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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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三)第三人签发,交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承兑;
(四)收款人签发,交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承兑。
第三十五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向承兑金融机构提交真实、有效、用以证实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交易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并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相应记录,承兑金融机构应负责审核。
第五节质押
第五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的质押,是指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为了给债权提供担保,在票据到期日前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登记,以该票据为债权人设立质权的票据行为。
第五十二条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且主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的,质权人应按约定解除质押。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且主债务到期未履行的,质权人可行使票据权利,但不得继续背书。票据到期日先于主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在票据到期后行使票据权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票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继续作为债权的担保。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二十五条电子商业汇票责任解除前,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人不得撤销原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账户,接入机构不得为其办理销户手续。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第八条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

第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和监管。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操作规程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操作规程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操作规程一、引言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银行作为票据交易的中介机构,在电子化环境下,提供电子商业汇票的发行、承兑、贴现、转让和支付等服务。

为规范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处理操作,提高业务效率和安全性,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业务流程概述1. 电子商业汇票的发行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通过电子渠道为其发行电子商业汇票。

发行前,银行需对客户进行身份验证,并核实其资信状况。

发行的电子商业汇票应包含必要的信息,如票据号码、出票日期、金额等。

2. 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持有电子商业汇票的收款人可以向银行申请承兑。

银行在核实汇票真伪和有效性后,可以决定是否承兑。

承兑后,银行会在汇票上加盖承兑印章,并对汇票进行登记。

3. 电子商业汇票的贴现持有电子商业汇票的收款人可以将其贴现给银行,即提前获得票面金额的一部分作为贴现款。

银行在核实汇票真伪和有效性后,可以决定是否贴现。

贴现后,银行会在汇票上加盖贴现印章,并支付贴现款给持票人。

4. 电子商业汇票的转让持有电子商业汇票的收款人可以将其转让给他人。

转让时,持票人需向银行提出转让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转让文件。

银行在核实转让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后,可以决定是否办理转让手续。

5. 电子商业汇票的支付到期的电子商业汇票可以通过银行进行支付。

持票人需向银行提出支付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支付文件。

银行在核实支付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后,可以决定是否办理支付手续。

三、业务处理细则1. 业务受理银行应建立完善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受理窗口,接收客户的业务申请。

受理窗口应配备专业的业务人员,能够及时、准确地处理客户的业务需求。

2. 业务审核银行在受理客户的业务申请后,需进行业务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客户身份验证、汇票真伪核实、资信状况核实等。

审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客户,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办理业务。

3. 业务办理银行在审核通过后,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办理过程中,需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电子商业汇票是一种电子化的票据,其业务处理手续包括四个主要步骤:开票、承兑、背书和兑付。

本文将对这四个步骤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解释。

一、开票开票是指企业向客户开出电子商业汇票。

开票前,企业需先提前与银行签署电子商业汇票开具协议,并根据客户订单情况填写电子商业汇票开票信息,包括票面金额、开票日期、到期日期、出票人、收款人等信息。

然后将票据信息通过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生成电子商业汇票,实现电子开票。

二、承兑承兑是指银行对企业出具的电子商业汇票进行审核并确认予以承兑。

企业出具电子商业汇票后,提交给收款人的银行进行审核,审核包括票据真实性、票面金额、付款期限等方面的核查。

审核通过后,银行将对电子商业汇票进行承兑,并在票据上加盖电子印章,证明银行已受理汇票,并承诺在到期日按票面金额支付。

三、背书背书是指收款人通过拆分、转让、贴现等方式将电子商业汇票权利转移给其他收款人的过程。

收款人需要在汇票的背面签署电子背书,并填写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名称。

背书后,银行会对背书信息进行核实和验证,并确认背书人的转移权,确保新的持有人可以享有汇票权益。

四、兑付兑付是指汇票到期,银行按票面金额向持有人支付资金。

电子商业汇票到期日到达后,持有人可携带汇票到汇票指定的银行或可兑付的金融机构进行兑付。

银行会核查持有人是否符合兑付条件,并按照汇票面额向持有人支付汇票金额,标志着电子商业汇票的完结。

综上所述,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处理手续相对于纸质商业汇票而言更加简洁、高效、安全。

电子商业汇票的逐渐普及将推动企业金融业务的数字化和智能化发展,促进企业间的交易流程更加便捷、快速和透明化。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操作规程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操作规程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操作规程一、引言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电子化手段提供的汇票业务,旨在提高交易效率和安全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处理操作规程,包括业务流程、操作要点和注意事项。

二、业务流程1. 申请开立电子商业汇票1.1 客户登录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包括汇票金额、付款人、收款人等。

1.2 银行系统对客户填写的信息进行验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1.3 银行系统生成电子商业汇票,并发送给客户确认。

1.4 客户确认无误后,支付相应的手续费,并将电子商业汇票发送给收款人。

2. 电子商业汇票的转让和背书2.1 持有电子商业汇票的收款人可以将其转让给其他人。

2.2 转让人在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转让操作,填写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信息。

2.3 银行系统对转让操作进行验证,并生成新的电子商业汇票。

2.4 转让人将新的电子商业汇票发送给受让人。

3. 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和支付3.1 收款人可以将收到的电子商业汇票提交给银行进行承兑。

3.2 银行对电子商业汇票进行验证,并决定是否承兑。

3.3 银行将承兑的电子商业汇票支付给持有人。

3.4 银行在支付电子商业汇票后,将其注销或作废。

4. 电子商业汇票的查询和查询4.1 客户可以通过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自己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

4.2 银行可以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所有电子商业汇票的信息。

三、操作要点1. 信息准确性在申请开立电子商业汇票时,客户需要确保填写的信息准确无误,特别是汇票金额、付款人和收款人等重要信息。

2. 安全性保障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需要具备高度的安全性,包括用户身份验证、数据加密和防止篡改等措施,以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3. 业务流程规范银行和客户在进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时,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

4. 电子商业汇票的转让和承兑转让人在进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让时,需要填写准确的转让人和受让人信息。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得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就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得,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得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与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得法人或其她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得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就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与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得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得规定作出票据行为、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得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与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得类别分为:(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得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得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三)金融机构以外得法人及其她组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得类别代码。

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与国组织机构代码。

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得法人及其她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第八条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得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得权利与义务。

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与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

第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与监管。

电子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汇票业务管理办法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汇票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结算工具,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电子汇票业务的操作流程,保障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电子汇票的定义和分类电子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二、电子汇票业务的参与主体电子汇票业务的参与主体包括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持票人、票据交换所等。

出票人是指签发电子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企业或个人。

收款人是指电子汇票上记载的收取票款的企业或个人。

承兑人是指在电子汇票上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企业或个人。

背书人是指在电子汇票背面签章并将汇票转让给他人的企业或个人。

被背书人是指接受背书转让汇票的企业或个人。

保证人是指为电子汇票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的企业或个人。

持票人是指持有电子汇票的企业或个人。

票据交换所是指负责电子汇票的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等业务的机构。

三、电子汇票的出票(一)出票人的资格出票人应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稳定的经营状况,并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注册登记。

(二)出票的流程1、出票人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填写汇票的相关信息,包括汇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到期日期等。

2、出票人确认汇票信息无误后,提交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处理。

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出票人的身份和汇票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生成电子汇票并发送给出票人。

四、电子汇票的承兑(一)承兑人的资格承兑人应具备足够的支付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并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注册登记。

(二)承兑的流程1、承兑人收到出票人提交的电子汇票后,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汇票的信息进行审核。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指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2012版)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指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2012版)

银行(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指引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通讯地址:乙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通讯地址:鉴于乙方作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利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及乙方内部系统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甲方为实现便捷、高效的支付结算目的,向乙方申请通过乙方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2号发布)、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电子商业汇票的规范性文件(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称“电子商业汇票制度”),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总则(一)甲乙双方均遵循电子商业汇票制度。

(二)定义1. 电子商业汇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业务参与者、签章和各类业务的定义依照电子商业汇票制度的规定。

2. 内部系统的定义。

(由金融机构自行填写)。

3.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相关业务规定,通过乙方内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相关业务。

(三)甲方开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1. 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2. 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3. 电子商业汇票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信息存放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并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的记录为准。

第二章基本规定(五)甲方应在乙方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户),并向乙方提交《XX银行(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并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申请开办本协议项下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再贴现业务处理手续

再贴现业务处理手续

电子商业汇票再贴现业务处理手续一、再贴现的对象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存款准备金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或其他允许办理再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再贴现业务。

再贴现业务中转让票据权利的金融机构为贴出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为贴入人。

办理再贴现的电子商业汇票必须是贴出人持有的已办理贴现或转贴现的电子商业汇票。

二、再贴现类型及计息规则再贴现分为买断式再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

买断式再贴现的计息规则为:按日计算,利率为人民银行发布的再贴现利率,计息期间为买断式再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期间。

回购式再贴现的计息规则为:按日计算,利率为人民银行发布的再贴现利率。

回购式再贴现发放时的计息期间为回购式再贴现日至赎回截止日的期间,该利息由贴出人支付,人民银行收取;回购式再贴现赎回时的计息期间为回购日至赎回截止日的期间,该利息由人民银行退付给原贴出人。

三、再贴现的业务处理(一)再贴现申请1、提出书面申请。

贴出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ECDS)发出再贴现业务申请后,还需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1)再贴现申请书(附1)。

申请书主要包括电子商业汇票的种类、份数、金额、期限、利率、再贴现类别及申请再贴现原因、用途等内容,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主管行长及业务负责人签章;(2)再贴现凭证。

贴出人根据电子商业汇票内容填制再贴现凭证,并在凭证上加盖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留印鉴;(3)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应报送的其他资料。

2、贴出人发出再贴现申请。

贴出人按照ECDS再贴现业务处理手续通过ECDS向贴入人发出再贴现业务申请。

该业务只能选择线下清算方式进行。

(二)再贴现审查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货币信贷部门收到贴出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后,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1、货币信贷部门操作人员登录ECDS,查询调出需要办理再贴现的电子商业汇票,结合贴出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有效防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风险,健全内部管理和操作流程,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据《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资金归集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包括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及提示付款等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公司所办理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经集团公司授权,财务公司办理成员单位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在财务公司不能满足成员单位需求时,由财务公司统筹安排其它银行办理。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章办理条件第五条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办理承兑业务须在财务公司已开立存款账户;办理贴现业务可以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

(二)在财务公司取得信用评级并获得授信额度,如需担保则严格按照授信条件要求落实担保措施。

(三)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无不良信用记录;(五)财务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三证合一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未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原件,财务公司审查后留取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二)根据电子票据业务类型,提供相应的申请书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名章;(三)财务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附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承兑。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付款、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主体分为以下类别:(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银行(以下简称接入行);(二)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接入财务公司);(三)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被代理行);(四)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被代理财务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六)除前五项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第六条各业务主体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应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在接入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应通过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在接入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在接入财务公司开立账户。

第七条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提供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应审核单位、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以下统称客户)的基本信息,并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报文处理规则-49页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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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报文处理规则文件状态:[ ] 草稿[√] 正式发布[ ] 正在修改文件编号:RDC-DED-ISF-ECDS-01-02 当前版本:V1.5完成日期:##年1月18日##银行清算总中心支付系统开发中心文档修订记录版本编号变化状态简要说明完成日期V0.5A新建2009.3.12V1.0M评审修改后定稿2009.3.25V1.1M评审修改后定稿2009.5.27V1.2 M 评审修改后定稿2009.7.16V1.3 M 评审修改后定稿2009.8.31V1.4 M 根据推广需求修改##.01.19V1.5 M 根据推广需求修改##.04.22注:变化状态:A—增加,M—修改,D—删除目录内容修改记录: (5)1概述 (11)2票据状态变更说明 (11)3 典型业务场景报文流程介绍 (13)3.1出票业务场景: (13)3.2转贴现业务场景: (14)3.3追索业务场景: (14)3.4票据查验业务场景: (14)3.5电子合同建立业务场景: (14)3.6电子合同解除业务场景: (14)4 证书绑定机制 (14)4.1基本原则 (15)4.2数字证书和系统参与者行号的新增绑定流程 (15)4.3数字证书和系统参与者行号绑定解除流程 (15)4.4数字证书行号绑定关系丢失的处理 (16)5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报文处理规则 (16)5.1出票类 (16)5.1.1 出票信息登记报文(001 CommercialDraftRegisterRequest) (16)5.1.2 提示承兑报文(002 CommercialDraftAcceptanceRequest) (16)5.1.3 提示收票报文(003 CommercialDraftIssuanceRequest) (16)5.1.4 撤票申请报文(004 CommercialDraftDestructionRequest) (17)5.1.5 出票信息登记确认报文(005 CommercialDraftRegisterConfirmation) (17)5.2票据流转类 (17)5.2.1 转让背书申请报文(010 CommercialDraftEndorsementRequest) (17)5.2.2 贴现申请报文(011 CommercialDraftDiscountRequest) (17)5.2.3 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报文(012 CommercialDraftRepurchasedDiscountRequest) 185.2.4 转贴现申请报文(013 CommercialDraftRediscountWithCommercialBankRequest)185.2.5 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报文 (18)5.2.6 再贴现申请报文(015 CommercialDraftRediscountWithCentralBankRequest) (19)5.2.7 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报文 (19)5.2.8 央行卖出商业汇票申请报文(025CommercialDraftCentralBankSellingDraftsRequest) (19)5.2.9 保证申请报文(017 CommercialDraftGuaranteeRequest) (19)5.2.10 质押申请报文(018 CommercialDraftCollateralizationRequest) (20)5.2.11 质押解除申请报文(019 CommercialDraftRepurchasedCollateralizationRequest) 205.2.12 提示付款申请报文(020 CommercialDraftPresentationRequest) (21)5.2.13 逾期提示付款申请报文(021 CommercialDraftOverduePresentationRequest) (21)5.2.14 追索通知报文(022 CommercialDraftRecourseNotification) (22)5.2.15 追索同意清偿申请报文(023 CommercialDraftRecourseAgreementRequest) (23)5.3信息类 (23)5.3.1 通用回复报文(031 CommercialDraftCommonSignUp) (23)5.3.2 通用撤销报文(032 CommercialDraftCancellationRequest) (26)5.3.3 通用确认报文(033 CommercialDraftCommonStatus) (27)5.3.4 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 CommercialDraftCommonTransmission) (28)5.3.5 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 CommercialDraftExceptionNotification) (29)5.3.6 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 CommercialDraftSettlementResultNotification) (29)5.3.7 支付信用信息查询报文(037 CommercialDraftCreditInfomationQueryRequest).. 305.3.8 支付信用信息查复报文(038 CommercialDraftCreditInfomationQueryResponse)315.3.9 自由格式报文(039 CommercialDraftFreeFormatMessageRequest) (31)5.3.10 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 CommercialDraftStatusChangingNotification) (31)5.3.11 通用业务通知报文(041 CommercialDraftCommonBusinessNotification) (32)5.3.12 票据已结清通知报文(043 CommercialDraftSettledOrDestructedNotification) (32)5.3.13 票据查验申请报文(042 CommercialDraftShowADraftRequest) (32)5.3.14 票据查验详细信息报文(044 CommercialDraftDraftInformationNotification) (33)5.3.15 合同或发票已使用提示报文(045 CommercialDraftRiskDisclosureStatement).. 335.3.16 纸票承兑登记报文(101 CommercialDraftAcceptanceRegister) (33)5.3.17 纸票贴现登记报文(102 CommercialDraftDiscountRegister) (33)5.3.18 纸票转贴现登记报文(103 CommercialDraftRediscountWithCommercialBankRegister)335.3.19 纸票再贴现登记报文(104 CommercialDraftRediscountWithCentralBankRegister) .. 335.3.20 纸票质押登记报文(105 CommercialDraftCollateralizationRegister) (34)5.3.21 纸票质押解除登记报文(106 CommercialDraftRepurchasedCollateralizationRegister)345.3.22 纸票委托收款登记报文(107 CommercialDraftCollectionRegister) (34)5.3.23 纸票结清登记报文(108 CommercialDraftSettlementRegister) (34)5.3.24 纸票拒付登记报文(109 CommercialDraftPaymentRefusedRegister) (34)5.3.25 纸票挂失止付及公示催告登记报文 (34)5.3.26 纸票止付解除登记报文(111 CommercialDraftAnnulingSuspendingPaymentRegister)345.3.27 纸票登记信息查询报文(121 CommercialDraftRegisterInformationQuery) (35)5.3.28 纸票登记信息查复报文(122 CommercialDraftRegisterInformationResponse) (35)5.3.29 转贴现报价发布报文(123 CommercialDraftQuotingRequest) (35)5.3.30 转贴现报价统计信息发布报文(124 CommercialDraftQuotingStatisticsNotification)355.3.31 纸票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及止付解除登记通知报文(126 CommercialDraftSuspendingOrAnnulingSuspendingNotification) (35)5.4系统管理类 (35)5.4.1 登录/退出申请报文(051 CommercialDraftLoginOrLogoutRequest) (35)5.4.2 登录/退出应答报文(052 CommercialDraftLoginOrLogoutResponse) (36)5.4.3 强制退出登录通知报文(053 CommercialDraftForceLogout) (36)5.4.4 系统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54 CommercialDraftSystemStatusNotification) (36)5.4.5 公共数据变更通知报文(055 CommercialDraftCommonDataNotification) (36)5.4.6 业务权限变更通知报文(056 CommercialDraftAuthorityNotification) (37)5.4.7 参与者承接关系变更通知报文 (37)5.4.8 行名行号数据变更通知报文(059 CommercialDraftBankInformationNotification)375.4.9 线上清算功能开关通知报文(060 CommercialDraftSettlementOnLineNotification)375.4.10 接入点信息变更报文(062 CommercialDraftAccessPointsInformation) (38)5.4.11 接入点与辖内参与者对应关系报文 (38)5.4.12 NPC和CCPC状态变更报文 (38)5.4.13 数字证书行号绑定关系变更申请报文 (38)5.4.14 数字证书行号绑定关系变更通知报文(066CommercialDraftCertificateBindingNotification) (38)5.4.15 系统通用开关通知报文(067CommercialDraftSystemCommonSwitchNotification) (39)5.5业务核对类 (39)5.5.1 汇总信息报文(071 CommercialDraftSummaryInformation) (39)5.5.2 汇总明细申请报文(072 CommercialDraftDetailsRequest) (40)5.5.3 汇总详细回复报文(073 CommercialDraftDetailsInformation) (40)5.5.4 明细申请报文(074 CommercialDraftMoreDetailsRequest) (40)5.5.5 明细回复报文(075 CommercialDraftMoreDetailsInformation) (40)5.5.6 每月票据信息汇总申请报文(076 CommercialDraftMonthlySummaryRequest).. 405.5.7 每月票据信息汇总回复报文(077 CommercialDraftMonthlySummaryInformation)405.5.8 每月票据信息明细申请报文(078 CommercialDraftMonthlyDetailsRequest) (41)5.5.9 每月票据信息明细回复报文(079 CommercialDraftMonthlyDetailsInformation) 415.6扣费类 (41)5.6.1 扣费通知报文(081 CommercialDraftChargeNotification) (41)5.7电子合同业务类报文 (42)5.7.1 电子合同要约报文(201 ContractOfferRequest) (42)5.7.2 电子合同要约登记确认报文(202 ContractOfferConfirm) (42)5.7.3 电子合同要约转发报文(203 ContractOfferTransfer) (42)5.7.4 电子合同清分失败回复报文(204 ContractOfferExceptionNotification) (42)5.7.5 电子合同通用回复报文(205 ContractCommonResponse) (43)5.7.6 电子合同通用撤销报文(206 ContractCommonCancellation) (43)5.7.7 电子合同协商解除或通知解除报文(207 ContractRescissionRequest) (43)5.8电子合同业务核对类报文 (43)5.8.1 每月合同信息汇总申请报文(221 ContractMonthlySummaryRequest) (43)5.8.2 每月合同信息汇总回复报文(222 ContractMonthlySummaryInformation) (44)5.8.3 每月合同信息明细申请报文(223 ContractMonthlyDetailsRequest) (44)5.8.4 每月合同信息明细回复报文(224 ContractInformation) (44)6 直联前置机与行内系统间报文交互的JMS头转换说明 (44)6.1概述 (44)6.1.1 TongLINK/Q方式行内系统去掉JMS头 (45)7 附录 (48)7.1附录一:日期顺延说明 (48)7.2附录二:如何判断通用票据转发报文是何种业务申请 (49)7.3附录三:电子合同合同状态图 (49)内容修改记录:修改日期简单描述2009-05-12[M]-将“提示付款在到期日前已拒付”改为“提示付款已拒付(不可拒付追索)”,将“提示付款在提示付款期内已拒付”改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追所有人)”。

财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攀财会计字201119号

财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攀财会计字201119号

攀财会计字〔2011〕19号财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健康发展,规范电子商业汇票各项业务操作流程,依据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以及公司内部相关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承兑该项业务操作由信贷营销部负责。

第二条承兑受理1、承兑审批:客户申请承兑时,信贷部按照《攀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受理。

2、系统操作:对公司审批通过办理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的客户,信贷部通知客户发出出票登记申请信息(信息应包括的内容:电子票据种类、票据金额、出票日期、票据到期日、不得转让标志、出票人类别、出票人名称、出票人组织机构代码、出票人电子签名、出票人账号、出票人开户行行号、承兑人名称、承兑人开户行行号、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帐号、收款行行号)。

经人民银行电票系统确认后,出票人在票据状态为“出票已登记”时,向我公司发起提示承兑申请信息。

信贷部收到出票人提示承兑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对承兑的各项要素进行核查,并对该笔承兑进行真实贸易背景进行审查,然后提交复核人员进行复核,通过后提交部门主管人员(经理或副经理),由部门主管人员向分管领导提交后再经过风控部门提交总经理进行审批;审批完毕后由复核员回复该笔申请并由系统生成报文向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复核员负责监控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反馈报文检查结果(通过或未通过),根据反馈的不同报文作相应处理,并将提示承兑结果通知出票人。

会计部根据信贷部提供的承兑明细清单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借:商业承兑汇票(表外科目核算)第三章提示付款该项业务操作由营业部负责。

第三条提示付款申请1、提示付款申请(财务公司为票据权利人)日常处理:票据在到期日前或提示付款期内,录入员负责在“提示付款申请”中进行选票录入(收款人的备注信息通过收款行选择后自动产生);复核员负责在“交易复核”中进行“提示付款业务”复核,复核员负责监控向人行系统提交的信息,如提交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成功,如提交不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失败,需重新复核;拒付处理:录入员负责查询付款人的签收回复,对拒绝付款的电子票据查明原因,汇报部门经理,部门及时查明拒付原因,并及时报风控部,由风控部根据拒付原因出具书面意见:再次提示付款或进行追索,营业部根据风控部意见进行相应处理;收款处理:收到到期票据的款项后,录入员负责对收到票款的电子票据进行登记;会计部根据银行进帐单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借:存放同业贷:贴现2、代理提示付款申请(集团客户为票据权利人)日常处理:票据在到期日前或提示付款期内,录入员负责在“提示付款申请”中进行选票录入(收款人的备注信息通过收款行选择后自动产生);复核员负责在“交易复核”中进行“提示付款业务”复核,复核员负责监控向人行系统提交的信息,如提交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成功,如提交不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失败,需重新复核;拒付处理:录入员负责查询付款人的签收回复,对拒绝付款的电子票据查明原因,通知客户;收款处理:录入员负责对收到票款的票据进行登记;营业部根据收款回单对客户进行上账处理:借:存放同业贷:吸收存款(客户账户)第四条逾期提示付款申请1、逾期提示付款(财务公司为票据权利人)日常处理:对提示付款逾期的电子票据,录入员负责在“逾期提示付款”中进行选票录入(收款人的备注信息通过收款行选择后自动产生),录入逾期说明;复核员负责在“交易复核”中进行“逾期提示付款业务”复核,负责监控向人行系统提交的信息,如提交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成功,如提交不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失败,需重新复核;拒付处理:录入员负责查询付款人的签收回复,对拒绝付款的电子票据查明原因,汇报部门经理,部门及时查明拒付原因,并及时报风控部,由风控部根据拒付原因出具书面意见:再次提示付款或进行追索,营业部根据风控部意见进行相应处理;收款处理:收到到期票据的款项后,录入员负责对收到票款的电子票据进行登记;会计部根据银行进帐单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借:存放同业贷:贴现2、代理逾期提示付款(集团客户为票据权利人)日常处理:对提示付款逾期的电子票据,录入员负责在“逾期提示付款”中进行选票录入(收款人的备注信息通过收款行选择后自动产生),录入逾期说明;复核员负责在“交易复核”中进行“逾期提示付款业务”复核,负责监控向人行系统提交的信息,如提交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成功,如提交不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失败,需重新复核;拒付处理:录入员负责查询付款人的签收回复,对拒绝付款的电子票据查明原因,通知客户;收款处理:录入员负责对收到票款的票据进行登记;营业部根据收款回单对客户进行上账处理:借:存放同业贷:吸收存款(客户账户)第五条确认提示付款1、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成员单位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需确认提示付款时,录入员在“代成员单位业务通知”中进行"解付确认通知"处理,通知客户在“成员单位业务确认”中进行"商票解付确认"处理,录入员随时监控客户"商票解付确认",如果客户在电子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3 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承兑付款确认的,根据财务公司与承兑人签订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进行如下处理:(1)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足够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同意付款,营业部负责扣划承兑人账户资金支付票款,账务处理:借:吸收存款(客户账户)贷:应解汇款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由录入员代承兑人处理付款应答并由营业部进行支付,账务处理:借:应解汇款贷:吸收存款(客户账户)(2)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由录入员代承兑人拒付应答。

X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

X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

X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章签约第四章出票及承兑第五章背书转让第六章提示付款第七章贴现第八章转贴现第九章再贴现第十章质押及解质押第十一章保证第十二章追索第十三章撤销第十四章票据查询及报文第十五章差错与异常处理第十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根据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和XXX银行有关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XXX银行或他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X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和处理的应用系统。

第三条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业务流程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按照“条线管理、分级负责、授权应用、控制严密”的原则确定部门职责。

条线管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相关部门按照部门分工对本条线的相关业务进行管理。

分级负责:总行管理部门负责全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对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相关业务的管理,上下衔接、各司其职。

授权应用:各级行机构、用户的业务范围和应用权限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维护。

控制严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业务应用设�Z与调整有据可依,符合业务安全运营的管理要求。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XXX银行应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各级机构及其业务管理部门。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规定(一)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

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二)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贴现、转贴现、再贴现、质押、保证、提示付款、追索、信息查询及其相关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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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第一章基本规则一、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由于接入机构和被代理机构中均包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但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有所不同,且中国人民银行也参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所以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可以细分为:(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行);(二)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接入财务公司);(三)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行);(四)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被代理财务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六)除前五项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

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应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在接入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在接入财务公司开立账户;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应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在接入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二、客户可与开户行、开户财务公司(以下统称开户金融机构)签订协议,由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发起以下业务并代理签章:(一)提示收票申请的回复;(二)转让背书申请的回复;(三)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的申请。

另外,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未按规则及时回复提示付款申请时,其开户金融机构应按《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则代为回复并代理签章。

三、票据当事人(接入财务公司或通过接入财务公司办理业务的企业除外)收款时,入账应遵循以下规定:付款方应按票据记载的收款方的开户行行号、账号(贴现入账应使用贴现入账信息)、名称向收款方汇划资金。

四、根据电子商业汇票所处的流转阶段,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电子商业汇票分为如下状态:(一)出票已登记;(二)提示承兑待签收;(三)提示承兑已签收;(四)提示收票待签收;(五)提示收票已签收;(六)票据已作废;(七)背书待签收;(八)背书已签收;(九)买断式贴现待签收;(十)买断式贴现已签收待清算;(十一)买断式贴现已签收已排队;(十二)买断式贴现已签收;(十三)回购式贴现待签收;(十五)回购式贴现已签收已排队;(十六)回购式贴现已签收;(十七)回购式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十八)回购式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十九)回购式贴现赎回待签收;(二十)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待清算;(二十一)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已排队;(二十二)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二十三)买断式转贴现待签收;(二十四)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待清算;(二十五)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已排队;(二十六)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二十七)回购式转贴现待签收;(二十八)回购式转贴现已签收待清算;(二十九)回购式转贴现已签收已排队;(三十)回购式转贴现已签收;(三十一)回购式转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三十二)回购式转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三十三)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待签收;(三十四)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待清算;(三十五)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已排队;(三十六)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三十七)买断式再贴现待签收;(三十八)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待清算;(三十九)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已排队;(四十)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四十二)回购式再贴现已签收待清算;(四十三)回购式再贴现已签收已排队;(四十四)回购式再贴现已签收;(四十五)回购式再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四十六)回购式再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四十七)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待签收;(四十八)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待清算;(四十九)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已排队;(五十)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五十一)质押待签收;(五十二)质押已签收;(五十三)质押已至票据到期日;(五十四)质押解除待签收;(五十五)质押解除已签收;(五十六)保证待签收;(五十七)提示付款待签收;(五十八)提示付款已签收待清算;(五十九)提示付款已签收已排队;(六十)票据已结清;(六十一)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六十二)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六十三)提示付款已拒付(不可进行拒付追索);(六十四)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六十五)逾期提示付款已签收待清算;(六十六)逾期提示付款已签收已排队;(六十七)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六十八)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索所有人);(六十九)拒付追索待清偿;(七十)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待签收;(七十一)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七十二)非拒付追索待清偿;(七十三)非拒付追索已撤销;(七十四)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待签收;(七十五)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七十六)央行卖票待签收;(七十七)央行卖票已签收待清算;(七十八)央行卖票已签收已排队;(七十九)央行卖票已签收;(八十)已逾票据权利失效日。

五、电子商业汇票票据显示样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样式的正面、背面、底色分别见附1、附2、附3,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样式的正面、背面、底色分别见附4、附5、附6,票样说明见附7。

第二章出票及承兑业务处理出票及承兑业务处理应遵守以下规则:出票人类别必须为企业;出票及承兑业务处理包括出票信息登记、出票人提示保证、出票人提示承兑、承兑人提示保证、出票人提示收票、未用退回处理六个业务子流程。

其中出票人提示保证、承兑人提示保证业务处理详见保证业务处理。

成功的出票及承兑业务处理须包括出票信息登记、出票人提示承兑、出票人提示收票三个业务子流程。

其他的出票业务子流程由票据当事人视情况选择使用;●承兑必须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完成;●出票人必须在票据提示付款期末前将票据交付收款人。

一、出票信息登记业务处理(一)出票人发起出票信息登记的处理。

出票人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出票申请信息。

出票申请信息包括以下内容:(1)电子票据种类;(2)票据金额;(3)出票人名称;(4)出票人账号;(5)出票人开户行行号;(6)不得转让标记;(7)出票人类别;(8)出票人组织机构代码;(9)承兑人名称;(10)承兑人账号;(11)承兑人开户行行号;(12)收款人名称;(13)收款人账号;(14)收款人开户行行号;(15)出票日期;(16)票据到期日;(17)出票人电子签名。

第(5)、(11)和(14)项中的开户行均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

如企业通过接入财务公司进行出票信息登记,则出票申请信息的(4)、(5)项应填写为企业在财务公司的内部账号和财务公司的大额支付系统行号;如收款人通过接入财务公司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则出票申请信息的(13)、(14)项应填写为收款人在财务公司的内部账号和财务公司的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在后续业务处理流程中,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中的开户行均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如发起方或接收方也通过接入财务公司进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账号及开户行行号的填写比照上述要求进行。

如承兑人为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则出票申请信息的第(9)项“承兑人名称”应填写为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的名称;第(10)项“承兑人账号”应填写一个“0”;第(11)项“承兑人开户行行号”应填写为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的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如承兑人为企业、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则出票申请信息的第(9)项“承兑人名称”应填写为企业、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的名称;第(10)项“承兑人账号”应填写企业、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在开户银行的真实账号或在开户财务公司的内部账号;第(11)项“承兑人开户行行号”应填写为企业、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开户银行或开户财务公司的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在后续业务处理流程中,名称、账号及开户行行号的填写比照上述要求进行。

出票人还可选择填写“票据信息备注”项和“出票人评级信息”项。

出票人评级信息包括:信用等级、评级机构、评级到期日。

出票人接入点依据出票人申请信息,组成“出票信息登记申请报文(001)”,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出票信息登记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出票人接入点发送的“出票信息登记申请报文(001)”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分配电子票据号码,将出票登记信息入库,登记票据状态为“出票已登记”,同时向出票人接入点下发“出票信息登记确认报文(005)”。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出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三)出票人接入点接收出票信息登记的处理。

若出票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出票信息登记确认报文(005)”,将票据状态登记为“出票已登记”,并将出票信息登记结果及电子票据号码通知出票人。

若出票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通知出票人出票信息登记失败。

二、出票人提示承兑业务的处理(一)出票人发出提示承兑的处理。

1.出票人发出提示承兑的业务处理。

出票人在票据状态为“出票已登记”时,向承兑人提示承兑。

出票人选择要提示承兑的电子商业汇票,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提示承兑信息。

提示承兑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1)电子票据号码;(2)票据金额;(3)到期无条件支付委托;(4)出票人账号;(5)出票人开户行行号;(6)出票人类别;(7)出票人组织机构代码;(8)出票人电子签名。

出票人在填写提示承兑信息时,如已获取交易合同和发票,则必须填写交易合同编号、发票号码。

若无交易合同编号,则登记交易合同名称。

若有多张发票且难以在“发票号码”项中全部注明的,应在“出票人备注”项中补全。

出票人在填写提示承兑信息时,可选择填写“批次号”和“出票人备注”项。

出票人接入点根据提示承兑信息,组成“提示承兑申请报文(002)”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出票人接入点收到提示承兑申请确认的业务处理。

出票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相应处理,并通知出票人提示承兑处理结果。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承兑待签收”;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提示承兑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出票人接入点发送的“提示承兑申请报文(002)”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将提示承兑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承兑待签收”,同时向承兑人接入点转发“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向出票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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