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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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犯罪中止的若干问题
目录
一、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
(二)犯罪中止形态的构成要件
1、中止的时空性
2、中止的自动性
3、中止的有效性
二、犯罪中止形态的存在范围
(一)犯罪中止形态在直接故意犯罪中的存在范围
(二)直接故意犯罪中不存在犯罪中止形态的情况
三、犯罪中止形态的种类
(一)据犯罪中止发生的时空范围划分
1、预备中止
2、实行未终了的中止
3、实行终了的中止
(二)依对中止犯罪中止行为的要求划分
1、消极中止。
2、积极中止
四、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一)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立法区别
(一)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心理区别
五、关于中止犯的处罚
(一)我国刑法对中止犯处罚的规定
(二)司法实践中对中止犯处罚还应注意一些疑难问题
内容摘要:
犯罪中止作为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中未完成形态的一种类型,是刑法总论部分非常重要的一个理论问题。由于该种形态的认定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影响至关重要,为了实现在司法实践操作中更合理更科学地适用犯罪中止的法律规定,本文通过对犯罪中止概念及构成要件、犯罪中止形态的存在范围、犯罪中止形态的种类、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及关于中止犯处罚五个方面概念容易发生分歧的地方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与论证,在借鉴了中外各国犯罪中止立法的基础上结合了国内众多学者有关犯罪中止理论的观点,进行了理性思考,提出了一些具有建设性的立法建议和相关理论依据。以力求使我国法律以人为本的精神得到充分体现,使我国法律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得到更好的贯彻,使我国的法制建设更加完备。
关键词:
构成要件存在范围种类区别处罚
浅析犯罪中止的若干问题
随着世界范围内刑法理论的客观主义向主观主义的演变,刑法学家们的视角从以犯罪行为为中心向以犯罪行为人为中心转变,因此,犯罪中止成为顺应这一潮流而在刑法立法中普遍设立的一项制度。犯罪中止作为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中未完成形态的一种类型,是刑法总论部分非常重要的一个理论问题。由于该种形态的认定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影响至关重要,为了充分体现我国法律以人为本的精神,为了更好贯彻我国法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了实现在司法实践操作中更合理更科学地适用犯罪中止的法律规定,本文拟从以下几个理论上容易发生歧义和实践中较难认定的方面展开探讨与研究,以望推进相关理论的更加成熟,更好地指导和服务于司法实践。
一、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
关于犯罪中止的含义,中外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由于存在着犯罪中止是独立状态和犯罪中止属于未遂之一种的区别,所以在解释上存在着一些小的差别,但却是争议较少的问题。各国刑法对犯罪中止或未遂的规定中都无例外地规定“犯罪中止是自动放弃犯罪或因己意中止犯罪”,如我国新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地,是犯罪中止”,德国刑法典24条的“因己意而中止犯罪之继续实行或防止犯罪的完成”,意大利刑法第56条“因己意中止犯罪”等等,在所有的有关犯罪中止的规定中都说明犯罪中止为行为,即自动放弃犯罪,也同时说明放弃犯罪为主观上的自由意志的行为。由此可以这样下定义:犯罪中止是指在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
(二)犯罪中止形态的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中止的时空性
这是指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笔者认为犯罪中止的时空性,对于认定中止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例很易让我们产生错误的认识:第一种,犯罪既遂以后自动返还原物。例如,盗窃犯已经把财物偷回家,但又后悔,把原物给被害人送回去。第二种,犯罪未遂后主动抢救被害人。例如,犯罪人持刀将被害人砍成重伤,邻居阻止了其继续行凶。这时,犯罪人有后悔之意,主动协同邻居将被害人护送到医院抢救,使其得救。
以上两种行为形式上类似于犯罪中止,但由于它不具备犯罪中止的时间条件,因此不得视为犯罪中止。对于这种事后的悔改表现,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一个情节予以考虑。
2、中止的自动性
这是指犯罪分子在自己认为有可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出于本人意愿而自动地中止了犯罪,关于这个条件,应该明确以下几点:
(1)中止犯自己认为有可能把犯罪进行到底。即使客观上其犯罪行为不可能进行到底,而他主观上认为是可能进行到底的,并主动把犯罪行为停止下来了,也应该认为是犯罪中止。例如,一天某甲带枪要去杀某乙,走到半路又打消了杀人的念头。实际上这天某乙出差到外地去了(或是某甲带的枪本身就是坏枪),即使他去了也杀不成。但某甲并不知道某乙不在家(或他的枪打不出子弹),还是自动放弃了杀人行为,应该认为是犯罪中止。
(2)停止犯罪必须是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愿。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遇到了自认为无法克服的困难,不可能把犯罪继续进行下去,而不得不停止犯罪,应视为未遂,而不是自动中止。例如,某甲欲强奸某乙,此时某乙声称自己有性病连自己的男朋友都不敢碰她,某甲听后放弃了强奸行为。此案中某甲有实施强奸某乙的意图,并强行脱掉某乙的上衣的行为,之所以未能完成并非是出于某甲的自愿放弃,而是某甲恐于性病的危险被迫停止了强奸行为。因此,其停止犯罪的行为并非出于自己本人意愿,不能视为犯罪中止,而应以未遂论处。至于慑于刑罚的威力,担心迟早会被揭发而停止了犯罪,即使还算不上真诚悔悟,也应视为自动中止。
3、中止的有效性
这是指在犯罪完成以前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里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在犯罪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行为。由于犯罪行为尚未实行终了,因此这时一般只要消极地不再把犯罪行为继续实行下去,就可避免犯罪结果发生,从而也就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2)在犯罪实行终了而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由于距离犯罪结果发生还有一段时间,这时如果要中止犯罪,就不能只是消极地停止,还需积极地采取措施,以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例如,某甲在某乙饭里投了毒药,如果甲要中止杀人,就要采取积极措施不让乙把饭吃下去。如果乙已经吃下去,甲就要积极抢救,以阻止乙死亡。并且,只有有效地阻止了死亡结果的发生,才能视为犯罪中止。如果甲积极抢救,但最终未能防止乙的死亡就属于犯罪即遂,对于甲采取的积极抢救行为只能作为量刑的一个情节。
笔者认为从以上犯罪中止成立的三个条件可以看出,犯罪中止体现了主观和客观的统一:主观上自动放弃了犯罪意图,客观上放弃了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正是对中止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对犯罪中止构成要件的深入理解将有助于更精确地认定犯罪中止,从而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的定罪量刑,也是我国法律以人为本精神的充分体现。
二、犯罪中止形态的存在范围
依据上文犯罪中止形态概念的描述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犯罪中止形态的存在空间是在“犯罪过程中”。根据①犯罪停止形态(还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存在范围理论,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都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形态,并且也不是所有的直接故意犯罪中都可能出现犯罪中止形态。
(一)犯罪中止形态在直接故意犯罪中的存在范围
进一步探讨一下在可以完整存在各种犯罪中止形态的部分直接故意犯罪中,犯罪中止可以存在于什么范围。为了说明这个问题,作为前提性理论准备,我们先来界定一下故意犯罪发罪过程、故意犯罪阶段与故意犯罪形态等相关概念与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