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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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
(三)仓贮及营业设施:库房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晒场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种子加工设施设备: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即主机和配套系统固定安装在加工厂房内,主机及配套系统相互匹配,实现种子精选、包衣、计量和包装流水作业功能的种子加工系统。主机主要包括风筛清选机(风选部分应具有前后吸风道,双沉降室;筛选部分应具有三层以上筛片)、重力式清选机、包衣机(有药液雾化装置)和电脑计量包装喷码设备(有计量器具许可证);配套系统主要包括输送系统、储存系统、除尘系统、除杂系统和电控系统。经营杂交水稻种子须配备窝眼筒清选机能够完成长度清选作业。成套种子加工设备生产能力不低于10吨/小时,种子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
(三)仓贮及营业设施:库房不小于300平方米,晒场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四)种子加工设施设备: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即主机和配套系统固定安装在加工厂房内,主机及配套系统相互匹配,实现种子精选、包衣、计量和包装流水作业功能的种子加工系统。主机主要包括风筛清选机(风选部分应具有前后吸风道,双沉降室;筛选部分应具有三层以上筛片)、重力式清选机、包衣机(有药液雾化装置)和电脑计量包装喷码设备(有计量器具许可证);配套系统主要包括输送系统、储存系统、除尘系统、除杂系统和电控系统。经营棉花种子加工设备须配备棉籽化学脱绒设备完成脱绒烘干作业。成套种子加工设备生产能力不低于3吨/小时,经营杂交棉花种子、杂交油菜种子的,成套种子加工设备生产能力不低于1吨/小时,。
(三)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由审批机关对外公告,并发给种子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水稻种子经营管理办法

水稻种子经营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生产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发放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生产许可第六条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生产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七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二)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三)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四)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五)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六)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下同)各3名以上;(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八)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三)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四)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六)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七)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管理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管理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农作物种子经营。

许可管理的实施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3(000)035
【摘要】(广东省农业厅2013年11月29日以粤农[2013]3294号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5页(P33-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82
【相关文献】
1.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审查的实施办法 [J], ;
2.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粤农[2016]148号 [J], ;
3.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公司+农户”养殖企业内部调拨兽药行为的公告(广东省农业厅2012年3月27日以广东省农业厅公告2012年第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J],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广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J],
5.广东省农业厅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管理办法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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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4月16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管理第三章农作物种子经营管理第四章农作物种子合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积压自的职责,依法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林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管理第四条从事商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持证进行生产。

实用文档第五条从事商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具备繁、制原种或良种的隔离、栽培条件,无检疫性病虫害的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二)有熟悉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的专业人员;(三)生产农作物种子的品种(组合)应是审定(认定)通过的品种(组合);为外省繁殖本省未审定、外省已审定通过的品种(组合)的农作物种子,须有外省预约生产合同和外省证明该品种(组合)已审定通过的有关证件;生产国外品种(组合)的农作物种子,须有预约生产合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允许该品种(组合)在本省繁殖的批准文件、检疫合格证书;(四)对所生产的农作物种子能提供可靠的田间检验结果;(五)申请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须纳入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生产计划。

第六条《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杂交亲本种子、常规作物原种种子,《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生产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实用文档第七条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播种前一个月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一)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二)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情况介绍;(三)主要技术人员技术资格证明。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
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厅
•【公布日期】2011.08.29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8.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
正文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
的公告
各省辖市、县(区)农业局,各种子企业:
农业部新修订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1年8月25日发布,2011年9月25日开始实施。

按照《办法》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决定于2011年9月5日停止受理按原办法规定的农作物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9月25日以后开始按照新的《办法》要求,受理、审核、审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 九 条 审 核 机 关 应 当 自受 理 申请 之 日起 2 0个 工 作 日内完 成 审核 工 作 。 审 核 时 应 当对 生 产 地 点 、 场 或 者 干 燥 设 施 晒
设 备 、 藏 设 施 、 验 设 施 设 备 等 进 行 实 地 考 察 并 查 验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 具 有 相 应 作 物 种 子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只 考 察 生 产 贮 检 对 地点) 。具 备 本 办 法 规 定 条 件 的 , 签署 审核 意见 , 报 核 发 机 关 ; 核 不 予 通 过 的 , 面 通 知 申请 人 并 说 明理 由 。 上 审 书 核 发 机关 应 当 自收 到 审 核 意 见 和 申请 材 料 之 日起 2 0个 工 作 日内完 成 核 发 工 作 。核 发 机 关 认 为 有 必 要 的 , 以进 行 实 可 地 考 察 。 符 合 条 件 的 , 给 种 子 生 产 许 可 证 并 予 公 告 ; 符 合 条件 的 , 面 通 知 申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 发 不 书
主要 农 作 物 杂 交 种 子及 其 亲本 种 子 、 规 种 原 种 种 子 经 营 许 可 证 , 常 由种 子 经 营者 所 在 地 县 级 人 民政 府农 业行 政 主 管部
门 审 核 , 级 人 民政 府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核 发 。 省 下列种子经营许可证 , 由种 子 经 营 者 所 在 地 省 级 人 民政 府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 业 部 核 发 : 农 ( ) 事 种 子 进 出 口业 务 的 公 司 的 种 子 经 营许 可证 ; 一 从 ( ) 二 实行 选 育 、 产 、 营相 结 合 , 册 资 本 达 到 1亿 元 以 上 的 公 司 的 种 子 经 营许 可证 。 生 经 注

2019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16页

2019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1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9年第3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25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生产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发放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生产许可第六条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生产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生产者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依法核发。

第七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二)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三)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配备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四)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五)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六)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下同)各3名以上;其中,生产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各5名以上;(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八)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依据-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依据-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依据-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或种子企业经过一系列的申请和审批程序,获得生产和经营种子的许可证书。

这项许可证书是保障种子生产和经营质量的重要证明,也是种子市场有序发展的保障。

农作物种子作为农业生产的首要要素之一,对农业生产的效益和品质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为了保证种子的品质和它们在农作物生产中的合法流通,各国普遍采取了相应的法规和政策来管理和监管种子的生产和经营。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建立,旨在确保种子的质量和安全性,并提供可靠的种源供应。

在许多国家,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种子生产企业的资质要求、生产标准、种子质量检测方法以及许可申请和审批的流程等。

通过制定这些法律法规,政府能够对种子市场进行有效管理,保障农民的权益,提高农作物生产的效益。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申请和审批流程通常包括资质审核、设备设施审查、生产环境评估、种子质量检测、许可证书发放等环节。

这些步骤旨在确保种子生产企业具备生产农作物种子的能力和条件,并能够提供高质量的种子产品。

通过这些程序,政府可以对种子市场进行监管和管理,促进种子行业的发展和壮大。

综上所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是一项重要的政府管理制度,旨在保证种子的质量和安全性,促进农作物生产的发展。

通过合法、规范的许可程序,政府能够有效监管种子市场,保障种子供应的稳定和优质,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其影响和效果对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具有深远的意义。

随着科技和市场的不断进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也将不断发展,以适应新形势下农作物生产的需求和挑战。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内容:文章的结构是指整篇文章的组织结构和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它直接关系到读者对文章内容的理解和逻辑性。

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 引言部分(Introduction):介绍撰写该文章的目的、背景和意义,概述文章的主要内容和结构安排。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号” 。其 中 ,第一 个 括号 内为 发证 机 关 简称 ,第 二 个 括 号 内 为 首 次 发 证 年 号 , 第 三 个号 码 为 四位 顺 序
号 ;“ ”上 标注 生 产 种子 的 类 型 :b为杂 交 稻 和 杂 交 玉米 种 子 及 其 亲 本种 子 ,c为 其 他 主要 农作 物 种
Hale Waihona Puke 农业部 农作 物种 子 生产 经 营许可 管理 办 法
材料 :
地 点 、有 效 期 限等 项 目。
( 一)种 子生产 许 可 证 申请 表 ;
许 可证 编号 为 “ ( 一 X)农 种生 许 字 ( X)第 X
( )验 资报 告 或者 申请 之 日前 1 内 的年 度 会 二 年
( )符 合 种 子 生 产 规 程 要 求 的 隔离 和 生 产 条 八
件;
生 产 许 可证 的 ,生产 所 在 地 农业 行 政主 管部 门应 当
受 理 并 依法 核 发 。
( )农业 部规 定 的 其他 条 件 。 九
第八 条 申请 种子 生 产许 可 证 ,应 当提 交 以 下
生产 主 要 农作 物 商 品种 子 的 ,应 当依
( )有 仓库 5 0 方 米 以上 ,晒场 10 五 0平 0 0平方
米 以上 或者 相 应 的种 子 干燥 设 施设 备 ;
法 取 得 主要 农 作 物种 子 生 产许 可证 ( 下 简称 种 子 以 生 产 许 可证 ) 。 主要 农 作 物 杂交 种 子及 其 亲本 种 子 、 常规 种 原 种 种 子 的生 产 许 可证 由生 产所 在地 县 级 人 民政 府 农
经 营 许 可证 。
速 冷 冻 离心 机 、成 套 移 液 器各 1 ( )以 上 ; 台 套 ( )检验 室 10 方 米 以上 ;申请 杂交 稻 、杂 四 0平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

审核 时 ,应 查验 有关证 明材料原件 ,
严格 了审核 要求 ,加大 了审核力度 ,
新《 办法 》首次 明确 生产的品种 明确 了审核责任。 新《 办法 》对种子生产许可证有
效期满后需要在 同一核发机 关申领 新
序”,第二条 、第三条分别提及种子生 通过 品种 审定 。
4 、设施设备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
李 燕 彭汉 艮 / 江苏省种子管理站
2 0 1 1 年9 月2 5 日《 农作物种子生 产 经 营许 可 管 理 办 法 》 ( 农 业部 令 2 0 1 1 年第3 号 ,以下简称新 《 办法 》 ) 正式 实施 。新 《 办法 》对促进企 业间
更 加便于 实际操作。提 出了年度报告 米 ( 以下简称 两杂 )及其亲本种子生
制 度 ,修 改 了管理办法 的名称 ,强调 产许 可证 的注册资本从 原来 的5 0 0 万 人员 的要求 ,同时检验技术人 员数量 了许 可全 程监督管理 ,从 制度上扭 转 元提高 ̄ J l 3 0 0 0 万元 ;申请其他 主要农 比原 《 办 法 》增 加 。 首 次提 出 “ 专 “ 重发证 、轻管理”的做法。
产 的要 求 ,细化了设施设备 的标准 , 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考核 检验人员各3 名以上 ;生产
新 《 办 法》大幅提 高 了企业注册 两杂及其亲本种子 的生产技术人 员和
名 以上。 资本 的要 求。申请 杂交水稻 、杂交玉 检验人员各5 新 《 办法 》增加 了配备 贮藏技 术
名称 ;许可证的编号中增加了生产种子 经营不 同类型作物 的种 子企业应 当配 的类型,b 为杂交稻和杂交玉米种子及其 备 的技术人 员的要 求更具体 、明确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公布日期】2016.09.29•【字号】桂农业发〔2016〕57号•【施行日期】2016.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农业发〔2016〕57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委):为贯彻落实农业部新修订《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核审批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根据《种子法》规定,农业部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进行了调整,修订完善了《办法》。

新修订的《办法》较之前有三处作了重大调整:(一)实行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两证合一,下放了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审批权限,取消了企业注册资本、固定资产和先证后照管理要求,建立完善了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和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制度。

(二)增加了申请办证企业要具备自有审定(保护、登记)品种的要求,引导企业更加注重品种选育、改进种子生产和营销模式,推动企业向育繁推一体化方向发展。

(三)增加了县级对受委托生产种子、受委托代销种子、经营不再分装种子和设立分支机构四种主体的备案职能。

修订《办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进监管重心由事前许可向事中事后转移,建立种子可追溯制度,加快提升种业整体竞争力,进一步推动种业发展、促进种业创新。

《办法》出台是农业部为深入贯彻落实《种子法》,推动现代种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农业主管部门要深刻领会《办法》修订出台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办法》的内容实质,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充分发挥种子管理机构的行业管理及技术优势,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讲解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讲解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 意。
解读:办证条件 ① 生产经营设施(办公场所、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 ②生产经营设备(加工机械、检验仪器) ③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检验、加工贮藏) ④品种(审定、登记和相应品种权授权) ⑤生产地点要求(检疫、隔离、繁殖条件) ⑥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如繁育推:育种机构及测试网络、育种基地、科研投入、
有效区域育推繁企业有效区域为全国(法律授权),其他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 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最大不得超过核发机关管辖范围,范围可以由核发机关决定 。
三、《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
第四十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 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 质量负责。 解读:一是规定了销售的种子要进行包装加工、分级(今后在质量标准中体 现)、销售;二是例外情形:种薯、种苗、种球等不能包装的除外。三是分装只 适用于大包装和进口种子,分装者对质量负责;
1.实行两证合一, 减少许可审批
就目前情况而言,两证合一后,同时具有种 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2080 家企业将只办一 个许可证即可,极大地减少了行证许可审批量
2.取消注册资金和 先证后照要求
取消企业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要求,有利于 企业合理配置相关资源,释放更多的潜能 取消先证后照的前置许可条件,生产经营许可 证和营业执照可以平行办理,有效缩短了企业 办理手续周期
生产规模、种子经营)
三、《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
第三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模板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模板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模板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是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的唯一合法凭证,具有合法经营农作物种子的资格和权利。

第四条国家实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分为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两个阶段。

第五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主要由农业部负责,按照法定程序,综合运用行政许可、登记等管理手段,并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实行不分时限的办理方式,即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经农业部审核合格后,即可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变更、延续、注销等事项,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

第二章生产许可第八条农作物种子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二)具备生产农作物种子所需的土地、设备、质量检测和管理人员;(三)具备生产农作物种子所需的技术和经验,并取得相关资质;(四)具备保证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的制度和能力;(五)有明确的农作物种子生产项目计划和销售渠道。

第九条农作物种子生产单位申请生产许可,应当向农业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三)单位法定资质证明;(四)种子生产设施的归属证明;(五)种子生产技术和人员情况说明;(六)农作物种子质量管理制度;(七)其他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第十条农业部接到农作物种子生产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发放许可证。

第十一条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十年,有效期届满后,经确认继续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可以办理延续手续。

第三章经营许可第十二条农作物种子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二)具备经营农作物种子所需的场地、设备和管理人员;(三)具备销售渠道和能力;(四)有明确的经营计划和经营品种目录。

第十三条农作物种子经营单位申请经营许可,应当向农业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三)单位法定资质证明;(四)农作物种子经营所需的场地、设备归属证明;(五)农作物种子经营人员情况说明;(六)农作物种子经营计划和经营品种目录;(七)其他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一)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一)
区的2 0 0 多个农药产品全部实行 了网上审 应当具备 《 种子法) ) 第二十一条规定 的条 批备案 ,极大地提 高 了我区农药监 管的 件 ,并达到如下要求 :( )生产常规种 一
效率 , 约了农资监管行政成本 , 节 方便 了 子 ( 含原种 )和杂交亲本种子的 , 注册资 广 大农 资经营者 ,在保证 农业生 产的源 本 10 0 万元 以上。生产杂 交种 子的 , 注册 头安全 方面 ,显 现了初步成效 。下一步 , 资本 5 0 元以上 。( ) 种子 晒场 50 0万 二 有 0
点 、晾 晒 烘 干 设 施 、 储 设 施 、 验 设 施 领新证 的 ,种子 生产者应在 期满前 3个 仓 检
持原证重新 申请 。 重新 申请 的程 序和 和仪器设备 进行实地 考察 。对 具备本办 月 , ( 法规 定条件 的, 签署审核意见 , 上报审批 原申请 的程序相 同。葛晓轩 山 东省种子
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 ,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可证 由生 产所在地 县级农 业行政 主管部
审核 、审 批机 关应 当对办 门审核 ,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核发 。 主
要 农作物 常规种 的大 田用种 生产许 可证 电脑 等硬件设 施较全 的两个 农资配送 中 由生产所在 地县级 以上地 方人 民政府 农 心, 进行 了试点使用 。 第二步: 重点培训 , 业行 政主管 部 门核 发 。生产 所在地为 非 经过 两个月 的试 点运行 ,操作 员基本熟 主要农作物 ,其他省 ( 直辖市 、自治 区) 练后 ,聘请软 件开发技 术人员 和试点运 为主 要农作 物 ,申请 办理种 子生产许 可 行操作 员对各 农资配送 中心相 关人员开 证 的 ,生产 所在地农 业行政 主管部 门应 展操作培训 。 第三步 :对点服务 , 根据农 当受理并核发 。 资市场监管的 “ 分片包干 ,责任 到人”制 第五 条 申请种 子生 产 许可证 的 , 度, 由包 点负责人对所包配送 中心 , 进行 由直 接组织 种子生产 的单位 或个人提 出 了定期上 门服务 ,保证各 配送 中心软件 申请 。委托农 民或 乡村 集体经 济组织生 操作员尽快上手 。 三、全面普及 ,初见成效 产 的,由委托方提 出申请。委托其他 经济 组织 生产的 ,由委托 方或受托 方提 出申 目前 , 我区 8 家农资连锁配送 中心全 请 。 部使用了网络监管平台 , 0 0 , 2 1 年 进入我 第六条 申请领 取种子生 产许可证

农作物种子生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及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开。

第五条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核发第六条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并以本企业名义进行种子包装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种子的,或者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核发。

(一)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核发;(二)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三)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和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第八条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审核机关应当对申请企业的办公场所和种子加工、检验、仓储、干燥等设施设备以及科研育种档案等有关材料,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原件。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4.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1.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8月2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公布,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生产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发放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生产许可第六条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生产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生产者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依法核发。

第七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二)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三)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配备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四)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五)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六)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下同)各3名以上;其中,生产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各5名以上;(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八)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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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施行之日前(9月25日前)已取得农作物种 子生产许可证,且有效期在新办法施行之日至 2019年4月1日届满的企业,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有 效期自动延展至2019年4 月1日; 已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且有效期在新办 法施行之日至2019年9月25日届满的企业,其种子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自动延展至2019年9月 25日。 其他有效期的许可证期限继续有效。



新办法设定种子生产和经营门槛有四个: 注册资本200万元、500万元、3000万元、1亿 元。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将由 农业部另行制定。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 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种子进出口业务经营许可证,选育、生产、经营 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的种子经营 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5年。
• 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 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发证机 关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如检验、 加工仪器设备不符合规定、隔离区不合 格等均可参照处理。
弄虚作假骗取种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 子生产许可 可证的,不予许可,并通报有关情况。 对弄虚作假 证和种子经 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3、 骗取许可 营许可证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 证的处罚 由审批机关 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并通报有关情 收回,并予 况。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以公告。

审批事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

审批事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

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 1 吨/小时以上;
(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 2 名以上;
(五)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
并具有 1 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
上、检验室 100 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 500 平方米以上、仓库 500 平方米以上;
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 100 平方米以上、检验室 50 平方米
以上、加工厂房 100 平方米以上、仓库 100 平方米以上;
(二)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
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三)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
申请条件
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 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 10 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
加工能力 5 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 3 吨/
3.《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07 年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6 年 第 5 号)
第七条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
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 150 平方米以
第 5 号)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 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 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 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 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 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 料; (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讲解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讲解
有效区域育推繁企业有效区域为全国(法律授权),其他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 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最大不得超过核发机关管辖范围,范围可以由核发机关决定 。
三、《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
第四十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 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 质量负责。 解读:一是规定了销售的种子要进行包装加工、分级(今后在质量标准中体 现)、销售;二是例外情形:种薯、种苗、种球等不能包装的除外。三是分装只 适用于大包装和进口种子,分装者对质量负责;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 经营许可证。
三、《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
解读:核发权限 农业部:核发农作物种子进出口许可、 外资企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三、《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
第三十二条 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 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 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三、《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
第四十二条 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 定,主要性状描述等应当与审定、登记公告一致。
解读:对广告的要求,违者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广告法》“虚假宣 传或引人误解的情形”进行处罚(种子法第78条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运输或者邮寄种子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 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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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25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生产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发放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生产许可第六条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生产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生产者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依法核发。

第七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二)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三)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配备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四)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五)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六)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下同)各3名以上;其中,生产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各5名以上;(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八)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三)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四)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六)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七)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已取得相应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和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九条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晒场或者干燥设施设备、贮藏设施、检验设施设备等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对具有相应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只考察生产地点)。

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核发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

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

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发证机关、公告文号、发证时间,以及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审定编号、植物新品种权号、生产地点、有效期限等项目。

许可证编号为“__(x)农种生许字(x)第x号”。

其中,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首次发证年号,第三个号码为四位顺序号;“__”上标注生产种子的类型:b为杂交稻和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c为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

第十一条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

同一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同一核发机关申请增加生产同类作物品种的,由核发机关在原证上加注相应品种,不再另行发放生产许可证。

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种子生产者需在同一核发机关申领新证的,应当在许可证期满70日前重新提出申请。

第三章经营许可第十二条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经营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下列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一)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三条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二)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三)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要求的种子仓库、晒场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300平方米以上;(四)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杂交玉米种子不低于10吨/小时,杂交稻种子不低于5吨/小时,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五)有专职种子加工技术人员5名以上,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5名以上;(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外的应当加工、包装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250万元;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二)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三)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要求的种子仓库、晒场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300平方米以上,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四)经营常规稻、小麦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经营大豆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经营棉花、油菜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相应的种子加工设备;(五)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六)有专职的种子加工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各3名以上。

申请农业部规定的可以不经加工、包装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其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的规定,种子检验、仓储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具体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五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二)本办法规定的核发相应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固定资产不少于5000万元;(二)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2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2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3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2台(套)以上;检验室200平方米以上;(三)申请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1500平方米以上,晒场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500平方米以上;申请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300平方米以上,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300平方米以上;(四)申请经营杂交稻和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应当配备与其种子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杂交稻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达到10吨/小时以上,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达到20吨/小时以上,加工厂房800平方米以上;申请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加工能力和加工厂房达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五项的相应要求;(五)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各5名以上;(六)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固定的育种人员和工作经费,年科研经费投入不得低于年利润的10%;自有科研实验室300平方米以上,稳定的育种用地100亩以上,其中,在全国3个以上不同生态区各有3个以上的测试点,每个点有10亩以上试验用地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有专职从事科研育种的中级以上职称(或者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研究人员5名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每种作物还应当有从事科研育种的专职高级职称(或者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历)研究人员1名以上;(七)有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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