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油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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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使用须知
一、采购要求
1、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食用油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采购的食用油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并能提供相关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不得采购非食用油以及“地沟油”、“潲水油”、“煎炸老油”等回收油。
2、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储存位置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餐饮服务单位禁止采购和使用无上述标签、标识的散装食用油。对违反规定的餐饮服务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款进行处罚。
3、倡导餐饮服务单位采购使用有生产许可证(QS)标志、标识的预包装食用油,尽量不要采购散装食用油。
4、餐饮服务单位长期定点采购的,应当与食用油供应商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并且要求食用油供货商提供食用油生产许可的资质证明、检验报告。餐饮服务单位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食用油采购和验收的相关工作。验收时查看食用油外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
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5、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按供应商或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和保存索取的证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购物凭证和采购记录,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6、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由餐饮服务单位总部统一查验、索取食用油购物凭证,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建立采购记录;各门店应当建立并留存配送记录。门店自行采购的,应当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
二、贮存要求
7、采购的食用油应存放在食品原料仓库或存放食品原料的专用场所,出入库时应登记,并有专人作好记录。
8、食用油的贮存除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中食品原料贮存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做到避光、避高温。
三、使用要求
9、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食用油使用和废弃的管理制度并设专人管理。
10、餐饮服务单位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除变质和过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用油,如实记录废弃油、变质和过期油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用油数量。
11、用于煎、炒、炸食品的食用油重复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连续煎炸食品的,累计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2小时。
12、不得以添加新油的方式延长食用油脂使用期限。
13、不得回收菜肴中的油脂作为食品原料重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