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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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机

Improve the work mechanism of coal mine safety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完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机制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党中央、国务院对煤矿安全生产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今年以来,国务院连续在山西太原和辽宁沈阳召开了两次煤矿安全专题会议,张德江副总理出席并都发表了重要讲话,对煤矿安全生产特别是瓦斯治理和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起到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思路、增强信心的作用。众所周知,瓦斯事故是煤矿安全的“第一杀手”,抓好瓦斯治理是解决煤矿安全问题的关键,小煤矿是安全生产的“重灾区”,进一步加大整顿关闭力度,是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根本措施。如何加大监察执法力度,贯彻落实好两个会议精神,深化煤矿安全两个攻坚战,是我们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目前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组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八年多来,在国

家局、省局的正确领导下,全体监察员积极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不断探索新形势下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新方法、新思路。深入基层,深入井下,依法开展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尤其是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树立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权威。通过监察执法,严查重处了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推进了煤矿瓦斯治理和关闭整顿两个攻坚战的落实,关闭了大批资源条件差、管理水平低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促进了瓦斯综合治理,加强了煤矿的安全基础工作,改善了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了煤矿职工特别是矿主的安全意识,增强了矿井的抗灾能力。煤矿事故有了较大幅度下降,3人以上事故得到了有效遏制,两个攻坚战的成果已充分显现。但也必须看到,皖南小煤矿整体安全程度和管理水平依然比较低,与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仍存在较大差距,安全违法行为还经常发生,煤矿零星事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煤矿安全生产的不确定性依然较多。这说明我们的工作依然比较艰巨,也说明我们的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还有不到位的地方,还存在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现为:

(一)从外部看:一是煤矿安全监察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执法标准难以操作。总体上说,近几年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关法律体系正逐步完善,但就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而言,在适用法律上,引用不同法律条文,有时会出现不同的处罚结果。由于没有统一的执法标准,部分安全监察员在执法或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客观上就会出现偏软的情况。二是行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乏力。在机构改革中,行业管理普遍削弱,存在着责任不清、职能不顺,监管不严等问题。在煤矿安全监察中,协调、配合、支持力度有所减弱,没有形成合力,以至于监察指令落实不到位,隐患整改就事论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煤矿安全监察中未能真正形成“抓大案、查重案”的监察机制。

(二)从内部看,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机制尚待进一步完善,还没有真正形成目标明确、责任清晰、考评严格、激励有效、约束有力、规范有序、依法行政的工作运行机制。一是在执法观念上存在差距,在职责定位上没有真正树立国家监察的理念。监察员在一个地区实施监察存在着看惯了、习惯了的问题,二是在监察方式方法

上存在差距。在安全监察中,存在重井下、轻地面,强调了监察频率,忽视了监察深度,重检查、轻整改。三是队伍建设上存在差距。安全监察员综合素质亟待提高。部分监察员存在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还不强,监察能力弱的问题。囿于专业限制,对专业特长以外的问题难以准确定性把握,必然会出现“该发现、而未发现”等情况。这些都容易导致执法不严、宽严失当、执法随意等现象。

二、多管齐下创新形式,进一步加大对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力度

(一)应进一步巩固、加强、完善对煤矿实施国家监察制度。煤矿属高危企业,极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工作机制,符合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现状。实践证明,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建立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这个体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应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巩固和完善:

1、牢固树立国家监察的理念,形成抓大防小的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控制重特大事故的监察能力

随着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深入,那种大规模、高强度、不分层次、事无巨细的监察,存在的不足逐渐显现。要大力推进监察内容、监察形式、监察方式的创新,树立国家监察理念,坚持抓大防小、实施重点监察,立足于查大系统、改大隐患、防大事故,不断提高监察执法能力。

(1)在监察内容上,要提升监察层次,重点监察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的安全生产行为。强化技术监察。重点对开采布局的合理性、生产系统的完整性、安全性、可靠性进行监察,对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运行机制、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的落实以及“十六字”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的构建等进行监察。

(2)在监察方式方法上,要抓大防小,突出重点。对辖区煤矿要做到家底清、清况明,并在此基础上,逐矿分析,梳理排队,确定重点监控矿井和重大安全隐患并实施重点监察。对煤矿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要明确专人,实施挂牌监察,跟踪督查,限期消除,有计划、分阶段地解决一些突出问题,逐步改善矿井安全生产状况,要形成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抓大案、查重案”安全监察

执法机制。

(3)在监察形式上,应分三个层面、准确定位。第一层面分局,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具体的监察执法上来。要根据不同季节和安全生产特点,编制监察计划,组织开展重点监察,加大行政执法的力度,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夯实内部管理和监察执法基础工作,完善监察工作机制,努力提高监察执法效果。第二层面省局,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如何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上来。加强监察执法工作的调查研究。针对性开展一些重点监察、专项监察,解决一些分局难以解决和推动的突出问题,并加强对分局监察工作的检查指导;促进分局认真地履行监察职责,进一步做好监察职责。第三层面国家局,要从战略、全局的高度,规范监察执法工作,探索长效机制,加强队伍建设,谋求长远发展。并对重点省区有针对性开展一些重点监察、专项监察,解决一些省局难以解决和推动的突出问题。当前,要针对煤炭行业的法律法规,加以全面梳理,尽可能的把针对同一违法行为的不同处理处罚规定统一起来,形成煤炭行业行政执法的“法典”,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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