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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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资源的稀缺,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和监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国有建设用地是指国家所有并用于建设的土地,包括公共设施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等各类土地。

为了保障国有建设用地的有效利用和合理使用,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办法的制定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目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的监管力度,确保国有建设用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三、主要内容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批后审查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规划,对国有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批后审查,核实土地的实际用途和开发利用方式是否符合规划。

对于存在问题的国有建设用地,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土地的有效利用。

2. 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国有建设用地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检查,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同时,对于重点项目和特定类型的国有建设用地,要加强监督力度,确保其合规运营。

3. 资产管理实施国有建设用地的资产管理,做到资源的有序利用。

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合理的价格租赁给相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开发利用,避免土地闲置和浪费。

4. 数据统计建立国有建设用地的数据统计和报告制度,及时了解国有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和运营情况,为有效监管提供数据支持。

5. 法律法规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体现国家对于国有建设用地的政策要求。

同时,要及时对国有建设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监管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四、建议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提高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率,建议在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中,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加大对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后审查力度,确保土地的合理使用和开发。

2.建立健全国有建设用地的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对国有建设用地的动态监管。

3.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合作,共同开展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工作。

关于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思考与对策

关于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思考与对策

关于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思考与对策摘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等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土地的批后监管,促进企业自觉、资源依法用地,提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技能,规范土地利用监管程序。

土地利用的现状是一方面土地供需矛盾突出,另一方面又存在大量的低效利用土地现象,经历了多年粗放式发展的模式,土地利用率低的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急需建立土地批后监管的预警、巡查、反馈、处置、督办、通报的上下联动、信息共享的市、区、乡镇三级监管网络,建立并完善动态巡查考核评价等制度。

关键词: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监管问题;解决措施前言:自然资源信息化作为促进自然资源高效管理、科学决策、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的重要手段,是做好新形势下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必然选择。

近年来,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基于统一规范的大型数据库,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管理平台,推动网上审批和监管,推动网上公开和服务等,为自然资源管理提供常态化应用,取得了一定成效。

面对当前新形势下新任务,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科学化、信息化和现代化有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土地管理作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信息化建设工作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通过先进的信息化技术和理念,加快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土地管理信息化层次是未来自然资源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特别是在建设用地综合监管方面,大力推进建设用地综合监管信息化,是依法用地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因此,建立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核查系统,提供建设用地批后核查监督功能,真正为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提供服务,带来实质性的便利,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1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内涵通过对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进行深层次的分析,挖掘相关工作内涵,明确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的开展在土地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发挥的重大作用,以谨慎的态度对待建设用地规划方案的实施。

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

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

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0号)要求,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用地,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现就我省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重要意义土地利用动态巡查,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称“监测监管系统”),以供地政策的落实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履行为重点,通过信息公示、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跟踪管理、竣工验收、闲置土地查处、建立诚信档案等手段,实现对辖区内建设用地批后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

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是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项新举措,是加强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重要抓手和平台。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实践,研究出台了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相关制度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个别地方思想认识不到位、机制不健全、责任不明确、工作不得力的现象较为明显,违规违约用地未得到有效遏制。

希望各地要提高认识,转变重审批轻管理、重供应轻监管的观念,把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作为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促进已供土地有效利用的重要内容和基本保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机制创新,着力强化技术支撑,全面促进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各地要准确把握动态巡查的基本内容,在总结已开展工作和已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建设项目跟踪、交地确认、信息现场公示、价款缴纳提醒、开竣工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闲置土地查处、建立诚信档案等九项制度。

积极研究、协调建立履约保证金、竣工核验制度,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的内容和手段。

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探索

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探索

作者简介 : 吕卫 东 ( 9 7 )男 , 16 , 山东 泰 安 人 , 要 从 事 国土 资 源 管 理 工 作 ; 主 E—mall i u—w — @ 13 c r。 : d 6 .of i

6 ・ 5
第 2 卷第 8 6 期
山 东 国 土 资 源
2l 年 8 OO 月
《 泰安市 建设项 目竣 工 土地 检 查 核验 暂 行 规 定 》 使 , 监管 工作 “ 有法可 依” 。
国有 建设 用地 从批 准供 地 到 项 目竣 工 验 收期 间 , 依 照用 地批 准文 件 、 偿 使 用 合 同 、 拨 决 定 书规 定 , 有 划
对 土 地利 用情 况进 行全 程监 督管 理 。监管 的具 体 内
容包 括 : 否按 照 规 定 时 间 开 工 、 工 ; 否按 照 规 是 竣 是 定 用 途用地 ; 否完 成投 资 强度 ; 是 是否 足额 缴纳 土地 费用 ; 是否 非 法 转 让 土 地 ; 否 超 前 使 用 临 时 用 地 是
无 力 承 担 大 量 的 野 外 巡 查 工 作 , 可 能 逐 宗 进 行 跟 不
书 ) 形式 , 用 “ 桩 到 场 、 工 到 场 、 工 验 收 到 等 使 打 开 竣 场 ” 工作 方式 , 定科 学 的监 管流 程来保 证 监管质 等 制
量 和监 管 效果 l ] 2 。 () 立 长 效 机 制 。在 落 实 机构 、 确 职责 、 4建 明 建 章 立 制 的前 提 下 , 一 步 大 胆 探 索 , 范 运 作 , 步 进 规 逐
第2 卷 期 6 第8
山 东 国 土 资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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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市 国有 建 设 用地 批 后 监 管 工作 探 索

【国土方案】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后监管工作方案

【国土方案】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后监管工作方案

【国土方案】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后监管工作方案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后监管工作方案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后监管工作,督促土地使用权人严格按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发利用土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三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三十三条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规范土地供应后监督管理,跟踪、落实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后开发使用情况,督促土地使用权人严格履行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核算土地使用权人不履行出让合同约定义务的违约责任,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

二、工作内容(一)制定并贯彻执行《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

(二)重点将2013年及之后出让或划拨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情况录入监管台帐,并进行跟踪管理。

(三)巡查施工现场,督促建设单位设置建设项目公示牌并按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要求开发使用土地。

(四)逐宗核对出让合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变更协议或划拨决定书确定的开、竣工时间,临近开、竣工时间仍未开、竣工的,书面督促提醒;已开、竣工的,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监管台帐和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五)对逾期支付出让价款和逾期开、竣工的,对照出让合同处罚条款,逐宗核算违约金,并书面通知缴交。

(六)对已涉嫌闲置的,移送执法监察支队。

三、工作机构与分工(一)主办单位:市场科;协办单位:执法监察支队、有关科室和各分局。

(二)人员:游爵中、陈巧雅为专职工作人员,林美君为兼职工作人员,各分局指定若干工作人员协助。

(三)局办公室调配安排办公场所和工作用车等。

四、工作步骤与要求(一)土地出让合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划拨决定书等签订或颁发后,市场科交由专人建立批后监管台帐,并将有关信息告知所在分局,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启动监管程序。

(二)自收到建设单位开、竣工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市场科通知所在分局派员察看施工现场。

情况属实的,察看人员撰写察看报告、拍照报送市场科,由市场科专人录入监管台帐和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28•【字号】津国土房籍[2007]142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籍[2007]142号)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有关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对开发利用土地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后使用土地、界外地处理及临时用地行为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建设用地监管)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用地监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单位或者土地使用者(以下统称建设用地单位)自建设项目开工到竣工使用土地的行为,进行全过程检查、验收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用地监管坚持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依法查处、有错必纠、责罚相当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地籍管理处对建设用地监管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执法监察总队(以下统称建设用地监管部门)依职能查处建设项目用地违法违规案件。

市区国土资源分局(以下统称建设用地监管部门)负责市内六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用地监管工作,具体承办巡查、检查、验收工作;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其他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用地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用地监管工作,具体承办巡查、检查、验收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韶关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韶关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韶关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2•【字号】韶府办[2013]107号•【施行日期】2013.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韶关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通知(韶府办〔2013〕107号)浈江区、武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土地管理,促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要求,现对土地供后监管的相关程序明确如下:一、科学设置公开出让条件各土地储备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出让起始价、竞买保证金、缴款方式、交地方式、开竣工时间等一系列公开出让条件。

(一)公开出让商服、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其出让条件由土地储备机构提出。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召开招拍挂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会议对出让方案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公开出让原则上不得设前置条件和除规划要求配建外的其它限制公平竞争的额外条件,确需设置额外条件的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公开出让工业用地的,其出让条件(含项目准入条件,须严格遵照《韶关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由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市经信局负责审核是否符合质量招商要求。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召开招拍挂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会议对出让方案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二、确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落实到位的具体措施和违约处理(一)全面实施履约保证金制度。

履约保证金制度指竞买成交后,在竞买人缴交的竞买保证金中自动扣缴相当于土地成交价款一定比例的价款,根据竞买人缴交地价款以及项目开、竣工的履约情况进行比例返还的制度。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文件精神,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对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检查核验(以下简称土地核验)。

一、土地核验的适用情形建设项目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约定或划拨决定书的批准完成建设后,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土地核验。

以单个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为依据,实施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可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分期进行土地核验。

建设项目以多份出让合同或多份划拨决定书为依据的,分别对照每个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内容进行土地核验。

二、土地核验的管理主体土地核验按照“谁出让(审批)、谁核验”的原则,由签订出让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的市或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由其土地执法机构具体实施。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委托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实施。

三、土地核验的内容土地核验检查建设项目的下列情况是否与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所载明的内容一致:(一)建设主体;(二)用地范围、面积、用途等用地情况;(三)出让金(含补缴)、划拨价款、违约金等价款支付情况;(四)容积率、绿地率、建筑系数、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等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五)保障性住房的套数、面积;经营类用地的住宅、办公、商业(娱乐)建筑面积;工业类用地的单位用地投资强度、工业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比例,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等建设项目特定要求的履行情况;(六)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载明的其他事项的履行情况。

四、土地核验的程序(一)申请申报土地核验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申报表(出让/划拨)》(纸质原件、电子报件各1份);申报表可在市或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一门式”服务窗口免费领取,或在“上海规划和国土资源网”下载。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规定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规定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规范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约情况的检查核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或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书)的建设项目,实施土地核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土地核验,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履行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的检查核验。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本市土地核验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核验工作制度制定、区(县)业务工作指导及监督管理。

土地核验按照“谁供地、谁核验”的原则,由签订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的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由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让、租赁或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的检查核验工作。

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由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让、租赁或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的检查核验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承担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土地核验工作。

第五条(土地核验的内容)土地核验中应对下列情况进行检查核实:(一)土地使用权人的主体情况:包括名称、出资比例、股权结构等;(二)土地使用情况: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土地用途等;(三)土地价款缴纳情况:包括出让价款、土地租金、划拨价款、违约金、滞纳金、约定利息等;(四)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建筑面积、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主体建筑物使用性质,地下空间建设要求,综合用地中各类用途建筑面积的比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工业项目中配建的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比例,非生产性设施、类别墅建筑等禁止建设要求的落实情况,住宅项目中保障性住房配建情况等。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是指对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使用和监管等方面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其主要目的是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的监管,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以及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进行详细地论述,以期更好地了解其重要性和应用。

一、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的重要性国有建设用地是国家宝贵的土地资源,批准其使用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一旦使用了,就必须进行有效的监管。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国有建设用地是国家土地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和政策,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必须对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确保其使用符合国家利益和地方需求,防止出现非法占用、恶意炒作等不良行为。

2.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任务是防止非法占用和恶意炒作,规范土地用途,增加土地开发效益。

通过对土地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管,鼓励和引导企业在国家和社会的规范范围内进行建设,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率,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保护生态环境国有建设用地如果没有严格的监管,可能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为了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平衡,国家必须严格监管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企业和组织,确保他们能够遵守环境保护的规定,并对环境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

二、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办法的具体措施1. 建立国有建设用地批后信息管理系统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对土地使用情况的实时监测和评估,这需要建立国有建设用地批后信息管理系统。

该系统可以记录国有建设用地的开发和使用情况,负责监督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管理,定期发布土地资源的利用评估报告。

2. 完善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制度和标准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国家和地方应该制定一套完整、细致的批后监管制度和标准,明确国有建设用地的范围、程序和标准,确保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划、批准和使用的公开透明和公正公平。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保障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2x]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x]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x]9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管理工作。

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其中市中区城市规划区内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枣庄高新区所辖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

发改、经信、财政、监察、住建、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二)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三)是否完成规定的投资强度;(四)改变用途、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五)是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六)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七)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第五条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开工、竣工申报制度。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申报,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后,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

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管理部门:为加强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研究制订了《天津市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七日天津市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已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利用状况、征地补偿安置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经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工作。

监管的对象为依法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负责实施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具体实施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监督管理,督促依法用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类工程建设“依法、科学、集约、规范”用地,实现“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的管理目标。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和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和自查工作。

第五条监管工作的依据主要有:(一)国家和本市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国土资源部和本市有关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耕地占补平衡、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文件规定;(三)建设用地项目“一书四方案”等正式报批材料。

第六条监管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一)采取书面审核与现场查勘、全面核查与重点核查、座谈汇报与深入走访相结合的方式,对新增建设用地批后情况进行监管;(二)充分利用土地管理“一张图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成果,以搭载全市域影像图的土地网络化管理基础平台和数据中心为基础,结合建设用地预审、征转用审批管理系统对新增建设用地批前、批后用地变化情况进行核查。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建设用地是城市化进程中最重要的资源之一,而建设用地审查是城市规划管理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为保证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利用的规范和合理性,国家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实行了法定审批制度,并制定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下面将从四个方面分析《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报批程序《办法》在第二章明确了审查报批的程序,规定了建设用地审查与报批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阶段,主要为重大利用规模、土地利用总体平衡、耕地占补平衡、国家自然保护和城市绿地系统、城乡开发边界等问题进行审查。

第二阶段是颁发建设用地划定书、用地预审和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阶段。

该阶段的审查报批需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和配套条件,结合城市规划、环保、安全、水务、交通等方面进行审查。

二、审查报批的内容《办法》在第三章规定了审查报批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建设用地性质、建设项目主要技术参数和配套措施等。

其中,要求申请人提供完备的规划材料、环保材料、工程设计图册、消防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等,并对有关的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领域进行专门的评估和审查。

三、审查报批的主体责任《办法》在第四章明确了审查报批的主体责任,即国务院、省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等主管部门。

各级主管部门需要认真履行审查报批职责,依法审批并监督整个审批过程,确保审查报批过程合法、规范且公正透明。

四、审查报批的监管和处罚《办法》在第六章规定了审查报批的监管和处罚,主要是针对申请人提供虚假内容、逃避审查、违反规定建设项目等行为的处罚措施。

监管方面,如果发现存在虚假信息或违法行为,需要及时予以纠正、停止和追究责任,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综上所述,《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对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提供了详细的操作规范和流程,保证了城市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XX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后监管办法

XX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后监管办法

XX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后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中心城区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后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要求进行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经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批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各类建设工程,除居(村)民自建房外,规划批后监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所有地上、地下、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规划批后监管,是指自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推送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之日起,至建设工程按照审批的设计方案主体完工后止,监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审批要求建设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和核实的行为,不包含违法建设处理。

规划批后监管包括:放线(定线)、验线、跟踪检查和完工核实四个阶段。

第四条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市城市管理局应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推进审批、监管系统和执法平台互联互通。

第五条建设工程批后监管实行联合管理。

建设工程经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批准后,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推送信息,并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告知建设单位,开工前应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放线。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接收后,推送市城市管理局,分阶段联合组织监管。

其中放线(定线)、验线阶段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联合监管;跟踪检查阶段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实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并提供技术支撑;完工核实阶段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

第六条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应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推送完整的建设工程审批资料,包括: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及附图);2、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电子版(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许可内容一致);3、建施图电子版(含效果图等)。

建设用地供后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建设用地供后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建设用地供后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王伟革毋德锋来源:《资源导刊》 2013年第5期王伟革毋德锋近年来,随着房价的波动,建设用地的供应也逐渐成为各级政府及群众关注的焦点。

土地利用效率低、囤地圈地、违规用地、土地闲置浪费等现象,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

特别是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供应后,受让方是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投资建设、如期完工等已成为土地管理的重点和难点。

一、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含义建立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模式,探索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有效手段是国土监管机构和国土监管工作者的重要任务。

笔者认为,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应界定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获取划拨决定书,并在实际取得土地后,其各项行为应被有关部门纳入监督管理范围之中。

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缴纳、开竣工时间、投资开发强度、项目建设进度、建设规划条件等。

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直接主要依据有《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等,其监管方式为现场监督检查、合同监督管理。

二、建设用地供后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目前,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存在的问题可以概括为“两单一,一低下,三困难”,即责任机构单一、监管依据单一,监管效率低下,调查取证难、事实认定难、问题处理难。

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统一性的缺失,导致责任机构单一,监管职能难以到位。

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国土、规划、建设、财政、税务、发展、环保、法院等职能部门,监管过程环环相扣。

谁监管、监管什么、监管程度等,在建设项目的不同阶段表现为不同形式。

因建设用地供应来自于国土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无疑首问国土部门,然而国土部门的监管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一样,散见于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限于对部分内容监管,而非实时监管,其承担的监管责任具有很强的局限性、单一性。

关于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思考与对策

关于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思考与对策

关于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思考与对策作者:马晓兰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4期摘要:面对目前建设用地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重土地审批、轻批后监管”现象,以及用地单位违法用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批而未用、产生闲置地等现象,笔者拟对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进行再审视和思考。

在分析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存在的问题及主要原因的基础上,从转变土地管理观念、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等方面对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土地利用;土地管理;批后监管;严格执法中图分类号:F3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071-02作者简介:马晓兰(1988-),女,满族,河北唐山人,石家庄经济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然资源法。

一、建设用地利用现状和主要问题目前,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企业和单位受土地低门槛的吸引,虽无实质性开发项目,仍以低价格先将土地圈占起来,待土地增值后再进行转手,从中牟取暴利;一些用地单位的招商引资项目为了能获批土地,往往在用地预审时增强投资强度提高投资额度,而当土地批准后却没有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额进行投资建设,从而导致土地的低效率利用;一些用地单位未按照取得土地时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使用土地,如有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成交后,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允许便擅自通过规划增加容积率或者改变土地用途;一些建设项目用地批少占多或批而未用造成土地闲置、欠缴土地出让金等;一些用地单位在继续使用获批土地过程中改变原有规划用途,例如:在划拨土地建设完成后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经营性用途。

土地利用过程中出现这些问题,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在建设用地管理过程中存在着“重土地审批、轻批后监管”的现象。

虽然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相继出台了一些法规和政策性文件,采取了一定措施,取得了一些成效。

然而,在具体的土地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用地单位违法用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批而未用、产生闲置地,少批多占、“屯地”或炒地皮等现象。

土地使用权批后监管方案模版(2篇)

土地使用权批后监管方案模版(2篇)

土地使用权批后监管方案模版摘要:本文旨在提出一种完善的土地使用权批后监管方案,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

该方案包括建立监管机制、加强监督和惩处机制、推行信息化监管手段等内容,以解决当前土地使用权批后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实施措施。

1. 引言土地是国家重要的生产要素,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批后监管对于保障国家土地资源的公平分配、高效利用以及环境保护至关重要。

然而,目前土地使用权批后监管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包括监管机制不健全、监督和惩处机制不完善、监管手段不到位等。

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种完善的土地使用权批后监管方案。

2. 建立监管机制为了确保土地使用权批后监管的有效进行,应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管机制,包括:2.1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土地使用权批后监管的法律基础和监管原则。

2.2 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担负土地使用权批后监管的责任和任务。

2.3 完善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其能够有效履行监管职能。

3. 加强监督和惩处机制为了保证土地使用权批后监管的有效性和严肃性,应加强监督和惩处机制,包括:3.1 加强对土地使用权批后监管工作的日常监督,确保监管工作的及时、准确和全面。

3.2 建立举报和投诉机制,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3.3 建立严格的惩处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对失职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4. 推行信息化监管手段信息化技术的发展为土地使用权批后监管提供了全新的手段和方式,推行信息化监管手段可以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度,包括:4.1 建立土地使用权批后监管信息化系统,实现土地使用情况的实时监测和数据的及时共享。

4.2 推行电子证照制度,实现土地使用权批后证照电子化,方便监管工作的进行。

4.3 引入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土地使用权批后的数据进行分析和挖掘,提高监管工作的智能化水平。

5. 实施措施为了确保土地使用权批后监管方案的有效实施,可以采取以下措施:5.1 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关注土地使用权批后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

从合同入手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从合同入手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从合同入手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国土资源网(2010年8月17日12:7)徐银节建设用地批后使用,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土地利用和地方政府的批后监管两个方面。

违反规划、土地闲置、非法转让等情况,多是由于建设用地批后不当使用造成的。

鉴于建设用地批后使用的功能特性,为实现土地利用的可持续性,一些地方政府建立了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机制。

大量实践证明,该机制效果显著,使建设用地真正发挥其利用价值。

本文将结合建设用地特性从批后监管入手阐述,以期有效解决批后监管当中存在的难题。

规划条件监管无论是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都要遵循规划条件。

不管是前期审批还是批后使用,规划条件都贯穿始终。

因建设用地用途不同,规划条件设置也有所不同。

建筑密度。

它反映一定用地范围内的空地率和建筑密集程度,为提高土地产出效益,许多土地使用权人突破规划条件来提高建筑密度。

因此,从项目开发到竣工验收,建筑密度一直是规划部门监督的重点,同时也是认定土地是否闲置的重要指标。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土地,认定为土地闲置。

另据《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对“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的解释,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规划条件中的建筑密度,核实土地使用者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后,再进行土地闲置认定。

容积率。

容积率监管涉及两方面的问题:容积率奖励和容积率修改程序。

容积率奖励是指,在提供符合规定的公共开放空间或公益性设施前提下,政府会提供相应的建筑面积奖励给土地使用者,其主导思想来源于集约用地理论。

不过一些地方对容积率奖励存在一些误解,认为容积率奖励就是鼓励开发商建高层。

其实不然,容积率奖励是将奖励的容积率所隐含的土地出让金,让开发商投资到公共空间和公益性建设中,以此缓解政府在公共空间和公益性建设上的资金缺口。

在实践操作中,容积率修改程序以及处理措施,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中,第三、第四部分的规定,由相关部门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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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保障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 : 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8 : 9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管理工作。

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其中市中区城市规划区内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枣庄高新区所辖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

发改、经信、财政、监察、住建、规划等有关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
(二)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三)是否完成规定的投资强度;
(四)改变用途、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补缴
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
/ (五)是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六)是否超期
使用临时用地;、\
(七)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第五条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开工、竣工申报制度。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部门
书面申报,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后,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

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由同级政府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第六条建立国有建设用地批后公示制度。

国有建设用
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下发或有偿使用合同签订后,国土
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
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合同号)、用途、面积、四至、容积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

第七条建立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动态巡查制度。

国土
资源部门对已批的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实行全程动态跟
踪检查,预防违规违约开发利用土地行为的发生。

第八条建立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工作制度。

将土
地使用权人的实际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划拨决
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
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土地利用复核验收意见
书。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项目用地面积、用途等履约情况进行复核,并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出让金收缴等情况进行复核;监察部门负责对土地批后监管过程进行监督;发改、经信部门负责对项目性质、主业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及投资额、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等指标进行复核;住建、规划部门负责对项目规划控制指标(包括用地性质、总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套数及配建比例等指标)进行复核。

建立违规违约用地责任追究机制。

复核验收结果不符合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及整改意见要求,严格履行出让合同约定或执行决定书规定事项。

凡没有用地复核验收意见书或复核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闲置土地依法处置:
(一)超过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未动工的;
(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未规定、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占应当动
工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但投资额(不
含土地取得成本)占总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四)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条对拟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查
明的事实、认定依据等情况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

土地使用权人有异议或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作出解释或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拟订处置方案。

处置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闲置土地被认定后,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手续,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必须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当采取改变用
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以充分利用土地。

第十三条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属于出让用地的,按出让总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属于划拨用地的,按划拨总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时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理。

确需变更土地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和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土地使用权人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就有关土地利用情况作出说明;
(五)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
第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
作应当予以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七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还土地,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后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滕州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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