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集团工程合同计量支付与变更管理细则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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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集团工程合同计量支付与变更管理细则待修改
沿海绿色家园集团
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合同
计量支付与变更管理细则
目录
1.总则5
1.1相关词汇的统一5
1.2计量支付的定义6
1.2.1计量6
1.2.2支付7
1.3变更的定义7
1.3.1变更的原因概述7
1.3.2变更的定义8
1.4变更的分类8
1.4.1I类变更8
1.4.2Ⅱ类变更8
1.4.3III类变更9
1.4.4IV类变更10
2.计量支付与变更的职责与程序11
2.1职责与分工12
2.1.1承包商的职责12
2.1.2设备供应商(卖方)的职责13
2.1.3监理工程师的职责13
2.1.4项目工程部职责15
2.1.5产品技术部16
2.1.6财务部17
2.1.7地区常务董事17
2.1.8集团工程管理部17
2.2管理程序18
2.2.1各种合同规定的保函的管理18
2.2.2计量支付的审批程序及时间要求18
2.2.3变更管理的程序20
3.计量支付与变更的规定28
3.1计量支付的规定与实施28
3.1.1清单价内项目的计量支付28
3.1.2清单价外项目的计量支付28
3.1.3不予计量支付的规定29
3.2变更的费用计算30
3.3变更的计量与支付30
4.附则30
4.1施工图设计数量实施的变更30 4.2适用范围30
4.3解释权和修订权30
5.附表31
工程合同
计量支付与变更管理细则
1.总则
工程建设中的合同管理和投资控制管理是建设管理的重要任务,沿海绿色家园集团授权各个地区公司按照职责分工,代表业主进行工程建设管理,集团工程管理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个地区公司执行合同和控制投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为此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沿海绿色家园集团工程各土建工程施工、各建筑装修、机电安装工程、各机电设备采购合同的计量支付管理,以及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变更均应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同时各承包合同有关计量支付和变更的条款应符合本《细则》的精神。
在各个地区公司业务范围内工程建设合同的计量支付按本《细则》处理,合同的变更批准,按分级分类管理模式处理。
各种工程合同范本的计量与支付条款和变更条款必须参照本管理办法编写,由集团知识办组织集团工程管理部研究定稿。
1.1相关词汇的统一
为统一认识,便于工作的具体实施与操作,特别对以下一些相关词汇作如下统一定义:
清单内:特指对应于工程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单价、合价、总价以内。
清单外:特指在上述定义以外的工程数量和相应的费用。分为二种情况:一是指变更(包括签证)等形式计量后产生的工程量和费用;二是指单价
合同超过暂定工程量以外的数量和费用。
签证:指因合同(施工图)以外的工程现场发生的工作,由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签证是监理工程师证明工程行为的发生与数量,是否予以计量支
付应按合同原则及本《细则》的规定办理。
工程项目:指土建工程、装修项目和单独招标的机电安装项目及相关的临水、临电、征地拆迁和管线迁改项目。
机电项目:指机电采购项目(包括含安装的机电采购项目)、专项系统集成项目。
1.2计量支付的定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度款的计量与支付,按照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在施工完成且质量合格、单证齐全,符合有关合同的计量与支付原则,承包商即可填写有关报表向监理工程师申请计量与支付,得到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计量支付的清单,按相应合同条款计量支付进度款。未经计量的工程费用业主不予支付。
1.2.1计量
计量必须按技术条件与业主批准的施工详图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完成全部工作,项目包括合同规定的所必须完成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各项目的计量原则应按照有关合同的规定进行。承包商在完成具有形象进度的分部分项工程、且质量合
格、各种规定的证、照齐全时,在计价同时向监理工程师申请验工计量。当月计量部分必须当月汇总,否则业主可以拒付。
1.2.2支付
承包商根据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当月(或规定时间点、形象进度条件)计量支付的汇总表,填报月度(或规定时间点、形象进度条件)付款申请。业主根据监理工程师在月度付款申请上签署的审核意见,在扣除按合同各条款应扣除的预付款、保留金等费用后,批准支付给承包商。若当月的月度完成工程量小于20万人民币时,接转下月支付。
1.3变更的定义
1.3.1变更的原因概述
(1)前期及准备工作:
前期及准备工作引起的变更主要由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经业主批准,并按签证的形式计量与支付。
(2)工程施工或机电项目实施:
a.经业主批准的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设备数量、费用或进度计划变化;
b.经业主批准的建筑、装修采用的材质标准引起的变更;
c.机电安装工程中业主批准的器材规格、型号及接口的变化;
d.因机电项目的接口条件的变化,且这种变化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
法预见而引起的变更。
1.3.2变更的定义
指合同执行过程中相对于合同签订时的合同条件发生变化,或因为合同商签时相对于项目定标时的合同条件发生变化,并因前1.3.1条所述原因引起的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改变。以下简称为“变更”。
1.4变更的分类
变更共分为I、Ⅱ、Ⅲ、IV类。各类定义如下:
1.4.1I类变更
下列两条之一符合者为I类变更:
(1)变更批准的项目总体建筑和装修设计风格,变更项目规模、项目总体施工方法,变更总体技术标准;变更重大工期计划(总进度调整超过3个月)等;(2)虽无前述技术变更、施工变更而一次变更费用在100万元以上者。
1.4.2Ⅱ类变更
凡未改变技术风格、标准、规模,但改变已确定的主要技术方案,改变单位工程一般设计原则、方案,技术比较复杂,或需要补充进行技术方案的研究,或改变原合同节点工期计划(工期计划调整在1-3个月内)。
主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单位工程平面、立面局部改变,涉及单位工程变更设计;
(2)单位工程建筑尺寸少量变更,以及单位工程内管理及设备用房不涉及单位工程规模和功能的局部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