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人治-法治假设的差异及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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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政治文化中“人治”与“法治”比较-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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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政治文化中“人治”与“法治”比较中国的基层官员经常为这样的情况而烦恼,即面对一些上访群众的极端行为,如果满足其诉求,又会催生更对极端行为;如果置之不理,又会积累社会矛盾、影响长治久安。

处理也不对,不处理也不对。

这种进退失据的困境,反映了我国法治意识的缺失。

那么中国为什么法治意识相较于西方显得那么单薄呢?这恐怕要对比中国与西方传统政治文化的源头,从中或许我们可以找到些许原因。

一、中西政治传统中对“人治”与“法治”理解存在巨大差异中国古代的“法治”概念来源于法家之言,它的含义是指用法律来治人,即把法律当成治人的工具;而在西方传统的政治中,法治的含义是“Rule of law”,即法律的统治,意味法律是最高的统治者,任何人都要受法律的约束。

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的核心在于权力制约,亦即治官,而后者的核心在于治民。

儒家是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的代表。

儒家崇尚人治论,主张贤人政治,认为道德高尚的人应居于王位。

人治论的理论基础是性善论,认为人可以成为道德高尚的人。

因此,儒家在政治上寄希望于统治者的道德自律,对统怡者的人性采取了一种非常信任的态度,而忽视了对统怡者的外在制约。

儒家的贤人政治学说为最高统治者赋予了最好的德性,同时也赋予其最高的权力。

尽管儒家“圣王”说的初衷是只有圣人才有资格做王,而在政治实践中则是王最有资格做圣人。

与儒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西方法治理论中的“中人”说,其不承认有什么道德超人,统治者与普通人的道德水平并无区别,而且都存在着人性的弱点。

因此,西方“法治”两个基本点:一是保权即保护人民的权利(Right),二是限权即限制统治者的权力(Power)。

正是因为中西传统文化的差异,对“人治”与“法治”的理解相距甚远,导致中国传统文化中“法治”思维的单薄,人们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很差。

究其原因,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

” 同时,马克思也曾说:“君主政体的原则总地说来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

中外法治理念差异

中外法治理念差异

中西方法治理念差异我们都知道,法治思想起源并完善于西方社会。

中国建设法治国家,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西方成功的法治经验和法治文明的成果。

现代意义的法治是源于西方的法治观和法治体制,中国传统的法治观和法治体制体现的法治实质上是人治。

在不同的社会背景和经济条件下,中外法治理念形成并出现较大差异.下面我想简单探讨一下中外关于法治实践性理念的差异,以下纯属个人观点,如有评论不当,还请老师包涵.探讨西方社会的法治思想当然要从其滥觞时期开始研究.以苏格拉底之死为例: 众所周知, 苏格拉底晚年被奴隶主贵族以”慢神”和”腐蚀青年”为由关押起来, 并由一群鞋匠、裁缝和不识字的游民所组成的审判人员判处苏格拉底死刑。

他的弟子们认为, 老师所犯之罪是莫须有的并做好一切准备帮助老师越狱, 但苏格拉底拒绝了,他说: 如果我逃离雅典等于是践踏了雅典的政府和法律, 如果人人都践踏法律, 造成法律的裁决失去权威, 雅典就不能苟存。

可见, 苏格拉底是一个纯粹的法律实定主义者 , 坚信法律的效力只适合于法律体系本身制定的规范与制度。

苏格拉底认为法律是至上的、正义的、公平的, 有良知的人首先是遵守法律的人, 服从法律是公民的天职、责任, 更是一种公民对于国家的义务。

为此, 即使他的学生们给了他再生的机会, 可他还是选择面对死亡。

苏格拉底心中的”神”大约不是雅典神庙里供奉的”神”, 如果雅典公众是”酣睡者”的话, 那么苏格拉底便是”唤醒者”, 在酣睡者与唤醒者之间, 立场截然相反, 意愿完全相悖.这就像苏格拉底不由自主地站到了雅典公众的对立面, 为他的死, 提供了必然性。

这里涉及对苏格拉底心境的分析, 在他的心中, 人民对于他的裁判是集体智慧的产物, 具有权威性, 雅典人民根据公众制定的法律将其送上断头台, 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是雅典民主的最佳印证, 即使他内心认为雅典人民对他的审判是不公正的, 他的心中亦充满了对法律的虔诚与信仰.就像苏格拉底一样,在大多数西方人心中,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形同虚设, 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 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感情、他的直觉以及他的信仰.信法,守法,用生命捍卫法律威严,像一个卫道士一样做出牺牲,坚守着法律应有的强制性.苏格拉底对后世西方人的法治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在法律问题上, 与苏格拉底同时期的我国的孔子支持的是一种伦理法,这种伦理法是以宗法人伦道德为基础, 主张德主刑辅, 讲求仁政。

中西方文化的差异

中西方文化的差异

中西方文化的差异中西方文化的差异可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性善与性恶中国人相信人本性善,西方人相信人本性恶。

中国人是农业文明,土地固定、人员固定,是熟人社会。

在熟人社会中,熟人的约束,使得村民更多展示了人本性善的方面,性恶被抑制了。

而西方人是海洋游牧文明,游走不定,是生人社会。

在生人社会中,缺少熟人,人与人之间时刻保持着警惕,使得西方人更相信人本性恶。

善分为真善与伪善,恶分为真恶与伪恶。

真恶不可怕,惹不起可以躲,要是实在是十恶不赦,会有法律惩罚。

但是伪善就不一样了,因为它无法分辨,无法制裁。

二、人治与法治中国人是人治国家,西方人推崇法治。

中国的人治思想来自性善,正是因为相信人本性善,所以才会相信有永远不犯错误、即便犯了错误,也会自我纠正的大贤。

所以说性善和人治是中国立国的根本,是一对不可拆分的“双胞胎”。

所以中国人是人治国家。

西方人相信性恶。

崇尚理性的西方人认为,人是神与兽的结合体,及时是最好的人也不能消除兽性和私人感情,这种兽性和私人感情一旦获得没有限制的权利的辅佐,就会无限制的膨胀。

所以西方人推崇法治。

三、集体与个体中国文化看重整体,西方文化尊重个体。

一方面,中国是农业文明社会,通常是以家庭生产和消费为单位的小农经济。

在大工业机械生产之前,由于农业生产非常繁重,依靠个人的力量无法完成,所以得依靠家庭甚至是家族的力量。

另一方面,中国人是靠天吃饭的,一年四季必须得是风调雨顺,中国人得依靠大自然,这就是天人合一。

所以中国人看重整体,人与人之间的整体和人与自然之间的整体。

西方的文化区别于中国,导致了西方人看重个人。

商业的根本是“利己”。

个人的利益、个性的维护成为商业运营的保证。

海外冒险也需要合作,但是因为贸易是流动的,那么合作也是流动的,而不是固定的。

为了保证贸易的顺利进行,能够做到的,就是在遵守契约的前提下,每个人的个体权益得到最大的限度的保障。

所以西方人尊重个体。

总的来说是地理位置倒置了不一样的经济基础与文化。

最新 从法制史角度看中西法治的差异-精品

最新 从法制史角度看中西法治的差异-精品

从法制史角度看中西法治的差异摘要:中西法治存在诸多差异, 通过民主与自由、道德与法律、贫富与权贵、行政思维与法律思维的比较, 对我国不崇洋媚外也不故步自封的法治改革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民主自由; 道德法律; 贫富权贵; 官员思维;Abstract:There are many different in the rule of law between Chinese and western, through the comparison in democracy and law, morality and law, rich and powerful, administrative thinking andlegal thinking, reference to the reform of the rule of law for us.Keyword:democracy and freedom; morality and law; rich and powerful; official thinking;一、民主与自由现代的中国与西方社会都在建设自己的法治社会, 但两者法治的形式与内容是有区别的, 这源于深远的历史传统。

西方倡导法治是自由的依靠, 它维护了在法律禁令范围之内为所欲为的自由。

苏格拉底指出正义的法律必须合乎人们的利益, 能够促成人们美好而公正的生活[1], 西方的法治应当是自由的化身。

而中国法治可以比作民主的化身。

单从法治的实施者——法官的产生看, 我国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院长;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地方各级法院院长和地方各级检察长。

选举制度是中国的产物, 因而法治自然带有极大的民主色彩。

西方学者认为人民主权往往是潜在的暴民统治, 但并不能证明中国把民主当作法治的着重点就必然导致暴民统治, 因为人民具有不平等的能力与水平, 如果未受教化且缺乏才干的个人成为统治者极有可能导致暴民统治[2], 但如果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 经过层层选拔的众多优秀者集体统治, 导致暴民统治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减少。

中西方人治\法治假设的差异及影响分析

中西方人治\法治假设的差异及影响分析

中西方人治\法治假设的差异及影响分析人性善恶的话题是古今中外哲学家、伦理学家争论的焦点。

从价值形态来看,善恶是人性价值的正反两个方面都有其积极和消极的因素;从中西方人性论的传统发展来看,中国传统是坚信人性本善的,而西方传统则抱持人性本恶的基本信念。

通过叙述中西方先哲对人性争论的焦点和对其价值取向的睽异来管窥二者对中西方治国建构的影响。

标签:人性;幽暗意识;人治;法治D91 人性善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在中国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儒学始祖——孔子,就已经提出了仁的人格品性及性相近,习相远的人性善思想,这是平等在中国人性学上最早的依据。

人性善集大成者是同时期的孟子,他从天赋四端即仁、义、礼、智和主体的角度为中国的仁政提供了理论基础并虔诚地相信人性是善的,还从道德立场论证,人的思想和行为达到道德标准的要求后人不仅是幸福而且是高尚的。

相反,苟子持人性恶的观点,他认为人都具有趋利弊害的本性并将人性恶划分为好利、疾恶和耳目之欲。

人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及追求利益而操戈相斗,如是“修身成圣”和“化性起伪”便是去恶向善的桥梁。

此外,告子是“人性空白”的代表。

他的“生之谓性”的论点清楚地表明了人的自然属性不具有道德意义就像无墨的白纸一样,白纸是人的本性而代表道德的墨则是人为的勾画,是后天的环境或人为的加工对人的影响造就了人性是善或恶。

到北宋时期的王安石则有“有情然后善恶形为”的说法认为情合于理时则善;不合于理时则恶。

因此,他认为人性的善恶与“情”和“理”有不可脔割的关系。

儒家代表人物世硕也明确指出,人具有善恶两种自然属性,后天的成长会造就向善或向恶的发展,认为人的天性中,同时具有善恶两种因素,两者混杂而善人恶人之分则取决于后天的修养,激发善的因素便成为善人而发扬恶的因素则为恶人。

后世赞成此观点的代表人物有董仲舒、杨雄、王充、韩愈等人。

罕譬而喻,传统儒家人性中从整体上强调人具有的善性以及力导人避恶趋善,虽然荀子认为人性恶但是从化性起伪到修身成圣这一终极儒家理想却是没有迁变的并和西方传统人性恶有本质的区别,是儒家人性思想在治国建构、励精图治方面力推德治或人治的逻辑前提。

中美大学治理特征的“人治”与“法治”比较

中美大学治理特征的“人治”与“法治”比较

中美大学治理特征的“人治”与“法治”比较谢丽明晰中美大学治理特征,是中国高等教育“双一流”建设的必经之路。

中美大学的内部治理特征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中国大学由于法律不健全、科层次管理以及人情社会的原因,表现出人治的大学治理特征,其具有灵活性、高效性、创造性的优势,也具有随意性、专制性及恶化竞争的缺陷;美国大学由于法律公约、法律意识以及法治传统,表现出法治的大学治理特征,这种治理特征具有规范性、公平性、权威性、透明性的优势,但也具有低效率、不及时和刻板性的缺陷。

大学治理是一个广泛而综合的过程,它不仅包括教育行政管理与教学质量管理,还包括通过学术和行政管理机构、资金与产权结构、督导评估机构等的合理设置与安排,形成一个制度化的结构,也就是大学治理结构,用以保证大学内部机制的有效运行。

“双一流”建设是目前中国大学所面临的共同问题,总所周知,美国作为拥有最多的世界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稳居世界前列的高等教育强国,这于其先进的大学治理经验密不可分。

中国作为拥有众多高等教育机构的高等教育强国,在自身悠久发展历程中也沉淀了宝贵的治理经验。

为了进一步建设世界一流的高水平大学,我们必须明晰中美两国在大学治理特征上的差异性,从而明确各自的利弊,推动我国大学治理结构的完善,适应高等教育的“双一流”建设趋势。

1 中国大学内部治理特征——人治中国大学内部治理的组织机构与制度安排是在国家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法律规定下依法运行的,国家法律的不全面不完善,使得我国大学内部治理出现了人治代替法治的现象,所谓人治即校园治理过程中由个人或极少数人意志来决定学校发展政策和方针,而法律处于从属地位。

1.1 我国大学内部人治的原因首先,相关法律规定不健全。

我国国家法律规定的漏洞导致大学治理组织运行的无章可循,人治占据主导地位。

第一,《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表述冲突,《教育法》中规定学校工作由校长负责,《高等教育法》规定由党委领导、校长负责,二者冲突与矛盾。

人治与法治辨析

人治与法治辨析

人治与法治辨析人治与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政治文明类型,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从历史发展和现实实践看,二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

从二者的含义来看,人治与法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前者指以人治人,后者指以法治人;从二者的基本特征来看,人治与法治都是对政治权力的制约,都强调权力的独断性和权威性,但人治强调权力的独断性和权威性,法治强调权力的合法性和统一性。

本文将从人治与法治的概念、区别、意义、中国传统历史文化中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以及法治建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这几方面进行分析。

人治与法治的概念人治与法治的概念源自于西方,二者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然而在当代中国语境中,二者经常被混为一谈。

实际上,法治与人治是一对既相区别又相互联系的范畴。

从历史和现实角度看,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丰富的人治思想,它不仅为法治的确立提供了文化渊源和思想基础,而且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法治是一种从历史和现实来看都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的治国方式。

但是,必须坚持人治与法治相统一的原则。

坚持人治与法治相统一的原则就是既要反对人治,又要反对法治。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人治与法治是人治与政治与法律的关系;法治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人治与法治都要求民主、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理念;人治与法治都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多样性。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它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以法律来治理国家,从而保障人权和限制权力。

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角度看,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基本方式和最高阶段。

从历史上看,人治与法治是不同性质、不同形态的概念。

中国古代的人治与中国现代法治都是一个历史过程。

从世界范围来看,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治与法治都不可能在完全意义上等同。

实现中国现代法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是一个既有理论层面也有实践层面的问题,它在我国既不可能简单地从正面回答也不可能从反面回答,只能采取辩证分析的态度。

浅议中西法文化的比较——从人治与法治说起

浅议中西法文化的比较——从人治与法治说起
得, 而法律 唾手可得。 韩非认 为, 象尧舜这样的贤 明君子, 千世才 出一 个。世上更多的是智慧平平之君 。 他们如掌握了法律 这武器 , 一定 治
国的商品经济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 , 在法制上形成“ 重刑轻 民” 的特
够 生存 , 因此个人不具有独立发展 的条件 , 也就不可能生成 自由 自主 的主体权利意识。( ) 自然经济 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形态中, 3在 小农虽 然人数众多, 但他们彼此之 间并没有发生广泛的联系, 也就不 能成为
( )重农抑商” “ 一 “ 与 重商政策”
中国传统 的法文化 , 主要成型于漫长 的封建社会时期 。 中国封建
社会的经济形态是小生产方式的 自然经济 , 农业和封建土地所有制构
是法要贤人来制定; 二是法 要贤人来执行 。 贤人在执行中会使不善之 成了社会经济的基础 , 劳动的主要客观条 件是土地 , 而封建统治者在
牢牢控制土地 的同时, 也牢牢控制 着土地上 的劳动者 。这种经济形 长期采取“ 重本抑末 “重农抑商” 、 的经济政策 , 极大地限制 了古代 中
表, 包括汉 以后的某些先人, 则认为法律 比贤人更重要 。一为贤人难 态和经济关系决定了: 1封建统治者为维护其赖 以生存的经济基础 , ()
于法制现代化必然要涉及社会文化及其精神价值基础 的变迁, 当借 适
鉴 域 外先 进 的法 制 文 明成 果 , 别 是 西方 发 达 国家 较 为 成 熟 的法 制 文 特
明成果对中国的法制建设是有利的, 但是, 我们也不 能盲 目地囫 囵吞
枣 , 应 取 齐 精 华 , 其 糟 粕 。因 此 运 用 比较 的方 法 探 究 中西 法 文 化 而 去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 S ce y

论中西方法制的差异

论中西方法制的差异

论中西方法制思想的差异一、引言“个人一旦成为群体的一员,他所作所为就不会再承担责任,这时每个人都会暴露出自己不受到的约束的一面。

群体追求和相信的从来不是什么真相和理性,而是盲从、残忍、偏执和狂热,只知道简单而极端的感情”这段文字摘选于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这本书是法国的社会学家古斯塔夫·勒庞的著作,正如这段文字所说,书中作者将自己的大众心理学的思想表达的淋漓尽致,除此之外,书中的一些观点对犯罪心理学也有一些涉及。

而法律的诞生就是为了让群体中的每一个人的行为得以受到约束,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法律一直被当作用来维护国家统治的最有效的工具,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各国。

然而由于受到中西方历史和文化的差异,中西方的法律思想也存在很大的不同。

也正式因为这种法律思想上的不同造成了立法、法律条文以及法律施行效果方面的不同,以交通法为例,在中国的交通法律法规中都有着类似这样的规定: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灯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不准穿插或超越。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见,救护车堵在路上导致病人死亡,消防车由于堵在路上而错过了最佳的救火时期,这类的新闻也是层出不穷,似乎在中国的马路上不避让救火车、救护车等现象已经成为了一种常态化,这也是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中所表达的大众心理学。

而想法在西方的某些国家中,在交通法规中明文的规定着遇见救火车或者救护车等应该如何避让,如果不避让会遭受什么样的处罚等,因此在这一国家中,避让紧急任务车辆似乎已经成为了一种习惯。

由此可见法律的思想不同导致的法律条文的不同,最终导致了法律实施效果上的差异。

二、中西方法律思想的差异1、中国传统法律以刑为核心,西方传统法律思想以权利为核心:传统的中国法制观念中以“刑”为核心和主要内容,因此古代的中国法律认为刑即法、刑即律,主要是由于封建社会的特殊性,统治者实行高压的政治统治,维护国家的统一。

中国法律制度与西方法治理念比较研究

中国法律制度与西方法治理念比较研究

中国法律制度与西方法治理念比较研究近年来,中国的法律制度与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之间的比较研究逐渐成为学术界和公众关注的焦点。

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其法律制度与西方法治理念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和各自的优势。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法律制度和西方法治理念的异同,以及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启示。

首先,中国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立法机关的权威性和专制性。

中国的立法权集中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手中,这体现了中国的集权制度。

与此相对应的是,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注重分权和制衡,立法机关通常由两院制组成,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互相制约的机制。

其次,中国法律制度与西方国家的区别还体现在法律的适用和实施上。

在中国,法律的适用和实施常常受到行政干预和非法权力的影响。

相比之下,西方法治理念强调法律的平等适用和全面实施,依靠独立的司法机构保障法律的执行。

这种区别导致了中国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不确定性和局限性。

然而,中国法律制度也有其独特的优势。

中国历史上长期以来就有重视法律的传统,法律治国的思想根深蒂固。

中国法律制度融合了传统文化的元素,并且在满足社会集体需求的同时,也注重个人权益的保护。

与此相比,西法治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偏重个人权益保护,而社会集体需求的实现可能相对滞后。

除了以上特点外,中国法律制度还面临一些挑战和改进的需求。

首先,中国的法律制度在适应社会变革和经济发展方面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需要加强法律制度的国际化、专业化和有效性,以适应复杂多变的国际交往。

其次,中国的法治建设还存在问题,如行政干预、司法独立性不足、法治意识和法制教育不完善等。

这些问题制约了中国法律制度的健康发展和权威性。

针对以上问题,西方的法治模式可以给予中国一定的启示。

例如,通过引进西方的司法独立机制和行政诉讼制度,可以提升中国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此外,加强法律教育和法治意识的普及,可以提高中国公民对法律的认知和信任度。

同时,结合中国的国情,也应注重加强法治与社会公平的衔接,以实现社会正义的目标。

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

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

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
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比较:
一、权威性和尊重程度的不同:在西方法治观念中,法律被普遍看作是权威和普遍适用的,法律的权威性受到广泛的尊重和遵守。

而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个人关系和权威比法律更被重视,法律的权威性相对较低。

二、法律适用的方式和目的的不同:在西方法治观念中,法律通常被用来维护公平正义和保护个人权利,强调法律的适用性和公正性。

在中国传统法治观念中,法律更多地被用作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重视法律的实用性和效果。

三、对法律解释权的分配不同:在西方法治观念中,法律的解释权通常由独立的司法机构行使,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一致性。

而在中国传统法治观念中,法律的解释权被认为是政府权力的一部分,由政府机构行使。

四、法律执行的方式和手段的不同:在西方法治观念中,法律的执行通常依赖于独立的执法机构,以确保法律的公平和有效执行。

在中国传统法治观念中,法律的执行更多地依赖于行政手段和社会监督,强调法律的教育和约束功能。

虽然中西法治观念存在一些明显的异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国际交流的增加,双方之间的法治观念也在逐步接近和融合。

中国礼治与西方法治之比较研究

中国礼治与西方法治之比较研究

总的来说,中国春节和西方圣诞节虽然有着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庆祝方式,但它 们都是各自文化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体现了文化的多样性和人类智慧。在 当今社会,我们应更加和尊重不同文化背景下的节日,让它们在促进文化交流 和理解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我们也要传承和弘扬各自的文化传统,为未来的世 界注入更加丰富多彩的文化元素。
在这个案例中,中国礼治强调的是道德和人际关系的处理,而西方法治则强调 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争端。两种方法各有优点和缺点。道德协商可以在一定程 度上减轻法律程序的压力,但也有可能因为当事人不履行协议而产生新的争端。 法律程序虽然可以保证公正性,但也可能因为诉讼时间和成本的限制而使得当 事人选择私了。
启示与建议
中国礼治与西方法治之比较研究
01 引言
目录
02 对比分析
03 产生原因及影响
04 案例分析
05 启示与建议
06 参考内容
引言
中国和西方国家在历史、文化、社会结构等方面存在着显著差异,这些差异导 致了在治理国家和社会方面形成了独特的制度和方法。中国礼治和西方法治便 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治理模式。本次演示将对中国礼治和西方法治进行比较分析, 以期为现代社会治理提供启示和建议。
对比分析
1、特点
中国礼治注重的是德治,即通过道德教化和礼制规范来引导人们的行为。在这 种模式下,统治者通常以君子形象出现在民众面前,以身作则,引导民众遵循 礼制。而西方法治则强调的是权力制衡和法律至上的原则,通过制定明确的法 律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2、历史背景
中国礼治源于儒家思想,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成为了中国古代治理的主导思 想。以“礼”为核心的观念深入人心,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西方法 治则源于古罗马法律体系,经过中世纪神权统治和文艺复兴的洗礼,最终在启 蒙运动时期形成现代法治观念。

在人权和法律制度方面,中国与其他国家有何不同?

在人权和法律制度方面,中国与其他国家有何不同?

在人权和法律制度方面,中国与其他国家有何不同?
随着中国在全球经济中的不断崛起,越来越多的人对中国的人权和法
律制度提出质疑。

相较于其他国家,中国在这方面确实存在一些不同,究竟是哪些方面有别呢?
一、政治体制
中国采用的是社会主义制度,政治体制不同于西方的民主制度。

中国
的领导由中国共产党掌控,这与西方的政治体制存在着很大差异。


人权方面,这意味着中国的言论自由、媒体自由等方面会受到相应的
限制。

二、司法独立性
在西方,司法与立法、行政分开,保障了司法的独立性。

但在中国,
司法系统与政府的紧密联系,使得司法独立性存在问题。

三、群众监督制度
尽管西方也有群众监督制度,但其实践效果相对较弱。

而在中国,由
于行政干预司法的现实存在,群众监督制度变得尤为重要。

群众监督
机制的建立可以使得违法者难以获得免责,反腐败、打击黑恶势力等
方面收到了积极成效。

四、死刑判决比例
相较于很多西方国家,中国的死刑判决数量相对较高。

视角不同,显
然对此也有着不同的言论。

但对于中国来说,死刑是一种有力的威慑
手段,可以有效地减少重大刑事犯罪的发生,为社会带来稳定。

综上所述,中国在人权和法律制度方面与其他国家存在差异。

这些差
异是由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制度背景所决定的。

在对待这些差异时,
我们需要采取理性的态度,既不能一概而论地批评,也不能盲目赞美。

只有充分理解并正确认识这些差异,才能够让社会更加稳定、有序地
发展。

法制、法治、人治区别

法制、法治、人治区别

一直以来都很困惑,我们的国家到底一个什么样的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一个法治社会还是一个人治社会呢?首先来看看人治,人治比较好理解。

我从网络上搜了一些人治的解释,跟大家一起来看看。

人治的解释:人治就是个人或少数人因缘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

1.中国儒家的政治思想。

主张依靠道德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

儒家重视人治,主张为政在人;法固然不可缺,但执政者“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行不正,虽令不从”。

主张君主以身作则,施德行仁,并尚贤使能,任用得力官吏推行礼治,以达“文武之治,布衣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的境界。

主张把人治与礼治、德政结合起来。

2.与“法治”相对。

主张“人治”者认为国之治乱,不在法而在统治者的贤能与否。

所以从儒家的思想来说,他们推崇人治为主,法治辅助。

这就是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的社会主流思想。

社会发展到今天,儒家的思想在继续发扬它的作用,但从主观上来说,我们已经摈弃了人治的内容,加强了法治的部分,因此我相信没有一个执法者承认现在是一个人治社会。

再看看我搜到的对法治的解释。

法治是指在某一社会中,任何人都必需遵守法律,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

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需是法律或法规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或法规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

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组织机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治,是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理性原则,表现为良好的法律秩序,并包含着内在价值规定的法律精神的一种治国方略。

要真真彻底实施法治,很难,所有的法律都是人来制定和执行,只要有人参与就会有感情和思维在里面,就不会像机器一样毫无思维的执行。

最后来看看法制,法制泛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

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一种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

中西法治人治差异评析

中西法治人治差异评析

中西法治人治差异评析摘要:由于地理隔绝及诸多因素,中西方在治国方式方面存在着很大差异。

笔者认为,中国法律是统治者制定的,并为其服务。

而在西方人民的争取下,建立起的各种资产阶级政治制度,是西方先于中国进入法治社会的主要原因,这其中又有经济因素、地缘因素、选官制度等的影响。

关键词:法律中西方比较制定法律根据亚里士多德给法治下的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形成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其揭示了法律的两大特性,即普遍性和至上性,至今仍堪称经典,但这并不能平息学界关于法治定义的纷争,西方法学家对法治的表述虽不相同,实则相近。

张中秋先生从民主政治、宪政、皇权与法权等四个方面为我们分析了古代中国不是法治国家,而是人治的原因。

笔者十分认同。

在此,笔者将从法律的订立过程和目的的角度具体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及产生原因。

中国法治特征及其原因中国法律是统治者制定的,因而也是为统治者服务的,而西方法律多是为限制统治者而制订的。

众所周知,法律是一种要求所有“游戏玩家”遵守的“游戏规则”,而“开发”这个“游戏”的开发者,一定是“VIP玩家”。

法是人定的,而古代中国,这里面的人,指的是统治者或是帮助统治者压迫人民的“法学家”,最著名的法家代表要数商鞅,在法家思想的影响下,虽然抱着法律至上的观点,但在变法中,商君轻视教化,轻罪重罚,剥削和压迫百姓。

虽然在民间他废除了奴隶制度,在法律执行时破除了刑不上大夫、法不责众的固有观念,让公子虔和赢驷都受到了惩处。

他并没有真正站在广大人民的立场上,为广大人民争取自由、维护利益。

尽管其因侵犯贵族利益而车裂而死,但这并不能改变商鞅变法本质上是维护统治者利益,是站在新兴地主立场上,剥削和压迫百姓的工具。

因此,苏轼说:“商君之法,使民务本力农;然其民见刑而不见德,知利而不知义”毋庸置疑,商鞅变法对中国专制主义政治体制的建立乃至秦始皇统一全国都起到了重大作用,在古代中国从奴隶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的社会大变革时期,对中国政治体制改变和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进作用,但其终究是封建主义的“帮凶”。

浅谈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差异

浅谈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差异

浅谈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差异班级:行管111班姓名:***学号:********课程:中外政治制度比较浅谈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差异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这里的规矩就是现在人们普遍认为的法律,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从古到今,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一出现国家就伴随着产生了法律,这几千年的时间下来,每个国家都有一套自己的法律体系,逐渐演变成一种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律制度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

虽说东西方都有法律,但是伴随着各国,尤其是东西方历史的不同,造就了现在东西方法律制度的不同,下面我就从中西方法律文化各自的渊源、中西方各自法律的本位,人的本质差异、人性善恶的差异,以及法律的价值取向来谈谈中西方法律的差异,最后简单的谈谈中西方法律差异对于我自己的启示。

一、中西方法律文化各自的渊源中西法律文化最根本的分歧来自人类起源的问题。

在西方, 上帝造出的亚当夏娃因为违抗了上帝的意志而落入人间, 成为人类的始祖。

而在中华文明的众多传说中, 人类无一例外都是顺应天地之气所生, 是世界当然的主角。

两种文明的差异出现在对人性根本的认识,即性恶论与性善论,按照一般的思维, 性恶的百姓自然需要有强大的专制统治来制恶向善,而性善者更应当有民主自由地发扬性善的制度与之相适应。

可事实却恰恰相反,西方在一千年黑暗的中世纪后迅速进入了民主社会,更让人惊叹的是法律中的宽容平等思想。

从某个角度看, 中华法系给人最深印象的却是捍卫道德的严刑峻法和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在一定意义上它只是统治者行使权力过程中一道可有可无的程序罢了。

究其原因,在西方人心态中, 任何人都有原罪,没有人可以高人一等, 祖先的罪过把所有后代放到了一个更低但更平等的地位上,于是不再有权威,人们更倾向于像自己那不安分的祖先一样相信自己,用自己的理性为社会立法。

如苏格拉底所说:真正的智慧来自于人本身。

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

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

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一、引言法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和社会理念,对于各个国家和文化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中西方作为两个不同的文化体系,其法治观念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也呈现出一些明显的差异。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探讨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以期帮助读者更全面、深刻地了解这一主题。

二、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2.1 法治观念的起源和发展中西方法治观念的起源和发展存在一定的差异。

西方的法治观念源于古希腊和罗马法律传统,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形成了以个人权利为核心的自由主义法治观念。

而中国的法治观念则源于古代儒家思想,重视社会和谐、公正和秩序。

2.2 法律的地位和作用在中西方社会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差异。

在西方社会,法律被视为最高权威,任何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约束。

法律的内容和适用也相对较为具体和明确。

而在中国,法律的地位虽然得到了提升,但传统的行政干预和行政法规的制定仍然对法律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2.3 司法独立和审判公正司法独立和审判公正是法治观念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西方社会,司法独立被视为法治的基本要素之一,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和立法部门,行使独立的审判职权。

审判过程中,所有当事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进行抗辩,并由公正的法官进行裁决。

而在中国,司法独立的实现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司法机关与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较为紧密,对司法活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2.4 司法文化和法治意识中西方社会中的司法文化和法治意识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西方社会,司法透明和法治意识较为强烈,人们普遍具有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对自身权利的保护有着较高的敏感度。

而在中国,司法文化和法治意识的培养仍然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努力,人们对法律和司法的理解和支持还有待提高。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从个人观点出发,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是不可避免的。

每个国家和文化都有其独特的历史、文化和制度背景,法治观念也会因此而产生差异。

虽然中西方的法治观念存在一些差异,但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个国家和文化之间也需要相互学习和借鉴。

中西法治传统的差异及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中西法治传统的差异及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中西法治传统的差异及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1)两种法制传统的结构不同在中国法制传统中,“君权”一直是法的核心,对“法”的强调总是与加强君权联系在一起,“法”被视为君主治理国家的工具。

君主享有最高的立法权,能够决定法律的创制和变迁。

这种传统是古代农耕文明的特点所决定的。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西方法制的形成,是平民和贵族斗争的结果,平民在司法上取得了和贵族平等的地位,古希腊和古罗马国家与法始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与贵族的斗争中,培养了平民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也就造成西方私发发达,所有的人都必须服从法律,法律的制定、修改都需要遵守法定的程序,法由手段上升为目的,法律制定的最终目的是用来限制君权。

(2)两种法律传统的本位不同中国法制传统是集体本位、家族本位,中国古代法在形成的时候,是利用家族、宗族组织以及其血缘亲属关系,维护整个社会的等级秩序。

西方法制传统则是个人本位,小国寡民的社会现实,使发的制定能够兼顾到个人。

中国法制传统的重要特点是强调宗族伦理,强调家族本位,西方法律则形成了保护个人权利自由的历史传统。

(3)两种法律传统中民众对于诉讼的态度不同中国古代的民众一般是谈“法”色变,对于诉讼都有一些畏惧心理,耻讼、厌讼情绪严重,将诉讼看作不光彩的事情,遇到纠纷,尽可能在乡邻父老的调和之下私了,而不愿对簿公堂。

而在西方,法常常被看成权力的保障,人们习惯和倾向于通过法院来解决诉讼,追求法律上的公平正义。

(4)两种法律传统中法的属性不同中国传统法律是公法属性,西方传统法律是私法属性,中国传统法律是形式性的法律体系,虽然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是由刑法,民事法,刑事法立法,行政管理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组成,但公法体系依旧发达,私法并不发达。

西方的法律则是一种民事性的法律体系,民法和商法非常发达,这是建立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上面的。

以上的四种不同是比较常见的不同,中西方由于地域文化的不同,造成双方的法制发展的差异。

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需要中央集权来协调民力,统一调动资源来抵御天灾人祸,给予百姓安全保障。

中西法治之异同

中西法治之异同

一、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概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公元前322年),马克思称他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

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的统治要通过法律来实现,法律是正义的体现,正义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性”,是绝对的正义。

所谓法律统治就是“上帝和理性来统治”。

在他看来,人与动物的区别在于理性,而依法办事是人的理性的要求,也才体现社会正义。

正义论是亚里士多德法治论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把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假设为达到“善生活”的惟一可行的手段。

他还宣称说:“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脱离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

”亚里士多德认为,由自然正义而产生了自然法,它是人类理性的体现,是人们行为的一种道德标准,也是国家制定实在法的依据。

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是以正义为基础的,是存在于社会中的普遍原理,它对人们的行为有引导作用。

自然法要求人们行善而去恶,它禁止人们的罪恶行为,如杀人、偷盗、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而允许从事善业。

实在法是国家制定的法律,实在法的性质由国家的性质来决定。

亚里士多德把法分为良法和恶法。

根据他的主张,凡是在正宗政体下制定的法律为良法,反之,凡是在变态政体下制定的法律为恶法。

在“人治”与“法治”问题上,亚里士多德坚持“法治”。

他认为法治应包括两重涵义:已成立的法律要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亚里士多德指出,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除非在法律未能作出一般规定从而允许人治(即行政统治)的情形下,法律对每个问题都应当具有最高权威性。

亚里士多德认为,“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因为人的个体就有那样的特性,往往使拥有职权者滥用其权力,尽管他们是芸芸众生中的最优秀者。

”亚里士多德意识到:在司法时,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即法律规则的一般性和刚性可能会使法官无法将该规则适用于个别案件的解决。

论西方法治与中国仁治

论西方法治与中国仁治

论西方法治与中国仁治在中西方文化中,它们的治国观念是有差异的。

中国主张仁治,西方则主张法治,在中国文化中,“法令所以导民也,刑法所以禁奸也,文武不备,良民惧然,身修者,官未曾乱也,奉职循礼。

已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可见,在中国人心中,法律只是道德的补充,所以中国人提倡仁爱,提倡自我完善,不提倡用法律来约束人,对法律重视不够,更加注重仁治。

相反,而西方人认为,人的原欲是不应该被压制的。

对于社会和人的规范,应该用法治而不是仁治,通过制度,如三权分立的组织来约束与制约,道德则处于从属地位。

就治国思想的起源来看,中西方是不尽相同的,在西方是上帝,中国则是天,在《圣经》中,上帝创造了天地,树木,虫鱼,鸟兽,给予了人类生命,他成为一切的主宰。

亚当、夏娃违背上帝的旨意偷食禁果,上帝为了惩罚他们,为保证人们能够听从于他,颁布摩西十诫,要求人们按照诫条行事,若好好遵循十诫,上帝就会降下及时雨,叫地生出土产,田野的树木结果子,违背则要受惩罚,这是西方最早的法制观念,它强调平等,契约的重要性,这既是法治,也是神治。

而在中国,天创造了人类,由之生出了德,德有天赋,天为德本。

爱与仁也是不同的,首先,在西方,爱来自于上帝,爱是以神为中心,是神性之爱,而在中国,仁根植于人性,是人性之爱,是神爱与人爱的区别;其次人爱上帝是上帝爱人之回应,就最终意义上爱的对象是上帝,“仁者爱人”之爱的对象是人,最重要的还是人;然则,上帝之创造的爱是契约之爱,平等之爱,而仁爱则是人伦,差等之爱;最后在圣经中,爱是基本道德原则,但在圣经犹太教中,律法则是基本的权威,而先秦儒家特别是孔子的伦理体系中,仁是道德总纲,是社会诸道德规范的主轴,高于其他原则和规范。

西方强调法,而中国强调理,西方的法是保证爱能被实施,因此有了摩西十鉴来约束人们的权力,用摩西十鉴作为规范,保证人人都能体会到爱,并且人人都能遵守它,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西方的法是维护爱的工具,并且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西方的法治,犹太伦理偏重他律,中国则强调仁礼,仁是人的本质特性,克已复礼为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仁的思想包括了统治者体察民情,发对苛政和刑杀,也体现了民本思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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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人治\法治假设的差异及影响分析
摘要:人性善恶的话题是古今中外哲学家、伦理学家争论的焦点。

从价值形态来看,善恶是人性价值的正反两个方面都有其积极和消极的因素;从中西方人性论的传统发展来看,中国传统是坚信人性本善的,而西方传统则抱持人性本恶的基本信念。

通过叙述中西方先哲对人性争论的焦点和对其价值取向的睽异来管窥二者对中西
方治国建构的影响。

关键词:人性;幽暗意识;人治;法治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1)16-0227-02
1 人性善是儒家思想的核心
在中国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儒学始祖——孔子,就已经提出了仁的人格品性及性相近,习相远的人性善思想,这是平等在中国人性学上最早的依据。

人性善集大成者是同时期的孟子,他从天赋四端即仁、义、礼、智和主体的角度为中国的仁政提供了理论基础并虔诚地相信人性是善的,还从道德立场论证,人的思想和行为达到道德标准的要求后人不仅是幸福而且是高尚的。

相反,苟子持人性恶的观点,他认为人都具有趋利弊害的本性并将人性恶划分为好利、疾恶和耳目之欲。

人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及追求利益而操
戈相斗,如是“修身成圣”和“化性起伪”便是去恶向善的桥梁。

此外,告子是“人性空白”的代表。

他的“生之谓性”的论点清楚地表明了人的自然属性不具有道德意义就像无墨的白纸一样,白纸是人的本性而代表道德的墨则是人为的勾画,是后天的环境或人为的加工对人的影响造就了人性是善或恶。

到北宋时期的王安石则有“有情然后善恶形为”的说法认为情合于理时则善;不合于理时则恶。

因此,他认为人性的善恶与“情”和“理”有不可脔割的关系。

儒家代表人物世硕也明确指出,人具有善恶两种自然属性,后天的成长会造就向善或向恶的发展,认为人的天性中,同时具有善恶两种因素,两者混杂而善人恶人之分则取决于后天的修养,激发善的因素便成为善人而发扬恶的因素则为恶人。

后世赞成此观点的代表人物有董仲舒、杨雄、王充、韩愈等人。

罕譬而喻,传统儒家人性中从整体上强调人具有的善性以及力导人避恶趋善,虽然荀子认为人性恶但是从化性起伪到修身成圣这一终极儒家理想却是没有迁
变的并和西方传统人性恶有本质的区别,是儒家人性思想在治国建构、励精图治方面力推德治或人治的逻辑前提。

2 人性恶是西方传统思想的核心
在西方,由于《圣经》中的“原罪说”人们对人性认识的主流思维是“人是靠不住的”,这种思想根深蒂固以至于在西方人性的探索中,从古西腊到现代,立于不败之地的显赫地位。

在基督教思想史上最早把宗教上的“罪过”与人性联系在一起的人是中世纪著名
神学家及哲学家德尔图良,此
说为“原罪”教义最早的看法,后来为基督教大师奥古斯丁加以系统阐释与发挥并对后世人性价值的认同影响深远。

此外,在西方早期传统文化中,自智者派代表人物普罗泰戈拉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的著名命题以后,先哲们开始把焦点从自然界转移到人本身来并对人性问题做了更精深的论述。

古西腊时期,柏拉图就对理想国的阐述立足于人性恶的假设并深刻指出人性在欲望的诱惑下会显得不堪一击,愚昧、贪婪和不义等不可战胜的弱点会被诱发而作恶。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本性使人都难免有感情,而人又不能完全消除兽欲因此在执政时引起偏见就在所难免。

17世纪英国政治家、哲学家霍布斯断定人性是利己的,人类行为的根本原则就趋利避害,弱肉强食乃是自然生存的法则并认为人的欲望是无限的,人与人之间都会用伤害他人的方法来达到一己私利人类便不可避免地陷入“人与人如狼”的混战状态。

由于上述原因,他提出两条人性假设,一为人类是贪婪的,二为人是自然理性的。

18世纪苏格兰哲学家休莫也断言人生而是自私的。

“在自然性情方面,我们应当认为自私是其中最大的”,如是他提出了著名的政治理论命题“无赖假定”。

此外,19世纪德国哲学家费尔巴哈从他的人本学唯物主义出发论证人的本性是趋乐避苦的,人最内在的本质表现在“我欲故我在”的命题中,必然要汲取一切有利于生命和享受的东西,逃避危害生命和引起痛苦的东西。

最后,波德莱尔认为人存在的本身
就是一恶,自然或一切顺应本性的、未经人努力改造过的东西,无论是自然界还是社会、不管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都是恶活动的结果。

因此而豪言:“恶不劳而成,是前定的;善则是某种艺术的产物。


3 人治是人性善的价值体现
中国古代社会的传统政治制度建立在以天、理、性、德、礼等封建伦理道德内容基础上,以家庭或家族规范推演出了整个社会关系制度,这种思想表现为中国古代社会推崇的圣人政治或仁政上,它诉求于道德影响力而建立一种政治秩序,这种政治架构不是立足于社会的制度体制,而是立足于统治者的个人魅力或道德,这种个人魅力或道德的形成是以人性善为基础的自我反省和自我升华,而在原则上这种德治又在事实上流化为人治。

社会的安定、政治的昌明不以民主为基础,而是以君主的道德水准来决定是否能够任贤纳士,是否能够励精图治从而达到和谐繁荣,此也关系国家的安危兴衰。

儒家主张入世、积德行善和为政以德,尤其是统治者应该有最好、最高的圣人之德,只有符合圣人的标准才能治国也才能被荣膺帝王的称号。

孟子在性善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仁政的思想,提倡“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统治者要做道德的楷模。

他重义现而轻利的思想表明他反对统治者为自己的私利而去做危害整个封建统治的事情并力求以不惜舍弃私利甚至生命把维护封建统治搁置第一位,这就是今天所说的勤政、廉政的雏形。

而汉代的董仲舒推
出“天人感应论”不仅只在于宣扬君权神授的思想,更重要的是在道德层面以“以德配天”来警告统治者勿施暴政,规劝统治者要实行德治,以便缓和矛盾。

宋明理学关于德治之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系统化程度,其中程颢、程颐是其杰出代表人物,为君尽君道;为臣尽臣道;为政以道;以顺民心为本;以厚民生为本;以安而不扰为本。

等等是二程思想的主要内容也是南宋时期宋代理学集大成者朱学派的核心思想。

因此,“修身成圣”、“以德配天”、“内圣外王”“德治”等口号是对统治者道德上的希望和诉求是建立在人性善的基础上的,它强调人是可以为善行的以及如何修身成圣以德治国,强调统治者个人的道德因素对整个封建制度的制订和执行的影响
更体现了儒家人性核心价值在治国建构以及政治制度中的影响,从人性善为逻辑前提而提出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内圣外王和德政合一的儒家治国理念。

4 法治是人性恶的价值体现
针锋相对的是,西方先哲提出了基于“性恶论”而产生的法治优于人治的思想。

人性恶论真正被西方人广泛接受有依于基督教宣扬的“原罪论”以及盛极一时的罗马帝国,在这两股力量的推动下,原罪论成为西方普遍的传统信仰,也成为西方法治形成的思想基础。

洛克基于性恶论提出把政治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利三种,认为立法权高于其它两种权利,但其还是要受人民的制约,一旦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或契约相抵时,人民仍享有最
高的权力来罢黜或更换立法机关。

孟德斯鸠继承并发展了这一思想其在《论法的精神》中正式提出了基于人性恶的“三权分立”理论,对西方政治体制的建构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人性的消极因素使人们产生对权力的怀疑和国家的不信任,认为权力和国家从建构到产生再到运作都是由人来掌控的,因此权力与国家都是人性恶的产物,只要一有可能人性不可抗拒的缺点就会作恶。

因此“三权分立说”指出一切权力都易受到滥用,而防止权力泛滥成灾的“防火墙”莫过于权力本身。

如是,西方政治制度的建构理念由通过法律使权力相互制约和相互平衡以控制权力滥用便应运而生。

亚里士多德说:“当脱离法律和裁决的时候,人就是最坏的动物。

”他明确提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此外,西方传统文化中浓厚的“幽暗意识”对人性深刻体察及其悠久的性恶论传统对政府建构模式也产生了深远影响。

人性恶的假设与法治密切相关,人性恶的假设作为对人性的终极假设,断然否定了圣人救世的可能性。

它既解构了期望哲学王或圣君完美救世的价值基础,又为“法律至上“、“法律的统治”确立了逻辑前提。

法治假设认为人具有与生俱来且不可战胜的恶,因此对人治不仅是道不同不相为谋,更是釜底抽薪的,那么从制度层面以防范人性弱点便成为法治主义者的永恒关怀。

“不信任是每个立法者的首要任务,法律不是针对善,而是针对恶制定的。

”由此,宪法和法律对公共权力进行制约的基础便是出于人性恶的假设,法律的权威高于统治者的权威,失去法
律的统治必定造成暴政。

在人性恶论者的思维中,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君主专制和极权政体是与诸如自由、平等、正义和人权相悖的,要实现自由、平等、正义和人权只能寄希望于法治。

正如法国的霍尔巴赫所说:“凡是实行法治的地方,人民是自由的;凡是有人统治法律的地方,人民便是奴隶。

”如是,西方国家在此人性理论为基础上迈向了法律至上的法治理想之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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