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与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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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与人情
在2002年的教育界司法界引起了很大的轰动,激起了轩然大波,其中案例的主人公被千叶新闻网评为“2002年十大另类人物”之一
公元2002年,湖南株洲市一名语文教师尹建庭在课堂上是这样教育学生的:读书是为了“挣大钱,娶美女”。当地教育部门将他赶出了校门,株洲市各学校对他集体封杀,他一纸诉状将株洲市教育局告上了法庭
教师总结:大家想知道法院是怎样的判决吗?半年后教师尹建庭赢了!但
是他赢得了法律,却输掉了道义。
他当时拥有受法律保护的“教师资格证书”,教育部门无权剥夺其受聘权,只能通过《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的途径剥夺他的教师资格,才能使其自动失去受聘权。所以他赢了,但是也输了!鲁迅先生说,人不仅仅是为了吃米饭而活着。也就是说,对物质追求的同时,我们还要提升个人的文化素养,即使是个人理想,也可以让它更有诗意,更有内涵,雨果也说过,动物是生存,而人则是生活,而且是诗意的生活
中国是一个人情大国,传统文化积淀深厚,在生活中各种情感在人类的社会关系的维护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正所谓的“情理”既是如此,它更多的是面向个人和群体的情感感受,关注的是感性的尺度和标准。作为这种“情理”是最灵活多变。然而,在各种相对严谨、稳定的法律条文面前,法律层面的产物“法理”则具有相当的权威性、严谨性和严肃性。一般来讲,法律如果制定得不符合情理,不可能得到有效的实施。不合情理的法,既使是实施,也会有障碍,会因实施而带来很多的负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讲,同情理冲突很大的法,至少不是良法。但情理与法理之间也可能存在冲突,因为情理是基于一般的社会伦理道德规范来衡量的;而法理往往会超越、或是高于、甚至是严于伦理道德规范。法有其本身的逻辑规则,这与情理是不一样的,所以法理与情理可能会有冲突。
那么,在法理与情理存在冲突的时候,如何走出法律的尴尬,实现法理与情理的并重,这是摆在我们每一位法官面前的难题,也是对我们每一位法官的考验。我们提倡司法公正,执法如山。法官判案,一切以法律为准绳,不为权势所屈,不为人情所动,法官就是忠于法律的,铁面无私的“包青天”的代名词。但是,现实的判例中又给我们提出了更多深刻的问题,许多法官都有这样的经历:有些判决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但自己感觉总不尽合理。在判决中出现了法律和情理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其内在的原因在于法律滞后于社会发展。如果法官机械地运用法律来处理当前的案件,就可能出现合法但不尽合理的现象。这就要求法官在法律规定本身有弹性、有幅度,或有选择的空间时,适当照顾情理,但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照顾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