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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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音院〔2008〕93号附件《四川音乐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川音院〔2008〕93号附件《四川音乐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四川音乐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四川音乐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工作,促进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生档案指反映具有四川音乐学院学籍的学生本人德、智、体、美及家庭政治、经济等方面状况的个人档案材料,是国家和社会选拔录用人才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和保密工作的法律和法规,确保学生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学生档案管理相关部门要将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学生档案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四条学生档案管理要有良好的保管利用条件,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门的档案库房和规范的档案装具。

学生档案库房应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以利于学生档案的有效保管。

第五条全院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学院年终人事考核中,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对于利用学生档案材料营私舞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等有关法规者,要依法处理。

第二章学生档案管理体制第六条四川音乐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建立学院、系(院)两级学生档案管理运行机制。

第七条学院档案馆是对全院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组织与协调的职能部门,同时负责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档案的集中管理业务。

档案馆专门设立学生档案科承担具体业务管理职责。

第八条由于学生性质和办学方式的差异,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档案的管理具有特殊性。

成人教育系应建立学生档案管理分室,在学院档案馆的业务指导下,对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档案承担具体业务管理职责。

第三章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档案管理第一节管理职责第九条本章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四川音乐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档案管理,其他各类学生档案管理参照本章管理办法执行。

大学档案管理办法

大学档案管理办法

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7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学校档案工作由学校领导,同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档案工作是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衡量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学校将持续加强对档案工作的支持,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在人员配备、经费投入上给予保证,学校所属单位和个人应该遵照本办法,承担保护和移交档案的义务。

第五条学校严格实行部门立卷归档制度,使档案工作做到“三纳入、四同步”,即:纳入各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纳入各单位的管理制度;纳入各单位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与各单位的其他各项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验收。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六条学校档案工作由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的整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促进档案工作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协调发展;(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四)研究决定学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第七条学校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

其工作职责是:(一)依据上级部门有关政策法规,领导全校档案管理工作,决定学校有关档案工作的重大事项;(二)审定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三)审定学校档案工作建设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对学校档案工作进行执法监督检查,表彰奖励先进,处理档案工作中违纪、违法、处分等事项;(五)指导学校档案宣传与教育、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网络队伍的建设与提高;(六)组织协调、研究解决学校档案工作发展与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与困难。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09.08.28•【字号】川教[2009]204号•【施行日期】2009.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教〔2009〕204号)各市州教育局、档案局,各普通高等学校:现将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各高等学校结合本校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校档案,是指高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高校档案工作是高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必须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

第四条四川省教育厅主管全省高校档案工作,四川省档案局在职责范围内对全省高校档案工作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高校档案工作由高校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四)研究决定高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铜仁学院《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办法(试行)和《铜仁学院档案立卷规范》的通知doc

铜仁学院《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办法(试行)和《铜仁学院档案立卷规范》的通知doc

(三) 在各件首页右上角空白处加盖档案室归档章(式样见附件
3)。
(四) 归档文件的件号按其排列顺序逐件编写在归档章的相应栏
目内。
(五)档号的构成:全宗号+年度+件号。如:
075— 2011— 1(1-n)
↓↓

全宗号 年度 件号
第九条 编制归档文件目录
(一) 归档文件在分类、排列、编号以后,以件为单位编制目
列。
第七条 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装订
第八条 归档文件的分类、编号
(一)归档文件的分类采用“年度——机构(问题)”的模式。如:
2012 — DQ11
2012 — XZ12




年度 组织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 年度 人事处
(二) 每件文件材料分别编写页号,正面编在右上角,背面有文
字图表的编在左上角。
录。
(二) 归档文件目录为A4竖式,项目包括件号、责任者、文号、
题名、日期、页数、备注等七项(式样见附件4)。
(三) 归档文件目录的填写要求:各公文处理部门必须按照以下
要求正确填写除件号以外的其余6项。
1. 件号:由各系、各部门档案整理人员按分类体系统一填写;
2. 文号:文号即文件发文字号,填写时应照实抄录,不能有任何
5.日期:即文件的形成日期(或生效日期)。填写时应以8位阿拉 伯数字标明年、月、日,如2012年9月11日,标准格式为20120911;
6.页数:以件为单位填写总页数; 7.备注:用于填写归档文件需要说明的各种情况,包括密级、缺 损、销毁等。 (四)各公文处理部门在正确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后,须向组织部 (档案室)提交电子文档目录和打印件目录一式两份。 第十条 归档文件的移交 (一)各系、各部门分别负责本单位的归档工作。 (二)各系、各部门兼职档案员在完成上述工作并经本系、本部门 档案分管领导在备考表检查人一栏签字,负责向院档案室移交档案并办 理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装盒排架 (一)装盒 1.归档文件整理完毕后装入符合国家最新标准的档案盒,并按要求 认真填写备考表、档案盒封面及盒脊各栏目(备考表式样见附件5); 2.归档文件应严格按照件号的先后顺序装入档案盒。 (二)科学排架

丽水学院档案管理办法

丽水学院档案管理办法

丽学院办〔2006〕68号丽水学院院长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等八个管理制度的通知各部门、二级学院(直属系):现将《丽水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等八个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1.丽水学院档案管理办法2.丽水学院档案接受移交制度3.丽水学院档案借阅利用制度4.丽水学院档案实体分类方案5.丽水学院归档文件整理规则(试行)6.丽水学院档案安全保密制度7.丽水学院立卷部门档案范围和保管期限编制说明8.丽水学院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办法二○○六年六月五日主题词:档案工作档案管理通知丽水学院院长办公室2006年6月6日印发(共印53份)附件1:丽水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档案的管理、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其他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已经办理完毕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部门、二级学校(直属系)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不同形式、不同载体的档案,均由学校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便于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条档案工作是维护学校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事业,是办好学校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

学校把档案工作纳入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在人员配备、经费投入上给予保证。

第五条档案工作是衡量和检查学校所属机构工作质量、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学校所属机构应将档案工作列入本部门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将立卷归档工作列入本部门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并作为检查、考核其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档案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学校的有关规定,确保档案实体安全,严守档案秘密,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满足学校和社会的需要。

韩山师范学院党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韩山师范学院党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韩山师范学院党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需要,切实提高我院党员管理工作水平,使党员的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三条 党员档案的管理工作由组织部指导监督。

教职工党员档案由组织部负责管理;学生党员档案由各系党总支负责管理,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存放、分类整理。

第四条 各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是本系学生党员档案管理责任人,要指定一名思想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熟悉党务工作的党员干部专门负责本系学生党员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系党总支因工作需调阅本系学生党员档案的,应做好审批登记工作。

外单位需调阅党员档案的,需持党委组织部的介绍信和借阅人身份证,在管理人员查实并登记后,方可就地查阅。

除因工作需要党委组织部调用外,严禁将档案借出带走。

严禁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党员档案材料的整理第六条 按照发展党员程序,党员档案归档材料包括:1.入党申请书;2.思想汇报;3.团组织推荐建党对象登记表;4.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5.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员登记表;6.政审原始材料;7.党支部政审综合材料;8.个人学习成绩表(学生党员);9.入党对象登记表;10.预备党员考察表;11.转正申请书;12.预备期思想汇报;13.预备党员转正审批表14.入党志愿书。

预备党员档案归档材料包括以上1—9、14共10类材料,正式党员档案归档材料包括以上1—14共14类材料。

第七条 党员档案材料的整理要求:(一)总体要求1.需打印的材料均用16K、70g以上的打印纸。

2.按第六条规定,预备党员档案需归档的1—9材料按顺序整理后,在左上角钉上书钉装订成一份,夹在《入党志愿书》中;预备党员转正后,把10—13材料按顺序整理后也装订成一份,夹在《入党志愿书》中。

大学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大学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XXXX大学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档案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使之为学校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档案是指学校各部门在从事党政管理、教学、科研、基本建设、经济核算、设备管理等活动中直接形成并积累下来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档案工作是维护学校历史面貌的主要事业,是学校重要的基础工作之一,应纳入学校发展的整体规划,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在人员编制、档案库房、管理设施和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

第四条学校档案工作的方针是科学规划、依法管理。

在加强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注重有效保护和利用历史档案资源的同时,逐步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档案的信息递延效应。

第五条学校档案工作的原则是学校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各部门在布置、检查、验收、总结业务工作时,档案工作要同步进行。

第六条学校档案工作的方法是档案材料形成单位、项目组立卷归档,并坚持在档案材料形成过程中做好预立卷工作。

第二章领导体制、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学校档案工作,业务上受教育部和省教育厅领导,同时接受省、市档案局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八条学校档案工作由校长领导,并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四)研究决定学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全校的档案工作。

第九条学校档案馆是学校档案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全校档案工作实行指导、监督与检查,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学校档案工作规划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二)负责学校各类档案归档、建档工作,并对全校各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三)加强档案队伍建设。

学院档案管理办法

学院档案管理办法

XX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高等学院档案管理办法》和《高等学院档案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和其他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档案工作是学院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是体现学院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学院应将档案工作纳入整体发展规划以及整体考核评估体系之中。

第四条各单位、各部门应将档案归档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和相关人员岗位职责与个人考核指标体系中,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档案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学院档案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同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领导体制、机构设置与管理职责第六条学院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由院长领导,分管档案工作的院领导协助院长负责档案工作。

各单位、各部门设1名负责人主管本部门的档案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1至2名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七条学院设有档案工作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一)指导全院档案工作;(二)负责对各部门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三)审议通过学院档案工作的规划、计划、总结等;(四)统一协调解决学院档案工作的重大事宜;(五)对保管期限己满的档案进行鉴定、销毁。

第八条综合档案室隶属于院办公室,是学院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机构,是永久保存和提供利用本院档案的专职机构。

综合档案室的管理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和地方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规定,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档案工作的指令和规范;(二)负责规划、协调全院档案工作,对学院各单位、各部门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三)拟定和组织实施本院关于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及业务规范,并负责贯彻实施;(四)负责本院档案和有关资料的收集、征集、整理、分类、鉴定、保管、保护、统计等工作;(五)负责编制检索工具,利用档案资料进行编研,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六)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七)开展档案宣传、咨询活动,做好档案开放和利用工作,主动为学院各项工作服务,为师生员工和社会服务;(八)开展档案理论和档案业务的研究,组织参加有关交流活动;(九)组织全院兼职档案员的业务学习与培训工作;(十)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完成学院交办的任务。

学院及高等学校教学档案管理办法

学院及高等学校教学档案管理办法

学院及高等学校教学档案管理办法教学档案是在教学实践、教学研究和教学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重要保存和研究价值的纸质、电子、实体以及声像载体等材料。

教学档案真实记录和反映了教学实践、教学研究和教学管理活动的过程和成果,是衡量学院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志,可为日后的教学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和历史凭证,为日常教学、教学改革、教学建设与教学管理工作服务。

为了完整地收集、整理、保存并有效利用教学档案,充分发挥其在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提高教学档案的质量和科学管理水平,逐步实现教学档案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更好地为学校发展服务,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xx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1.凡在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载体材料均属教学档案。

2.教学档案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教学管理制度,并纳入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作为考核教学管理水平的标准之一。

教学档案管理要做到“四个同步”,即:下达教学任务与提出教学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同步;检查教学工作与检查教学材料形成积累情况同步;评审、鉴定教学质量、毕业论文、优秀教学成果与审查、验收档案材料同步;考评教学管理与考评教学档案管理工作同步。

3.为保证教学档案完整、系统和准确,归档的教学材料必须遵循自然形成规律;必须具有参考价值和凭证作用。

二、归档范围1.文件类:包括上级部门下发的有关教学工作文件材料;学院及学院各部门颁发的有关教学工作文件材料;教务处制定下发的文件材料等。

2.学籍类:包括各专业各年级学生名册;学生学籍异动的有关申请、批件、通知等原始材料(学生休学、停学、复学、调整专业、转学、退学等);毕业生学籍卡、毕业生成绩单、学历证书电子数据及审批表、毕业生补办学历证书申请及批件等。

3.教学安排材料:包括校历、每学年各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每学期教师教学任务安排表(或教学任务书)、各系(院)每学期总课程表、教学进程表、考试及考查课程安排表、期中期终考试安排表、期中期终考试情况分析等。

复旦大学本科教学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稿)

复旦大学本科教学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稿)

复旦大学本科教学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稿)一、总则本科教学档案是指在本科教学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载体材料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反映教学工作的重要标志性材料。

教学档案真实记录和反映了教学实践、教学研究和教学管理活动的过程和成果,可为日后的教学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和历史凭证,为日常教学、教学改革、教学建设与教学管理工作服务,也是巡视、审计等工作的重点检查内容。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本科教学档案管理工作,复旦学院依据《复旦大学档案工作条例》,制订本管理办法。

复旦学院各科室依据本管理办法开展档案管理。

二、归档时间根据《复旦大学档案工作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各类档案材料的归档期限:1.党政管理类和能够按自然年度归档的材料应当在次年5月底前归档。

2.教学类和能够按教学年度归档的材料应当在当年年底前归档。

3.科研类、基建类、专题类、成套类材料应当在项目完成并通过鉴定、验收、审计后二个月内归档。

三、归档范围见附件清单。

四、归档要求1.各科室应对照附件的归档范围收集文件资料,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准确,并且应当是原件。

2.重大活动形成的材料,包括文本文件和声像材料应一并归档。

3.具有史料研究价值的教学档案、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交由学校档案馆保存;具有短期保存价值、具有临时使用价值的档案由学院各科室保存。

4.学校归档材料,统一交综合办公室转学校档案馆归档;学院归档材料,各办公室留存归档备查。

五、档案检查学校档案馆每年反馈归档情况;复旦学院综合办公室将对各科室教学档案的归档保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六、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复旦学院负责解释与修订。

附件:各类档案材料归档范围1.综合2.学科与实验室建设3.招生4.学籍管理5、课堂教学与教学实践6.学位7.学生毕业8.教材9.教师教学发展10.书院。

北京大学医学部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管理办法(试

北京大学医学部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管理办法(试

北京大学医学部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管理办法(试行)为认真落实中央及上级党组织关于加强党员管理工作有关文件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毕业生党员管理工作,现结合工作需要,制定如下工作办法(试行),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适用对象(一)本办法适用于学籍和组织关系都在医学部的毕业生党员。

(二)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大学医学部党委所辖的学院、附属医院党委以及承担医学部学生培养工作的非北医系统医院的党组织,包括以下三类单位:1、学院、附属医院(第一类单位):基础医学院、药学院、公共卫生学院、护理学院、医学部公共教学部、第一医院、人民医院、第三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第六医院。

2、北京市属的教学医院(第二类单位):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世纪坛医院、北京地坛医院、首都儿科研究所、北京大学首钢医院、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北京仁和医院、北京回龙观医院。

3、非北京市属的教学医院(第三类单位):卫生部北京医院、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解放军306医院、解放军302医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北京航天中心医院、北京民用航空总医院。

二、总体原则(一)毕业生党员办理毕业离校手续的同时,应将本人党员组织关系转至去向单位党组织,特殊情况可由本人提出将组织关系暂留学校申请,但需所属基层党委审批和管理,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二)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类型1、落实工作单位并已签约或保送、考取外校研究生的毕业生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2、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近原则,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三)所去单位党组织的名称1、党员组织关系转出的毕业生党员应事先向接收单位确认所去党组织名称。

其中,转往中央各部委直属机构或单位、北京市外单位、解放军系统、银行系统、银监会系统、证监会系统、保监会系统、民航系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铁道部部属各公司党委的(以上简称北京市外党组织),需确认所提供的党组织在全国范围内接受党员的权限。

学院档案管理办法

学院档案管理办法

学院档案管理办法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加强学院档案的科学管理,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为学院教学及各项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2、学院档案是学院工作和教学活动的真实记录,学院各部门在教学及其它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档案,应由学院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3、档案管理是整个学院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各部门应把档案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

学院要认真考核,将档案管理作为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机构与任务学院综合档案室是学院办公室的内设机构,日常工作由院办主任领导,档案室负责统一管理全院的文书档案、财务档案和科学技术档案。

业务上受上级档案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档案室的基本任务是:1、认真贯彻《档案法》,广泛宣传档案的重要性,结合学校特点,建立和健全学院档案管理制度。

2、收集、整理、保管学院的全部档案,编制检索工具,并充分利用,为学院各项工作服务。

3、负责对全院各处室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4、按规定向上级档案部门移交永久保存的档案,并及时报送档案统计材料。

5、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严格遵守档案保密制度,坚持做好“六防”工作。

三、立卷归档范围凡是反映本校重大工作与活动,具有考查利用价值的文字、声像制品、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一)文书类1.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院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文件,以及普发的,非本院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2.上级有关召开的需要贯彻执行的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

3、上级有关领导视察、检查本院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声像材料。

4、代上级机关草拟并被采用的文件草稿和印本。

5、本院教代会、党、政、工、团召开代表大会、工作会议的全套会议文件,以及各种声像材料(由召开部门收集归档)。

6、学院党委、行政会议文件材料,学院召开的各种工作会议,专业会议材料。

7、学院颁发的(包括转发)及与其他机关联合颁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的答复稿、印刷稿、重要文件的修改稿。

学院教学档案管理制度(五篇)

学院教学档案管理制度(五篇)

学院教学档案管理制度教学档案管理工作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管理质量直接关系到教学管理规范化程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教学管理部门、各级教学部门教学档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学档案管理体制1、教学档案分为学院、系部、教研室(实验室)三级管理,教务处为一级管理,系部为二级管理,教研室(实验室)为三级管理。

2、各单位要有一名领导分管教学档案工作,各级管理应配备一名兼职档案人员具体承担档案管理工作,统一管理本系部、教研室(实验室)的教学文件材料。

二、教学档案建档范围1、院级建档范围:(1)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指令性、指导性文件,计划、规定及各种规章制度、办法等。

(2)教学综合性文件材料:本部门制定的各种教学管理制度、规定、办法、条例;教师与实验人员基本情况及工作量;教学工作的各种统计表等。

(3)教学过程性文件材料: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各类课程表,教师任课安排;有关专业设置、规划、建设、评估、教改方案、总结;各系各专业教材(含自编教材)使用目录,教材征订单、教材帐、卡、清单;各门课程的试题(卷)库、试卷等。

(4)教学研究性文件材料:有关教学、考试方法手段改革的研讨、经验、计划、总结;教学改革项目立项、验收资料;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定的有关材料等。

(5)教学质量监控文件材料:教学信息反馈材料;教学质量分析、总结;教学检查,教学纪律、教学调度的有关材料等。

(6)实践教学文件材料:实验(训)教学大纲、计划、课表、实验指导书;实习计划、大纲、实习指导书、实习讲义,院外实习协议书;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的题目、计划;实验(训)室及实习基地建设规划、论证、评估;各实践教学环节的总结和各类统计表等。

(7)学籍管理文件材料:有关学生名册、成绩、学籍及有关变更材料等。

2、系级建档范围:(1)上级与本系部有关的各种文件、计划、规定、办法等。

(2)本系部制定的各种文件、计划、规定、办法、总结及统计报表、人员考核等。

(3)可参照院级建档范围分类归档的有关材料。

烟台南山学院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烟台南山学院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文书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的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教委颁布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工作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档案是在办学过程中形成、经过实践验证作为历史记录、并按一定规律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资料,它起着凭证、依据、咨询、史料等重要作用。

学校各职能部门及档案室必须加强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并力求使档案内容齐全、完整、准确,能真实、全面地反映学校历史面貌,更好地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同时也为党和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第三条我校实行文书处理部门和文件材料形成部门立卷制度。

各处、室、馆、中心和学院均为立卷单位,各部门兼职档案员负责做好本部门的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综合档案室人员应深入各立卷单位,做好业务辅导和督促检查工作,以提高立卷工作的质量。

第四条学校各级领导要重视档案工作,把档案工作列入学校和各部门的职责范围。

关心和支持兼职档案员的工作,为档案工作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五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已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文字、声像等)均应归档。

归档时要进行分类、排序、编写页码、装订成册、填写移交清单。

每年四月底以前必须一次性向综合档案室移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六条各部门立卷归档后,综合档案室要立即编制档案号和案卷目录,编目工作必须认真细致,做到不重复不遗漏,书写清晰。

第七条归档立卷材料的收集范围一、上级下发的各类文件材料。

二、学校下发的各种文件材料。

三、学校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条例、规定、办法和各种统计材料。

四、人事、组织宣传、团委学生处、纪检监察等党群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声像等材料。

五、行管类材料1、学校向上级部门的请示报告和批复;2、学校召开的各种会议的记录、纪要,校领导在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参加校外会议的发言稿;3、学校综合评估材料;4、年终报表及综合统计材料;5、校庆综合材料;6、学校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7、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总结材料;8、学校职称评聘材料;9、学校关于伤残、死亡、抚恤金等方面的材料;10、学校奖惩材料;11、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金陵科技学院二级学院(部)教学档案管理办法

金陵科技学院二级学院(部)教学档案管理办法

(长期保留)
仪器设备完好情况检查记录、仪器设备维修记录、仪器设备借还
JXP0204(三级类目)
(长期保留)
记录
JXP0205(三级类目)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实验指导教师岗位职责
(长期保留)
JXP0206(三级类目)实验室工作日志
(长期保留)
JXP0207(三级类目)实验室建设材料
(长期保留)
5
JXP0208(三级类目)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报告和建设总结
JXP0502(三级类目)各学期课程设计大纲、任务书
(长期保留)
JXP0503(三级类目)课程设计指导书
(长期保留)
JXP0504(三级类目)课程设计指导教师名册
(长期保留)
JXP0505(三级类目)课程设计学生成果及附件材料
(长期保留)
JXS08(二级类目) 其他
JXC(一级类目)
课程建设
JXC01(二级类目) 课程建设规划、总结
(长期保留)
JXC02(三级类目) 各专业必修课程教学大纲汇编
(长期保留)
JXC03(三级类目) 选修课程(含公选课)教学大纲汇编
(长期保留)
JXC04(三级类目) 国家级、省级精品课程申报、建设、验收材料
金陵科技学院二级学院(部)教学档案管理办法
金院教字【2010】21号
为了加强二级学院(部)(以下简称院部)教学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教 学档案在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凡是在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等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 值的文字、图表、声像载体材料等均属教学档案归档范围。 (二)我校教学档案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凡是在本校教学工作中形成的、 对学校工作有永久或长期保存价值的教学档案,一律移交档案馆保存(一级教学 档案管理);凡是各院部在教学工作中形成的、仅对各院部工作有保存价值或不 需长久保存的教学档案,由各院部负责收集、整理、保存并提供利用(二级教学 档案管理)。 (三)对一级教学档案的管理,应按照《金陵科技学院档案工作办法》的要求, 进行收集、整理,并定期向校档案馆移交。本办法是针对二级学院教学档案管理 制定的细则。 (四)各院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教学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兼职档 案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教学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工作。 (五)各院部应进一步增强资料意识,将教学档案工作落实到日常教学管理 中,在布置、检查、总结、考核教学工作的同时,注意教学档案的形成、积累、 归档。 二、教学档案的形成与积累 (一)各院部要在工作中随时收集和积累教学文件材料,分类存放,将一级教 学档案定期移交给学校档案馆统一立卷归档,并整理、保管好本单位的二级教学 档案。 (二)教学文件材料一般归档一份,重要的一级管理教学文件材料,各院部可 根据实际情况保留两份,一份由校档案馆保存,一份由各院部自存,以便日后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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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档案的科学管理,更好地为学院教学、科研和其它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安徽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档案是指在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和其他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院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

档案是师生员工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学院历史的见证。

第三条档案工作是学院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档案记录反映了学院建立、建设和发展的历史过程,是学校各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评估和衡量学院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

它为学院教学、科研、管理水平的提高创造了必要条件,是反映和维护学院历史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办好学校的重要基础工作。

第四条学院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便于保管和开发利用。

学院各门类、不同载体的档案必须遵循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开发利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归档的材料截留在部门或据为己有。

第五条学院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严格实行部门立卷制度,纳入学院规划和计划、纳入管理制度、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学院设综合档案室,隶属学院办公室。

综合档案室是学院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又是永久保存和提供利用本院档案的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政策、法规,提高全院师生员工的档案意识;(二)建立健全学院各类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指导、检查执行情况;(三)组织全院专兼职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档案工作水平;(四)负责应归档档案和资料的接收、征集、整理、编目、鉴定、保管、销毁和统计工作;(五)开展档案和资料的开放和利用工作;(六)积极参与学院档案信息工作整体化建设;(七)编辑档案参考资料和检索工具;(八)利用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档案的文化教育功能;(九)科学管理档案,在开展档案开放和利用工作的同时,严守档案机密,确保档案安全。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档案工作,各部门兼职档案员具体承办本部门档案工作。

部门兼职档案员主要职责:(一)认真学习国家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和学院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根据学院综合档案室制发的各门类档案的案卷类目和要求,做好预立卷和归档工作;(三)负责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保管和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保证归档文件材料完整、准确、系统,并按规定时间向学院综合档案室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四)积极参加档案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档案工作水平;(五)主动接受学院综合档案室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六)注意文件材料的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档案工作人员、经费、库房、设备第八条学院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严守机密,勇于创新,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和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

第九条学院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列入学校事业编制,学院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属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按《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第十条档案工作所需经费由学院单独立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学院各职能部门应对用于保存本部门归档文件所需的经费给予支持,并为本部门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学院根据现有规模、发展规划和现代化管理的需要,为学院综合档案室提供专用的、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库房。

库房应有防霉、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高温、防强光、防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的保护措施,存放声像等特殊载体档案,应设有专门库房,并配置恒温、恒湿设施。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应有计划地为档案部门配置计算机、复印机、照相机、扫描仪、摄像机等设备,使档案管理现代化同学院管理现代化同步发展。

第四章档案归档移交接收第十三条学院应建立和完善立卷归档制度,并把各种文件材料的归档纳入教学、科研、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做到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地归档保存。

不允许将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已有。

第十四条学院应做到各项工作与档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

即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时,要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一)学院在党、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严格遵照文书处理程序办理。

文件办理告一段落或全部办理完毕后,承办人应该把原稿、正文及有关材料整理好,交本部门兼职档案人员保存,以便立卷归档。

(二)学院教学部门应建立健全教学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归档的制度,确保每一个教学年度在进行教学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完整、准确、系统。

(三)学院在科研工作中,应该做到各部门下达科研任务与提出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同步;检查计划进度与检查科研文件材料形成同步;验收、鉴定科研成果与验收、鉴定科研档案材料同步;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科研成果与检查科技档案归档情况同步。

(四)在基建中,基建部门应该在项目申请立项时,就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

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五)学院学报、校刊等出版物,编辑人员在收稿、审稿、编辑、印制到归档整个过程中都要认真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整理工作,确保应归档的材料齐全、完整、质量符合规范标准。

(六)财务工作,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学院综合档案室。

第十五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党群类主要包括学院党委及工会(离退休人员管理)、团委、民主党派等组织、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二)行政类主要包括学院及学院办公室、人事处、保卫处、总务处(后勤)等部门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三)教学类、学生管理类主要包括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教学研究、学生工作(武装部)的文件材料。

(四)科学研究类主要包括综合管理、科研准备、研究实验、总结鉴定、申报奖励、推广应用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五)产品生产与科技开发类包括学院自行设计、试制、生产、经营和销售产品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载体材料。

(六)基本建设类主要包括综合管理、设计基础材料、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材料,基建预算、概算、决算、器材等方面材料。

(七)仪器设备类包括各种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以及接收、使用、维修和改造各环节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八)出版类包括学院在编辑出版报纸、刊物、图书、音像出版物活动中形成的审稿单、原稿、样书及出版发行记录等。

(九)外事类包括学院在与外国团体或个人开展学术研究、科技合作、人才交流、友好往来、教学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授予中外学者、著名社会活动家名誉职务的有关材料等。

(十)财会类包括各类凭证、报表、账簿、工资(条)等。

(十一)声像载体类包括学院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学院和社会具有参考价值和凭证作用的,以音响、画面、图片照片形象方式记录的专门载体及其配套的文字材料。

第十六条我院实行文件材料形成部门、课题组立卷制度。

各系部处室的兼职档案人员要随时收集应当归档的材料,及时存放在专用袋(夹、盒)内。

在年终或课题完成时,对积累的材料进行核查、整理、编目后向学院综合档案室移交。

第十七条对科研成果、基建工程等进行验收时,应该有档案人员参加。

有关业务部门应会同档案室对归档的文件材料加以审查,签署意见,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的项目,不予验收,不予盖章、不予上报成果、不予结算经费。

第十八条凡需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遵循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利用”的原则进行系统整理组卷后向学院综合档案室移交。

第十九条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应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不能用易褪色(如铅笔、圆珠笔、纯蓝墨水笔等)、易变质的材料书写;不能有金属物装订。

要符合《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要求。

第二十条归档时间:(一)党政部门和能按年度归档的部门,应在次年六月底前归档;(二)科研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三)基建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归档;(四)财会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处保管一年,期满后于次年六月底前归档;(五)特别珍贵的档案,从安全与保管条件等方面考虑,可以随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向学院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必须填写移交清单一式两份,(写明案卷标题、卷内文件材料页数、案卷数量、移交时间,学院统一格式),交接双方签字盖章。

归档单位与档案室各一份分别保存。

第二十二条学院各部门专兼职档案人员有责任做好本部门文材料(各类归档材料)的收集、积累、立卷、归档和按时移交工作。

第五章档案利用第二十三条学院综合档案室应采取多种措施,开放档案信息资源,加强档案的编研工作,积极主动地为学院各项工作服务。

第二十四条凡查阅、利用档案,均应按规定办理利用手续。

对借出档案,档案室要定期催还,并检查归还档案是否完好,若发现损坏或丢失,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学院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院综合档案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档案,未经学院授权或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公布档案。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对外公布:(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问题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档案形成部门规定限制利用的。

(五)涉及学院内部秘密的。

第二十六条凡是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在表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并履行相关登记手续后,均可以利用已公布的档案。

如查阅非本部门归档的带有密级或者限制使用的档案时,须持本部门介绍信,经档案分管领导同意方可查阅。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利用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重要的、珍贵的档案和资料,一般不提供原件。

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分管档案工作的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八条学院档案室应当积极开展档案的编研工作,根据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档案资料进行研究整理并编印组织沿革、大事记、会议简介、基础数字汇集、专题概要等。

第二十九条学院综合档案室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档案宣传工作。

第六章档案管理第三十条学院综合档案室应做好档案保护工作,建立库房管理和检查制度,实行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八防”要求管理库房,确保档案安全。

及时修补残破档案,对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及时修复或复制。

在定期检查档案时,遇有特殊情况,应向领导汇报,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档案是学院科学管理、正确决策的重要信息资源,为充分发挥档案信息资源的作用,学院应将档案室纳入学院自动化信息管理网络,使档案室现代化管理同学院现代化管理同步发展,以适应档案科学管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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