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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8•【字号】马政〔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准备第三章征收决定第四章补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花山区、雨山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慈湖高新区范围内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由其管委会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市城镇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中心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务的人员,应当通过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具备相应能力。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29•【字号】马政秘〔2024〕57号•【施行日期】202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2024年7月29日马鞍山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秘〔2024〕9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7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5%;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约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以上,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以上,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

二、实施重点领域设备更新行动(一)加快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聚焦钢铁、有色、化工、建材、机械、航空、船舶、印染、汽车、家电等重点行业,以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为重点方向,全面摸排设备更新需求,分行业确定设备更新重点,统筹有序推进重点领域生产设备、用能设备、发输配电设备、起重机械、叉车等更新和技术改造。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马政秘[2010]32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马政秘[2010]32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马政秘[2010]32号)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09〕132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省政府公布的新征地补偿标准与《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及相关文件规定补偿标准的衔接和实施工作,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现行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一、调整《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马政秘〔2008〕78号)公布的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分别为:Ⅰ区片54500元/亩、Ⅱ区片50000元/亩、Ⅲ区片44500元/亩,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2009年12月31日以前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征收的建设用地,在批准后新标准实施前,市、县(区)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市、县(区)人民政府已按原批准的标准补偿的,仍执行原批准的标准;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当涂县政府应切实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工作,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制订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于5月底前报市国土资源局综合平衡,6月底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经市政府审批、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结束——。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根据《马鞍山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第42号令)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完成了由市委、市政府发布、批转和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发布、转发的现行规范性文件第十四次清理工作。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对61件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1件自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3件已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列明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61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1件)3.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3件)附件1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61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1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行政村干部工资待遇若干暂行规定马发〔1990〕11号1990-3-14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度的决定马政〔2003〕54号2003-9-29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2〕122号2012-12-314马鞍山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马政办〔2013〕53号2013-4-245马鞍山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马政〔2013〕82号2013-9-24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聚集场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办〔2014〕42号2014-6-12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2007〕11号2007-3-78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产业转移若干政策的通知马发〔2012〕1号2011-12-309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机关档案工作的意见党办〔2009〕17号2009-5-41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马政〔2010〕45号2010-6-211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马发〔2009〕10 号2009-12-141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马政〔2009〕30号2009-4-231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6〕41号2006-9-121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马政〔2015〕38号2015-7-151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马政〔1997〕51号1997-11-181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马鞍山市企业设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马政〔2003〕55号2003-10-81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禁止设置和发布烟草广告规定》的通知马政〔2006〕11号2006-3-171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3〕30号2013-3-71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月缴存最高限额的通知马政〔2006〕7号2006-3-12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通知马政办〔2009〕88号2009-12-221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党办〔2008〕43号2008-9-52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国马鞍山”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马政办〔2010〕71 号2010-9-112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的通知马政秘〔2009〕52号2009-6-112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实施意见马政〔2010〕82号2010-12-312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马政办〔2012〕108号2012-12-1326马鞍山市“放心菜”管理暂行办法马政〔2000〕8号2000-5-82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农业科技创新若干奖励政策(暂行)的通知马政办〔2012〕92号2012-9-152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气象局关于马鞍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马政办秘〔2010〕88号2010-11-429驻马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暂行办法马政〔2002〕72号2002-10-2230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社区就业的意见马发〔2002〕9号2002-12-3131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精简和规范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党办〔2012〕19号2012-3-2732马鞍山市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马政〔2009〕59号2009-9-223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市山鼓励港口和口岸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马政办〔2014〕62号2014-9-43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9〕52号2009-6-223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马政办〔2007〕70号2007-9-63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马政办〔2011〕97号2011-9-273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体育产业发展的意见马政办〔2013〕108号2013-11-2838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马发〔2012〕15号2012-9-53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公立医院国家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2〕4号2012-1-174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马政办〔2007〕60号2007-8-341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马鞍山市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马发〔2008〕9号2008-4-224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邮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马政办〔2007〕57号2007-7-314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马政秘〔2013〕21号2013-3-284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市政府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马政〔1997〕15号1997-5-74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马政〔1998〕5号1998-2-254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2号2000-1-64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马政办〔2007〕95号2007-11-284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督办工作暂行制度的通知马政办〔1996〕33号1996-12-124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督查工作的通知马政〔2000〕14号2000-6-75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向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通知马政〔1991〕118号1991-10-235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监局关于我市实施名牌产品培育工作的意见和质量管理奖评选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3〕59号2003-11-452马鞍山市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马政〔2007〕55号2007-10-105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名牌奖励扶持政策的通知马政办〔2009〕12号2009-3-25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监局关于我市名牌战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5〕4号2005-1-75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1〕25号2011-3-85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马政办〔2012〕51号2012-5-95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廉租住房补贴有关政策的通知马政办〔2010〕72号2010-9-145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收入限制标准的通知马政办〔2012〕68号2012-7-25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住宅小区配电设施规划建设与维护办法(试行)的通知马政〔2012〕6号2012-2-160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马政办〔2013〕86号2013-8-156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马政秘〔2001〕20号2001-3-21附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1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马政〔2000〕26号2000-9-25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加强豆制品生产经营管理实施“放心豆腐”工程意见的通知马政秘〔2000〕81号2000-11-23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技术承包的实施意见马政秘〔2001〕19号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办等部门关于对改制企业提留资产加强监管的意见的通知马政秘〔2003〕28号2003-9-5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马政〔2003〕70号2003-12-10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国资办等部门关于对改制企业提留资产加强监管的补充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4〕61号2004-9-137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区建设的意见马秘〔2006〕7号2006-2-168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马鞍山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党办〔2006〕12号2006-3-28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市中心支行市经委关于马鞍山市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办〔2007〕36号2007-6-81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马政〔2007〕28号1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贸促会关于促进马鞍山市会展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7〕41号2007-7-21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马政办〔2009〕1号2009-1-61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建设法治政府定性定量指标(2009-2013年)的通知马政〔2009〕47号2009-7-311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10〕36号2010-4-271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马政〔2011〕13号2011-2-281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马政〔2011〕27号2011-4-81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马鞍山市气象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批复马政秘〔2011〕33号2011-4-2718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十二五”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马发〔2011〕13号2011-5-2519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马发〔2011〕14号2011-6-2020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工作的意见马发〔2011〕15号2011-7-212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1—2015)的通知马政〔2011〕93号2011-11-222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的通知马政办〔2011〕109号2011-12-62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蔬菜产业发展的意见马政〔2011〕99号2011-12-1424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规划的实施意见马发〔2011〕27号2011-12-232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12〕33号2012-3-292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马政办〔2012〕106号2012-11-282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马政〔2012〕134号2012-12-152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项目提速年”指导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13〕46号2013-4-1029马鞍山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资金筹措和管理暂行办法马政办〔2013〕60号2013-5-1030马鞍山市2013—2015年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发展建设实施方案马政办〔2013〕85号2013-8-143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十二五”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4〕13号2014-3-6附件3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3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说明1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2012-7-32016年8月10日市政府发布的《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马政〔2016〕45号)明令废止。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房屋征收评估行为和市场秩序,促进房屋征收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执业与公示(一)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有意参与本市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本着自愿原则,于当年12月10日前向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提出申请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等级、从业经历、信用记录等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列入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名录,并于每年1月份将推荐名录向社会公示。

(三)列入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名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遴选程序(一)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1家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2家或2家以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二)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从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名录中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1.采取投票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须半数以上被征收人意见一致。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马鞍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2024年)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马鞍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2024年)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马鞍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2024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1.28
•【字号】马鞍山市政府令第57号
•【施行日期】2024.01.28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马鞍山市政府令
第57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马鞍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24年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葛斌
2024年1月28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马鞍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
施办法》的决定
为保证法律、法规在我市有效实施,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现决定对《马鞍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将《马鞍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五十条“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决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修改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马鞍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马鞍山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最低收取标准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马鞍山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最低收取标准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马鞍山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最低收取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09•【字号】马政办秘〔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马鞍山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最低收取标准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行为,显化国有划拨土地价值,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行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最低收取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以下简称划拨价款)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成本费用。

划拨价款依据土地取得成本确定,具体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税费、利息、利润等分项。

二、花山区、雨山区、博望区、马鞍山经开区(北区)、慈湖高新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最低价款标准为50万元/亩;马鞍山经开区(南区,原示范园区)、郑蒲港新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最低价款标准为30万元/亩。

土地实际取得成本高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款的,按照实际核定的土地取得成本计收土地划拨价款。

三、有关交通运输、水利设施等建设项目,土地实际取得成本低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款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按照实际核定的土地取得成本计收土地划拨价款。

四、划拨价款原则上自划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缴清;确需分期缴纳的,自划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2个月内缴清。

五、对于已由用地单位先行承担土地取得成本及相关税费的土地,相关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项目主管单位,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予以完善相关手续。

六、对于跨区域的同一项目划拨用地,可由各区(开发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分别办理划拨供地手续,各自计算划拨价款并各自缴纳;也可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定有关分局牵头办理,明确各区域划拨面积和土地划拨价款,由用地单位统一缴纳。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
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2.29
•【字号】马政秘[2008]78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

(马政秘[2008]78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已经2008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43号令)的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马鞍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备注:1、涉及征收专业蔬菜村组土地,其专业菜地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上提高20%。

2、临时用地租金按年度根据占用地类以区片价1~5%计算。

需要复垦的,按复垦规定办理。

二、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三、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备注:1、人工开挖无设施沟渠不予补偿。

2、上述表中未列入项目参照相近标准确定。

五、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马鞍山48号令房屋补偿标准

马鞍山48号令房屋补偿标准

马鞍山48号令房屋补偿标准
马鞍山48号令房屋补偿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
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补偿费:根据政府规定的土地收购价格,计算房屋所占土地面
积的补偿金额。

2.房屋补偿费: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毁损程度、市场价
值等因素计算补偿金额。

通常情况下,房屋补偿费是土地补偿费的几倍到
十几倍。

3.欠贷清偿费:如果房屋所有人的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政府会将该部
分贷款和相关利息计入补偿范围。

4.拆迁安置费:如果政府有拆迁安置计划,那么房屋所有人可以获得
相应的安置费用,用于购买或租赁新住房。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补偿标准在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可能有所不同,具体的补偿标准应以当地政府最新的政策为准。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马鞍山市城区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马鞍山市城区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马鞍山市城区土地基
准地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1.27
•【字号】马政秘〔2012〕93号
•【施行日期】2012.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马鞍山市城区土地基准地价
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我市新一轮城市土地定级估价更新成果日前已通过省级验收。

根据规定,现将更新后的马鞍山市城区土地基准地价予以公布,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1月27日
一、马鞍山市城区基准地价内涵
1.基准地价评估基准日为2012年1月1日。

2.土地开发程度为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要求的“六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供水、排水、通电、通气、通路、通讯及宗地内场地平整)。

3.土地权利为完整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期限为国家规定的最高出让年期(即商业40年、住宅70年、工业50年)。

4.容积率为商业、住宅用地相应级别的平均水平。

5.基准地价定义为不同土地用途各级别的平均市场价格,地价构成包含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和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

二、马鞍山市城区基准地价使用说明
1.基准地价必须与修正体系配套使用,基准地价修正体系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颁布。

2.基准地价修正体系及修正方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3.基准地价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马鞍山市城区商业用地级别分布范围
马鞍山市城区住宅用地级别分布范围
马鞍山市城区工业用地级别分布范围。

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

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

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5月30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花山区、雨山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当涂县托管范围)、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和安置。

博望区参照本办法制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被征地农民及时足额获得补偿,得到妥善安置。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研究、决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审查和监督管理。

市土地征迁安置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土地征收管理事务性工作,根据用地批复和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年度土地征收计划,对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负责土地征收批后监管。

市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归集和市级重点工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资金保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教育、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和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马鞍山48号令房屋补偿标准

马鞍山48号令房屋补偿标准

马鞍山48号令房屋补偿标准首先是房屋评估标准。

根据马鞍山48号令,房屋评估标准是以市场价格为基准,结合房屋建筑面积、使用年限、建筑结构等因素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的核定应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评估标准对确定房屋补偿金额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其次是货币补偿标准。

根据马鞍山48号令,以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使用权价值为基础,计算出货币补偿金额。

货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的市场价值、增值补偿、过渡期间补偿等。

其中,房屋的市场价值是指房屋的实际买卖价格,在评估标准的基础上确定。

增值补偿是指由于拆迁引起的房屋价值上涨带来的补偿。

过渡期间补偿是指被拆迁居民在拆迁前后的生活和住房过渡期间给予的一次性补偿。

第三是安置房补偿标准。

马鞍山48号令规定,在进行房屋拆迁时,应当优先为被拆迁居民提供合理的安置房,并给予一定的补偿。

安置房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安置房的面积、建设品质和公共配套设施等因素。

对于没有提供安置房的,应当给予货币补偿。

最后是过渡期补偿标准。

过渡期补偿是指在拆迁房屋实际被拆除之前的时间内,被拆迁居民享受的一次性补偿。

过渡期补偿标准取决于被拆迁居民的住房情况和拆迁进度等因素。

当被拆迁居民在过渡期内继续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应当给予过渡期补偿,确保被拆迁居民在拆迁过程中的基本生活需要。

总结来说,马鞍山市48号令房屋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评估、货币补偿、安置房补偿和过渡期补偿。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同时,这些标准的实施需要依靠专业评估机构和政府的有效监督,以确保其执行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21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周春雨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维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和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以下简称“征迁”)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征地撤组后剩余土地征迁的补偿安置,亦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对征迁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迁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征迁补偿安置工作,其所属的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机构负责征迁补偿安置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征迁工作,其成立的土地征迁事务机构负责辖区内征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工作。

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其管理的昭明村、杨家村集体土地的征迁实施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迁相关工作。

第四条被征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社会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做好征迁工作。

第五条建立征迁补偿安置保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市国土资源、劳动保障、财政、公安、规划、房产、农林、监察等有关部门参与,定期研究解决征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章征地程序第六条征地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申请征地单位按照征地报批要求准备报件,送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应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年度用地计划及农用地转用计划安排组织报批。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19年2月12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和2019年2月19日市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左俊2019年3月15日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花山区、雨山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示范园区范围)、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慈湖高新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附属物的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博望区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被征地农民继续纳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征地撤组后剩余土地及房屋、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安置,亦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征收补偿安置遵循程序规范、补偿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集体土地征收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和审计等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区人民政府、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慈湖高新区管委会为征收主体(以下简称征收主体),负责组织本区域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征收工作。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马政秘[2015]74号
【发布部门】马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0.31
【实施日期】2015.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
的通知
(马政秘〔2015〕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已于2015年8月17
日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新标准实施前,已制定并公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原方案执行。

2015年10月31日
马鞍山市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住宅房屋重置价格表

住宅房屋重置价格表

附件1
住宅房屋重置价格表
约占总重置价的9%~11%,外门窗约占8%~9%,外墙面、屋面约占10~11%(仅供缺项在建房屋估值时参考);
2.本重置价格包括房屋外装修、外门窗,屋面防水、隔热,不包括室内二次装修。

— 1 —
附件2
住宅室内二次装修价格表
— 2 —
— 3 —
附件3
房屋及装修成新率评定标准表
注:1.以实际观察判定房屋标准,参照房屋耐用年限,在确定成新率时,可在其各档次间上下浮动;
2.主体结构耐用年限:框架结构60年、砖混结构50年、砖木结构40年、简易搭盖10年;
3.装修耐用年限:高级装修15年、次高级装修12年、普通装修10年。

— 4 —
附件4
私人自建民宅等面积补差价表
— 5 —
附件5
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表
注:土地房屋动迁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不予补偿;动迁后砍伐的林(果、竹)木等归原所有者所有。

— 6 —
附件6
— 7 —
— 8 —
注:本表中的补偿单价区间值为新旧程度及实际状况的调整幅度。

— 9 —
附件7
简易搭盖补偿价格表
— 10 —。

(完整版)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表解析

(完整版)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表解析

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表单位:元 /平方米基准价格住类别 框架等级商业用房 宅一类 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六类 1120 1070 990 940 890 810 1050 1000 920 870 820 740 1000 950 870 820 770 690 3100 一二 三 一二 三2950 2800 2650 2650 2500 2400砖混950 950 900 850 800900 820 770 720 640 900 820 770 720 640 850 770 720 670 590 800 720 670 620 540 750 670 620 570 490砖木其他结构房屋说明: 1、本表适用一般民用建筑和各类区主干道沿街底层商业铺面。

2、办公、工业、仓储用房可参照住宅基准价格标准执行,不能参照的,以房地 产市场评估价为准。

3、住宅基准价格的内涵包括房屋重置价和所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权益部分。

4、本表未涉及到的其他结构及用途的房屋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为准。

5、本表中基准价格是指城市规划区一至六类区域范围内的商业、住宅、办公、 仓储等不同用途、不同结构房屋的市场平均价,具体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由 具有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此为参照,结合相关修正系数综合评估确定。

6、对于单门独院住宅的评估,建筑面积与土地使用权面积比小于 1:1的,剩余土 地(土地使用权面积 -建筑面积)单独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房地产估价人 员根据宿州市基准地价表结合市场因素进行评估。

对于划拨土地,应扣除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 4%的契税。

40%的成新系数表1970年前 1970-1979年 0.66~0.751980-1989年 0.76~0.851990-1999年 0.86~0.952000年后 0.96~1.00.65以下 (含0.65)注:1、成新系数参与计算过程:房屋折旧 =房屋重置价×( 1+层高修正系数)×(1-成新系数);2、具体单宗被拆迁房屋的成新,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结合被拆迁房屋状况综合确定。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马政办[2013]86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马政办[2013]86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正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马政办〔2013〕8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凡列入本目录的交易项目,均应按照要求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交易。

否则,对政府投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不予资金拨付与结算,审计部门将对项目作违规处理,监察机关将对项目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013年8月15日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编号序号项目名称备注A工程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以下,30万以上市、区政府投资零星施工项目,必须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县级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以上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进行招标A01房屋建筑工程具体项目1工业建筑(构筑物)工程2民用建筑(构筑物)工程3公共建筑(构筑物)工程4地基与基础工程5土石方工程6建筑装修装饰工程7钢结构工程8消防设施工程9电梯安装工程10建筑智能化工程11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12园林古建筑(含古建筑修缮)工程13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招标人单独发包的)14建筑幕墙工程15机电设备安装工程16电子工程17环保工程A02市政公用工程具体项目18城市道路工程19桥梁工程20隧道工程21公共广场工程22给水工程23排水工程24污水处理工程25泵站工程26各类给排水管道工程27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2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29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30体育场地设施工程31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招标人单独发包的)32交通工程(红绿灯、标线、标志牌等)A03园林绿化工程具体项目33园林工程34绿化工程35公共绿地(道路、公园、广场)养护工程36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招标人单独发包的)A04交通工程具体项目37各等级公路工程38交通安全设施工程39桥梁工程40隧道工程41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招标人单独发包的)A05水利工程具体项目42防洪、灌溉、引(供)水工程43河道、滩涂治理工程44水土保持工程45水利枢纽工程46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招标人单独发包的)A06港口工程具体项目47码头工程(含水下地基和基础工程、围堤护岸工程)48航道工程49通航建筑设备安装工程50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51水下开挖与清障工程52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B政府采购符合我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进入马鞍山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进行采购具体项目53货物类54工程类55服务类C土地具体项目56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出让57工业用地出让,包括仓储用地出让不包括采矿用地58土地整治59地质灾害防治D矿业权出让具体项目60采矿权有偿出让、探矿权有偿转让E产权具体项目6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股权的转让省里有特别规定的,按省规定执行62国有(集体)企业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股权的转让63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中的国有(集体)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股权的转让64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执行资产、罚没财物的拍卖具体项目65其他涉及国有(集体)权属的其他有偿使用的交易品种和相关公共资源衍生权的转让,包括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出让、集体林权出让、100亩以上水面发包。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的若干意见-马政办[2014]52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的若干意见-马政办[2014]52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的若干意见(马政办〔2014〕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和房屋征收行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执行征收补偿政策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应严格按照政策一把尺子量到底,严禁项目组出台“土政策”或会议纪要。

二、严格公告程序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要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应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及时发布征收决定(含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征求被征收人意见,被征收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及时组织听证会。

对公告和征求意见情况,区征管局(含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慈湖高新区,下同)要及时通过摄像、村(社区)、村民代表见证或邀请公证机构公证等多种方式进行取证,并在15日内将公告情况报市征管局备案,公告和征求意见材料要按照规定归档保存。

征收土地公告或征收范围确定后,区征管局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暂停办理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等相关事项。

公告程序不到位的,不得实施征收行为。

对因公告及征求意见程序不到位引发行政争议、导致败诉的,要严格追究区征管局分管负责同志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规范调查行为征收工作人员施行持证上岗制度。

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调查,以户口簿公安编号(包括农转非人员)为单位,房屋面积一次性丈量、附属物等设施一次性清点核量,同步绘制宅基地宗地图,在宗地图上标注房屋及附属物位置、面积,并在1:500的航拍图上标注具体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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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
3
半砖、半瓦,半土、半草、檐高2.2米以上。
510
简易
搭盖
1
四面墙体,有顶(瓦顶、土墙、草顶),檐高2.2米以上
305
2
一面至三面墙体,有顶(瓦顶、草顶)
153
房屋成新系数
建筑年代
3年内
4-6年
7-10年
11-15年
16-20年
21-25年
25年以上
成新系数
1
0.95
0.9
0.85
0.8
0.7




木地板
100元/㎡
地板砖
50元/㎡
水磨石
50元/㎡
大理石
75元/㎡
花岗岩
75元/㎡
油漆地面
10元/㎡


踢脚线
10元/㎡
未装潢吊顶和铺地板砖或木地板的,
补偿费按实际丈量计算
线条
10元/㎡
门套
70元/樘
补偿费
窗套
50元/樘
纱门
55元/樘
纱窗
40元/樘
吊柜或地柜
200元/㎡
固定靠墙或在墙内制作的组合柜橱
四、附着物补偿标准
项目名称
补偿标准
备注
锅灶
单口
100元/个
双口
150元/个
三层
200元/个
灶台板
100元/平方米
空调
柜式
600元/台
分体式
300元/台
窗式
160元/台
热水器
太阳能
100元/个
电能
100元/个
燃、煤气
100元/个
通讯
电话
按相关部门标准补偿
有线电视
卫生
设备
浴缸
250元/个
座便器
140元/个
鱼类
精养鱼
1600元/亩
特种水产养殖依据评估补偿价
一般塘鱼
800元/亩
三、零星树木及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
树木
其它
树木直径
补偿金额(元/棵)
项目名称
补偿金额
(厘米)
一般树
果树
幼苗
2
4

手压井
300元/眼
2-2.9
7
12
土井(深5米以上)
500元/眼
3-6.9
11
18
砖井(深7米以上)
1200元/眼
7-11.9
蹲便器
50元/个
洗脸池
50元/个
室外
设施
水泥地坪
35元/平方米
砖石地坪
22元/平方米
防盗网
50元/平方米
卷帘门
100元/平方米
自制防盗门
300元/樘
院子铁门
260元/樘
厕所
猪圈
砖瓦水泥地坪
60元/平方米
砖混水泥地坪
80元/平方米
其它
铝合金门窗
100元/平方米
PVC门窗
120元/平方米
抽油烟机
80元/个
四、二、拆迁住宅房屋给予搬家费、临时安置费补偿:
五、搬家费每户一次性补助500元。
六、临时安置费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6元标准计算;过渡期限,根据统建安置房建设期限由当事人双方议定,最长不超过18个月。
二、青苗补偿标准
名称
补偿标准
备注
未按种田亩
300元/亩
已按种田亩
粮油作物
小麦、油菜、大豆等其他作物
和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一、房屋重置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类别
级别
结构规格
重置价格
框架
结构
1
钢筋砼框架,梁柱承重,现浇钢筋砼屋面、楼面、门窗齐全,层高3米以上。
1220
2
底层为钢筋砼框架,上部为砖墙承重,现浇钢筋砼屋面、楼面、门窗齐全,层高3米以上。
1070
砖混
结构
1
24砖墙承重,有圈梁,钢筋砼楼面,水泥地面,门窗齐全,层高3米以上。
-0.02
各类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一、住宅及生产、办公等用房
补偿金额=重置价格x成新系数x(1+楼层增减率)x(1+朝向系数)x建筑面积
二、商业门面房
补偿金额=重置价格x(成新系数)x(1+使用功能系数)x建筑面积
停业停产损失费、设备搬迁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补贴费标准
三、一、镇、村(居委会)企业生产、经营用房停产停业损失一次性补助150元/平方米,设备搬迁费7元/平方米。
2、竹园:元竹2000元,毛竹4000元/亩;
3、移栽树木或采伐木归林权所有者;
4、绿化苗木,按果树价的2倍计算;
5、盆栽花卉按实际搬迁费用付给。
供电
单项总表
按供电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项总表
迁移变压器
墙壁配电箱
分电表
供水
总水表
按自来水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分水表
其它
粪缸
50元/平方米
粪窖
80元/平方米
1000元/亩
水稻、棉花、玉米
1400元/亩
经济作物
西甜瓜及露地蔬菜
2000-2500元/亩
含小拱棚
大棚作物
竹架大棚
3000-6000元/亩
视生长阶段和采收程度
钢管大棚
复式日光温棚
以专业部门评估为准
大棚材料
竹架大棚
1000元/亩
无地村另补大棚材料费
钢管大棚
1500元/亩
复式日光温棚
以专业部门评估为准
240元/㎡
标准商品防盗门
800元/樘
自拆的按100元/樘给予补偿,防盗门归被拆迁人所有
说明:以上房屋装潢年限在三年以内(含三年)不高于九成新结算补偿,三年以上不高于七成新结算补偿。
17
34
机井(深20米以上)
2500元/眼
12-18.9
33
55
电杆
水泥杆(5米以上)
200元/根
19-24.9
60
88
木杆
60元/根
25以上
80
120
竹竿
20元/根
葡萄
初花期初果期
6000 7000元/亩
坟墓
单棺
600元/棺
落果期盛果期
5000 8000元/亩
双棺
1100元/棺
说明:
1、树木密度超过每平方米3棵(成片幼林)的,按面积计算;一般树木3000元/亩,果树6000元/亩;杨树小于12厘米3000元/亩,大于12厘米5000元/亩;
965
2
24砖墙承重,有圈梁,钢筋砼楼面,水泥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面,门窗齐全,层高2.8米以上。
865
3
砖墙承重,有圈梁,平屋面,瓦屋面,水泥地面,门窗齐全,屋高2.2米以上。
815
砖木
结构
1
24砖墙瓦顶,木椽、木线条、三合板垫层,水泥地面,门窗齐全,檐高2.8米以上。
765
2
12砖墙瓦顶,竹椽、竹条、油毡垫层,水泥地面,门窗齐全,檐高2.8米以上。
0.6
房屋使用功能系数
房屋性质
使用功能系数
备注
商业门面房
0.4
临街相关合法手续的一层门
面房
住宅、办公、旅社、生产及仓储用房
0
住宅房屋楼层增减率
一层
二层
三层
四层
五层
一层
+2
+1
0
0
0
二层
-1
+2
+3
+4
三层
-2
+4
+8
四层
-3
+6
五层
-5
住宅房屋朝向调节系数
朝向
朝南
朝东
朝西
朝北
调节系数
+0.01
0
-0.01
水池
50元/个
煤池
40元/个
雨棚
30元/个
玻璃钢雨罩
60元/平方米
围墙
砖石
60元/平方米
土、泥巴
20元/平方米
五、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名称
补偿金额
备注
吊顶
墙纸天棚
25元/㎡
纤维板、灰板条、扣板
25元/㎡
石膏
30元/㎡
三合板
35元/㎡
墙面
瓷砖
40元/㎡
墙布
30元/㎡
三合板
30元/㎡
喷漆、喷瓷、喷塑
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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