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城市低保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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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城市低保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石板坡社区池斌
自从2001年进入社区工作,我在石板坡社区已经工作10年了。10年来,对社区的各项工作可以说非常熟悉和了解,也对社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有切身的体会和感受,而在社区各项工作中又以低保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最为突出。下面我就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谈谈我的看法:
当前低保工作的要求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实施过程中党和政府为城市贫困居民构筑的一道安全网,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民心工程”,各级政府都十分重视低保工作。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我市出台了《重庆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渝中区也制订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分别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操作办法,一是要求保障对象的全员化,二是操作程序进一步规范,三是规范了社区居委会、街道、区民政局工作职责;四是明确了从事低保工作人员以及申请低保居民的法律责任,使低保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当前低保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现阶段,中国对一般公民的收入监控及诚信制度尚在建设之中,所以低保制度面临的是一个居民收入的“黑箱”或“灰箱”。在对低保家庭收入进行核实过程中,各项显性的收入(如正常的工资、奖金、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等)容易确认,但是一些隐性收入(如其他的就业收入、银行存款及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票彩票收入、继承或接受捐赠收入、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收入等)就难以确定。加上低保制度所需要的基础数据和信息网络管理滞后,使得低保对象的确定、检查和管理都缺少有效的依据,导致应保未保、不应保而保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低保管理具有动态性,在劳动力流动性非常强的背景下,低保家庭的收入变动尤其难以掌握。有的居民可能上个月没有工作,符合低保条件,而下个月就找到工作,收入增加了,不符合低保条件了,理应退出低保。事实上,能够主动申请退出的家庭是极其有限的。
一、对象的审核难以确定。谁是低保户,谁在绝对贫困线下,这不是可以主观认定的,必须有一个科学的量化标准。在申请者当中,确有小部分人错误的认为这是国家的救助,不需要个人承担任何社会责任,因而通过隐报、瞒报等手段掩盖自己的实际家庭收入,骗取低保资格,这就给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增加了难度。民政部门与社区工作者必须去伪存真、明确鉴别。低保的主旨是“应保尽保”,即确保那些最需要帮助的群体都能得到帮助。这就需要进行大量的走访取证工作以对申请者的家庭情况进行摸底,其中包括家庭每个成员的健康状况、工作史、经济来源、社会关系等。这项工作面广、量大、难度不小。
二、家庭收入难以核实。低保家庭收入难以核实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低保对象实际生活水平的核定问题。根据《条例》规定,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和固定收入,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城市居民标准的人员不能享受低保金。但在经济收入的审核中缺乏科学的数量考察,通常只派人到申请“低保”人员的家庭进行走访,看看其家庭状况怎样,由此做出决定。事实上在审核条件中大都是直观的、静态的,缺乏准确性与科学性。(2)虚假证明问题。有的困难企业给职工申请低保出具假证明,把矛盾推给政府。如在日常调查取证中,有的单位已给职工发放最低生活费200元,但出具的证明是80元。(3)人户分离问题。目前,城市一些地区人户分离的现象较突出,难以核实。如有的拆迁户实际居所早已不在户口所在地,核实工作收效甚微。(4)收入界定难。按照《细则》规定,户人均收入在290元以下的应纳入保障范围。但在实施过程中,有的申请对象不如实申报家庭的经济收入状况,特别是打工、房屋出租等隐形收入不主动申报。还有一些与子女分户的老年人,按照《细则》规定,子女赡养费计算为其收入,但申请人往往以子女无经济能力赡养父母或是以子女不赡养为借口,使低保工作人员难以准确地测算其家庭总收入。
三、“两劳”释放人员保障难,这部分人在劳动年龄段须就业,但在政治上有污点,难以找到工作,矛盾十分突出。
四、骗保和提供虚假证明的实施处罚有难度。《细则》第十八条和十九条规定,对提供虚假证明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骗保人员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低保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作为民政部门对其他单位给予警告或行政处分显然不
适合,由民政部门给予罚款不仅执行起来有难度,更无法律依据,低保工作条例的权威性得不到保障。
五、纳税人意见突出。“低保”费额度的确定通常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增长速度、物价指数等挂钩,但是,由于使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增长速度不一样、物价指数的差异等,同样的“低保”费,其消费水准不一样,特别是一些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在职职工收入与“低保”费收入相差无几的。根据一些职工反映,每天工作8小时,但是其收入与享受城市“低保”人员的“低保费”相差无几,就重庆市来看,在基本生活保障方面,发放标准为按户(三口之家)发放,以每人290元计发,一户可以有870元的收入。可是,一些企业在职职工尽管很辛苦的工作,但一个月下来才1000元左右。而当他们看见吃“低保”的人整天无所事事,或聊天、或打牌,悠然自得,还不断的称道“共产党好,不做事都吃得饱”。因此,在职工中有了这样的呼声: “不劳动者不得食”;“低保费不能养懒汉”;“低保人员不能无偿享受纳税人的钱”等,虽然这样的现象不是很普遍,但是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坏。
六、调节机制作用受到影响。不容置疑,城市“低保”政策的实施对经济转轨过程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低保”的调节作用使城市下岗或失业的、有劳动能力的职工能够在“低保”政策的支持下,度过没有工作的“一段日子”,迅速寻找到新的工作机会,重新依靠自己的力量建设新生活。但是应当看到任何调节机制的作用都有一定的条件。如果城市经济增长迅速,在职职工收入增长快,其收入远远高于“低保”水平,那么“低保”的调节作用才会明显,才会起到比较充分的调节作用。但是如果三口之家“低保”费额度足以过基本生活,而一般性的企业职工收入又比较低的情况下,如出现在职职工的经济收入仅仅略高于城市“低保”费的现象,就会出现以下情景:据笔者调查了解的情况:工资低于1500元的工作,“低保”人员不愿意去干。他们算了一笔帐:作为三口之家,按重庆主城区的发放标准为870元,如果只有一个家庭成员有了1000-1500元收入的工作,扣除因工作的各种费用,剩下的也只有700-1200元左右,那么就业与不就业没有多大差别,因此,他们与其接受1000元左右的工作,不如在家闲着。导致“低保”政策的调节机制大打折扣。
七、部门配合不力,隐性就业显性化不够。低保工作归属民政部门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