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人员违规违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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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指导思想、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管理,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规范管理人员行为,维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和谐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的管理人员,本规定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在管理岗位序列中的工作人员,包括在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以及派驻机构以任命、聘任或委派等方式任职的管理人员。由××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任命的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按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国家和集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管理人员违纪违规,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免除职务、职(岗)位禁入、取消待遇等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由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根据违纪违规人员的

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定的相应条款执行。

第五条对管理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违规性质,区别情况,恰当处理。

第二节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七条对受到处分的人员必须执行有关处分影响期限的规定。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影响期限为半年;降级(职)、撤职处分的影响期限为一年。

受到处分的人员在处分的影响期限内不得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不得提高薪酬标准。

第八条在做出处分前因其他原因已被调任其他职务,但根据其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撤职处分的,追处撤职处分。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撤销原任职务;已调任高于原任职务或与原任职务相当的其他职务的,撤销现任职务。

对于担任两个以上职务(不含党内职务)的管理人员给予撤职处分的,其所担任的其他职务应同时撤销。

受撤职处分的,按新聘任的岗位确定薪酬标准。

对应当受到撤职处分但又无职可撤的,给予降级处分。

给予降级(职)处分的,降级(职)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超过两级。

第九条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所有职务自然撤销。

留用察看处分,分为留用察看一年、留用察看二年。留用察看期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可以安排不叙职务的工作。留用察看期满以后,由用人单位做出鉴定,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按新聘任的岗位确定薪酬标准;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十条开除处分,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由公司实施。

受开除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录用。

第十一条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违纪违规的,根据其在共同违纪违规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单位违纪违规的,对违纪违规责任者应给予相应的处分。对领导班子做出违纪违规决定或者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共同违纪违规处理,具体根据领导班子成员在违纪违规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管理人员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给予开除处分。

被劳动教养的,一般应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管理人员由于违纪违规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责令赔偿经济损失;虽未造成经济损失,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赔偿经济损失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一般应从工资中扣除。

第十五条管理人员被责令赔偿经济损失但拒绝赔偿的,应加重处分,并按照《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的掌握,应综合考虑违纪违规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违纪违规的情节、损失的大小、本人的表现等因素。原则上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一)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以下的,赔偿比例最低为损失的10%;

(二)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含)的,赔偿比例不超过损失的15%;

(三)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含)的,赔偿比例不超过损失的20%;

(四)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赔偿额最低为损失的20%,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七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

分。

第十八条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规定只有开除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违规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纪违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他人的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退赔全部违纪违规所得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经济损失的,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有本规定分则中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情节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在受处分期间故意违纪违规,应当给予处分的;

(二)在应当给予处分的两人以上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负主要责任的;

(三)拒不退出违纪违规所得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

(五)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六)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七)包庇同案人员的;

(八)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九)有本规定分则中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二十一条一人犯有本规定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有违纪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或者具有本规定其他免予处分情节的,可免予处分,给予组织处理或批评教育。

第二十三条对于违纪违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具有按有关程序进行调查的职责和权力。对违纪违规人员的处分意见,一般应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提出,按照程序报请批准后执行。

对于违纪违规人员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审批处分的时间,从证实管理人员违纪违规之日起确定,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

承办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送达被处分者本人,并且归入其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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