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实施办法
【西安】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细则分解与特殊事项应对策略及实战案例精讲
【西安】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细则分解与特殊事项应对策略及实战案例精讲开课时间:11月22日【课程收益】★掌握土地增值税清算准备资料,确定清算单位和清算对象注意要点★掌握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取得土地使用权金额★掌握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金额(成本)的确立方法★掌握如何扣除土地增值税清算开发费用★掌握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再销售房产税率的方法★掌握土地增值税清算特殊事项的应对策略及防控★大量详实案例演示,深入分析及互动研讨,带来真实体验★课程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最新政策撰写大纲,讲授清算财税最新最接地气的实战一线技巧。
【学员对象】1、房地产企业董事长、CEO、总经理、副总、总工程师等具有推行企业制度改革权力的决策层。
2、房地产企业财务/税务总监、财务/税务经理、主管会计、成本会计【金牌导师】樊老师:中国税务报中国税网房地产项目组高级咨询顾问、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培训学院讲师,东奥会计在线讲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天和经济研究所专家委员会委员、曾任某上市房地产公司(HK02118)总会计师、多家房地产税务顾问、房地产纳税筹划专家、先后在《中国税务报》、《海峡财经导报》、《中国房地产》、《现代服务业》发表大量财税论文、编著《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实务与风险防范》、《税收优惠最优方案设计与点评》等。
【课程大纲】第一部分土地增值税清算如何准备?如何确定清算单位和清算对象?做好预清算应准备哪些资料?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和产品类型的确认问题?(1)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怎么确定?谁是有关部门?(2)土地增值税清算分两类还是分三类还是分四类?(3)地下室和车位(车库)归属于住宅还是其他商品房?(4)分期开发的项目能否合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5)普通住宅不享受减免能否与非普通住宅或商业用房合并计算土地增值税?(6)分开还是合并清算的经典问答(7)普通住宅与其他产品类型如何分摊开发成本?按什么标准分配?(8)按建筑面积分摊成本无法避免商业增值率高怎么办?(9)以商业、工业、写字楼立项,但以住宅形式出售的商住楼该如何清算?土地增值税征税对象有哪些问题要注意?(1)小产权房征收土地增值税吗?(2)房屋长期出租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3)未办理过户手续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案例】石家庄中正房地产公司向张某支付土地款1000万元,但是张某自己没有土地证,张某帮助企业向国家支付了800万元土地出让金后企业取得土地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2017〕2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2017〕2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2017年7月18日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按证书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确定土地占用面积。
(二)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用土地文件确定土地面积,或以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他土地权属资料确认土地面积。
(三)没有土地使用证书、无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他土地权属资料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使用土地情况核实确定土地占用面积。
土地占用面积的测量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
第四条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征税范围:(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
西安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实施办法
西安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实施办法西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包括房地产企业和其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非房地产企业)转让房地产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第七条的规定应办理清算土地增值税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未预征土地增值税税款的房地产转让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清算以纳税人在房地产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已销售完毕的在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下称主管地税机关)初始填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登记表》中房地产开发(转让)项目为对象进行清算。
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对一个清算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注:普通标准住宅依照《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西安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市房发号)文件[2005]109规定界定,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平方1.221441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倍以下)1.443第四条纳税人或税务机关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审核鉴证清算项目的,税算清税值增地土《的具出所务事师务附送税时料的同资送有关报在应还.款鉴证报告》。
税务师事务所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参见国税发号)的规定出具的鉴证报告,地税机关应当受理。
对于年月1[2007]1321994日至年月日间,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清算条件并由地12 1200731税机关确定进行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在报送相关资料的同时必须附送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聘请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具体要求详见国税发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开发土地后续管理和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开发土地后续管理和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8•【字号】市政发[2009]52号•【施行日期】2009.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开发土地后续管理和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发[2009]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开发土地后续管理和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八日西安市开发土地后续管理和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开发土地后续管理和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市政发[2007]15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管理。
凡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国有划拨土地在变更土地使用条件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或受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变更土地用途、建设条件、使用年限等,使其与原出让合同或批准文件内容发生改变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或者重新评估、核算,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五条规划、发展改革、建设、房产、城改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相互之间的配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助做好开发土地后续管理和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实行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和完善土地收购、储备、供应、开发的运行机制,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
解读国税函[2010]220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
解读国税函[2010]220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自今年初以来,全国税务机关普遍加大了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稽查力度,为了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明确了八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第一次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收入做了具体的界定: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充分体现了了销售合同在确认收入中的重要性。
但国税函[2010]220号没有明确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未签订的销售合同的如何界定收入。
笔者认为:对未全额开具发票,且未签订销售合同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即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对未开具发票,未签订销售合同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未开具发票,未签订销售合同但实际已投入使用的,也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即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对未开具发票,未签订销售合同但实际未投入使用的,应不确认收入的实现(这样处理亦和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相附),待实际投入使用时再按上述办法确认收入。
另外,笔者认为: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后发生补、退房款的,应重新计算土地增值税,多退(或抵)少补。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国税函[2010]220号文开先河地对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的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与清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与清算方法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程序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程序大体分为六步:1.清算前的准备工作;2.清算项目收入总额的计算及《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销售收入汇总表》的编制;3.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及《扣除项目成本费用计算表》的编制;4.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及《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编制;5.土地增值税的审计鉴证;6.土地增值税的申请清算。
二、清算前的准备工作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包含的时间范围比较长,清算涵盖的内容比较宽,而且,对清算涉及的原始凭证要求严格,没有凭证不得扣除。
这就要求纳税人从清算的依据,到将来提供的清算资料都需要做充分的准备。
大体包括:(一)清算范围的界定:1.明确清算项目及其范围。
2.正确划分清算项目与非清算项目的收入和支出。
3.正确划分清算面积和非清算面积(待售面积)。
4.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普通标准住宅”标准,正确划分清算项目中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收入和支出。
5.正确划分不同时期的开发项目,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或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为依据)。
6.正确划分征税项目与免税项目,防止混淆两者的界限。
7.明确清算项目的起止日期。
(二)应当搜集、整理如下资料: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
2.开发项目工程建设发包合同、工程决算书及其价款结算单、发票等。
3.银行借款合同及借款计息清单。
4.转让房地产项目成本费用账簿、分期开发分摊依据,与成本和费用有关的其他证1明资料。
5.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交接凭证。
6.与转让房地产收入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为编制《房产销售收入统计表》做准备。
7.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为编制分税种的《缴纳税款统计表》准备资料。
8.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有关账簿。
9.土地增值税纳税(预缴)申报表及完税凭证。
10.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
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5(000)020
【摘要】现将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细则》中要求地方政府作出规定的两个问题,可按以下
原则执行:一、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问题。
根据《细则》第七条第三款
的规定精神,我省统一按5%进行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
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我省统一按10%进行计算扣除。
【总页数】3页(P19-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2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2.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4.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J],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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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税函[2010]220号:土地增值税清算新规与所得税政策又增区别
解读国税函[2010]220号:土地增值税清算新规与所得税政策又增区别文号:国税函[2010]220号状态:有效发文日期:2010-5-31 —————————————————————————————————————近日,为了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就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有关问题作出明确。
笔者结合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纳税人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纳税人具备以上条件,无论是主动清算还是被动清算,都要首先面临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确定收入总额。
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具体可归纳为以下两种情况。
1、开发项目销售完毕且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若会计处理均通过“预收账款”科目核算,则“预收账款”各年度该项目累计发生额即为收入总额。
土地增值税未达85%清算比例计算
土地增值税未达85%清算比例计算【原创实用版】目录1.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定义和意义2.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3.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比例4.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计算方法5.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案例分析正文土地增值税是对房地产行业征收的一种税收,旨在通过对房地产增值部分征税,调节房地产市场,防止房地产泡沫的产生。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则是指在房地产项目完成后,对项目所产生的土地增值税进行核算和征收。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等。
符合这些条件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在我国,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比例为 85%。
这意味着,当房地产项目的增值部分超过 85% 时,才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这个比例是为了防止房地产企业过度开发,保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步骤:首先,确定房地产项目的增值部分;然后,根据增值部分的比例,计算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最后,根据税收政策,确定税收优惠和减免等事项。
以一个房地产项目为例,该项目于 2014 年开始开发,2016 年 10 月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
12 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整个项目共缴纳土地增值税 1100 万元,其中 2014 年至 2016 年期间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 800 万元。
假设该项目的增值部分为 5000 万元,根据 85% 的清算比例,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 4250 万元。
实际上,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 1100 万元,说明该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符合规定。
总的来说,土地增值税清算是对房地产行业进行税收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
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解读
1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主动进行土地增 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 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72号《关于印 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三个一流考核要求
23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审核要点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相关票据的确认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始凭证有缴纳土地出 让金的凭据,支付地价款的发票和银行转 账记录等。具体有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土 地出让专用收据(转让发票)、财政局开 具的契税票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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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具体审核要点
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的真实性 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分摊的准
实物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 筑物及其附着物产权而取得的各种实物形态的收入, 如钢材、水泥等建材,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等。
其他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 筑物及其附着物产权而取得的无形资产收入或具有财 产价值的权利。
8
转让房地产收入的其他内容: 房产赠与
转让房地产收入,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
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 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 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 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 除代收费用。
(财政字[1995]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 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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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房地产收入的确认时点问题
①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
《土-国税发[2009]91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土-国税发[202x]91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2x]91号成文日期:202x-05-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五月十二日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前期管理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案
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案一、背景分析土地增值税是对土地增值收取的一种税费,是我国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税费。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市场也日益活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清算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
本文将就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方案进行探讨,以提高税收征收效率和确保税收落实。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原则1.公平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和税法规定,公正公平地征收和清算土地增值税。
2.便利原则:制定和实施清算方案时,要减少企业和个人的负担,确保税收的及时清算。
3.合法原则:清算方案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背国家政策和税法。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1.资料收集:清算土地增值税的第一步是收集相关的纳税资料,包括土地出让合同、资金流水、工程项目情况等。
2.计算土地增值:根据收集的资料,计算土地的增值额。
一般采用本土地的出让价款减去购地成本,再减去土地增值税税额的方法。
3.纳税申报:企业或个人在计算土地增值后,按照规定的纳税申报程序和时间,向税务部门申报土地增值税。
4.税款缴纳: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企业或个人将计算出的土地增值税款及时缴纳给国家。
6.税务清算:税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清算,并最终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款额。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存在的问题和对策1.数据不准确: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复杂的资金流水和项目情况,纳税人在提供申报资料时往往存在数据不准确的问题。
因此,税务部门可以建立数据核实机制,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验,保证税款的准确性。
2.税收逃避:有些纳税人为了减少税负,采取各种手段逃避土地增值税的缴纳。
税务部门可以加强对涉及土地交易的监控和调查,发现逃避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税款的全额缴纳。
3.征收难度:由于土地交易涉及多个环节和各方利益的协调,税务部门在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时的征收难度较大。
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提高征收效率。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通知,土地增值税,暂行办法【颁布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陕地税发﹝2005﹞46号【发文日期】2005-04-25【实施时间】2005-05-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自2013年2月1日起,第六条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注释:参见《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各设区市、杨陵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开发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价款、预收款和其他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四条 纳税人应按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预征税款以纳税人每月申报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额乘以预征率计算征收。
第五条 预征率按照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确定: (一) 设(区)市的市区预征率为1%; (二) 其他市(县)预征率为0.5%。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 经济适用房; (二) 列入城镇旧城改造的安置项目。
第七条 纳税人应在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项目竣工决算后三十日内,主动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税款汇算清缴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汇算清缴手续申请后,应认真审核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多退少补。
陕西省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
1、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地税发[2005]46号)
2、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3、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4、关于明确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5、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明确土地增值税计征中有关扣除项目的批复(市地税[2003]354号)
6、陕西省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通知(西地税发[2005]140号)
7、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西地税发[2010]235号)。
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案
(2)纳税义务人需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地产赠与等相关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
(3)纳税义务人应自行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
2.税务机关审核
(1)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义务人提交的清算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
2.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准确性和效率。
3.降低企业税收风险,合理减轻企业负担。
三、适用范围
1.本方案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地产赠与等业务的企业和个人。
2.本方案主要针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涉及的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等关键环节。
四、工作流程
1.纳税义务人自行清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案
第1篇
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案
一、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地产赠与等行为均需缴纳土地增值税。为确保土地增值税的合规缴纳,降低企业税收风险,本方案旨在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提高清算效率。
二、目标
1.确保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合法合规性。
六、总结
本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案旨在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提高税务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通过明确清算流程、注意事项等内容,有助于降低企业税收风险,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希望相关纳税人及税务机关严格遵循本方案,共同为构建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作出贡献。
(2)确保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税务机关审核
(1)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申报后,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
(2)对申报数据有异议的,要求纳税人提供补充资料或说明。
(3)税务机关审核完毕后,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通知【颁布单位】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西地税发﹝2010﹞235号【发文日期】2010-11-11【实施时间】2010-11-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税款预征及清算工作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请遵照执行。
一、 关于土地增值税免预征问题按照《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和旧城改造项目可享受免预征照顾,纳税人可持发改委(或前计委)相关立项及政府城中村改造相关文件在主管地税局确认后,到市局办理免预征备案手续。
上述免预征开发项目待达到清算条件后进行清算。
二、 清算项目的确定问题清算项目以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所列建设项目为准。
三、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四、 住宅和非住宅的确认问题判断房产属住宅或非住宅,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产证记载的房产用途为准。
五、 普通住宅的征免税问题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由多栋单体建筑组成,有的单体建筑属普通住宅,有的属其他商品房的,包括商住楼、综合楼等单体建筑中既有普通住宅,又有其他商品房的,必须分别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两类核算土地增值额计算土地增值税。
西安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西安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公布日期】1993.02.10【实施日期】1993.02.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西安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1993年2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城镇国有土地,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郊六个行政辖区内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其它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不包括地下各类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第四条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者,其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它活动。
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开发、利用和经营,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未开发使用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土地管理局办理;已经开发使用的城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政府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土地管理局、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共同研究制定方案,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市土地管理局联合办公,办理各项手续。
具体工作程序按市政办发(1993)7号文件执行。
出让后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
市土地管理局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将国有土地,以指定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供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和经营,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增清算实施方案
土增清算实施方案一、前言。
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中,按照规定比例征收的一种税收。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对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进行核算、结算和缴纳的过程。
土地增值税清算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规范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本文档旨在就土地增值税清算实施方案进行详细说明,以便相关人员能够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实施方案。
1. 税务登记。
(1)地方税务局应当及时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进行登记,确保纳税人的身份信息和税务信息准确无误。
(2)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地方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并提供真实、准确的纳税信息。
2. 税务核算。
(1)地方税务局应当依据纳税人提供的土地增值税相关信息,进行税务核算,计算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2)纳税人应当配合地方税务局进行税务核算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税务机关进行核算工作。
3. 税务结算。
(1)地方税务局在完成税务核算后,应当向纳税人出具土地增值税的结算通知书,明确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金额。
(2)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结算通知书的要求,将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及时足额地缴纳给地方税务局。
4. 税务监督。
(1)地方税务局应当对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纳税人依法纳税,不得逃避税收。
(2)纳税人应当自觉遵守税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税收申报和缴纳,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监督工作。
5. 税务处罚。
(1)对于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地方税务局应当依法对其进行税务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限制出境、责令改正等措施。
(2)纳税人应当自觉遵守税法,如有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应当接受相应的税务处罚,并及时改正错误。
三、总结。
土地增值税清算实施方案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
地方税务局和纳税人都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税收的准确征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颁布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陕地税发﹝2008﹞89号【发文日期】2008-07-09【实施时间】2008-08-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调整的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前,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不低于2005年《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陕地税发〔2005〕46号)的预征率。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本《办法》,及时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确保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二○○八年七月九日 附件: 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实施细则》和《》(国税发〔2006〕187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的通知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房地产项目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者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方案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方案一、项目背景得聊聊这个项目的背景。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使得土地增值税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我们这个方案应运而生。
二、目标与任务咱们明确一下目标与任务。
这个方案的核心目标是确保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合规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具体任务包括:1.对项目公司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清算数据的准确性。
2.对清算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整改,确保清算结果的真实性。
3.建立健全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长效管理机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三、工作步骤下面,我们来看看具体的工作步骤。
这个过程就像剥洋葱,一层层地深入。
1.成立清算小组。
这个小组要有税务、财务、审计等专业人士组成,确保清算工作的专业性。
2.收集资料。
这个阶段,我们要收集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的所有资料,包括项目公司的财务报表、税务申报表、土地出让合同等。
3.分析数据。
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找出可能存在的问题。
4.现场核查。
这个步骤很重要,我们要深入项目现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5.编制清算报告。
根据核查结果,编制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详细列出清算过程、清算结果及整改措施。
6.提交报告。
将清算报告提交给税务部门,等待审批。
四、注意事项1.保密。
清算过程中涉及到的数据和信息都属于商业秘密,要确保保密措施到位。
2.客观公正。
在清算过程中,要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清算结果真实可靠。
3.及时沟通。
与项目公司、税务部门保持密切沟通,确保清算工作顺利进行。
五、整改措施如果清算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我们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1.对涉及到的责任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
2.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确保清算结果的真实性。
3.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展望未来,我们将继续完善土地增值税清算制度,加强税收征管,为国家的财政收入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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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包括房地产企业和其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非房地产企业)转让房地产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第七条的规定应办理清算土地增值税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未预征土地增值税税款的房地产转让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清算以纳税人在房地产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已销售完毕的在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下称主管地税机关)初始填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登记表》中房地产开发(转让)项目为对象进行清算。
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对一个清算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注:普通标准住宅依照《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西安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市房发号)文件[2005]109规定界定,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平方1.221441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倍以下)1.443第四条纳税人或税务机关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审核鉴证清算项目的,税算清税值增地土《的具出所务事师务附送税时料的同资送有关报在应还.款鉴证报告》。
税务师事务所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参见国税发号)的规定出具的鉴证报告,地税机关应当受理。
对于年月1[2007]1321994日至年月日间,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清算条件并由地12 1200731税机关确定进行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在报送相关资料的同时必须附送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聘请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具体要求详见国税发号)。
[2007]132第二章项目备案和清算条件第五条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间取得商品房销售20071219941 131(预售)许可证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开发项目于年2008月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手续,提供房地产开发相255关资料并填报《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年月日后1112008取得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开发项目于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取得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30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手续。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手续后,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权的。
土地使用直接转让的;务税登记但未税清算手续值办理土地增销请纳税人申注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税人进行土地纳机关可要求务税清算:值增(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销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但剩余的可售85%85%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地方税务机关认定有可能造成税款流失,经县级以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清算的开发项目;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建造商品房,已自用或出租年限在一年以第八条上再销售的,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再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
第三章清算申请与受理第九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纳税人,应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详见附件)。
2第十条凡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应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原则上在收到纳税人清算申请日内10制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详见附件)。
3主管地税务机关将达到清算条件房地产开发项目自制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日内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登记表》上报市局工商税管理处备案。
5第十一条纳税人在接到主管地税机关制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之日起日内,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进30行进定期限内规税人在纳于续。
对手报理清算税款申办后查并在自查行清算自清算自查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对于纳税人清算自查期限外经过税务机关查缴的税款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资料,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详见附件)4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项目竣工清算报表,当期财务会计报表(包括:损益表、主要开发产品(工程)销售明细表、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等;(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四)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地价款有关证明凭证、合法票据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五)清算项目的预算、概算书、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六)能够按清算项目支付贷款利息的有关证明及借款合同;(七)销售商品房有关证明资料,以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并加盖公章的形式,包含:销售项目栋号、房间号、销售面积、销售收入、用途等;(八)清算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清算项目的销售(预售)许可证;(十)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预缴土地增值税等;(十一)有税务中介进行清算鉴证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间取得商品房销售1311 2007199412(预售)许可证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符合清算条件并由地税机关确定进行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在报送相关资料的同时必须附送西安市地方税务。
》告报证鉴款税算清税值增地土务所出具的《事务师的税请局聘.(十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准确、据实填写各类清算申报表和相关表格;纳税人或税务机关委托税务中介机构进行清算鉴证的,在《鉴证报告》中应详细列举清算项目的收入、扣除项目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鉴证信息。
第十四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鉴证报告》时,应认真核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
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详见附件)5转入审核程序。
对纳税人提交的清税资料不完整、《鉴证报告》内容不规范、审计事项情况不清楚的,应退回纳税人重新修改或补充资料,并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详见附件),待清算资料补充完整后,转入审核6程序。
第四章清算审核第十五条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间,取得商品房销121200731 19941售(预售)许可证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清算条件并由地税机关确定进行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协助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算鉴证,鉴证工作原则上日内完成;30上述时间内未达到清算条件及年月日后取得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200811证的其他项目原则上自制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工作,不含税务机关要求补正资料时间。
60第十六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及受纳税人或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从事清算鉴证业务的税务中介机构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凭证、资料是否真实务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审核。
对行重点进料资目相关项各扣除对有效;,主管税务机关要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基层税务机关可以采信;《鉴证报告》及本局意见在审核无误后日内报市局。
市局将对《鉴证报10告》及主管税务机关意见进行复核,必要时安排各稽查局对有关开发项目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清算项目销售收入的确定。
销售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房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收入的确认重点审核企业预售款和相关的经济收益是否全部结转为销售收入,同时应审核向购买方收取的房价款中是否包含代收费用。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用于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发生所有权属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取得其收入确定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当期同类区域、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核定。
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无法提供收入资料或提供收入资料不实造成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收入确定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上述方法的市场价格核定。
第十八条对清算项目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确认扣除;对纳税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各项预提(或应付)费用不得包括在扣除项目金额中。
具体有:(一)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对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费、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及拆迁.开发间接费用等支出。
(三)对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扣除的确定,对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清算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计算扣除。
5对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清算项目计算分摊或提供金融机构利息证明的,利息不能单独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采用按率扣除的方法,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进行计算扣除。
10(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附加,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1、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2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3第五章清算管理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认真查验和审核清算企业报送的《鉴证报告》内容及相关资料,在审查清算项目过程中因鉴证事项或其他问题需要纳税人进一步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向应停清算,暂,决定时料资明证目相关的项充与清算补.税清算中止核准通知书》(详见附件),待纳税人重新补充证明资料后,再办理7税款清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