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儒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的影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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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目论儒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的影响

姓名袁万龙专业法学

学号*************分校广德学院

指导教师教学点广德

目录

论儒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的影响 (4)

一、儒家法制文化的主要特征 (4)

二、儒学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5)

(一)对法律指导思想的影响 (5)

(二)对法律制定的影响 (5)

(三)对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 (6)

三、对儒家法律文化的评议——其积极与消极两面性的探析 (7)

(一)儒家法律文化的价值 (7)

(二)儒家法律文化的局限性 (8)

四、儒家法制的借鉴意义——正确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8)

(一)道德与法律的统一性 (9)

(二)道德与法律的对立互补性 (9)

(三)法律和道德在新时期被赋予新的内涵 (9)

五、儒家法律文化对现代化法制建设的现实意义 (10)

(一)立法方面 (10)

(二)执法方面 (11)

(三)司法方面 (12)

参考文献: (13)

【内容摘要】

儒家思想起源于我国的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几千年历史中不断的变迁与完善,儒家及各家学派之所长,形成了其独有的儒家思想与中国法制所结合的儒家法治思想,其同样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思想文化,在历史的长河中经受了古代中国社会司法实践的考验。儒家思想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思想内核为“仁、义、礼、智、信”,虽然有些思想已经过时,但其精华部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儒家思想从整个中华民族所特有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出发,开创了完全不同的文明古国的法律体系,在世界法制史上谱写了一曲华美乐章。本文通过分析儒家法治文化中特点,详细阐述儒家文化对于当代中国法制的影响。我们对待儒家法治文化应该用科学的态度批判继承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儒家思想里的精华与当代的中国法制的建设所结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的完善与健全做出更多的借鉴。

【关键词】儒家法律文化;法制现代化;影响与借鉴

论儒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的影响

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中,儒家法律思想居于主流地位,为中国传统政治

法律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现代法治和德治有着深刻的影响,尤其是对现代法制的建设,影响更是不容忽视。儒家用“德治”力图实现道德的一统,用儒家经义来阐释和制定法律原则,使得儒家思想等同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重德轻刑”的正统法律思想在古代社会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在宗法社会结构和专治统治下,道德的一统天下和法律长期居于辅助地位却不能适应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弊端逐渐暴露出来。即使如此,以辩证的观点来看,作为中华法系主体的儒家法律思想,仍包含有许多积极、合理的因素,我们必须以传统为依托,借鉴传统的经验和教训,不仅要借鉴国外法律文化中的精华,也要批判地继承国内的法律历史遗产,为建设具有现代中国特色的法制服务。

一、儒家法制文化的主要特征

儒家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要真正认清其对当代中国法治的影响,与现代法治之间究竟有怎样的关系,对中国走向法治各有什么样的影响,仍是需要进一步探究的问题。当然,我们首先必须认清儒家文化的几方面特色,其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强调宗法伦理观念。宗法论理是儒家文化的内核。“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种君臣父子关系是皇帝统治中的“大伦”。皇权是国家最高的权力,皇帝通过分封、昭赐等方式对权力和财产进行分配,从而形成了以血缘关系为主的家长式统治。在宗法制度中,“各位不同,礼亦异教”,认为人有智愚之列,贵贱上下之分,并由此来决定每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和行为。因此,宗法伦理观念有助于臣民接受家长式的统治,使他们安于现状,老老实实做忠君、尊父、顺夫的顺民,而不敢、不想、也不愿改变现有的不平等的社会秩序,从而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和谐,达到天下长治久安的目的。

第二,宣扬"性善论"。《三字经》的第一句话就是"人之初,性本善"。孟子也强调"仁义礼智根于心"。"性善论"相信人性本来就是善的,崇尚道德修养,依

靠道德来对权力进行约束,认为掌权者是道德至善的化身而不会为恶。统治者布德于九州、牧民于四海,对臣民进行礼德教化,臣民要修身养性、尊尊尚德、沐浴圣化,老老实实依"礼"行事,做统治者的顺民。

第三,主张仁政思想。儒家强调“内圣”与“外王”,“内圣”即为修身过程,修身的方法为“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的目的为“外王”即“齐家、治国、平天下”。只要诚心修身就可以成圣成仁,无往不胜。而修身的前提是人又善端,整个儒家思想文化的精神方向是以圣贤作为理想的人格典范和人生追求目标,从而鼓励人们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

二、儒学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一)对法律指导思想的影响

先秦时儒家的法律思想基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礼制” 和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最为重要的是孔子提出了“仁”的观点,基于此呼吁“为政在人”“德主刑辅”的观点。随着历史的发展,儒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其“德主刑辅”的法律指导思想一直保留着,从汉朝“大德小刑”到唐朝“德刑并用,以德为主”再到明清“明刑弼教”,中国的法律精神自然和谐,以人为本是没有变化的,这也是其区别于西方法律思想的鲜明特征。

(二)对法律制定的影响

1.在刑法上中国传统法律步入封建社会尤其是在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后,根据德主刑辅的原则,刑法原则基本上秉承了“恤刑慎杀”的指导思想。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废除肉刑,这是儒家人治对法律的具体影响。此外,刑名的减少,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以及加役流,死刑复审的创立无不闪耀着当政者以民为本的儒学思想。儒家法律思想对古代刑法的另一个重要影响是其家庭本位的观点对使古代法律伦理化。孔子从“亲亲”的家庭主义原则出发,提出了“父子相隐”,这不仅是引礼入法的表现,也深深影响了后世的刑法适用与诉讼。从以后的封建法典中,我们可以看到一系列带有明显亲情原则的刑法规定,如“亲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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