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领域专利复审、无效宣告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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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审查
结案方式 1、《复审结案通知书》
视为撤回、主动撤回、驳回复审请求
2、 《复审决定书》 《复审决定书》有以下三种类型:
(1) 复审请求的理由不成立,驳回复审请求,维持原驳回决定; (2) 复审请求的理由成立,撤销原驳回决定;
合议审查
(3) 专利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原驳回申请的决定所指出的 缺陷,在新的文本基础上撤销原驳回决定。
限制:应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合议组指出的缺陷
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 围;
(2)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单一性的技 术方案作为修改后 的权利要求;
(3)改变权利要求的类型或者增加权利要求;
(4)针对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未涉及的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进行修改, 但修改明显文字错误,或者修改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情 形除外。
其他事务
三、复审程序的终止
终止的情形 (1)驳回请求 (2)主动撤回复审请求 (3)前置审查时,原审查部门同意撤销驳回决定 (4)未答复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5)未出席口审并未书面陈述意见,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6)审查决定撤消或维持驳回决定,请求人未起诉 (7)复审决定,请求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生效后
审查
撤销决定
上诉至北京市 高级人民法院
起诉至北京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
3个月内
审查原则
复审请求的审查原则
前审遵循原则(专利申请审查程序):请求原则;听政原则;新颖性单 独对比原则;创造性、实用性审查的相关原则
复审、无效程序一般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请求原则;依职权调 查原则;听证原则;公开原则;当事人处置原则
第一部分:复审请求与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复审案件审查流程
原审部门继续审查
驳回决定
同意复审 请求
复审决定
3个月内
提出复审请求
原审查部门前置审查 形式审查

合议组审查
复审通知书
逾期未答复 复审请求视撤
撤销驳回决定 原审部门继续审查
陈述意见 或修改文件
复审决定
撤销驳回决定 维持驳回决定
外观设计初审 实用新型初审 发明申请初审 发明申请实质
(iv) 驳回理由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其他事务
一、复审决定的送交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复审 请求的审查决定书送交复审请求人。
二、复审决定对原审查部门的约束力
复审决定撤销原审查部门作出的决定的,应当将有关的案卷返回原 审查部门,由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批程序。
原审查部门应当执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得以同样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作出与该复审决定意见相反的决定。
无效程序的性质
特点 客体:授权公告的专利权 启动方式:依当事人的请求 参加者:双方当事人
无效程序的性质 专利授权公告后依当事人的请求启动的有双方当事人参加的程序
第一部分:复审请求与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无效宣告案件审查流程
提出无效 宣告请求 形式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居中裁决
无效程序
当事人之间Baidu Nhomakorabea争议
设立目的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是指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 某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而提出的宣告该 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和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定程序。
为公众提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专利权侵害的机会 为专利权人提供了通过合法途径合理限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机会
机械领域专利复审、无效宣告及案例分析
专利复审委员会 白剑锋
内容提要
第一部分:复审请求与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第二部分: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
若干规定 第三部分: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的处理 第四部分: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 第五部分:机械领域专利无效案例分析
第一部分:复审请求与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1)足以用在驳回决定前已告知过的其他理由和证据; (2)驳回决定未指出的明显的实质性缺陷或与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 性质相同的缺陷
合议组可以引入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补充相应的公 知常识性证据
修改文本
合议审查
1、法律依据 (法33条、细则60条1款『61条1款』 ,)
2、申请文件修改的时机和限制
时机:提出复审请求、答复复通(包括口审通知)或参加口头审理
复审程序:避免审级损失原则;程序经济原则
前置审查
前置审查
法律依据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六十二)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 应当将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 申请文件)连同原申请案卷一并送交作出驳回申请决定的原申请审查部 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前置审查意见书”
上述第(2)种类型包括下列情形: (i) 驳回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ii) 驳回理由缺少必要的证据支持的; (iii) 审查违反法定程序,例如,驳回决定以申请人放弃的申请文本或
者不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依据,在审查程序中没有给予申请人针对驳回 决定所采用的理由、证据或者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驳回决定没有 评价申请人所提交的与驳回理由有关的证据等,以致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一.复审请求的审查 二.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三.复审无效程序的相同点以及与前审程序的不同点 四.近年来的审查数据
复审程序
单方当事人参与
设立目的
体现专利法立法目的 保证审查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快捷补救途径 节约司法审判资源
复审程序的性质
复审程序是因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 序,是专利审批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一般仅 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对 专利申请全面审查的义务;另一方面,为了提高授权专 利的质量、避免不合理地延长审批程序,可以依职权对 驳回决定未提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意见类型
前置审查意见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1) 复审请求成立,同意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2)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克服了申请中存在的缺陷, 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
(3) 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不足以使驳回 决定被撤销,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合议审查
理由和证据 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除外,可以对与之相关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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