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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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阳府[2005]70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阳府[2005]70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阳府〔2005〕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阳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二○○五年五月十九日阳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等。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应急建设、抢险救灾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不宜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经批准不进行招标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或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工程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9•【字号】阳府[2008]99号•【施行日期】2008.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规定》的通知(阳府〔2008〕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阳江市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发挥土地资产的综合效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和商品住宅等用地,其余的建设用地为非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在一般情况下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用地单位或个人须提出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严格执行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年度用地计划,凡改为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的,必须纳入年度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计划。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将其他用途的土地改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或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

第五条凡经批准的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商品住宅、写字楼、商铺、宾馆、高级娱乐设施等用地),由政府依法收购或收回土地使用权,按公开交易方式确定开发单位。

对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应当予以补偿的,收回价按原用途的宗地地价来确定;依法收购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16号《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一、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范围(一)凡政府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必须实行代建管理。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其他不宜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须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

(二)省政府投资是指省政府财政投入或财政担保的贷款投入,包括:1、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含预算内外资金)。

2、国债专项资金。

3、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基本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4、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

5、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

6、贷款合同中无特别规定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因政府贷款。

7、省级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变现后投入新的非经营性项目。

(三)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菅利为目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建筑物。

严格区分非经营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严禁以非经营性项目的名义或使用非经营性项目的土地搞经营性项目建设。

(四)代建管理是指由省政府授权的专门管理机构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二、代建管理的原则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坚持政府投资职能与项目管理职能分开、市场竞争和部门相互监督的原则。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阳府办〔2015〕12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阳府办〔2015〕12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阳府办〔2015〕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国资委)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8日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粤发〔2014〕15号),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开创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新局面,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一)总体思路。

区别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级次和功能定位,分类推进改革。

——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具备条件的改组成为国有资本运营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其他也应创造条件,不断深化改革,做强做大做优;二级及以下企业,围绕资产增量率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通过多元有效设计,加快机制体制创新,进一步放开搞活。

——准公共性企业,着力通过资产、资本、资源整合以及整体上市、引入战略投资者、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交叉持股等混合所有制改革,优化布局,做强功能,做大规模,进一步增强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竞争性企业,着力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等灵活多样的改革方式,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进一步增强活力和竞争力。

——具备试点条件的企业鼓励先行先试,以点带面推进改革。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阳府〔2023〕28号•【施行日期】2024.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9日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章投诉与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货物、服务。

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能源、商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建立健全抽查检查机制,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31•【字号】阳府[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阳府〔2009〕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阳江市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阳江市投资项目管理,有利于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培育,增强产业发展后劲,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储备库的建立遵循以规划定项目、以项目促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规划的宏观性、战略性、前瞻性和导向性作用。

第三条纳入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是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基础设施建设、重要资源开发保护、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的项目,需要政府扶持或调控的产业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等。

第四条建设项目储备库是政府配置财政性资金、政策性金融、土地等资源的依据。

凡是纳入项目储备库的政府投资项目,在规划、用地指标、环境容量、资金配套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未纳入储备库的政府投资项目,除救灾、三防抢险等应急项目之外,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资金投入。

第五条依据规划一批、论证一批、批准一批、开工一批的思路,建设项目储备库分为规划项目储备库、立项项目储备库和备建项目储备库。

进入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实行依次进库、分类管理的制度。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建设项目储备库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建设项目储备库的建设和实施。

市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1•【字号】阳府办[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阳府办〔2010〕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阳发〔2009〕14号),设立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阳江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建设局、城市规划局、房产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评比、评优、市场研究分析等工作交给行业协会。

(四)加强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有效降低建筑能耗。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并指导、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与发展工作;负责推进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级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

(三)负责全市房地产业管理。

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拟订全市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全市城镇住宅建设工作;负责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管理、直管公房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负责代征本行业税费工作。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阳府[2012]13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阳府[2012]13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阳府〔201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六届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兼容开放、公平竞争的交易市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及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阳江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中央、省驻阳江垂直管理部门,中央、省驻阳江单位,中央、省驻阳江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以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是指:(一)建设工程交易;(二)政府采购;(三)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四)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资产包括各种形态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经营权、使用权、租赁权等);(五)国有集体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交易,农村集体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六)海域使用权交易;(七)低空开放空域使用时间交易;(八)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九)政府投资公共场所及设施广告设置权出让;(十)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十一)罚没物品、涉讼国有集体资产处置;(十二)其它可收益公共资源开发权经营权交易;(十三)政府特许经营;(十四)公共财政投资项目融资;(十五)非财政性公共资金购买物品和购买服务;(十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公共资源交易。

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31•【字号】阳府[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阳府〔2009〕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有政府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农业、水利、林业、铁路、交通、通讯、电力、市政设施建设;(二)国防、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卫生、政法等社会公益设施建设;(三)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包括: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建资金,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基建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建资金,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基建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对阳江市追加的基建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依据“规划一批、论证一批、批准一批、开工一批”的思路,设立阳江市建设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根据阳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经筛选、审查或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抢险救灾应急等临时项目除外)。

第五条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和区域布局的相关政策,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2024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2024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2024年重点建
设项目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3.13
•【字号】阳府办〔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3.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2024年重点建设项目
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2024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业经市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4年我市共安排重点建设项目126项,总投资3141.7亿元,年度计划投资426.3亿元。

其中,投产项目30项,续建项目52项,新开工项目44项。

安排开展前期工作的预备项目135项,总投资1792亿元。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市重点项目建设各项工作,把重点项目建设作为经济工作的重要着力点抓紧抓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强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确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

市重点项目实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市属项目进度月报由市有关单位直接报送,县(市、区)属项目进度月报由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报送。

各单位须在每月1日前将有关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书面盖章后(含电子版)报送市发展改革局(项目促进与评估督导科,联系电话:3367636,电子邮箱:***************)。

附件:1. 阳江市2024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表
2. 阳江市2024年重点建设前期预备项目计划表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3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阳府〔2019〕47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阳府〔2019〕47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阳府〔2019〕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19日阳江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经营管理、处置、监督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村(居、渔)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和生态补偿费;(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阳府[2009]46号

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阳府[2009]46号

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阳府〔2009〕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阳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由市政府成立市公共工程管理局(下简称代建机构),代表市政府行使业主职能和项目管理职能,负责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的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桥梁、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公用事业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修改版]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修改版]

第一篇: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16号《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一、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范围(一)凡政府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必须实行代建管理。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其他不宜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须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

(二)省政府投资是指省政府财政投入或财政担保的贷款投入,包括:1、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含预算内外资金)。

2、国债专项资金。

3、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基本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4、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

5、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

6、贷款合同中无特别规定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因政府贷款。

7、省级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变现后投入新的非经营性项目。

(三)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菅利为目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建筑物。

严格区分非经营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严禁以非经营性项目的名义或使用非经营性项目的土地搞经营性项目建设。

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二、代建管理的原则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坚持政府投资职能与项目管理职能分开、市场竞争和部门相互监督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一)省政府成立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代建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协调、解决代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06•【字号】阳府〔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党组会议、八届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2022年6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项第三章起草第四章审查第五章决定、公布与备案第六章解释、评估与清理第七章附则阳江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提出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审查、决定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与清理及立法档案管理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组织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并负责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和政府规章送审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和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承担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具体工作,并配合市司法行政部门做好政府立法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依法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就下列事项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政府规章:(一)为执行上位法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事项。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15•【字号】阳府办〔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7月15日阳江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三章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第四章管理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促进我市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效提升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政府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各类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总称。

第四条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场配置原则。

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项目应采用竞争性方式进行配置。

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有其他特殊管理要求的,可依法依规协议转让。

(二)效益兼顾原则。

利用公共资源面向公众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目录的相关规定,兼顾经营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阳府[2010]41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阳府[2010]41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阳府〔2010〕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拓宽融资渠道,规范融资方式,防范金融风险,加快城市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BT(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融资是指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称BT投资人),BT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对价、回购项目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全部或部分政府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四)城市供水、供气、公交、绿化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五)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在BT融资项目中市发展和改革局的主要职责包括:(一)BT融资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投资管理;(二)委托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BT融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四)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五)核准项目招标方式;(六)审核项目概算。

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国有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阳府[2009]31号

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国有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阳府[2009]31号

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国有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国有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阳府〔2009〕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国有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八日阳江市国有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集体资产交易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集体资产进入产权市场规范交易行为的通知》;广东省国资委、财政厅、工商局《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国有集体资产交易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国有集体资产包括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和公共资源权益。

第三条为更好地规范国有集体资产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实现国有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市政府同意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在阳江市行政集中服务大厅设立产权交易服务窗口,为阳江地区的国有集体资产交易提供服务。

产权交易服务窗口须严格遵守《阳江市行政集中服务大厅办事窗口运作规则》,接受阳江市人民政府投资服务管理中心的统一管理。

第四条我市[包括市直、县(市、区)、镇]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必须按“应进必进,能进则进,规范进入,操作透明”的原则在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阳江服务窗口进行。

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也须在该产权交易服务窗口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同)。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六届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8日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政府融资等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规划,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和保障重点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优先保证续建项目资金需求。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实行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批以及项目储备库、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综合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安排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按规定拨付基本建设资金,对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和确认。

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阳府[2014]15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阳府[2014]15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阳府〔2014〕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业经市政府六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7日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指导、协调以及决策执行的检查、督促、考核等工作。

市法制局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含市直单位)依照各自职责,按规定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起草、征求意见、听证、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以及执行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事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以及社会涉及面广、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市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进一步确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探索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将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纳入目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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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
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阳府[2009]46号
【发布部门】阳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08
【实施日期】2009.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阳府〔2009〕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阳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由市政府成立市公共工程管理局(下简称代建机构),代表市政府行使业主职能和项目管理职能,负责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的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
(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桥梁、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公用事业项目;
(五)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可以实行自管:
(一)项目总概算低于200万元;
(二)涉及国家安全、保密、防灾抢险等特殊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市政府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已进入市建设项目储备库的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明确项目采用代建制或自管(采用代建制的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

第五条市建设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审批和审核。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市监察部门参与推进代建制的实施,负责对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纪违法问题组织查处。

第六条代建项目必须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项目概算包括建设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建设项目所必须支出的其他费用。

代建项目施工图设计要严格依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限额设计,控制建设规模。

代建项目纳入《阳江市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的管理。

第七条代建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

因特殊情况造成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增加
的,可以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须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立即通知代建机构、监理单位,同时报请市财政部门及时赶到现场签证确认。

不进行现场签证的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八条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后,由代建机构会同使用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因变更设计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范围内,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超过估算总投资10%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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