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氨酸氨肽酶测定试剂盒(L-亮氨酰-p-硝基苯胺底物法)产品技术要求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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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氨酸氨肽酶测定试剂盒(L-亮氨酰-p-硝基苯胺底物法)组成:
适用范围:用于体外定量测定人血清中亮氨酸氨基肽酶的活性。

规格1(试剂1:15ml;试剂2:5ml);
规格2(试剂1:30ml;试剂2:10ml);
规格3(试剂1:45ml;试剂2:15ml);
规格4(试剂1:60ml;试剂2:20ml);
规格5(试剂1:60ml×2;试剂2:20ml×2);
规格6(试剂1:60ml×3;试剂2:20ml×3);
试剂盒组成见表1
表1 亮氨酸氨肽酶测定试剂盒组成
2.1外观
试剂盒外观应整洁,液体无渗漏,文字符号标识清晰;试剂1为无色透明液体,不得有沉淀和絮状物;试剂2为淡黄色液体,不得有沉淀絮状物.
2.2 装量
每瓶不少于标示值。

2.3试剂空白吸光度
用指定的空白样品测试试剂(盒),在光径1cm下,在波长405nm处测定试剂空白吸光度A≤0.8,试剂空白吸光度变化率△A/min≤0.005。

2.4分析灵敏度
试剂测定50 U/L被测物,吸光度变化率△A/min≥0.01。

2.5线性范围
2.5.1在[5,200]U/L内,相关系数R≥0.990。

2.5.2在[5,50]U/L内,线性绝对偏差不超过±5U/L;(50,200] U/L内,线性相对偏差不超过±10%。

2.6精密度
2.6.1重复性
重复测试(20±4)U/L和(60±12)U/L的样本,所得结果的变异系数(CV%)应不大于5%。

2.6.2批间差
测定(20±4)U/L样本,所得结果的批间相对极差(R)应不大于10%。

2.7准确度
回收率应在85%-115%范围内。

2.8稳定性
试剂有效期为12个月,取到效期后一个月内进行检测,测定结果应符合
2.3-2.6.1、2.7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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