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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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培训

稽核法务部

2009.8.15

本PPT由稽核法务部制作,仅供学习之用。1

目录

●一、新《保险法》修订背景

●二、新《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三、新《保险法》章节体例结构

●四、新《保险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五、新《保险法》对我们的要求

本PPT由稽核法务部制作,仅供学习

一、(一)新《保险法》修订背景中国现行《保险法》是1995年制定的,2002年为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曾作过部分修改。

近年来,中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结构都发生了深刻变化,现行《保险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有必要通过修改来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市场的监管,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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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保险法》修订历程☐

1、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3、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三)新《保险法》修订过程

1、2004年10月,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启动保险法第二次修改的准备工作;

2、2005年底形成保险法修订草案建议稿,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此后,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听取各方意见,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

3、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三)新《保险法》修订过程

4、2008年8月25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5、2008年9月16日,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6、2009年2月28日,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正案。

二、新《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一)为推动保险业改革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法制基础;

●(二)推进国家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三)为解决保险市场出现的新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四)为保险监管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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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保险法》章节体例结构⏹旧《保险法》(2002版)共八章,新《保险法》仍

为八章。章节上作以下调整:旧《保险法》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作顺序调整,改为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二章中保险合同部分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作顺序调整,改为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旧《保险法》共158条,新《保险法》共187条。本

次修订在旧《保险法》基础上增加新条文49条,删除旧条文20条,修改条文123条,保持不变的条文仅为15条。

四、新《保险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合同法律规范方面●(二)市场主体管理制度方面●(三)保险经营规则方面

●(四)保险监管制度方面

●(五)法律责任方面

●(六)附则

(1)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修改)

●新《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

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

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

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解读:新《保险法》删去了其

中“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

的规定;另外,新《保险法》

明确了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

即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

立时生效;同时规定,投保人

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

定附条件或附期限,弥补了现

行《保险法》合同生效时间的

空白。

●“自成立时生效”包含两层涵

义:一是保险合同成立时作为

合法合同开始受法律(合同法)保护;二是保险人按照保险合

同约定条件或附期限开始承担

保险责任。

(2)不可抗辩规则(新增)

●新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

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新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

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解读:明确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限,规定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其解除权消灭。

●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这有利于督促权利行使,稳定保险合同关系,尤其是对于长期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

(3)弃权与禁止反言(新增)

●新法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解读:借鉴了英美法上禁止反言制度,目的是减轻投保人告知义务负担,限制保险的抗辩权利。

●弃权是指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亦称禁止抗辩,是指该方当事人既已放弃这种权利,将来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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