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局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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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海事跨越式发展,加强海事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我局职工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术素质,培养高层次人才,进一步规范我局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根据《交通部直属海事系统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培训的目的是以提高我局职工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为中心,坚持培养和使用相结合,使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得到更新、扩展和提高,更好地满足职位的需要。

第三条教育培训应坚持以人为本、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以符合我局实际工作和未来发展的需求。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在册职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人事教育处是局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培训中心是局教育培训的承办机构。

局属各单位人事教育科或办公室是本单位教育培训的管理和办事机构,应配备专兼职教育培训管理人员。

第六条人事教育处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部海事局及我局有关教育培训的政策和规定,拟定局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计划,审核培训中心组织的培训方案,监督检查培训中心计划执行情况并进行考核评估,负责局教育培训年度统计和总结工作,对培训中心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局属各单位人事教育科或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教育培训计划的拟定、具体实施、年度统计和总结及其它相关工作。

第七条局设立职工教育培训领导小组,由局党政领导、办公室、党工部、人教处、财务处、培训中心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局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有关政策的审定及重大事项的讨论、决策;负责局教育培训大纲的审定和有关专项教育培训计划的决策;指导、督促局教育培训计划的实施后评估工作,检查教育培训课题项目的实施情况。

局教育培训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处。

第八条培训中心根据上海海事局教育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计划,按照各教育培训主办单位的具体要求,综合我局的教育培训资源,负责我局教育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内容及要求
第九条教育培训分为在职学历教育、拔尖人才教育培训、职业性资格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

第十条在职学历教育分为自费学历教育和公派学历教育。

自费学历教育是指职工为提高自身素质,利用业余时间自费参加的各类学历教育。

公派学历教育是指上级下达学历教育指标,经择优选派公费参加的以攻读硕士研究生学历(位)为主的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采用函授、电大或自学考试等多种形式,毕业证书必须由国家教委认可并颁发。

职工参加学历教育,报读专业应与本人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

第十一条拔尖人才教育培训按《上海海事局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培养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职业性资格培训是根据国家规定,按照所从事工作性质的不同,要求持有特殊或职业资格培训证书才能上岗而必须参加的上岗前培训。

培训采用社会化形式,通过国家认定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考核,取得国家或地方统一职业性资格培训证书。

第十三条岗位技能培训分为初任培训、适任培训、晋升培训、专业技术培训、技术等级培训、辅助技能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和转岗培训。

第十四条初任培训是指对通过国家工作人员录用考或社会公开招聘进入我局任职人员的培训,包括执法岗位准入资格培训,应在录用后半年内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

初任考试合格者方能任职定级,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者不能任职定级。

第十五条适任培训是根据《上海海事局执法人员适任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A、B两类,对符合参加适任资格考试条件的人员进行基础和专业的分类培训。

培训采取自学和面授相结合的方式,适任资格培训后,参加由部海事局或局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发给适任资格证书,此证书作为参加竞聘执法职位和机关综合管理职位的首要条件。

航标、测绘人员的适任培训参照《上海海事局执法人员适任考试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晋升培训是指对晋升领导职务或晋升海事官员等级的工作人员,按照相应职位或等级岗位的要求所进行的培训。

晋升培训应在到职前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先到职后再培训,但必须在到
职后一年内完成。

第十七条专业技术培训是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业务岗位培训并达到72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海事执法人员必须参加执法岗位准入资格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从事执法工作。

第十八条辅助技能培训是指为完成工作所必须掌握的技术能力培训,包括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使用技能培训、英语培训等。

第十九条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在职人员以新增、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为目的的培训进修,每人每年培训时间累计一般不应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转岗培训是指通过岗位竞聘未上岗的转岗分流人员经批准参加的各类岗位技能培训。

第四章培训模式
第二十一条教育培训工作以自愿、业余、开放式培训为主,实行注册制、业余制、选修制、学分制等教育培训模式,逐步建立岗位适任、资格培训规范。

第二十二条注册制是指每位职工持有一本培训登记册,凡参加培训中心举办的各类培训和社会培训,每完成一门课程及项目的培训,经局人事教育处的审核后,按培训合格证书在培训登记册上登记注册。

第二十三条业余制是指职工的教育培训主要利用业余时间,根据各类培训要求和自己的知识需求经有关部门批准,参加培训中心举办的各类培训和社会培训,并参加培训机构的统一考试,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按相应程序进行登记备案。

同时也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类业务知识讲座,累计自己的培训学分。

第二十四条选修制是指每年年初培训中心根据局教育培训计划,公布定期开设的若干项基础和专业培训课程计划(以业余时间为主),根据报名要求职工均可选择报名参加,考试合格统一颁发证书。

第二十五条学分制是指培训对象按培训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学时、环节及顺序参加听课及考核,考试合格后,成绩记入学员成绩登记表,根据学时学分标准,累计学分直至完成所规定的培训学分。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年度教育培训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及海测大队(海测业务管理)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本单位(部门)下年度教育培训建议计划,于12月15日前报人事教育处。

人事教育处综合审核后,拟定下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及教育经费预算计划,经教育培训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并由培训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局机关各处室计划内的自办培训班应在开班前,将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时安排、考试考核方法、经费预算、教师人选等相关事项经主办单位负责人确认,报培训中心培训部,经中心培训部综合汇总后,将培训方案报人事教育处核准,由培训中心具体实施。

计划外急需举办的业务培训,须作专题请示,经局长同意后,另行安排。

第二十八条*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应填写《上海海事局职工外读学历、学位情况登记表》,经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确认,报人事教育处备案。

计划内外派业务培训,应填写《上海海事局技术业务外出培训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人事教育处审查同意后,方可参加培训学习。

外派随船见习必须与参加人员签订外派随船见习合同,安排好见习计划,见习结束后应提交相应的见习报告。

第二十九条如有上级下达的公派学历教育指标、指令性培训任务或其它业务培训通知,由人事教育处或有关单位(部门)根据通知要求推荐选派人员,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公派学历教育人选须经局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条局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由党委工作部、宣传处、人事教育处共同安排。

第三十一条局属各基层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参照本程序由各单位自行审批和管理。

第五章教育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职工教育经费管理以节约、规范为原则,对教育经费的使用进行合理分配和有效控制,专款专用,实行经费的预决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局职工教育经费由人事教育处归口管理,财务处负责监督审核。

基层职工教育经费由人事教育主管部门归口管理,财务部门负责监督审核。

第三十四条教育经费使用额度按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5%的比例使用。

人事教育处每年初根据教育培训计划,拟定局年度教育经费预算计划,经财务部门审核,局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审批后列入年度财务预算,如遇计划变动,由人事教育处于每年11月份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五条教育经费开支范围:
1、经批准参加业务培训的培训费及公派学历(位)教育的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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