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考刑事诉讼事难点知识点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编者前话:刑事诉讼法相对于司法考试的其它科目来说是比较好得分的,因为它的知识点没有那么复杂,也很好记忆。
小编为大家总结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点,大家要把这些牢牢记住。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需要重点掌握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和刑事司法协助原则;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重点掌握该原则的含义,以及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范围。
(2)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熟记六种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并能正确的掌握在各个阶段出现六种情形之一的处理方法。
(3)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掌握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及其差别。
(4)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重点掌握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犯罪的解决方法。
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另外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重点掌握各个机关的职权,以及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2、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在我国主要分为两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了解他们各自包括的人员以及各自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结合《刑诉解释》第207~216条,重点掌握法律对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被害人的特别规定;重点掌握证人的条件。
三、管辖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包括职能管辖(即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其中前者是处理公检法等机关之间在立案方面的分工,后者确定法院上下级之间和不同法院之间地域的管辖。
理解掌握立案管辖的依据及其范围,审判管辖的分类,特殊管辖的内容。
1、立案管辖。
掌握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案件的范围以及交叉管辖的处理。
刑诉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总结

刑诉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总结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法律机构的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刑事诉讼法的考试中,常常会考察一些基本的程序规定和案件处理方法。
下面就针对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常考知识点做一个总结。
一、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1. 诉讼的平等原则: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在诉讼程序中应当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者也应当平等地对待原告和被告。
2. 诉讼的公开原则:刑事诉讼中,法庭审理一般应当公开进行,但有特殊情况需要保密的除外。
3. 诉讼的合法证据原则:刑事诉讼中,需要依法采用合法证据来认定事实和判断罪责,不得违法采用证据。
4. 诉讼的公正原则:刑事诉讼中,所有的诉讼参与者应当依法公正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法院也应当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审理。
5. 诉讼的充分辩护原则: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依法充分行使辩护权利,依法申请或委托辩护人,依法辩论。
以上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在实际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在考试中也是常考的知识点。
二、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程序和原则1. 案件受理和立案: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案件受理和立案的程序和方法,一般而言,检察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受理和立案工作,但公安机关也有权立案并向检察机关移送。
2. 侦查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程序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包括立案侦查、取证调查、逮捕和羁押程序等。
3. 审查起诉程序:审查起诉程序是指检察机关在侦查工作结束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程序。
4. 开庭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开庭审判程序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包括庭前准备程序、公开审理程序、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程序等。
5. 量刑程序和判决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量刑程序和判决程序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包括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对案件进行审理、对证据进行认定、对罪名进行判决等。
刑事诉讼法易错易混淆知识点整理

个人为了以后司考复习方便,所以将一些此次考试非重点的知识点一起列入了,大家期末复习个人觉得看加粗黑体的内容就可以了!!!!一、刑诉概述部分1.诉讼的广义(司法机关和双方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和狭义(司法机关和双方当事人)区分:P62.刑事诉讼的广义和狭义,我国刑事诉讼采用广义说(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P83.刑事诉讼法具有溯及力。
P114.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秩序。
P175.刑事诉讼的目的:直接目的——控制犯罪,保障人权;间接目的——维护我国宪法制度及其赖以巩固与发展的秩序。
P436.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首要任务P177.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工具价值(保障刑法的实施)和独立价值P208.刑事诉讼的价值:公证优先,兼顾效率9.三种诉讼模式的特征和区别P2710.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特征P2811.我国刑事诉讼的主体范围:法院、检院、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P5112.刑诉三职能:控诉职能(控诉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侦查机关,被害人,自诉人)辩护职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审判职能(法院)P55二、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1.侦查权的主体:公安机关、检院(直接受理案件才享有)、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侦查权限于墙内)P692.独立的含义:法院独立是整个法院独立,而非审判长或者合议庭独立,上级法院也不能够对下级指导;而检察院的独立是整个检察系统的独立,非检察长或者检察院的独立,上级可以对下级进行指导。
P693.检院的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发现法院裁判有误不得当庭指出,而应该事后提出。
P764.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如果是本国民族,费用由国库承担;如果是外国人,费用由外国人自己承担)P765.法定不追究原则的处理,视情况而定(立案阶段,做出不立案的决定;立案后处于侦查阶段,撤销案件的决定,处于起诉阶段,不起诉的决定;审判阶段,裁定终止审理,无罪的判决宣告无罪)P806.法院上下级监督关系,检院上下级领导关系。
2020刑诉必考点表

要记住,监察机关的管辖等。
回避
每年必考 1 题,不难,爱考回避决定的主 抄关键词,把真题做下即
体,和回避的理由
可
辩护
重点章节,每年 2-4 个Βιβλιοθήκη ,尤其要注意辩 辩护要抄关键词,做真
护人的各种权利!背细致一些! 题,值班律师要做一些模
值班律师制度也需要好好复习!应该会考 1 拟题
个题!
重点章节,证据的分类(理论分类、法定
权利,这块题目有陷阱(如题目问当事人 有什么权利,下面出现个律师可以申请回 避,选项表述是对的,只是律师不是当事
这块爱考陷阱,务必要多 做做题!躲坑!
人)
管辖每年考 2—3 题。立案管辖注意修改的
管辖
检察院管辖的两类案件,这个应该是必考 抄关键词梳理,然后多做 的。尤其缺席审判属于中院级别管辖一定 题,把管辖这块记熟
这块性价比很高,主要是
侦查
记一些细节,难度不是很 重点章节,讯问和询问、补充侦查、检查、
大,真题全面的多做一 扣押、查封、辨认等这些具体的侦查行为
些,要点记清楚,记得把 每年有 2-4 个题,一定要好好突破
速记本也刷下,这块偏记
忆
这块性价比也很高,但要
必考 1-2 题,务必好好掌握个类不起诉的 把各个不起诉单独整理
不起诉
条件和程序
笔记,辨析清楚,不要记
混
陪审员和合议庭是常考点,今年新的陪审
审判的原 则
员法加入了大纲,所以一定要好好复习和 记忆; 审判的原则,如集中审理/公开审判等也是 常考点,记住哪些案件不公开,不要和其
这块主要是理解的,可能 题目会涉及其他章节,把 真题都做下,梳理好笔记
他诉讼法记混了
速裁程序是新制度的,肯定要考!可以去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重点难点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重点难点专题一:刑事诉讼基本概念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一)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本部分应重点掌握:1、刑事诉讼的定义: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制定修改的时间:(1)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7月1日;(2)于1996年3月17日修改,1997年1月1日生效。
3、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是:宪法4、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打击犯罪、保障无辜、教育公民(二)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1、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要素,可以用下表来表示:刑事国家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诉讼法律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告关系诉讼帮助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刑事诉讼关系主体国家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告诉讼帮助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2、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3、人民检察院的职权:自侦案件的侦查、批准逮捕、拘留、审查起诉、提起公诉4、在我国,行使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5、掌握被害人、自诉人的刑事诉讼权利。
专题三:刑事诉讼基本制度(一)回避制度:对于回避制度,重点掌握以下几项内容:1、回避制度的意义;2、回避的适用对象: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3、回避的理由:(1) 是畚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2) 本人或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 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6)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原合议庭成员应回避。
法考刑事诉讼法全部重难点知识思维导图

1.刑事诉讼法概述
2.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3.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4.管辖
5.回避
6.辩护与代理
7.刑事证据
8.强制措施
9.附带民事诉讼
10.期间、送达
11.立案
12.侦查
13.起诉
14.审判概述
15.第一审程序
16.第二审程序
17.死刑复核程序
18.审判监督程序
19.执行
20.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21.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22.缺席审判程序
2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24.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25.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
2020年法考备考资料·民诉刑诉易混考点 (讲义版)

民诉、刑诉易混考点对照讲解主讲人:向高甲NO.1基本概念NO.2基本原则NO.3辩论原则V S辩护原则2 / 2抗诉 抗诉 (3)辩论的阶段并不限于法庭辩论阶段。
民诉辩论原则 主体双方当事人。
内容实体内容、程序内容。
阶段 诉讼全过程,一审、二审、再审均可。
(例外:执行阶段、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A 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B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C 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D 特别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小试牛刀】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刑诉 题)A 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剥夺其辩护权B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有关机关应当为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费提供律师帮助C 为保障辩护权,任何机关都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帮助的义务D 辩护不应当仅是形式上的,而且应当是实质意义上的NO .4 检察监督原则刑诉 监督范围公、检、法的各项刑事诉讼活动(立案、侦查、审判、执行) 监督方式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抗诉、立案侦查 抗诉对象判决、裁定 抗诉种类二审抗诉、再审抗诉 再审监督上抗下 民诉 监督范围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
(监督审判及执行活动,不监督仲裁活动) 监督方式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抗诉对象判决、裁定、调解书 抗诉种类 仅有再审抗诉再审监督 上抗下或者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已经生效【小试牛刀】关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下列选项正确的是?(请从民诉、刑诉分别作答) A 甲县检察院认为甲县法院的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向其提出检察建议B 乙市检察院就合同纠纷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检察建议,要求重新仲裁C 丙县检察院认为丙县法院一审未生效裁判有错,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二审抗诉D 丁县检察院认为丁县法院调解书损害了公共利益,有权提出再审抗诉出庭支持抗诉移送 抗 诉 抄送 一审未生效 文书同级送E 戊市检察院认为其下级法院的生效判决有错,有权向戊市中院提出再审抗诉NO.5调解原则A 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B 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C李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D向某和王某侵权纠纷案,法院执行过程中【小试牛刀】下列哪些案件法院审理时可以调解?(刑诉题)A 《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B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C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后被害人提起自诉的强奸案件D 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NO.6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特殊情形诉、刑诉分别判断)NO.7和解的范围A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既可以调解也可以和解B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既可以调解也可以和解C 公诉转自诉案件既可以调解也可以和解D 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既可以调解也可以和解NO.8和解的法律效果是?(民诉题)A.当事人无权向法院中请撤诉B.因当事人巳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应者裁定终止诉讼程序C.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D.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和解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小试牛刀】甲过失致乙死亡,人民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甲,死者父母与甲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重点难点专题十.doc

2006司法考试刑事诉讼重点难点专题十-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特征:
(二)死刑核准权的归属:
1、最高人民法院;
2、各高级人民法院:
(4)杀人、强奸、抢劫、爆炸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案件;
(5)云南、广东、广西、甘肃、四川高级法院:毒品案件;
(6)死缓复核的案件;
(三)死刑复核的程序:
1、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的复核程序;
2、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3、复核后的处理。
执行程序
(一)执行的依据:
1、超过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裁判;
2、终审的裁判,包括二审的裁判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
3、核准死刑或死缓的裁判;
(二)执行的主体:
1、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
(1)指挥死刑的立即执行;
(2)罚金;
(3)没收财产;
(4)无罪或免除刑罚的判决;
2、监狱执行的案件:
(1)死缓;
(2)无期徒刑;
(3)有期徒刑;
(4)未成年犯由未成年管教所执行;
3、公安机关执行的案件:
(1)剩余刑期不足1 年的有期徒刑案件;
(2)拘役;
(3)管制;
(4)缓刑;
(5)剥夺政治权利;
(6)监外执行;
(三)各类刑罚的具体执行:
(四)执行的变更:
1、死缓2年执行的变更:
2、暂予监外执行;
3、减刑;
4、假释;
5、对新罪和漏罪的处理;
(五)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1、执行死刑时,派员临场监督;
2、对监外执行的监督;
3、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历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难点精讲 4种言词证据

历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难点精讲(5)工具是纸和笔,但也可以是其他载体。
2、书证与物证的区别。
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如果一个物体同时具备两种证明方式,则既是书证又是物证,这在理论上称为物证书证同体。
例如,在犯罪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内容与被害人死亡原因有关,如果用该书信的内容证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则属于书证;同时,又需要判明该书信是否为被害人所写,需要作笔迹鉴定,这是用物的特征证明案件事实,这时该书信又是物证。
三、4种言词证据(一)证人证言1、证人证言的概念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以证人证言笔录加以固定;经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2、证人证言的特点(1)它只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感知,而非推测或分析判断意见;(2)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与案件和案件处理结果没有切身利害关系,所以,一般来说,证人证言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或被害人的陈述更为客观,真实性与可靠性也较大;(3)它是证人对感知或传闻情况的反映,所以,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证人的主观和客观条件的影响,即使善意证人也可能提供失真的证言;(4)证人证言的来源和证明的问题范围十分广泛,是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据之一。
3、要理解证人资格、证人的不可替代性以及证人不是回避的对象这几个问题。
这方面的内容在诉讼参与人一讲已经作了详细介绍,请参阅第讲章考点二的相关内容。
4、证人证言只局限于案件情况,如果是分析案情或者是推测等则不属于证人证言。
(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1、受害情况;2、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
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知识总结(1)

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知识总结(1)1、第242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277条以妨害公务罪规定定罪处罚。
(无聚众的情况下)2、国际犯罪包括:海盗罪、毒品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酷刑罪、恐怖主义、战争、灭种罪等。
3、对于国际犯罪的处理方法:立即予以逮捕;要么引渡给有关国家;要么自行起诉、审判。
4、关于犯罪主体方面: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公私财务,扰乱学校及其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试用转化抢劫罪的规定。
行为人在年满18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候应该考虑对年满18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判处罚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最低数额不得少于500元人民币。
对被判处犯禁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5、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6、实行单罚的单位犯罪:妨害清算;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罪7、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强迫职工劳动罪。
8、单位之间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的。
9、如果认识到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二者在构成要件范围内不一致的(超出的构成要件的),阻却故意。
例如:甲偷包,里面有钱和国家秘密文件,甲仅在盗窃的范围内承担故意罪责。
甲偷包,里面没有钱,只有手枪和子弹,藏于家中,甲成立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2020年法考刑事诉讼法难记知识点口诀

2020年法考刑事诉讼法难记知识点口诀2020年法考刑事诉讼法难记知识点口诀1、危、恐、黑、毒、信息、音容、接、住、他《刑诉法》第62条,对于危险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于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1、上下左右近亲属范围: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姐妹2、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证人出庭的条件:(1)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2)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3)法院认为有必要3、有病、太远、在国外(民诉:有病、太远、遇灾害)证人出庭的例外:(1)身患重病或者行动不便;(2)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3)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4)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考点提示】上述情形,可以通过视频方式作证4、有异议、有必要鉴定人应当出庭条件: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区别证人)5、亲告、轻微、公转自自诉有三类:(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亲告)(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3)公诉转自诉案件(公转自)6、国、恐、无、死、没中院管辖范围:(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3)违法所得没收程序7、上可审下,下不可审上,就高不就低(民诉:能上能下)(1)上级法院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2)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3)只要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9、公诉要退回,自诉直接送(民诉:直接移送)指定管辖后的案件移送问题:对于公诉案件:书面通知检察院,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将全部案卷移送被指定管辖的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

20XX年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15个专题)专题一: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的第15条。
该原则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一)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法定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根据《宪法》第67 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 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 1 )不立案或不予受理。
对于公诉案件,如果在刑事诉讼开始前,就已经发现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决定不立案;如果法院对于检察院已经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庭前审查阶段发现具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决定不予受理(( (刑诉解释》第117 条)。
( 2 )撤销案件。
如果在侦查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
( 3 )不起诉。
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①发现犯罪分子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②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高检规则》第262 至263 条)。
( 4 )终止审理。
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二)项至(六)项这五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 5 )宣告无罪。
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 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被告人死亡,但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重点难点专题五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重点难点专题五(一)证据的“三性”:1、客观性:证据不能是虚假的,不真实的;2、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联系;3、合法性:(1)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2)法定的主体进行收集;(3)收集证据的手续合法(二)证据的种类: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一共包含以下7种:1、物证: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事实;2、书证:以内在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注意书证与物证的区别,在2002年司法考试中,即考到了这一知识点。
3、证人证言:(1)证人的资格:第一,知道案件事实;第二,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志;(2)证人证言应是的案件事实的客观表述,不能搀杂主观的评价。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对案件事实的说明,具有真实和虚假的两面性;专题六:强制措施(一)强制措施的特征:注意区分刑事强制措施与刑罚、行政处罚、民事、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二)拘传:拘传带有强制性,一次拘传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嫌疑人。
(三)取保候审:1、适用情形:(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害性的;(3) 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4) 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婴儿的。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都有权采取。
3、采取方式:(1) 财产保;(2)人保4、保证人的条件与义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5、取保候审的时间:12个月。
(四)监视居住:1、适用对象:与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完全相同。
2、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注意:比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增加了两条:(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指定居处;(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3、监视居住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五)拘留:1、拘留的适用对象: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1)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 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 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5)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6) 不讲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7)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突破,下面是店铺整理的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店铺!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具有保障刑法正确适用的工具价值,也有自己独立的价值。
刑事诉讼法在保障刑法实施方面的价值有:第一,通过明确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专门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
第二,刑事诉讼法通过明确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主体的权力与职责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为查明案件事实和适用刑事实体法的活动提供了基本构架;同时,由于有明确的活动方式和程序,也为刑事实体法适用的有序性提供了保障。
第三,规定了收集证据的方法与运用证据的规则,既为获取证据、明确案件事实提供了手段,又为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提供了程序规范。
第四,关于程序系统的设计,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
第五,针对不同案件或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程序,使得案件处理简繁有别,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第一,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原则、结构、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文明程度,是衡量社会公正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指标。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判公开、辩护制度等规定,是民主、法洽精神的体现。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就是在实现其自身蕴涵着的民主、法治、****保障等价值。
相反,规定刑讯逼供、非法采证、秘密审判等内容的刑事诉讼法,是与现代民主、法治精神相背离的。
这种程序下,即使案件在实体处理上没有错误,也会因为诉讼过程中的野蛮、专横,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不仅会对实体处理是否公正产生怀疑,而且会通过程序这个窗口对社会公正产生怀疑,进而对现实社会失去信心,甚至产生对抗情绪。
这从反面体现出刑事诉讼法本身具有的独立价值。
第二,刑事诉讼法具有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
法考重点难点刑事诉讼法笔记

法考重点难点刑事诉讼法笔记法考,提到这个词,估计每个考生都会咬牙切齿,心情复杂——既有对未来职业的期许,也有对考试的紧张。
尤其是刑事诉讼法这块,简直让人觉得头大。
你要是觉得它很枯燥,那就真的是错了!其实啊,刑事诉讼法说白了就是一套“看得见的规则”,告诉我们:咱们生活中发生的那些看似复杂的刑事案件,怎么能在法庭上走得通,怎么才算公平公正。
别看它名字严肃,内容背后可是有很多戏剧性的小细节的。
你要是真学好了,说不定还能成为“民间解说员”,给朋友们讲案子的时候,指哪儿打哪儿,懂得不只是案例,更懂得其中的道理。
说到重点,刑事诉讼法的难点,其实就是那些看起来不太显眼,但一旦碰到就会让你很懵的地方。
比如,所谓的“管辖权”。
这个就很有意思。
你看,大家听到“管辖”,脑袋里第一反应是不是就是法院?是的!但你要知道,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法院来管。
小事小判,大事大判,地界分得清清楚楚的。
有人可能会想,咋这么复杂?其实也没那么复杂,明白了它的规则,咱们就是照着办。
再来就是“侦查阶段”这一块。
这可不是大家想象的那种“警察抓人”,这只是个过程,简单来说,就是要搞清楚一个人是不是涉嫌犯罪。
这里面有个“举证”的问题,举证的责任到底是谁的?是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要是被告人啥都不说,检察院就得拿出足够的证据来。
像侦查人员有时候就会站在“没证据也能抓你”的心态上,结果搞得自己乱七八糟,结果最后又让当事人“清白无辜”。
这其中的博弈,实在是让人想笑又想哭。
再往下说到“审判阶段”。
这个阶段是一个案件最终能否得到公正判决的关键。
审判阶段,法院得根据案件的证据和法律进行判决,但有些证据可能并不完美。
比如证人证言,这就像小孩讲故事,总是能带着点儿“想象”。
而证人的证言往往成了关键证据之一,所以大家不禁要想:一个证言是不是能完全反映真相呢?别忘了,司法上可是有个“疑罪从无”的原则。
说白了,就是如果证据不够强,那就不能随便判人有罪。
一个小小的错误,可能就要把一个人给判错了。
2020法考刑诉法总结

考点一、形式诉讼发与刑法的关系1、刑诉法三个独立的价值:1、刑诉所规定的结构、制度原则程序,能够体现法制民主人权的精神。
2、可以阻却影响刑事试题法的实现,3、创制弥补实体法不足2、影响实体法的实现:1、不告不理2、刑诉中间如果出现法定情行,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3、选择不同的程序也会影响刑法实体法的实现。
4、逮捕不是公诉的必经程序。
考点二、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与范畴1、刑事诉讼价值观影响了刑事诉讼的构造(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当事人主义(实体真实)、职权主义诉讼(人权保障)、混合诉讼(职权和当事人相互吸收))2、我国是混合主义。
3、被害人在公诉和自诉案件中均承担控诉职能。
检察院排除非法证据,是行使监督职能不是控诉职能。
4、审查起诉程序中只存在控辩关系。
(检察院和嫌疑人)5、积极实体真实主义:不放走一个坏人;消极:不冤枉一个好人。
??6、2、刑诉目的学说:犯罪控制模式、正当程序模式(重在维护正当程序)、家庭模式、实体真实主义(积极、消极之分)、正当程序主义(正当程序内保障人权)3、刑诉价值(具有工具价值,也有独立价值):公正第一、秩序(两层含义: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追究犯罪也要有序)、兼顾效益。
比例原则(相当性原则)公正价值应用的体现。
4、实体公正,结果的公正:认证事实准确,法律适用的当。
(就俩,其他都是程序公正)第二专题:基本原则1、具有法定情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轻告时赦他死,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审理中应当应当宣布无罪。
审理过程中侵占罪,裁定终止审理。
庭前审查发现侵占罪,退回检院。
3、亲告:侮辱诽谤+虐待暴力干涉加侵占。
撤诉、庭前审查死亡的终止审理。
4、法律程序原则:立法有法可依,司法有法必依。
刑法罪刑法定、刑诉程序法定,英美国家是正当程序和程序法定要求一致。
5、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之间,6、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关系,上级检院认为下级二审抗诉不当的,可以直接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
刑事诉讼法易混淆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作为诉讼法是对记忆要求很高的学科,而且相对实体法而言,程序法更容易得分,“性价比较高”,很多题只要把知识点记住就能正确做题。
而且刑事诉讼法在司考中的分值也相当可观,因此,建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穷尽式复习”。
尽量不留知识盲点。
刑事诉讼法中有些考点要进行比较记忆,否则极易混淆。
比如哪些案件具体是由公安机关、法院还是检察院受理,死刑复核和死缓复核结果的比较,一审、二审、再审不同审理阶段的审限的不同、三大诉讼二审审查范围的比较等,如自诉案件包括三种情况:告诉才处理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公诉转自诉案件,三者之间在哪些方面有异同,不起诉的三种情形: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三者之间有何异同,不同案件的审判组织的比较,是否可以独任制,是否可以要陪审员等等。
同时在复习时,要随时联系民诉和行政诉讼进行比较记忆。
以下就是万国专业研发团队对刑事诉讼法中易混淆知识点进行的总结:1、三大诉讼法审判公开原则的比较审判公开原则司考经常会涉及到,而三大诉讼法中均有这一原则,其内容并不完全相同,需要注意区分。
刑事诉讼法:(1)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被告人为14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这里的年龄以犯罪时为准;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2)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被告人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1)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2)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不公开审理。
2、对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同处理方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六种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而不同的诉讼阶段针对不同情形的处理方式是需要区别记忆的。
(1)不予立案或不予受理:在诉讼开始前就已经发现具有六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对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决定不予立案;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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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刑事诉讼事难点知识点1、P14 对于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靠其自己或者近亲戚向法律援助提出申请,并非任何机关都有义务负责入供法律援助。
对于“盲聋哑、精神病、无期死刑、未成年”的法律援助,也只有公、检、法有职责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知法律援助,其他机关没有职责。
2、P16《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实行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整体独立意义的机关独立,题目中的法官独立、合议庭独立都不对。
4、有一些人,虽然或直接或间接地参加了诉讼活动,但立法中没有确认其诉讼参与人地位,譬如:见证人、近亲属、有专门知识的人、旁听人员等。
诉论参与人不包括公检法等国家专门机关的人,出庭就办案经过说明情况的侦查人员不属于证人,也不是诉讼参与人。
5、P20 A项中翻译人员属于诉讼参与人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B项中的法医是鉴定人,属于诉讼参与人中的其他诉讼参考人。
6、P22 《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7、《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8、《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
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经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可见,该规定只适用于证人,而不适用被害人,选项中虽然表述为“作证”,但无法改变被害人不是证人的事实。
9、如果诉讼代表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法院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10、P25被告人分为自然人被告人和单位被告人,自然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单位被告人均享有,譬如委托辩护人、拒绝辩护、申请法援、最后陈述等。
11、《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可见,只要案件发生于军队内,都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
另需注意,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缉私部门、中国海警局虽然都可以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行使类似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权,但有一种侦查行为不可以行使,即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专属于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12、对未成年人,一般会与成年人案件分案起诉,法院也应当分案审理。
同时,如果分案起诉至同一个法院,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13、P32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好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本题非法拘禁案中,在途M省C市航行至A市过程中,甲因害怕乙投案自首一直将乙捆绑拘禁于船舱,整个拘禁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在A市和C市,所以A市和C市对非法拘禁案都有管辖权。
14、中国人与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犯罪的《高法解释》第9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管辖权(一“入”两居)上的不同。
中国人在国外犯罪: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
15、请重点掌握强制措施的变更性原则的两层含义:(1)解除:由强制措施状态变为非强制措施状态。
(2)变更:由A强制措施变更为B强制措施。
而同一种强制措施的自身变化不属于变更性原则。
譬如,增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数额,增减监视居住的时间等等。
16、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对于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不得连续讯问24小时,连续审讯24小时属于变相的刑讯逼供。
17、取保候审未经法院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错,是执行机关批准。
18、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应外罚款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对保证人作出罚款决定。
可见,决定机关是公安机关而非检察院。
19、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如果在审判阶段,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决定对被告人先行拘留,但要由公安机关执行。
这是法院能够决定刑事拘留的唯五情形。
20、《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21、国和恐:限制律师会见权;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可暂不通知家属。
国公人:律师揭发检举义务;通信权中看守所可以截留、复制、删改信件或者告知侦查机关。
国恐黑毒:对证人应当保护;可以技术侦查。
22、P77《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险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23、P78《公安机关规定》第130条第1款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简单的说就是:有事;有人;属实。
24、《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11条规定: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本院批准逮捕和同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职权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初审。
25、P81法院决定逮捕之前可先行拘留甲。
(错,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但法院不可以先行拘留,应当由公安机关先行拘留)26、P84 考生大多数可以掌握一审被宣判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后,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被告人。
但考生会忽略一个前提是,该条文只适用“在押的”被告人。
如果被告人的自由没有被剥夺,一审宣判后无需变更强制措施。
26、P81 决定立案,需要由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
决定不立案,检察官即可决定。
27、P86《高法解释》第15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五日内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附带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制作笔录”28、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仅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9、非法搜查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者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搜查行为本身一般不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毁损,如果通过搜查扣押或者拿走了被害人的财物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通过追缴或者退赔的方式得到弥补,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0、讯问未成年人时,检察院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
虽然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但我国目前没有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的规定。
31、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的证明文件。
32、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
33、《刑事诉讼法》第143条第1款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可见,侦查人员需要“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才可以实施扣押邮件、电报的行为。
34、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35、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但对被害人、证人等不可以强制检查。
36、P106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可见,在D项中,周某死亡,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需要处理周某涉案财产的,检察院无权对冻结的赃款直接作出处理,而是“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37、P30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批准、决定机关:(1)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2)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可见,一般而言,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部门批准。
但是,如果有期徒刑余刑在3个月以下的,刑罚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此时,暂予监外执行由应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批准。
38、P31《高法解释》第13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39、P32《高法解释》第14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40、P35《高法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41、P37《高检规则》第21条规定: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
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
42、P37《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43、P40辩护人的范围:(1)1名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请2名辩护人;(2)1名辩护律师不得为同案2名以上的嫌疑人、被告人辩护;(3)同一律所的2名律师,可以分别为2名同案犯或者关联犯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