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机构名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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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涉外管辖规定》)等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省法院审理涉外商事案件有关诉讼管辖问题规定如下:一、涉外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1.本规定所指的涉外商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按照《涉外管辖规定》执行。
2.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l 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4.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具有涉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其辖区内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5 0 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二.涉外商事案件的范围5.《涉外管辖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实施集中管辖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是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 0 4条规定,包括主体、法律事实或诉讼标的物中的一项具有涉外、涉港澳台因素的商事案件。
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或是港澳台的自然人、企业和组织;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或港澳台;诉讼标的物在外国或港澳台的商事案件。
6.《涉外管辖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涉外、涉港澳台合同、侵权纠纷案件,包括本院《关于民事和商事案件主管划分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7.《涉外管辖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信用证纠纷案件”包括在信用证开立、通知、修改、撤销、保兑、议付、偿付等环节产生纠纷的案件。
主要是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信用证开证纠纷、信用证议付纠纷、信用证欺诈纠纷、信用证转让纠纷等案件。
8.《涉外管辖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请撤销、承认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主要包括:(1)申请承认域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商事仲裁裁决的案件;(2)申请撤销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商事仲裁裁决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10年8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公正、廉洁、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第二条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第三条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实施对外委托。
第四条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通过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发布拍卖信息,公示评估、拍卖结果。
第六条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转让的证券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通过证券交易所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其他证券类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拍卖机构实施,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民事诉讼管辖
【发文字号】浙高法[2008]36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8.10.14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级别管
辖的规定》的通知
(浙高法〔2008〕361号 2008年10月14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已于2008年10月14日由本院审判委员会第2054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以印发,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请遵照执行。
原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试行)(浙高法[2008]18号)和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试行)〉的补充通知》(浙法明传[2008]31号)同时
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本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2008年10月1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054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着强化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统一法律适用和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意见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司法鉴定制度是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司法鉴定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促进公正司法,防止冤假错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工作和人民法院鉴定委托工作,健全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委托程序1.规范人民法院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
人民法院鉴定委托部门应按照《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的规定确定司法鉴定机构。
2.规范委托程序。
人民法院应统一司法鉴定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明确实施鉴定的主体、鉴定对象、鉴定事项、鉴定目的、鉴定标准、送检材料、付费方式、双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等内容。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直接接受当事人提交而未经人民法院确认的材料。
3.规范鉴定费用的收取。
鉴定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收取,收费金额按有关标准确定。
具有缴费义务的当事人在收到缴费通知后5个工作日未交纳鉴定费用的,司法鉴定机构要将未交费情况书面告知人民法院鉴定委托部门,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终止鉴定。
二、健全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4.完善出庭作证制度。
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司法行政部门对未经人民法院同意拒不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人依法予以处罚。
5.规范人民法院的告知程序。
人民法院鉴定委托部门委托鉴定时,应书面告知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权利义务,包括需提交书面申请,按规定支付司法鉴定人的出庭作证费及相关交通、住宿、伙食等费用。
在当事人书面提出申请后,由人民法院审判部门确定司法鉴定人出庭费用项目及金额并通知申请的当事人。
人民法院应统一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3),明确出庭作证的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浙江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审理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浙江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审理规程》的通知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浙江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审理规程》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门:《浙江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审理规程》已经我院司法规范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践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5日浙江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审理规程为完善民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审判活动,提升民事案件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案件交接和审判组织第一条民事审判庭内勤负责接收由立案庭移交的案件,逐一核对案件的案号、案由,清点卷宗材料及相关证物,经核对无误后签收。
核对发现与案件移送材料单记载不符的,经报庭领导同意,将案件退回立案庭补齐。
第二条内勤经核对无误收案后,应及时将案件移交给分案系统指定的承办法官,做好卷宗材料签收和交接工作。
第三条审理案件的合议庭可以随机组合,也可以根据专业化审判需要实行相对固定合议庭,并根据审理需要合理配备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其他审判辅助人员。
相对固定合议庭的,人员应当定期交流调整,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四条合议庭的审判长可以由承办法官担任,也可以由资历较深、庭审驾驭能力较强的法官担任。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审判长。
第五条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规定抽取、通知人民陪审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法发[2006]18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2006年9月25日法发[2006]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为改革、完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调整和加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保障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在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增设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审核服务;负责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并监督指导下级法院对外委托、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全国法院注射执行死刑中的技术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全国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
为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便于上下级法院的协调与联系,高级人民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独立建制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为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提供技术保障服务。
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职责是:1、为本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审核服务。
对法官提出的涉案技术问题进行解释或者答复,对送审案件中的鉴定文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2、负责统一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严格对外委托工作程序和制度规范;3、负责死刑执行中的技术监督、指导和确认死亡工作;4、负责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调研及技术培训工作;5、负责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5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18号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
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立案审查阶段适用调查令的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立案审查阶段适用调查令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立案审查阶段适用调查令的意见》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我院在调研基础上就民事诉讼立案审查阶段适用调查令制定了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我院立案第一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立案审查阶段适用调查令的意见为保障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规范调查取证行为,促进人民法院提高立案审查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指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立案审查阶段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诉讼所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其向有关单位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书。
本条所称客观原因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正常的调查取证途径无法收集相关证据。
本条所称的证据限于书证。
第二条申请调查令的申请人必须已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及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起诉尚处于立案审查阶段。
第三条在立案审查阶段当事人申请调查令的范围限于下列与起诉条件有关的证据:(一)当事人诉讼主体适格的证据;(二)受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证据;(三)其他与案件受理有关的起诉证据。
第四条申请调查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必须是正在审查立案案件的当事人;(二)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以及无法取得上述证据的原因;(三)申请人已委托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本案并提交相关手续;(四)案件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发法院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发法院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正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发法院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006年11月1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4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规范司法行为,增强司法透明度,使社会公众充分了解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发的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关于落实‘三项承诺’的实施意见》,对制发和公开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一、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对审判、执行工作作出的具体规定或意见,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事项如何应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性意见或答复。
二、制定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由相关各庭、处、室根据审判工作实际需要提出,经研究室协调后,报相关业务分管副院长批准。
本院主办的公、检、法、司等部门会签文件的立项,参照前款办理,但对下级法院的请示答复除外。
三、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由相关庭、处、室负责起草。
经调研、讨论的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稿送研究室作规范性处理后,由起草部门报请分管副院长审核。
四、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对全省法院审判、执行有约束力的会议纪要也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公、检、法、司等部门的会签文件经过研究室审核后,由分管副院长签发。
分管副院长认为有必要时,应提交院长审签或审判委员会讨论。
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各审判业务庭、处、室不得制发对全省法院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五、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六、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补充或者废止的,由原起草该文件的庭、处、室提出具体意见,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提高释法说理水平和裁判文书质量,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主要价值体现在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要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要讲究文理,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合理运用说理技巧,增强说理效果。
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立场正确、内容合法、程序正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要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说理,反映推理过程,做到层次分明;要针对诉讼主XXX 诉讼争点、结合庭审情况进行说理,做到有的放矢;要根据案件社会影响、审判程序、诉讼阶段等不同情况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简案略说,繁案精说,力求恰到好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6.11.25
•【文号】
•【施行日期】2016.11.25
•【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办法》,对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建立和管理进行规范。
根据上述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入库采取自愿申请的方式,经公告,截止2016年9月30日,共有48家网络服务提供者递交了申请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评审委员会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方式对全部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和投票结果,以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纳入名单库(排名不分先后):
一、淘宝网,网址为;
二、京东网,网址为;
三、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网址为;
四、公拍网,网址为;
五、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网址为。
特此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5日。
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对涉诉国有资产进行拍卖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对涉诉国有资产进行拍卖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对涉诉国有资产进行拍卖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签发的《关于对涉诉国有资产进行拍卖的规定(试行)》(京高法发[2010]311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市高级法院鉴拍办。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涉诉国有资产进行拍卖的规定(试行)为落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和北京市国资委《关于依法妥善解决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为首都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的工作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拓宽司法拍卖处置方式,结合本市法院实际,现就执行中对涉诉国有企业资产进行的拍卖规定如下:一、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拍卖标的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应当要求拍卖机构进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拍卖。
拍卖可采取网络竞价、传统拍卖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市高院将市国资委提供的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名录上网公告,以便各院核查,并在网报拍卖时予以注明。
三.涉诉国有资产的拍卖经高院随机确定拍卖机构后,仍由各院与拍卖机构办理委托手续,并通知北京产权交易所。
资产拍卖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涉诉国有资产拍卖细则》规定进行。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产权交易所涉诉国有资产拍卖细则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资发〔2006〕3号)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涉诉国有资产进行拍卖的规定(试行)》的文件精神,实现涉诉国有资产价值最大化,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特制定本细则:第一条涉诉国有资产的拍卖,在法院选定拍卖机构并向选定的拍卖机构出具拍卖委托书后,由受托的拍卖机构与北交所联系、商定具体拍卖事宜。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2015〕384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2015〕3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经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第11次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适应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新形势,实现依法、公开、公平、便民的司法拍卖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互联网平台上公开拍卖诉讼资产的司法行为,是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是公开司法、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诉讼资产价值最大化的有效途径,是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要切实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职责,实行归口管理。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坚持执行与拍卖相分离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国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负责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三、坚持公开透明,接受各方面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和管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的办法》的通知-法发〔202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和管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的办法》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和管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的办法》的通知法发〔202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管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的办法》予以印发。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管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的办法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确定参考价规定》),科学建立和管理全国性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确保人民法院司法网络询价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可以根据询价财产类型设置分库。
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询价平台的评审、选定和除名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特邀咨询员,互联网大数据专家,评估行业专家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三条能够提供符合《确定参考价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网络询价平台,并有意开展司法网络询价业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入库申请。
申请入库的,应当提交入库申请书及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申请入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询价平台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依法开展并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资质;(二)具有依法获取的全国各地区同种类财产一定时期的既往成交价、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公开交易价等不少于三类价格的数据,且至少其中一类数据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所有;(三)各类价格数据应具有持续更新性,且更新周期不超过三个月;(四)具备运用一定的运算规则对市场既往交易价格、交易趋势予以分析并出具处置参考价的能力;(五)具备保障司法网络询价工作安全、便捷、有序进行的运行规范、安全高效的信息系统以及硬件设备、资金人员等,且服务质优价廉;(六)信息系统应具备开放性、先进性和可持续发展性,能与人民法院有关系统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并顺应工作需求及时提供扩展服务;(七)已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涉公共事务领域提供一年以上的网络询价服务;(八)在技术支撑、数据管理、安全保障、社会影响等方面处于同类平台中的领先地位;(九)无违法违规记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典当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修订)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典当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10•【字号】•【施行日期】2020.12.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典当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修订)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我院于2010年6月29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典当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10〕195号)。
根据民法典施行后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现予以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贯彻执行。
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二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典当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规范、公正审理典当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当户、典当行的合法权益,发挥典当行业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典当行应当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特定范围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和相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第二条当票是确立典当行与当户之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依据,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和违约责任的承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和合同编的相关规定。
典当行从事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和特定范围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其质押、抵押业务经营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典当行从事典当业务活动发生的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2 号),编立“典当纠纷”案由。
第四条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典当行在实际履行典当合同中产生的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于2004年11月19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748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已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本规定从二00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望认真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本院。
二00五年四月四日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作如下规定: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争议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民事案件;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二)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和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以及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争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房地产案件;(二)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在2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离婚案件:(三)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四)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其他民事案件;温州、绍兴、嘉兴、金华、台州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其他民事案件;湖州、衢州、舟山、丽水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其他民事案件;(五)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六)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同意指定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关于同意指定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七)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等五个中级人民法院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关于指定浙江省绍兴市、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管辖第一审集中管辖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八)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民事案件;(九)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以及基层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十)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民事案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7.03•【字号】浙高法[2009]229号•【施行日期】2009.05.2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工作规则》的通知(浙高法〔2009〕229号2009年7月3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2009年5月26日,沪、苏、浙三地高级人民法院在杭州召开了第二次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工作协作交流联席会议。
会上,三地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签署了《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交流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等13项司法协作工作规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积极与长三角地区法院开展交流合作。
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工作规则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强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工作的协作交流,实现区域法院工作的协调发展,共同为长三角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充分协商,共同制定《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交流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等13项司法协作工作规则,总称《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工作规则》。
《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工作规则》于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签署,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工作规则一式三份,签署各方各执一份。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交流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为保证联席会议按期顺利举行,提高议事质量和效果,经沪、苏、浙高院充分协商,制定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交流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三地高院院长,与本次联席会议议题有关的三地高院分管院领导。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一、会计审计(11家)1.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浙江万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3.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7.浙江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8.浙江中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9.杭州联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10.浙江中瑞江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11.浙江同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二、资产评估(12家)1.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浙江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3.浙江东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4.浙江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5.浙江韦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6.浙江之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7.浙江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8.浙江中诚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9.浙江中瑞江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10.浙江中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11.浙江天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12.浙江耀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三、建筑工程造价(13家)1.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浙江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3.杭州信达投资咨询估价监理有限公司4.浙江中达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5.杭州江河造价咨询有限公司6.浙江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7.浙江天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8.浙江中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9.浙江韦宁工程审价咨询有限公司10.浙江耀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1.浙江天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2.浙江中际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13.浙江中瑞江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四、土地评估(6家)1.浙江恒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浙江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3.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4.浙江省地产评估咨询中心有限公司5.浙江博南国土资源规划评估咨询有限公司6.杭州绿顺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五、房地产评估(7家)1.浙江恒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浙江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3.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4.浙江省直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5.杭州信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6.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7.浙江经纬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六、其它专业评估机构(4家)(一)价格鉴证(2家)1.杭州市价格认证中心2.浙江经纬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二)机动车评估(1家)杭州理想二手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三)矿产资源评估(1家)浙江之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七、产品质量鉴定(8家)1.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2.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3.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4.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5.浙江大地农作物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6.浙江省冶金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7.浙江省电子产品检验所8.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八、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及检测(5家)1.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杭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所3.浙江瑞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4.浙江中技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5.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浙江中心九、测绘测量(房产测量)(4家)1.浙江省测绘质量监督检验站2.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3.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分院4.杭州市房地产测绘公司十、建设工程设计(2家)1.浙江展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2.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分院十一、珠宝、书画、文物鉴定(4家)(一)珠宝鉴定(2家)1.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鉴定中心2.浙江之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二)书画鉴定(1家)浙江当代中国画院有限公司(三)文物鉴定(1家)杭州钱塘文物有限公司十二、科技咨询(1家)浙江省科技咨询中心十三、环境检测和评估(1家)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浙江法院网上诉讼指南(试行)》的通知-浙高法〔2018〕110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浙江法院网上诉讼指南(试行)》的通知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浙江法院网上诉讼指南(试行)》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33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法院网上诉讼指南(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7月2日浙江法院网上诉讼指南(试行)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不断提升浙江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水平,总结推广杭州互联网法院试点经验,进一步推行并规范网上诉讼活动,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实践,制定本指南。
一、总则1.网上诉讼应当遵循依法、公正、高效、公开、便利原则。
人民法院适用网上诉讼,应当在依法保障诉讼参加人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权利的同时,为诉讼参加人和法官提供增量服务。
网上诉讼使用网络信息技术应当注重技术公平,保障数据安全。
2.人民法院应当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充分依托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并积极引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网上诉讼平台参加诉讼活动,促进审判执行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3.人民法院全程或部分在线办理民商事案件和执行案件,一般适用本指南。
人民法院认为对其他案件可以适用网上诉讼的,参照本指南执行。
4.网上诉讼平台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用于在线办理诉讼案件全部流程或任一流程的各类PC端平台和移动端平台。
5.各方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网上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网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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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机构名册的
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拍卖管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在各中级人民法院上报名册的基础上,本院对外委托拍卖工作指导小组经讨论,批准了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机构名册,现予公布。
建立拍卖机构名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与入册的拍卖机构签订责任书,加强对入册拍卖机构的监督,并建立年度审核制度,发现不符合入册条件的,及时报本院,取消其入册资格。
各中级人民法院应遵循公开、随机的原则选定拍卖机构,根据各地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并将操作规程报我院司法鉴定处备案。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机构名册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43家):
1.浙江恒腾拍卖有限公司;2.浙江佳宝拍卖有限公司;3.浙江大地拍卖有限公司;4.浙江阳光拍卖有限公司;5.浙江中财拍卖行有限公司;6.浙江中兴拍卖有限公司;7.浙江文华拍卖有限公司;8.浙江世贸拍卖中心有限公司;9.浙江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10.浙江华业拍卖有限公司;11.浙江方圆拍卖有限公司;12.浙江天丰拍卖有限公司;13.杭州嘉润拍卖有限公司; 14.浙江三江拍卖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15.浙江天盛拍卖有限公司;16.浙江百士德拍卖有限公司;17.杭州鼎盛拍卖有限公司;18.浙江华鼎拍卖有限公司;19.杭州天正拍卖有限公司;20、浙江永健拍卖有限公司;21.浙江中利拍卖行有限公司;22.浙江永盛拍卖有限公司;23.浙江汇通拍卖有限公司;24.浙江时代拍卖有限公司;25.杭州产权拍卖有限公司;26.浙江嘉成拍卖有限公司;27.浙江一通拍卖有限公司;28.浙江皓翰国际拍卖有限公司;29.浙江光大拍卖有限公司;30、浙江耀江拍卖有限公司;31.浙江国际商品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32.浙江东方泰拍卖有限公司;33.浙江萧然拍卖有限公司;34.杭州康城拍卖有限公司;35.浙江镇远拍卖有限责任公司;36.浙江瑞丰拍卖有限公司;37.杭州嘉成拍卖有限公司;38.浙江华凯拍卖有限公司;39.浙江广润拍卖有限公司;40、浙江天平拍卖有限公司;41.浙江嘉禾拍卖有限公司;42.浙江兴隆盛拍卖有限公司(如无续保,2009年9月25日止);43.杭州永信拍卖行有限公司(如无续保,2008年9月28日止)。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3家):
1.宁波新东方泰拍卖有限公司;2.宁波天诚拍卖有限公司;3.宁波经典拍卖有限公司;4.宁波金诚拍卖有限公司;5.宁波永为拍卖有限公司;6.宁波市商品拍卖有限公司;7.宁波东方拍卖有限公司;8.宁波嘉成拍卖有限公司;9.宁波市万事可拍卖有限公司;10.宁波华诚拍卖有限公司;11.宁波金桥拍卖有限公司;12.宁波华夏拍卖有限公司;13.宁波之江拍卖有限公司;14.宁波佳和拍卖有限公司;15.宁波精华拍卖有限公司;16.宁波亚德拍卖有限公司;17.浙江国际商品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宁海分公司;18.宁波市锦和拍卖有限公司;19.宁波市产权拍卖有限公司;20、浙江三江拍卖有限公司;21.浙江天一拍卖有限公司;22.宁波阳明拍卖有限公司;23.宁波正大拍卖有限公司。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0家):
1.温州拍卖行有限公司;2.温州产权交易拍卖行有限公司;3.温州市汇丰拍卖行;4.温州市佳得拍卖有限公司;5.温州市浙南拍卖有限公司;6.温州市天诚拍卖有限公司;7.温州市恒大拍卖行有限公司;8.温州市华丰拍卖有限公司;9.温州华大拍卖有限公司;10.温州市乐清拍卖有限公司。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9家):
1.浙江新中大拍卖有限公司;2.绍兴市信诚拍卖有限公司;3.绍兴中兴拍卖有限公司;4.绍兴市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5.绍兴市拍卖商行有限责任公司;6.绍兴市世博拍卖有限公司;7.绍兴中国轻
纺城拍卖有限公司;8.杭州市拍卖行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9.浙江广源拍卖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5家):
1.浙江联合拍卖有限公司;2.湖州晟昌行产权交易拍卖有限公司;3.湖州万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4.湖州莫干山拍卖有限公司;5.湖州安吉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4家):
1.嘉兴市嘉诚拍卖有限公司;2.嘉兴市金平拍卖有限公司;3.海宁市嘉泰拍卖有限公司;4.嘉兴市佳得拍卖有限公司;5.嘉兴市东方拍卖有限公司;6.嘉兴市南湖拍卖有限公司;7.嘉兴市大都市拍卖有限公司;8.嘉兴市物资拍卖有限公司;9.嘉兴市恒通拍卖行有限公司;10.嘉兴市聚力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11.嘉兴市鑫茂拍卖有限公司;12.嘉兴市嘉丰拍卖有限公司;13.嘉兴市正联产权拍卖有限公司;14.嘉兴市嘉德利拍卖有限公司。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4家):
1.金华金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2.金华一通拍卖有限公司;3.金华市宝丰拍卖有限公司;4.金华市融华拍卖有限公司;5.金华市拍卖有限公司;6.金华华丰拍卖有限公司;7.金华市金穗拍卖有限公司;8.金华市信天拍卖有限公司;9.金华市正泰拍卖有限公司;10.义乌一通拍卖有限公司;11.金华市武阳拍卖有限公司;12.金华市祥泰拍卖有限公司;13.浙江方圆拍卖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14.浙江嘉泰拍卖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3家):
1.浙江嘉泰拍卖有限公司;2.衢州市诚信拍卖有限公司;3.浙江省广衢拍卖有限公司。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5家):
1.浙江山水拍卖有限公司;2.浙江嘉泰拍卖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3.丽水市阳光拍卖有限公司;4.丽水市新世纪拍卖有限公司;5.丽水市路通拍卖有限公司。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1家):
1.浙江力新邦德拍卖有限公司;2.浙江城乡拍卖有限公司;3.浙江银合拍卖有限公司;4.浙江开元拍卖有限公司;5.浙江时间拍卖有限公司;6.台州市正元拍卖有限公司;7.台州市新世纪拍卖有限公司;8.台州市产权拍卖有限公司;9.台州市双赢拍卖有限公司;10.台州市拍卖有限公司;11.台州市永宁拍卖有限公司。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3家):
1.舟山市华力拍卖有限责任公司;2.舟山市嘉联拍卖有限公司;3.舟山天诚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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