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申请人进行批准、许可或者认可,使其具有某种特权、资格或权利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作为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在解决市场经济中的矛盾、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许可的效率和公正性,各国纷纷制定了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行政法规等形式制定的关于行政许可的一系列规定,旨在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管理和约束。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包括权力公开、效率优先、公正公平、风险可控等。
比如,行政许可的权力应当向社会公开,许可决定应当及时作出,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许可结果等。
其次,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明确了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条件。
包括许可申请的方式和途径、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程序的规定等。
比如,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提出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决定是否给予许可等。
第三,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规定了许可决定的效力和期限。
行政许可的效力应当保护行政许可的合法权益,具有即时执行效力。
许可的期限应当明确,不得越权延长或者缩短。
同时还应当规定许可的撤销、变更和终止等情况。
此外,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还规定了许可的监督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已经给予许可的事项进行检查和监管,确保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对于违法使用许可的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最后,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还规定了行政许可的救济和申诉程序。
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满意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体来说,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是监督和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的重要制度安排。
它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既能提高行政许可的效率,又能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不仅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也为市场主体和公众提供了可依赖的法律依据,进一步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第一节行政许可概述一、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也可表达为(P3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是事先控制的管理性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外的外部行政行为,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
2.特征(P30):(1)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分析】因为行政许可的前提是一般禁止,所以要相对人申请,不能行政主体主动。
(2)外部管理行为、事前管理行为;【注意】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审批行为,均不适用本法。
——内部不适用【示例】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任免、上级对下级的审批均不属于行政许可。
(3)经依法审查的行为(自由裁量);【分析】步骤:申请——审查——许可,审查的结果可能是准予许可,也可能不予许可。
(4)授益行政行为:不是一次性行为,往往是“一种”“数次”行为。
如排污许可证、机动车驾驶执照的取得。
(5)一般为要式行为:书面许可。
(二)行政许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补充】与税务有关的许可和审批2.行政许可VS行政确认:3.行政许可VS行政登记:与税务有关的登记示例有:一般纳税人登记、出口退税资格审核登记、税务登记(三)行政许可的分类第二节行政许可的设定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及可设定事项(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二)可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三)税务行政许可的设定二、行政许可设定权划分(一)设定权【注意1】上位法没有设定的,下位法才可以设定。
如法律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才可以设定。
【注意2】地方性法规、省级规章“四不得”:(1)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示例】北京不得规定注税不用考试就可取得。
(2)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统一行政许可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制定本法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法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许可权限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许可应当依法行使,保证公平、公开、合理、便民,服务于公共利益。
第四条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建立行政许可制度的廉洁、高效、公正、便民机制。
第五条行政许可应当坚决杜绝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严禁以行政许可为借口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行政许可政策、标准、流程、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超越职权、越级行使权力。
第八条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行政许可活动合法、公平、有效进行。
第九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加强人员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确保行政许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第十条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效率性原则、便民性原则。
第十一条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
第十二条公平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平等对待所有申请人,不得歧视,保障当事人的平等权利。
第十三条公正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四条效率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及时高效地办理,不得拖延、阻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第十五条便民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以服务为宗旨,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优化流程,简化手续。
第三章行政许可的程序第十六条行政许可程序应当合法、公平、公正、高效、便民。
第十七条行政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告知等环节,各环节应当依法进行。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_行政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行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章制度的建设和管理,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为规范行政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执行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行政规章制度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公开性、可行性、稳定性原则。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规章制度的审查、制定、发布、执行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制定第五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义务和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保证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条规章制度的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八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经过机关负责人批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发布。
发布规章制度的,应当在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公众信息平台上公布。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执行第九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第十条行政机关在执行规章制度时,应当明确职责、细化措施、优化流程,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在执行规章制度时,应当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四章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废止第十二条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废止,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充分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废止,应当经过机关负责人批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发布。
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应当在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公众信息平台上公布。
第十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者已经失去执行力的规章制度,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6)
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近年考点】2009 单项选择题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多项选择题行政许可的注销综合分析题2010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行政许可的公告制度综合分析题行政许可中的信息公开;行政许可的撤销;行政许可的受理程序2011 单项选择题行政许可的撤回多项选择题行政许可的期限和费用综合分析题2012 单项选择题税务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撤销制度多项选择题税务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综合分析题2013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综合分析题行政许可的设定【知识点一】行政许可的概念(了解)和特征(熟悉)(一)概念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在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中的一种事先控制手段,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法定资格或者条件的,就批准从事某种特定活动。
(二)特征1.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
3.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
4.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所谓特定活动是指一般禁止为前提,经行政许可方允许相对人从事禁止事项。
总体上讲,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行政行为。
(三)分类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角度分类,行政许可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知识点二】行政许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区别: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可以依职权也可以依申请进行只能依申请可以是内部行为也可以是外部行为外部管理行为很多时候表现为管理过程中的一个制度,如减税免税审批、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审批、税收保全批准等主要表现为权利的赋予或禁止的解除。
如持枪许可,渔业捕捞许可等2.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行政确认是针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来进行鉴别,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火灾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等。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根据国土资源管理局土地出让挂牌程序,竞买获得土地使用权。
据此,甲公司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关系属于()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人大法工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主编:张春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李 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副主编:李 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 许安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处长)撰稿人:许安标刘松山陈希文武 增 童卫东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节 期限 第四节 听证 第五节 变更与延续 第六节 特别规定第五章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总则一般对立法目的、依据、调整范围、基本原则以及其他一些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对全法起统领和指导作用,总则中的有关原则和制度,在其后的法律条文中一般都有具体体现和明确规定。
本法总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立法目的和依据;二是适用范围;三是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其中第一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第二条至第三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是关于行政许可基本原则的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转让、建立、健全监督制度的规定。
这些内容的确定与规范,为以后各章节具体条文的设计确定了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对总则的学习和理解,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要和以后各章节的具体内容结合起来进行学习研究,不能孤立地学习研究总则,否则会感到空洞、空泛;另一方面也不能认为总则抽象,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忽视对总则内容的学习研究。
总则之后各章具体内容的理解和把握,要结合总则所确定的精神和指导原则来掌握,特别是在遇有不同理解时,要结合总则所确定的原则来进行判断。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指导思想、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行政许可法的制定过程行政许可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的又一部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重要影响的法律。
行政许可法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法管理制度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制度目前,我国行政许可制度在适用范围、实施机关、程序及监督等方面存在一系列问题,为腐败的产生和部门垄断地方利益的形成提供了可乘之机,影响了政府形象和行政效率,增加了公民法人的负担。
为此,作者提出尽快研究制定许可法的立法构想。
主张严格限制许可适用范围,严禁规章及以下规范性文件设定许可制度;行政机关应尽快制定并公布许可标准和条件;提倡许可机关联合办公,实行“一站服务”体制;许可程序应当简化,促使行政机关及时公正地行使许可权力;许可收费要有限制,涉及经济利益许可或竞争许可的,可采用竞价拍卖方式,许可收费全部上缴国库。
还应当加强对许可机关及被许可人的监督,规定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行政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日益广泛。
与此同时,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行政机关从行业或地方利益出发,利用许可制度搞垄断,竞相设定许可制度,造成许可泛滥,使许可制度日益成为行政机关滋生腐败的温床;许可机关权限不清,多层次多部门许可形成新的官僚主义;许可标准混乱不统一;许可程序冗长繁琐;行政机关利用许可乱收费;许可证缺乏监督等等。
上述种种问题不仅严重阻碍了统一市场体制的建立,也影响了行政效率和政府形象,给公民法人带来日益沉重的负担。
为此,有必要针对许可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予以分析,尽快研究制定统一的行政许可法。
本文将我国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归纳为七个方面,并结合国外有益的经验,提出我国许可法的立法构想。
一、行政许可的涵义及许可法的适用范围关于行政许可的概念,理论界有几种定义方式。
第一种为“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1]第二种为“许可通常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一定条件下解除禁止,准许个人或者组织从事某种活动的一种行政行为。
”[2]第三种为“许可是行政主体准许、变更和终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特定领域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制度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依照特定的程序对市场主体和公民的申请进行审查、决策和管理的制度。
行政许可制度是行政审批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
一、行政许可制度的意义行政许可制度的实施对于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鼓励市场主体创新创造、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行政许可制度能够规范政府行为,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行政许可机关在办理许可事项时需要依法进行程序公开、决策公开及结果公示,让市场主体及公民能够实时掌握政府行为,避免政府权力滥用。
其次,行政许可制度能够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行政许可机关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保障市场主体的正当权益,同时考虑公共利益因素,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再次,行政许可制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
行政许可制度对审批事项进行明确划定和标准化操作,减少了行政审批的流程和环节,提高了行政效率,促进了行政管理的现代化。
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要性行政许可制度的实施对于推动政府执法规范化、提高行政效能、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行政许可制度有助于推动政府执法规范化。
行政许可机关在办理许可事项时需依法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进行,从而使政府行为更加规范、透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正常进行。
其次,行政许可制度能够提高行政效能。
行政许可机关按照预定的标准和程序办理许可事项,优化了行政审批流程,简化了审批环节,提高了行政工作效率,进而推动了全面依法治国的落实。
再次,行政许可制度有助于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行政许可制度重视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和发展潜力,注重权益保护和公平竞争,为市场主体提供了一个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经营环境,有利于培育市场主体自主创新和发展壮大。
三、行政许可制度的改革方向为了更好地发挥行政许可制度的作用,我国正在进行行政许可制度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首先,优化行政许可的目录管理。
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是指以行政机关为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的事项进行许可的行为的法律制度。
行政许可法主要包括许可的基本原则、许可的申请和审查程序、许可的条件和期限、许可的效力和变更等相关规定。
行政许可法的核心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和便利,即行政机关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各个申请人,同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作出许可决定,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提供便利的服务。
行政许可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的程序,包括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
许可的条件和期限方面,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制定明确的许可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许可,并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监督和管理。
行政许可的效力和变更方面,一般情况下行政许可决定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可以依法享受相关权益。
在需要变更许可决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并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作出决定。
行政许可法是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律制度,旨在促进公平公正的行政管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许可法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法管理制度是指在行政许可活动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程序,对行政机关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程序要求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种制度安排。
行政许可法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行政许可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高效性,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具备法定条件和程序的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
在行政许可活动中,行政机关作为权力机关,具有一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但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要求。
行政许可法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合法性原则。
行政许可活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行政机关不得超越法律赋予的权限进行裁量。
合法性原则是行政许可法管理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对于保障行政许可活动的合法性非常重要。
第二,公正性原则。
行政许可活动必须公正、公平、公开进行。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力时,应当依法公正地对待申请人,不得歧视、滥用权力。
同时,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程序要求,及时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确保公众监督。
第三,高效性原则。
行政许可活动应当尽量提高效率,确保申请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答复。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内部协调,加快行政许可流程,同时鼓励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第四,法定程序原则。
行政许可活动应当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审查和决策。
行政机关不得违反法定程序进行行政许可活动,否则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将失去合法性。
第五,申请人权利保护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及时告知申请人审查进展和结果。
同时,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有权进行申诉和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
行政许可法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包括对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确保行政许可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通过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法管理制度,可以提高行政许可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减少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行政许可工作规章制度范本
行政许可工作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工作,保障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平、公正、高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行政许可工作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条件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发放许可证书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章适用于行政许可工作的规范管理。
第四条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服务大局、保障公正和公平、整肃作风、提高效率的原则,按照依法办事、依规办事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行政许可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对失职、渎职等行为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行政许可工作实行综合管理,由行政许可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监督各部门行政许可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行政许可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加强信息公开,健全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申请第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准确了解行政许可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如需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通过行政许可办公室设立的申请窗口进行,提供申请表格、申请材料清单等必要文件,由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协助填写申请表格。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否则不予受理,并告知相关申请人补正事宜。
第十二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申请时限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并说明延期原因。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办公室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申请材料齐全、准确。
第十四条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行政许可办公室应当及时受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行政许可办公室应当建立申请进度查询系统,以便行政许可申请人及时了解申请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行政许可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行政许可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一、制度起草背景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工作,是国家对行政管理对象进行行为规范和监管的必要手段。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许可工作,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有必要制定一套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工作,明确各部门责任,加强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管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行政许可工作的所有环节。
四、制度内容1. 行政许可范围与类别根据《行政许可法》及各相关法规规定,行政许可的范围、类别及权力机关划分如下:(1)范围:涉及建设、企业、人员、劳动力、资金、税收等方面的行政许可。
(2)类别:普通许可、备案、注册、认证、检验检测等类别。
(3)权力机关划分:市级主管部门、县级主管部门、区级主管部门或者乡镇(街道)主管部门。
如何划分,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2. 行政许可流程行政许可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公告、签收等环节。
各部门应当明确行政许可的流程,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优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3. 行政许可条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行政许可应当符合相关条件,各部门应当对此进行严格核查和审批。
4. 行政许可期限行政许可的期限应当明确规定,各部门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保证行政许可的期限和审批时间。
如有延迟,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具体原因。
5. 行政许可的结果行政许可的结果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对于拒绝或者中止行政许可的原因,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具体理由,如果不服可以依法申诉或者诉讼。
6. 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是保障行政许可公正、公平、公开的重要保障,各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制度,保证行政许可执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7. 行政许可的资料归档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应当及时归档,各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的管理和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五、制度执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并严格监督各环节的执行情况。
行政许可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的行政许可管理,加强行政许可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高效化,提高行政许可的公正性和透亮度,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全部行政许可事项,并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政府决策。
第二章行政许可管理流程第三条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包含申请、受理、审查、决议、公告和监督等环节。
第四条企业申请行政许可需填写《行政许可申请表》,并依照相关要求供应申请所需的料子和证明文件。
第五条企业向本企业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后,行政许可受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期限内对申请料子进行初步审查,确认申请料子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要求。
第六条对于初步审查未通过的申请料子,行政许可受理部门应当出具《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告知企业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第七条经初步审查通过的申请料子,行政许可受理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和评估。
具体审查内容和评估标准应当明确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八条审查和评估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并说明审查过程、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增补的料子和其他要求。
第九条企业应当依照通知要求及时修改、增补相关申请料子,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
未及时修改、增补的,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有权停止审查,并告知企业需要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条行政许可受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和评估工作,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并明确决议的内容、作出决议的依据和法律效力、复议或诉讼的途径及期限等。
第十二条行政许可决议公告应当及时进行,并通过企业内部通知和互联网等途径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决议生效后,企业应当依照决议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否则将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企业行使行政许可权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投诉受理、信访受理等职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行政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行政许可制度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铛铛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数内容,超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依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数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成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发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铛铛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按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数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按期限内依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其他许可证书;(二)资格证、资质证或其他合格证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许可工作规章制度范本
行政许可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职权过程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监督和协调等工作。
第三条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确保行政许可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第六条本机关应当设立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等信息,为申请人提供便利。
第七条本机关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八条本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分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本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决定的工作机制,明确审查的标准和程序,确保审查决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十条本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加盖机关印章。
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一条本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制度,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本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责任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机关所有。
行政许可工作规章制度
行政许可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行政许可工作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条件、程序、标准,对特定事项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许可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理、公开透明、高效便捷、便民利企的原则,提高行政效能,为全社会提供更为公平、公正、透明的服务。
第四条行政许可工作应当坚持法律法规至上,强化责任落实,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提高行政许可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行政许可工作贯彻政治性、普遍性、针对性原则,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相结合,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教育、专业能力培训,提高行政许可工作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二章行政许可申请第七条申请行政许可的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其他依法具有许可资格的组织。
第八条申请行政许可应提交完整、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第九条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支付费用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并取得缴费凭证。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许可证书或者不许可通知书。
第十一条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的不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行政许可审批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条件、程序、标准进行行政许可审批,不得违法自批或者超范围批准。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在审批行政许可时,应当加强内部协调,充分听取相关利益主体的意见,并依法依规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审批行政许可时,应当建立健全审批事项分类管理制度,分类确定审批权限,确保审批程序简化、透明。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审批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对于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明确授权的规章制度有哪些
明确授权的规章制度有哪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组织结构、明确职责权限、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管理活动,果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负责人所有。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由本单位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本单位设立有领导班子,包括主要负责人、副主要负责人等。
第六条本单位设立有不同的部门、岗位,各部门、岗位的职责权限由本单位负责人统一规定。
第七条领导班子成员应服从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坚决执行本单位的决策。
第八条各部门、岗位应相互配合,协调工作,不得各行其是。
第九条各部门、岗位内部应建立正常的沟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第十条组织结构调整应按照相关程序,经过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一条本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一切工作负有最终责任,并拥有最终决策权。
第十二条各部门、岗位的职责权限应明确界定,不得越权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各部门、岗位的工作职责应详细列示,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和指标。
第十四条各部门、岗位的工作任务由上级部门指定,下级部门执行,并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展。
第十五条各部门、岗位的绩效考核应按照规定进行,并作为考核奖惩的依据。
第四章工作效率第十六条各部门、岗位应按照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安排,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各部门、岗位应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各部门、岗位应按照制定的工作标准,认真负责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各部门、岗位应建立健全的工作流程,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高效性。
第二十条各部门、岗位的工作绩效应得到公平评价,公正裁决。
第五章计划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单位每年制定工作计划,各部门、岗位根据工作计划开展具体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岗位应定期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工作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二十三条工作计划执行中如有重大变更,应及时汇报、征得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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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第十一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围,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围,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围,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第十九条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条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围实施。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围,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围,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五条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
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容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