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社会保障

德国社会保障
德国社会保障

一社会保障产生的因素

1、理论基础

社会保险首先在资本主义经济相对落后的德国出台,有一个重要的理论根源,就是盛行德国的历史学派理论。它既反对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主义,又反马克思的阶级斗争学说,认为两者都不符合德国国情,因而倡导实质上是国家社会主义学说的“国家干预主义”和“社会改良主义”他们还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管理,认为应通过立法实行社会保险、救济孤寡等社会政策措施,白上而下进行新的改革。他们对首相伸斯麦推行社会政策的支持,直接促使了自1883年起几个劳动保险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2、经济发展水平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化社会特有的产物,经济发展程度是其得以建立的基础。1871年德意志帝国的建立实现了德意志的统一。普鲁士在1870年普法战争中的胜利,为新成立的帝国获得了丰厚的经济利益:他们从法国得到了50亿法郎的赔款,并将其投人到工业领域,其增长速度远远超过了英、法两国,仅次于当时经济高速增长的美国。快速的工业增长使后起的德意志帝国迅速赶上并超过了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实力的增长使得社会保险—这先进的社会保障模式在德国得以建立并能稳定运行。

3、政治因素

(一)稗斯麦政府之所以能在德国推行“国家社会主义”,在西方工业化国家率先实行国家社会保险,从根本上说,是当时德国社会内部特定的阶级状况所决定的。(二)工人阶级的成长壮大和不懈斗争是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动力。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主旨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工人斗争的结果。

4、杜会传统

德国之所以能够率先自上而下地推行国家社会保险,是与其社会保险的传统分不开的。17世纪在普鲁士地区的采矿业中,已经形成了较为著名的矿工协会、疾病保险机构等组织。这种组织起初是自愿参加的,后来在国家千预下开始带有半强制的性质,即当雇主力图逃避社会保障责任时,普鲁士政府通常会出面干涉,要求他们履行义务。1845年,普鲁士政府又以法令的形式使这种疾病保险方式法制化和正规化。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框架

(一)养老保险:

德国的养老保险分为三种: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德国的养老金在结构上主要依靠法定养老保险,占81% ,13%来源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只有6%来自私人养老保险,法定养老保险堪称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最大的支柱,覆盖了近90%的从业人员。德国法定养老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它的交费方法是以每个雇员的毛收人为计量基数,由雇主和雇员各交一平,这笔费用约占职工总收人的19. 1%,除此之外,法定养老保险每年可获得一定的国家补贴,这笔费用约占其支出的1/5。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遵循着三项原则,第一是保障生活标准,这是养老保险的最高目标,它使投保人在从职业生涯过渡到退休状态后,其生活质量不至于大幅度下降。目前,一个职员在投保45年后,其养老保险金可达到同类在职人员净工资的70%,再加上企业补充养老金,可基本上达到其在职时的生活水平。第二是养老金与工资、交费挂钩。交纳养老保险金的时间越长、数额越多,则养老金的数目也越高。不过这里还有一个交费计量界限,月收人超过4500欧元以上的部分不征交保险费,在以后计算养老金时也不予考虑。第三,活化养老金原则,即养老金每年随雇员收人变化的幅度而变化。德国养老保险机构支付的养老金有三种:达到退休年龄的“正常养老金”、丧失就业能力情况下的“伤病养老金”和死亡情况卜的“遗属养老金”。正常的年老养老金在投保人年满65岁后发放。提前性年老养老金是指妇女、残疾人、丧失职业或就业能力者及失业人员在年满60岁后可提前领取的年老养老金,此外,

投保在35年以上,年满63岁后也可中请领取提前性年老养老金。不过对提前领取养老金者,其养老金要打一定折扣,即在65岁前领取养老金者,每提前1个月,养老金金额降低0. 3%,也就是每提前1年则削减3. 6%养老金。遗属养老金的发放对象是投保人死亡后的家庭成员,它又分为寡妇养老金和孤儿养老金。比如,寡妇年满45岁并扶养孩子,那么她有权领取其夫丧失养老金的60%,这还要看她本人是否有养老金或劳动收人,如果有,还要相应扣减。如寡妇再婚,她就不得再领取其前夫的养老金。不过,养老保险机构会一次性发放相当于24个月的寡妇养老金作为对她的补偿。

养老保险功能

1、工资替代功能,即养老金要保障投保人大体上保持就业时的生活标准;

2、赡养功能,即投保人死亡后发放的遗属养老金要保障其遗属的生活标准。

1、建立附加的资本积累的老年供养制度。

首先,由国家提出要求,建立一个自由选择的、作为法定养老保险补充的资本积累的老年供养制度。这种老年供养制度是工资性附加津贴和免税政策的结合体,基金来源于附加工资性补贴和雇员的工资,其中雇员工资用于老年供养支出时,可以有条件地享受一定数额的免征所得税的待遇。补充的老年供养费用也可以由企业承担全部或其中一部分。但不管补充的老年供养基金是由企业提供的,还是个人以私人保险基金的形式建立的,基金都是独立的。劳资双方可以在集体合同中对此作出约定。其次是要鼓励企业为雇员提供补充老年供养的积极性,并且充分发挥工资协定在这方面所起的协调作用,促使这种补充老年供养制度尽快建立。2、养老金计算方法过度。新的养老金计算办法中将采用过渡的办法,以此使法定养老费率在2030年不超过税前收人的22%,并且在将来能够保证支付,同时2030年以前退休的人员的实际待遇不会下降。在实施补充的老年供养制度和逐步降低法定养老金的同时,从2011起对开始领取法定养老金的人每年度增加0.3%的法定养老金,直到2030年最终增加到6%。这样,享受法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水平,如果没有补充的老年供养制度的投资回报,将在2030年降低至64%左右.但同时对参加过渡办法的人可以得到一个不超过6%的过渡系数。2010年或以前退休的人仍然沿用老办法,不参加这种过渡。3,避免老年贫困。确定了社会基本保险要避免因年老和长期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的贫困,这一目标要通过社会救助法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来达到。此外,养老保险的服务还要改善,经办机构要向65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提供社会救助的信息,提出申请并引导他们到社会保障局去。(2)医疗保险:

日前,全德国近90%的人口参加法定医疗保险,其余10%的居民大都参加私人医疗保险。现在,德国约50%的医疗卫生支出是由法定医疗保险承付的。法定医疗保险的资金由遍布全德的745个医保机构负责筹措。缴费率经这些机构的董事会协商确定,一般在l2%到15%之间,投保者和其雇主各缴一半。但低收人者可以免缴。医保机构和医疗服务提供者医生协会签订集体合同,由后者提供服务,前者支付费用。医保所提供的福利待遇主要有四大类:一是预防、早期诊疗和诊治疾病,包括支付疾病牙病诊治、提供药品及住院医治等费用;二是康复费用;三为发放病休津贴;四是为孕产妇护理等。

1公平的医疗保险筹资制度

缴纳保险费依据个人收入提成,高收入多缴纳、低收入者少缴纳,即纳费以收入而不依参保者的健康状况。实行“封顶、保底”, 2002年最高纳费额为3 375欧元,最低额为325欧元,当然,高收入者可以参加私人医疗保险。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分摊,各负担50%。对于收入低于一定限度(1999年为630马克)的雇员,只由雇主缴纳;对于退休人员及失业人员,其保险费由养老基金和失业保险金承担。

2“总额预算,超支分担”的支付制度

最初的“以支定收”而无预算的办法,势必导致费率的上升,为此,引入了“部门预算和支出封顶”制度。一是使预算针对提供方;其次,预算以历史为基础;三是以法律的形式来确保预算的实施和执行。医院、门诊的支付制度是各自独立的体系。

3高福利的医疗保障提供

德国的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相当广泛,包括预防保健、门诊及住院服务、康复设施服

务、交通费用等。此外,还包括疾病津贴,通常是工资的80%

总之,德国的社会医疗保险体制是经过百余年的历史演变,是稳定社会、造福国民的公益福利事业。每一种改革的实行都是逐步的、经过反复试点的,最后以法律的形式强制实行,并有法可依、规范化管理。这应当是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形成和完善过程的必由之路。

四、是医疗保险制度。德国医疗保险建于1854年,其工作原则是:①自助原则。医疗保险费用由全体人民共同承担,国家原则上不给拨款。②社会一致性原则。按个人收入一定比例征收。但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与被保险者缴纳保险费多少无关。③所得转移原则。医疗保险分为义务医疗保险和自愿医疗保险两类。

(三)失业保险:

德国失业问题严重,失业率持续上升。2002年德国失业人数为406万人,失业率为9.8%;2004年底,德国失业人数为448. 3万,失业率升至10.8%,达到7年来最高水平。早年德国失业保险的取向是保证被保险人失业期间生活水平与失业前相当,而失业率居高不下的情况迫使德国失业保险制度向促进就业转变。

在德国,所有雇员原则上都参加失业保险。提供的服务和待遇有工资补偿,包含失业补贴、失业救济、短工津贴、坏天气补贴(适用于建筑工人);就业培训和求职费用;进修、改行培训、求职、差旅及在国外工作的返家探亲费用等。投保者要领取失业补贴必须在失业前三年中至少要缴费360天,而获得失业救济者须在失业前投保150天或领过失业补贴。失业补贴和失业救济待遇分别为领取失业前净工资的67%和57%(无子女者则为60%和53% )。失业救济的费用由联邦通过税收来解决,其它支出则由雇主和雇员各付一半。缴费率为投保者毛工资的6. 5%。服兵役者和收人高于计费上限10%的投保者可免缴。发放失业保险金时遵循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职业介绍优先于待遇发放。只有在经过一定的职业介绍还没有消除失业状态的前提下,才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救济金者享有医疗保险、护理保险、事故保险,并有义务向养老保险机构交纳养老保险费。不论是失业保险金还是失业救济金,在失业者年满65岁后都停止发放,改领养老金。

三、德国失业保险制度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立法健全。德国的扶舍保险政策是通过大量的社会保险法规固定下来的,有关社会保险的政策和原则被写进联邦和州的法律条文中去。此外还设有专门裁决社会保险争议的法院。完备的立法提供了规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及协调各方面关系的有效手段。第二、强调“自治”原则。德国失业保险的承办机构是联邦劳动局,它是一个公共法人性质的团体组织,实行自治管理。自治管理机构是管理委员会,由雇主,雇员和国家三方代表组成,这是一种共同参与的管理形式。尽管各社会保险机构均具有公法规定的法人地位,但并非完全不受国家制约,在某些方面仍处于国家监督之下。第三,强调帮助重新就业以及突出职业培训,就业介绍等服务。

四、德国失业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1、改进教育体制,加强职业教育。

我们国家失业救济金的目的是为失业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而往往忽视了对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就业能力的培养。这就需要我们象德国及其它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学习,改进教育体系,注重加强应用学科和新兴学科的建设,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普遍提高劳动者素质。这不仅可以预防失业,而且有利于经济的持续发展。劳动部门和教育部门应建立系统广泛的

联系,在职教中心建立再就业培训基地,为失业人员获得再就业所需知识和技术提供服务。

2,实行现收现付和预筹积累基金相结合的基金管理方式。

我国现行的现收现付制虽能很好地满足保险金的支付需求,可因为它是以支定收,故不能很好的与经济发展情况相适应。在经济增长快时,失业率低,平均工资水平高,而保险金需求少,因此保险费率比较低,不利于抑制消费基金的增长有可能出现通贷膨胀。而在经济萎缩时期,失业人数增多,但是在职职工的平均工资增长缓慢甚至下降。由于这时保险金和救济金需求很大,政府不得不提高保险费率,增加税收收人,结果不利于消费和投资的增加,因而影响经济恢复和增长。如德国,其收费率不得不逐年增加,严重影响了在职职工的经济收入和工作积极性。预筹积累资金可以较好地解决上述问题,利用经济高涨时筹集到的资金用于投资,然后在经济衰退时用这些资金和收益弥补保险金的不足。

3、提高总供给能力。

创造更多的再就业机会,是最好的失业保障。这需要制定出适度增加总供给的

宏观经济政策和多种配套的具体政策。如,对吸收失业人员的企业予以税收优惠;对失业人员创办的企业实施减免税措施。另如,可实行企业内外培训;发展第三产业等等。

4、建立健全的,法制化的失业保险体制。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还未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渠道。现存的问题还很多,如缴费得不到保障,有些企业和个人社会保险意识淡薄。

(四)工伤事故保险

(一)经办机构概述

在德国工伤保险分为兰大都分:工商业部门、农业部门和公共系统。其中工

商业工伤保险管理体系规模最大.包括了35家同业公会.覆养2盼万家企业舜保人总计4200万约占工伤保险总人数的90%以上。德国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由三大行业的同业公会分别负贵。各同业公会的性质为;国家监督下的自我管理的公法机构。它不同于一般的国家机关.因其财政独立、自我管理,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它也不同于一般的私人机构,因其产生是以国家的公法为基础,受国家监督,属子公法法人团体。三大行业公会划分以经济部门为标准,具体为:(1)工商业同业公会,工商业同业公会是德国最大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其总会位于圣古奥斯丁。目前,受保人总计有4000万,约占工伤保险总人数的90%以上,受保工商业企业为265万个。工商业同业公会下辖精密仪器与电器、木材加工、建筑、交通等35个行业协会,分管各行业的工伤保险。(2)农业同业公会农业同业公会总会位于卡塞尔,目前受保人为450万,企业180万个,在工业化的过程中,农业同业公会的受保人一直呈减少趋势。农业同业公会下辖21个分会(包括以地域划分的分会和园艺师等全国性的协会)。(3)公共服务业工伤保险机构公共服务业,包括公务员、政府雇员、大、中、中学生及幼儿园的儿童等,上述人员的工伤保险在大多数情况下,为属地管辖,由所在市的工伤事故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目前,全国有55个独立的公共服务业工伤事故保险机构。

工伤保险基本原则

1.无过错赔偿

德国早在1871年颁布的《德国责任保险法)规定,雇主对其因过失而给雇员造成的损害负民事上的赔偿责任,但该法并没有解决工伤事故保险这一社会间题,因为工伤事故发生后,要让伤残者或其遣属证明雇主存在过失,并提出证据是相当困难的;另一方面,出于经济上的原因,伤残者或遗属很难聘请律师在法庭上维护其合法权益。正是鉴于上述情况,德国在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时。摒弃了民法中的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确立了无过错赔偿的原则,即:只要工伤事故发生,赔偿不再以雇主过错为基础,不论雇主或雇员是否存在过错,责任

在谁.都予以赔偿。

2.在保险请求替代合同或侵权赔偿请求

在德国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工伤事故发生后,以雇主个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解决方式。这种民事责任具体为侵权的民事责任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雇主个体承担,就是雇主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这样,对于小企业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对雇主一方会因该事故而破产,对雇员一方也会因雇主破产而难以得到足额赔偿。德国工伤保险建立是以雇主集体承担责任为基础,以解决上述间题。即由雇主方向其所属同业公会缴纳保险费,一旦事故发生时,由被保险人向同业公会提出申领要求,以保险请求代替以往的在诉讼过程中的合同或侵权赔偿请求。

3.工伤待遇法定

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后,以工伤保险的形式免除(替代)了雇主在合同法或侵权法上的责任,雇员也因此无权再要求雇主对其事故损害进行赔偿。但需要指出的一点是:雇员从同业公会申领的保险待遇与雇主承担的民事责任赔偿相同时,这种工伤保险体系才是公与公平的。为保证工伤保险体系这种公正性与公平性,雇员因事故损害所申领相应的待遇.由法律规定,即待遇法定.待遇高低依法由损害程度确定。

4.雇主单方缴费

雇主单方缴费的原则与上述几个原则都有联系。正因为工伤事故赔偿以无过错赔偿为基础,不再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迫究,其实质是推定雇主承担责任。那么.工伤保险费就应由雇主全部缴纳。也正因为雇主单方面全部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了工伤保险,才使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得以由同业公会支付待遇来替代。5.预防、康复、待遇给付由同业公会

一条龙服务依照法律规定,工伤事故保险由自治性公法组织同业公会主管。同业公会利

用工伤保险基金组织对事故的预防、工伤的医疗康复和对伤残者或工亡者遗属发放工伤待遇。这三个环节都由同业公会全权负责,其在经办工伤保险中遵循的指导思想是:预防事故高于医疗康复,医疗康复高于事故赔偿。

(五)护理保险:

德国一种新的保险制度,它是从1995年初开始实施的义务险种。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老年人及病残人员在需要护理情况下的权利。德国法律规定了“护理保险跟从医疗保险的原则”,即所有医疗保险投保人都要参加护理保险。护理保险的费用主要通过雇主、雇员向嵘保机构缴纳保费来筹集,政府则大力资助,费率是1. 7%,双方各付一半。护理按需要强度分成三级,由实物和货币待遇组成。除了投护理保险外,在联邦德国还实施一项特殊的“储存时间”政策。每个年满18岁的公民,可利用公休日或节假日义务为老年公寓或老年病康复中心服务,不拿报酬,这些服务时间可储存在服务者个人档案中,将来年老或需要帮助护理时,可把这些“储存”起来的时间提取出来,免费受到无微不至的照顾。这一政策深受德国公众的欢迎,特别是一些中年妇女踊跃报名参加。这一特殊政策的实施既解决老年护

理人员短缺问题,也为人们日后年老需要护理提供了保障。

(一)筹资安排

根据德国的健康保险制度,德国公民可以向公共疾病基金或者私营健康保险公司缴付保费参加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而公民的收入水平决定其参加何种筹资安排方式。

1·公共疾病基金根据德国的健康保险制度,公共疾病基金是向那些收入在一定限制水平线以下的雇员及家庭成员(占总人口的75% )支付医疗费用(目前,德国的限制收入水平线为3100欧元/月)。还有占总人口13%的居民,尽管他们的收入在该水平线以上,却自愿成为公共疾病基金的成员。此金采用现收现付的精算制度(pay-as-you-go),保险费为税前工资的1·7%,最多

不超过限制收入水平的1·7%,雇员和雇主各负担一半。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雇员缴纳的保险费由雇主或企业直接从雇员的月工资中代扣,并连同雇主缴纳的保险费一并于每月14日统一交到各所属的公共疾病基金。2·私营健康保险工资收入在一定限制水平线以上的雇员、医生、企业主和自由职业者等,可以不再参加公共疾病基金而购买私营健康保险,其人数占总人口的10%。③他们必须在购买其健康保险的同一家保险公司购买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以获得保障。健康保险公司计算保险费时,采用预付基金制度,当然还设定了一些限制条件,包括:保费取决于保险责任开始生效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保费随着工资收入成比例增长,但不得超过最大保费比率④。商业性健康保险公司之间必须设立一笔互动补助金,原因在于可能出现有些被保险人开始参保,即需要护理服务的情况,此时,保险公司还没有收取到足够的保险费以给付保险服务所需的保险金,这样就需要启动互动补助金。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大大减轻了社会团体和州政府的财政压力,也使更多需要长期护理服务的老人能安享晚年。在制度实施之前,大约有80%接受护理院护理的老人无法支付全部的护理费用,现在这一数字已降至40%。目前,德国的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在财政方面运作良好。但为了应对未来的银发浪潮,德国管理当局希望逐步提高雇员和雇主的缴费比例,从现在的1·7%逐步增长至2030年的2·4%,这主要是因为在2030年,60岁以上的老人预计将达到德国总人口的35%。从德国的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运行情况来看,整体上是成功的。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德国在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上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譬如如何确保足够的护理服务提供者,如何确保护理服务质量,如何有效控制成本等。而这一系列问题,我国在发展长期护理保险时无疑也将会遇到。

第二节社会救济

1、其目的主要是帮助那些通过其他社保项目无法或不足以享有基本法所赋予的符合人的尊严的基本生活的贫困者,不光每个德国人,甚而有避难权的外国人,均有权获得。原则是“先保险后救济”,及“尽可能发挥受援者的自救力”。与保险强调义务和权利对等不同,它来源于政府的税收,由德国最低一级行政机构城镇负责管理,无偿发放。它是德国社保制度最后的“收容及防御网”。受援者被要求积极寻求工作,主动拒绝可能的工作,则意味着失去救济

2、德国接受社会救济的人群数量增长迅速,越来越多的儿童加入到接受救济的人群中。和40年前相比,德国目前靠接受社会救济而生存的人数在德国人口中所占比例已增加了两倍多。据德国联邦统计局的数据显示,1963 年只有1%的德国人(58 万)需要领取社会救济金。到1997 年,德国领取社会救济人数达到创纪录的290 万人。之后的 3 年连续下降,到2000年年底,德国靠领取社会救济为生的人数降至268 万人,占总人口比例的3.3%,比一年前下降了4.5%。在这一庞大的人群中,超过半数(56.4%)是妇女;未成年人所占比例很高,有98.9 万人,其中7 岁以下的儿童就有45 万名。而且,在德国领取社会救济的外国人有59.3 万名,与前一年相比下降了6%。德国东西部情况也不相同,西部领取社会救济的人数降至226 万人,与前一年相比下降了 5.6%;而东部各州包括东柏林则上升了1.6%,有42.6 万人。在领取社会救济的人中,有劳动能力的人数1999 年估计为80 万,而1998 年时为95 万人。其他领取社会救济的人主要是退休在家的、未成年的、患有某种疾病或残疾的、从学校刚毕业等弱势群体。然而到2002 年年底,靠接受社会救济而生存的人数又增加到275 万。接受社会救济人群的构成比例也发生了变化:从1965 年到2002 年,儿童在其中所占比例已从32%增加到37%,而65岁以上的老人所占的比例却从28%降到7%,妇女比例也从40 年前的67%降到了现在的56%。贫困人口增加的原因之一,是经济萧条所引起的高失业率。越来越多的单亲家庭也是一个存在的社会问题。统计数字显

示,1/4 以母亲为家长的单亲家庭都是靠社会救济生活的,如果家里的孩子有 3 个以上,这个比例甚至达到1/2。德国国家统计局有关人员说,2002 年,乡镇作为社会救济的承担者,为那些贫困人口共拨款88 亿欧元(1 欧元约合人民币10.3 元),占乡镇收入的6.8%。275 万社会贫困人口中有168 万人是有工作能力的,他们中只有近一半的人申报了失业。因为社会救济金有限,仅25 万人可以额外领到失业保险金。在申报失业的人群中,存在着长期失业的趋势。他们的平均失业时间为34个月。而且,失业者往往没有受过足够的教育。在那些有工作潜力的失业者中,只有不到1/2的人接受过职业教育。

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1.尽快缩小东西部居民在社会保障之间的差距

1990年西部居民的月平均工资为2300马克,东部居民只有960马克;西部居民的月平均养老保险金为1662马克,东部居民仅672马克。联邦政府意识到,缩小东西部之间的差距,能单纯依靠市场和自我康复能力,需要政府运用积极的社会政策手段,才能消除“一个国家、两个社会”的现象。为此,联邦政府从1991年起,对西部居民征收统一附加税,并逐步将税率提高了1倍,即增加到7.500。仅此一项,联邦政府每年增加税收约280亿马克。

2.推迟退休年龄

由于人口的老龄化,加大了保险费的支出,政府每年为养老金的补贴逐年上升。在这种情况下,联邦政府不得不提出,从1992年开始,逐步实施养老保险金改革,规定所有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人都必须年满65岁,在本世纪末取消提前退休。此外,议会正在研究其他措施,如提高个人缴纳保险费的比例,或者降低养老保险金标准。

3.提高医疗费用自付的比例

为了抑制医疗保健开支的过快增长,德国从1992年开始逐步实行医疗费用部分自付的措施,1997年出台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详细地规定了看病、住院和吃药自费率的标准:<1)病人每次看病需缴纳5马克就诊费;(2)根据药品盒的大小,分别由看病人支付9马克、1l马克或13马克的药费;(3)住院费每天收取17马克,每人每年最多缴纳14天的住院费。这项改革措施将增加142马克的医疗保险收入,约占医疗保险费总额的60oa

4.减少社会保障支出,以重点解决失业问题

1995年德国为社会保险和福利所付款项达1. 2万亿马克,约为国内生产总值的1/3。两德统一后,东部有2/3的金业不能参与跨地区的竞争,大量企业关闭,工人失业增加,目前约有440万人失业。除了安排下岗人员的转业和培训外,联邦政府一方面在新联邦州建立社会保障体制,另一方面采取各种措施,节省社会保险支出。例如,1996年节省了约60亿马克的支出,主要用于解决失业问题。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如果东部地区不能全面融入西部的社会保漳体系,势必会影响经济增长,而社会福利水平又决定于国民经济的水平。只有经济增长率提高了,社会福利才有可能扩大。因此,如何尽早建立东部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整个德国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三、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经济改革的启示

加快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迫切要求,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任务,德国在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一些做法值得我国参考和借鉴。

(一)加快健全与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

德国实行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投资人自行选择投资项目,企业自主经营,职工就业与企业双向选择,生产要素通过市场来配置,企业倒闭、工人失业是经常发生的,没有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的稳定与经济的发展都得不到保证。特别是两德统一后,德国政府在对原东德国有企业的改造中,大批人员F岗、再就业,社会面临比较大的动荡,由于有了

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失业人员得到了生活保障,绝大部分失业人员经培训重新走上了工作岗位。社会保障体系在德国经济变革中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为了适应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需要,适应新形势下劳动用工制度的要求,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当前改革的重点。应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使其由企业逐步扩大到事业单位、公务员和其他社会劳动者;加快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脸的实施,特别是要解决好困难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的作用尽快实现职卜下岗待业与社会失业并轨;逐步扩大工伤(事故)保险的覆盖范围;研究和探索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当前应重点解决农民的大病医疗保障,切实缓解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各级政府应采取有力的措施,加快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步伐,尽快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种类齐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以适应经济改革与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建立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涉及到社会各阶层利益的调整和再分配,需要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与规范。德国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有着健全的法律,联邦基本法第二十条第1款规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民主的和福利的联邦制国家。根据基本法的精神,德国的各项社会保障项目都有专门的法规加以规范,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我国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建立职工失业保险,1992年开始建立全社会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1998年以来又逐步推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的城市还实行了职工工伤保险,但上述保险的实施都是依据国务院的规章或文件,没有正式立法,使得社会保障各项措施的依据权威性不够,实施的力度也显不足。因此,必须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工作,依靠国家法律来确定、规范和保证社会保障各项内容的贯彻实施,以利于我国尽快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社会保障水平要与财力相适应

保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水平是推进社会保障工作需要认真把握好的一个重要间题。德国在养老、医疗、失业、事故等方面的保险中,每年国家都要拿出大量的资金予以补贴。德国社会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约有三分之二来自参保人的缴费,三分之一来自政府的补贴。1997年以来,德国的社会福利费用相当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35%左右。“福利社会”既促进了德国社会经济的稳定,也给德国的经济发展造成了比较沉重的负担。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在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保障水平应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不能让财政、企业和参保人增加过重的负担,尤其是各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既不能搞赤字运行,也不应每年都有大量的结余,以利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顺利推进。

(四)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应实行“费改税”

社会保险基金的足额收缴是保证各项基金良性运行关键。企业拖欠缴纳各项保险金是我国各地区目前普遍遇到的间题,给社会保险基金平稳运行造成了很大威胁,也影响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推进。造成这一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保险基金是作为“费”而不是作为税来收缴的,负责收缴的机构全国大多数地区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而不是税务机构德国社会保障中基本保险基金的征收一般都是以“社会保险税”的形式由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其实施的权威性和征收力度都要比我国目前的情况好的多。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的“费改税”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然趋势,国家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此事,积极推进这项改革。德国与我国生产力水平不同,社会制度不同,但就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来说,尚有共同的规律可循。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认真汲取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经验与教训,对于加快建立我国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大有益处的。

德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及其启示

德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及其启示 沈建张汉威 一、德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现状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国家,有比较完善的社会福利制度。2007年,德国的人均GDP为4.63万美元。社会福利支出占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25%,占GDP总额的1/3。养老金支出占整个社会福利支出的50%。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通过联邦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最早制定的《工人疾病保险法》距今已有125年的历史。以后又陆续不断补充完善创新了相关法律法规,1884年实行了《事故保险法》,1889年颁布了《养老金保险法》。经过100多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套包括社会保险、社会赡养、社会救济和社会补贴在内的历史悠久、内容丰富、体系健全、完备成熟、执行有序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养老保障是其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德国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主要依靠“法定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来实现。 法定养老保险是联邦政府的一种强制险。每一个雇员、企业、团体必须在法律规定下定期投保。投保项目包括:(1)退休金。(2)丧失劳动能力。(3)死亡。目前的缴费比例为雇员工资的19.9%(税前),雇主和雇员各负担50%。而当雇员收入低于某一限额时,则由雇主单独缴付。法定养老保险每年能获得占当年总支出20%的国家补贴。它采取“转移分摊原则”来进行收缴和支付,即在职雇员交纳的养老保险金用于支付退休雇员的养老金。领取数额是根据退休者退休时的工资和工龄计算,最高限额为退休时工资的75%。目前,退休雇员领取的法定养老金占工资比例平均为53%。 补充养老保险又分为企业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均属于自愿性质的养老保险,后者主要适用于自由职业和手工业者,且都能获得国家补贴和制度上的保障。如德国政府规定,开办企业养老保险的雇主,有义务向担保机构养老保险基金会投保,以防止一旦企业破产,企业养老保险金的支付落空。目前,德国企业养老保险对劳动力的覆盖率已达到65%,补充养老保险占养老金支出的15%,成为养老保障制度中重要的补充部分。 德国养老保障制度还有另一大特色。除了从资金来源、支出分配上确立一套较为完整严密、具有前瞻性的养老保险制度外,德国政府还从人文关怀、社会关爱、康残互助、全员护理的视角和现实需要出发,切实采取措施,认真着手解决养老保障制度中日益突出的“人力需求”矛盾。 首先,从个人消费支出上预留空间。从1995年开始,德国根据社会需求,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增加了一个新险种——护理保险。每月交纳的护理保险费为雇员工资的1.7%,由雇主和雇员各缴50%,并规定凡参加法定医疗保险者必须同时参加护理保险。目前,德国参加法定医疗保险人口的覆盖率已达90%以上。德国法律规定,凡雇员加入法定医疗保险,其赡养人口则也视为同时加入。因此,德国的医疗保险和护理保险几乎可以覆盖全社会的人群,有效地减轻了中低收入家庭在未来步入老龄阶段或遭遇病残时购买护理服务的经济负担,切实有效地保障了老年人和病残者应该享有的基本护理权利,体现了一种社会公平。 其次,适时推出一项叫做“储存个人服务时间”的制度。凡年满18岁的公民,均可利用公休或节假日义务到老年公寓、老人院和老年病康复中心提供各种护理服务,不拿报酬,但服务时间

各国社会保障制度

一、各国社会保障制度 1.我国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保险制度。指由国家依法建立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伤残、生育和失业时,能够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其中社会保险政策主要分为: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2)社会福利制度。广义上与社会保障同义,狭义上指由国家或社会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向全体公民普遍地提供资金帮助和优化服务的社会性制度。(3)社会救济制度。指国家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经济、社会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给予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制度。(4)社会优抚制度。指国家依法定的形式和政府行为,对有特殊贡献的军人及其眷属实行的具有褒扬和有待赈恤性质的社会保障制度。 2.外国社会保障体制 2.1 美国体制 社会保障体制的核心是社会保险,美国的社会保险分为养老、遗属和残疾人保险, 它是美国最重要的收入保证项目.保险金来源雇主、雇员和自由劳动者所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税)。据最新联邦保险税特别税法规定,雇主和雇员各交纳的社会保险税应占工资总额的6 . 2% ,个体劳动者则交纳保险税为12. 4%. 社会保险基金的应用给给有保险身份的退休、致残职工及死亡职工的遗属按月支付保险金;与遗属一次性结算死亡职工保险金;为伤残人提供职业再培训的服务费用;管理费支出。在美国, 社会保险参加者们领取的一般都是基本保险金. 社会保障包括补充保障收入,这是一项完全由联邦政府管理的项目, 即联邦政府每月给6 5岁以上的老人、残疾人一定的补助。 医疗照顾和医疗补助是美国最主要的医疗保障项目, 医疗照顾的对象是符合参加社会保险的老人和残疾人, 医疗补助的对象是那些低收入和缺少生活来源的人们。失业保险,为那些非自愿失业同时又有能力和愿望接受再就业机会的劳动者提供的一种保障措施。 失业保险是按照规定, 失业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雇主交纳的失业保险费。这些保险费由各州上缴财政部, 存入失业信托基金;工人补偿美国另一个重要的社会保险项目是工人补偿。伤残保险暂时伤残保险是一项由美国部分州实行的保障项目, 它主要是向那些因非公事故伤残而导致工资损失的职工提供的补助金, 由于享受这种补助的时间有其一定的限制, 因而称为暂时伤残保险。工人补偿的内容是向那些因公负伤的工人和因公死亡的职工家庭提供货币补助和医疗照顾。在被补偿的人员范畴中,大部分州都不包括农业工人、家庭服务人员和临时工。 退伍军人补贴:联邦政府为现役军人和退伍军人提供了丰富多样的补贴, 其中包括残疾补贴、教育资助、住院和医疗补助、职业再培训、家庭和子女生活资助, 特殊贷款计划和优先进入某些职业等等。 2.2 日本体制 日本实行的社会保障项目范围包括收入保障、社会福利和公共扶助共四个方面。第一方面, 日本对因失业、伤病、衰老、死亡、工伤等丧失收入及收入减少者给予物质帮助, 主要是通过社会保险(按项目包括雇佣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 进行实施。妇女因生育、育婴而开支增加者则由医疗保险提供分娩费; 对养育未满三岁的儿童发放津贴, 津贴金额由享受者的收入而定, 资金源于国家和雇主。第二方面, 日本的医疗补助费用主要来自医疗保险。第三是对需要照顾的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生活方面能力弱者提供福利。资金由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和被照顾者分担。服务操作由地方自治团体承担. 第四是对生活低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贫困家庭进行扶助保护。资金由中央和地方两级税收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国家”思想、公众舆论和政治家俾斯麦 ——近代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缘起 人们普遍认为,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是基于工业化带来的社会问题。首先,由于工业技术的进步和城市化的发展,社会失业与流动人口快速增加,贫富分化日益悬殊,社会矛盾尖锐化引发程度不同的社会动荡,这就要求国家发挥社会功能,缓解社会紧张。其次,工业化造就了庞大的产业队伍,导致社会主义工人运动不断成熟和壮大。的确,自19世纪中叶起,欧洲许多国家的劳动者开始建立自己的组织和政党,劳工运动频繁发生,要求改善劳动和社会条件的呼声日趋高涨,也迫使政府将解决陷于危机的政治局势提上日程。德国是西方国家中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先驱,但却不是最早实现工业化的国家,而且其政治现代化的发展程度也远远滞后于英、法等西欧国家。因此,探讨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除了要关心以上所涉及的共同原则之外,似乎还应该考虑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 任何一项国家政策的制定都有一个非常复杂的思考和论证过程,社会保障政策也不例外,它既要考虑国家的财政预算,平衡各种相互作用的社会和政治力量,也要考虑民族文化、社会文化、价值观念、社会心理等因素的影响。民族的思想和文化是历史长期积淀的产物,是孕育政府决策的文化土壤,而价值观念和公共舆论则是政府决策的社会基础。基于这样的认识,本文将从德国“社会国家”的思想溯源、19世纪后期德国价值观念的变化以及社会舆论对“国家救助”的关注入手,重新思考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问题。当然,作为官僚国家,政治领袖俾斯麦的个人影响力也将成为考察的内容。 一 “社会国家”① 的思想在德国由来已久。尽管对于社会与国家之间关系的讨论古已有之,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到马基雅维里、托马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等,经典作家对两者关系时有高论,但“社会国家”的思想在德国却有着特别深厚的历史传统。这恐怕正是德国在欧洲国家中首先实现社会立法的思想根源。 在哲学家康德的精神世界中,始终保有国家的一块“圣地”。他在强调和维护个人思想绝对自由的同时并没有忘记国家的权威和作用。国家是一个严格的法律组织,关心的是个人之间的有序共存。它是普遍法则的人格化,在其中个人的自由意志能与其他所有人的意志和谐一致,个人不仅不会丧失自由,而且还会在法律组织的保护下,获得全部的自由。从历史哲学和法哲学的角度出发,康德很早就提出了建立在自由个性基础上的“社会国家”的思想。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的公共权利部分关于“国家的权利和宪法”一节中,他已经提出了后来被称为“社会福利国家”的具体设想。康德这样说道:“人民已经事实上通过他们的共同意志结合起来成为一个社会,这个社会必须永远保持下去。为此目的,他们就要服从国家对内的权力,以便保存这个社会的成员,甚至当他们无力维持他们生活的时候,根据国家的基本原则,政府有理由并有资格强迫那些富裕的人提供必要的物资,用以维持那些无力获得生活最必需的资料的人的生活。为了这个国家的有资产者的生存,就需要他们服从国家并取得保护,以及由国家向他们提供生存所必需的条件。因此,国家有权对他们加以一种责任,让他们献出财务来维持他们公民伙伴的生存。这件事可以通过向公民的财产或商业资财征收赋税,或者建立基金会从中收取利润来达到。这样做不是为了国家的需要,国家是富足 的,而是为了人民的需要。”② 黑格尔或许是第一个看出现代性是异质性文明形态的人,并对它进行了批判。他认为由各个“孤立原子”所组成的市民社会——指现代资产阶级国家正体现了这种异质性,它是唯利是图的社会,不能消除内在的矛盾和冲突,更不能保障和维护社会全体的利益,因此应该由一个理性的国家出面调停。当然,黑格尔心目中的“理性国家”不是作为一种暴力机构和

法国社会保障制度

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有着显着的特征,即全民性、民主性、互助性和一致性。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称得上是“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其完备复杂,覆盖面广。 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对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它对国民经济的增长、国内消费及投资、储蓄、失业的影响日渐显现。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障水平的日益提高,法国经济增长的速度却日趋缓慢,就业机会严重不足,财政赤字不断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性、稳定性和持久性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社会福利“综合症”已成为萨科齐上台后面临的重大改革课题之一。 第一,社会福利支出过大,企业和政府的财政负担加重。 二战后,法国的社会福利支出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年增加。到20世纪90年代法国每年向社会保障机构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障基金之和,相当于企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60.9%,其中雇主占42.63%,职工占18.27%。2004年法国的社会保障亏空高达150亿欧元。为了满足规模不断扩大的福利开支,法国政府不得不增加社会保障税。其结果是导致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的下降,形成法国社会保障水平虽然高,但并未形成有效积累,进而对投资产生积极作用的局面。目前,法国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障费已达9.8%,而且随着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企业的缴费负担仍有上升的可能,这势必打击法国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和雇佣年轻人的热情。 此外,庞大的社会福利计划使消费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过大,影响了经济增

长速度。由于福利开支与工资水平的增长超过生产率的增幅,使法国的产品成本率上升,服务质量下降,削弱了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近年来,法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已经从世界第7位跌落到第17位。实行多年的福利主义经济政策不仅造成政府开支过大和巨额的财政赤字,而且导致国内投资大幅度下降、劳动力成本增高、资金外流,最终给经济增长造成负面影响。 第二,过高的社会福利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惰性。 这突出表现在很多法国人、特别是年轻人变得越来越懒惰。因为在支付过高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的环境中,加上可以领取高额失业救济金,许多失业者宁愿失业也不愿接受工资水平相对较低的工作。在萨科齐执政前,法国法律规定了每周35小时工作制和累进税率。过高的累进税率,造成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挫伤了人们追求收入的积极性。 法国社会的现实,基本上处于“富者更富”的状态,据统计,从2004年至2007年期间,法国人财富一直处于增长状态,但增长的比例却差距很大。 正因为如此,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底层社会财富增长最慢。而这次退休制度改革,却将重负主要放在劳工阶层身上,怎么可能不引发强烈的抗争呢? 各国解决财政危机主要是通过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减少支出或者发放债券和货币。但是法国作为欧盟的成员国,要严格遵守欧盟内关于通货膨胀的指标,所以萨科奇政府就只能通过延长退休年龄,提高全额养老金的领取年龄来减少财政支出缓解一下财政危机。 他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主张包括延长工作时间,改革特殊退休金,实现退休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完整版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读书报告李瑞 政管院公共管理一班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读书报告 这本书是由姚玲珍编着的系统的介绍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书,2011年初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在读这本书之前,我常常思考这样一个问题,西方人信奉自由竞争的开放市场经济体制,反对政府干预,为什么私人市场就不能提供“社会保障”这样的产品呢,而市场经济体制十分发达的资本主义德国最先创立了由政府强制干预的社会保障制度呢?对此,我找到了一些答案,或许可以用来说明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合理、必要。 逆向选择(1)。一些人认为,提供某些保险的私人市场无法形成。考虑当你处于疾病或年老而不能工作时,谋求保险以弥补收入损失的问题。私人保险公司的确出售这样的保单,为丧失工作能力的投保者提供一项固定的年金收入。但这类保单一般只出售给较大的团体。拥有很多工人的雇主可以为雇员集体购买,保险公司通常不向个人和非常小的团体出售这些年金保单。探其原因,可以某一个公司为一个大团体办理年金保险为例,这个大团体中有些成员可能患心脏病,而其他人则可能不会。只要这个团体相当大,保险公司就能够较好的估算出有多少人会患心脏病,尽管它无法确切知道谁是患者。然后公司就可以据此来确定相应的保险费率。如果保险公司考虑向个人出售这样的保单,那么情况就大不相同了。我们可以预期,如果一个人知道自己很有可能获取保险补偿,他对保险的需求就会特别大,这种现象成为逆向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保险公司要求他们做体格检查,情况也往往是个人比公司更了解其健康状况。由于逆向选择及个人比公司更了解其健康状况,保险公司必须对个人保险项目收取比团体保险项目更高的保险费才能保本。这种较高的保险费又使的逆向选择更加严重。只有知道自己面临较大风险的人才会支付高额保险费。这反过来又使得保险费进一步提高,并且这种情形还会继续下去。这样,许多不属于大团体的人觉得保险费用太高而不去投保,市场就不能提供有效率的保险量。从根本上说,社会保险就是通过强迫所有人都加入国家这个大团体来解决这个问题的。 逆向选择以外的其他考虑也可用来说明社会保险方案的强制性是合理的。 家长主义(2)。通常认为个人缺乏远见,以致不能为他们自己的利益购买足够多的保险,因此政府必须强迫他们购买。例如,人们普遍的认为若没有社会保障,多数人不会积累足够多的财产以维持退休后的适当消费。这种看法引出了两个问题,首先,没有社会保障,人们是否真的不能为自己留下足够的储蓄?二是情况即便真的如此,也并不意味着必须要政府插手。那些信奉高度个人主义的哲学观点认为,应让人们自主作出选择,尽管有时人们会选择错误。一种相关的考虑是,有些决定不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可能会认为,当他们处于极端困境时社会有义务给予帮助。例如,社会可能会觉得让老年人贫困潦倒衣食无着是难以忍受的。有这种想法的一些年轻人可能就不会储蓄防老,而去冒险期待依靠别人帮自己度过困境。实施强制制度的部分理由可能就是要杜绝这种冒险。 节省决策成本(3)。保险和年金市场是复杂的,对个人来说,选择适当的报单可能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如果公共决策者能为每个人选择合适的方案,个人就不必为作出决策而浪费资源了。 收入分配(4)。社会保险方案的补偿金部分由过去的缴纳额决定,但就某些保险方案来说,受益和以前的缴款联系很小。与购买私人保险相比,,社会保险使有些人受益较多,有些人受益较少。在某种程度上,社会保险方案可以说是收入分配方案。这有助于解释为什么这些方案是强制性的。如果不这样的话,那些受损失的人可能会不参加这些方案。

现代中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

现代中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 材料一①从19世纪末起,英、德等国先后颁布了针对疾病、工伤事故等的保险法。针对低收入群体以及老人、儿童和妇女,西欧又建立或完善了救济制度。在理论方面,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贝弗里奇是最有代表性的社会保障学者,其中贝弗里奇被西方称为“福利国家之父”。②二战后,西欧逐步建立起面向全民的社会保障网,除退休、失业和医疗工伤三大保险外,还设立了产妇补贴、学童补贴等几十种项目。③20世纪70年代,欧共体制定了社会行动纲领,其把解决青年人和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列入优先目标之一。④20世纪80年代,西欧各国为了缓和财政不平衡状况,削减了社会保障支出。 ——摘编自李琮主编《西欧社会保障制度》材料二⑤计划经济时期最突出总体性特征是社会主义国家福利制度建设模式,社会主义、国家性、工作单位、民政部门、福利制度建设是五个关键词,凸显社会政策与福利制度的时代性特征。其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全民福利,追求平等与自由……⑥改革开放后突出总体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主义社会福利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多元主义、个人与家庭责任、社区服务、社会保障制度是六个关键词,凸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福利制度建设时代特征。 ——刘继同《中国现代社会福利发展阶段与制度体系研究》 ①反映的是19世纪末西欧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保障措施;②反映出二战后西欧社会保障项目增多,保障范围扩大;③反映的是欧共体对社会保障的关注;④反映出20世纪80年代西欧各国削减了社会保障支出;⑤反映的是计划经济时期中国社会福利制度的特征,即国家主导;⑥反映的是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福利制度的特征,即多元化。材料一主要叙述的是19世纪末以来西欧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材料二主要叙述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凸显了时空观念、史料实证、历史解释等学科核心素养。 【问题设置】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二战后西欧社会保障制度的新发展并分析其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从计划经济时代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变化及其原因。 (3)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中外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 第1页共1页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一、一般情况和规定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于19世纪80年代。1881年威廉一世皇帝根据俾斯麦的建议在他的公告中宣布:“最大限度地保障需要帮助的人。”并且声明,这是立足于基督教道义基础上的国家的最高使命。1983年的工人医疗保险法、1984年的事故保险法和1989年的养老保险法由帝国议会通过后,德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了广泛社会保险的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确立一百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德国建立广泛的社会保险是有远见的并且为其他国家起了示范作用。1911年这三个法律被汇编成帝国保险法。1911年还制定了职员保险法,1923年制定了帝国矿工联合会法,1927年制定了失业保险法,1957年制定了农民老年援助法。在这期间养老保险、事故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都进行了根本的改革和按照新的要求进行了调整。1995年又颁布实施了被称作社会保险第五大支柱的社会护理保险法,由此填补了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后一块空白。 德国社会保障确立的指导思想是,把支持经济上的弱者、保障较大的生活风险和致力于社会机会平等看作社会国家有秩序发展的基石,避免在市场经济下出现“强权社会”,通过社会保障使个人自由和在与人的尊严相应的方式中生活成为可能。在这一指导思想下,德国已建立起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为人们在生、老、病、死这些一般生活风险出现时提供保护,而且为人们在遭遇战争致损害、暴力行为致损害和公共疫苗接种致损害这些特殊社会风险时提供保护。德国的这一无所不包的社会保障网被看作是国家和所有公民共同协作的成果,公民有权利从社会保障制度中获得待遇,也就是说,公民不是国家施舍的领取者,而是制度的积极合伙人。 德国社会保障贯彻3个基本原则,即保险原则、供养原则和救济原则。按照保险原则提供待遇,是指如果社会保险成员缴纳了社会保险的保险费,那么他们将通过社会保险获得待遇,社会保险资金主要通过征收保险费筹集,但是国家也提供津贴;按照供养原则提供待遇,是指如果人们为社会作出过特殊牺牲和贡献,那么他们将通过官方获得供养,供养资金由国家从税收资金中支付;按照救济原则提供待遇,是指如果人们不能从社会保险或官方供养中获得待遇或者获得的待遇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那么他们将通过社会救济获得待遇,社会救济资金从国家税收中支付。1997年国家为社会保障支出12361亿马克,占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34.9%。 在德国,社会保险被说成是对大的生活风险给予保护的带有强制性质的共同承担责任的联盟,认为只有通过保险义务才能做到不同群体之间没有歧视地获得社会的有效保障。在

为何经济不占优势的德国会首先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为何经济不占优势的德国会首先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本文摘自:《现代商贸工业》2009年第10期,作者:许晓辉,原题:《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先于英国产生的原因探析》 核心提示:自1601年,英国《济贫法》(旧)出台,为国民提供福利救济起始,到1834年新《济贫法》颁布,英国是公认的社会救济制度的发起者;然而,历史上第一部真正的社会保险立法却是诞生于德国的1883年《疾病社会保险法》,个中缘由,从19世纪中后期两国的经济、政治、思想理论和工人运动渊源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自1601年,英国《济贫法》(旧)出台,为国民提供福利救济起始,到1834年新《济贫法》颁布,英国是公认的社会救济制度的发起者;然而,历史上第一部真正的社会保险立法却是诞生于德国的1883年《疾病社会保险法》,个中缘由,从19世纪中后期两国的经济、政治、思想理论和工人运动渊源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经济方面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保障制度必然是经济发展的产物。19世纪第一 次工业革命爆发,英国作为当时最大的最先进的工业国,经济实力在欧洲各国之中遥遥领先,而当时的德意志各邦国还处于分裂割据之中,到了1871年初,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正式即位为德意志帝国皇帝,德国统一终于完成。德意志的统一为帝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动力,虽然德国是第一次工业革命的落后者,但是凭着其严谨务实的民族性格和强劲的钻研精神,重视高科技的研究与应用,德意志帝国一跃成为了第二次工业革命的领跑者。究其原因; 首先,普法战争的胜利不仅增强了民族团结和发展动力。更重要的是带来了 实在的利益。法国给付的50亿法郎的战争赔款,割据了物产富饶、占据战略要冲的阿尔萨斯和洛林。洛林储藏丰富的铁矿和鲁尔储藏丰富的煤田矿结合起来,成为了当时德国发展重工业的最大基地;阿尔萨斯的钾盐矿,与德国中部的钾盐矿联合,成为了整个德国钾盐矿生产的巨头。其次,德国工业的高速发展。这一点除了归功于统一帝国的有利的经济政策之外,还要归功于英、法、美的影响,外国的技术发明、投资、商业和工业组织范例在德国的工业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生铁产量是衡量钢铁工业发展的便利尺度,而在当时的重工业为主的经济体 系中,无疑这也将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衡量标准。当时两国经济发展的比较,可以从表1看出。 从上面数据可以分析出,虽然,在1900之前,德国的生铁产量少于英国,这是有原因的,德国刚统一不久,而英国是在第一次工业革命中占尽优势,而且拥有大量的海外殖民地,而德国却没有能够参与到之前的殖民瓜分中去;但是纵向来看,很容易发现,德国生铁产量的增长率是远远超过英国的,而增长率所体现出来的经济优势是要远远大于产量基数的。20世纪初期,德国的生铁产量就已 经超过英国了。此时,美国和德国已经成为了英国最大的竞争对手,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的垄断地位已经不保了。在这样的经济支持下德国先出台立法就不足为奇了。 政治因素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既是为增进人民福利的措施,亦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集 团利益争斗的产物。同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为德意志帝国谋求世界霸权地位的目标稳定了国内局势。

西方社会保障理论的发展

西方社会保障理论的发展 摘要:本文从西方经济学发展的角度分析了西方社会保障理论的发展,对西方经济学家关于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社会保障与自由放任或国家干预、社会保障与福利、社会保障与福利改名社会保障与可持续发展等问题分别进行了论述,在此基础上论述了西方社会保障理论对建立我国社会福利保障学说的启示。 一、导论 西方社会保障理论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一是西方社会保障理论的产生阶段,它经历了一个从否定社会救济到主张社会福利的思想发展过程,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英法古典经济学家否定社会救济制度的作用的社会保障思想、德国历史学派提倡国家福利的社会保障思想、福利经济学关于福利保障的思想。二是西方社会保障理论的形成阶段,它标志着福利型社会保障思想的确立,具体内容包括两方面:凯恩斯主义的福利保障理论、“福利国家”论者的社会保障理论。三是西万社会保障理论的多样化发展阶段,它表现为当代西方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理论,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新自由主义学派的社会保障理论(现代货币主义学派、社会市场经济学派、公共选择学派等关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理论)、其他经济学派的社会保障理论(新制度经济学派、经济增长学派、未来学派等关于社会福利保障理论)、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的福利经济理论。英国社会学家贝弗里奇(W T. Beveridge)在1942年11月向英国政府提出的《社会保险及有关服务》的报告中已说明:“社会保险应旨在维持生存的最低限度的收入”,“‘社会保障就是对收入达到最低标准的保障”,“国家所组织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的目的在于保证以劳动为条件获得维持生存的基本收入”,至于有些阶层要求保障超出最低生活标准的需要,那可以通过参加私人举办的自愿深险计划去解决。他认为,英国社会政策应以消灭贫困、疾病、肮脏、无知和懒散五大祸害为目标,主张通过建立一个社会性的国民保障制度,对每个公民提供七个方面的社会保障:儿童补助、养老金、残疾津贴、失业救济、丧葬补助、丧失生活来源救济、妇女福利。报告中提出了三个原则;一是普遍性原则,社会保障的实施范围不限于社会的贫困阶层,应包括所有公民,并且不论贫富都按统一的付难交纳保险金;二是政府统一管理原则,政府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组织实施各种社会保障措施;三是全面保障原则或公民需要原则。社会保障计划包括三种保障方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自愿保险。可以说,贝弗里奇不仅在理论上确立了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基本功能与原则,而且说明了社会保障在实际运行

欧洲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启示

欧洲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启示 作者:李天德经济学博士教授四川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内容简介:欧洲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历史悠久,而且也是当今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中比较典型的制度。虽然现在欧洲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在运行中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问题,但深入比较和研究欧洲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对促进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仍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和现实意义。由于欧洲各国政治经济背景不同,社会保障制度也存在着极大的差别。目前,欧洲各国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大体上可分为"社会福利型"与"社会保障型"两种模式。本文主要通过对欧洲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这两种模式的剖析,探讨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启示。 关键词:欧洲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剖析对我国的启示 一、欧洲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概述 社会保障制度最早产生于欧洲。进入20世纪以后,资产阶级社会改良主义和社会民主党的"福利社会主义"成为西方国家社会保障的理论基础。也有人说,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从福利制度开始的,具体说是从1601年英国伊利莎白女皇的《济贫法》开始的。根据这一法律,国家对解决贫民负有责任,在全国普遍设立了救济贫民的济贫院,收容救济老人、孤儿以及残疾人等失去劳动能力的贫民。可以说,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英国是第一个实行社会福利政策并建立起一套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尤其是经历了本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危机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重创,英国政府开始迎合工人运动中出现的改良主义趋势,通过国家来主持收入的再分配,满足较低收入阶层的广泛要求。实际上,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英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具有一定规模,英国政党也把建立"福利国家"作为竞选口号,自诩要建立"福利国家"的政府。二战后,英国政府开始对社会保障的内容和形式进一步的调整扩充,广泛地介入贫困、疾病、失业等社会问题,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社会立法,其中比较重要的有:1906年颁布的《教育法》,1908年颁布的《儿童法》和《养老金法》,1909年颁布的《劳工介绍法》,1911 年颁布的《国民保险法》,1918年颁布的《教育改革法》,1919年颁布的《住房和城市规范法》,1926年颁布的《失业保险法》等等。 西方社会保险制度则首推德国的俾斯麦政府,早在19世纪80年代俾斯麦政府就建立了《社会保险法》。战败后的联邦德国几乎以占DNP1/3的财力建立社会保障体系,通过了许多有关法律和条例,涉及到了社会保障、养老保险、疾病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照顾等诸多方面。在东西德国统一之前成为西方国家社会保障事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但是,如果把福利与保险都纳入社会保障的大概念之中,那么,社会保障制度的创始时间还是以英国最早。 目前,欧洲国家都形成了一套从"摇篮到坟墓"的无所不包的社会保障体系。这种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缓和了劳资关系和阶级矛盾,相对地维持了政治和社会的稳定,保证了经济的持续发展,明显地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如,50年代至80年代初,英国的人口增加了20%,住房增加了57%,男人的平均寿命提高了19%,多数人拥有了自己的住宅、汽车、家电等等。当然,资本主义制度并不能靠社会保障注入新的血液,相反,引起了诸多的问题,比如70年代后英国经济发展中出现的"英国病"。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简述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简述 李愚昊 08保险双语财会 德国是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诞生地,拥有最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并且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社会立法来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国家。本文通过对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历史的回顾以及德国社保体系现状与问题的简介来勾勒出德国社保体系的轮廓。 1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 德国的社会保险事业最初起源于民间,主要是由一些宗教界、社会团体发起的收容所、孤儿院等社会慈善机构,从事救济贫民的活动。 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始于“铁血宰相”俾斯麦执政时期。在19世纪中叶的德国,工人运动高涨,俾斯麦政权对工人阶级实行了类似于“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一方面镇压工人运动;另一方面,积极促进工人的福利,改革社会弊端。面对日益迫切的社会保障需求,威廉一世皇帝于1881年11月17日发布皇帝诏书,要求“最大限度的保障需要帮助的人”,并且在诏书中首次提出了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构想。在俾斯麦的推动下,议会先后于1883年,1884年,1889年通过了《工人医疗保险法》、《事故保险法》和《养老保险法》。这既是德国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雏形,也是世界范围内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萌芽。 第二阶段为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完成期。1911年,工人医疗保险法》、《事故保险法》和《养老保险法》被汇编为《帝国保险法》。1927年魏玛共和国制定了《劳动介绍与失业保险法》,这标志着失业保险的建立。这一时期的德国社会保险体系完成了从单项、局部建设向多元、整体推进的转变。 二战后到1976年为德国保险制度的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德国社会保险制度从单纯的社会救济发展成为公民的一种社会权利。1957年联邦德国改革养老保险,确立来养老保险费率根据个人毛工资进行计算的原则,设立来分摊款项标准。1971年,联邦德国扩大了工伤事故保险的责任范围。1972年,联邦德国取消来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龄限制。1975年,联邦德国对涉及社会保险制度的各种法规进行了规范和汇总,颁布了《社会法典》,从而奠定了当今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 2德国社会保险的现状 德国社保由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和工伤事故保险等五项法定险种组成。 1

德国与美国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与美国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与美国社会保障制度比较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也是社会保障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之一,但发展至今同样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应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更好的推动目前中国的社保制度改革。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及特点 (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德国的社会保障种类较多,对各个方面都进行了很好的保障,促进了社会的公平。目前,社会保障主要分为四个大类,其分别为:社会保险、社会补偿、社会救济和社会补贴。 1、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又分为养老保险、疾病保险、事故保险、失业保险以及护理保险。针对不同原由进行不同保险。以养老保险为例,德国的养老保险占德国社保制度最重要的地位。其规定,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65岁。法定养老金的给予标准为工资收入的65%,若保险期限超过45年的,则领取工资收入的75%。如果投保人去世,其没有经济来源的配偶可以领取一定的遗嘱养老金。此外,一些个体高收入者还可以参加私人养老保险 2、社会补偿。社会补偿资金主要从税收中支付。主要指对战争受害

者及在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并此而蒙受损失的人进行补偿。在第一次及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身体受到损害的人有权利得到赡养,另外,从1975年5月15日起,对因暴力行为致损害者和他们的家庭给予救济。 3、社会救济。社会救济为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主要指对无力自助与无法从其他渠道获得资助的人进行帮助,使其可正常的生活。社会救济金来源与政府的税收,由德国最低一级行政机构城镇负责管理,无偿发放。 4、社会补贴。社会补贴则包括劳动促进补贴、教育补贴、青年资助、住房补贴、育儿补贴等项目。补贴标准主要根据每一家庭子女的多少和家庭的收入来决定。一般来说,子女越多每个子女享受的补贴越多,且低收入家庭可领取补贴高于高收入家庭。其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的财政拨款。 (二)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 1、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广。从上述简单描述我们可以看到,德国的社保制度涵盖了各个方面,且基本上包含了每一个人。它不仅仅包括了老人、残疾人、失业者、低收入人群等不同类人群,还包括了养老、医疗、失业、子女、教育等等各个不同角度。 2、德国社会保障制度采用现支现付的收支模式。所谓的现支现付就是讲社会保障的收支完全是社会互助,没有个人积累。这一方面促进了社会公平性,但另一方面也加重了目前工作者的负担。德国目前已经慢慢步入老龄化阶段,年轻人对社会保险的负担大大加重。 3、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实行自治管理。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有社会专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 一、德国养老保险的类型 二、德国养老保险机构的设置 三、德国法定养老保险 四、德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五、德国私人养老保险 六、德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一、德国养老保险的类型 强制性法定保险 自愿保险法定养老保险 资金来源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个人养老保险 厂退休养老金 支付角度V丧失工作能力养老金 遗属养老金 「工人养老保险 保障对象职员养老保险 I农民养老保险 二、德国养老保险机构设置 法定养老机关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负责工人养老保险的州保险机构(LVA 二是负责职员养老保险的联邦职员保险机构(BFA 三是负责矿工养老保险的矿工联合会(BKN) 所有这些法定养老保险机构以自愿的原则组成了德国养老保险机构联合会(VDR) 三、德国法定养老保险 德国法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最大支柱,是旨在保障年老、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 的员工及其家属基本生活的保险制度。 德国法定养老保险分为职员保险和工人保险,海员、铁路、矿业等行业的养老保险相对 独立。 (一)德国法定养老保险设计的原则 1. 保障生活标准原则 这是养老保险的最高目标,他使投保人在从职业生涯过渡到退休状态后,其生活质量不至于大 幅度下降。 2. 养老金与工资、缴费挂钩原则 即缴纳养老保险费及以后支付的养老保险金的高低,原则上依据投保人的劳动工资而定。 3. 分享原则 即养老金领取人员要定期分享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具体办法是养老金每年随雇员工资收入变 化的幅度而变化。 (二)法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所有工人和志愿均须参加法定养老保险,它覆盖了近90%的从业人员。但

公务员或 类似公务员由国家提供养老保障的人员,以及从事廉价工作的人员,不在法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比如,1998 年规定每月工作收入620 马克(西部)和520 马克(东部)以下的人员为廉价工作人员。 (三)法定养老保险的资金筹措现收现付筹资模式即时代协议养老保险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由投保者和其雇主缴费及联邦补贴来负担,加之保险机构的其他少量收入。 此外,德国公务员是终身制的,实行退休制度,养老金由政府财政预算拨付。 (四)法定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2004 年,雇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其月收入限额以下部分的19.5%,由雇员和雇主 各负担一半。超过上限部分的月收入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 1. 缴费工资基数在计算养老保险费时,按规定只是以毛工资中一定限额以下的工资收入为基数(称 为缴费工资基数)。 2. 缴费比率法定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其费率根据情况一年一定。 3. 缴费主体工人和职员的养老保险费由其本人和雇主各承担一半,而自愿投保者和独立从业人员 必须自己全额承担,他们可以在法定养老保险费率的范围内确定投保缴费率。 法定养老保险缴费的计算公式是: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缴费工资基数X 缴费费率某雇员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缴费费率X1/2 雇主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X 缴费费率X1/2 (五)法定养老金待遇的计算 养老金计算公式是: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个人的收入分值X养老金类别因子X现在的养老金值 个人的收入分值(PEF),是投保人缴费期内每年的工资收入与当年雇员平均工资收入之比的和。 养老金类别因子(RAF),是把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养老金视作 1.0,无工作能力养老金类别 因子也为1.0,而无职业能力养老金类别因子为0.667. 现在的养老金值(AR),相当于一名年工资收入为全部雇员年均工资水平的雇员某年投保一年所得的养老金水平,该值每年7月1 日根据雇员净工资的增幅调整一次。( 1 997,西部47,东部40。) (六)法定养老金待遇的领取 1. 退休养老金领取老年养老金的原则是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领取全额退休养老金,如果提前退休, 所领取的养老金就要做相应的扣除。关键词:65 岁提前领取打折延长职业生涯养老金领取 的年限与个人上缴养老金的总额无关。但养老金的领取标准(月退休金)与个人上缴的总额有 关。 2. 失去工作能力养老金领取失去工作能力的养老金的前提是雇员失去工作能力,并且上缴了5 年 的养老保险金。 3. 遗属养老金遗属养老金是指投保者死亡以后,由依靠投保者收入生活的投保者家属(一般是配 偶)领取的养老金。德国遗属养老金的发放对象是投保人死亡后的家庭成员。这里又分为寡妇 养老金和孤儿养老金。 支付养老金并非养老保险机构的唯一任务,与此同时还采取相应措施称为“职业康复”,包括: 医疗待遇、职业进修或转业培训的资助等。 (七)法定养老金领取者的医疗保险与护理保险对于投保于法定医疗保险机构的养老金领取者,其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有在医疗保险机构投保的义务。由于投保人可以在不同的医疗保险机构之间选择,而且 它们的缴费标准略有差别,因此医疗保险费率基本上是13%~14%之间。他们也有投护理保险 的义务,缴费率目前为1.7%。无论是医疗保险还是护理保险,由其本人与养老保险机构各承担一半保险费:而自愿投保或投私人保险的养老金领取者也能从养老金保险机构得到一定的、不高于一半的医疗和护理保险费的补贴。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读书报告 李瑞 政管院公共管理一班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读书报告 这本书是由姚玲珍编着的系统的介绍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书,2011年初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在读这本书之前,我常常思考这样一个问题,西方人信奉自由竞争的开放市场经济体制,反对政府干预,为什么私人市场就不能提供“社会保障”这样的产品呢,而市场经济体制十分发达的资本主义德国最先创立了由政府强制干预的社会保障制度呢?对此,我找到了一些答案,或许可以用来说明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合理、必要。 逆向选择(1)。一些人认为,提供某些保险的私人市场无法形成。考虑当你处于疾病或年老而不能工作时,谋求保险以弥补收入损失的问题。私人保险公司的确出售这样的保单,为丧失工作能力的投保者提供一项固定的年金收入。但这类保单一般只出售给较大的团体。拥有很多工人的雇主可以为雇员集体购买,保险公司通常不向个人和非常小的团体出售这些年金保单。探其原因,可以某一个公司为一个大团体办理年金保险为例,这个大团体中有些成员可能患心脏病,而其他人则可能不会。只要这个团体相当大,保险公司就能够较好的估算出有多少人会患心脏病,尽管它无法确切知道谁是患者。然后公司就可以据此来确定相应的保险费率。如果保险公司考虑向个人出售这样的保单,那么情况就大不相同了。我们可以预期,如果一个人知道自己很有可能获取保险补偿,他对保险的需求就会特别大,这种现象成为逆向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保险公司要求他们做体格检查,情况也往往是个人比公司更了解其健康状况。由于逆向选择及个人比公司更了解其健康状况,保险公司必须对个人保险项目收取比团体保险项目更高的保险费才能保本。这种较高的保险费又使的逆向选择更加严重。只有知道自己面临较大风险的人才会支付高额保险费。这反过来又使得保险费进一步提高,并且这种情形还会继续下去。这样,许多不属于大团体的人觉得保险费用太高而不去投保,市场就不能提供有效率的保险量。从根本上说,社会保险就是通过强迫所有人都加入国家这个大团体来解决这个问题的。 逆向选择以外的其他考虑也可用来说明社会保险方案的强制性是合理的。 家长主义(2)。通常认为个人缺乏远见,以致不能为他们自己的利益购买足够多的保险,因此政府必须强迫他们购买。例如,人们普遍的认为若没有社会保障,多数人不会积累足够多的财产以维持退休后的适当消费。这种看法引出了两个问题,首先,没有社会保障,人们是否真的不能为自己留下足够的储蓄?二是情况即便真的如此,也并不意味着必须要政府插手。那些信奉高度个人主义的哲学观点认为,应让人们自主作出选择,尽管有时人们会选择错误。一种相关的考虑是,有些决定不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可能会认为,当他们处于极端困境时社会有义务给予帮助。例如,社会可能会觉得让老年人贫困潦倒衣食无着是难以忍受的。有这种想法的一些年轻人可能就不会储蓄防老,而去冒险期待依靠别人帮自己度过困境。实施强制制度的部分理由可能就是要杜绝这种冒险。 节省决策成本(3)。保险和年金市场是复杂的,对个人来说,选择适当的报单可能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如果公共决策者能为每个人选择合适的方案,个人就不必为作出决策而浪费资源了。 收入分配(4)。社会保险方案的补偿金部分由过去的缴纳额决定,但就某些保险方案来说,受益和以前的缴款联系很小。与购买私人保险相比,,社会保险使有些人受益较多,有些人受益较少。在某种程度上,社会保险方案可以说是收入分配方案。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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