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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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为改善村(居)民居住环境,提高村(居)民生活质量,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保障片区开发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政字【201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集体建设用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如下:

第一条被拆迁村(居)安置补偿

被拆迁村民安置可分为房屋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安置方式。生产生活保障用地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25平方米,产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保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具体情况如下:

(一)拆迁安置人口界定及待遇确定办法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给予房屋安置。

1、被安置人是被拆迁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个成员享受40 m2的套内建筑安置面积,每户按享受的套内建筑面积总和选定户型。

2、被安置人为现役士兵或士官的,安置房面积经本人同意加算给其直系亲属,本人退伍返乡后不再另行安置住房;无直系亲属的,暂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代管,本人退伍返乡后,由代管人将安置房交付被安置人。

3、被安置人正在服刑的,经本人同意,安置房可以由其直系

亲属代管;本人不同意或无直系亲属的,暂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代管,待其刑满释放,由代管人将安置房交付被安置人。

4、原户口及现户口在被拆迁村的已毕业大中专院校学生(含研究生),未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且在本村(居)长期生活居住的,给予房屋安置。

5、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新婚人员在人口界定截止日(以公告日期为准)前领取结婚证,其妻户口尚未迁入本村(居),未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可享受安置。

6、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已出生子女,已依法处理完结的,可享受安置。

7、对有合法收养手续且在被拆迁村(居)有户口的被收养人,给予房屋安置。

8、年满60周岁的单身老人(含有子女轮流赡养的)与子女共同居住的,只享受40 m2安置面积。

9、原户籍在本村(居),配偶或子女是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村(居)有合法住房并经常生活居住且在人口界定之日前已下岗的人员,经村(居)民议事会讨论、村(居)两委审议通过,可给予本人房屋安置。

10、原籍在本村(居)离婚后回迁的,现在本村(居)有常住户口,在本村(居)经常生活居住,在人口界定日前已享受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本人及合法判随的子女可享受安置。离

婚后男女双方仍在本村(居)长期生活居住,均为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男未娶女未嫁的,每人只安置40㎡住房。再婚的其妻(夫)在人口界定截止日之前已享受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可享受安置,安置只限其妻(夫)及合法判随的未成年子女。

11、被安置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人口界定截止日前依法结婚生育,符合政策规定的新增人员,给予安置。

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房屋优购。

1、年满60周岁的单身老人(含有子女轮流赡养的)要求单独居住的(本人提出申请),除享受40 m2安置面积外,被安置人可自愿按优购价另外购买20 m2的住房。

2、被安置人中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的未婚男性在安置40 m2的基础上,可按优购价自愿购买不超过40 m2的住房。

3、对有女无儿的被安置人,除正常安置外,女儿年满18周岁且未婚,只允许一个女儿按优购价购买不超过40 m2的住房。

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房屋准购。

1、对于有女无儿的被安置户,并且其女儿已全部出嫁的,无男到女方落户情形的,被安置户可按准购价自愿购买不超过80 m2的住房。

2、原户籍在本村(居),配偶或子女是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村(居)有合法住房并经常生活居住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经村(居)民议事会讨论、村(居)两委审议通过,本人

可按准购价自愿购买不超过40 m2的住房。

3、原户籍在本村(居),在本村(居)有合法住房并经常生活居住的,经村(居)民议事会讨论、村(居)两委审议通过,可按准购价购买,购买面积为人均40 m2,但总面积不得超过120 m2。(其中,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户的可按安置价格购买。)以下相关人员不予安置。

1、已婚嫁外村脱离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不予安置。

2、原户籍在本村(居),在本村(居)有合法住房但长期不在本村(居)生活居住的,只给予地上附着物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3、非本村(居)人员在本村(居)购房或建房的,不予安置。

涉及特殊情况的,另行研究确定。

(二)补偿标准

1、被拆迁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政字【2016】6号)文件相关标准给予补偿。

2、住宅擅自改为经营用房的一律按照住宅相关标准补偿。

3、《**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政字【2016】6号)文件未涉及的事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对于发布冻结公告后对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扩建、改建的,新栽乔木、灌木和果树的,不予补偿。

(三)安置方式

①房屋安置方式

1、被安置人需要住房安置的,依据本办法确定需安置的面积。安置房屋的价格分为安置价500元/平方米(均价),优购价1400元/平方米(均价),准购价2000元/平方米(均价),储藏室1400元/平方米,地下车位或车库1700元/平方米。

60(含)平方米以下房屋每套自愿购买储藏室一个,80(含)平方米以上房屋每套自愿购买车库一个,没有车库的自愿选购车位和储藏室一个。

2、安置房户型分为40平方米、60平方米、8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五种,由被安置人按照上述标准自行选择,选择后不得变更(因人口界定截止日前新增人口而使面积增加的情况除外)。安置小区配有物业、办公、幼儿园、社区活动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商业服务设施,小区配套齐全、环境优美、生活便捷。

②货币安置方式

1、被安置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人均47平方米的安置标准给予货币补偿,补偿价格按照冻结公告发布之日时安置房所处区域市场评估价格核算,补偿款在签订协议并拆除旧房后一次性支付。

2、享受安置价的房屋货币补偿结算方式=安置价面积*按照当时安置房所处区域市场评估价-安置价面积*安置价格

3、享受优购价的房屋货币补偿结算方式=优购价面积*按照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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