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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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
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阳府[2009]46号
【发布部门】阳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08
【实施日期】2009.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阳府〔2009〕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阳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由市政府成立市公共工程管理局(下简称代建机构),代表市政府行使业主职能和项目管理职能,负责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的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
(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桥梁、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公用事业项目;
(五)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可以实行自管:
(一)项目总概算低于200万元;
(二)涉及国家安全、保密、防灾抢险等特殊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市政府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已进入市建设项目储备库的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明确项目采用代建制或自管(采用代建制的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
第五条市建设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审批和审核。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市监察部门参与推进代建制的实施,负责对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纪违法问题组织查处。
第六条代建项目必须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项目概算包括建设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建设项目所必须支出的其他费用。
代建项目施工图设计要严格依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限额设计,控制建设规模。
代建项目纳入《阳江市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的管理。
第七条代建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因特殊情况造成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增加
的,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须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立即通知代建机构、监理单位,同时报请市财政部门及时赶到现场签证确认。不进行现场签证的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八条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后,由代建机构会同使用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因变更设计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范围内,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超过估算总投资10%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市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