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农园建设与管理规范北京规范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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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农园建设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共享农园建设与管理的总则、建设要求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共享农园的建设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4404(所有部分)粮食作物种子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8321(所有部分)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GB 13735 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

GB/T 15566.9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9部分:旅游景区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16715(所有部分)瓜菜作物种子

GB/T 17242 投诉处理指南

GB 37066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导则

GB/T 38353 农村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规范

GB 5028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

NY/T 394 绿色食品肥料使用准则

NY/T 1276 农药安全使用规范总则

DB11/T 888 菜田有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共享农园allotment garden

经营者将其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划分为小型地块,短期提供给客户,使其获得生产、休闲等多种体验的区域。客户收获的农产品以自用为主,不以经营销售为主要目的;其经营方式是客户亲自耕种或者委托经营者代为管理,是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业态。

3.2

份额地块 allotment plot

在共享农园中以自然年为周期、用于客户体验田园农耕劳动与生活、并收获农产品的小块土地。

4 总则

共享农园应在农业生产的基本功能之上,实现以下增值服务功能:

——为客户提供生产安全农产品所需要的环境;

——为客户提供必要的休憩场所与休闲设施;

——为客户提供学习农业技能、科普教育的机会;

——为客户提供户外社交场所,促进交流。

5 建设要求

5.1 选址

5.1.1 不应在国家、北京市明令禁止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区域建设共享农园。

5.1.2 选址应符合各类上位规划要求。

5.1.3 应位于生态环境良好、无污染的地区,周围5 km以内不应有对产地环境可能造成污染的污染源(例如垃圾场、工矿企业),应远离地质灾害区。

5.1.4 土壤环境质量不应超过GB 15618中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5.1.5 环境空气质量不应超过GB 3095中二级浓度限值。

5.1.6 声环境质量应符合GB 3096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5.1.7 应具备农田灌溉水源,并符合GB 5084的要求。

5.2 土地利用

5.2.1 共享农园经营所用土地应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相关证明文件。各项设施和道路等的建设应符合相关法规、政策,以及所在区的分区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

5.2.2 共享农园中用于设施种植的地块,以及停车场、休闲场所等地块,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5.2.3 园区应边界清晰明确,成方连片。

5.2.4 合理规划园区土地利用格局,园区规划设计应明确功能分区,至少包含生产区和休息区,提供遮阳、避雨、饮水、洗手等服务。

5.2.5 露地种植份额地块单元面积宜小于300㎡,日光温室、塑料大棚等设施种植份额地块单元面积宜小于50㎡。

5.3 设施建设

5.3.1 基本要求

5.3.1.1各类设施应统筹建设和改造,确保基本水、电供应,并满足节能、节水、节材、消防要求。

5.3.1.2 应具有较完善的引水、灌溉、储水设施,灌溉及排水工程应满足GB 50288的相关要求。5.3.1.3 应建立垃圾回收系统,进行垃圾分类处理,垃圾容器设计及垃圾处理应符合GB 37066的有关要求。

5.3.1.4 宜设置监控设施,实时监控农作物的生长情况及园区管理情况。

5.3.2 生产设施

5.3.2.1 有机废弃物处理应符合DB11/T 888的相关要求。

5.3.2.2 应设立专门的农资存储场所,并应方便到达、避开积水低洼地。

5.3.3 服务设施

5.3.3.1应设置完善的标识系统,包括园区全图、导览图、农事指导宣传栏、公告栏等,每个份额地块应有独立的地块标识牌,并符合GB/T 10001.1、GB/T 10001.2、GB/T 1556

6.9的相关规定。

5.3.3.2共享农园内或周边至少有一处固定式公共厕所或活动式公共厕所,应符合GB/T 38353的相关规定。

5.3.3.3宜根据自身需求搭建网络、移动终端等信息交流平台。

5.3.3.4宜设置客户服务中心,提供问询和物品寄存等多种服务。

5.3.3.5宜配备满足使用需求的停车场。

5.3.3.6内部交通应满足使用需求,与外部交通有序衔接,并减少硬化面积。

5.3.3.7在公共区域,如厕所、道路等处应安装照明系统。大棚、温室等场地,有阴雨天作业、凌晨采摘等需求的,也应安装照明设施。

5.4 景观建设

5.4.1 应保持和维护区域内的防护林、植物篱、小池塘和野花带,利用乡土植物覆盖和美化裸露地。

5.4.2 宜利用乡土材料、技术和工艺,修复地域农田景观特征,提升地域乡村景观风貌。

5.4.3 宜进行不同形态、不同颜色、不同高度、不同开花时间植物的搭配,营造丰富且具有季相变化的植物景观。

5.4.4 在易产生地表径流及污染的区域宜种植植被带,分隔农田与地表水体,减少氮磷养分和农药流失进入水体、污染环境。

6 管理要求

6.1 内部管理

6.1.1 建设前应首先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6.1.2 经营者应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份额地块的面积、金额与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解决争议的途经等内容。

6.1.3 应建立消防安全、客户服务、争议解决、人员管理等管理制度,并向客户明示。

6.1.4 服务人员每年应定期接受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职业道德和礼仪等方面的培训。

6.1.5 在进行农机操作时,应聘用持有相应操作证件的人员。

6.1.6 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演练,并预先解决可能遇到的潜在危险,同时配备必要的急救用品及接受过急救培训的人员。

6.1.7 应制定服务标准,并挂牌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免费服务项目、工具使用规则,以及咨询、投诉电话等。

6.1.8 应建立完整的客户档案和服务日志。宜根据客户与共享农园签订的协议服务内容,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会员,分别建档,为会员提供相应的服务。

6.1.9 宜建立客户满意度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和测评,并依据测评结果,采取改进措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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