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意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

工作的意见

篇一: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

保障标准的通知

渝府发〔20XX〕10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XX〕82号)精神,经市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决定,提高城乡低保、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保障标准。现将调整后的保障标准通知如下: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綦江区、大足区等11个区及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4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90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30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75元。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长寿区、潼南

县、铜梁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1个区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3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85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15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

南川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6个区县(自治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80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65元。

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分类重点救助人员,在家庭成员按低保标准差额救助的基础上,对其本人增加救助金额。凡残疾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一、二级重残人员、患有重大疾病人员、70岁以上老人、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此五类人员若有交叉,不重复计算),享受城市低保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享受农村低保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在救助管理机构内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生活费标准参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城乡低保标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生活供养标准为执行标准,各区县(自治县)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为最低标准,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当地财力适当提高。调整后的标准从20XX年10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XX年9月26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XX年9月26日印发

篇二:重庆市城乡低保有关政策解读

重庆市城乡低保有关政策解读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20XX年10月28日06时07分

市民政局

按:近日,重庆市发布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XX〕8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XX〕83号)。为了让广大群众更好地理解相关政策的具体内容,经重庆市政府网约稿,市民政局对有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一、当前我市社会救助工作情况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城乡低保工作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这条主线,着力完善制度,创新运行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提升救助水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了较好的保障,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截止9月底,全市有城市低保对象30.28万户57.96万人,占非农业人口的6.11%,月人均补助185元;农村低保对象55.68

万户111.26万人,占农业人口的4.78%,月人均补助93元。

二、城乡低保标准调整情况

市政府决定,从20XX年10月1日起,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等11个区及北部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70元(每人每年2040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90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50元(每人每年3000元)。万州区、黔

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长寿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3个区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每人每年1920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70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40元(每人每年2880元)。南川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6个区县(自治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9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0元(每人每年1800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55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30元(每人每年2760元)。调整后,终止发放食品价格上涨临时生活补助。

三、城市低保标准是怎样制定的

城市低保标准采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进行测算,包括必需食品消费支出和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两部分。食品消费支出按每日摄取1800千卡能量所需相应食物摄入量和市场平均价格测算确定,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根据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物、水电、燃煤(燃气)、公共交通、日用品等消费测算确定。

四、农村低保标准是怎样制定的

今年,农村低保标准按城乡低保标准差距缩小到 1.9倍以内确定。20XX年,农村低保标准按城乡低保标准差距缩小到1.8倍以内确定。20XX年,农村低保标准按城乡低保标准差距缩小到1.7倍以内确定。20XX年,农村低保标准按城乡低保标准差距缩小到

1.6倍以内确定。20XX年及以后,农村低保标准按城乡低保标准差距缩小到1.5倍以内确定。

五、怎样对城乡低保标准进行调整

从20XX年起,我市将在每年10月,根据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幅度同步调整城乡低保标准。

六、怎样防止低保政策执行走样

(一)加强政策宣传。在继续组织开展好10月份社会救助集中宣传月活动的同时,全面推行建立城乡低保对象公示到户制度,把主要低保政策、辖区内全部低保对象名单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印制成传单,发放到所有居民家中,让所有群众都知晓政策和低保对象情况,广泛接受监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