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销案存管理办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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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销案存管理办法(试行)

中石化销售川渝分公司刘

前言

首先举一个例子,看看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是如何看待“管理和效益之间的平衡点”。A公司年度利润目标为8000万元,外聘总经理经过努力年度实现利润达到1亿元,但是人为管理造成的损失有100万元。如果A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对于超额净增加的1900万元,总经理能得到一个超大红包。如果A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对于超额完成的2000万元利润和管理造成的损失100万元,总经理可能只是功过相抵,如果这100万元私自侵占,可能还会吃官司。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损失的100万元,民营企业看成的是一种成本列支方式,不会再追究。而国有企业看成的是一种管理问题,会一直追究这100万元的得失。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就会形成一种在财务账务上已销案,而实际上会一直跟踪和追索的工作,这就诞生了“账销案存”这一财务制度。这是一种典型的国有企业的管理方式。这种后续跟踪和追索的方式是很值得民营企业借鉴。

笔者在网上查阅了相关的办法,除政府部门颁布的相关制度之外,关于企业自身的办法就只有一个。其写作手法和文稿格式与笔者如出一辙,应该均是继承了同一恩师的衣钵。

本办法属于告诫式的制度(详见笔者的《教你五分钟写财务制度》相关内容),其主要内容均可适用于中国的大多数企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处置不良资产和非常损失,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根据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以及XX 公司《内控手册》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遵循谨慎性原则,特制

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账销案存是指对不良资产进行核销后,再建立备案台账,对已核销账务再进行跟踪和追索。

第三条不良资产是指经营过程中已基本确认或预计要发生的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损失和经营中发生的销售价差、费用争议等事项。包括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存货短缺、毁损、灭失、固定资产的盘亏及毁损;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货币资金、实物资产被盗、被抢、被骗等非正常因素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账销案存的处置原则。财务核销应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第二章账销案存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应该依据下列证据办理:

1、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2、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3、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4、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5、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6、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7、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

8、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以及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议批准的会议纪要。

9、其他足以证明资产损失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六条账销案存的报告原则。因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上述“非常损失”,经办人员应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并向公司领导提供完整的书面汇报材料,详细记录事件将发生的情形经过,附上相关证据资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七条账销案存的审批权限。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各分、参(控)股公司自行处理,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八条账销案存的审批程序。由各分、参(控)股公司自行处理的,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分公司经理审批后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九条账销案存的台账管理。对按规定审批程序进行账销案存的账务,公司应建立账销案存台账,逐笔登记备查。

1、台账格式。台账应具备项目、处理额度、具体处理情况,相关科目,凭证号码,追回额度,经办人,非会计档案的目录编码。

2、年度内可建电脑台账,电脑台账跨年度连续纪录使用,按年度打印装订成册。

3、单项事件应单独建立台账,单独存档。清楚纪录事项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处理事项。

4、台账应由专人管理。在每季度财务分析中汇报一次。并纳入内部考核管理。

第十条账销案存的账务处理。必须手续合法,财务负责人必须亲自审核。并加盖印章,有关签批意见应侧重存入会计凭证。

第十一条账销案存的事项,应按事件发生部门,指定追索负责人,定期报告追索结果,结果记入台账,资料存入非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账销案存追回的资产应全额入账(但必须符合会计处理原则),不得挪作它用。同时必须在台账上纪录账务处理科目、凭证号码。

第十三条账销案存事项有关的审报、审批材料应按单项事项编制目录,进入非会计档案。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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