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一超级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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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民法学总论

第一编 民法学总论
(一)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私法
2.民法是人法
3.民法是权利法
(二)民法与相邻法律的关系
1.民法与经济法 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 横向联系的经济关系;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对 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之 间的纵向经济关系,即发生与非平等主体之间 的财产关系。 2.民法与行政法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不平等,即国家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而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学
河南警察学院
季兴彪
我国法律体系结构
宪 法
民 商 法
行 政 法
社 会 法
经 济 法
刑 法
诉 讼 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
立法模式:“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民事立法不发达,受我国古代礼法不分的影响
(二)近现代
• 1911年清朝《大清民律草案》(中国历史上第一 部民法典草案) • 1931年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民法》(中国历 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
“丈夫诉大夫应其妻请求实施终止妊 娠手术侵犯生育权案”
• 原告殷文辉与张女士于1998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后办理了准生证,因夫
妻感情不和和家庭矛盾,张女士怀孕后要求引产,与1998年10月11日,张
女士到被告承包的门诊部要求引产,没有提供证明材料。被告的妻子李某 是助产士,在检查完后实施了引产手术,并收取200元。1998年10月23日,
1986年4月12日通过《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实施。 1999年3月15日通过《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 2007年3月16日通过《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2009年12月26日通过《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施行。

民法第一章总论

民法第一章总论

民法第一章总论第一章总论ﻫ考情分析与命题预测ﻫ总论部分在考试中约占20%的内容。

在去年的考题中,无论是针对专科起点的考生还是本科起点的考生,都大量考到了本章的知识点,并且符合考查目标中要求考生“能够比较准确地理解民法学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较为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的内容,大量采用考查概念的方式来命题。

在今年的考试中会一如既往地重视概念的考查。

考生还要把握其中的重点和难点:ﻫ1.民法的概念;3.民事法律关系;2.民法的基本原则;ﻫ4.民事法律事实;ﻫ5.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ﻫ6.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7.个人合伙;ﻫ8.法人的成立条件;9.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1.代理的概念与特征;10.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ﻫ12.诉讼时效。

学习本章内容也可以结合《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中的法条来学习。

并且本章内容会遇到一些涉及日期的计算内容,比如:期日、期间的计算问题等等。

请考生加以关注。

第一节民法概述考纲知识精讲一、民法的概念ﻫ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的特点表现为: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以一定体例编纂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由于我国民法典尚未编纂,所以严格地说,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但因我国《民法通则》是一部民事基本法,规范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因此,也可以说《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又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

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民法总论课件第一课

民法总论课件第一课

试论先秦儒家义利观及其当代价值梁凤琴(云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云南昆明650500)【基金项目】本文系2017年度云南大学人文社科一般项目“‘一带一路’背景下云南省与湄公河国家跨境民族的民心相通研究”(项目批准号:17YNUHSS01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梁凤琴(1996-),女,陕西汉中人,云南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

【摘要】先秦儒家义利观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儒家伦理道德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

其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和价值理念是中华文明延续的精神命脉。

辩证地看待和吸收先秦儒家义利观,从传统资源中汲取养分,有利于促进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创新。

挖掘先秦儒家义利观的当代价值,有助于服务以文化人的时代任务。

【关键词】先秦;儒家义利观;新时代;当代价值【中图分类号】D64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36(2020)06-0070-05义利观作为中国伦理思想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其内容主要是伦理道德与物质利益之间的关系问题,不仅涉及到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而且还涉及到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

而这些问题是我们在处理社会关系中所不能回避的。

特别是从国际形势来看,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从国内发展来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全局的历史性变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1]14辩证地评价和吸收先秦儒家义利观,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养分,为顺应世界发展潮流和加快我国现代化发展,重新调整利益关系,具有积极的启示意义。

一、先秦儒家义利观的伦理内涵义利观是人们关于“何者为义、何者为利”的根本看法。

产生于先秦时期的“义利之辨”一直延续到今天,也依然是人们判断社会实践的价值标准之一。

“义”、“利”看似是一对相互对立的概念,实则却相互包容。

(一)“义”与“利”的本质内涵第一,从“义”的本质内涵来看。

第一编 民法总论1

第一编  民法总论1
“不能。” “它能滋润你的干渴?”
“不能。”
《德国民法典》第242条:“债务人有义务依诚实 和信用,并参照交易习惯,履行给付。”
《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 行为无效。”
《瑞士民法典》第2条:“无论何人,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均应依诚信为之。”
《日本民法典》第1条:“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时, 应恪守信义,诚实实行”,确立了诚信原则在民 法典中基本原则的地位。
思考
法律与道德,自由与秩序是法学上永恒的命题。 法律与道德是否存在泾渭分明的楚河汉界?个人 自由与公共秩序能否并行不悖?法的安定性与社 会妥当性之间的张力如何调和?法院在水火不容 的价值冲突之中到底应当扮演何种角色,是法律 的“自动售货机”抑或道学家,是个人自由的捍 卫者还是公众舆论的代言人?泸州遗赠纠纷案将 现代法治的这种紧张关系凸显出来。
您生活愉快! 忘记该忘记的人,忘记该忘记的事儿,忘记苦乐年华的悲喜交集。 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对于离开的人,不必折磨自己脆弱的生命,虚度了美好的朝夕;不必让心灵痛苦不堪, 弄丢了快乐的自己。擦汗眼泪,告诉自己,日子还得继续,谁都不是谁的唯一,相信最美的风景一直在路上。
人生,就是一场修行。你路过我,我忘记你;你有情,他无意。谁都希望在正确的时间遇见对的人,然而事与愿违时, 你越渴望的东西,也许越是无情无义地弃你而去。所以美好的愿望,就会像肥皂泡一样破灭,只能在错误的时间遇到错的人。
“不能。” “它能滋润你的干渴?” “不能。”爱是什么? 一个精灵坐在碧绿的枝叶间沉思。
风儿若有若无。 一只鸟儿飞过来,停在枝上,望着远处将要成熟的稻田。
精灵取出一束黄澄澄的稻谷问道:“你爱这稻谷吗?” “爱。”
“为什么?” “它驱赶我的饥饿。” 鸟儿啄完稻谷,轻轻梳理着光润的羽毛。 “现在你爱这稻谷吗?”精灵又取出一束黄澄澄的稻谷。 鸟儿抬头望着远处的一湾泉水回答:“现在我爱那一湾泉水,我有点渴了。” 精灵摘下一片树叶,里面盛了一汪泉水。 鸟儿喝完泉水,准备振翅飞去。 “请再回答我一个问题,”精灵伸出指尖,鸟儿停在上面。 “你要去做什么更重要的事吗?我这里又稻谷也有泉水。” “我要去那片开着风信子的山谷,去看那朵风信子。” “为什么?它能驱赶你的饥饿?”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1.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2.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

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

资产阶级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列宁).我国《民法通则》1986年颁布。

3.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4.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要特点:a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b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c受价值规律支配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要特点:a主体的地位平等b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c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5.我国民法具有一下性质:a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b民法为文明法c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d民法为实体法e民法为私法6.民法的任务有:a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b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c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7.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8.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9.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A平等原则(首要原则):a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b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受权利和负担义务c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d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B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总论1

民法总论1

一、客观题部分(一)单项选择题★考核知识点: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参见P53★考核知识点: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参见P117★考核知识点: 退伙的法律后果,参见P86考核知识点解释: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考核知识点: 宣告死亡制度,参见P53(二)判断题★考核知识点: 民法的调整对考核知识点解释: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考核知识点:期限的计算考核知识点解释:我国《民法通则》第155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考核知识点: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与行为能力的特征考核知识点解释: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要受到其性质、目的范围的限制,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样要受到这些因素的限制。

也就是说,法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个承担义务的范围,不能超出它们的民事权利能力所限定的范围。

★考核知识点: 紧急避险的法律后果考核知识点解释: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二、主观题部分(一)名词解释★考核知识点: 民事行为的分类考核知识点解释:单方民事行为是指仅由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行为。

★考核知识点: 民事行为的分类考核知识点解释:双方民事行为是指由行为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行为。

★考核知识点: 民事行为的分类考核知识点解释:多方民事行为是指由多个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行为。

★考核知识点: 意思表示的概念★考核知识点: 民事权利的分类★考核知识点: 民事权利的分类★考核知识点: 民事权利的分类考核知识点解释: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

民法总论精华版

民法总论精华版

民法总论精华版1.民法上的法律关系模型有甲、乙两人,各有自己的财产A,B。

甲乙两人相互协商,就交换各自的财产达成合意。

另有一人丙,对甲或乙(及其财产)实施了侵害行为。

这样,三人间构成民法上的三种法律关系:①甲、乙之间的约束关系(契约关系);②甲、乙与各自的所有物之间的关系(财产所有关系);③甲、乙与加害者丙之间的关系(在财物被侵占的情形,则要求加害人丙返还财物;在财物被毁坏不能返还或人身伤害的情形,则要求以金钱赔偿损害)2.中国民法的法源民法通则、民事单行法、行政法律中的民法规范、行政法规、有权解释、习惯法、判例法、法理、学说。

3.民法的基本原理民法的基本原理是私法自治,即意思自治,是指涉及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一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作干预。

私法自治的功能在于排除国家不必要的干预。

但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法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滥用权利或者有失公平之时,国家法律必须介入,维护社会正义。

4.公法与私法的区别①凡以国家或公共团体为其双方或一方主体者之法律关系,而以权利服从关系为基础的是公法;仅以私人间或私团体之间相互关系,而以平等关系为其基础的为私法。

②私法案件由普通法院(民事审判庭)管辖,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公法案件中,刑事案件由普通法院(刑事审判庭)管辖,适用刑事诉讼程序。

5.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①平等原则(前提),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即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平等的②合同自由原则,又称契约自由或私法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地从事民事活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任何人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强迫。

③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以社会公平正义的观念指导自己的民事行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合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④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应当诚实行事,恪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一章民法总论一

第一章民法总论一

(二)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及联系
1、公法的本质是控制权力,私法的本质是保障权利 2、公法是社会本位的法,私法是个人本位的法 3、公法的精神是国家干预,私法的精神是意思自治
二、民法是权利法 (一) 民法是以权利为中心的规范体系 (二)民法通过权利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 (三)民法通过救济手段确认权利(无救济则无权利)
(四)诚实信用原则(通则第4条,合同法第6 条) 1、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时均依诚 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损 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2、合同解释上,应依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法律 ,在法律规定不足时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补充 3、依诚实信用原则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冲突
(五)公序良俗原则(通则第7条,合同法第7 条)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 和全部民法规范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一)指导民事立法 (二)确立民事主体的行为准则 (三)解释民事法律法规的依据 (四)补充法律漏洞、发展学说判例的基础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通则第3条,合同法第3条) 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任 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1、公民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平等的 法律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4、对合法的权利予以平等的保护
第一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导论
民法概述 民法的体系与渊源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性质 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罗马法Jus civile)
(一) 形式与实质 1、形式:以民法典或者民法命名的系统编纂 的规范性民事立法文件。 2、实质:所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法学新生必读的10本法学经典书籍知乎

法学新生必读的10本法学经典书籍知乎

法学新生必读的10本法学经典书籍知乎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有着非常丰富的经典著作。

下面列举了10本法学经典书籍,供法学新生参考。

1.《罗马法简明教程》《罗马法简明教程》是法学领域的经典之作,作者是法学家塞奇。

该书系统而全面地介绍了罗马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是学习法学入门的重要读物。

2.《刑法总论》《刑法总论》是刑法学中的经典教材,作者是著名法学家蔡健勇。

该书详细介绍了刑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是刑法学习的重要参考书。

3.《民法总论》《民法总论》是民法学中的经典教材,作者是著名法学家马克思。

该书系统地阐述了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是学习民法的重要读物。

4.《宪法学概论》《宪法学概论》是宪法学中的经典教材,作者是著名法学家李泽厚。

该书系统地介绍了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是学习宪法学的重要参考书。

5.《国际法概论》《国际法概论》是国际法学中的经典教材,作者是著名法学家程砚秋。

该书详细介绍了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是学习国际法的重要读物。

6.《行政法总论》《行政法总论》是行政法学中的经典教材,作者是著名法学家王道乾。

该书系统地介绍了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是学习行政法的重要参考书。

7.《劳动法总论》《劳动法总论》是劳动法学中的经典教材,作者是著名法学家刘宝力。

该书详细介绍了劳动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是学习劳动法的重要读物。

8.《公司法总论》《公司法总论》是公司法学中的经典教材,作者是著名法学家张旭。

该书系统地阐述了公司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是学习公司法的重要参考书。

9.《知识产权法总论》《知识产权法总论》是知识产权法学中的经典教材,作者是著名法学家曹晖。

该书详细介绍了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是学习知识产权法的重要读物。

10.《法学导论》《法学导论》是法学入门教材,作者是著名法学家李鸿。

该书介绍了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是法学新生学习的重要参考书。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了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A 人身关系是就人格,人格权和身份,身份权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

B 财产关系是大陆法系的“物法”的调整对象,是以财产,服务和知识产品为媒介的,具有相互性的社会关系。

C 研究民法调整对象问题的意义1是立法的需要;2是划清民法和其他部门法之间界限的需要;3是加深对民法自身认识的需要。

二民法的调整方法民法以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相结合的方法,作用于在其范围之内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A 事前调整,就是民法在当事人发生争议之前对社会生活施加影响的活动,确定和范导属于事前调整的范围。

1确定,是为法律关系的形成提供前提条件的民法调整方法,其具体形式有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规定法律关系的客体,拟制三种。

a 拟制,是立法者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把甲事实当作乙事实适用法律的活动。

2范导,是为当事人可能的行为提供法律模式的民法调整方法,最典型的体现为法律行为制度。

⑴民法的逻辑结构分为行为模式和保证手段a 行为模式:①假定-民法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②处理-当事人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的具体规定b 保证手段:①假定行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可能性行为。

②法律后果-立法者对法律关系主体行为选择的裁决和处理⑵行为模式分为:①任意性规定-是民法中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是否遵循的规定,体现意思自治原则。

②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可以自由选择而必须无条件的遵守,体现公共秩序的要求。

B 事后调整,就是民法在当事人发生争议之后对社会生活施加影响的活动。

1修补-就是以补充性规定完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民法调整方法。

2 保障-就是通过适用民事救济使被破坏的法律关系恢复圆满状态的民法调整方法。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讲义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绪论一.民法的概念和含义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以法律调整的主体地位的不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近代民法一词,不是我国的本土语言,是一个舶来品,源头来自罗马法的Jus civil,(即市民法之意),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公元三世纪后,罗马帝国对居住在罗马境内的所有人均赋予市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就消失了。

Jus civil一语遂成为罗马法的总称,此后欧洲各国即以此命名各国的民法。

19世纪时,日本引进西方的法律文明,日本学者根据荷兰语译为民法。

我国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没有法律领域之分,即所谓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也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一直到清朝末年,准确地说是光绪28年,即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1907年,光绪帝派修律大臣到日本考察,邀请日本法律学者帮助起草民法典。

1911年,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

这部民法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构成,共1569条,基本上是照搬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内容。

但这一部民法典未及正式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四.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

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

现看一下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

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

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法学阶梯式,即法典分为人、物、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三编。

民法总论课件

民法总论课件

第一编总论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法律规范按照法律主体地位的不同分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民法就属于前者,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和《合同法》第2条规定,民法概念可表述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汉语中的“民法”一词源于日本。

清末、民国初年称为“民律”,如《大清民律草案》、《中华民国民律草案》。

直至1929年5月23日颁布民法总则,才正式使用“民法”一词。

日本民法典中的“民法”一词由法国民法典droit civil翻译而来,而droit civil一词源于由罗马法ius civil即“市民法”。

由此可见,“民法”一词实际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市民法是古罗马国家的法,即其适用的范围是罗马人,是一个与万民法相对应的概念(适用范围为罗马人以外的人)。

罗马法虽诸法合一,但在法理上,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

乌尔比安认为“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

”而罗马的市民法主要内容是私法,随着罗马法影响的不断扩大,市民法就成为了罗马私法的同义语。

按照罗马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观点,现代西方法学家认为,公法主要调整的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私法调整的是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现在大陆法系的各国民事立法均属私法,因此民法就是调整民间(即市民、世俗)社会关系的法。

三、民法与民法学民法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民法学是指以说明、阐释民法规范为内容的民法学,称民法规范学或者民法解释学。

广义的民法学包括民法哲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史学和比较民法学等。

民法学与“民法”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

两者主要区别为:(1)民法是指一个部门法律规范,民法规范的总称。

民法学是一门以民法理论与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对研究象的社会科学;(2)民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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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会资助的富布莱特项目,赴 美国法学院研修。2007年7月起任 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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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梁慧星:《民法第一课》,法律出版 社2003年;
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成员),第十一届全国 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合同法》起草委员会组长、 《物权法》、《侵权法》、《民法典》起草组核心成员。 1990年被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1999年起担任第四届及第五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 2003年担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 员,第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曾任最高人民法 院第二届特邀咨询员、公安部第二届特邀监督员,山东 大学法学院院长等职。
读的方便,书中的脚注大多删去。读者可以查阅书后的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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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星野英一:《民法的另一种学习方 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星野英一,1926年出生,1951年毕 业于东京人学法学院,现为日本学士 院会员,东京大学名誉教授。
《民法的另一种学习方法》虽然提供的是有关民法的
一种新的教育、学习方法,它同时也提出了有关民法
《民法总则(最新版)》是研习民法者的入门参考书,以私权利贯穿始终,开 篇就转载了德国法学家耶林的名著《法律的斗争》,为全书定下了基调: 即民法是保障私权利的基本法。接着从权利主体(自然人及法人)、权利客体 (物)、权利变动(尤其是法律行为,既属重要,全书亦主要围绕之详加论述) 及权利的行使等角度进行论述,力图把民法的权利本位、私法的价值理念 与原理原则全方位地展现给读者。《民法总则(最新版)》的另一特色是用实 例引导读者发掘问题、思考问题,可并编辑带pp着t 问题去探求私法上的解决途径。 5
绪论
——民法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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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是一部什么法
民法总则 人格权法 物权法(07) 合同法(99) 婚姻法(80、01) 收养法(91、98) 继承法(85) 侵权责任法(09)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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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怎样学习民法
观念更新 法律规则与法律技术 理论与实践 独立思考 要求
法的极大热情,其精心、认真在书处处可
见,案例之组织的严谨、周延以及案例分
析的精到,都可令读者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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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 版社2001年第二版;
龙卫球,男,1968年出生,江西吉 水人。1989年毕业于江西大学,获 得法学学士学位。1991年入中国政 法大学,1993年获得法学硕士学位, 1998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993年 12月起留校任教于中国政法大学民 商法教研室。1998年—1999年入选
学的一种新主张,一个新命题。不管从纵向还是从横
向来学习民法,我们更多地是要钻入民法中学习。但
是,我们也应该跳出民法,站在民法之外(的角度)
来学习、考察民法,避免只可编见辑pp树t 木不见森林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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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 社2003年;
第一讲 民法解释学概述 第二讲 法律解释方法 第三讲 法律漏洞补充方法 第四讲 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 第五讲 利益衡量
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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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人民大 学出版社2003年版;
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党委 副书记、副校长、
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
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
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
本书是王泽鉴先生的经典著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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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1-8册),

本书是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著“天
龙八部” 。本书论述了现行台湾民法自
制定以来的民法实务与理论的演变,尤其
是里面的大量实务案例和真实判例,无不
在引导读者了解、学习、研究民法的基本
体系和具体的内容。作者倾注了他研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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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目
1、王泽鉴:《民法总则》(最新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最新版),北
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年版; 4、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二版; 5、梁慧星:《民法第一课》,法律出版社2003年; 6、星野英一:《民法的另一种学习方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7、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 8、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9、梅迪库斯:《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0、拉伦茨:《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本书主要为民法的初学者而准备。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
分,也是学习法律的重点。民法中有许多概念、原理,对于初学者来说
比较抽象,也不易于理解。作者希望本书能够成为初学者的一个很好的
入门读物。本书主要内容来源于作者的《民法总论》一书。但是,作者
在这本书的基础上,适当增删,使之更加符合入门读者的需求。为了阅
2、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 理论体系》(最新版)
本书旨在建构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体系, 期能为民法实务提供可资遵循的思维 及论证方法,以增进法律适用的合理 性及客观性。本书重视方法论上的运 用,所设实例主要针对民法领域重要 的基本问题,并多引用判例学说及德 国法的理论,有助于读者理解相关法 律的解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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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泽鉴:《民法总则》
王泽鉴先生专攻民法,其民法专长系台湾之 权威。其于任教期间曾担任台湾大学法律学 系教授、系主任、法律研究所所长、中国比 较法学会理事长、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 委员等职,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 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 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其在台湾大 学服务期间,育人无数。1994年起任司法 院大法官,2003年卸任。现任台湾大学法 律学院暨马汉宝法学讲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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