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发达国家的有关风险投资政策法规商务指南频道_风险投资_创业融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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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发达国家的有关风险投资政策法规_商务指南频道_风险投资_

创业融资

1.英国鼓励风险投资的政策措施

英国的科学技术在世界上算是一流的,大学和研究机构的学术水平也很高,可是,技术的产业化程度却大大落后于美国和日本,使它的“经济大国”地位大为逊色。英国的朝野各界都已意识到,如果整体国民经济上不去,则“大国”的尾巴就翘不起来。英国在与美国的比较中认识到:英国产业化不尽人意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像美国那样建立起一批高新技术的中小企业群,而其中的关键因素是缺乏风险投资机制,使那些具有技术专长的集体或个人缺乏风险创业资金(种子资金)。因此,从80年代初期起,英国政府采取了鼓励风险投资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诸如:

政府直接或间接向企业提供风险资金。

英国贸易与工业部制订规章,将政府支付款项中的33%作为发展高级技术专款,20%作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费用。

用税收和信贷的优惠政策支持风险投资。

1998年英国政府制订“贷款担保计划”,该计划规定:私人金融机构对开发高新技术的中小企业的贷款,其80%可由政府担

保。1983年又制订“企业扩大计划”,该计划规定:个人高新技术产业其权益免所得税。英国《投资信托法》规定:将80%以上资产投于高新技术开发的投资公司或基金会,对其实行税收豁免。政府出资建立风险投资公司。

1981年成立的“英国技术集团(BTG)”,就是英国最有影响的国有风险投资公司之一。BTG是由英国企业局和国家研究开发公司合并而创立的。在英国有相当实力,成立至今,已先后向430多家中小企业进行风险投资,总金额达到2.26亿英磅。它除了进行风险投资外,还对各种技术开发给予各种形式的支持。例如①帮助公营机构申请获得发明专利和生产许可证;②资助大学师生对一些有希望的但尚未证实的高技术设想进行早期开发,并与一些大学共同安排高技术实验项目,并提供“种子经费”(在试验期可提供10 —30万英镑的优惠贷款)。③大学中设高技术奖励基金,一个奖励项目大约5000英镑奖金。④不定期举办高技术发明创造竞赛(1987年的一次竞赛就用了10万英镑)。⑤帮助有技术专长的集体或个人开办新公司(包括办理开办手续和资金方面的帮助)。

鼓励银行、企业或个人,参股民办的风险投资公司。

在英国政府的税收优惠和信贷担保政策的推动下,英国民间也出现了许多股份制的或合作制的风险投资公司。到1987年底为止,英国全国(不包括殖民地)、已有105家风险投资公司,并

建立了“英国风险资本协会(BVCA)”,BVCA的成员在80年代就已向1500多家风险企业进行投资。

最大的民间风险投资公司是“工业投资公司”(Investors In Industry),简称3I公司,有银行界的广泛参股。3I公司的投资方式主要有两种:①发放支持技术发明和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企业支票,每笔支票2.5万英镑,如失败,则无须偿还,若成功,则3I公司要占一定比例的股份。②用于支持大学研究成果的商业性开发,或由3I的“研究公司”审核后由它帮助大学找一家开发公司来进行产品开发,投资额视项目而定,若失败则3I自己损失,若成功则3I一般要求占40%的收益。

2.法国鼓励风险投资的政策措施

法国的风险投资业也是受到美国成功范例的刺激而在80年代以后才发展起来的。法国在70年代只有几家服务范围很小的“技术创新投资公司”及一家资本规模很小的“企业风险投资公共基金”。可是,在80年代,风险投资有长足的发展,到1986年底,已有120多家风险投资机构,资本超过1亿法郎的就有20家。主要是受法国政府下列政策措施的推动:

增加国家财政对研究和开发事业的支持。具体措施有:①将“国家科研成果推广署”用于技术创新的资金变成风险资本;②国家财政拨款10亿法郎作为“法国风险投资保险公司(SOFARIS)”

的保险基金;等等。

对民间风险投资采取减免税措施。在此政策措施的推动下,民间风险投资公司已形成一种行业,并于1990年成立行业协会(名叫“法国风险投资协会”),以协调风险投资行业的行动,并采用合理的“联合投资”(几家投资公司投于一个项目)和“组合投资”(一个投资公司投于多个项目)的方式以分散风险。该协会成立的1990年,协会成员就向731家风险企业的1000多个项目投资35亿法郎。并开始涉足欧洲其他国家的风险投资。

3.日本鼓励风险投资的政策措施

日本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风险投资业,在70年代、80年代和90年代有明显的不同特色,时代气息极强。

在70年代,日本并没有形成风险资本市场,对高新技术的风险投资是在政府的直接管理下,以大公司、大银行为主体在自己的集团内部搞技术开发,风险投资的“风险”有大公司大集团的“开发基金”作后盾。银行对中小型企业的风险投资,其80%由通产省下属的“风险投资管理机构”提供担保。

在80年代前期,在政府部门(科学技术厅)之下设立“新技术开发事业团”,对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提供不超过5年的无息贷款,若开发失败,贷款可以不还。80年代后期,受美国和西欧的影响,才开始出现民间性质的私营风险投资公司,1987年

这类公司约有100家,被提供资金的企业有约1800家(大多属小型企业)。80年代后期,日本政府已有减免税和优惠贷款的政策。政府和行业协会设立一些特殊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工商会中央公库”,专门从事对中小企业、个人和大公司的关联企业的新技术开发,提供小额贷款。

90年代以来,日本对中小企业(特别是进行高新技术开发的中小企业)有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有的已形成法规)。简述如下:

1、根据《中小企业创造活动促进法》加强对中小企业技术开发的支援。具体措施有:

制订“创造性技术研究开发补助金制度”,用开发补助金去鼓励企业开发新技术,以增强企业的整体技术水平。

增设“新技术育成补助框架”,在资金方面支持中小企业对基础和应用阶段的技术进行研究开发。

对研究开发型中小企业,减免法人税和所得税。企业因技术开发造成亏损,其亏损金额可转移到下年度决算。

政府系统的金融机构向中小型企业提供低息贷款,鼓励企业更新设备。

鼓励政府研究机构和大学与中小企业合作进行联合研究开发。或上述研究机构向中小企业转让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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