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高考高考题是怎样命制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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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高考高考题是怎样命制出来的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分省命题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分省命题工作的管理,规范命题工作的组织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统考是国家为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而举行的选拔性考试。全国统考命题工作由教育部统筹安排,实行全国统一命题与分省命题相结合。

第三条分省命题工作按照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有助于中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和有助于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原则实施,同时,要有利于考试的科学公正、安全高效与准确规范。

第四条分省命题是在全国统考的框架内,由教育部授权,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以下简称《考试大纲》)自行组织命题工作。《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制订。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统考的分省命题工作。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对实行分省命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考命题工作进行指导、业务培训、监督和评价。

第六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协调本地区的命题工作。

第七条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命题工作的具体实施,其职责是:

(一)制订命题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选聘命(审)题教师;

(三)组织命题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落实保密措施,做好保密工作;

(五)进行试题质量评价工作;

(六)开展命题技术和理论研究;

(七)考试结束后向教育部考试中心报送命制的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参考,评卷结束后报送命题工作总结和试题评价情况。

第八条承担分省命题工作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命题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命题管理人员,有条件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可分科目配备学科命题管理人员。命题管理人员应当适时进行岗位轮换。学科命题管理人员应具有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人员选聘及职责

第九条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选聘命(审)题教师,组成命(审)题组。参与全国统考命题是普通高校的责任,普通高校有义务选派优秀教师参加命题工作。命题教师参加命题工作应计入其教学工作量。

第十条命题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命题组长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领导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命题要求、工作规定、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三)主持本学科组命题,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四)制订本学科命题实施方案;

(五)对试题质量和命题工作进度负责,确保命题任务的完成;

(六)做好本学科组安全保密工作。

命题组长的选聘条件是:

(一)责任心强,作风正派,遵守纪律,严守秘密,善于协调,具有较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

(二)普通高校教师,长期从事相关教学工作,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熟悉本学科《考试大纲》,了解中学教学实际情况和教育测量学的基本理论,熟悉高考命题工作;

(四)身体健康,适合封闭命题工作。

第十一条命题组主要由普通高校教师组成,一般为每学科5—10名。命题教师在命题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完成组长分配的工作任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命题要求、工作规定、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三)按照要求按时完成试题的编制和参考答案及评分参考的制订;

(四)做好命题工作总结。

命题教师的选聘条件是:

(一)责任心强,作风正派,遵守纪律,严守秘密,能同他人合作共事;

(二)长期从事相关教学工作,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一般应具有副高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熟悉本学科《考试大纲》,了解中学教学实际情况和教育测量学的基本理论,关心高考命题工作;

(四)身体健康,适合封闭命题工作。

第十二条命题工作实行审题制度,按科目聘请审题教师,每科1—3名,一般以普通高校教师为主。

审题教师的职责是:

(一)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审题要求,依据学科命题指导思想、命题技术规范要求,对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参考进行评审;

(二)从政治性、科学性、学术性、技术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向命题组提供书面的评审意见和修改建议。

审题教师的选聘参照命题教师的条件,并应在学科领域具有较高造诣。

第十三条命(审)题教师人选每年应当实行一定数量的更换。

第四章安全保密和组织形式

第十四条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及评分参考为绝密级事项。

第十五条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与命题管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

命题管理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有关命(审)题教师的身份,不得从事有关高考补习、辅导、讲座、编写复习资料等活动。

第十六条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与命(审)题教师签订保密责任书。

命(审)题教师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及保密规定,不得以命(审)题教师身份接受媒体采访,不得暴露本人及其他命(审)题教师的身份,不得以命(审)题教师的名义参加有关高考的补习、辅导、讲座、编写复习资料、发表文章等活动。

第十七条推荐命题教师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根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做好命题教师身份的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全国统考命题采用全封闭工作形式,命题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完善的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命题期间应当成立命题领导小组,负责命题全过程的管理,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领导小组组长应当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条命题场所应当具有完善的保密条件和相应的保密措施:

(一)相对封闭,安装必要的保密硬件设施,并经省级公安和保密部门的检查认可;

(二)设置专用保密室和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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