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重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的异同
一、共性
1.三权的标的都包括船舶
2.三权都是在作为债务人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设置的他物权(在他人之物上
所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并从属于一定的海事债权
3.相对于一般海事债权或一般债权,三权都具有优先受偿权
二、差异
1.产生的原因不同
❑留置权和优先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法律规定);抵押权是协议担保物权(合同约定)
2.担保的债权不同
❑优先权是担保工资债、伤亡赔偿债、海事救助债、规费债、侵权赔偿债;抵押权是担保借贷之债;留置权是造船和修船债
3.公示的方法不同
❑抵押权以登记为公示;留置权以占有为公示;优先权两者都不需要就已经有效
4.优先受偿的位次不同:优先权的债权>留置权的债权>抵押权的债权>其他
债权
5.标的不同
❑船舶留置权和优先权的标的具有法定性
1.船舶留置权的标的仅限于合同中的船舶;
2.船舶优先权的标的我国规定为船舶,有的国家规定还包括未
收取的运费以及船舶和运费的附属利益,但所有国家都排除
船舶保险赔款。
❑船舶抵押权的标的具有一定的协议性(合同约定)
1.船舶抵押权的标的可以是船舶、运费和租金、附属利益和船
舶保险赔款,但并不是所有国家都赔偿船舶保险赔偿。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
一、海上货物运输的本质在于利用船舶经过海路进行货物的运输,这也是它区别
于其他运输方式的最根本特征。
二、除此以外,它还具有以下特征: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双务合同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有偿合同
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通常为涉他合同
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
5、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承揽合同(4和5两点老师课件里出现过,但是总结特征的时候又没有提到)
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的主要责任和权利
一、承运人的主要义务(书本99页)
1、适航责任——《海商法》第47条
2、管货责任——《海商法》第48条
3、不得不合理绕航责任——《海商法》第49条
4、按时按地交货责任——《海商法》第50条
二、承运人的主要权利
①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及其他费用的请求权
②货物留置权-《海商法》87条
③承运人的免责-《海商法》51条
④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海商法》56-59条
⑤特定情况变更履行地的权利-《海》91条
三、收货人的主要责任和权利
1、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
2、及时收受货物
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托运人的主要义务;
①提供约定货物,妥善包装和正确申报货物
❑《海商法》第66条
②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手续
❑《海商法》第67条
③妥善托运危险货物
❑《海商法》第68条
④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
托运人的过错赔偿责任:
❑托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应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的损害承担过
错赔偿责任
❑违背《海商法》第66-68条托运人义务的赔偿责任
托运人的主要权利
1.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或其他单证的权利
❑《海商法》第72条第1款,“货物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
2.要求承运人终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卸货港或者收货人的权利。
5、问题提单
1、倒签提单:时间欺诈:
定义:是指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
特点:装船后签发,提单上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
问题:时间上的欺诈
法律后果:承运人赔偿
⏹倒签提单包括几种情况
①船舶未及时抵港或发货人未及时备货导致的延迟倒签为信
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
②船舶装了部分货物后,因故入坞修理,后续装,倒签为入坞
前的日期。
③同一航次,二次靠泊同一港口,倒签为第一次装船的日期
2、预借提单:时间欺诈
①定义:预借提单是指在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者货物虽已由承运人接管,但
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②特点:尚未全部装船或尚未开始装船时签发,提单上装船日期早于实际
装船日期。
③问题:时间上的欺诈
④法律后果:承运人赔偿
预借提单的四种情况
①承运人已经收到货物,但船舶还未到达装货港,就签发了已装船提
单。
②承运人已经收到货物,船舶已经抵港,但尚未开始装船,就签发了
已装船提单。
③船舶已经抵港并已经开始装船,但同一提单项下的货物未全部装船
完毕,就签发了已装船提单。
④在集装箱运输中,船舶还未抵港或装船,或未装船完毕,承运人在
集装箱集散站收货后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3、交换提单:地点欺诈
①定义:交换提单是指承运人中途收回提单而另换其他港口为装货港的提
单。
②问题:地点上的欺诈
③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3、租船合同各类别之间的异同。
租船合同较班轮运输的特点
1. 1.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法律规定多为任意性规范
2. 2.航次租船合同一般都有装卸时间、滞期费、速遣费的约定
3. 3.航次租船合同一般都有完整的合同格式
航次租船合同相较定期租船合同以及光船租船合同的特点:
1.船舶出租人负责船舶营运并负担费用
❑出租人雇佣船长和船员、负担船舶营运费用
2.规定货物的名称或者种类、数量及装卸港口
3.承租人可以承租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运费绝大多数情况下按货物数量
计算
4.出租人除对船舶负责外,还应对货物负责
5.航次租船合同不具有财产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而具有货物运输合同的特
征。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体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如无特别约定,出租人适用班轮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规定,承租人适用其托运人的规定。即
如无特别约定,承运人应当有包括管货义务在内的四种义务❑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不是向承租人收取租金,而是向承租人收取运费。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
①概念上的区别
❑定期租船合同:是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
租金的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是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
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