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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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所谓商业银行,当然是注重收益的,它的基本经营原则就是首先要保证经营过程中的安
全,其次要获得更大的收益。
小微企业本身存在着一些缺点,行业是分散的,财务信息不健全,家族式管理模式居多,管理不太规范,资产规模较小,互相担保也是非常多的。
相对于
这些缺陷,商业银行会不断的增加网点,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不断的促进小微企业业务
的发展,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交易成本。
无论是大中型企业还是小微型企业,她们在
投入的交易成本方面的差别是很小的,但是小微企业贷款的成本与大中型企业相比还是偏高的。
显而易见,大中型企业可以带给商业银行更高的收益,所以商业银行还是喜欢对一些大
中型企业发展贷款业务,增加自身收益。
从风险程度上来看,小微企业因为生产规模很小,而且内部结构还不够完善,相关的规
章制度还没有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利用很困难,所以对小微企业投资风险很高,风险偏好决
定了商业银行更喜欢投资大型企业,而银行内部大型企业风险评估测算公式能量化信贷资金
配比,这导致商业银行审查审批人员更喜欢拿大型企业的贷款模式来测算小微企业,反而忽
视了小微企业多变性和复杂性。
银行不能真正的了解到小微企业的真实风险,只能依据以往
的数据进行判断,所以风险是特别大的。
1.2金融服务同质化趋向凸显,不利于小微企业的发展
商业银行的最终目标就是获得最大的利益。
商业银行在发达的地区和大中型城市很受欢迎,市场竞争也特别大。
大型的商业银行也有一定的优点,设置的网点有很多,而且覆盖面
也很广,国家政策也对银行很支持。
为了不断的扩大市场,中小商业银行不断的扩宽业务范围,将业务范围定位到金融体系相对发达的大中型城市,只会把很少的分支机构设立在经济
发展落后的中西部地区。
从商业银行的设置上来看,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地区之间金融
资源的不平衡。
国家大力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各商业银行顺应形势,也推出了很多种支持小微企业的
金融业务,但其本身的性质却没有多大的差别,创新程度也很低,均是基于本省原有模式的
一种延伸,并未在担保方式做实质性创新。
虽然小微企业很多,但是各企业的经营情况却有
很大差别。
每个小微企业都有自己的金融产品需求,银行固有调查、审查模式无法在一时半
会儿改变,这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够满足小微企业的需求,更不能"量体裁衣",使得小微企业
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1.3担保方式单一,不利于小微企业的发展
小微企业的规模都比较小,而且财务管理制度也不完善,业务也是比较分散的,这些特
点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对企业的信用信息收集,造成了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的信息不能完全
对称,导致了征信系统在小微企业发展时不能够发挥作用。
加之小微企业资产规模较小,信
用较低,实际情况中小微企业只能通过实物资产进行抵押,可以用信用贷款的少之又少。
但
是很多的小微企业在刚开始发展时,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又没任何实物资产进行抵押,这
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小微企业的发展。
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建议
2.1建立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机制
小微企业的评估风险是较高的,风险控制成本也是很高的,银行应该把小微企业不良贷
款的容忍度调高一点,审查审批流程尽量缩短,针对小微企业的特点制定一些针对性管理方法,保持稳定的手心偏好,促进银行贷款可以流向小企业。
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也可以灵活
一点,不必要只用刚性的监管方式,分析企业的各个指标,针对不同地区小微企业不同的发
展程度来调节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
小微企业的发展程度很慢,是需要培养培育的,
所以相对于大中型企业来讲前期带来的存款等综合汇报都很小,但从中长期收益和忠诚度来说,小微企业要比大中型企业贷款要更有优势一点。
2.2完善助力小微金融税收优惠政策
要想让小微企业更好的发展,就要从政策上帮助小微企业。
保证税收政策对待各个企业都公平合理,对小微企业有一个科学合理的界定。
,从在政策扶持方面,对小微企业进行公平的扶助。
针对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的调解。
很多的小微企业财务制度还不会健全。
所以再算企业所得税时都用核定征收的方法。
目前市场竞争非常激烈,而且无论是原材料成本还是劳动力成本都在一点点升高,所以小微企业的所得利润是越来越小的。
应该合理的降低一下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率。
小微企业一般都比较吸引大学生就业,,要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和地方高校联合起来,进行专业的职业培训,所产生的教育培训费用,允许小微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标准以外据实扣除。
2.3完善信用担保体系
第一,健全小微企业立法担保体系法律规范。
以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指导,对现有的《担保法》、《公司法》进行针对性的修改与解释,就担保机构的性质、地位、准入条件、业务范围、行为规范等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使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及运行能够有可遵循的规范。
同时,完善与小微企业担保体系相关的配套法律,尤其要严格约束政府在担保业务中的行为,引导政府参与小微企业担保的方式由直接介入向监督管理的转变,切实保障小微担保企业担保机构的独立地位与自主权。
三、结束语
加强小微企业征信体系建设。
一方面,政府应充分发挥在征信体系建设中的积极指导作用,加强人民银行与工商、税务、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合作沟通与信息共享,建立广泛而统一的信息共享制度,建立共享的数据库;另一方面,加强小微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的研究,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加强小微企业诚信教育,培养小微企业的信用意识,加强其对自身管理财务等重要信息的披露力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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