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质量的鉴定及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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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汽车产品质量的鉴定及举证责任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的使用数量也大幅增加,因此由购车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其中多数纠纷是由于在汽车的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而对于汽车这种复杂大型的产品又缺少权威专业机构的鉴定,即使有关部门指定了专业的鉴定机构,但是由于检测难、费用高等问题仍然给消费者带来诸多不便。而且,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并没有为合同标的物的质量问题规定特别的举证规则,导致当事人要面临复杂繁重的举证责任,也不利于鼓励当事人提起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本文正是针对以上问题,分别从汽车产品质量权威鉴定机构的设立以及诉讼中当事人所承担的举证责任两个方面来阐述,希望对于汽车产品质量纠纷的解决有所帮助。

关键词:汽车质量标准;专业鉴定机构;举证责任倒置

近年来,由购车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加,所带来的汽车产品质量如何认定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汽车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不仅科技含量较高,而且全车由上千个零部件组成,结构复杂,汽车在使用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就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由谁来对汽车的质量作出认定,由谁来承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责任。

一般而言,标的物的质量问题通常不是在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时就能发现的,而是在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了标的物之后才有可能被买受人发现,特别是像汽车这种大型的产品,标的物的质量问题可能不会在短期内很明显地表现出来,一些隐蔽瑕疵往往要经

过一段时间或运转后才能发现,那么如何来判断标的物的质量是否符合产品的质量要求呢?关于标的物质量要求的内容较为复杂。我们先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看,首先确定了出卖人对其出卖的标的物负有品质担保义务。如果当事人对标的物质量要求有约定或者标的物带有质量说明,那么标的物的质量就要与约定的要求或说明中的要求相符。而如果当事人没有就质量要求作出明确约定,可以补充协议,也可以依据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最后仍无法确定的,可以适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这些都只是《合同法》关于质量问题的一般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在合同中往往不一定能够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有清晰明确的表示,而且,即便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确定了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比如在出现质量问题时适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那么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这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究竟如何适用也成为困扰我们的一个问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身就是一种概括式的表述,而且针对汽车产品质量检测的鉴定机构很多,有国家级的汽车质检机构和部门,也有各地方的汽车质检和鉴定试验机构,其中的鉴定标准也是参差不齐,特别是还存在一些鉴定机构的专业性、权威性以及鉴定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等问题,其鉴定结果的公平性和客观性自然也很难保证。

因此,要求权威机构对汽车质量进行鉴定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一般的使用人很难根据自己的常识来对大型复杂的产品质量作出判断,这就需要专业人员运用专业的手段来进行检测。因为很多质量

问题并不是根据外观情况就可以直接判断的,而是需要对标的物的整体情况、内部情况进行检测、评估,这需要运用专业知识,使用专业手段来检测。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的一个问题就是,这些权威机构虽然设备先进,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高,鉴定结果公正、客观,但由于这些机构收费昂贵,法律诉讼涉及环节诸多,牵扯当事人过多的精力和财力,其结果未必会令当事人满意。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首先关于专业的汽车鉴定机构问题必须要从立法上进行规范。仅靠司法机关指定的一些鉴定机构毕竟不能很好的满足社会的需求,况且指定的鉴定机构存在收费高、鉴定时间长等问题也会给诉讼当事人带来诸多不便。所以对于社会上一些民间力量组建的鉴定机构应该大力倡导但必须予以法律规范,否则民间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由于其不正规性也常常会变成一纸空文。因此,笔者建议民间鉴定机构的设立必须要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取得资格,比如可以在国家设立专门的鉴定检验机构,这些鉴定机构再通过授权的方式许可地方设立鉴定机构;其次,对于合法成立的民间鉴定机构的鉴定标准要实行统一化,针对不同的产品,特别是上述所说的像汽车等大型复杂的设备,有统一的鉴定标准和专业的检测设备,而且这些机构里的从业人员也要取得相应的资质,具备专业的检测能力,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公正客观,增加可信度,同时也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操作找到适用的依据。最后,这些权威鉴定机构所给出的鉴定结论应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律裁判的证据使用。

另外,关于汽车质量的举证责任问题,消费者在使用汽车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汽车的质量出现问题,经过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的,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的,可以考虑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关于汽车质量的举证责任,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并没有为合同标的物的质量问题规定特别的举证规则,所以应该有主张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一方来承担举证责任。买受人必须举证证明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要求,这种证明的方式除了一般的证明手段外,还需要专业的证明手段予以支持,正如上面所说的由专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权威的检测机构还比较少,完善的专业检测机构的建立和普及还需要假以时日,我们仍然面临这种专业检测手段时间长、费用高的弊端,买受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成本和难度较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就能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由出卖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提供的标的物符合质量要求,而买受人根据出卖人提交的证据具体判断是否需要提供专业检测结论进行反驳,可能相较而言更为公平。因为虽然买受人提出了质量异议,但是毕竟因出卖人承担着品质保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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