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价格基础和价格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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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价格基础和价格体制
不论是社会主义的生产过程还是流通过程,都有一个经济主体先在流通领域以一定价格购入商品,再在流通领域以一定价格售出商品的问题。所以,研究社会主义流通过程必须要研究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价格问题。
生产价格作为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价格基础在此有两点需要强调:第一,作为社会主义价格基础的生产价格是客观存在的市场价格运动的轴心。他不是国家计算或采纳的生产价格,而是供求关系影响价格的结果。第二,实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各部门的市场价格还是经常性地偏离生产价格。供求关系影响价格的结果是价值转形(生产价格产生),但供求关系影响价格的结果不仅仅是使价值转形,它还使市场价格经常性地偏离这个价值转形(生产价格)。
接下来我们着重论述一下社会主义价格体制。
一、经济体制模式与价格体制模式
1.经济体制模式与价格体制模式的关系:
(1)作为经济体制总系统中的子系统,价格体制模式必须与经济体制模式一致。(读:价格体制模式也只能受制于整个经济体制模式。这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选择价格模式或评判价格模式合理性的必要条件。)
(2)价格体制模式在与经济体制模式的关系中不是消极的。
2.中国价格改革中的两种模式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历程:
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有计划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中国价格体制改革发展历程:
以“调”为主→以市场调节价格为主
科纳尔——经济运行的协调机制:
二、社会主义价格体制的逻辑发展
1.高度集权的价格体制
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特点:用全面的计划机制排斥市场机制,实物
指标占优先地位,价格指标只是辅助指标。
消极的价格(无实质内容的形式上的价格):(1)无法反映市场供求关系;(2)无法显示产品与要素间的替代比例;(3)无法成为市场情况的信号;(4)无法被经济主体用作决策工具;(5)无法影响经济主体的利益分配。
价格:信息功能、分配功能、调节功能
市场经济的运行原理:长期内,商品价格反映价值;短期内,商品价格反映供求关系
计划价格体制对资源配置的直接影响:(1)经济结构的经常性失衡;(2)调节费用不断上升,调节效率日趋低下;(3)资源的实际利用效率低下。
2.以“调”为主的价格改革
在保留进化经济及计划价格体制条件下改革(调整)计划价格,改“薄记”价格为“核算”价格,其认识与实践的根本基础是对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的认识。
全面修订计划几个以求得均衡的目标充其量是一个静态的相对
均衡。这是因为:(1)各劳动部门生产率和技术进步状况变化不一;(2)各部门来自客观因素的生产条件变化不一;(3)调整后的新计划价格体系本身又具有相对稳定性,必然使新价格体系引致的结构改善成为一种静态的东西。
替代市场的、用人工方法直接纳入平均利润的计划价格在运行中必然出现以下两个问题:(1)撇开价格与市场需求的关系不谈,光从供给和生产者角度看,这种计划价格也无法使各部门获得平均利润;(2)包含平均利润的新价格进入市场运行过程后,其最大的缺陷是不反映市场需求。
3.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
行政性调价的缺点:信息阻碍、调整滞后、补偿成本高企
中国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主要表现形式: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结合的价格形式——浮动价格。
浮动价格理论依据:虽然计划价格的信息障碍与调节时滞及其固有的稳定性阻碍了结构平衡,但市场调节价格也有盲目性、调节的事后性及容易暴涨暴跌等缺陷,所以,计划性与协商性并存、强制性与自由性并存、国家定价与企业定价并存的浮动价格正好能克服前两者
的弊病。
从理论上说,浮动价格的运行仍然有其缺点:(1)国家如何找到“笼子”的中心位置及边框大小?(2)即使国家找到了中心位置,若价格不触及“笼框”,则浮动幅度限制形同虚设,此时的价格如同市场调节价格;(3)若国家放大“笼子”,迁就里面的价格,则“笼子”又形同虚设,浮动幅度的规定被市场牵着鼻子走,被动地应付市场。
4.价格双轨制
在价格体制改革领域,其实现方式就是生产资料计划外超产部分实行市场调节价格,与计划内部分的计划价格板块并存。
价格双轨制的积极效应:(1)在不具备大步放开价格的条件下,它是最积极的改革路径,它使价格体制市场取向改革的过渡形式;(2)长期的工业品价格体系扭曲状况得到初步改善;(3)对生产资料的供给与需求产生一定的积极的调节作用。
价格双轨制的负面影响:(1)双轨价差过大,滋生与助长寻租行为;(2)大企业管住、小企业放活的价格双轨制,恶化了企业规模结构;(3)抑制企业正常地进入市场、阻碍企业正常地接受市场监控;(4)由于不能从计划供应部分得到满足的需求统统涌向市场,使市场调节价格高于正常的市场调节的均衡价格;(5)价格双轨制自身包含着内在的不稳定性,价格容易出现大波动。
三、社会主义价格体制的目标模式
1.我国的价格体制的演进过程
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商品与服务的范围:(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少数商品价格;(2)资
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2.目标价格体制模式的理论分析
(1)关于“少数”与“多数”的划分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在界定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与服务范围时,是从极少数商品与服务所具有的某些特性出发的。而在作出这种界定前,其前提是对市场调节价格的功能的准确把握。
(2)关于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的标准:划分的标准应视垄断区域
范围与公益“溢出效应”范围而定。
(3)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的划分标准:凡属从国计民生出发需
要限制其价格完全随不规则的供求变化而变化的重要商品与服务,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制定最高限价、最低限价或者双区间限制的浮动价格。政府指导价的比重明显低于政府定价,从少数商品与服务不适合于竞争这一使政府直接的价格管理成为需要的权责来看,政府指导价只是政府直接价格管理方式的特例。在实践中,政府指导价的比重还会进一步下降。
3.价格体制模式的单一化目标
(1)经济制度与多重化的社会经济目标: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或者
它赖以运行的一种经济体制,不可能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作为唯一目标,多重目标协调是一个经济制度或体制必须面对的问题。萨缪尔森:“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