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局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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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名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名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文号】海船员[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名单的通知(海船员[2013]3号)各直属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中心,各有关航海院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加强审核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海船员〔2012〕173号)等相关法规规定,经审定,决定为常富治等94人(具体名单见附件1)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高级审核员证书》,为何君华等232人(具体名单见附件2)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普通审核员证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核员证书的签发日期为2012年12月28日,有效期至2017年12月27日。

二、审核员证书的编写规则:(一)证书类别编码: GW代表高级审核员; PW代表普通审核员;NS代表内部审核员。

(二)审核员证书编号为:类别+发证时间(年)+辖区审核机构代码(即船员证书专用章号码)+ 3位流水号。

如2012年签发的上海海事局流水号为8号的高级审核员证书号码为:GW201202008。

三、外部审核员证书由部海事局统一印制;内部审核员由各审核机构印制。

四、各类审核员证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照片;(二)证书类别、编号;(三)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四)工作单位;(五)发证机关名称。

五、自2013年4月1日起,各类审核员在执行审核任务时应持证上岗。

六、为更好地掌握审核员的调派信息,用人审核机构应通过该审核员所在审核机构通知、调派,审核员所在审核机构负责调派信息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01.29•【文号】海船员[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0]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10号令,以下简称《规则》),各海事管理机构要组织学习、深入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规则》的精神,熟练掌握船员培训的管理规定,在工作中予以切实贯彻落实。

船员培训是建设“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船员队伍,保障航行安全,防止船舶污染,实现船员强国目标的重要基础工作。

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强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履行好船员培训机构管理与日常监督检查职责,保证船员培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保障船员培训质量,使船员充分得到适岗、适任的专业技术知识与专业技能的培训,维护船员合法权益。

为做好《规则》实施的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船员培训项目申请的受理和现场核查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受我局委托对船员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核验,承担船员培训项目行政许可的实质审核责任。

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许可审核工作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岗位责任,保证审核工作规范、公正、客观、严谨地进行。

(一)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在接收培训机构抄送的申请材料时(船员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应立即对材料进行系统审阅。

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受委托范围的,应立即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告知申请人应当递交材料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履行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準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的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是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对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检查、评估和稽核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必须建立质量体系,制定出包括质量方针的体系档案,使船员教育和培训工作在质量体系的连续控制之下进行,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第五条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建立质量体系,并形成档案,作为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和管理模式。

质量手册作为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质量体系的核心档案应涵盖质量体系程式并概述质量体系结构。

质量手册至少包括质量方针职责和许可权、教学计划、学员录取与管理、教学与管理人员、教学和培训装置、教学和训练的实施、质量记录控制、教学和训练的检查与评估、纠正和预防措施、档案与资料控制、内部稽核等基本要素。

第六条质量方针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明确其质量方针,包含质量目标和质量承诺。

质量方针要与培训机构的总体目标以及用人单位的期望和需要相吻合。

质量方针应被其所有员工和学员理解,并坚决贯彻执行。

第七条职责和许可权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管理机构。

对所有从事管理、执行和验证影响教育和培训活动质量的工作人员,应明确其职责、许可权和相互关係,并予以贯彻和保持。

第八条教学计划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档案化程式,保持教学汁划和大纲编写与开发的管理,以控制和验证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满足stcw78/95公约和主管机关有关适任标準等方面的要求。

教学计划和大纲的编制必须充分考虑教育手段、师资力量、教学装置条件等相关资源,以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的目标得以实现。

江苏海事2024年培训计划

江苏海事2024年培训计划

江苏海事2024年培训计划为了提高江苏海事工作人员的水平和素质,提升海事行业的发展和服务能力,江苏海事局于2024年制定了全面的培训计划。

通过不同层次和不同方向的培训,帮助海事工作者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推动江苏海事事业发展。

一、培训目标1. 提高海事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使其掌握海事管理、船舶管理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知识;2. 培养海事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其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3. 提升海事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培养责任心和应变能力;4. 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理念,提升海事工作人员的创新能力;5. 培养领导干部,提高其管理能力和领导水平。

二、培训内容1. 专业知识培训(1)海事管理法律法规(2)船舶安全管理(3)海事应急管理(4)海事环境保护(5)船员培训(6)航海技术和导航知识2. 综合素质培训(1)沟通技巧(2)团队合作(3)服务意识培养(4)领导力培养(5)危机处理能力(6)职业操守3. 安全意识培训(1)船舶安全管理(2)航海安全知识(3)应急预案演练(4)安全意识教育(5)风险评估和管理4. 新技术培训(1)船舶自动化管理系统(2)卫星导航系统(3)航海电子设备使用(4)智能化航行技术(5)海事信息化管理5. 领导干部培训(1)管理理论和实践(2)领导力培养(3)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4)决策和应对能力(5)领导员素质培养三、培训方式1. 专业知识培训(1)举办专业课程培训,邀请海事专家和学者授课;(2)组织学习交流会,让海事工作人员互相借鉴经验和成果;(3)实地考察和学习,走出办公室,了解实际工作情况。

2. 综合素质培训(1)开展团队建设活动,增强团队凝聚力;(2)举办领导力和沟通技巧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沟通效率;(3)组织专业培训和实践指导,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

3. 安全意识培训(1)举办应急演练和安全防范培训;(2)制定安全意识教育计划,定期开展安全知识教育;(3)安排专业人员讲解安全知识,提醒工作人员随时注意安全问题。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F2版)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F2版)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F/2版)宣贯手册武汉理工大学教学督导与质量管理办公室编印二○一五年九月目录第一章基本质量术语 (1)一、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1)二、质量管理 (1)三、质量管理体系 (1)五、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2)第二章为何要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 (3)三、是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需要 (3)四、是满足用人单位质量控制的需要 (3)第三章我校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基本知识 (4)一、基本要求 (4)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作用 (4)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特性 (4)四、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实施 (4)五、词语定义和解释 (4)第四章对人员的要求 (5)一、管理层 (5)二、文件和资料管理人员 (5)三、所有受控的工作人员 (5)第五章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6)一、《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获得 (6)二、《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保持 (6)第六章我校质量管理体系的结构 (6)一、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承诺 (6)二、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图 (8)三、我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构成 (9)学习及宣贯要求 (11)思考题 (11)第一章基本质量术语一、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应明确其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质量方针是船员教育和培训总的质量宗旨和方向,要与机构总方针保持一致。

质量目标是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在质量管理方面追求的目的,应与质量方针相适应,并具有可测性。

二、质量管理(一)定义:确定质量方针、目标和职责并在质量管理体系中通过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使其实施的全部管理职能的全部活动。

(二)注解1.质量管理是各级管理者的职责——质量管理是单位管理的中心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质量管理责任必须由最高管理者承担;质量管理需要全员参与并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2.质量管理职能——质量方针制订与实施;实施质量方针就须对质量策划、资源及其他与质量有关的系统活动进行控制;质量管理的目的是实现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解读(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解读(1)
理人员、质量管理办公室的人员、负责教学检查与评估的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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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内审员培训-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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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最高管理层均应进入质量管理体系受控 范围,但至少与以上人员所在部门具有直接领 导关系的最高管理层人员,应明确其在质量管 理体系中的职责与权限。
可以采用部分(有限程度)受控的方式。
应在教学和管理各个过程控制文件中,建立适 当的信息交流过程,例如,报告、会议等过程, 确保各级人员和部门之间能够对对质量管理体 系的有效性进行沟通。这里的有效性包括体系 运行某个过程的有效性,也包括体系整体运行 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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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内审员培训-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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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
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程序,对招 生与学员管理的各个过程进行控制,以使其符 合主管机关的强制性要求和机构自身的质量目 标。
本条所谓学员包括航海教育的学生和各类船员 培训的学员。如果机构既有航海教育的学生又 有船员培训学员,则应分别对其招生与学员管 理过程的差异给予关注。
实训设备的管理人员,场地、设施和设备的清洁卫生、物业等辅助人员 不是强制要求的对象。但应将无纸化考场的技术支持人员纳入受控范围。
(五)人事管理人员。包括负责体系内教师和管理人员人事管理的人员。 (六)文件资料管理人员。包括负责内外部受控文件、资料管理的人员。 (七)档案、图书教材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图书教材管理的人员。 (八)审核员。内审员和外审员。 (九)其他负责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的人员。包括最高管理层的管
如果没有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则可认定为重大不符 合项。
如果制定有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方针和目标,但质量 方针和目标不吻合或质量目标不具备可测性,则可根 据具体情况认定为一般不符合项或建议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师资培训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师资培训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师资培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9.07.02•【文号】•【施行日期】2009.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职业培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师资培训的通知各有关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为提高船员教育和培训师资队伍水平,扩大师资规模,提高教学和培训质量,深入贯彻实施加快船员队伍发展十大措施,在去年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师资培训的基础上,我局决定继续对新近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中从事专业课程教学和实践教学工作的教员进行轮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对象近5年内新开展以及正在筹备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院校和机构(见附件1),应当安排从事船员教育和培训专业课程教学和实践教学工作的教员参加培训。

其他院校应当安排近5年内新招募的船员教育和培训教员参加培训。

二、培训目标通过强调教学法在航海教学和实践指导中的应用以及系统化的专业知识更新培训,使参加培训的教员掌握教学理论和教学实践手段,更新专业知识,进一步系统掌握本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提高航海教育和船员培训师资队伍水平。

三、培训方式、时间和名额培训采取脱产集中培训,小班教学(每班不超过40人)。

每期1个月,每周一至周六上课,培训总课时约144课时(每课时为45分钟)。

培训时间为7月23日-8月22日,7月22日报到。

请各单位在7月15日之前将参加人员名单报学校联系人。

参加培训的教员名额按照报名的先后顺序,由承担培训任务院校根据本学校的培训能力确定。

四、培训主要内容培训内容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为教学法、专业课和教学实践,其中专业课分为驾驶专业、轮机专业、专业培训、GMDSS、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等6个模块。

主要内容和具体安排见附件2。

五、相关要求培训工作由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和青岛远洋船员学院承担。

大连海事大学和上海海事大学承担驾驶专业和轮机专业师资培训,参加培训的教员可自愿选择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9.27•【文号】海船员〔2019〕340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船员〔2019〕3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我局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船员培训管理,提高船员培训质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培训规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培训机构申请从事船员培训业务,按《培训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提交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开展船员培训申请”中应将申请人的总体情况、具体申请的培训项目(见附录1)及规模、满足许可条件的总体情况予以说明,并填写船员培训业务申请表(见附录2)。

(二)“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应通过填写船员培训项目场地、设施设备配置情况表(见附录3)说明基本配置情况,对所申请船员培训项目及规模符合船员培训项目场地、设施设备配置标准(见附录4)的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标准的相关材料,如视频、照片等;使用模拟器开展船员培训的,培训机构还应提供模拟器符合相应模拟器性能标准的说明,以及为确保其与培训目标相适应所进行充分测试后的测试报告。

(三)“教学人员的情况”“管理人员的情况”应通过填写船员培训项目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配置情况表(见附录5),说明所配置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同时需说明教学人员情况是否符合教学人员配备标准(见附录6)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说明管理人员情况是否符合《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相关规定的要求,并提供足以证明满足标准的相关材料,包括教学人员、管理人员身份证件、教师证、船员服务簿、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等相关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审核和发证活动。

第三条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必须依据本规则建立、实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审核机构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使船员教育和培训活动在质量管理体系的连续控制之下进行,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审核机构在主管机关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活动。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第五条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建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应明确其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质量方针是船员教育和培训总的质量宗旨和方向,要与机构总方针保持一致。

质量目标是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在质量管理方面追求的目的,应与质量方针相适应,并具有可测性。

第六条职责、权限和沟通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确保组织内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得到规定和沟通。

应明确适当的途径,确保对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沟通。

质量管理体系范围至少应包括下列人员及所在部门:(一)教学人员;(二)教学和学员管理人员;(三)招生、设施和设备、人事、文件资料、档案、图书教材等管理人员;(四)内部审核员;(五)其他负责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的人员。

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推进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与持续改进,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所需的资源。

最高管理者应在本机构的最高管理层指定1名管理者代表,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一)负责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实施与持续改进的管理;(二)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的需求;(三)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人员的质量意识。

第七条教学和培训计划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程序,对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方案)、课程教学大纲(标准)的编制、评审、审批、发布、修改等过程进行控制,对教学和培训实施计划的编制、审批和发布进行控制,以保证教学和培训计划符合规定。

规章制度船员远程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规章制度船员远程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三一文库()/公文写作/规章制度船员远程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船员远程培训,保证船员远程培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培训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船员远程培训,系指利用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建设的船员远程培训平台实施的船员远程培训,包括选定的强制性培训和非强制性培训。

强制性培训为《船员条例》《培训管理规则》规定的船员培训项目,非强制性培训为船员专业技能、安全知识教育、政策法规宣传等旨在提升船员适任能力的辅助性内容。

第三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是船员远程培训工作的主管机关,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组织建设和持续更新远程培训平台;(二)负责确定船员远程培训具体项目并向社会公布;(三)组织远程培训平台培训课程的确认。

省级地方海事机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船员远程培训学习点设置,以及指导监督本辖区远程培训学习点远程培训的开展。

分支(市级地方)海事局负责具体管理本辖区船员远程培训点培训的开展,包括船员远程培训的报名、培训过程、结果认定及培训效果评估等内容,并督促本辖区船员远程培训学习点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

第四条船员远程培训学习点的设立要求为:(一)所处地理位置方便船员往来学习或者地处偏远地区附近没有符合法定资质的船员培训机构;(二)满足符合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船员远程培训学习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以及管理和维护人员;(三)能实现对船员学习过程进行监控与管理;(四)有健全的船员远程培训管理制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船员远程培训点原则上应在船员远程考试点设置。

第五条船员远程培训学习点应实现以下功能:(一)为船员提供能登录公益平台进行网络远程学习的电脑终端及相关设备的场所;(二)对强制性培训项目学习过程进行监控与管理;(三)为船员提供考试报名、业务咨询等服务;(四)为在本学习点参加培训的船员建立电子培训档案;(五)落实船员远程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的管理,建设公正、廉洁的审核队伍,促进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规范、有效,不断提高审核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的人员及审核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审核机构在主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审核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与管理工作。

外部审核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与管理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内部审核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与管理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审核员的资格第四条审核员分为内部审核员和外部审核员,外部审核员又分为普通审核员和高级审核员。

第五条初次申请内部审核员证书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未满55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持有无限航区管理级适任证书或担任副主任科员及以上行政职务;(三)具有不少于1年与船员教育、培训相关的工作经历或不少于1年与海事船员管理相关的工作经历;(四)参加内部审核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六条初次申请普通审核员证书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未满55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持有无限航区管理级适任证书或具有副主任科员及以上行政职务;(三)具有不少于2年船员教育、培训的工作经历或不少于2 年海事船员管理的工作经历;(四)参加普通审核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七条初次申请高级审核员证书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未满5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担任副处长及以上行政职务;(三)具备普通审核员资格,并具有不少于6次的审核经历;(四)参加高级审核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八条申请内部审核员、普通审核员和高级审核员证书者,应向相应的审核机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申请表》(见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8.30•【文号】海船员〔2019〕308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9〕308号各直属海事局: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为“培训合格证”)而进行的培训、考试以及培训合格证签发的管理。

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要求的有效培训合格证。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培训合格证签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培训合格证签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培训合格证第五条培训合格证系指向海船船员签发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的适任证书外,表明符合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相关要求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培训合格证包括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

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包括:(一)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二)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三)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四)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五)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六)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七)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八)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包括:(一)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二)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三)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四)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五)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六)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七)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八)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九)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一)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十二)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十三)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十四)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第二款第(一)至(三)项,第三款第(一)至(六)和第(十一)至(十四)项规定的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第三款第(八)项规定的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不超过2年。

上海海事局关于举办船员教育和培训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体系内审员培训班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举办船员教育和培训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体系内审员培训班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举办船员教育和培训/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体系内审员培训班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
•【公布日期】2007.12.11
•【字号】沪海船员[2007]786号
•【施行日期】2007.12.11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海事局关于举办船员教育和培训/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
质量体系内审员培训班的通知
(沪海船员[2007]78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解决质量管理人员短缺,推动质量管理工作持续改进;受交通部海事局委托,我局定于12月19日至23日举办一期船员教育和培训/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体系内审员培训班。

为做好此次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海事管理机构、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的相关人员。

二、培训时间:12月18日报到,12月19日至23日培训(课程安排见附件1)。

三、培训报名:请各单位于2007年12月14日前将参加人员名单反馈至上海海事局(表格见附件2)。

四、培训费:每人800元(含资料费)。

五、培训地点:上海九龙宾馆,溧阳路601号(周家嘴路口),请学员自行到宾馆报到。

六、食宿及交通费由学员自理。

七、联系人:王兴琦电话:************转1552或1553分机,手机
138****9085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1:
附件2:
参加船员教育和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体系内审员培训人员反馈表
本表请于2007年12月14日前反馈给上海海事局传真:************
E-MAIL:******************。

天津海事2024年培训计划

天津海事2024年培训计划

天津海事2024年培训计划一、培训目标天津海事2024年培训计划旨在提高海事管理人员和海事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加强对海事法规和国际海事惯例的学习,提升海事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加快海事事业发展、保障海事安全、保障国家海洋战略和海洋资源利用提供坚强人才保障。

二、培训内容(一)培训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海事管理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和掌握;2. 海事安全管理体系、船舶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理论与实践技能培训;3. 海事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4. 国际海事领域的新发展、新趋势研究和研讨;5. 海事业务工作的实务技能和经验分享。

(二)培训方式:1. 线下培训:组织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讲座和授课;2. 线上培训: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远程教学和在线学习;3. 实地考察:安排海事管理人员到国内外相关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交流学习;4. 多元化培训:组织课程学习、案例分析、角色扮演等多种形式的培训。

三、培训对象本次培训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海事管理机构各级各类干部人员;2. 海事监管单位相关工作人员;3. 港口管理单位各级各类管理人员;4. 船舶管理单位各级各类从业人员;5. 航运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培训计划2024年天津海事培训计划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时间安排合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人才培训要求确定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一)1月-3月1. 安排专家学者授课,开设海事管理法规和政策、国际海事惯例、海事安全管理、海事技术研究等课程;2. 组织国内外考察学习,派遣海事管理人员到港口、航运企业、相关科研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学习,加强实践经验和业务技能交流。

(二)4月-6月1. 组织海事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到海事监管单位参加培训交流,学习先进的海事管理和监管经验;2. 组织海事管理人员到国内外船舶管理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学习,掌握最新的船舶管理技术和管理经验。

(三)7月-9月1. 创新培训方式,开展海事管理人员的角色扮演、场景模拟等实践培训;2. 组织海事技术人员到海事科研院所和企业进行实地学习,学习最新的海事技术研究成果和应用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1.12.15•【文号】海船员〔2021〕239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21〕239号各直属海事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1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提高海上设施工作人员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防止海洋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业务(以下简称培训业务)的单位以及接受培训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的主管机关。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是指海上设施工作人员应接受的消防、救生等技能的基本培训和避碰、信号、通信等技能的专业培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停泊、作业的海上设施上的所有工作人员应接受基本培训,承担避碰、信号与通信有关职责的工作人员还应接受专业培训。

第五条从事培训业务的单位应是法人单位,并配备满足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需要的场地设施设备和教学人员(见附件1),建立相适应的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并将该项培训业务纳入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建立和运行。

第六条从事培训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大纲》(见附件2,以下简称《培训大纲》)设置培训课程、制定培训计划和开展培训。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2.29•【文号】海船员[2012]170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170号)为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更好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直属海事局负责辖区船员培训机构学员的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以及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址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船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发证管理。

各直属海事局可授权所属分支机构开展其管辖范围内的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业务。

二、船员参加《办法》规定培训合格证相关项目的培训时,应满足《办法》有关船员年龄、持证情况、海上服务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有关要求。

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开展前将上述要求如实全面告知船员,并对船员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

《办法》规定培训合格证有关项目的培训证明有效期5年,过期后船员应当重新参加培训。

三、申请培训合格证书者,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初次申请不需要海上服务资历的培训合格证书,可由船员培训所在的培训机构统一提出申请;(二)初次申请适任证书者,可在申请适任证书时一并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签发培训合格证书申请;(三)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的,原则上应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申请,未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的,原则上应向船员服务单位所在地海事机构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8.12.26•【文号】•【施行日期】2019.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船船员船上培训行为,加强船上培训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或者船员履职而进行的船上培训,包括船上见习、船上熟悉培训、船上知识更新培训。

(一)船上见习,包括职务晋升船上见习、吨位(功率)提高船上见习和培训合格证船上见习;(二)船上熟悉培训,是指船员履职前在船开展的安全熟悉培训、保安熟悉培训、液货船货物特性和操作熟悉培训等岗位熟悉培训;(三)船上知识更新培训,是指航运公司为本公司自有船员在船开展的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上培训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船上培训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船上见习记录簿》样式(见附件1)由主管机关统一制定和发布。

公司如自行编制《船上见习记录簿》的,其内容不得低于主管机关发布的《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培训主体与职责第五条公司是实施船上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制订并完善船上培训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障船上培训的有效实施,并保持完整的培训记录。

公司和开展培训的船舶应根据船上培训的种类、船舶类型、航区(线)、货物作业条件等,分别制定船上培训计划和船上培训实施计划。

公司应编制《船上培训记录薄》,用于记录船员在船培训情况。

海事处年度安全培训计划

海事处年度安全培训计划

海事处年度安全培训计划一、前言海事处是负责管理和监督全国海事运输和水上交通安全的专门机构,其职责包括对船舶、港口、水文气象、水上交通管理等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海事运输安全和顺畅。

为了提高海事处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海事运输和水上交通安全,制定了年度安全培训计划。

二、培训目标1. 提高海事处工作人员对海事运输和水上交通安全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安全意识;2. 加强应急处置能力,提高面对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反应能力;3. 掌握相关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确保海事运输和水上交通的安全和顺畅。

三、培训内容1. 安全管理知识培训- 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风险评估和安全控制- 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2.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 火灾、漏油、船舶碰撞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流程和技能培训- 应急演练和实际操作指导3. 船舶安全技能培训- 船舶操作安全规程和技能培训- 航行安全知识培训- 船舶故障应急处置指导4. 水上交通管理培训- 水上交通管理规程和流程- 水上交通指挥技能培训- 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和技能培训5. 心理健康和心理应对培训- 重大事故应急心理调适和指导- 压力管理和自我调节技巧培训四、培训方法1. 理论培训- 通过讲座、培训课程等形式,传授相关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2. 实践操作培训- 通过模拟演练、技能训练等形式,让学员亲身参与实践操作,掌握安全技能。

3. 应急演练-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让学员在模拟真实场景中进行实际操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 培训考核- 组织培训考核,对学员的学习成果进行评估和考核,确保培训效果。

五、培训计划执行1. 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相应的培训资源和机构;2. 按计划组织培训活动,确保每个工作人员都能参与到相关培训活动中;3. 对培训效果进行跟踪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培训计划。

六、培训资源保障1. 培训经费- 拨款支持,确保培训经费的充足;2. 培训场地- 合理安排培训场地,确保培训活动的顺利开展;3. 培训教材和设备- 提供相关培训教材和设备,确保培训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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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海事跨越式发展,加强海事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我局职工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术素质,培养高层次人才,进一步规范我局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根据《交通部直属海事系统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培训的目的是以提高我局职工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为中心,坚持培养和使用相结合,使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得到更新、扩展和提高,更好地满足职位的需要。

第三条教育培训应坚持以人为本、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以符合我局实际工作和未来发展的需求。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在册职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人事教育处是局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培训中心是局教育培训的承办机构。

局属各单位人事教育科或办公室是本单位教育培训的管理和办事机构,应配备专兼职教育培训管理人员。

第六条人事教育处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部海事局及我局有关教育培训的政策和规定,拟定局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计划,审核培训中心组织的培训方案,监督检查培训中心计划执行情况并进行考核评估,负责局教育培训年度统计和总结工作,对培训中心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局属各单位人事教育科或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教育培训计划的拟定、具体实施、年度统计和总结及其它相关工作。

第七条局设立职工教育培训领导小组,由局党政领导、办公室、党工部、人教处、财务处、培训中心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局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有关政策的审定及重大事项的讨论、决策;负责局教育培训大纲的审定和有关专项教育培训计划的决策;指导、督促局教育培训计划的实施后评估工作,检查教育培训课题项目的实施情况。

局教育培训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处。

第八条培训中心根据上海海事局教育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计划,按照各教育培训主办单位的具体要求,综合我局的教育培训资源,负责我局教育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内容及要求
第九条教育培训分为在职学历教育、拔尖人才教育培训、职业性资格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

第十条在职学历教育分为自费学历教育和公派学历教育。

自费学历教育是指职工为提高自身素质,利用业余时间自费参加的各类学历教育。

公派学历教育是指上级下达学历教育指标,经择优选派公费参加的以攻读硕士研究生学历(位)为主的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采用函授、电大或自学考试等多种形式,毕业证书必须由国家教委认可并颁发。

职工参加学历教育,报读专业应与本人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

第十一条拔尖人才教育培训按《上海海事局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培养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职业性资格培训是根据国家规定,按照所从事工作性质的不同,要求持有特殊或职业资格培训证书才能上岗而必须参加的上岗前培训。

培训采用社会化形式,通过国家认定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考核,取得国家或地方统一职业性资格培训证书。

第十三条岗位技能培训分为初任培训、适任培训、晋升培训、专业技术培训、技术等级培训、辅助技能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和转岗培训。

第十四条初任培训是指对通过国家工作人员录用考或社会公开招聘进入我局任职人员的培训,包括执法岗位准入资格培训,应在录用后半年内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

初任考试合格者方能任职定级,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者不能任职定级。

第十五条适任培训是根据《上海海事局执法人员适任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A、B两类,对符合参加适任资格考试条件的人员进行基础和专业的分类培训。

培训采取自学和面授相结合的方式,适任资格培训后,参加由部海事局或局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发给适任资格证书,此证书作为参加竞聘执法职位和机关综合管理职位的首要条件。

航标、测绘人员的适任培训参照《上海海事局执法人员适任考试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晋升培训是指对晋升领导职务或晋升海事官员等级的工作人员,按照相应职位或等级岗位的要求所进行的培训。

晋升培训应在到职前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先到职后再培训,但必须在到
职后一年内完成。

第十七条专业技术培训是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业务岗位培训并达到72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海事执法人员必须参加执法岗位准入资格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从事执法工作。

第十八条辅助技能培训是指为完成工作所必须掌握的技术能力培训,包括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使用技能培训、英语培训等。

第十九条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在职人员以新增、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为目的的培训进修,每人每年培训时间累计一般不应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转岗培训是指通过岗位竞聘未上岗的转岗分流人员经批准参加的各类岗位技能培训。

第四章培训模式
第二十一条教育培训工作以自愿、业余、开放式培训为主,实行注册制、业余制、选修制、学分制等教育培训模式,逐步建立岗位适任、资格培训规范。

第二十二条注册制是指每位职工持有一本培训登记册,凡参加培训中心举办的各类培训和社会培训,每完成一门课程及项目的培训,经局人事教育处的审核后,按培训合格证书在培训登记册上登记注册。

第二十三条业余制是指职工的教育培训主要利用业余时间,根据各类培训要求和自己的知识需求经有关部门批准,参加培训中心举办的各类培训和社会培训,并参加培训机构的统一考试,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按相应程序进行登记备案。

同时也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类业务知识讲座,累计自己的培训学分。

第二十四条选修制是指每年年初培训中心根据局教育培训计划,公布定期开设的若干项基础和专业培训课程计划(以业余时间为主),根据报名要求职工均可选择报名参加,考试合格统一颁发证书。

第二十五条学分制是指培训对象按培训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学时、环节及顺序参加听课及考核,考试合格后,成绩记入学员成绩登记表,根据学时学分标准,累计学分直至完成所规定的培训学分。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年度教育培训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及海测大队(海测业务管理)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本单位(部门)下年度教育培训建议计划,于12月15日前报人事教育处。

人事教育处综合审核后,拟定下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及教育经费预算计划,经教育培训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并由培训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局机关各处室计划内的自办培训班应在开班前,将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时安排、考试考核方法、经费预算、教师人选等相关事项经主办单位负责人确认,报培训中心培训部,经中心培训部综合汇总后,将培训方案报人事教育处核准,由培训中心具体实施。

计划外急需举办的业务培训,须作专题请示,经局长同意后,另行安排。

第二十八条*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应填写《上海海事局职工外读学历、学位情况登记表》,经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确认,报人事教育处备案。

计划内外派业务培训,应填写《上海海事局技术业务外出培训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人事教育处审查同意后,方可参加培训学习。

外派随船见习必须与参加人员签订外派随船见习合同,安排好见习计划,见习结束后应提交相应的见习报告。

第二十九条如有上级下达的公派学历教育指标、指令性培训任务或其它业务培训通知,由人事教育处或有关单位(部门)根据通知要求推荐选派人员,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公派学历教育人选须经局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条局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由党委工作部、宣传处、人事教育处共同安排。

第三十一条局属各基层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参照本程序由各单位自行审批和管理。

第五章教育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职工教育经费管理以节约、规范为原则,对教育经费的使用进行合理分配和有效控制,专款专用,实行经费的预决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局职工教育经费由人事教育处归口管理,财务处负责监督审核。

基层职工教育经费由人事教育主管部门归口管理,财务部门负责监督审核。

第三十四条教育经费使用额度按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5%的比例使用。

人事教育处每年初根据教育培训计划,拟定局年度教育经费预算计划,经财务部门审核,局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审批后列入年度财务预算,如遇计划变动,由人事教育处于每年11月份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五条教育经费开支范围:
1、经批准参加业务培训的培训费及公派学历(位)教育的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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