处理之后的冷却包装环节,除了肠衣等特殊产品外,大部分食品并不是在整个生产加工过程中都需关注。

餐饮食品的要求相对更为具体且与产品的滞留时间有一定的关系,下表列举了一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对于温度的一些要求来给大家参考。

同样的,对于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温度控制,我们除了让相关人员在相关时间点做好监测和记录外,也建议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内对此进行一次验证,将产品从开始生产至装箱入库以及一个生产周期内我们需要关注区域的环境温度变化曲线进行掌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1.19•【文号】国市监食生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市监食生发〔20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四个最严”要求,把肉制品作为食品安全监管重点,着力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肉制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不断提升,但还存在肉制品标准体系不健全、企业的产业链和供应链不完整、研发创新和产品品质有待进一步提升等问题。

为进一步提升肉制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肉制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现就开展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肉制品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一)严格制度执行和人员管理。

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岗位,配备食品安全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需考核合格;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各项制度,主要负责人对食品质量安全全面负责。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二)严格环境卫生和设施设备管理。

保持加工、贮存和厂区等清洁卫生。

加工区的地面、墙壁、天花板应当平整、无破损、无污垢,加工贮存设备、工具等物品及时清洗。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切实做好防蝇、防虫和防鼠工作。

定期维护加工、贮存设施设备,使用食品级润滑油,定期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设施设备。

贮存、转运原料和产品的容器应当清洁无害,鼓励使用食品级不锈钢材质的容器、工具和设备。

(三)严把原辅材料质量安全关。

制定并实施原辅材料控制要求,建立稳定的原辅材料供应渠道和供应商,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与余定勇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与余定勇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与余定勇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66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力李立新吴长渝【审理法官】张力李立新吴长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余定勇【当事人】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余定勇【当事人-个人】余定勇【当事人-公司】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潘智重庆翰墨律师事务所;戴卓远重庆翰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潘智重庆翰墨律师事务所戴卓远重庆翰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潘智戴卓远【代理律所】重庆翰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被告】余定勇【本院观点】涉案食品应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GB207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食品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GB31646-2018)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制品》(即GB19295-2011)进行贮存、销售,从有利于永辉超市的角度出发,涉案产品销售时的温度最高也不应超过-15℃,一审判决已经对上述问题作出非常详尽的阐释,其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且不再赘述。

【权责关键词】合同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冻结解冻【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涉案食品应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GB207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食品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GB31646-2018)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制品》(即GB19295-2011)进行贮存、销售,从有利于永辉超市的角度出发,涉案产品销售时的温度最高也不应超过-15℃,一审判决已经对上述问题作出非常详尽的阐释,其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且不再赘述。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标准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标准

一、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规范标准
(二)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GB 3162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 2.采购 ➢ 3.运输 ➢ 4.验收 ➢ 5.贮存 ➢ 6.销售 ➢ 7.产品追溯和召回 ➢ 8.卫生管理 ➢ 9.培训 ➢ 10.管理制度和人员 ➢ 11.记录和文件管理
一、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规范标准
(二)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GB 3162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 是我国首次设立的涉及食品经营过程中的采购、运输、验收、 贮存和销售等环节的卫生规范 ➢ 对保障食品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至关重要,可全面推进食品 经营链条的无缝衔接管理,促进我国食品流通企业食品安全 水平的整体保障能力的提高
➢ (8)监控:
• 按照预设的方式和参数进行观察或测定,以评估控制环节是否处于受控 状态
➢ (9)工作服:
• 根据不同生产区域的要求,为降低食品加工人员对食品的污染风险而配 备的专用服装
一、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规范标准
(一)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2.标准的主要内容
➢ (1)厂房和车间的设计布局 ➢ (2)设施与设备 ➢ (3)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 ➢ (4)控制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 ➢ (5)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 ➢ (6)检验验证产品的安全 ➢ (7)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 (8)产品召回管理措施 ➢ (9)岗位培训 ➢ (10)记录和文件管理 ➢ (11)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食品流通标准
(一)食品流通规范标准
➢ 《食品良好流通规范》(GB/T 23346-2009)规定了食品良好流通规范的通 用要求,适用于食品链中采购、流通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流通环节中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与殷庆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与殷庆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与殷庆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5【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77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力李立新吴长渝【审理法官】张力李立新吴长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殷庆【当事人】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殷庆【当事人-个人】殷庆【当事人-公司】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一刚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一刚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一刚【代理律所】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被告】殷庆【本院观点】涉案食品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GB20799-2016)所规范的产品,在采购、运输、贮存、销售等经营过程中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的要求,在﹣15℃及其以下温度的冷冻柜销售,并保持设备正常运转,上述两项标准均为国家强制标准,应当严格执行,故一审法院适用上述标准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举示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涉案食品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GB20799-2016)所规范的产品,在采购、运输、贮存、销售等经营过程中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的要求,在﹣15℃及其以下温度的冷冻柜销售,并保持设备正常运转,上述两项标准均为国家强制标准,应当严格执行,故一审法院适用上述标准并无不当。

农业部关于加强屠宰行业管理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意见

农业部关于加强屠宰行业管理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意见

农业部关于加强屠宰行业管理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16•【文号】农医发〔2016〕29号•【施行日期】2016.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部关于加强屠宰行业管理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意见农医发〔2016〕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生猪屠宰行业管理是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民生工程。

近年来,我国不断健全屠宰行业管理体制,持续加大屠宰监管执法力度,屠宰环节质量安全水平总体平稳、逐步向好。

但是,屠宰场点“小、散、乱”并存,“代宰率”较高,屠宰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屠宰环节仍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为切实加强屠宰行业管理工作,保障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保障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为根本目标,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提质升级、规范经营为首要任务,以推进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为主攻方向,构建科学、高效、系统的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推动屠宰行业转型升级,保障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基本形成权责一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的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规模以上屠宰企业基本建立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7%以上,生猪“代宰率”下降10%以上;生猪屠宰场点“小、散、乱”状况得到基本改善,牛、羊、禽集中屠宰稳步推进,屠宰环节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升。

二、落实责任,坚持不懈做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各地要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屠宰环节质量安全责任体系。

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卫生部【文号】卫生部令第5号【题注】注:1996年5月29日卫监发(1996)第33号文中指出本文中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改为“卫生行政部门”,文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章名】全文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肉与肉制品(以下简称肉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鲜(冻)的畜禽肉及其制品。

第三条屠宰加工场(厂)须布局合理,做到畜禽病健分离和分宰。

做好人畜共患病的防护工作;做好粪便和污水的处理。

熟制品加工场所应按作业顺序分为原料整理、烧煮加工、成品冷却贮存或门市零售等专用,严防交叉污染。

上述专用间必须具备防蝇、防鼠、防尘设备。

第四条屠宰畜禽应按照农业部、卫生部、对外贸易部、商业部颁发的《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进行检验处理。

畜肉应割除甲状腺和肾上腺;经兽医卫生检验的肉(指肉尸、内脏、头蹄等,下同),应加盖印戳或开具证明。

肉制品应按有关卫生标准进行检验,必要时开具证明。

第五条屠宰后的肉,必须冲洗修割干净,做到无血、无毛、无粪便污物,无伤痕病灶;存放时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在充分凉透后再出场(厂)。

第六条生产食用血须经所在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批准。

必须采取防止毛、粪便、杂质污染的有效措施,并须煮熟煮透,充分凉透后再出场(厂)。

变质、有异味的血不准供食用。

第七条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肉,必须单独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凡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一律不得作食用。

第八条肉制品加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未经兽医检验、未盖兽医卫生检验印戳、未开检疫证明或虽有印戳、证明,但卫生情况不合要求的肉。

经兽医卫生检验确定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肉,必须按要求在指定地点进行复制加工,并与正常加工严格分开。

第九条复制加工不得在露天进行,在加工过程中,原料、半成品、成品均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和相互混杂。

加工中使用的容器、用具等,须做到生熟分开、清洗消毒;加工好的肉制品应摊开凉透,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

肉制品安全与质量检测,任重而道远

肉制品安全与质量检测,任重而道远

肉制品安全与质量检测,任重而道远作者:王喆悦来源:《食品安全导刊》2017年第07期2017年6月15日,加工肉制品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网络专题论坛于上午11点圆满结束。

肉品质量几乎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安全健康。

受全球经济大环境的影响,我国肉类行业近年来的发展受到了不小的影响,再加上近年来曝光的肉类食品安全事件也常见诸媒体,如牛羊肉掺假、瘦肉精、抗生素使用等问题无不牵动着食品监管部门和消费者的神经,使肉类生产、加工企业的经营举步维艰。

为保障肉制品安全,我国近来年也加大了肉品检测力度,在有些领域还实施了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2017年,还会有一些相应的国家标准即将实施,其中《GB 272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已于2017年6月23日起开始实施;《GB 20799-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将于2017年12月23起实施。

那么,面对当前的行业发展环境,肉类企业该何去何从?如何才能保障生产、流通过程中的肉品安全呢?由北京肉类食品协会联合《食品安全导刊》杂志、食安中国网共同主办的“2017加工肉制品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网络专题论坛”就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肉制品质量控制以及追溯等环节的各种问题。

食安大讲堂是由《食品安全导刊》杂志、食安中国网联合推出的线上食品安全互动课堂,截至目前已推出了40余节专业课程,直播听众累计超过7500余人,视频播放量超过21.5万次。

本次网络论坛邀请的是厦门知晓物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王海鹏经理,他从事企业ERP、物联网、食品安全领域,专注农产品、养殖业追溯及食品、饮料酒水行业的一物一码互动营销解决方案已十年有余。

王海鹏经理分别从肉制品行业现状、需求分析、肉制品溯源解决方案、实现界面、项目投入这些方面为观众详细讲解了肉制品溯源解决方案。

王海鹏强调,肉类追溯必须要与信息技术相结合,有利于跟踪管理通过配套软件管理程序,对其生长周期进行全程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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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GB20799-2016)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肉和肉制品采购、运输、验收、贮存、销售等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肉和肉制品经营活动。

本标准的肉包括鲜肉、冷却肉、冻肉和食用副产品等。

本标准不适用于网络食品交易、餐饮服务、现制现售的肉和肉制品经营活动。

2、术语和定义2.1鲜肉畜禽屠宰后,经过自然冷却,但不经过人工制冷冷却的肉。

2.2冷却肉(冷鲜肉)畜禽屠宰后经过冷却工艺处理,并在经营过程中环境温度始终保持0℃~4℃的肉。

2.3冻肉经过冻结工艺过程的肉,其中心温度不高于-15℃。

2.4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加工后,所得内脏、脂、血液、骨、皮、头、蹄(或爪)、尾等可食用的产品。

2.5肉制品以畜禽肉或其食用副产品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者不添加辅料,经腌、卤、酱、蒸、煮、熏、烤、烘焙、干燥、油炸、成型、发酵、调制等有关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生或熟的肉类制品。

3、采购3.1应符合GB31621-2014中第2章的相关规定。

3.2采购鲜肉、冷却肉、冻肉、食用副产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资质证件。

3.3鲜肉、冷却肉、冻肉、食用副产品应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检疫标志。

3.4不得采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及其制品,不得采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或者未经
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

4、运输4.1应符合GB31621-2014中第3章的相关规定。

4.2鲜肉及新鲜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冷却到室温。

在常温条件下运输时间不应超过2h。

4.3冷却肉及冷藏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将产品中心温度降低至0℃~4℃,运输过程中箱体内温度应保持在0℃~4℃,并做好温度记录。

4.4冻肉及冷冻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将产品中心温度降低至-15℃及其以下的温度,运输过程中箱体内温度应保持在-15℃及其以下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

4.5需冷藏运输的肉制品应符合4.3的相关规定。

需冷冻运输的肉制品应符合4.4的相关规定。

4.6冷藏或冷冻运输条件下,运输工具应具有温度监控装置,并做好温度记录。

4.7运输工具内壁应完整、光滑、安全、无毒、防吸收、耐腐蚀、易于清洁。

4.8运输工具应配备必要的放置和防尘设施。

运输鲜片肉时应有吊挂设施。

采用吊挂方式运输的,
产品间应保持适当距离,产品不能接触运输工具的底部。

4.9鲜肉、冷却肉、冻肉、食用副产品不得与活体畜禽同车运输。

4.10头、蹄(爪)、内脏等应使用不渗水的容器装运。

未经密封包装的胃、肠与心、肝、肺、肾不应盛装在同一容器内。

4.11鲜肉、冷却肉、冻肉、食用副产品应采取适当的分隔措施。

4.12不能使用运送活体畜禽的运输工具运输肉和肉制品。

4.13装卸肉应严禁脚踏和产品落地。

5、验收5.1应符合GB31621-2014中第4章的相关规定。

5.2
验收鲜肉、冷却肉、冻肉、食用副产品时,应检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标志等,应开展冷却肉、冻肉的中心温度检查。

5.3验收肉和肉制品时,应检查肉和肉制品运输工具的卫生条件和维护情况,有温度要求的肉和肉制品应检查运输工具的温度记录。

6、贮存6.1应符合GB31621-2014中第5章的相关规定。

6.2贮存冷却肉、冷藏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藏贮存的肉制品的设施和设备应能保持0℃~4℃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

6.3贮存冻肉、冷冻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冻贮存的肉制品的设施和设备应能保持-18℃及其以下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

6.4不得同库存放可能造成串味的产品。

6.5肉和肉制品的贮存时间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7、销售7.1应符合GB31621-2014中第6章的相关规定。

7.2鲜肉、冷却肉、冻肉、食用副产品与肉制品应分区或分柜销售。

7.3冷却肉、冷藏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藏销售的肉制品应在0℃~4℃的冷藏柜内销售,冻肉、冷冻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冻销售的肉制品应在-15℃及其以下的温度的冷冻柜销售,并做好温度记录。

7.4对所销售的产品应检查并核对其保质期和卫生情况,及时发现问题。

发现有异味、有酸败味、色泽不正常、有粘液、有霉点和其他异常的,应停止销售。

7.5销售未经密封包装的直接入口产品时,应佩戴符合相关标准的口罩和一次性手套。

7.6销售未经密封包装的肉和肉制品时,
为避免产品在选购过程中受到污染,应配备必要的卫生防护
措施,如一次性手套等。

8、产品追溯和召回应符合GB31621-2014中第7章的相关规定。

9、卫生管理9.1应符合GB31621-2014中第8章的相关规定。

9.2运输、贮存、销售人员在工作期间应遵循生熟分开的原则。

9.3对贮存、销售过程中所使用的刀具、容器、操作台、案板等,应使用82℃以上的热水或符合相关标准的洗涤剂、消毒剂进行清洗消毒。

9.4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使用前后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10、培训应符合GB31621-2014中第9章的相关规定。

11、管理制度和人员应符合GB31621-2014中第10章的相关规定。

12、记录和文件管理应符合GB31621-2014中第11章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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