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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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泰政发[2009]50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09〕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市政府同意《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六日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保障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工作。
市财政、建设、规划、房管、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二)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三)是否完成规定的投资强度;(四)改变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五)是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六)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七)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第五条建立建设用地批后公示制度。
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下发或有偿使用合同等签订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合同号)、用途、面积、四至、容积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8434728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34.png)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08•【字号】泰政办字〔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字〔2017〕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和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征地工作责任(一)属地征收责任。
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泰政发〔2011〕31号)的有关规定,各县(市、区)政府和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泰山管委(以下简称:各县、市、区政府)作为实施主体,对所辖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负全责,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征地工作程序,明确工作流程。
涉及集体土地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物设施成片拆迁的,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拆迁补偿方案,并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的拆迁机构或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产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征地公告责任。
土地征收前,由各县、市、区政府拟定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和土地处置方式等,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并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示;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土地公告中,除列明《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事项外,应当一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相关权利人可以申请协调、裁决、听证和行政复议的权利及申请期限和受理机关。
《拟征收土地公告》《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等征地材料的张贴、送达、公开、公示要采取照相、摄像、录音等方式进行信息采集、留存和归档。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土地整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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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土地整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泰政字〔2016〕68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土地整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字〔2016〕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市政府同意《泰安市土地整治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30日泰安市土地整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促进我市土地整治工作,实现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目标,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土地整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合做好土地整治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整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土地整治机构具体负责土地整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土地整治机构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土地整治工作。
发改、财政、农业、水利、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审计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工作机制,统筹整合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和资金,实行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六条土地整治实行项目管理。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整治年度计划,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储备库,确定年度土地整治项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15〕19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15〕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d11556c2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75.png)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15〕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市政府同意《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3日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障建设资金运用合法有效,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行政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政府投资审计机构负责具体审计工作。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列入跟踪审计、结(决)算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结(决)算审计制度。
合同双方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为依据,审计完成后方可结清工程全部资金,并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办理资产移交的依据。
对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按合同约定执行,单项工程合同价在200万元以上的结(决)算结果报审计机关备案,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建设、施工和其他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应当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b346105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2c.png)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6•【字号】泰政办发[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泰政办发〔2008〕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有关单位: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63号令)、《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是深化国企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措施。
将国有产权转让纳入集中规范的交易场所,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开交易,不仅可以有效防止暗箱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且可以汇集大量的交易信息,有利于发现国有资产的真正市场价格,增加交易机会,提高交易效率。
因此,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进场交易”的重要性,切实履行好出资人的监管职责,加大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力度,统筹安排,精心组织,避免国有产权交易不进场或违反规定擅自协议转让等问题的发生,推动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
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是经省政府同意设立并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全省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我市地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必须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或其分支机构中公开进行。
根据《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鲁国资产权〔2008〕13号)等有关规定,我市可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成为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的会员,通过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为我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提供专业服务。
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探索
![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探索](https://img.taocdn.com/s3/m/27363c44852458fb770b56e9.png)
作者简介 : 吕卫 东 ( 9 7 )男 , 16 , 山东 泰 安 人 , 要 从 事 国土 资 源 管 理 工 作 ; 主 E—mall i u—w — @ 13 c r。 : d 6 .of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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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5
第 2 卷第 8 6 期
山 东 国 土 资 源
2l 年 8 OO 月
《 泰安市 建设项 目竣 工 土地 检 查 核验 暂 行 规 定 》 使 , 监管 工作 “ 有法可 依” 。
国有 建设 用地 从批 准供 地 到 项 目竣 工 验 收期 间 , 依 照用 地批 准文 件 、 偿 使 用 合 同 、 拨 决 定 书规 定 , 有 划
对 土 地利 用情 况进 行全 程监 督管 理 。监管 的具 体 内
容包 括 : 否按 照 规 定 时 间 开 工 、 工 ; 否按 照 规 是 竣 是 定 用 途用地 ; 否完 成投 资 强度 ; 是 是否 足额 缴纳 土地 费用 ; 是否 非 法 转 让 土 地 ; 否 超 前 使 用 临 时 用 地 是
无 力 承 担 大 量 的 野 外 巡 查 工 作 , 可 能 逐 宗 进 行 跟 不
书 ) 形式 , 用 “ 桩 到 场 、 工 到 场 、 工 验 收 到 等 使 打 开 竣 场 ” 工作 方式 , 定科 学 的监 管流 程来保 证 监管质 等 制
量 和监 管 效果 l ] 2 。 () 立 长 效 机 制 。在 落 实 机构 、 确 职责 、 4建 明 建 章 立 制 的前 提 下 , 一 步 大 胆 探 索 , 范 运 作 , 步 进 规 逐
第2 卷 期 6 第8
山 东 国 土 资 源
2O 月 O 年8 1
安 市 国有 建 设 用地 批 后 监 管 工作 探 索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字〔2018〕56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字〔2018〕56号](https://img.taocdn.com/s3/m/c8f7c619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bf.png)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字〔2018〕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现将《泰安市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27日泰安市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1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5〕14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方案。
一、集中统一监管范围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所有市属经营性企业国有资产,具体包括:市直单位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各类国家出资企业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二、基本原则(一)政企分开、政资分开。
除市国资委及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或机构外,其他市直单位今后不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不再以任何名义投资设立经营性企业和经济实体。
(二)集中整合、优化配置。
按照产业相关、业务协同、优势互补的原则,将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进行重组整合、改革改制,增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
(三)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坚持稳中求进,合理把握工作进度,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四)依法操作、公开透明。
坚持公开透明,严肃工作纪律,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依法维护各相关方合法权益。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1aa939b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de.png)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是指对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使用和监管等方面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其主要目的是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的监管,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以及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进行详细地论述,以期更好地了解其重要性和应用。
一、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的重要性国有建设用地是国家宝贵的土地资源,批准其使用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一旦使用了,就必须进行有效的监管。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国有建设用地是国家土地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和政策,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必须对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确保其使用符合国家利益和地方需求,防止出现非法占用、恶意炒作等不良行为。
2.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任务是防止非法占用和恶意炒作,规范土地用途,增加土地开发效益。
通过对土地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管,鼓励和引导企业在国家和社会的规范范围内进行建设,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率,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保护生态环境国有建设用地如果没有严格的监管,可能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为了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平衡,国家必须严格监管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企业和组织,确保他们能够遵守环境保护的规定,并对环境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
二、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办法的具体措施1. 建立国有建设用地批后信息管理系统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对土地使用情况的实时监测和评估,这需要建立国有建设用地批后信息管理系统。
该系统可以记录国有建设用地的开发和使用情况,负责监督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管理,定期发布土地资源的利用评估报告。
2. 完善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制度和标准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国家和地方应该制定一套完整、细致的批后监管制度和标准,明确国有建设用地的范围、程序和标准,确保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划、批准和使用的公开透明和公正公平。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泰安市市本级2023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泰安市市本级2023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e2495ea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f23007f.png)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泰安市市本级2023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4.26•【字号】泰政字〔2023〕21号•【施行日期】2023.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泰安市市本级2023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泰政字〔2023〕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为深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化土地供应结构,提高土地供应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合理性,全力保障我市住房建设、重点项目及新型工业化项目用地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供应和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坚持“总量适中、盘活存量、控制增量、统筹兼顾、重点保障”的原则,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调配各类用地供应指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计划指标(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2023年度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631.10公顷以内。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2023年度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居住用地180.81公顷(其中:商品住宅用地154.28公顷,划拨住宅用地26.53公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24.29公顷;商业服务业用地85.52公顷;工矿用地131.8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38.23公顷;公用设施用地13.25公顷;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3.03公顷;特殊用地144.13公顷。
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导向(一)严格土地供应结构调整。
为做好产业结构优化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将对各类土地供应采取“突出重点、布局合理、区域平衡”的原则,优先保障我市重点项目和新型工业化项目等用地要求,从严控制限制类项目用地,严禁为高能耗、高排放和产能过剩等禁止类项目安排用地计划。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矿业权网上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矿业权网上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d9498cf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d3a8851.png)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矿业权网上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4•【字号】泰政办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矿业权网上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4]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矿业权网上交易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4日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矿业权网上交易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管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交易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和《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统一规范管理的意见(试行)》(泰发〔2014〕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交易是指泰安市国土资源局和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发布交易公告、按公告要求依法接受竞买人的竞买申请、确定竞买人资格、进行网上交易、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矿业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泰山区政府、岱岳区政府、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泰安泰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泰山景区管委会及徂徕山景区管委会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交易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工业用地及城中村改造的开发用地公开出让工作由泰山区政府、岱岳区政府、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泰安市2016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泰政字〔2016〕17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泰安市2016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泰政字〔2016〕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ac1a6699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71.png)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泰安市2016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泰安市2016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泰政字〔2016〕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为有效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调控和计划管理工作,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计划指标及供应结构(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2016年,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10070亩左右,其中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7044亩以内,存量建设用地3026亩左右。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2016年,计划供应住宅用地不超过2697亩,其中保障房用地1031亩。
计划供应商服用地3098亩。
计划供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751亩,其中科教用地1284亩,医卫慈善用地266亩,其他公共设施用地201亩。
计划供应工业用地2524亩。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导向(一)实施建设用地总量与强度双控行动,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严格控制用地总量,充分利用现有存量用地,挖掘城市用地的内在潜力,实现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化程度。
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措施,对所有新上项目,严格用地审查,合理安排用地时序,进一步落实用地承诺、分期供地、批后监管制度,坚决杜绝低效闲置浪费土地现象的发生。
(二)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加强住房用地分类管理,因地制宜地确定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的供应比例。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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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泰政办发[2008]23号【发布部门】泰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5.16【实施日期】2008.05.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泰政办发〔2008〕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国有投资工程(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政府融资的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确保政府投资效益,预防各类腐败案件发生,制定本意见。
一、建设项目前期管理(一)勘察设计管理。
1、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要依法依规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勘察设计单位。
招标工作一般要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在媒体上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实行中标公示制度。
要严格审核招标文件,杜绝任何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和违反政策规定要求的内容。
对招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其记录不良行为档案,并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2、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管理。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要依法依规办理初步设计审批手续,保证建设项目少投入、低消耗、高产出,维护公众利益,推动节约型社会建设。
杜绝任何违反政策规定以及能耗较大、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方案交付建设使用。
未按要求进行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不得作为编制施工图文件的依据。
3、建设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工作。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施工图文件,要依法依规办理施工图文件审查手续,保证各项政策和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贯彻落实,实现建设项目的安全性、经济性、适用性、功能性,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水平。
对违反规定逃避监管的勘察设计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其勘察设计资格。
4、设计单位不得指定建筑材料或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泰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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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泰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31•【字号】泰政办发[2008]45号•【施行日期】200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泰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泰政办发〔2008〕45号)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更好地落实《泰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泰政发〔2007〕96号),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工业用地国有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问题(一)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07〕22号)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报批手续后,用地者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规定时间及时足额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
财政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用地者缴纳的竞买保证金转为国有土地出让金缴入国库。
(二)国土资源部门填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并提供土地收回、征购协议、中介机构审计情况等有关资料,与财政部门结算成本费用。
财政部门对土地出让成本进行核实确认,并返还成本。
(三)对工业用地招拍挂竞买人竞买不成功或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相关报批手续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书面通知财政部门为竞买人办理国有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退款手续,并注明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账号、金额。
二、关于违约金(滞纳金)收取问题(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受让人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时限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自合同约定最后缴款时间的次日起计算违约时间,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滞纳金)。
经营性用地招拍挂的买受人未按照与国土资源部门(国有土地运营机构)签订的协议规定时限及时足额缴纳剩余土地出让金的,按照同样方法计算加收违约金(滞纳金)。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市辖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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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市辖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定价工作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发文字号】泰政办发[2014]35号【发布部门】泰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1.12【实施日期】2014.11.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市辖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定价工作规则》的通知(泰政办发〔2014〕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市辖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定价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12日泰安市市辖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定价工作规则为进一步规范泰安市市辖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定价行为,完善定价程序,维护科学、公开、公平的定价秩序,为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定价提供决策依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泰山景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定价工作。
二、定价权限市国有土地出让定价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定价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泰安市市辖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定价工作。
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新增建设用地办理划拨及协议出让的土地定价,由市国有土地出让定价协调小组会议议定,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存量划拨土地定价,在使用权人保持用地性质不变、现状建筑不变的情况下,由市国有土地出让定价协调小组会议确定。
三、成员单位及职责(一)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泰政办字〔201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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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泰政办字〔2018〕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31日泰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评估、清理等监督管理活动。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鲁府法发〔2016〕23号)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列入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应当按时完成起草工作。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第五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落实下列制度:(一)公开征求意见制度。
制定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发放调查问卷、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将意见征求、采纳情况进行反馈;(二)合法性审查制度。
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并由其负责法制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合法、合规。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cd4f4ac0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3d.png)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16•【字号】泰政办发〔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泰政办发〔2015〕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力度,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2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如下意见:一、监管内容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主体为各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主要对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以及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等进行监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对涉行政审批及相关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及资格资质进行监管。
(二)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主要对原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是否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收费行为、信息公开情况等进行监管。
(三)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
主要对承接的社会组织资质条件、工作质量绩效、收费行为、信息公开、建立内部和行业自律管理机制以及开展活动情况等进行监管。
(四)下放、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主要对承接机关(受委托行政机关)的承接能力、承接事项的目录编制和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要求,以及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等情况进行监督。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754e90b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09.png)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泰政办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31日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秩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3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土地二级市场相关交易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一并转移的行为,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在建建(构)筑物进行抵押的行为。
在建建(构)筑物是指地表、地上及地下正在建造、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房屋等建(构)筑物。
第四条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土地二级市场建设运行和管理。
泰安市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规定
![泰安市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78e4f2ec6294dd88d0d26b3b.png)
泰安市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规定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规范土地开发利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在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进行检查核验。
没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管理工作,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土地检查核验工作。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市高新区管委、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泰山管委按照《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确定的管辖区域和监管职责负责相关土地检查核验工作。
第四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条款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要求,对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进行检查核验的具体内容包括:(一)土地用途、建筑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实施情况;(二)投资强度、投资总额等情况;(三)土地出让金(含补缴)、划拨成本、土地闲置费、违约金等价款交付情况;(四)用地位置、面积;(五)土地使用权变动情况;(六)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七)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载明的其他事项的履行情况。
第五条土地检查核验按如下程序办理:(一)申请。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后申请土地检查核验,向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政务大厅)窗口提交下列材料:1、《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申报表》;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核实意见;3、建设项目投资情况说明材料。
(二)受理。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给予申请人明确的指导意见。
(三)审核。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要求进行审核。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泰安市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泰安市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1290b9d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02be84b.png)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泰安市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06•【字号】泰政办发[2006]45号•【施行日期】2006.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泰安市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06]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泰安市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六年十一月六日泰安市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二OO六年十一月三日)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管理,规范用地秩序,防止土地资产流失,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用地现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部署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监发[2006]9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联合开展对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以来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及处理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6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以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为目标,以强化土地管理及行政执法职能为手段,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22号)要求,集中时间,集中人力,严厉查处一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案件,改善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环境,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90f466f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9c.png)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12•【字号】泰政办发[2010]67号•【施行日期】2010.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泰政办发〔2010〕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盘活已批未用土地,提高土地保障发展的能力,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字〔2010〕9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盘活市级批而未用土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经市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1年以上且原地类未发生改变的土地,由于城市规划调整、文物保护、地质条件、地上空间限制等原因,不适用建设项目用地的,允许调整用地区位。
(二)调整后的用地区位必须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三)调整盘活土地原则上仅限于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审批权限和程序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按现行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和权限规定办理,由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
调整后的农转用手续,用途限于村镇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和村民住宅。
报批时应附具下列材料:(一)县(市、区)关于调整建设用地区位的请示(附原批准面积和调整后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二)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的说明材料。
具体说明调整原因,调整后拟安排的具体建设内容、调整后地块的地类、权属和面积等情况。
(三)原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文件。
(四)标明调整前后土地位置、面积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勘测定界图。
(五)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使用农转用原地块时使用的补充耕地项目)材料。
三、几点要求市批农转用调整工作原则上在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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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保障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工作。
市财政、建设、规划、房管、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
(二)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三)是否完成规定的投资强度;
(四)改变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
(五)是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六)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
(七)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第五条建立建设用地批后公示制度。
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下发或有偿使用合同等签订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合同号)、用途、面积、四至、容积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
第六条建立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警示制度。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工作人员发现土地使用权人有违规违约使用土地的,以及有可能造成土地闲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书面警示通知,提醒土地使用权人依照规定及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
第七条完善建设用地批后审查把关制度。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转让、改变用途审批以及抵押、变更登记等手续时,一并审查该宗土地的批后使用情况。
有违规违约使用土地行为的,应当暂缓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
将土地使用权人的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划拨决定书、有偿使
用合同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
对验收合格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土地利用核验合格意见书。
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核验意见,或者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闲置土地依法处置:
(一)超过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未动工的;
(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未规定、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但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占总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对拟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查明的事实、认定依据等情况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
土地使用权人有异议或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解释或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处置方案。
处置方案报经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土地闲置有政府原因的,在拟定处置方案时应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参与;已设定抵押权或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或相关司法机关参与。
第十二条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必须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以充分利用土地。
经批准收回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已经设定抵押权的,可以采取为债权人重新担保等方式解除抵押;已经司法机关查封的,可以协调司法机关、当事人解除查封,采取其他适当方式保障债权人的权利。
第十三条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属于出让用地的,按出让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属于划拨用地的,按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时缴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土地闲置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其票据、管理、监督等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闲置费全额纳入同级政府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土地闲置费专项用于耕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
和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交还土地,并依法予以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确需变更土地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投资强度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并继续履约。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权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八条临时用地超期使用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退还土地,并恢复原貌;拒不退还的,责令限期退还,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和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土地使用权人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就有关土地利用情况作出说
明。
第二十条市高新区管委按照市级管理权限的规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市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泰山管委具体负责管理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公示制度、监管警示制度、审查把关制度、竣工验收制度的落实;本办法规定的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和收费,市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泰山管委提出意见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二OO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