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正)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3.28•【字号】•【施行日期】2002.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2014最新计划生育新政策规定是什么
2014最新计划生育新政策规定是什么?2014年我国计划生育新政策如何规定?单独二胎政策是否已经落实到计划生育新政策中呢?目前各地正在为启动“单独两孩”政策积极努力,预计部分省份2014年一季度可以实施。
而2014年计划生育有些什么新变化呢?更多具体内容由民事律师为您介绍。
2014最新计划生育新政策规定是什么?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具体的各省份、地方的生育政策的实施是根据各省份、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2014年我国计划生育新政策最大的变化就是开始实施“单独二胎”政策,更准确地说是“单独两孩”政策。
2014最新计划生育新政策规定是什么?“单独两孩”是指夫妻双方一人为独生子女,第一胎非多胞胎,即可生二胎。
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进入生育高峰,计划生育今年成为热点话题,多位委员和党派提案都涉及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政策的修改完善。
需要注意:单独两孩”不等同于“单独二胎”。
如果“单独家庭”的第一胎生的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的话,那该家庭就不再适用“单独二胎”的新政了。
(一)计划生育新政策实施时间: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要走一定的法律程序,法律程序走完才能在当地实施。
各省具体实施可能还需要一些时间,最快2014年初各地就陆陆续续将开始实施。
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曾指出,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由各地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通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修订地方条例或作出规定,依法组织实施。
全国不设统一的时间表,将由各省(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时间。
(二)如何申请“单独两孩”?符合政策夫妇可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材料到街道乡镇计生办申请再生育。
双方只需一方户口所在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就可去申请。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正)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2.21•【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5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014河南二胎新政策网友整理版
2014河南南省二胎新政策网友整理版(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
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
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LK 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
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
育的;
(七)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八)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符合下面条件之一要求
生育的,经批准也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
2.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父母的(若姊妹数
人,只照顾一人);
3.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4.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订版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订)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生育二胎新政策
如下图所示,2020-2055年,中美 两国劳动人口增长分化越来越严重, 美国继续走高,中国急剧减少。
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2013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 2亿,本世纪30年代中期将达到4亿,占总人口的比例将从 目前的1/7提高到1/4。
持现行生育政策不变,总和生育率将 继续下降,总人口在达到峰值后将快 速减少,影响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以及 中华民族的长远发展。
劳动年龄人口开始减少。人口
老龄化速度加快,2013年60岁 及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2亿,本
一是
二是
世纪30年代中期将达到4亿,占 总人口的比例将从目前的1/7提 高到1/4。
家庭规模持续缩减。
独生子女家庭1.5亿多
户,独居老人的比例提 高,家庭的传统功能有 所弱化。
三是
四是
城乡的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 高,少生优生、优育优教的生 育观念正在形成。。
1970-2030 年日本的劳动人口 增减变化与 1990-2050 年中国 的这一变化趋势基本相似。
2014年我国生育二胎的新政策
到2014年,我国的生育政策就变宽了。那么,2014 年单独二胎实施后,我国的生育政策就变成这样的了:
1、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父 母可以再生育的; 2、符合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 3、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4、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5、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 6、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正常劳 动能力的人员,烈士的独生子女。 7、夫或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二胎。
看到这样一句话: 这比以前要进步很大,更人性化,不过由于社会压力巨 大,更多的老百姓选择只生育一个子女。 王培安副主任: 进入本世纪以来,我国人口形势发生了 重大变化 。人 口众多仍然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同时人口结构性问题日益成 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正)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9.26•【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省、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公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所在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全文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全文2014年5月29日下午,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这标志着备受全省人民关注的“单独二孩”生育政策已经在我省落地,并于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天津单独二胎最新消息2014
天津单独二胎最新消息2014 天津市单独二胎政策自2014年2月14日起正式实施。
2014年天津单独二胎最新政策适用于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被批准生育二孩的夫妻需与生育第一个子女间隔4年以上。
符合规定生育二孩的夫妻可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和产...天津市单独二胎政策自2014年2月14日起正式实施。
2014年天津单独二胎最新政策适用于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被批准生育二孩的夫妻需与生育第一个子女间隔4年以上。
符合规定生育二孩的夫妻可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和产假。
下面编辑为您详细介绍2014年天津市单独二胎最新政策。
一、天津市单独二胎适用人群: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按照一方是独生子女的进行申请即可。
按《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规定,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二、天津市单独二胎生育间隔要求:按《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经批准生育二孩的,应当与生育第一个子女间隔四年以上,但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再婚夫妻女方系初育者、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这三种情况除外。
单独夫妻生育二孩同样要遵守以上生育间隔要求,这样有助于缓解生育堆积现象的出现。
三、单独二胎政策实施时间: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即天津市自2014年2月14日起施行单独两孩政策。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妻已经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处理。
四、生育保险政策与产假政策:(一)生育保险政策凡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且用人单位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均可享受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
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均可享受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正)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4.22•【字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4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单位管理、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垦区和森工林区内的本条例实施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成员单位考核制度。
公安、工商、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卫生、农业等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考试:解读2014年两会关键词之单独二胎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考试:解读2014年两会关键词之单独二胎【报告摘要】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落实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
【报告解读】【专家解读】出台单独二胎政策,符合时宜,目前这一政策已在多省市推行,能有效改善家庭人口结构,还有助于缓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压力。
——全国人大代表张天任独生子女政策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制定的特殊生育政策,曾在控制人口增长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时至今日,我国人口形势已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都取得了辉煌成就,在人口与发展关系的新格局下,生育率回升有利于人口的长期均衡发展,有利于优化人口的年龄结构,有利于保持经济发展的活力,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利于家庭结构的改善和发展能力的提高。
良政还需善行,计划生育新政应该充分尊重符合政策条件的夫妇自由、自主地决定和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权利,并在管理上简化相关手续,积极为群众提供便利化的服务。
生育政策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无论是“单独生二孩”,还是最终取消独生子女政策,都会带来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和社会需求的变化,进而带来新的政策需求。
【完善生育政策意义】人口问题始终是关系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生育政策是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核心。
现行生育政策是在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并随着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变化不断完善。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根据人口形势发展变化,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改善人口结构有利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人口低生育水平稳中有降,15至59岁劳动年龄人口总量开始减少,劳动力平均年龄不断提高。
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高龄化趋势明显。
人口发展周期较长,在劳动力数量较丰富、人口抚养负担较轻的时期,及时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保持合理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增强经济发展活力。
二是有利于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
近年来,我国家庭呈现规模小型化、结构多样化趋势,独生子女家庭和独居老人比例有所升高,家庭的生育、养老等基本功能有所弱化。
2014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2014年国家计划生育最新政策
2014年国家计划生育最新政策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2014年国家计划生育新政策:第十九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应当在生育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样本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三)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河南省单独二胎新政策2014
河南省单独二胎新政策2014核心内容:河南省单独二胎新政策于2014年5月29日落地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符合河南省单独二胎政策条件,并且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过批准,依法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2014年河南省单独二胎新政策的内容。
2014年河南省单独二胎新政策:一、河南省单独二胎独生子女的界定:独生子女一般指夫妇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子女的。
可视为独生子女的情形:1、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2、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以及该夫妇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
二、没有二孩生育证的处理:《二孩生育证》是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重要法律凭证,也是行政许可的证照形式。
符合《条例》第17条、18条规定,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过批准,依法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条例》公布实施当天生的孩子,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征收社会抚养费,但如果没有《二孩生育证》,则违反了生育证管理规定,要征收无证生育罚款500到2000元。
三、单独二胎办理流程:1、填写表格。
填写《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2、单位核实。
《二孩生育证审批表》需经夫妻双方单位或户籍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署核实意见。
3、提供材料。
(1)经相关部门签署核实意见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2)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3)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簿(或提供子女的相关证明材料);(4)单独一方生母(养母)单位或户籍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结婚且只生育(收养)一个孩子证明。
独生子女父母离异或再婚的,同时提供生父(养父)所在单位或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5)夫妻近期2英寸免冠合影照5张。
4、审批及发证。
2014年计划生育二胎相关政策出台
2014年计划生育二胎相关政策出台关于计划生育二胎政策09年1月1日是有新条例出台并开始实施,但是无论新旧条例,如果双方一方为居民户口的都不具备二胎生育条件,如果双方是农村户口并第一胎是女孩的又或者你们夫妻双方是独生子女的话那才可以生育二孩。
第四十二条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
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的。
(三)只有1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五)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1个女孩的。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
(七)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
(八)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1个子女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十)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只生育1个女孩的;2.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2人以上的,只能准许1人;3.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者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1个子女的;4.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个子女的。
2014年广东省单独二胎最新政策
2014年广东省单独二胎最新政策:一、独生子女的界定标准: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号)的规定,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二、政策衔接问题(一)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正式实施前已经怀孕但尚未生育的单独夫妇,可在2014年6月30日前依法申请补办再生育审批手续;逾期未补办审批手续的,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正式实施后申请再生育的单独夫妇,应严格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二)对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经生育的“单独”夫妇,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处理。
(三)“单独”夫妇一方为我省户籍的,可自愿选择适用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省份的生育政策的规定执行。
对于户籍从外省迁入我省并在我省提出按“单独”申请再生育的,应以我省规定的标准予以确认。
(四)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可申请再生育一胎。
批准再生育时应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停止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已发放的不要求退还)。
(五)按《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粤人口计生委〔2010〕106号)规定领取奖励的“单独”夫妇,如符合再生育条件,可申请实施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自批准再生育当月起,停止发放奖励金(已发放的不要求退还)。
三、“单独两孩”再生育的申请审批程序:(一)“单独”夫妇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以及独生子女一方父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属于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并填写《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
(二)将填写好的《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分别交男、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加具意见;有工作单位的,应先交其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再交双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加具意见。
山东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2014
山东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20142014年,山东省出台了新的计划生育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夫妇生育二胎。
这一政策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在过去的计划生育政策下,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孩子,而如今的新政策为有条件的夫妇开放了二胎的机会,这对于很多家庭来说是一个重大的利好消息。
首先,新政策的出台将有助于缓解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而实行二孩政策可以有效地增加人口数量,从而减缓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多的劳动力和人才资源。
其次,新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人口的增加将带动消费市场的扩大,对于拉动经济增长具有积极的作用。
另外,二孩政策也将带来更多的生育服务需求,从而刺激相关产业的发展,为经济增长注入新的动力。
此外,新政策的出台也将对家庭结构和社会风气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过去的计划生育政策下,很多家庭只有一个孩子,而如今的二孩政策将使更多的家庭拥有两个孩子,这将对家庭关系和子女教育产生积极的影响。
同时,也将有助于传统观念的转变,促进社会风气的开放和多元化。
然而,新政策的出台也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思考。
首先,必须严格控制生育政策,避免出现生育数量过多的情况,从而导致资源的过度消耗和社会的不稳定。
其次,必须加强相关的生育服务和政策保障,为符合条件的夫妇提供更好的生育环境和条件,确保新政策的顺利实施。
总的来说,山东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的出台将对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既有利于缓解人口老龵化问题,促进经济的发展,也将对家庭结构和社会风气产生积极的影响。
然而,也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思考,加强政策的控制和保障,确保新政策的顺利实施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希望新政策的出台能够为山东省的社会发展和人口政策带来新的活力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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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列入移民规划的山区贫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个 子女的; (三)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 (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 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 没有生育能力的。 符合前款第三项规定,女方姐妹多人,二人以
上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只批准其中一人。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 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的;( 三) 婚源自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 (五)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六)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 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 女
并已怀孕的; (七)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一,也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一个子女是女孩;夫妻一方为 独生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夫妻一方的 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一方为二等乙级以 上革命伤残军人。 此外,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 承包经营并不再领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符合 本条
例规定。禁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地(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 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 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 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 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 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 有一个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 港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 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的; (三)国有煤矿企业职工,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 并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 一个子女为女孩
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一方残疾,相当于残疾 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
侨的。 夫妻一方经地(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 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可以 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 (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在未
取工资的原职工,一方无子女;夫妻一方为丧偶,另一方无 子女;夫妻一方为离异有两个以下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夫妻 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 劳动力。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男 女双方按照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
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 女为晚育。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 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 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
(四)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 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促进 优生
、优育。 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均依法随
原配偶生活的。 因计划生育政策试点、科学研究及其他特殊情况的需 要,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愿,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批准 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汉族公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吉林:根据吉林现行的《计生条例》规定,夫妻生育 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再生育一
个子女: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 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夫妻双方均为 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 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夫妻双方为农村 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 取工资的原职工,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
、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九)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 子女的; (十)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 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
的; (十一)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 (十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 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二)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 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夫妻因患不孕症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的;
(四)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 亡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夫妻,不得再生育: (一)有生育能力,符合生育一个子女规定,但已收养或 者送养子女的; (二)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在再生育前又收养或者送 养子女的; (三)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怀孕后无正当理由引产, 或者生育后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死亡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
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 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生育一个子女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
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 个子女均为女孩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达斡
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要 求节育的,给予技术服务。 其他少数民族(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公民,一对 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 个子女: (一)汉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 丧偶已生育过
(十)子女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为病残儿, 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 的; (十一)同胞兄弟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只一人有 生育能力的;
(十二)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女无儿户的所有女儿和 女婿均为农业户口,其中招婿的一女的; (十三)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 子女的,要求生育时,女方不受年龄已满26周岁限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 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
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五)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5年以上的;
(六)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残疾,且 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七)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八)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
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九)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只有一个女孩也为农 业户口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
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经市(行署)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 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 健康儿的; (五)特殊情况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 民政府备案。 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
的; (四)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五)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 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一方无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为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 (三)夫妻一方为离异有两个以下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两个子女的; (二)少数民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公民,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 生育一个子女。 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
年龄已满2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计划 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一方是独生子女 的; (三)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 的; (四)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
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计生部门 备案。
江西:江西省出台《特殊情况的夫妻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审批制 度和程序》,根据这一制度,符合4大条件的特殊夫妻,可以申请再 生一胎。
陕西
:2009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对有特殊贡献人员作出照顾性政策:因保护人 民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劳动力者,烈 士的独生子女,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