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现代民法的变迁看我国民法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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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顾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顾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顾近代民法的发展是近代社会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20世纪,尤其是二战后的时期,民法出现了许多重要的变革和发展。

这些变革将现代民法引向一个新的阶段,使其适应了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要求。

本文将回顾20世纪民法的发展历程,探讨其变革和意义。

近代民法的发展起源于欧洲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民法典的制定与实施,民法开始形成自己的独特体系。

这些民法典在保护私人利益、维护公平正义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

在这一时期,民法主要关注个人权益和家庭关系的规范,强调私法与公法的分离。

20世纪的前半段,民法面临了两次大规模的变革和发展。

第一次变革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时期,以欧洲为中心。

该时期的变革主要集中在法典的制定和修改上。

例如,德国的民法典在1896年颁布实施,法国的民法典在1804年颁布实施,并在后来的年份进行了多次修改。

这些法典的制定和修改,不仅完善了民法体系的框架,还为现代民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二次变革发生在20世纪中叶,随着二战之后法制建设的需要,世界范围内的法律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在这一时期,现代民法的特点逐渐显现出来。

一方面,现代民法开始注重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与公法相结合,使民法不再仅仅是私人权益的保护工具,而是兼顾公共利益和司法公正。

另一方面,现代民法关注法律主体的平等和自由,反对封建主义和极权主义思想,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

同时,现代民法的领域也逐渐扩大。

在20世纪,对民法领域的扩展有两个明显的趋势:一是民法与经济关系的密切联系,二是民法与国际关系的紧密联系。

在经济方面,现代民法不仅要适应传统的交易、合同等经济活动,还需要面对新兴的经济形态和新兴的社会关系,如公司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

这些领域的法律规范,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国际方面,现代民法也需要适应国际化、全球化的趋势,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相衔接。

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当前,民法学界对制定民法典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立法机关也将制定民法典列入立法规划之中。

这对于促进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加快民法典的制定步伐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总结中国民法的历史,剖析中国民法的现状,对中国民法的未来作一展望。

一、中国民法的历史(一)清末法制变革前的中,国民法在清末法制变革以前,中国民法走过了漫长的发展道路。

应当说,中国古代的刑法是相当发达的,它的科学性和周密性在世界上是首屈一指的。

但是,中国古代的民法却远没有刑法那样发达,没有形成系统、完整和严密的体系,没有独立的民法典。

尽管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各朝代都制订有法典,但这些法典大都是刑法之规定,其中虽涉及民事关系,如户、婚、钱债、赔偿等,亦采取刑罚的手段调整之,本质上仍属刑法规范。

综观中国古代民法,可以看出:1中国古代民法观念不发达,民法中的平等、自由、权利等观念一直没有形成,2中国古代没有成文的民法典,民法法典化极不发达,与罗马法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相去甚远;③民刑不分,以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

造成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1)政治原因。

中国古代社会的封建专制政体将立法的重点主要放在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上,封建统治者更习惯于运用刑法或行政法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

在封建专制政体下,封建统治者无视私人之间的权利关系,这就便民法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制约。

(2)经济原因。

在中国古代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制度下,“重农抑商”的经济观念根深蒂固,统治者也实行“以农立国”的基本国策,致使商品交换极为贫乏和简单,这就严重抑制了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对象的民法的发展。

(3)思想原因。

中国古代社会以儒家思想为立国的指导思想,儒家所倡导的“重义轻利”,严重限制了人们在物质利益方面的正当要求,甚至鄙视“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人们的权利观念极为淡薄,因此,对作为权利之法的民法自然表现出冷漠的态度,从而为中国民法的发展设置了严重的思想障碍。

近代民法的形成与现代发展讲义

近代民法的形成与现代发展讲义
①订立契约的自由,即个人有决定是否订立契 约的自由。
②选择对方的自由,即个人有决定与谁订立契 约的自由。
③契约内容自由,即双方当事人有在订立的契 约中约定权利、义务内容的自由。
④契约方式自由,即当事人订立契约的方式可 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
4.自己责任原则
自己责任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一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每个人都是 独立自主的,所以他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17、做前,能够环视四周;做时,你只能或者最好沿着以脚为起点的射线向前。。上午8时44分58秒上午8时44分08:44:5822.1.5

9、没有失败,只有暂时停止成功!。22.1.522.1.5Wednesday, January 05, 2022

10、很多事情努力了未必有结果,但是不努力却什么改变也没有。。08:44:5808:44:5808:441/5/2022 8:44:58 AM
在知识产权方面,最著名的是四个公约,即《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 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 广播组织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2)地区私法一体化 欧洲民法典的制定
(三)现代民法出现的新的部门法
1、劳动法 。劳动法上劳动合同与民法 上雇佣合同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劳动合 同具有团体性
2.尊重私的所有权的原则
“尊重私的所有权”原则也就是“所有 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在封建社会,所有 权主要就是家族的或宗族的所有权,以家族 为本位。只有到资本主义时期,才承认个人 所有权。
3.契约自由原则(法律行为自由)
契约自由即交换自由。它包括两方面:一是商品 交换自由,二是劳动力交换自由,这两者都要通过 契约的形式来实现。契约自由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顾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顾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顾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顾引言二十世纪是世界范围内民法发展的关键时期,许多国家在这一时期对其民法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和修订。

本文旨在回顾二十世纪民法的演变和发展,探讨其中的主要变革和对法治社会的意义。

一、近代民法的特征及问题近代民法的发展始于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的法国,斯保尔和尼布尔在1804年颁布的《民法典》的创立标志着这一时期的开始。

这部法典确定了私人间关系的主要规则,对于继承、合同、财产和人身权利等方面进行了清晰而全面的规定。

然而,近代民法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尽管在地理上有所扩散,它仍然主要是西方国家的产品,难以适应其他文化和法律传统的国家。

其次,由于依靠立法者完全进行的规定,这些法典缺乏灵活性,无法及时适应社会的变革和伦理观念的改变。

二、法国民法的影响法国的民法传统对世界各地的民法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除了十九世纪初的《民法典》,法国还推出了1810年的商法典、1930年的劳动法典以及1965年的合同法典等。

这些法典在论述、规范和解释方面设置了标准,对其他国家的立法工作起到了指导作用。

三、民法在社会变革中的作用随着二十世纪的进展,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革,这对民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个显著的例子是工业化的兴起,这导致了新兴产业和劳动力市场的出现。

许多国家的民法在这一时期为保护劳工权益进行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

此外,妇女权益运动的兴起也使得民法必须适应社会的进步。

女性开始争取平等的婚姻和离婚权利,要求拥有财产权并摆脱古老的家长制度。

作为回应,许多国家的民法进行了修改,以消除妇女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待遇。

四、民法在全球化时代的发展二十世纪末和二十一世纪初,全球化的浪潮为民法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互联网、跨国公司和国际商业交易的快速发展,使得国家法律面临了许多新的问题。

民法必须适应新的形式和概念,如电子合同、数据隐私和在线消费保护等。

为了实现国际合作和统一的法律标准,国际民法规则开始兴起,推动世界范围内的法律一体化。

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与我国民法典立法体系的构想(马俊驹)

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与我国民法典立法体系的构想(马俊驹)

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与我国民法典立法体系的构想马俊驹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1-12-3120世纪中叶以来,各国民法正处在由近代法向现代法的快速演进之中。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我国各项民事制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和进步。

现在,我们要制定民法典就必须适应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总结我国民事立法经验,吸收外国民法的精华。

在确定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之后,应先从民法典的结构体系入手,勾画出我国未来民法典的总体轮廓。

民法现代化的演进主要体现在民法发展的三个趋势,这将对我国民事立法产生直接影响:一是民法国际化趋势。

市场经济的国际化以及国际垄断组织瓜分市场的结果,使得一方面各国民法因互相借鉴移植而趋同,另一方面各国民法又因国际组织统一适用的共同民事法律出现而走向统一。

两大法系因相互渗透导致相互的差距日益缩小。

立法技术上,各国制定民法典也有共同标准。

因此,我国制定民法典要重视比较法研究,既要吸取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又要借鉴英美法系立法的优越之处。

二是民法的社会化趋势。

适应二战后因国家调控经济的加强而导致的立法社会化倾向的发展,民事立法体现为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过渡。

其直接表现形式为民法三大原则的修订,其中法官的裁判起完善法律的作用。

社会化趋势对于我国立法已成为必要的考虑因素,但同时应明确民法虽然内容不断丰富,规则也有变更,但其结构体系并不会发生本质的改变。

三是民法商事化趋势。

大陆法系民法早期大多采纳民商分立的立法主义,由于近代商事行为和非商事一般民事行为已难以区分,商业职能与生产职能溶为一体,商人作为特殊阶层及其特殊利益已经消失,民商合一主义符合法律发展潮流。

大陆法系各国纷纷转而采纳民商合一主义,将商法有关内容并入民法典。

我国应基于民法商事化的发展趋势,坚持民商合一的立法主义。

但应正确处理民法典与特别法的关系。

目前,有理由将公司法、证券法、竞争法、保险法、破产法、知识产权法等作为民事特别法,而调整最一般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部分,应作为民法典的本体部分。

民法--总论第七讲[民法由近代到现

民法--总论第七讲[民法由近代到现
尽管近代侵权行为法为解决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和实现实质正义,针对 特定案由和事故,归责方式由过错责任原则向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发展,但是, 大多数专家认为,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并非一种独立的归责方式。推定过错责 任原则仅仅是在一些特定的案件中由于受害人在举证能力方面的不足和欠缺, 为保证受害人能获得及时、充分、有效的赔偿,而在举证程序上采取举证责 任倒置的方式来认定被告主观过错是否存在和责任的有无。究其本质而言, 它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也并非一种彻底的客观化归责方式。
1、个人本位的发展变化
企业——大公司越来越多(公司制度越来越复杂);工人,工会。
近代统一的“市民法”在垄断时期逐渐发生了分裂,分裂成为“资本的法” 与“劳动的法”。这二个方面都逐渐脱离了个人本位,而承认在个人之上 有团体的组织,并且赋予此种团体的组织有超个人的力量,这就使得个人 本位的法在一定的情况之下承认了团体的本位。
最为彻底的一种客观化归责方式是所谓无过错责任。
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但受害人无需证明被告的过错(除非他具有法 律特别规定的某种免责事由),而且取消了致害人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 而免责的机会,致害人责任倾向于严格化,所以,亦称之为严格责任。
3、对传统的私法自治的限制之三:无过错责任的确立
过错责任原则与近代法律原理密切吻合,对于激发个人的主动性、积 极性、创造性和无限活力具有革命性意义。但19世纪下半叶开始,工业化 国家的工业损害问题日趋尖锐,大量的工业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 产品致损等,给广大社会成员尤其是劳工群众造成了深重的灾难,适用过 错责任对受害者极其不公。例如,在德国1887-1907年工厂事故统计中,归 因于“工人的过失”和“不可抗力”的占历年事故总数的70%以上。
为加强对工人、普通劳动群众和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必须加强 对受害人的法律救济,提高原告投诉求偿的成功率。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论文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论文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引言民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民法也经历了从近代到现代的演变过程。

本文将探讨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之间的差异和联系,并分析这种转变对于法律制度的影响。

近代民法的特点近代民法是根据欧洲大陆法系的传统而形成的。

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基于普遍原则和民法典近代民法以普遍原则为基础,尊重个人权利和契约自由。

它提倡契约的自由自治原则,主张契约双方具有平等的地位,并鼓励私人自治。

与此同时,近代民法还注重通过民法典的形式来规范民事关系,将法律规则明确化,以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侧重形式主义和契约自由近代民法注重形式主义,即将合同的成立依赖于形式的符合性。

只有符合一定形式要求的合同才具备法律效力。

此外,近代民法强调契约自由,即个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享有相对自由的观念和权利,允许当事人自主决定契约内容和合同关系。

以物权为核心,关注个人权益近代民法以物权为核心,认为财产权是个人最重要的权益之一。

物权包括对于物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近代民法通过对物权的规定和保护,旨在保护个人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

现代民法的发展与特点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现代民法呈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个体权利的重视和强化现代民法更加注重强调个体的权利和自由,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人格权利等。

相对于近代民法的物权为核心,现代民法更加关注个体权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努力保护个人的自由和尊严。

关注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现代民法不再仅仅关注个人权益,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

法律在保护个体权利的同时,也会对个体行为产生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契约自由的限制和平衡现代民法对契约自由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和平衡,例如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合同的公平交易原则的强调。

现代民法倾向于平衡契约双方的权益,避免合同的绝对自由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中国民法的发展历史

中国民法的发展历史

中国民法的发展历史一、古代民法中国古代民法起源于夏、商、周三代,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

在古代,民法主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基本原则和制度体现了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和宗法关系。

其中,土地、财产、继承等是古代民法的主要内容。

二、近代民法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封建社会的瓦解,中国近代民法逐渐发展起来。

在清末民初时期,中国开始引进西方法律制度,并着手编纂民律草案。

但这一时期民法的发展较为缓慢,受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制约。

三、现代民法:新中国成立后,民法发展分为三个阶段1.1949-1956年:新中国成立初期,废除了旧法统,开始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这一时期,民法的发展主要集中在土地改革、婚姻法等方面,旨在确立社会主义所有制和新型家庭关系。

2.1957-1978年:由于“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等政治运动的影响,民法的发展受到严重干扰。

但在这一时期,仍然制定了一些重要的民事法律法规,如《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等。

3.1978年至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法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

这一时期,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得到了确立和完善,民事法律体系逐渐形成。

同时,民法在保护公民权利、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民法典时代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中国民事法律体系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近代民法的现代性危机及后现代转向

近代民法的现代性危机及后现代转向

近代民法的现代性危机及后现代转向--当代民法使命与任务发布日期:2016-4-24 正文字号:小中大文章标签:民法总论基础理论法律热点[ 导语 ]“民法危机”论由来已久。

本文以现代性理论为视角,提出所谓“民法危机”本质上是近代民法的现代性危机;所谓“现代民法”,则是近代民法发生后现代转向的产物,所谓的“现代民法”其实是一种后现代法律现象。

当代中国民法要通过重新书写近代民法、超越现代民法而重新担负启蒙的使命,当代民法发展面临沟通东西方文化、由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转型和重申启蒙精神的三重任务。

[ 内容 ]无论我们作出怎样的选择,通向后现代的多条道路已经引导我们进人了一种建立在各种新的社会过程、理论、美学实践、科学和政治基础上的后现代的冒险中。

后现代的转向已经在挑战和根除已确立的各种规范、实践、理论和观看方式,既产生碎片化、不稳定性、不确定和不定性,也产生发展出新的思考与行为方式的新兴奋与可能性。

后现代的冒险,在现代和后现代黎明间展开,包含对这新的时空连续体的描绘,使我们处在了当前历史的交叉路口,在这里,我们能够探索我们的各种选择,并为这个星球上遭受生活困扰的精神提供一些新的指导。

——道格拉斯·凯尔纳/斯蒂文·贝斯特近代民法崇尚个体自由,促进经济繁荣,推动社会进步,曾经成就辉煌;但一步入20世纪,却身陷“内忧外患”境地:之谓“内忧”,因在民法学界内部,“过错死亡”、“契约死亡”、“合同法危机”、“侵权法危机”之论调时有耳闻,附和者众;之谓“外患”,则指经济法、环境法等新兴部门法学,它们往往从其学科问题领域出发来检讨民法制度设计,并由此诟病近代民法因无法适应社会发展而招致诸多经济、社会问题——“20世纪民法出了什么问题?”[1]——本文也由此出发,运用有关“现代性”的理论观点来梳理民法的制度变迁和阐释当代民法学的生存处境,并试图通过定义“近代民法”、“现代民法”和“当代民法”这三个范畴,来阐释“民法危机”的由来、本质及当代中国民法发展的应然走向。

民法到民法典的变化

民法到民法典的变化

民法到民法典的变化一、民法与民法典:从理论到实践,变化可大了!你说“民法”是什么?有点抽象对吧?其实它就是咱们日常生活中,大家无论是在打车、买房、还是借钱,都会碰到的法律规定。

打个比方,就像是交通规则,没有它,大家都得乱成一锅粥。

所以,咱们有了“民法”,社会才能有条不紊地运行。

可是,光有民法够吗?显然不够。

人们的生活日新月异,法律得不断跟上步伐,才能不被甩在后头,才能有效解决问题。

这不,民法从1999年到2020年,经过21年的沉淀,终于迎来了民法典,像是给“老民法”换了个大“升级包”。

老民法就像是你用了一年多的手机,虽然还能打电话,发个短信啥的,但总感觉有点卡,做什么事都拖拖拉拉。

而“民法典”就好比换了部新手机,系统更流畅了,功能也更多了,不仅能聊天、看视频,还能玩游戏、查地图,啥都能干。

20多年的时间,社会变了那么多,哪能靠“老古董”再支撑下去呢?所以,民法典的出台,不仅是对老法规的一个“技术更新”,更像是生活中每个小细节的深刻变化。

咱们的法律不再是枯燥的条文,而是充满人情味儿的实用工具,直接影响到每个人的日常生活。

二、民法典的亮点:不止是“升级版”那么简单。

说到民法典,大家第一个想到的就是“保护私有财产”。

没错,大家爱钱这事儿,民法典当然不会放过。

它在财产权保护方面的规定比以前可要“狠”多了。

以前可能有人觉得,财产就是一个虚无缥缈的东西,好像只要我看得见摸得着,法律就会保护我。

但民法典深知咱老百姓的需求,它明确规定了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方方面面的保护,连最基本的“不动产登记”都做得更细致了。

打个比方,曾经你如果买了房,那个房产证可能就是一张纸,没什么力量。

可民法典现在给了它法律背书,确保你买的每一平方都不会被别人“白吃”。

换句话说,想在法律面前吃亏?那可真得想清楚了!再来谈谈“婚姻家庭”这块。

老实说,婚姻是咱们最重要的人际关系之一,民法典对婚姻家庭的保护也做得比以前细得多。

不说你是否有过恋爱史,单单从结婚那一刻起,民法典就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制度。

我国近现代民法的嬗变及思考

我国近现代民法的嬗变及思考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我国近现代民法的嬗变及思考肖少启韶关学院法学院讲师关键词: 民法/自由/立法/思考内容提要: 民法是一个民族精神和理念的表征,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民法典的形式理性不仅可以推进市民法理念在中国的形成与发达,并进一步促成服务型政府及法治国家理念的塑造。

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吸收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确保民事立法的价值中立,同时实现立法技术的现代化。

民法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生活方式、生活理念的总结和升华,体现了一个民族的精神和特质,它深深地植根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之中,而且其真正的源泉乃是普遍的信念、习惯和“民族的共同意识”。

民法作为调整市民社会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既不是专断的意志也不是刻意设计的产物,而是缓慢、渐进、有机发展的结果。

它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整个民族生活中的一种功能,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强大而强大 [1]。

回顾并检讨我国近现代民法的变革,其意义就不仅仅在于追索、厘清民法诸制度兴废存亡的历史,更在于审视、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探求人、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因素在历史进程中彼此碰撞、冲突,最终妥协、交织而达致融合的机理 [2]。

一、我国近现代民法的历史演进与变迁中国古代的传统社会实行“诸法合一”的立法体制。

尽管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但这些法典大都是采取以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的调整方法,本质上属刑法规范,故我国古代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民法。

近代意义上的民法典的编纂肇起于十九世纪末。

1910年清政府起草了《大清民律草案》,包括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该草案因辛亥革命推翻帝制而未能正式颁行。

其意义在于,将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引入中国,由此决定了中国近现代民法的基本走向。

1925年北洋政府以《大清民律草案》为基础继续进行法典编纂,完成了《中华民国民律草案》,尽管草案并未正式颁行,但当时司法部曾通令各级法院作为条理(法理)引用。

近代之中国民法变迁

近代之中国民法变迁

近代之中国民法变迁摘要:纵观近代中国民法的发展,可谓跌宕起伏,波澜广阔。

近代中国民法史归为一点,就是为完成一部中国民法典而奋斗的历史。

近代中国民法发展,历经自清末到新中国成立,这一阶段民法使统治者使待法律的观念实现了从”救亡图存”到”立法治国”的转变。

关键词:中国民法;大清民律草案;国民民律草案;民国民法典1 清末改律变法制定《大清民律草案》清朝晚期社会矛盾激化,内忧外患,对外大门被迫打开,自然经济解体,资本主义发展,资本阶级地位上升,迫切需要新的民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帝国主义和中华民族矛盾尖锐,为了收回领事裁判权,清政府被迫修改法律。

大清民律草案由清政府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于1911年完成,仿照德国式民法草拟,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它最大的特色是大胆的移植西方的法律思想和制度,同时又极大的继承了中国的传统民法,努力在东西方法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

法律的碰撞也使东西方文化在此发生了第一次大交融。

王泽鉴也指出”近代各国制定民法典,都具有一定的政治目的。

中国制定民法典的目的与日本相同,皆在于废除领事裁判权及变法维新。

”2 《民国民律草案》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巴黎和会,中国作为战胜国参加会议,提出了的收回领事裁判权,列强以中国法律不完备为由,没有做出实质性答复。

1922年华盛顿会议召开,中国代表再次提出撤废领事裁判权,与会列强只答应考察中国法治状况之后再做决定。

迫于收回领事裁判权的政治压力,至1925年,北洋政府的修订法律馆参照《大清民律草案》,并调查了当时各省的民、商事习惯和当时各国的最新立法规定,完成了《民国民律草案》总则编、债编、物权编,并且在1926年完成了亲属编和继承编。

至此,《民国民律草案》全部完成,凡五遍1522条。

与《大清民律草案》相比,《民国民律草案》有以下特点:一是总则编削弱个人主义,强化私权观念;二是债权编改为债编,更强调保护债权关系双方的利益,而不单单债权人的利益;三是物权编中重新规定了中国固有的典权制度等。

民法的未来发展方向与趋势

民法的未来发展方向与趋势
隐私权保护的挑战
科技进步使得个人隐私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胁,如网络监控、人脸识别等技术可 能被滥用,侵犯个人隐私权。民法需要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明确隐私权的内 容和范围,以及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
科技伦理与法律责任
科技伦理对民法的影响
科技进步带来的伦理问题对民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如基因编辑、人工智能等技术 可能引发道德和伦理争议。民法需要关注科技伦理问题,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 确保科技的发展符合社会道德和伦理标准。
人工智能在民法中的应用
人工智能技术在民法领域的应用,如智能法律咨询、案件预 测、法律文书自动生成等,提高了法律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也对民法的传统理论和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
数据保护和隐私权问题
数据保护的法律问题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个人数据的收集、处理和使用越来越普遍,如何保护 个人数据安全和隐私权成为民法面临的重要问题。民法需要建立完善的数据保 护制度,明确数据收集、处理和使用的合法性和限制。
法律体系化要求
民法典的编纂有助于实现我国民事法律的体系化 ,消除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提高法律的适用 效率。
法治国家建设
民法典的编纂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 意义。
编纂过程中争议焦点
立法理念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关于立法理念存在争议,如应坚持 “权利本位”还是“社会本位”,是否应强调公序良俗等 原则。
强化民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需要与其他法律如刑法、行政 法等相互衔接,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中观层面: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水平
01
律师行业自律机制建 设
律师作为民事活动的重要参与者,需 要不断加强行业自律机制建设,提高 律师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素养,为民 事活动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 务。

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发展及其发展趋势探讨

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发展及其发展趋势探讨

新中国成⽴以来民法发展及其发展趋势探讨2019-09-29摘要:⼈类⽂明历史发展到今天已经雄辩有⼒的证明,民法是⼀个博⼤精深的体系,⽽且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我国民法对于保障我国⼈权,规范现代市场经济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基于此,对于新中国成⽴以来民法的发展历史和脉络的总结梳理具有重要意义,本⽂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中国民法发展的趋势,使得本⽂的研究既具有理论意义,也有较⾼的实践参考价值。

关键词:民法法律体系发展趋势平等⾃愿诚实信⽤⼀、民法及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分析关于民法(civil law)的具体概念上法学界尚存在⼀定的分歧与争议,然⽽在其核⼼本质上,却达成了⼴泛的共识。

孟德斯鸠曾有“在民法慈母般地眼神下,每⼀个公民就是整个国家”的著名⾔论,深刻阐明了民法的本质,⼀般认为民法是⽤于规定并调整各个平等民事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与法⼈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之间的⼈⾝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对象以及其任务的⾓度出发,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然⼈、法⼈以及其他各种⾮法⼈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之⼀,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个极其重要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典,也包括其他各种单⾏的民事法律,此外其他法律中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也包括在内。

基于此,笔者认为民法源于道德规范⼜⾼于道德规范,是以国家强制为后盾规范社会⽣活中的财产关系和⼈⾝关系的法律规范,除此之外的其他关系并不在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可以说民法是⼀种⽂明法,在我国也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之⼀,既是⼀些社会⾏为的规范者同时也是这些社会⾏为符合规范与否的裁判。

从民法调整的社会规范来看,民法是属于实体法⽽不是程序法,就民法的适⽤范围来看的话,民法是实⾏于⼀国的国内法律,属于国内法⽽不是国家法,就民法的法律效⼒⽽⾔,民法是属于全国范围内平等主体间⼀般适⽤的法律,属于普通法⽽不是特别法。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的法理分析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的法理分析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的法理分析[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民法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的重要工具,也随着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一些变化,总体上大致可以区分为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无论近代民法还是现代民法主要是为了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和社会需要而诞生的,但沿着历史的逻辑来看,近代民法发展到现代民法这一过程本身有着民法自身的理论诉求。

[关键词]民法;平等;自治;正义一、近代民法的模式近代民法指经过17、18世纪的发展,于19世纪欧洲各国编纂民法典而获得定型化的、一整套民法概念、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体系。

在范围上包括德、法、瑞、奥、日本及旧中国民法等大陆法系民法,并且包括英美法系民法。

[1]近代民法以民事主体、财产权利、合同以及侵权责任为四大支柱,从逻辑上建立起了近代民法模式:第一,抽象的平等人格。

在封建等级社会,人都是有身份的,人格是不统一、不平等的;人的身份不同,进而权利不同,义务也不同。

近代民法通过“自然人”和“法人”这两个概念,把现实生活中有着各种差别的交易主体,全部简单化,抽象为法律上的平等,一种参与机会的平等。

这种抽象的人格平等缔造出了交易主体间的地位平等,并以法律平等适用于所有人,反复适用于同一类案件,得出同样的判决结果作为其价值取向。

第二,对私的所有的绝对保护。

近代民法强调私的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在此基础上才可能进行进一步处分财产,因此也是商品经济赖以存在的前提。

本质是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制度,这种物权是一种绝对权,能够对抗所有人,法律必须进行绝对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第三,私法自治。

私法自治是整个近代民法的根本原则,私法自治原则之下有许多下位原则,例如契约自由、家庭自治等原则。

其中,契约自由是最核心的原则,它在合同领域表现得最为典型,在合同法中,人和人之间完全平等,相互间不会有强制,也不会有命令,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与消灭,完全依靠的是独立、自由、平等的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意思表示,不受任何机构和他人的干涉。

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理论论文

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理论论文

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理论论文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理论论文民法的发展自成体系,但也不是封闭的结构,从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的比较可以看出民法又受到社会发展的巨大影响。

其建立的基础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作者通过比较分析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的建立的基础判断、民法理念和价值判断等相关基础理论,希望对民法的基础理论研究有所裨益。

一、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的平等性和互换性1.近代民法是指经过17、18世纪的发展,于19世纪欧洲各国编纂民法典而获得定型化的,一整套民法概念、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的体系。

在范围上包括德、法、瑞、奥,日本及旧中国民法等大陆法系民法,并且包括英美法系民法。

所谓现代民法是指近代民法在20世纪的延续和发展,可以说是现代社会的近代民法。

现代民法,是在近代民法的法律结构基础之上,对近代民法的原理、原则进行修正、发展的结果。

2.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建立在对当时社会生活所作出的两个基本判断之上的。

这两个基本判断,是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制度、理论的基石。

近代民法第一个基本判断,叫平等性。

在当时不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农民、手工业者、小业主、小作坊主。

法学者和立法者对当时的社会生活作出一个基本判断,一切民事主体都是平等的,叫做平等性。

第二个基本判断,叫互换性。

所谓互换性,是指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中,在民事活动中频繁地互换其位置,在这个交易中作为出卖人与相对人发生交换关系,在另一个交易中则作为买受人与相对人建立交换关系。

于是,主体之间存在的并不显著的在经济实力的差别或优势,因为主体不断地互换其地位而被抵销。

在平等性上的不足,因互换性的存在而得到弥补。

3.我们可以说近代民法所有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都是奠基于这两个基本判断之上的。

民事主体具有平等性和互换性,因此国家可以采取放任的态度,让他们根据自己的自由意思,通过相互平等的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他们所订立的契约被视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不仅作为他们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基准,而且作为法院裁判的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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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事立法始于20世纪中后期,因此在许多方面直接吸收了这些变化的成果。但是,借鉴吸收必须以我国的实际状况为基础,有选择的借鉴,这样才能实现供体与受体的协调,使这些成果发挥积极的作用。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我国的国情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众所周知,19世纪向20世纪过渡的阶段是一个社会剧烈变迁的阶段,在世界范围的大视野下,资本主义由自由发展到垄断再到国家垄断、生产力迅猛发展、科技日新月异、各种社会运动不断涌现,这些社会因素的变化导致了法律的变迁。作为“万法之母”的民法,其变化更是具有突出的意义。
一、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的变迁ﻫ所谓近代民法是指经过17、18世纪的发展,于19世纪欧洲各国编纂民法典而获得定型化的一整套民法概念、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体系,其中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最为典型;而现代民法则指近代民法在20世纪的延续和发展,是在近代民法的法律结构基础之上,对近代民法的原理、原则进行修正、发展的结果。民法的变化过程体现在许多方面,下面仅撷取其中比较突出的方面予以比较分析:
但是,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形成,过分强调权利成了不符合社会正义的事情。因为权利是法律所赋予一个人的自由,对于权利人来讲,他有行使权利的自由也有不行使的自由。在某些情况下,权利人不当的行使权力将会造成一种不正义,即“权利滥用”,另一方面,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也会发生诸如浪费社会资源的弊端。这些都是不符合社会正义的。因而现代各国民法大多有以下两种规定:一是禁止权利滥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二是强制行使权利,即权利的义务性。而民法的三大原则也有了修正,体现为所有权绝对的限制、契约自由的限制以及无过错责任的采用,这是现代民法社会本位的集中体现。[1]
20世纪发生了巨烈的社会变化,因而要求打破概念法学的禁锢,弹性地解释法律,实现具体的社会妥当性。耶林对概念法学的批判导致概念法学的没落。目的法学、自由法学、科学学派和利益法学形成了20世纪批判概念法学的自由法运动。目的法学强调法律乃人类意志的产物,故解释法律必须先了解法律究竟欲实现何种目的,以此为解释的出发点;自由法学强调法律常因立法者的疏忽而未预见或因情势变更而必然发生许多漏洞,此时,法官应自由地去探求社会生活中活的法律;科学学派在注释学派内部强调对制定法中心主义进行批判,强调于进行法的判断时必须加入法律外的诸种要素的考虑,强调尊重和研究判例的主张。概念法学பைடு நூலகம்求法的安定性价值,因而坚持严格解释,而自由法学追求妥当性价值,因而主张自由裁量。利益法学企图兼顾安定性和妥当性两种价值,主张对于法律漏洞,应就现行法探求立法者所欲促成或协调的利益,尽可能在不损及法的安定性的前提下谋求具体裁判的妥当性。
(二)从法典中心主义到“去法典化”ﻫ首先应当指出的是,这一变化主要发生在具有制定法典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在经历了黑暗的中世纪之后,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都处于领土分裂、法制分散的状况。这个时期,法典被看作现代民族国家的标志,也是法制统一的工具。因此,19世纪一直到20世纪初,大陆法系各国纷纷制定民法典。法典化成为结束法律渊源多元和混乱局面的手段。在19世纪的法典化运动中,法典中心主义占据了统治地位----法典被奉为法律的唯一渊源,而对单行法的制定持否定态度。彼时法典中心主义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它不仅仅是法制统一和法律体系化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它是法律渊源排他性的需要。
(一)由权利本位到社会本位
近代民法是在粉碎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调整各种新型个人关系的法律,其突出特点是“由身份到契约”的反封建性质,在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中,每个人都是独立自主的个人,因而近代民法是个人本位的法。另外,近代民法以权利为出发点,强调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否定了只注重个人义务的封建社会的法观念,因此近代民法又是权利本位的法。与此相对应,近代民法确立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自20世纪以来,法典中心主义现象有所缓和。工业社会快速发展,市场经济日新月异,出现了大量新的社会现象和复杂的问题,需要法律对其及时作出应对,而法典中心主义和法典固有的滞后性,显然无法适应这一需要。因此,许多国家在法典之外制定了大量的单行法,判例法也逐渐被采用而发挥重要的作用,再加之一些示范法、国际条约的适用,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典的中心地位。去法典化现象开始出现。[4]所谓去法典化,是指由于在法典之外产生的大量特别法削弱了民法典的中心地位和基本价值,且这些特别法本身构成了若干微系统,从而使民法典本身被边缘化。意大利学者伊尔蒂指出去法典化是一种“逐渐把民法典掏空的立法活动,通过一系列的立法活动,在民法典之外调整民事关系,并提出一些新的原则。在民法典的周围,涌现出一些‘民事微观制度’”。[2]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去法典化并非是某一学派的观点,而只是一种客观的法律现象,它使法典的中心地位受到了动摇。需要指出的是,去法典化的本意并非在于反对制定民法典,或者完全否定民法典的意义。ﻫ(三)从概念法学到自由法运动
19世纪占据统治地位的是概念法学。概念法学源于德国的潘德克顿法学,至温德夏德发展到顶峰。而在法国,自1804年民法典以后兴起的注释学派至70年代发展为以法典为中心的概念法学。概念法学的特征表现为:1、在法源问题上,以国家的制定法为唯一法源,排斥习惯法和判例。2、强调法律体系具有逻辑自足性,不承认法律有漏洞。3、对于法律解释,着重于形式逻辑的操作,排除解释者对具体案件的利益衡量及目的考虑。4、否定法官的能动作用,将法官视为适用法律的机械,否定司法活动的造法功能。5、认为法学系纯粹的理论认识活动,不具有实践的性质,无须价值判断。[3]
从近现代民法的变迁看我国民法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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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现代民法的变迁看我国民法的任务
摘要:19世纪到20世纪发生了剧烈的社会变迁,以此为基础,民法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和调整。如民法的社会化、去法典化以及自由法运动的兴起等等。我国民法应当从这些变化中汲取有益的经验,通过制定一部具有开放性的民法典来实现我国民法的体系化、科学化。ﻫ关键词:民法本位 民法法典化概念法学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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