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宁夏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的通知
宁建(建)发 [2006] 54号
各市、县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 为提高我区住宅工程质量,克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我厅组织有关单位、专家结合我区住宅工程中较为集中的质量通病,借鉴外省区质量通病防治的先进经验,并以国家现行规范标准为依据,编制了《宁夏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宁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联系。
附件:《宁夏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主题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抄送:本厅各厅长、有关处室、站办,宁夏建设集团,存档(2)。——————————————————————————————————
宁夏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1总则
1.1 为保证住宅工程质量,克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指导住宅工程相关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内新建的工程。
1.3 本导则是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现阶段注重于
住宅工程存在的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进行有效的控制。
为了不断扩充完善《导则》,各单位在执行《导则》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住宅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待施工工艺条件成熟时进行相关内容的补充和修定。
1.4在住宅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外,还应执行本导则。
2 基本规定
2.1 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导则》的规定。
2.2 通病防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列入工程概预算。
2.3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内容。
2.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重点。
2.5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除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所规定的以外,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2.5.1 由参建各方会签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附录1)。
2.5.2 施工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附录2)。
2.5.3 监理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附录3)。
3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
3.1 建设单位
3.1.1 在开工前下达《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
3.1.2确认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
3.1.3 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1.4不得随意压缩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
3.1.5 应将通病防治列入工程检查验收内容。
3.1.6 应明确通病防治的奖罚措施。
3.2设计单位
3.2.1 在住宅工程设计中提出相应的设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