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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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法律规定(3篇)

犯罪中止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停止形态。

我国《刑法》对犯罪中止的法律规定具有明确性和详尽性,旨在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的尊严。

本文将从犯罪中止的概念、特征、法律规定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犯罪中止的概念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志,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中止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犯罪未遂中止,即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但已自动放弃犯罪;二是犯罪既遂中止,即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虽然已得逞,但出于自己的意志,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三、犯罪中止的特征1. 自动性: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这种自动性表现为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对犯罪行为进行自我控制,主动停止犯罪。

2. 及时性:犯罪中止的及时性表现为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能够及时地停止犯罪行为,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

3. 完整性:犯罪中止的完整性表现为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能够完整地停止犯罪行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4. 必要性:犯罪中止的必要性表现为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志,认识到犯罪行为可能对他人和社会造成危害,从而主动放弃犯罪。

四、犯罪中止的法律规定1. 《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浅析犯罪中止

浅析犯罪中止
科技信息
基 础 理 论 研 讨
浅析 犯罪 巾止
江西省 南昌长瑷地 区检 察 院 李 跃 吴 莉 汪春源
[ 摘 要] 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 中行为人 自动放弃犯罪或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 生, 犯 而未完成犯 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它 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正确把握犯 罪中止的有效性特征 , 从不 同角度 对其进行分类探讨以及 对其刑事责任的分析 , 都将有助于
人 , 论上 称 为 中 止 犯 。 理
的分类标 准可以将犯罪 中止划分为多种类型。 ( ) 一 消极 中止与积极 中止 这是根 据行为人阻止犯罪 完成的行为方式, 而对犯罪 中止所作 的分
类。
1 极 中止 . 消
关 于犯罪 中止的归属 :台湾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忠谟先生认为应将 犯罪形态分为既遂犯和未遂犯 , 而未遂犯又分为障碍未遂犯 ( 狭义普通 未遂犯 ) 中止未遂犯 ( 、 中止犯 )不能未遂犯( 、 不能犯 ) 我国著名学者 马 。 克 昌先生认为, 未遂犯分为 狭义未遂犯 ( 障碍未遂犯 ) 和广义未遂犯 ( 包 括狭义未遂犯 、 中止犯和不能犯 ) 国刑法学 界通说认为故意犯罪 的 。我 停止形态分为 : 犯罪的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 , 而犯罪 的未完成形态又 可进一步划分为 : 犯罪预备 、 犯罪未遂和犯罪 中止。 综合 而论 , 这几种分 法本无实质差别 , 只是称谓略有不同而已。 我 国刑法学界通行 的观点还认为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仅存 在 于直接故意犯罪 中。也就是说 , 犯罪中止只能存在 于直接故意犯罪 中, 而不可能有“ 间接故意犯罪中止” 的存在 。 尽管有学者肯定“ 间接故 意犯 罪 中止 ”认为 :所谓中止犯罪 , , “ 应理解 为犯罪人 对其 先前犯罪心理 的 否定 , 而不应 限于犯罪意图。 故倘若犯罪人在放任心理支配下导致某具 体法益处 于危险状态 , 不采取措施必然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时 , 若犯罪人 此时心生悔悟 , 遂采取措施避免 了犯罪结果发生的 , 应认定成立犯罪中 止。如行为人在山上打猎时 , 看到野兽旁边有牧童伫 立 , 基于一种放 任 心理 , 行为人开枪朝野兽射击 , 结果竞将牧童打伤, 生命垂 危, 此时行 设 为人积极采取抢救措施 , 将牧童送至医院抢救 , 而使其脱 险的。若 否认 间接故意可成立 中止犯 , 故对行 为人只能视为无罪 。 这样处理显然宽纵 了不法行 为人 。 故我们认为 , 国刑法界通说在间接故意犯罪可否成立 我 犯罪 中止 问题上所 持观点不妥。” 笔者认为 , 犯罪心理 , 其时空跨度更 广, 应包括犯罪意图在内, 且其认定在更大程度上是无需 由行为和危害 结果实证的 , 在更多意 义上它 是属 道德上的否定价值取 向, 于“ 属 思想 犯” 的范畴 , 而我 国是不打击思想犯罪 的, 承认间接故意犯罪 中止 的存 在 , 实是变相承认思想犯 , 其 则会顺理成 章地 扩大我 国刑法 的打击 面, 这 显 然 有 违立 法 者 的本 意 ,所 以认 定 中止 犯 的成 立 的根 本 不 能 是 犯 罪 心理 。 中止犯成立的根本 , 应该是行为人犯罪意 图的主动 、 及时、 彻底地 消除 , 这不仅要求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意图 , 而且还要根据需要采取一 定行为体现彻底放弃犯罪 意图。 犯罪意图是法律上的否定价值取 向, 而 非 道德 上 的 , 法 律上 有 罪 , 需 要 同其 支 配 的 行 为 及 危 害 结 果 的 实 证 是 它 才能认定 , 它的存在还要有特定的时间 、 空间的限制 , 所以 , 认定中止犯 的犯罪意图一词不应该包括放任的犯罪心理 ,而只能存 在于直接 故意 犯罪 中。再者 , 间接故意的情况下 , 在 由于行为人 主观上没有追求危害 结果发生 的心 理态 度 , 不具有犯罪性的 目的 , 本无所 谓犯 罪意图 , 根 并 且间接故意要求 以危害结果 的实际发 生为构成犯罪 的必要条件 , 而. 因

论述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论述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论述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如下:
概念: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但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特征:
1. 中止的时间性: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

2. 中止的自动性: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3. 中止的客观性: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

4. 中止的有效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中止行为必须是有效的,如果中止行为未能防止结果发生,则不构成犯罪中止。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阅相关文献或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多法律信息和案例分析。

浅议犯罪中止的有效性

浅议犯罪中止的有效性

浅议犯罪中⽌的有效性浅议犯罪中⽌的有效性摘要: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对于准中⽌犯的概念没有界定,也不认为准中⽌的情况构成犯罪中⽌。

这样的做法实际上⽆视了⾏为⼈积极中⽌犯罪并对被害⼈实施救助的⾏为,不利于⿎励犯罪者中⽌犯罪⾏为,轻视了对⾏为⼈⼈权的保障同时也不利于受害⼈获得救助。

另⼀⽅⾯,对于因第三⽅因素的介⼊⽽导致的⾏为⼈防果⾏为不成功也不做区分,⼀律认定为不能构成犯罪中⽌也极为不妥。

本⽂从因果关系⼊⼿,分析以上两种情况下的犯罪中⽌构成的情形,拟提出⼀些合理化的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犯罪中⽌、有效性、因果关系、准中⽌⼀、犯罪中⽌有效性概述犯罪中⽌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种犯罪停⽌形态。

刑法第24 条第 1 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的,是犯罪中⽌。

”1犯罪中⽌有积极中⽌与消极中⽌两种形态,积极中⽌是指在犯罪⾏为实施完毕以后,还需要⼀段时间才发⽣危害结果的情况下,犯罪⼈⽤积极的⾏动,去阻⽌危害结果的发⽣。

积极中⽌⼜称作⾃动有效防⽌犯罪结果发⽣的中⽌。

在理论上⼀般认为,⾃动停⽌犯罪的中⽌需要具备时空性、⾃动性、彻底性的特征,⽽⾃动有效防⽌犯罪结果发⽣的中⽌在此基础上还得具备有效性。

2所谓犯罪中⽌的有效性,是“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之概括述语,因⽽刑法理论上将“有效性”作为积极中⽌成⽴的必要条件,不具备“有效性”这个条件,中⽌不能成⽴。

对于“⾃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实施积极中⽌的有效性的问题,我国刑法理论上同样有不同的认识。

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观点是这样认为的,“如果⾏为⼈虽然采取了防⽌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的积极措施,但实际上未能阻⽌住既遂的犯罪结果的发⽣,或者该犯罪结果未发⽣是由于其他原因所致,则不能认定⾏为⼈成⽴犯罪中⽌。

”3也即,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中⽌⾏为必须和危害结果的不发⽣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犯罪结果发⽣以及⽆此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1贾宇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9页。

浅析犯罪中止

浅析犯罪中止

目录中文摘要与关键词----------------------------------------------------1一.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中止形态----------------------------------------1 二.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2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2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2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2 (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避免了危害结果的发生---2 三.犯罪中止处罚存在的争议------------------------------------------2 (一)关于犯罪中止出发的理论依据与争议---------------------------21.中止犯处罚理论争议--------------------------------------------22.中止犯处罚的理论依据------------------------------------------3 四.对我国犯罪中止处罚原则的思考---------------------------------3—4 五.几个方面完善犯罪中止的立法--------------------------------------4 (一)议重新界定犯罪中止的时间范围------------------------------4 (二)建议增设有关共同犯中的犯罪中止的规定----------------------4 (三)建议增设“准中止犯”的规定--------------------------------5 六.结论------------------------------------------------------------5 参考文献------------------------------------------------------------6[摘要]犯罪中止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犯罪制度,在理论上讲,也是犯罪未完成形态中的一种重要类型。

浅谈犯罪中止

浅谈犯罪中止

浅谈犯罪中止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犯罪过程包括犯罪预备、犯罪实行和犯罪结果发生阶段,这里犯罪结果发生阶段和犯罪既遂是不同的概念,仅指犯罪行为完成后危害结果发生前的一段时间,例如甲想杀死乙,在甲完成杀害乙的动作后,乙死亡事实发生前就属于犯罪结果发生阶段。

不是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包括犯意阶段和犯罪既遂后的补救措施,例如行为人产生犯意,后来在实施前打消了犯罪念头;抢劫后将抢劫所得的财物返还被害人的行为(备注:以上两种情况不成立犯罪中止)。

这里牵涉到如何认定犯罪既遂的问题,通说犯罪既遂包括4种类型,即行为犯、举动犯、结果犯、危险犯。

不同的犯罪类型的犯罪既遂的标准是不同的,下面分别举例说明。

1. 行为犯: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的标准,如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等都是比较典型的行为犯,行为人一旦做出相应行为即构成犯罪的既遂,不要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结果往往构成行为犯之外的加重结果或加重情节。

例如绑架罪,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实际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犯罪既告既遂,而不需要实际拿到财物或达到其他目的,所以绑架行为完成后就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

在绑架行为完成过程中可能成立未遂或中止。

2. 举动犯,以前也叫阴谋犯,犯罪一经着手实施,就构成犯罪,不存在既遂、未遂之分,例如煽动分裂国家罪。

3. 结果犯: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没有发生危害结果的不成立犯罪既遂,如故意杀人罪必须有杀人的行为和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这里的结果只要是与犯罪的性质一致的结果就可以了,不一定是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例如甲举枪欲杀乙,结果杀死了丙,或者误认为丙是乙杀死了丙,都不妨碍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只有结果犯能在犯罪结果发生以前如果采取措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构成犯罪中止,行为犯和危险犯在犯罪行为完成后都不存在犯罪中止。

刑法解读犯罪未遂与中止的区分

刑法解读犯罪未遂与中止的区分

刑法解读犯罪未遂与中止的区分犯罪未遂与中止是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在犯罪行为中具有不同的表现方式和后果。

本文将对犯罪未遂与中止进行解读,并对二者进行区分说明。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点犯罪未遂是指犯罪行为人明确形成犯罪意图,采取了实施犯罪行为的准备或部分实施行为,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达到犯罪的结果。

犯罪未遂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犯罪意图明确:犯罪未遂的行为人必须明确具备犯罪意图,即有意识地打算要实施某种犯罪行为,而不是出于无意或意外。

2. 实施程度不同:与已完成的犯罪行为相比,犯罪未遂的实施程度较低,可能只是犯罪行为的准备或部分实施,尚未达到完整的犯罪过程。

3. 意图未得逞:犯罪未遂的最显著特点是犯罪意图未能成功实施,未达到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并不构成犯罪。

二、犯罪中止的概念与特点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实施过程中,犯罪行为人自行放弃犯罪,或由于外部原因而停止犯罪行为,导致犯罪未能完成的情形。

犯罪中止的特点如下:1. 自愿放弃犯罪:犯罪中止是由于犯罪行为人自己的意愿而停止犯罪行为,放弃完成犯罪,不是被迫或被制约的结果。

2. 中止原因:犯罪中止可以由于犯罪行为人对犯罪后果的思考与担忧,或是遇到了突发情况、干扰因素等外部原因而中止。

3. 后果不同:与犯罪未遂不同,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行为人主动中止犯罪行为,因而并不构成犯罪,不会受到法律惩罚。

三、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在实质上和后果上存在明显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行为结果不同:犯罪未遂是指犯罪意图未能成功实施,而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已经开始进行时自愿放弃犯罪或被外部原因打断。

2. 后果责任不同:犯罪未遂者与已完成犯罪者不同,后者构成犯罪并要负刑事责任,而犯罪未遂者因为未达到犯罪结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3. 原始动机有别:犯罪未遂者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或制约,导致未成功完成犯罪,而犯罪中止则是由于犯罪行为人自身的意愿而发生。

犯罪中止的法律规定(3篇)

犯罪中止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犯罪中止的法律规定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本文将从犯罪中止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犯罪中止的概念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犯罪中止是一种犯罪未遂的特殊情况,具有以下特点:1. 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的行为。

2. 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3. 犯罪中止是一种犯罪未遂的特殊情况,具有未遂性。

三、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犯罪中止只能在犯罪过程中发生,不能在犯罪既遂之后或者犯罪预备阶段发生。

2. 犯罪中止必须具有自动性。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愿,主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3. 犯罪中止必须具有有效性。

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是指犯罪分子通过自己的行为,成功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4. 犯罪中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犯罪中止的行为必须符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否则不构成犯罪中止。

四、犯罪中止的法律后果1. 犯罪中止的刑罚减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 犯罪中止的认定。

犯罪中止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犯罪中止的时间、地点、环境等客观因素;(2)犯罪中止的方式、手段等主观因素;(3)犯罪中止的效果、影响等后果因素。

3. 犯罪中止的证据。

在认定犯罪中止的过程中,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包括:(1)犯罪中止的时间、地点、环境等客观证据;(2)犯罪中止的方式、手段等主观证据;(3)犯罪中止的效果、影响等后果证据。

五、犯罪中止的案例分析案例一:被告人甲在实施抢劫过程中,看到被害人乙的女儿乙乙,心生怜悯,主动放弃抢劫,将乙乙送回家中。

浅析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

浅析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一直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两个容易相互混淆并引发争议的概念。

一、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概念与特征1、犯罪未遂的概念: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犯罪未遂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2)、犯罪没有得逞,即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者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2、犯罪中止概念: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犯罪中止的特征:1)、行为人主观上有中止犯罪的决意,即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即:A..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

B.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

C.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

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施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

不在这些过程中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

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即 A.预备中止和实行中止;B.实行终了的中止和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为了说明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概念,仅举一例:李某在效外某偏僻外看见他认识的小学女教师王某路过,顿生强奸歹念。

于是,李某用毛巾突然将王某的眼睛蒙上,并把王某按倒在地上,掀开王某的上衣。

尽管王某大声呼叫,但周围没有人。

王某奋力反抗,将蒙在脸上的毛巾拉开,并抬起一身。

李某没有料到王某的反抗会如此强烈,于是用手捂住自己的脸,意欲逃避。

不断王某一把抓住李某,并喊出他的名字。

李某无法脱身,便跪在地上说:"自己一时糊涂",请求王某宽恕。

对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

对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

对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内容摘要:新刑法第24条对犯罪中止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而原刑法第21条对犯罪中止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显然新刑法在犯罪中止的认定方面修改不大,在处罚方面作了修改,使之更具体、更详细。

但是,一直以来人们对犯罪中止的研究和争论从未停止过,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中止的认定和处理尚存在许多模糊的认识,本文试就犯罪中止的若干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犯罪中止的特征如下:(一)行为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

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

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

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

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

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

浅析危险犯的犯罪中止

浅析危险犯的犯罪中止

浅析危险犯的犯罪中止【摘要】危险犯是我国刑法中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是与实害犯相对的一种犯罪。

而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发生了犯罪行为,但又主观上中止犯罪的进行,分为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和犯罪实施阶段的犯罪中止。

对犯罪中止行为,并未引起社会危害的,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而危险犯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对于是否认定为犯罪中止,至今还没有定论。

本文首先分析危险犯的概念和行为特征,其次具体解释犯罪中止的概念与适用及其量刑标准,最后探究危险犯是否适用犯罪中止的具体情形,做到合理分析。

【关键词】危险犯;犯罪中止;探究对于危险犯的犯罪中止问题,研究意义重大。

因此对于危险犯是否认定为犯罪中止,对犯罪者的命运起着关键的作用,来不得半点马虎和主观性。

本文对危险犯的犯罪中止进行探究,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参考价值大。

而对于专业性强的文章,首先要弄清概念,追根溯源,抠细概念,解释危险犯的概念和危险犯的主观意图,以及危险犯的不同类型。

其次,要弄清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类型,以及犯罪中止的量刑和适用情况。

最后具体分析犯罪中止和危险犯,结合具体案例,深入探究其适用性。

一、危险犯的概论我认为任何研究领域和行业,做研究和分析都是本着应用性,换句话说就是理论研究的高度是为人民服务的。

在上世纪出现在我国法学研究中,对危险犯的研究一直广受关注。

那么,对于危险犯的犯罪中止的争议存在,就为我国危险犯的量刑提出了考验,让法律工作者无所适从,让犯罪嫌疑人难以受到公正的待遇,让民众质疑法律的公正性和强制性。

而对于危险犯的犯罪中止定性的不同,也影响着判决的适用性,同时量刑的标准也不同。

一方面如果认定为犯罪中止,那么就要减免刑罚,从轻或者免除刑罚,另一方面,如果不认定为犯罪中止而继续认定为危险犯,那么就要依据我国刑法进行具体的适用和量刑。

危险犯是与实害犯相对的一种犯罪,危险犯有其存在的特殊性。

而我国在危害犯的定论上尚存在许多的不足,研究始于上世纪80年代,但是对于危险犯的研究与国际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法律讲堂犯罪中止案例(3篇)

法律讲堂犯罪中止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停止形态。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之间的一个过渡形态,其法律地位和处罚原则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对犯罪中止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析。

二、案例简介被告人王某,男,25岁,无业。

2019年5月,王某得知被害人李某家中有大量现金,遂产生抢劫李某的念头。

同年6月,王某购买一把匕首,并制定了详细的抢劫计划。

6月15日,王某在李某家附近守候,当李某回家后,王某趁机进入李某家中,持匕首逼迫李某交出钱财。

在抢劫过程中,李某惊慌失措,大声呼救。

王某见状,心生怜悯,认为李某年事已高,且家中还有孩子需要照顾,遂放弃抢劫,将匕首扔在李某家中,逃离现场。

三、案例分析1. 犯罪中止的认定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犯罪中止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在本案中,王某在实施抢劫行为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属于犯罪过程中的中止。

(2)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

在本案中,王某在抢劫过程中,因心生怜悯而自动放弃犯罪,符合自动放弃犯罪的条件。

(3)行为人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在本案中,王某将匕首扔在李某家中,并逃离现场,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综上所述,本案中王某的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认定条件。

2. 犯罪中止的法律地位犯罪中止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之间的一个过渡形态,具有以下法律地位:(1)犯罪中止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犯罪中止不影响累犯的认定。

中止犯在犯罪中止前已经构成累犯的,仍应认定累犯。

3. 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如下:(1)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分析综述2500字》

《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分析综述2500字》

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分析综述目录第一节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含义 (1)第二节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判断 (2)第一节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含义我国学者对中止效力的含义理解不一,但仍存在两种争议。

争议的焦点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刑事中止效力的范围;二是效力是否需要受到因果关系的限制。

关于效力范围,有学者认为,无论是消极中止还是积极中止,都需要效力要件。

但是,效力的形式因犯罪行为的时点而异:“犯罪行为完成前,效力表现为彻底性;犯罪完成后,结果完成前,刑法学的一般观点也认为,有效性是指行为人必须采取积极措施,有效防止犯罪的法律后果的发生,从而达到既遂状态后才能停止犯罪1。

一般来说,有效性要素只存在于积极中止中,而消极中止中不存在有效性要素。

通过对以上两种观点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一般的观点是否定中止的成立不需要有效要件。

比如,小明和小红原本是女朋友,但后来因为性格不同而分手。

小明怀恨在心,想杀了小红,就砍了她好几刀。

后来,小红流了很多血,小明后悔伤害了她,中止了犯罪。

本案中,如果小明确信小红不会因为自己受伤而死亡,并主动制止犯罪,最后小红没有死亡,小明确立了犯罪中止。

由于小明的行为在客观上没有达到伤亡的危险性,只要小明停止犯罪行为,就可以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因此,当消极停止犯罪行为能够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时,只要行为人停止犯罪,就没有必要对其有效要件进行评价。

另外,有效性要件是犯罪故意控制下放弃行为和结果的客观效果,而不是所谓放弃犯罪的主观彻底性。

因此,笔者认为有效性要求只是积极中止成立的条件,与消极中止无关。

对于中止犯罪的效力条件,我国刑法普遍认为中止与结果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采取的措施应当视为酌定量刑情节。

如果我们从一个普遍的角度来理解有效性,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公平的现象。

比如案件一,小王想杀死小张,但由于他的误会,他买的毒药没有达到致死剂量。

一天,小王趁小张不在家的时候把毒药倒进了他的茶杯里。

毕业论文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浅议犯罪中止_2

毕业论文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浅议犯罪中止_2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浅议犯罪中止【内容摘要】随着世界刑法理论由客观主义向主观主义的演进,行为人正在取代行为成为刑法学研究的焦点。

犯罪中止形态正是顺应了这种形势而成为现代立法中普遍设立的一项刑法制度。

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特殊的犯罪停止形态,其特殊性在于其停止的原因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在这种状态中,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决定了行为的停止状态。

由于中止犯的特殊性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志,而要认清主观状态的具体情况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对于中止犯的立法概况、成立条件及刑事责任方面各国都有不同的规定。

本文讲围绕这些问题,并结合我国的相关规定,做了进一步的探讨。

【关键词】:犯罪中止成立要件责任依据日本刑法学家平野龙一认为:“中止犯在整个犯罪论中或许不一定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而且,现在也并非特别紧急的问题。

但是,中止犯集中体现了犯罪论的各种论点。

犯罪论所讨论的是具备什么要件时,才能科处刑罚,而中止犯所讨论的是具备什么要件时减轻或免除刑罚,可以说,这是‘反过来的犯罪本身’。

”正是因为犯罪中止理论中的许多问题与刑法学的根基和本源紧密相连,所以多少年来它一直是刑法学领域中一片极具吸引力和争议性的园地。

本文拟对犯罪中止的相关问题加以探讨。

一、各国刑法中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概览(一)外国刑法中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简介在英美普通法中,对犯罪中止通常作未遂罪处理,在处罚上也不做任何特别考虑。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有大约半数州的刑事制定法允许被告人把非外来障碍致犯罪未完成的情形作为无罪辩护的理由。

在美国尚有一个州的刑事制定法明确否定犯罪中止可作为辩护事由。

但已有九个州的法院以判例法形式否认了中止犯的可免责性,其中最著名的一个判例是案。

1965年3月3日傍晚,被告人LeBarron在一座铁路桥的中央劫持了正匆匆走过桥的一名叫JodeanKand的妇女,告诉她如果不出声就不会受到伤害,为了使自己不受伤害,这名妇女只好不情愿的随他走到铁路桥的尽头,并被推进桥旁边的一个小棚屋。

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及处罚原则

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及处罚原则
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及处罚原则
项目
内容
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
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1. 自动放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犯罪的犯罪中止:行为人在犯罪预备或者犯罪实行过程中,自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态。
2.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犯罪结果出现之前,行为人自动采取措施有效地避免犯罪结果发生。
注意事项
1. 犯罪中止形态必须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完毕、犯罪结果出现以前的过程中。
2. 犯罪中止必须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而非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
3. 犯罪中止形态要求行为人彻底放弃实施自认为可以继续实施并完成的犯罪行为。
犯罪中止形态的处罚原则
1. 从宽处罚原则:对中止犯予以从宽处罚,是我国刑法关于中止犯的基本处罚原则。这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停止犯罪,充分发挥犯罪中止制度的作用。
2. 减轻或免除处罚原则:根据刑法规定,对中止犯,如果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如果造成损害,应当减轻处罚。
3. 必减主义:对于中止犯,审判人员必须予以从宽处罚,没有予以从宽或不予以从宽的自由裁量的余地。

犯罪中止基本问题研究

犯罪中止基本问题研究

犯罪中止基本问题研究犯罪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并危害社会安全和个人利益的行为。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犯罪行为可能发生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由于特定的原因或条件,导致犯罪未得到完成或是停止继续进行。

犯罪中止的产生不仅涉及到法律程序的实施,还与犯罪行为主体的认知、社会环境等因素有关。

本文将围绕犯罪中止的基本问题展开研究。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类型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行为未得到完成或停止继续进行的情形。

按照犯罪中止的程度和原因,可以将犯罪中止分为完全中止和相对中止两种类型。

完全中止是指犯罪行为在进行过程中被完全阻断,无法继续完成的情况。

例如,犯罪主体被逮捕或意识到自己的行为错误后主动放弃犯罪计划。

相对中止是指犯罪行为在进行过程中受到一定条件或限制而停止,但并非完全终止的情况。

例如,犯罪主体被干扰或遇到意外情况而无法继续进行犯罪。

二、犯罪中止的原因和条件犯罪中止的原因和条件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以下几种:1. 自觉认识到错误:犯罪主体在犯罪行为进行过程中,认识到其行为的错误性并自动放弃犯罪。

2. 被他人阻止干扰:犯罪行为可能会被他人的干预、揭露或阻止而中止。

3. 遭遇意外情况:犯罪主体在犯罪行为过程中遭遇到无法预料的意外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进行犯罪。

4. 政府执法干预:犯罪行为被政府执法机关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制止,从而使犯罪中止。

三、犯罪中止的法律效果犯罪中止对犯罪主体的法律责任有一定的影响。

一般情况下,犯罪中止会减轻犯罪主体的法律责任,但并不完全免罪。

具体法律效果如下:1. 追诉原则:犯罪行为中止不意味着犯罪主体完全免罪。

根据追诉原则,只要犯罪行为符合法定要件,被中止的犯罪仍然可以追诉。

2. 法定处罚: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法律规定相应的处罚幅度。

尽管犯罪中止减轻了犯罪主体的法律责任,但是法定罪刑仍然适用。

3. 从宽处理:在刑事审判中,犯罪行为如果中止且具备一定的法律条件,可以从宽处理。

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犯罪主体的悔罪表现、补救行为等因素,在量刑上给予一定的优惠。

犯罪中止的法律后果(3篇)

犯罪中止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停止形态。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本文将从犯罪中止的概念、法律后果、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犯罪中止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停止形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中止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二是犯罪实行阶段的中止。

二、犯罪中止的法律后果1. 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我国刑法规定应当免除处罚。

这是因为犯罪中止表明犯罪人已经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主动放弃了犯罪,具有悔罪表现。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不应对中止犯进行处罚。

2. 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对于造成损害的中止犯,我国刑法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这是因为犯罪中止虽然表明犯罪人已经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但犯罪行为已经对被害人造成了实际损害。

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应对中止犯进行处罚,但处罚应适当减轻。

3. 自首情节犯罪中止后,犯罪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后自首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被害人谅解犯罪中止后,被害人自愿对犯罪人进行谅解,请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害人谅解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犯罪中止后,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 量刑情节犯罪中止后,犯罪人积极采取措施挽回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属于积极悔罪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积极悔罪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犯罪中止后,犯罪人积极悔罪、挽回损失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犯罪中止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犯罪中止后,司法机关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应当充分考虑犯罪中止情节,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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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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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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