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发树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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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避免掉入对方设置的合同陷阱 有时候一个看似很普通很熟悉的合同里面却暗含风险;有时候,合同相对方提出 的,看似公平的条款,实际上很有可能是对方某些法律问题的规避;己方提出的在业 务上很有利的条款,实际上很有可能存在重大的法律隐患,因此聘请法律专业人士把 关业务方案设计、拟订合同、参与谈判等,是企业减少经营风险的必要措施。
四、案件审理
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云南省高院一审判决:
一、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云高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发树返回 22,0759,6050.22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标准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其 中 2 亿元从 2009 年 8 月 20 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0,0759,6050.22 元从 2009年9月1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驳回陈发树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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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件审理
2011年12月,陈发树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正式起诉云南红塔集团。 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要求判令红塔集团全面履行该协议,要求判令云南 红塔赔偿所获股息及其利息及转增股份,要求判令云南红塔赔偿至起诉时的损失及承 担受理费。 在陈发树起诉之后,云南红塔集团终于有了“回应”。然而“回应”却让陈发树
“……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烟草单位向非烟草单位的产权转让,主业评估价值在1
亿元以上(含1亿元)、多种经营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由各单位逐级上报中国 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报财政部审
批……”
五、案件分析
陈发树一方认为,云南红塔向陈发树转让股份属于上述规定中的第二种情况——2 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多种经营资产转让,应由云南红塔逐级上报至中烟,由中烟再 报财政部审批。无论云南红塔还是中烟,逐级上报是义务,审批权力应由财政部行使。 而云南红塔的辩解理由是,310号文规定“向非烟草行业的转让,多种经营2亿以 上的,是逐级上报到中烟,由中烟报财政部审批。该规定中的报财政部的审批是指逐
亿元人民币的个人财富位列11位,为福建省首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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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导入
当福建首富、新华都董事长陈发树,获知最高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其与云南红塔集 团法律纠纷及调解失败的结果时,不免会感到失望。大手笔收购,却成了“中国最大 股权纠纷案”。 2013年4月27日最高法院一审公开审理,驳回陈发树投资云南白药股权纠纷案诉 讼请求。已经陷入4年僵局的陈发树在该案中,依然毫无进展。这个标的最大、拖的时 间长、首富告垄断国企等一系列标签式特点的案子,引起媒体和法学界广泛关注,被 称为企业版的“秋菊打官司”。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本案纠纷旷日持久并引起媒体界、法学界、经济界等各类人 群的广泛关注,且看下述案情及分析。
如沉海底“回天无力”。2012年1月17日,云南红塔集团主管单位中国烟草总公司以
“为确保国有资产增值保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由,不同意上述股份转让。对于 此答复,陈发树已经等了近800天。 2012年12月2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股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一、陈发 树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2009年9月10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二、 驳回原告陈发树的其他诉讼请求。陈发树不服,于2013年2月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
五、案件分析
虽然转让合同中约定红塔集团要“及时”办理并如得不到批准的情况下要“及时” 通知陈发树,但对陈发树来说,什么情况下才算及时,是30天?1年?还是2年?陈发 树不得而知,而最终等来的却是2年4个多月。 因此“及时”是个不确定、不量化的词。在不确定、不量化的前提下,成了对方以 此拖延的“借口”。
四、案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意味着,红塔集团仍 持有云南白药12.32%的股权。而陈发树等来的 只是本金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对 陈发树来说原本“一本万利”的买卖最终却成 了“赔了夫人又折兵”,陈发树22亿巨资不仅 长期闲置,而且不能获得相应的股权。
五、案件分析
1. 关于股权转让谁有审批权是双方分歧的关键所在 按照规定,红塔集团转让云南白药股权前后共需经过两轮审批:在股权转让计划 公布之前,需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当时红塔集团拿到了其上级部门中烟总公 司云南公司的许可;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后,需要经过“有权国资监管部门”的审 批才可放行。然而陈发树当时对于这一点却没有足够重视,埋下隐患。 在陈发树一方看来,财政部是该交易中的“有权国资监管机构”,中烟只是云南 红塔的母公司和出资人,无权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此次股份转让的决定。陈发树上述 主张的依据是一份名为《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 (财建 [2006]310号)提到:
小组成员:陈潇潇G20158889 苟乃夫G20158892 金文婷G20158898 刘勇超G20158902 马 娜G20158904 张振江G20158916 周智一G20158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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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引言 2.导入 3.基本案情 4.案件审理 5.案件分析 6.案件启示

一、引言
但在合同生效条款中,双方约定:《股权转让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须获
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如果转让得不到主管机构的批 准,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将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甲乙双方 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且本协议自乙方收到甲方退还的全部款项之日起解除。 从出让程序到合同签订、支付价款,一切看上去都顺顺当当、公开合法,国资监 管机构的批准似乎也将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于是,陈发树等着坐收一本万利的买卖。 然而,两年多过去后,上述转让协议所涉及股份一直未履行过户。
有权国资监管机构(财政部)
中烟总公司 同意 云南中烟总公司 红塔集团公司 陈发树
云南白药股份
中烟总公司 不同意 云南中烟总公司 红塔集团公司 红塔有限公司
红塔有限公司
五、案件分析
2.关于红塔集团方面到底有没有违约是双方争议的又一关键所在 2009年9月10日双方签署的合同中约定,红塔集团要及时办理所有与本次股权转 让有关的报批及信息披露手续,如本协议得不到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红 塔集团应及时通知陈发树。 但是,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红塔方面没有任何回信,直到双方对簿公堂,才以
“上级不同意”为由终止此前的协议。因此,陈发树认为云南红塔没有及时报批、没有
及时通知,构成违约。 针对陈发树提出的中烟在2年多后才给出批复,存在拖延问题。云南红塔给出的解 释是,并没有故意拖延,因为现行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审批的期限是多长,在没有规定 的情况下认为中烟违约没有依据。因此,云南红塔认为其没有违约。
三、基本案情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原告:陈发树(乙方) 被告:云南红塔集团(甲方) 2009年9月10日,陈发树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云南红塔)签订《股
权转让协议》,陈发树购买红塔集团所持有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云南
白药)12.32%股份(约6581万股),购买总价为人民币22亿元,在转让协议生效之 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货币方式全部支付给红塔集团。
骏看了十分钟后觉得没问题就交给老板陈发树签字。陈发树责怪红塔集团的同时,更
需要反思自己。 企业家要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切实提高法商,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最大 程度降低经营风险。 陈发树先生应当从这个案子中吸取教训,虽然损失很大,相当于为获取法律知识 交了一笔学费。尽管这笔学费交得高了点。
六、案件启示
所以,在设计合同条款时,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须在合同中加以
明确约定,在涉及表述时间、频率、反复、持续及范围、性质、程度等条款的描述时, 用可量化用语表述(如“及时”可表述为30天),以避免类似的争议。
六、案件启示
1、合同条款设计非常关键 这个案子让陈发树反思的就是合同。陈发树为什么不仅败诉,而且还非常被动? 其实只因合同中的一条内容:“如本协议得不到相关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 准,甲方(红塔集团)应及时通知乙方(陈发树),并将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不计利 息,退还给乙方,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这份合同是当年时任新华都总裁唐
3、不懂法的损失究竟有多大
根据现行中国有关法规规定,在国资转让中,一般都要获得国资监管机构的批准, 因此这一条当时并没有引起陈发树的足够注意。而让陈发树万万没想到的是,就是这 一条款成为日后交易无法推进乃至今天诉讼的导火索。
结语
如果当初陈发树如能顺利获得云南白药的股 权,其投资或已经翻三番。2009年的22亿元能 带来多少投资收益,这其中的机会成本谁来承 担?并且陈发树为了打赢这场官司,所支付的 诉讼费高达1700万元以上。到头来,陈发树的 这项投资真可以说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级上报中都同意转让的情况下才报财政部审批,但对逐级审批中的任何一级或中烟不
同意的情况下,是否还要报财政部审批,310号文没有作出规定。如果说任何一级不同 意,这种情况下,是不是把不同意的意见仍报到财政部,由财政部下批文呢,我们认 为就不用再上报财政部。”
流程图
股权转让计划公布之前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后(实施)
历经5年陈发树向云南红塔集团“讨药”以败诉告终。2014年7月23日,最高人 民法院终审判决,云南红塔十日内返还陈发树约22.076亿元本金及利息,并驳回陈发 树的其他诉讼请求。此案曾被称为“中国最大股权纠纷案”受到各方关注。 陈发树是何许人也?他是中国著名企业家,新华都实业集团创办人及董事长、武
夷山旅游股份副董事长、紫金矿业董事。2009福布斯中国富豪榜中,陈发树以2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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