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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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犯罪中止

浅析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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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础 理 论 研 讨
浅析 犯罪 巾止
江西省 南昌长瑷地 区检 察 院 李 跃 吴 莉 汪春源
[ 摘 要] 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 中行为人 自动放弃犯罪或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 生, 犯 而未完成犯 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它 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正确把握犯 罪中止的有效性特征 , 从不 同角度 对其进行分类探讨以及 对其刑事责任的分析 , 都将有助于
人 , 论上 称 为 中 止 犯 。 理
的分类标 准可以将犯罪 中止划分为多种类型。 ( ) 一 消极 中止与积极 中止 这是根 据行为人阻止犯罪 完成的行为方式, 而对犯罪 中止所作 的分
类。
1 极 中止 . 消
关 于犯罪 中止的归属 :台湾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忠谟先生认为应将 犯罪形态分为既遂犯和未遂犯 , 而未遂犯又分为障碍未遂犯 ( 狭义普通 未遂犯 ) 中止未遂犯 ( 、 中止犯 )不能未遂犯( 、 不能犯 ) 我国著名学者 马 。 克 昌先生认为, 未遂犯分为 狭义未遂犯 ( 障碍未遂犯 ) 和广义未遂犯 ( 包 括狭义未遂犯 、 中止犯和不能犯 ) 国刑法学 界通说认为故意犯罪 的 。我 停止形态分为 : 犯罪的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 , 而犯罪 的未完成形态又 可进一步划分为 : 犯罪预备 、 犯罪未遂和犯罪 中止。 综合 而论 , 这几种分 法本无实质差别 , 只是称谓略有不同而已。 我 国刑法学界通行 的观点还认为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仅存 在 于直接故意犯罪 中。也就是说 , 犯罪中止只能存在 于直接故意犯罪 中, 而不可能有“ 间接故意犯罪中止” 的存在 。 尽管有学者肯定“ 间接故 意犯 罪 中止 ”认为 :所谓中止犯罪 , , “ 应理解 为犯罪人 对其 先前犯罪心理 的 否定 , 而不应 限于犯罪意图。 故倘若犯罪人在放任心理支配下导致某具 体法益处 于危险状态 , 不采取措施必然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时 , 若犯罪人 此时心生悔悟 , 遂采取措施避免 了犯罪结果发生的 , 应认定成立犯罪中 止。如行为人在山上打猎时 , 看到野兽旁边有牧童伫 立 , 基于一种放 任 心理 , 行为人开枪朝野兽射击 , 结果竞将牧童打伤, 生命垂 危, 此时行 设 为人积极采取抢救措施 , 将牧童送至医院抢救 , 而使其脱 险的。若 否认 间接故意可成立 中止犯 , 故对行 为人只能视为无罪 。 这样处理显然宽纵 了不法行 为人 。 故我们认为 , 国刑法界通说在间接故意犯罪可否成立 我 犯罪 中止 问题上所 持观点不妥。” 笔者认为 , 犯罪心理 , 其时空跨度更 广, 应包括犯罪意图在内, 且其认定在更大程度上是无需 由行为和危害 结果实证的 , 在更多意 义上它 是属 道德上的否定价值取 向, 于“ 属 思想 犯” 的范畴 , 而我 国是不打击思想犯罪 的, 承认间接故意犯罪 中止 的存 在 , 实是变相承认思想犯 , 其 则会顺理成 章地 扩大我 国刑法 的打击 面, 这 显 然 有 违立 法 者 的本 意 ,所 以认 定 中止 犯 的成 立 的根 本 不 能 是 犯 罪 心理 。 中止犯成立的根本 , 应该是行为人犯罪意 图的主动 、 及时、 彻底地 消除 , 这不仅要求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意图 , 而且还要根据需要采取一 定行为体现彻底放弃犯罪 意图。 犯罪意图是法律上的否定价值取 向, 而 非 道德 上 的 , 法 律上 有 罪 , 需 要 同其 支 配 的 行 为 及 危 害 结 果 的 实 证 是 它 才能认定 , 它的存在还要有特定的时间 、 空间的限制 , 所以 , 认定中止犯 的犯罪意图一词不应该包括放任的犯罪心理 ,而只能存 在于直接 故意 犯罪 中。再者 , 间接故意的情况下 , 在 由于行为人 主观上没有追求危害 结果发生 的心 理态 度 , 不具有犯罪性的 目的 , 本无所 谓犯 罪意图 , 根 并 且间接故意要求 以危害结果 的实际发 生为构成犯罪 的必要条件 , 而. 因

犯罪中止是指什么呢

犯罪中止是指什么呢

犯罪中⽌是指什么呢犯罪中⽌是指什么呢?犯罪中⽌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的,是犯罪中⽌。

⼀、犯罪中⽌的特征(⼀)及时性是指犯罪中⽌必须发⽣在犯罪过程中,即从犯罪预备阶段开始到形成既遂阶段之前这段时间内,且犯罪⼜处于运动中尚未停⽌在预备形态或未遂形态。

故中⽌只能发⽣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阶段以及实⾏终了但结果尚未发⽣之前。

1、⾏为实⾏完毕是否就不存在犯罪中⽌呢?⾏为实⾏完毕要成⽴犯罪中⽌,必须在危害结果发⽣之前,⾃动有效地防⽌了犯罪结果的发⽣。

如果结果已出现,为既遂,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从轻情节。

如投毒案,该⾏为的实施与危害结果发⽣有⼀段时间差。

故上的⾏为是否完毕并不必然影响是否构成中⽌,中⽌不等于终⽌。

(1)如偷彩电,已脱离所有⼈控制再放回原处,是恢复原状,属于退赃⾏为,可作为量刑上的参考因素;(2)⼜如:利⽤职务便利变动帐⾯侵吞公款,后听说要查帐,随即归还公款并恢复原帐⽬。

2、放弃重复侵害⾏为可否定为犯罪中⽌?案例:甲欲杀⼄,有10颗⼦弹,第⼀颗⼦弹出去未打中,甲想⼀枪打不中,不打了,是何种形态?(1)⼀种观点认为是犯罪未遂。

理由为:第⼀枪未射中不是⾏为⼈意愿,射出的第⼀枪形成了实⾏终了的未遂,虽然未再射击,也不能消除其负未遂的责任,只可作为量刑时的情节考虑。

未打第⼆枪是犯罪以后的⼼理状态,不影响其犯罪形态。

(2)另⼀种观点认为是犯罪中⽌,理由是:a)符合时空条件。

重复侵害⾏为的放弃,发⽣在犯罪实⾏过程中,⽽不是在犯罪⾏为已停⽌的未遂或既遂状态。

⾏为是否实⾏终了应该是主客观的统⼀,即不但要看其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以造成犯罪结果的犯罪⾏为,还要看⾏为⼈是否认为完成犯罪所必要的⾏为是否都实⾏终了。

对重复侵害⾏为⽽⾔,主观上⾏为⼈认识到完成犯罪所必需的⾏为尚未实⾏完毕。

客观上存在着继续实施犯罪的条件。

因此,第⼀枪的侵害⾏为已完成,但整个犯罪⾏为没有完成。

犯罪尚未停顿在既遂或未遂状态,故存在着中⽌的时间条件(时空性)。

浅析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中止问题

浅析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中止问题

摘要: 本 文从 犯 罪 中止 形 态的概 念 入 手 , 通过 对 犯 罪 中止 形 态的存 在空 阃 、 行 为人 的 主 观 心 态 以及 中止犯 的责 任 等方 面进 行 详 细
阐述 和分 析 , 以期 更加 准确 把 握犯 罪 中止 形 态的 本质 特 点 , 与其 他 犯 罪形 态进 行 区 剐 , 从 而在 刑 事 案件的 审理 过 程 中得 出公 正 的


成立 犯 罪 中止 . 一般来讲 . 如 果 行 为 人 即使 做 出了 努 力 , 仍 然 未 能
阻止 结果 的发 生 . 即没 有 达 成 有 效 性 . 基 本 无 争 议 的认 定 为 犯 罪 既遂 . 否 定 中止 的 成 立 但 问题 是 如 果 情 况再 复 杂 一 点 , 在 行 为 人做 出 应有 的努 力 后 . 由于 其 他 因素 的介 入 、 导致 了努力结果 的 无效性 . 该如 何认 定 行 为 人 的犯 罪形 态 对 此 可 以 把 握这 样 一 个 总 原则 . 如 果 致成 因素 属 于 第 三人 直 接对 被 害 人 的 故 意 或 过 失 行 为的 . 则 不 影 响行 为 人 犯 罪 中止 的 成 立 : 如果 致 成 因 素 属 于 其 他 间接性质的 . 则 应 对 这 些 因 素进 行 分 析 . 如 果 该 因 素 出现 的概 率 较高 . 比 如一 贯性 塞 车 . 救 助 医 院实 际 的 医 疗 条 件 和 设备 等 因 素 造 成 的抢 救 未 成 功则 认定 为行 为人积 极努 力结 果 的无 效 性 。 构 成 既 遂形 态 . 不成 立犯 罪 中止 : 如果 该 影响 因 素 出现 的概率 较 低 , 如 意 外 事故 导致 的塞 车 .行 为人特 异体 质等等 一般 看来 几率 较低 的因素 造 成 的抢救 无效死 亡 . 应 考虑行 为人 成立犯 罪 中止 这是 与刑法 规定 犯 罪 中止 的立法 精神 相契合 的 .也是尊 重 了行为 人主观 恶性 有所减 少 这个客观事实 . 是 有 利 于 实 现刑 法 公 正 的 一 种认 定 方 法 四、 关 于 中止 犯 的 责 任 《 刑 法》 第 2 4条 第 二 款 规定 : “ 对 于 中止 犯 , 没有造成损害的 , 应 当免 除 处 罚 : 造成损害的 , 应当减轻处罚。” 这 个 规定 是 很 明确 的. 一 般 在适 用 时 也 较 少 争议 但 是 这 里 存 在 一个 容易 被 忽 略 的 问 题 . 那 就 是 所造 成 的损 害 还 应 该 继 续被 划分 为若 干种 情 况 , 以故 意 杀 人 为 例 , 中止犯所 可 能 造 成 的 损 害包 括 除死 亡 以 外 的 各 种 伤 害 程 度 , 如微伤害 、 轻 伤

最新-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犯罪中止 精品

最新-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犯罪中止 精品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犯罪中止1一、中止犯立法概述我国刑法第条第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据此,所谓中止犯,是指在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其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了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

我们认为,首先应当弄清犯罪中止与中止犯这两个不容混淆的概念。

犯罪中止根本不是一种犯罪行为,它是行为人在犯罪预备或者着手实施犯罪过程中出于己意主动停止犯罪活动或者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一种遏制犯罪继续发展下去的行为。

而中止犯可作两种解释,除了作为一种直接故意犯罪形态之外,还指的是业已构成中止犯罪的行为人。

犯罪中止的概念从历史沿革上来看,是从犯罪未遂的概念中分离出来的。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同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早期对未完成犯罪形态的原因是出于本人还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在立法上未作细致的区分。

在大陆法系国家,最早规定中止犯的立法例是年《德国刑法典》。

该法典第条规定:(一)凡已着手于犯重罪或轻罪行为的实行,因而表现其有犯罪的决心,但未完成其所欲犯的重罪或轻罪者,应依犯罪未遂处罚。

(二)轻罪的未遂,以法律有明文规定为限。

该法第条规定:“犯罪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犯罪未遂不得处罚:一、行为人中止实施其意图的犯罪行为,而其中止并非由于意外障碍者……”。

由此可见,年《德国刑法典》并没有单独规定犯罪中止,而是把犯罪中止视为犯罪未遂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此前提下确立了对中止犯免除处罚的原则,这被称为中止犯的“德国派”立法模式。

之后,大陆法系不少国家的刑事立法均不同程度地受其影响,将中止犯纳入未遂犯的规定之中。

纵观大陆法系各国(地区)对中止犯的立法例,可将中止犯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以罪与非罪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两类,即犯罪中止非犯罪化模式与犯罪中止犯罪化模式。

前者,如年《法国刑法典》第条之规定:“凡未遂之重罪,已表明于外部行为并继之着手实施,仅因偶然或非出于犯人本意之情况,而中止或未产生结果者,以重罪论”。

犯罪中止相关问题浅析

犯罪中止相关问题浅析
易发生 争议 。 否定 论者认 为 , 说认 为危 险犯只 要是危 害行 为 实 罪未遂 。 。 通 ” 施 完毕 , 出现 了法 定的危险状态 , 那作 为该类 犯罪就 己经 既遂 , 但 从 以上分析 可知 , 定的重 点是 甲的行 为是否 实行终 了?我 认
其对 法定 危险 状态 的理解 难 以让人信 服 。对危 害行 为 实施后 出 认 为, 在上例 中 , 甲第 一枪仅 造成 乙的轻微伤 害 , 并没 有致 乙死 亡 现 的危 险状态 究竟 应 当怎样进 行 界定 呢?应 从 以下几 个 方面 来 的危 险 , 且 甲完 全可 以继续 开第 二枪或 第三 枪 , 而 因此 实行行 为
利益 .本 文主要 就犯 罪 中止 与危 险犯 , 弃 重复侵 害行 为 的认 定 问题作 出分析 。 放 关键 词 犯 罪形 态 犯 罪 中止 危 险犯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 0 90 9 (0 90 . 5 . 1 1 0 .5 22 0 ) 81 8O 中图 分类号 : 9 0 D 2. 4
知枪 里还有 两发子弹 , 继续开 枪便能将 乙杀死 的情况下 由于害 怕 中止 开第 二枪 。对 于 甲是 故意 杀罪人 中止 还 足故意 杀人罪 未遂
我国刑 法第 2 条规 定:在犯 罪过 程 中,自动放 弃犯 罪或 者 4 “
自动有 效地 防止犯 罪结 果发生 的, 是犯 罪 中止 。对 于 中止犯 , 没 呢 ?持否定观 点的学者 认为 , 向乙开枪第一枪 的行为 本身就 已 甲
程始于 犯罪 预备行 为 的实施 , 终于 犯罪 既遂 。在 实践 中, 对于 引
行完 毕 , 客观 上又存 在进 一步 实行犯 罪的 条件 , 果放弃 重复侵 如
起 法定 危险 状态后 以采 取积极 行动 避免 危害 结 果发生 的行 为容 害的 , 视为 符合犯 罪中止 的 时间性 条件 , 应 成立 犯罪 中止而 非犯

试论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

试论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

试论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林号兵中止犯在现代国家刑法中一般都有规定。

对中止犯的含义及立法例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把中止犯作为犯罪未遂(广义)的一种形态,而称之为中止未遂。

一种是把犯罪中止从广义的犯罪未遂中别离出来,与犯罪未遂(障碍未遂)并列起来,使之成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

我国刑法把中止犯从犯罪未遂中别离出来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加以规定。

并明确地规定了中止犯的概念。

修订后的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而使犯罪未到达既遂状态而停顿下来的一种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作为一种刑法制度,到了20世纪,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承受,并在刑法典中作出了规定。

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由此可见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实行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到达犯罪既遂而处于停顿状态的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

如何区分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在刑法理论似乎已成定局,即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停顿犯罪。

然而,何为自动?却是众说纷芸。

有主观说,限定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之争,至今尚无能承受的普通标准。

理论上的争议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必然带来判例的极不一致,而此种现象显然违背法治的根本精神。

在英美法系中,对犯罪中止通常作未遂处理,在处分上也不作任何特别考虑。

但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有大约半数的州的刑事制定法允许被告人把非因外障碍致犯罪未完成的情形作为无罪辩护的理由。

在大陆法系中,对于未遂犯多规定得减或必减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但也有例外。

1951年的?保加利亚刑法典?和1919年的苏俄刑法指导原则?就规定未遂犯与既遂犯同等处分。

但是对于中止犯,各国刑法的规定几乎是一致的,即不是免除其刑,就是减轻其刑。

例如,日本刑法第4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的,可以减轻其刑,但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德意志联邦**国刑法典第23条第2款规定:“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分〞。

对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

对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

对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内容摘要:新刑法第24条对犯罪中止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而原刑法第21条对犯罪中止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显然新刑法在犯罪中止的认定方面修改不大,在处罚方面作了修改,使之更具体、更详细。

但是,一直以来人们对犯罪中止的研究和争论从未停止过,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中止的认定和处理尚存在许多模糊的认识,本文试就犯罪中止的若干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犯罪中止的特征如下:(一)行为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

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

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

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

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

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

第五节 犯罪中止

第五节 犯罪中止

讲稿二犯罪中止形态★教学目标与方法教学目标:准确掌握犯罪中止的含义及特征,能够准确判断具体案件中犯罪中止的成立与否。

通过教学,培养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学习能力。

★教学过程与方法运用案例教学法、讨论法、情景模拟法等激励学生主动参与教学。

★教学重点与难点:犯罪中止的特征;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之间的区别。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体系位置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包括两种情况: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犯罪中止在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里的位置。

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实行终了的中止┝--↑---┷------↑------┷---↑--┫开始预备着手实行实行终了既遂二、犯罪中止的法律性质依据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根据是否造成了损害,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依据是什么呢?(一)政策说:立法可以从刑事政策角度出发,在已经犯了罪的行为人之间架设一座中止犯罪的黄金桥(二)法律说:违法性与责任性减少。

(三)并合说。

三、特征(一)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的特征(1)及时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从犯罪预备阶段开始到形成既遂阶段之前这段时间内,且犯罪又处于运动中尚未停止在预备形态或未遂形态。

故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以及实行终了但结果尚未发生之前。

(2)自动性◆注意理解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非不能为,实不愿也。

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非不愿也,实不能为也。

是指行为人在自己认为有可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出于本人意愿而自动中止犯罪。

1如何理解"自动"?这种中止的自动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与完成犯罪,这是成立自动性的前提条件。

二是行为人出于本人意志而停止犯罪。

自动性以行为人主观认识为标准,并有一定依据,而不论客观上有无继续犯罪的条件。

关于犯罪中止的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

关于犯罪中止的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

关于犯罪中⽌的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刑法》第⼆⼗四条 【犯罪中⽌】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的,是犯罪中⽌。

对于中⽌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由于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站页⾯每年更新⼀次关于犯罪中⽌的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铭暄《刑法学》第九版P139页:故意犯罪的停⽌形态,按其停⽌下来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以区分为两种基本类型:⼀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形态。

⼆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这⼀类型中,⼜可以根据犯罪停⽌下来的原因或其距离犯罪完成的远近等情况的不同,进⼀步再区分为犯罪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形态。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330页:本书将犯罪预备阶段、犯罪未遂、犯罪中⽌称为犯罪的特殊形态。

这些特殊形态与既遂形态,合称为故意犯罪形态。

P331页:刑法理论通常将故意犯罪形态分为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是完成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是未完成形态。

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的关系。

故意犯罪既存在形态,也存在阶段。

故意犯罪⾏为是⼀个过程,由星湖连接的预备阶段与实⾏阶段组成。

在预备阶段只能出现犯罪预备与中⽌形态,在实⾏阶段只能出现犯罪未遂、中⽌与既遂形态。

特殊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犯罪构成所要回答的,⾏为符合哪些要件才能成⽴犯罪,它标明罪与⾮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关系。

犯罪的特殊形态,当然以⾏为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

显然,如果使⽤以既遂为模式的犯罪构成概念,只有犯罪既遂完全符合犯罪构成,最为特殊形态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就不完全符合犯罪构成。

于是,不得不认为犯罪的特殊形态符合“修正的犯罪构成”。

如果使⽤成⽴犯罪的最低标准意义上的犯罪构成概念,那么,犯罪的特殊形态(未完成形态),都完全符合犯罪构成。

P361-363页:对中⽌犯减免刑罚的根据是什么,这实质上是中⽌犯的法律性质问题。

犯罪中止案例分析

犯罪中止案例分析

问题:本案李某的行为是构成强奸罪的犯罪
中止还是强奸罪未遂?
分歧: 分歧:
本案中,对被告人李某因王某劝 说在玉米地主动停止犯罪行为的事实 没有争议,但对李某停止犯罪后仍跟 在王某后面,是否为了另择地点继续 犯罪。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某在玉米地停止 犯罪是王某在为摆脱被告人控制而假意劝 说下停止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而后被告人 尾随王某是为另择地点继续犯罪,犯罪行 为并未彻底停止,犯罪终止的最终原因是 因为碰见路人。因此,从整个犯罪过程来 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因意志以外的原 因停止的,是犯罪未遂。
(三)中止的有效性 这是指在犯罪完成以前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 生。这里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在犯罪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行为。由于犯罪行为尚 未实行终了,因此这时一般只要消极地不再把犯罪行为继续实行下去, 就可避免犯罪结果发生,从而也就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2、在犯罪实行终了而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由于距离犯罪结果 发生还有一段时间,这时如果要中止犯罪,就不能只是消极地停止,还 需积极地采取措施,以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例如,某甲在某乙饭里投 了毒药,如果甲要中止杀人,就要采取积极措施不让乙把饭吃下去。如 果乙已经吃下去,甲就要积极抢救,以阻止乙死亡。并且,只有有效地 阻止了死亡结果的发生,才能视为犯罪中止。 从以上犯罪中止成立的三个条件可以看出,犯罪中止也是主观和客 观的统一:主观上自动放弃了犯罪意图,客观上放弃了犯罪或者有效地 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正是对中止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
(一)中止的及时性 这是指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犯罪中 止的及时性,对于认定中止有着重要的意义。根据中 止及时性的特征,以下两种行为不能视为犯罪中止: (1)犯罪既遂以后自动返还原物。例如,盗窃犯已 经把财物偷回家,但又后悔,把原物给被害人送回去。 (2)犯罪未遂后主动抢救被害人。例如,杀人犯砍 了被害人一刀,未砍死,邻居阻止了其继续行凶。这 时,杀人犯有后悔之意,主动协同邻居将被害人护送 到医院抢救,使其得救。 以上两种行为形式上类似于犯罪中止,但由于它 不具备犯罪中止的时间条件,因此不得视为犯罪中止。 对于这种事后的悔改表现,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一个情 节予以考虑。

《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分析综述2500字》

《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分析综述2500字》

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分析综述目录第一节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含义 (1)第二节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判断 (2)第一节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含义我国学者对中止效力的含义理解不一,但仍存在两种争议。

争议的焦点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刑事中止效力的范围;二是效力是否需要受到因果关系的限制。

关于效力范围,有学者认为,无论是消极中止还是积极中止,都需要效力要件。

但是,效力的形式因犯罪行为的时点而异:“犯罪行为完成前,效力表现为彻底性;犯罪完成后,结果完成前,刑法学的一般观点也认为,有效性是指行为人必须采取积极措施,有效防止犯罪的法律后果的发生,从而达到既遂状态后才能停止犯罪1。

一般来说,有效性要素只存在于积极中止中,而消极中止中不存在有效性要素。

通过对以上两种观点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一般的观点是否定中止的成立不需要有效要件。

比如,小明和小红原本是女朋友,但后来因为性格不同而分手。

小明怀恨在心,想杀了小红,就砍了她好几刀。

后来,小红流了很多血,小明后悔伤害了她,中止了犯罪。

本案中,如果小明确信小红不会因为自己受伤而死亡,并主动制止犯罪,最后小红没有死亡,小明确立了犯罪中止。

由于小明的行为在客观上没有达到伤亡的危险性,只要小明停止犯罪行为,就可以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因此,当消极停止犯罪行为能够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时,只要行为人停止犯罪,就没有必要对其有效要件进行评价。

另外,有效性要件是犯罪故意控制下放弃行为和结果的客观效果,而不是所谓放弃犯罪的主观彻底性。

因此,笔者认为有效性要求只是积极中止成立的条件,与消极中止无关。

对于中止犯罪的效力条件,我国刑法普遍认为中止与结果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采取的措施应当视为酌定量刑情节。

如果我们从一个普遍的角度来理解有效性,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公平的现象。

比如案件一,小王想杀死小张,但由于他的误会,他买的毒药没有达到致死剂量。

一天,小王趁小张不在家的时候把毒药倒进了他的茶杯里。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犯罪中⽌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犯罪的中⽌和未遂是两个概念,它们均属于故意犯罪的形态类型,极易混淆。

如何区分犯罪中⽌与犯罪未遂,在刑法理论界似乎已成定局,⽽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犯罪中⽌与犯罪未遂溯及理论上的争议有悖于法治的基本精神。

犯罪中⽌、犯罪未遂作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并不具备刑法所规定的⼀种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因⽽如何正确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对⾏为进⾏正确地定性和量刑,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分重要的意义。

接下来由店铺⼩编为您讲解相关知识。

⼀犯罪中⽌与犯罪未遂的不同点1、发⽣的时间不同。

犯罪未遂发⽣在已经着⼿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

犯罪中⽌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

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为⼈的本意,即欲为⽽不能为。

在犯罪中⽌中,⾏为⼈出于⾃⼰的意志⽽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不为。

这是犯罪中⽌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3、⾏为结果不同。

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逞,是指⾏为⼈没有完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任何损害结果。

犯罪中⽌要求⾏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

⾃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的犯罪中⽌还要求⾏为⼈必须有效地防⽌他已经实施的犯罪⾏为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

4、刑事责任不同。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中⽌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其⽬的是⿎励犯罪分⼦不要把犯罪⾏为进⾏下去,从⽽有效地保护国家和⼈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犯罪中⽌与犯罪未遂的相同点1、时空范围有重合之处犯罪中⽌与犯罪未遂均可存在于着⼿实⾏⾏为之后犯罪既遂结果发⽣之前这⼀时空范围。

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犯罪未遂只能发⽣在已经着⼿实⾏犯罪以后。

2019法考必备考点:【犯罪形态】犯罪中止

2019法考必备考点:【犯罪形态】犯罪中止

2019法考必备考点:【犯罪形态】犯罪中止一、犯罪中止(一)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1.中止犯的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各种学说:刑事政策说、违法性减少说、责任减少说、各种并合说。

(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过程中,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还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结束之后但在既遂之前。

2.中止的自动性: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为犯罪未遂。

首先采取限定主观说:行为人基于悔悟、同情对自己行为进行否定评价;其次得出否定结论时,根据主观说,采用弗兰克公式判断,只要行为人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达到既遂的,即使客观上不可能既遂,也是中止;最后仍得出否定结论时,再以客观说为标准进行判断。

行为人的特定目标是特定对象,因为客观不存在而放弃犯罪,成立未遂,而非中止。

特定物、特定人不存在而未遂。

认识错误时的中止是否成立问题:根据主观认识来判断。

(1)主观上误以为不能继续犯罪而放弃,以为只能未遂,实际上客观上仍可以继续,结论:按主观定,定未遂。

(2)主观上误以为可以继续犯罪而放弃,以为是中止,实际上客观已经不能继续,结论:按主观定,定中止。

3.中止的客观性:停止犯罪。

未实行终了的中止: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

实行终了的中止:表现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对不作为犯罪,其中止行为一般表现为履行自己原本应当履行的义务。

4.中止的有效性:行为人追求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可能的有效性。

这里的防止措施要有足以避免结果发生的性质(可能的有效性)。

实际的有效性。

即使行为人积极努力防止,但结果仍然发生,不能成立中止。

有效性的例外(中止不成→既遂):犯罪行为→中止行为(防止措施)→介入因素→危害结果发生。

犯罪中止与因果关系:典型的中止:犯罪结果未发生是因行为人停止犯罪或因行为人救助导致。

修正规则之一:在行为人尽了真诚的、的救助努力下,结果没有发生,尽管非因救助行为导致,也认为是中止;修正规则之二:在行为人尽了真诚的、的救助努力下,结果发生了,但系其它原因导致(其他因素中断因果关系),而非实行行为导致,也认为是中止。

犯罪中止的法律后果(3篇)

犯罪中止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停止形态。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本文将从犯罪中止的概念、法律后果、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犯罪中止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停止形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中止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二是犯罪实行阶段的中止。

二、犯罪中止的法律后果1. 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我国刑法规定应当免除处罚。

这是因为犯罪中止表明犯罪人已经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主动放弃了犯罪,具有悔罪表现。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不应对中止犯进行处罚。

2. 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对于造成损害的中止犯,我国刑法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这是因为犯罪中止虽然表明犯罪人已经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但犯罪行为已经对被害人造成了实际损害。

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应对中止犯进行处罚,但处罚应适当减轻。

3. 自首情节犯罪中止后,犯罪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后自首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被害人谅解犯罪中止后,被害人自愿对犯罪人进行谅解,请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害人谅解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犯罪中止后,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 量刑情节犯罪中止后,犯罪人积极采取措施挽回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属于积极悔罪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积极悔罪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犯罪中止后,犯罪人积极悔罪、挽回损失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犯罪中止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犯罪中止后,司法机关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应当充分考虑犯罪中止情节,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犯罪实施过程中的自动性一直是犯罪心理学领域的研究重点之一。

自动性指的是一种非常规模式化的行为,它缺乏自觉和主动性,常常出现在一些习得行为中。

在犯罪行为中,自动性往往是导致犯罪行为不受控制、难以中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对于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不仅有助于我们了解犯罪行为的过程和机制,更有助于我们挖掘犯罪行为的干预和预防措施。

本文将从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概念、影响因素及相关实证研究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概念自动性是指人类行为的一种非常规模式化的表现形式,它通常是在长时间的学习和练习中形成的一种条件反射,其表现为行为的快速、不加思考和不需意识控制等特点。

由于长期习得行为的自动性特征,使得该行为难以中止和干预。

在犯罪心理学中,研究者们发现,一些犯罪行为也具有较强的自动性特征,这使得犯罪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难以中止。

二、影响因素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个体特征和环境条件两个方面。

1. 个体特征(1)认知特征:犯罪行为的自动性受到认知加工方式的影响。

一般来说,认知加工方式偏向于自动加工的个体更容易表现出具有自动性的犯罪行为。

自动加工是指那些不需要大量认知资源和精力就能完成的加工过程,因此在进行犯罪行为时,这类个体更容易表现出较强的自动性特征。

(2)情绪因素:情绪也是影响犯罪中止自动性的重要因素。

一些情绪状态下的个体容易表现出冲动、冷漠和无情的特点,从而导致犯罪行为出现自动性。

一些负向情绪也会增加个体犯罪行为的自动性,如愤怒、恐惧等情绪状态。

2. 环境条件(1)社会文化环境:社会文化环境和价值观对个体的行为具有重要影响。

在一些社会文化环境中,犯罪行为被认为是正常的、合理的行为,这种文化环境容易导致犯罪行为的自动性增加。

(2)社会压力:社会压力也是影响犯罪中止自动性的重要因素。

一些社会压力大的个体可能会选择采取犯罪行为来解决问题,这种选择往往具有较强的自动性特征。

三、相关实证研究1. 对于认知特征的影响,研究者通过认知加工的方式对犯罪行为的自动性进行了探讨。

论共同犯罪中的中止

论共同犯罪中的中止
20 . 0 96(中 )
论 共 同犯罪 中的 中止
何 瑞 锋
摘 要 共 同犯 罪的 中止作 为共 同犯罪 与犯罪 中止 两种特 殊的犯 罪形态 交织形成 的客观现 象和特殊 问题 , 定上存在相 在认 当的 复杂性和难 度 。 必须将 它从犯 罪的共 同体 中脱 离 出来 , 才能满足 共 同犯 罪成 立 中止 在主客 观上 所要 求 的一般条 件。 鉴 于犯 罪过程具有 阶段 性, 不 同阶段 成立 中止 的具体要 求存在 差异 , 在 故结合 共 同犯 罪 的不 同类型与 不同阶段可 能有 利于全
然发生的情况下 , 或者犯罪处理未遂状态 , 不能一概得出不成立犯罪 止犯罪, 还必须有其他特殊的要求 , 即消除 自己先前行为对其他共犯 中止 的结论, 而应该区分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如果共犯 中止行为, 切 行为的加功作用 , 才能成立中止犯 。二是共同犯罪 中的中止, 不存在 断了自己在主观上、 客观上与共同犯罪整体的联系, 自己先前行为 使 丧失了与此后犯罪行为 的原因力作用 , 虽然其他共犯继续实施犯罪 , 行为停止型犯罪中止, 而只存在结果防止型犯罪中止, 因为行 为人一 旦加入共 同犯罪之中, 自身行为必然和其他共犯行为联系在一起 , 如
成 未遂 犯 或 既 遂犯 。
个极端, 没有看 到现实 中确有~些共犯只要消极退出犯罪, 就足以消 除 自己先前行为对其他共犯以后犯罪行为的影响。对此种共犯中止
二是片面肯定说 。 该说认为在共同犯罪 的上述情况中, 存在着中
止犯 。此说具体分为两种, 一种是消极 中止说, 即行为人只要 自动退 提 出了过高的要求 , 这既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实际情况 , 也使一些共犯 出犯罪 , 无须要求他有其他作为, 便能成立 中止犯。一种是积极中止 十分难以中止 自己的犯罪行为 。 说 。与消极 中止说相反 , 该说认 为行为人仅仅消极退 出犯罪, 尚不 能

浅析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

浅析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
二 。 自动 性 要 件 一 一 必 须 是 自 动 中 止 其 犯 罪 行 为
1 自动 性 概 说 、
点 , 甲应 成立 未 遂而不 是 巾止 ,可 是这 样势 必会 扩 大犯罪 未遂 的范 围 ,同时 缩小 犯罪 中止 成立 的范 同。而 第二 种观 点也 有不 足之 处 , 比如 ,丈 夫 欲杀人 ,被 妻子 劝 服而 放弃 ,那 么 ,到底 是 由于妻 子 的 劝说 而使 丈夫 停止 杀人 ,还 是 丈夫 内心 的悔 悟 和妻子 的劝 告共 同作 用而放 弃杀 人行 为呢 ,很难 按 比例界定 。 三 。有效 性要 件一一 必 须既 遂结 果未 发生 1 有 效性 概说 、 犯 罪 中止 的有 效性 ,是 指犯 罪 达到 既遂 以前 停止 实施 犯罪 或者 有 效地 防止法 定结 果 的发生 ,不管 哪一 种 中止 ,都 必须 没 有发 生行 为人所 追 求 的行为 性质 所决 定 的犯 罪结 果 。⑤ 例 如 ,甲欲 杀 乙 ,在 乙 的茶水 中投 毒后 ,又心生 悔 意 ,将有 毒茶 水倒 掉 的行 为 应成 立犯 罪 中止 ,如果 乙 已经 喝了下 毒 的茶水 而 中毒 身亡 ,即危 害结 果 已经 发 生 ,那 么 甲再 有 悔 意 ,也 不 能成 立 犯 罪 中 止 , 只能 成 立犯 罪 既 遂 。可 见 , 有 效 性 的前 提 条 件 是 既 遂 结 果 未 发 生 。 2 中止行 为与 既遂 结果 未发 生之 间的 因果关 系 、 当行 为人 的 中止行 为 与既遂 结 果未发 生具 有刑 法上 的 因果关 系 时 ,我 国学 者 对此 情形 下成 立 的犯 罪 中止 没有 异议 ,可 是 ,当二者 没有刑 法上 的 因果 关系 时 ,能否 成立 中止 呢 ?有 两种情 况分 别进 行
浅 析 犯 罪 中 止 的 成 立 要 件

什么是犯罪中止

什么是犯罪中止

什么是犯罪中⽌犯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要了解这个问题,我们⾸先需要了解犯罪中⽌的司法定义是什么,犯罪中⽌是指在犯罪过程当中,因为其主观意识上想放弃犯罪的⼀种⾏为,那么这种⾏为有效的阻⽌了犯罪情况的发⽣,所以这种情况理论上是可以减轻其犯罪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

那么今天店铺⼩编就跟⼤家普及⼀下在法律意义上到底什么是犯罪中⽌。

什么是犯罪中⽌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防⽌犯罪结果发⽣的,是犯罪中⽌。

”据此,犯罪中⽌存在两种情况:⼀是未实⾏终了的中⽌,即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实⾏⾏为还没有实⾏终了的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是实⾏终了的情况下⾃动有效的防⽌犯罪结果发⽣。

犯罪中⽌的特征犯罪中⽌应具备时空性、⾃动性、有效性。

作为故意犯罪形态的犯罪中⽌,是⾏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中⽌了犯罪所呈现的状态,中⽌⾏为是犯罪中⽌形态的决定性原因,犯罪中⽌形态是中⽌⾏为造成的结局。

犯罪中⽌与中⽌⾏为⼜有严格的区别:中⽌⾏为本⾝不是犯罪,⽽是刑法所⽀持的⾏为,犯罪中⽌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换⾔之,中⽌⾏为之前的⾏为是⾏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依据,中⽌⾏为本⾝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

因此,不可将犯罪中⽌与中⽌⾏为混为⼀谈。

如上所述,虽然犯罪中⽌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但它们⼜具有相同的特征:(⼀)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中⽌犯罪有效地防⽌犯罪结果的发⽣。

所谓犯罪过程,这⾥指从预备犯罪到犯罪完成的全过程,只要这个过程尚未结束,犯罪尚未完成,犯罪构成尚未处于完成形态,都可以成⽴犯罪中⽌。

反之,则犯罪中⽌不能成⽴,⾄于犯罪是否已经完成,犯罪构成是否已处于完成状态,要以刑法分则条⽂所规定的各种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为准。

前⾯已经指出,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是复杂多样的:⾏为犯、危险犯、结果犯的完成形态都不同,必须依照刑法的规定,分清各种不同情况,才能正确确定某种犯罪是否已经完成。

对犯罪完成后犯罪分⼦采取的补救措施后者悔改表现,如把窃得的东西再放回原处或者赔偿被害⼈的损失,都不是犯罪中⽌。

强奸罪的犯罪中止探讨

强奸罪的犯罪中止探讨

强奸罪的犯罪中⽌探讨强奸也是现在社会出现的⼀个很严重的社会问题,很多⼈控制不知⾃⼰的愿望,通过⾮法⼿段进⾏对⼥性进⾏强奸,这是⼀种违法的⾏为也是⼀种让⼈唾弃的⾏为,在⼀案例中有⼀部分是属于强奸罪的犯罪中⽌的,犯罪中⽌到底是什么意思呢,有什么特点呢?店铺⼩编在下⾯回答⼤家的问题。

强奸罪的犯罪中⽌探讨针对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强奸罪这⼀特殊的暴⼒犯罪⾏为,司法⼯作⼈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判定是强奸未遂,还是强奸中⽌,是我们准确履⾏法律,打击犯罪,保护当事⼈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此,对具体问题应该具体分析,正确利⽤上述理论来指导办案。

⼀、犯罪嫌疑⼈深夜潜⼊某⼥宿舍,着⼿实施强奸犯罪时,忽然听到外⾯有⼈⾛动的声⾳,遂放弃了犯罪⽽逃窜。

对这种案件,是认定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如果犯罪嫌疑⼈放弃犯罪是由于听见有⼈⾛动声,对犯罪完成的条件是否许可的错误认识,即误认为已⽆法进⾏犯罪,这种认识抑⽌其犯罪意志,其放弃犯罪完全是被迫的,这就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如果犯罪嫌疑⼈认为当时能够继续进⾏犯罪,因听见有⼈⾛动声,恐怕⽇后罪⾏暴露和受到惩罚⽽放弃了犯罪的完成,这种恐怕⼼理正是犯罪中⽌的⼀种动机,应认定为犯罪中⽌。

⼆、犯罪嫌疑⼈着⼿对某⼥实施强奸犯罪,⼥青年谎称⾃⼰有性病,遂放弃犯罪。

对这种案件,是认定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如果犯罪嫌疑⼈放弃犯罪是由于怕⾃⼰染上性病,认为会危及⾃⼰的健康,对⾃⼰不利,这种不利于犯罪完成的因素,抑⽌其犯罪意志,促使其放弃犯罪完全是被迫的,属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认定是犯罪未遂。

如果犯罪嫌疑⼈是由于听说被害⼈有性病⽽产⽣了嫌恶之情,⾃动放弃了犯罪的完成,这种嫌恶之情,是犯罪中⽌的⼀种动机,应认定是犯罪中⽌。

三、犯罪嫌疑⼈着⼿实施强奸犯罪,因被害⼈正处于⽉经期或怀孕期,遂放弃犯罪。

对这种案件,是认定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如果犯罪嫌疑⼈放弃犯罪是基于迷信或是知识、阅历的缺乏,认为对正处于⽉经期、怀孕期的被害⼈实施奸淫,⾃⼰会倒霉的,或是会危及⾃⼰的健康,或者会导致被害⼈死亡的⽽放弃完成犯罪,这种认识上的错误,抑⽌了其犯罪意志,使其未完成犯罪,属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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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论犯罪中止学院政法学院专业法学班级 2005级2班学号***********姓名王星光指导教师任莹瑛山东财政学院教务处制二OO九年五月论犯罪中止王星光内容提要:犯罪中止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理论上,也是犯罪未完成形态中的一种重要类型。

因此,犯罪中止的研究不仅对于我们准确阐释其法律涵义和立法本意具有积极意义,而且对于预备犯、未遂犯、共犯等犯罪形态的深入理解也具有十分显著的作用。

本文从一个简单的案例说起,在细致地分析了我国犯罪中止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一方面立足于我国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从实然的角度进行阐述和探讨;另一方面则着眼于各国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从应然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论证。

而这两个角度的展开使得本文在一定程度上不拘泥于已有的研究,对我国的犯罪中止制度进行详细而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中止犯犯罪未完成形态一个真实的案例:李某预谋杀害仇人张某。

为此李某准备了菜刀并邀请王某帮忙,约定到时候由李某动手,王某断后。

一天夜里,李某在张某夜归必经的小巷里将张某拦住。

王某守在巷尾。

李某捅了张某一刀,扎中了张某的腹部。

张某从原路负伤逃跑。

李某和王某紧追。

在追赶中,王某担心受到法律的严惩,建议算了。

但李某不同意。

王某说服不了李某就自己走了。

为了阻止李某进一步的行为,王某给附近的派出所打了报警电话。

派出所民警迅速出动,恰巧碰到了张某。

民警们准备迎击李某。

但在民警快接近李某时,李某被群众逮住。

张某经治疗伤愈。

显然,这是一起共同犯罪,全案为故意杀人未遂。

但是对于王某的行为是未遂还是中止,却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以共同犯罪的中止要求行为人有效地阻止同案人(实行犯)实施犯罪为由,认为王某行为仍属犯罪未遂,因其报警行为与李某的不行为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

因此,王某的行为只能成立犯罪未遂而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王某的行为与李某的不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但是从王某的行为看,它是能够有效地阻止李某的犯罪行为,而且王某也表现出了足够悔意, 实施了通过公安机关阻止李某的继续犯罪行为,并且可防止张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可以定犯罪中止。

司法实践中一般将王某在犯罪过程中的放弃行为和阻止行为作为量刑的一个情节加以考虑,这似乎是解决问题的一个优良方案。

但细细考量,我们会发现,这其中仍然有不甚理想之处:将王某后面的行为仅仅作为量刑情节而且是酌定情节从宽处罚,这其实只解决了对王某行为的量刑问题,而没有解决定性问题。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是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在性质上,属于犯罪论,因而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涉及的是定罪,而非量刑。

本案中,将王某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未遂并进一步考察其从宽情节,虽然可以达到犯罪中止的处罚效果,但是这毕竟不同于犯罪中止,因为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上是法定的,而这里仅将其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靠审判人员的法律意识强弱来实现,对行为人的从宽处罚缺乏法律保障。

因此,该案例所引发的争议吸引我试图通过本文对犯罪中止的适用及其与其他犯罪未完成形态,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等的界定和它在共同犯罪中的认定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一、概说设立犯罪中止制度的意义不同于其他的犯罪停止形态,它以报应观念为主、以功利观念为辅。

从报应的角度看,国家之所以要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等制度之外规定犯罪中止制度,是因为犯罪中止的报应基础不同于其他犯罪制度。

在我国,犯罪中止,法律明确规定为“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从客观上看,犯罪中止是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这似乎同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发生于同一时间段。

因为犯罪预备是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犯罪未遂是发生在犯罪的实行阶段和实行后的结果尚未发生阶段,而中止则既可以发生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于实行阶段及实行终了结果尚未发生的阶段。

但是,从主观上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这里的“自动性”明显不同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中的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而也正是这种“自动性”使得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去甚远。

而社会危害性不仅包括犯罪的危害而且也包括犯罪的主观恶性。

“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的统一,就是社会危害性。

”作为报应基础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存在明显的不同。

而这种不同使得报应在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中明显不同,因此有必要设立一个不同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犯罪中止进行规范。

从功利的角度看,犯罪中止的功利基础也不同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

一般来说,从功利的角度,刑法设定一定的制度,主要是为了特殊预防或一般预防。

特殊预防立足于犯罪行为人自身的人身危险性,以防止其再次犯罪。

一般预防则立足于社会上的人员,威慑不稳定分子,教育鼓舞群众。

就人性来说,由于犯罪中止具有不同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自动性”,其危险性较小。

这反映在人身危险性上,在同等条件下,犯罪中止者的人身危险性较小。

就一般预防来说也是一样,德国学者雅科布斯认为“在适用有效的刑事责任的调查意味着论证为了向忠诚于法律的市民确证秩序的约束力而用定的尺度进行处罚的必要性;责任由这种被准确理解的一般预防所确立由这种预防所量定。

”犯罪中止制度设立的减免处罚,显然有助于鼓励一般违法犯罪分子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

因此,从功利的角度上看,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基础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报应与功利观念基础上的差异,使得犯罪中止作为一种犯罪制度存在具有其必然意义。

但是,从犯罪中止的报应与功利观念关系来看,犯罪中止的报应基础是主要的,它优先于犯罪中止的功利基础,并成为犯罪中止基础的主导因素,因为犯罪中止刑罚较轻,主要是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小。

犯罪中止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及由此而规定的刑罚处罚。

因而预防最终是根基于犯罪中止行为人主观恶性,即根基于犯罪中止的报应基础。

而犯罪中止的功利因素则是辅助的,在一定意义上,它只不过是报应基础的延伸。

二、犯罪中止的概念与特征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据此,所谓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从而使其犯罪行为未能达到犯罪既遂状态。

根据上述犯罪中止的概念,可见犯罪中止形态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因而没有发生犯罪结果;其二,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已经将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但犯罪结果还没有发生时,行为人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前一种情况既可以发生在犯罪的实行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后一种情况发生在犯罪的实行终了以后,因而,在直接故意犯罪全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上,只要在既遂发生之前,都可能发生犯罪中止。

刑法中犯罪中止制度的设立,有利于鼓励行为人及时停止犯罪或有效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行为人架起一座后退的黄金桥,进而更好的保护社会的各种合法利益。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中止犯的规定,犯罪中止有以下几个构成特征。

(一)犯罪中止的时间性关于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为“在犯罪过程中”。

所谓犯罪过程,是指故意犯罪从准备活动到实施实行行为进而完成犯罪所经过的整个程序,既包括犯罪的预备阶段,也包括犯罪的实行阶段。

因此,就时空范围而言,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从犯罪预备到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的整个过程之中。

故在以下三种情形下都可能出现中止犯:1、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即行为人在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但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之前,自动放弃犯罪,不再着手实行犯罪。

例如,被告人在前往犯罪现场途中基于悔悟而返回等。

2、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即行为人在着手犯罪之时或者正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自动停止犯罪的实行行为。

例如,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已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

甲一听便住手,还自己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啦。

”此案中,甲实施暴力,犯罪已进入实行阶段,所以不是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由于发现对方是熟人而主动停止犯罪,是能为而不为,属于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3、犯罪既遂结果发生前的犯罪中止,即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在法定的既遂结果发生前,行为人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前面所引用的案例中,王某的行为就应属于犯罪实行阶段自动停止犯罪的实行行为。

(二)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这是犯罪中止行为的主观条件。

所谓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不为或者为一定行为以致犯罪未完成的性质。

一般认为自动性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最主要的区别,是犯罪中止行为也是犯罪中止这一犯罪形态的本质特征。

前述案例中,王某停止对被害人张某的进一步侵害正是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不为一定行为。

(三)犯罪中止的未完成性这是犯罪中止行为客观条件的一部分。

犯罪中止行为的未完成性要件,指的是犯罪中止行为必须没有达到犯罪的既遂状态,犯罪是不完整的,具有未完成性。

一般来说,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未完成主要包括四种情形:一是犯罪所要求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二是犯罪行为没有实施完毕;三是犯罪所需要的具体危险没有出现;四是举动犯中行为人还没有来得及着手实施犯罪。

这是针对犯罪既遂的不同类型所反映出来的不同情形。

由于我国刑法在理论上关于犯罪既遂标准通说采取的是构成要件说,即具备了具体犯罪构成全部要件。

①因此,在我国,所谓的犯罪未完成指的是犯罪行为不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前述案例中,犯罪嫌疑人李某、王某实施的是故意杀人,但被害人张某并没有因此丧命,犯罪所需求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因此,犯罪处于未完成形态。

犯罪中止的未完成性条件,是犯罪中止区别于犯罪既遂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标志。

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犯罪中止并对其规定减免处罚,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作为报应基础的社会危害性较轻,表现为行为的客观危害较小。

犯罪的未完成性是犯罪中止客观危害小的一个重要体现。

(四)犯罪中止的有效性这是犯罪中止行为客观条件中的一个最主要、最本质的条件。

所谓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是指犯罪人彻底抛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具体地看,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主要有两种表现:1.行为人放弃犯罪行为导致犯罪最终没有完成,两种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行为人放弃犯罪行为后又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导致了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即行为人后面实施的行为与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上述案件中,王某的行为就属于此种情况。

三、犯罪中止的适用犯罪中止的适用,即犯罪中止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在此,主要从犯罪中止适用的范围、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界限以及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适用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犯罪中止的适用范围犯罪中止在什么范围内可以适用,这是研究犯罪中止适用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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