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律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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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法律制度概述
一、序言
二、法系
(一)普通法系[system of common law;common-law system]
1、普通法系
2、普通法(common law)
(1)普通法的定义
(2)普通法的特点
3、衡平法(Equity)
(1)衡平法的定义
本科04年7月名词解释,专科05年7月、06年1月、07年1月名词解释
衡平法:由英国原来的衡平法法院的大法官在处理专门的申诉案件时,为避免过分重视令状和程序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而集中考虑案情的理据得失,由此而发展出的有别于普通法的法律规范。

(2)衡平法的特点
本科06年7月判断题
衡平法作为普通法的补充,虽然已撤销了衡平法法院,但衡平法的许多原则,却被保留了下来,时至今日,英美法系国家仍在沿用。

(√)(3)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区别
(二)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continental legal system;civil law system]
(三)社会主义法系[family of socialist laws;system of socialist laws]
三、法律渊源[source of law]
(一)来自香港外的法律渊源
1、《英皇制诰》(Letters Patent)和《皇室训令》(Royal Instructions)
本科04年7月、05年7月、06年1月、07年1月判断题,专科05年7月、06年7月、07年7月判断题
1997年7月1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取代了《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性法律。

(√)
2、英国国会法例
专科05年7月、06年7月、07年7月填空题
自1985年起,港英政府通过的工程,最后决定采用保留150多条英国国会法例,并以的形式重新制定。

3、全国人大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
(二)来自香港本地的法律渊源
1、成文法 (legislation)
专科05年7月、07年7月填空题
成文法是指由立法机关经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

在香港,成文法分为条例和附属法例。

本科07年7月判断题,专科06年1月、07年1月判断题
香港的成文法分为“条例”和“附属法例”,“附属法例”则是立法会通过条例授权其他机关或个人在指定的范围内制定的法律。

(√)本科06年7月名词解释
附属法例: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条例授权其他机关或个人在指定的范围内制定的法律,这些附属法例通常称为“规例”、“附例”或“规则”。

本科05年1月选择题
在香港的成文立法中,附属法例通常称为BCD。

A.条例
B.规例
C.附例
D.规则
2、判例法 (case law)
本科05年7月、07年1月名词解释
判例法是指从法院在判词内所列出的理据所推论出来并累积产生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本科05年1月简答题
香港判例法的效力如何?
香港判例法依惯例:
(1)高等法院上诉法庭的判例对所有下级法院和自身具有约束力;(2分)
(2)区域法院法官不受本法院先前作出的判决的约束,但受上级法院判例的约束及自身审理的上诉判决的约束。

(2分)
(3)裁判法院受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判例的约束。

(2分)
本科04年7月、05年7月、06年1月、07年1月判断题,专科05年7月、06年7月、07年7月判断题
除了香港本身的判例外,其他国家如英国、美国、新西兰、加拿大、法国、意大利等的司法判例,也可在香港的法院被引用,具有参考价值。

(×)
注解:法国、意大利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它们的司法判例不能在香港的法院被引用。

本科05年1月判断题
除了香港本身的判例外,所有普通法国家如英国、美国、加拿大、印度等的司法判例,也可在香港的法院被引用,具有参考价值。

(√)
3、习惯法 (customary law)
本科04年1月名词解释,专科06年7月、07年7月名词解释
习惯法是指被认可并上升为法律的传统风俗习惯。

在香港,主要表现在关于家事法、土地法和继承法方面的规范。

本科06年7月、07年7月选择题,专科05年7月、06年7月、07年7月选择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源自于英国,属于普通法系,因此,香港法的源流是(AC)。

A、普通法
B、成文法
C、衡平法
D、判例法
注解:正确答案应为ABCD,见武大教材第52页倒数第2段。

专科06年1月、07年1月填空题
香港的法律源自于英国,属于英美法系,其源流包括普通法和衡平法。

四、立法制度[legislative system]
本科06年7月、07年7月判断题,专科06年1月、07年1月判断题
香港的立法制度的总体架构,在香港回归前与回归后并未发生变化,只在立法程序上略有变动。

(×)
注解:总体架构有变化,如立法机关由回归前的港督和立法局变为立法会和行政长官签署。

本科04年7月、06年7月论述题
试述香港的立法制度。

(一)法律草案的起草和提出
香港的大部分法例均由政府起草和提出。

并在立法前以不同的形式咨询市民及有关团体。

(1)在制定对社会大众有长远影响的法例时,政府通常会以不同形式作公开咨询,包括发表咨询性文件,发表“绿皮书”(列出建议作咨询)和“白皮书”(列出有关决策)。

(2)至于一些极具争议性的法例,政府在提交立法机关审议前,更可以将草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的《法律副刊第五号》刊登(俗称“白纸草案”),让市民对条例草案的具体内容作出回应。

(3)条例草案也可以刊登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的《法律副刊第三号》(俗称“蓝纸草案”)。

刊登宪报的规定反映了普通法制度内一项重要的原则,即法律的制定必须是一个公开的程序,市民有权知晓法律草案的内容,从而可以对有关草案透过不同的渠道提出意见。

(二)立法程序
1、“一读”
“一读”就是由立法会的书记在立法会会议中,把法律草案的名称读出来。

2、“二读”
“二读”程序通常会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由负责与草案内容有关的事务的政府官员解释草案的目的和内容,然后法案的“二读”程序便会押后至另一次立法会会议。

第二阶段:当立法会恢复“二读”辩论有关法案时,立法会议员便会在会议中发表对草案的意见,然后有关的政府官员会在总结辩论时对议员提出的论点作出回应。

接着,若立法会大多数议员在原则上均支持这个草案,草案便可通过“二读”,并随即进入“委员会审议”阶段。

委员会审议阶段结束后,草案便可进行“三读”。

3、“三读”
如果立法会以大多数票数三读通过草案,草案便会呈交行政长官,行政长官签署后,这条例便会在下一期《宪报》的《法律副刊第一号》公布。

普通法一项重要原则乃法例必须在公布后才能生效。

除非条例内有明文规定生效日期,否则条例在《宪报》公布之日,便会正式生效。

(一)法律草案的起草和提出
1、“绿皮书”和“白皮书”
2“白纸草案”和“蓝纸草案”
本科04年7月、05年7月、06年1月、07年1月判断题,专科05年7月、06年7月、07年7月判断题
在法律草案的咨询过程中,“白纸草案”刊登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的“法律副刊第3号”上。

(×)
注解:“白纸草案”:对一些极具争议性的法例,政府在提交立法机关审议前,将草案刊登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法律副刊第五号。

“蓝纸草案”:当立法会的书记收到法律草案后,草案会刊登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法律副刊第三号。

(二)立法程序
1、“一读”
2、“二读”
3、“三读”
五、司法制度[judicial system;judicature]
本科05年1月论述题
试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

论述要点:
(1)香港回归后的法院体系及其职能。

(2)香港的司法独立原则。

(3)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功能。

(4)律政司的职能。

(上述论点仅供参考,考生可根据题意展开,论述较好并有自己见解的,可给满分)
详尽答案:
(1)香港回归后的法院体系及其职能。

①香港的司法制度由不同级别的法院组成,它们行使不同的司法管辖权
低级的法院在司法管辖权方面是设有上限的,这些法院包括区域法院、裁判法院、小额钱债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土地审裁处和死因研究庭。

高级的法院在司法管辖权方面是没有上限的,这些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高等法院上诉法庭。

特别行政区法院的终审权则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行使。

②香港所有刑事案件审讯均会在裁判法院开始,裁判法院负责审理较轻微的刑事案件。

区域法院行使民事和刑事的司法管辖权,在刑事案件方面,它处理案情较严重的案件,并最高可判被告入狱七年;在民事案件方面区域法院可审理一万五千元以上和十二万元以下的索偿案件。

至于索偿金额在一万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则必须由小额钱债审裁处进行审理。

土地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关于业主与租客之间的诉讼,二是关于政府以公众利益的理由收回官地(包括私人土地)而引起的索偿
纠纷。

如果刑事检控涉及淫亵或不雅物品,则有关物品是否淫亵或不雅这一问题便须交由淫亵物品审裁处审理。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亦同样行使民事和刑事司法管辖权。

在民事方面,它处理索偿额在十二万元以上的案件,而且在索偿额方面并不设上限。

在刑事案件方面,它的判罚权力也没有监禁年期方面的限制。

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处理来自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的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

1997年7月起,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行使终审权。

(2)香港的司法独立原则。

由于法官的质素和独立性会直接影响整个法律制度的公平和正义性,故普通法极重视维护司法独立,并透过不同的制度设计来保障司法独立。

首先,法例内详细列明法官的资历。

其次,法例对法官的任命、升职和罢免均订下一些严谨的程序。

(3)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功能
行政长官对各级法官的任命和升职,均须先行征询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意见。

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功能是向行政长官提供独立的意见,从而保障司法人员的任命和升职均会受到客观、公正和独立的评审和考虑。

(4)律政司的职能
律政司是香港政府的其中一个部门,负责草拟法律,向政府各部门提供法律意见,以及提出刑事检控,并在所有涉及香港政府的民事诉讼案件中,代表香港政府出庭及进行诉讼。

(一)法院系统及职能
1、基层法院
(1)裁判法院:原裁判司(署)
专科06年1月、07年1月,本科04年7月、05年7月、06年1月、07年1月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系统中,B是所有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

A、区域法院
B、裁判法院
C、高等法院
D、终审法院
注:区域法院处理案情较严重的案件;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处理构成严重罪行的刑事案件,上诉法庭处理来自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的刑事上诉案件;终审法院审理不服上诉法庭裁决的上诉案件及直接上诉到终审法院的案件。

(2)区域法院
A.区域法院的管辖权
——行使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B.区域法院的审讯
(3)小额钱债审裁处
(4)劳资审裁处
(5)土地审裁处
(6)淫亵物品审裁处
(7)死因裁判法庭(原名死因研究庭)
本科06年7月、07年7月判断题,专科06年1月、07年1月判断题
香港的各类审裁处各司其职,但都由审裁官负责处理案件,并且一律不准当事人聘请律师,如果当事人不服审裁官的处理,可上诉至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
注解:小额钱债审裁处和劳资审裁处不准聘请律师代表出庭,土地审裁处允许双方聘请律师。

前者的上诉由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处理,后者的上诉由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处理。

土地审裁处由区域法院法官出任审案的法官。

2、高等法院
(1)原讼法庭
(2)上诉法庭
3、终审法院
(1)首席大法官的任命
本科05年1月判断题
香港终审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只能由在外国没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

(×)
注解:应改为“香港终审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只能由在外国没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担任。

(2)终审法院的审讯
(二)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回归前称司法人员叙用委员会)
本科06年7月、07年7月判断题,专科06年1月、07年1月判断题
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主要功能是向行政长官提供关于对法官的任命、升职以及罢免的独立意见。

(√)
(三)律政司 (Department of Justice)
1、本科06年1月、07年7月简答题,专科05年7月、06年7月、07年7月简答题
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的身份。

A.行政长官及香港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
B.行政会议成员;
C.法律改革委员会主席;
D.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当然成员。

2、本科05年1月选择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具有以下身份ABCD。

A.行政长官及香港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
B.行政会议成员
C.法律改革委员会主席
D.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当然成员
(四)司法独立[judicial independence;independence of judicature] 本科05年7月、06年1月、07年1月论述题
如何理解香港的司法独立原则?
1、司法独立的原则体现于《基本法》第八十五条,受到宪法保障。

2、司法独立是香港法制的首要原则,是三权分立的核心概念。

三权分立是指司法、行政、立法三者分立并互相制衡。

3、司法独立原则亦保证每一位法官都依法断案,不受干预。

4、香港回归后设立的香港特区终审法院比香港回归前更能体现香港的司法独立原则。

答出上述要点可以得16分,论述题共22分。

六、律师制度
(一)香港律师的分类
1.政府律师和私人执业律师
2.律师(事务律师)和大律师(讼务律师)
本科06年7月、07年7月选择题,专科05年7月、06年7月、07年7月选择题
香港的律师制度是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支柱,其将律师分为两大类,即(AD)。

A、事务律师
B、资深大律师
C、御用大律师
D、讼务律师
注解:1、事务律师也称律师,讼务律师也称大律师;2、御用大律师是由英女皇任命的皇家大律师;3、1997年以后,御用大律师改称为资深大律师,并由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委任。

资深大律师大多处理一些比较复杂的个案。

本科04年7月、05年7月、06年1月选择题,专科06年1月、07年1月选择题
香港的律师制度承袭英格兰的传统,分律师和大律师两大类,他们在ABCD方面皆不尽相同,但却没有高低从属的关系。

A.工作性质
B.工作范围
C.专业训练
D.专业守则
(二)律师及大律师资格的取得
(三)律师(事务律师)(solicitors)的职责
◎“转聘”制度
专科05年7月填空题
香港的律师制度沿袭英国传统,分为事务律师(即律师)和讼务律师(即大律师),他们之间采用转聘制度进行业务联络。

本科05年1月判断题
香港市民需要法律服务时,既可聘请事务律师,也可直接聘请讼务律
师;案情重大时,可直接聘请资深大律师。

(×)
注解:一般市民需要法律服务时,均需首先接触律师。

当事人到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如果仅是一般法律事务,不需进行诉讼解决的,那么,律师事务所就会直接指定律师办理。

但如果是需要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就必须把案件转聘到大律师事务所。

(四)大律师(讼务律师)(barristers)
特别问题:
(二)御用大律师与普通大律师的区别
1.社会声望不同。

御用大律师比普通大律师的社会声望高。

2.法庭地位不同。

A.御用大律师在出席法庭时穿丝质法袍,普通大律师只能穿布质法袍
出席法庭。

B.御用大律师在出席法庭时坐在法庭第一排,普通大律师坐在御用大
律师之后。

C.御用大律师只能办理重大案件。

D.御用大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通常需一名普通大律师相伴。

3.办案报酬不同
香港的大律师分为普通大律师和资深大律师
香港的资深大律师由香港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任命。

07年7月名词解释
大律师的不可拒聘原则:是指只要当事人所委托的事务属该大律师的执业范围,而该当事人又愿意支付该大律师一般收取的费用时,大律师就必须接受这宗委托,不能因为他个人对当事人的观点或因其他不应考虑的因素而拒绝接受聘用。

本科03年1月论述题
试论香港律师制度的特点。

(1)香港的律师制度承袭英格兰的传统,分为律师(又称事务律师)和大律师(又称讼务律师)两个分流。

他们的工作性质和范围,甚至训练和专业守则皆不尽相同,但却没有高低从属的关系。

(2)律师提供一般的法律服务,也提供一些较专门的法律服务。

律师还提供诉讼方面的服务,即起草诉讼文件和为开庭聆讯作准备工作,但他们只能在裁判法院、区域法院及高等法院的内庭聆讯代表当事人。

(3)大律师的服务范围主要是提供与诉讼有关的服务,他们的工作可以分为三类:第一,在各级法院作为当事人的代表律师,进行诉讼及辩论。

第二,根据当事人的指示草拟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文件。

第三,透过律师向当事人提供任何方面的书面法律意见。

(4)律师和大律师的专业资格均详列于《执业律师条例》,一般而言,他们必须具备由香港大学或香港城市大学所颁发的法学专业证书。

(5)律师和大律师均有一套严谨的专业守则,对他们提供法律服务时的行为作出规范。

(6)除了专业守则所规定的义务外,律师还需要负上合约方面的义务
和承担疏忽(即民事侵权法中的疏忽)方面的责任。

(7)大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合约的关系,此外,在提供涉及法庭诉讼方面的服务时,大律师一般不受疏忽责任的规范。

但若大律师在提供并不涉及诉讼的法律意见时,这项豁免便不适用。

(8)在专业守则方面,大律师必须遵循“不可拒聘原则”。

七、法律援助制度
本科06年1月名词解释
法律援助制度:是香港法治精神的基石。

香港法治成功的一面,是重视和推行全面的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是为符合资格的申请人提供代表律师或大律师(有需要时),代表他们在香港的法院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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