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

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
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

一、票据关系

(一)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简称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所确认和规范的、基于票据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称为债权债务关系)。

系票据法确认

由票据当事人为之

因票据行为而发生

本质为债权债务关系之一种

票据关系的类型:

(1)因出票行为票据发行关系

(2)因背书行为票据背书关系

(3)因汇票承兑行为票据承兑关系

(4)因票据保证行为票据保证关系

(5)因支票保付行为支票保付关系

(1)票据关系的主体

票据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即票据上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分类一:

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受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参加承兑人和参加付款人等。关系人:

委托收款人、未承兑汇票和支票当中的付款人、代理付款人

分类二: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分类三:前手和后手

分类四:持票人和非持票人

分类五:债权人和债务人

(2)票据关系的客体

票据关系的客体是指票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票据关系客体只能是一定数额的货币

(3)票据关系的特征

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关系的主体具有多方性和相对性的特点。

票据关系的独立性。

票据关系具有无因性。

票据法的否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具有真实

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参见《票据法》第10条第1款)

司法解释的修正,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的

规定为由,对已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

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1.概念

指票据关系以外与票据有密切关联的法律关系,即与票据有密切联系的当事人相互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票据法上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是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与票据行为有关的法律关系。包括:

票据返还请求权;

(恶意重大过失)

利益偿还请求权;

(出票人承兑人)

交出票据请求权;

(付款后的付款人)

3.民法上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民法上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又称票据的基础关系,是指由民法规范来调整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这类关系为票据授受的前提关系。

票据的基础关系主要可分为三种:

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

(1)原因关系

指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

如买卖、借贷、担保、赠与等。

2)资金关系

是指存在于汇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支票出票人与银行(付款人)之间的基础关系。

如存款、承诺、欠债等。

(3)预约关系

是指当事人之间以授受票据为目的的约定。

约定事项:

是票据当事人在发出票据之前,会就票据的发行与让与,包括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有无记名、有无利息、付款地点等事项达成的协议。

法律性质:

票据预约是一种民事契约,它既可以存在于出票人和收款人之间,也可以存在于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

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之间的关系无因性原则:相分离例外:相联系

1、存在于直接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

可对抗票据关系。

2、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关系无对价,

其不能享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案例:

甲签发一张面值为20万元,到期日为2008年

3月5日的本票,交付给乙作为购买货物的货

款。后因乙工厂失火,未能如期交货,甲解

除与乙的合同。甲要求乙返还其所签发的本

票。乙以该本票已经转让丙为由,拒绝返还。

问1:甲是否可以合同解除为由,对丙拒绝付款?

问2:假如本票未发生流通,甲是否可以合同解除

为由,对乙拒绝付款?

二、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票据行为是以发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一种要式行为。

票据行为的性质

英美法中多采用和同说,即认为票据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

大陆法中都采用单方行为说,认为票据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种类:

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保付

(三)票据行为的要件

1.实质要件:

票据行为人的权利能力、票据行为能力、票据意思表示等,均从民法之规定。

2.形式要件:

书面、记载事项、签章、交付

(四)票据行为的特点

1.票据行为的法定性

2.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①票据上行为能力人或限定行为能力人的签名,不影响其他人的票据行为的效力。

②票据之伪造或票据上签名之伪造,不影响真正签名之效力。

③被保证之债务无效,保证人仍负担义务。

3、票据行为的优先性

当事人间存在的票据关系时,票据关系优于其原因关系,而得优先行使票据上的权利。

4、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票据行为之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与其原因关系没有必然的联系。

(五)票据行为的代理

票据行为的代理,有几点特别规定:

1、代理人(有权代理)未载明本人代理之旨,而在票据上签名,应有签名人负票据上责任。

2、无权代理的人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名时,应负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时,就其超越部分,应自负票据上的责任。

票据行为的相关知识范文

票据行为的相关知识 在票据法学上,票据行为一般有广义与狭义之说。从严格意义上讲,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学者多称此为狭义的票据行为。与此相对应,广义上的票据行为,是指一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一般认为,狭义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等六种行为,其中出票、背书和保证行为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所共有,承兑和参加承兑仅限于汇票,保付仅见于支票。我国现行《票据法》未对参加承兑和保付作出规定,因此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四种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则除了狭义的票据行为外,还包括更改、涂销、禁止背书、付款(为三种票据所共有)、划线(仅限于支票)、见票(仅限于本票)等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特征 从票据行为的概念可以看出,票据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因此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特征。但票据法在性质上属于商法,票据行为则是一种商事法律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特征相比,还具有自身的特点。我们认为,要式性与文义性是票据行为的外在特征,独立性与无因性是票据行为的内在特征,兹分析如下: 1.外在特征之一:要式性——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有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之分,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实行形式自由原则,即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法律

行为的形式。而票据行为作为商事法律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的、严格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人自主决定或变更,否则不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这首先是由票据的要式性决定的,在根本上是由票据的高度流通性所决定的。只有将票据行为规定成具体、明确的要式行为,才能保证票据形式、内容统一,使交易方在票据流通中清楚地确认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从而方便授受,提高流通的速度与效率。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具体表现在:(1)票据行为形式的要式性。每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以书 面形式作成,口头形式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且每一种票据行为在票据上记载的位置也都是特定的,不允许变更。(2)票据行为效力 的要式性。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由行为人签名或盖章,签章是行为人对其行为负责的表示,是确定票据责任主体的方式,每一种票据行为只要在签章后,票据行为才发生效力。(3)票据行为内容的要式性。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有一定的格式或款式,即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记载一定的内容,否则,该记载无效或者导致整个票据无效。 2.外在特征之二:文义性——票据行为是一种文义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有文义法律行为与非文义法律行为之分。一般法律行为,除了书面所表示的文义之外,还可以综合其他有关情况来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依据其他事实,作出与书面所载文义相反的解释。但票据行为不同于一般法律行为,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与实际情况不符,仍应以文字记载为准,不允许票据当事人以票据文字以外的事实或证据,对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作变更或者补充。这是由票据的文义性决定的,

票据行为的定义及具体操作

票据行为的定义及具体操作 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狭义的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 (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 (2)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 (3)承兑。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

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4)参加承兑。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它一般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发生。 (5)保证。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6)保付。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诺负绝对付款责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付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种票据行为。支票一旦经付款人保付,在支票上注明“照付”或“保付”字样,并经签名后,付款人便负绝对付款责任,不论发票人在付款人处是否有资金,也不论持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间是否有提示,或者即使发票人撤回付款委托,付款人均须按规定付款。 我国现行票据结算方式包括: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这些票据结算方式根据是否能够进行跨区域结算划分为同城结算方式、异地结算方式和通用结算方式三类。 同一票据区域并不完全等同于同一城市。在同一票据区域可

票据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

票据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 法律行为构成要件,是指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票据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但又是票据法中的要式行为,除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外,又须具备票据法特别规定的要件。票据理论中通常将票据行为构成要件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是指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实质要求。票据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通常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注:鉴于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与本文所涉及案例分析无直接关联,故略。)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是指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形式要求。票据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票据行为的形式和外观,是他人识别和判断票据行为人的意思和票据权利的依据,因此票据行为的有效成立,除具备实质要件外,还必须具备形式要件。票据行为形式要件主要包括记载事项、记载格式(注:关于记载格式在前文票据要式性中已论及,此处不再赘述。)、票据签章和票据交付。 票据记载事项,是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形式要件之一,表现为票据记载的具体内容。依据票据法规定,票据记载事项有不同的效力。按照记载效力的不同,票据理论中一般将票据记载事项分为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无益记载事项。 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应该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一般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人必须依法进行相应记载的事项。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导致相应的票据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出票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表明票据种类的文字、无条件支付或无条件委托支付的文字、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上述七项之一者汇票无效。背书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但亦有学者认为,背书行为中不存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因为根据票据法规则,不禁止空白背书。在承兑和保证行为中,由于各国票据法规定不尽相同,故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亦不同。《德国票据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3)目规定:“付款人在汇票正面的单纯签名被视为承兑。”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汇票正面的单纯签名,只要不是付款人或出票人的签名,即视为担保声明。”《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亦有类似的规定。即在《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德国票据法》中均认可略式承兑和略式保证。但我国《票据法》则不认可略式承兑和略式保证。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六的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否则不发生承兑和保证的效力。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票据上若对其未予记载,则应适用法律推定之内容,而并不因此导致票据行为无效的必要记载。 任意记载事项,也称可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是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是否记载,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而一经记载即产生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无益记载事项,是指票据上不应该进行记载或即使记载也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 票据签章和票据记载一起构成票据上意思表示的内容。票据记载表明票据行为的内容,而票据签章表明票据行为的主体。因此,在票据上签章是所有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最基本的条件。各种票据行为的内容虽有不同,但行为人的签章则是各种票据行为共同要求。所以签章也就成为各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最重要的形式要件。票据签章具体是指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根据签章行为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自然人签章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签章。

票据的四大行为

选题 ? 1、票据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12.5 分) ? A ? 出票 ? B ? 背书 ? C ? 承兑 ? ?D ? 保证 ? 正确答案:A ? ? 2、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汇票之日()日内承兑或拒绝 承兑。(12.5 分) ? A ? 1

B ? 2 ? ?C ? 3 ? D ? 5 ? 正确答案:C ? ? 3、票据存在多个票据行为,各个行为都独立发生效力,互不影响,这体现的是 票据行为的()(12.5 分) ? A ? 要式性 ? B ? 无因性 ? C

文义性 ? ?D ? 独立性 ? 正确答案:D ? 多选题 ? 1、票据行为,是指引起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法律行为,包括()(12.5 分)? A ? 出票 ? B ? 背书 ? C ? 承兑 ? D ? 保证 ?

正确答案:A B C D ? ? 2、以下属于汇票、本票、支票的共有行为的是()(12.5 分)? A ? 出票 ? B ? 背书 ? C ? 承兑 ? D ? 保证 ? 正确答案:A B ? ? 3、票据行为具有以下哪些特点()(12.5 分) ? A ? 要式性

? B ? 无因性 ? C ? 文义性 ? D ? 独立性 ? 正确答案:A B C D ? ? 4、《票据法》规定承兑必须记载的事项有()(12.5 分)? A ? “承兑”字样 ? B ? 承兑人签章 ? C ?

承兑日期 ? D ? 承兑地点 ? 正确答案:A B C ? 判断题 ? 1、票据行为要产生效力,既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也要受原因关系或资 金关系的影响。(12.5分) ? ?A ? 正确 ? B ? 错误 ? 正确答案:错误 ?

关于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889965621.html, 关于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 1. 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就是票据上所表示的金钱债权,是持票人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凭票据向票据行为人所行使的权利。 2. 票据权利的分类 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是债权,也即请求权。根据这一性质,票据权利可分为以下两类: (1)第一次请求权。 票据权利的第一次请求权是付款请求权,即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2)第二次请求权。 第二次请求权,又称追索权,是指票据持有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费用的权利。票据权利之所以有双重请求权,乃旨在保护票据债权人的权利,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票据流通。中国票据法第4条也规定了票据权利的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 3. 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是一种完全的有价证券,必须占有票据才能享有并行使票据权利,所以,凡合法取得票据的人,也就取得了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取得的方式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 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因而受款人从出票人处得到票据,实际上就得到了票据权利。这种取得票据的方式称为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 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的人那里依背书转让或交付程序而取得

票据的,为继受取得。 另外,继受取得也可出于票据法规定以外的原因,如公司合并、继承等。 但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第一,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第二,以无偿或者以不相当代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超过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4.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例如,请求付款与行使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行为。例如,为防止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采取中断时效的行为。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有两种方式:一是提示票据;二是作成拒绝证书。 (二)票据行为

票据基础知识

票据基础知识 框架 1:票据的分类(★) 1.分类一 2.分类二 【例题1·多选题】下列票据中,出票人为银行的有()。(2018年) A.银行汇票 B.现金支票 C.商业汇票

D.银行本票 【答案】AD 【解析】(1)选项B:支票由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单位或个人签发;(2)选项C: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例题2·判断题】银行承兑汇票由承兑银行签发。()(2018年) 【答案】× 【解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是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承兑银行是承兑人而非出票人,不承担签发票据的职能。 【例题3·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商业汇票付款期限记载形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18年) A.见票后定期付款 B.定日付款 C.出票后定期付款 D.见票即付 【答案】ABC 【解析】(1)选项D: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无须记载付款期限;(2)选项ABC:远期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有3种记载形式,分别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以及见票后定期付款。 2:票据当事人(★) 1.票据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 2.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3. 3: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1)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融为一体、不可分离;票据权利的产生、行使、转让和消灭都离不开票据。 (2)完全有价证券这一特征可以通过票据的“设权证券”、“提示证券”、“交付证券”和“缴回证券”等特征来体现。 2.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一切票据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记载的文义而定。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P330) 1.票据凭证 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2.敏感事项的记载方式 (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签章 (1)票据行为人应当在票据上签章;未在票据上作真实且符合规定签章的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2)如何正确签章? ①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其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②法人和其他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补充1·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1)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2)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3)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公章的也有效。 【补充2·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1)通常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2)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3)签章存在形式上的瑕疵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4.在票据(正面、背面或粘单)上,记载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款式。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票据行为无效; 【解释】某些票据行为(如出票)无效将导致票据无效;但某些票据行为(如票据保证)无效,并不影响票据效力,对后续票据行为的效力也不一定产生影响。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票据行为仍然有效,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推定相应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事项):一旦记载则发生相应票据效力; (4)记载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事项:记载此类事项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可以产生民法上的效力; (5)记载本身无效的事项:记载无效,票据行为仍有效; (6)记载使票据行为无效的事项:一旦记载,整个票据行为无效。 5.交付 (1)行为人在票据上完成记载行为并非立即导致票据行为成立;票据行为人必须将进行了记载的票据交付给相对人,票据行为方成立。 (2)票据行为人完成记载后,非因其意思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面上所记载的票据权利人不能取得对签章人的票据权利;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该票据而成为权利人,则由于行为人的记载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并且其签章真实,行为人也对票据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涉及伪造签章的,按票据伪造的规定处理,P331案例)

哪些票据行为是无效的

哪些票据行为是无效的 票据行为包括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行为在内。票据关系是由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的,非票据关系是直接由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票据关系的内容是 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它与票据紧密相连,权利人行使权利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而非票据关系则不需要。 票据无效的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自始不存在; 二、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其所赖以发生的票据行为在形式上不完备而无效; 三、票据保证行为本身在形式上不完备。 以下几点不影响票据关系,属于票据行为无效: 1、不影响票据效力的行为,主要包括发生在基础关系中的故意 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合同行为,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2、可以导致票据行为在直接当事人之间无效的行为,主要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票据签章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的票据签章行为。这一情形也是无效民事行为与无效票据行为的竞合,但这种实质无效的行为,如具备的票据形式外观有效时,其无效仅 能对抗票据关系中的直接第三人和知情第三人,不能对抗善意持票人。 3、可以影响票据行为本身无效的事由包括:无行为能力人和限

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行为。这一情形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与无效票据行为的竞合。但这种无效的票据行为仅本身无效,不影响其他在票据上签章的效力。 无效票据行为存在以下法律后果: (一)欠缺实质件的票据行为,其行为本身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二)欠缺实质要件的票据行为,其行为本身无效,善意的票据权利人依法仍对行为人享有票据权利。 (三)形式要件欠缺的票据行为,该行为本身无效,且行为人享有对抗一切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

票据行为有哪些

票据行为有哪些 票据行为的内容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由于现在各种 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 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 2、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背书是转 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 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4、参加承兑 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它一般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付款人或承兑 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发生。 5、保证 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6、保付 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诺负绝对付款责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付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种票据行为。支票一旦经付款人保付,在支票上注明“照付”或“保付”字样,并经签名后,付款人 便负绝对付款责任,不论发票人在付款人处是否有资金,也不论持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间是否有提示,或者即使发票人撤回付款委托,付款人均须按规定付款。 在具体操作时,票据行为表现为票据当事人把行为的意思按照法定的方式记载在票据上,并由行为人签章后将票据交付。它包括三方面内容,即记载、签章和交付。 所谓记载,通俗地讲就是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写明所要记载的内容,如签发票据时应写明票据的种类、金额、无条件支付命令、签发票据

票据基础知识

票据基础知识 .票据的涵义 关于什么是票据,我国《票据法》并没有作法律上的定义。从外延来看,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指各种表彰财产权的书面凭证,包括钞票、发票、仓单、车票、船票、机票、债券、股票、借据、汇票、本票、支票等。狭义上的票据,仅指我国《票据法》规定的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法》第2 条对票据的狭义规定外延作了明确规定。银行业务中我们提及票据,一般都是指狭义上的票据。 二.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票据法律关系和票据原因关系的关系是贯穿票据法的一根主线,正确理解票据法律关系和票据原因关系的关系,是掌握票据法律知识的基础和关键。 (一)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五中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和付款。基于这五中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构成了我国票据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 (二)票据的原因关系 票据的原因关系,是指票据签发、票据流通的起因。 例如:A 公司之所以要签发一张汇票给B 公司,是因为A 公司和B 公司之间存在一份货物买卖合同,A 公司要向B 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此,A、B 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就是A 公司签发给B 公司汇票的原因,其中蕴涵的法律关系,称之为原因关系。 《票据法》要求票据的原因关系应当真实、合法,《票据法》第10 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三. 票据行为的涵义票据行为一般由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票据行为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就我国《票据法》而言,不仅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行为,而且包括付款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指以发生或承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仅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行为,不包括付款行为,付款行为并非导致票据债务的发生,而是导致票据债务的解除,法理上称之为准票据行为。

票据类相关名词解释完整

?票据:是指具有法律规定的格式,约定由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以流通的书面凭证。在我国,票据具体分为汇票、本票、支票三种。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是汇票中特有的一种票据行为。 ?实查:企业委托贴现行去票据付款行进行实地票据信息查询业务。 ?电查:通过银行票据大额系统进行的票据信息查询业务。 ?光票:光票(clean bill)是指不附任何交易单据的商业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是票据流通的主要方法。 ?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再贴现:又称“重贴现”,是商业银行以未到期的合格票据再向中央银行贴现。 再贴现是中央银行三大货币政策工具(公开市场业务、再贴现、存款准备金) 之一。 ?票据直贴:票据(如汇票、本票)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而取得资金的行为。即一般企业和银行间的票据贴现 行为。 ?票据转贴:票据经营机构将已贴现、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以换取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行为。即金融机构之间的票据贴现行为。 直贴利率:持票人将票据背书转让给银行时,银行所收费用与贴现金额之 间的年化利率。 ?转贴利率:银行对已贴现的票据拿去融资时,别的银行收的费用与贴现金额的 年化利率。 ?直贴买入:金融机构以贴现方式收购企业所持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 ?直贴卖出:企业将所持有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金融机构,从而获得资金的票据 行为。 ?转贴卖出:是指我行将未到期的已贴现或已转贴现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其他金融的业务行为,转贴卖出分为转贴现卖断和转贴现融资(正回购)。

票据行为的种类规定

一、票据行为的种类规定 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狭义的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 (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 (2)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 (3)承兑。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4)参加承兑。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它一般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发生。 二、票据行为的性质是怎么样的 前文已经指出,票据行为是一种商事法律行为。那么,票据行为又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行为呢?它究竟是单方法律行为还是契约行为?对此,各国票据立法和票据法理论一直存有争论,至今仍莫衷一是。从总体上看,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法理论多主张单方行为说,英美法系国家的票据法理论则多主张契约行为说。 单方行为说认为,票据上的债务仅因债务人的单方面行为而成立,故为单方行为,亦即仅依行为人一方意思表示、而无须相对方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票据具有流通性,持票人通常是不特定的,因此行为人作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是对不特定的持票人作出了意思表示,对此持票人无需承诺,亦言之,当事人之间无需成立合意,自然也就不属于契约行为而属于单独行为。契约行为说认为,票据债务人之所以负担票据上之债务,乃票据债务人与票据权利人缔结契约所致。除缔结契约之外,票据债务人必须将票据交付给票据债权人,而债权人必须受领该票据,才能产生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所以票据本身就是一种契约,无需另以契约证明其存在。这种契约因具有流通性,所以法律只从形式上推定其由签名人与持票人订立而成,至于实际上情形如何,在所不问。我们认为,学者之所以力倡票据行为的单方行为说,主要是从票据的流通性特征入手,强调票据的流通性以及对善意持票人的保护理念。而倡导票据行为契约说,则主要从对票据当事人之法律约束力角度强调对

票据行为的相关特点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889965621.html, 票据行为的相关特点 票据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具有民事行为的一般特点。如:作出票据行为的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此外,与一般的民事行为相比,票据行为还有以下特殊性: 1、票据行为是设权证券行为 票据属于设权证券,即票据权利义务是由出票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通过制作票据而设立的。一切票据行为都是为了实现所设定的票据权利和义务。其中,出票行为是设立票据权利义务的行为,包括:制作票据,即由出票人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了当事人的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再通过票据的交付,一般是出票人将制成的票据交给收款人,使票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并完成了票据权利义务的设定。其他票据行为,如背书行为、承兑行为、付款行为、保证行为则都属于实现票据所设定的权利、义务的行为。所以,票据行为属于设权证券行为。 2、票据行为是债权行为

票据的基础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当事人之间的行为无不以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如:票据债权人的目的是实现它的债权,因此他的行为都属于实现债权的行为;票据债务人的目的是履行其偿还债务的责任,因此他的行为都属于履行还债责任的行为。 3、票据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是依法进行方为有效的行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方式和内容进行。如,在票据中法律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要逐项按照规定的要求,全部记载,票据方能有效;如果其中有一项欠缺,就会使该票据无效。票据行为严格依法进行,是为了使票据行为更加规范,提高票据的信用度,以利于保证票据的流通方便、快捷、安全。 4、票据行为是无因法律行为 无因法律行为是不以给付原因为要件的法律行为。在票据行为中,票据的设立虽然有一定的原因,但是,当票据转入流通过程中时,为了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以及为了便于流通,票据债权人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不需要说明其票据授受原因;票据债务人在履行其义务

银行票据的四大行为课后测试

银行票据的四大行为课后测试 测试成绩:100.0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 1、票据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12.5 分) ? ? 出票 ? B ? 背书 ? C ? 承兑 ? D ? 保证 ? 正确答案:A ? ? 2、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汇票之日()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12.5 分)? A ? 1 ? B ? 2 ?

? C ? 3 ? D ? 5 ? 正确答案:C ? ? 3、票据存在多个票据行为,各个行为都独立发生效力,互不影响,这体现的是票据行为的() (12.5 分) ? A ? 要式性 ? B ? 无因性 ? C ? 文义性 ? ? 独立性 ? 正确答案:D ? 多选题 ? 1、票据行为,是指引起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法律行为,包括()(12.5 分)

? A ? 出票 ? B ? 背书 ? C ? 承兑 ? D ? 保证 ? 正确答案:A B C D ? ? 2、以下属于汇票、本票、支票的共有行为的是()(12.5 分)? A ? 出票 ? B ? 背书 ? C ? 承兑 ? D ?

保证 ? 正确答案:A B ? ? 3、票据行为具有以下哪些特点()(12.5 分) ? A ? 要式性 ? B ? 无因性 ? C ? 文义性 ? D ? 独立性 ? 正确答案:A B C D ? ? 4、《票据法》规定承兑必须记载的事项有()(12.5 分)? A ? “承兑”字样 ? B ? 承兑人签章

? C ? 承兑日期 ? D ? 承兑地点 ? 正确答案:A B C ? 判断题 ? 1、票据行为要产生效力,既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也要受原因关系或资金关系的影响。(12.5 分) ? A ? 正确 ? ? 错误 ? 正确答案:错误 ?

支票中的票据行为

支票中的票据行为 支票中的出票行为 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签发支票由作成和支票的交付两部分构成。票据的作成是指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票据的交付指以成立票据关系为目的而将票据交予他人占有。作成和交付是出票行为有效成立及票据有效成立的两个必备条件,缺一不可。 出票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签发支票应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写,支票上必须记载以下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字样是支票文句,是区别于汇票和本票以及其他有价证券的重要标志。在实务中,已经印刷在空白支票上面,如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等,出票人无须另行记载。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一种支付文句,在实务中,已经印刷在空白支票正面,例如"上列款项请从我帐户内支付"等,出票人无须另行记载。 确定的金额是指支票上记载票据金额应该是确定的,并且其标的只能是金钱。出票人对支票金额的记载必须按《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进行,支票上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支票无效,支票的出票金额不得更改,更改过的支票无效。而且支票上记载的出票金额必须与在付款人处的存款数额相适应,也就是说,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数额,否则就是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在实务中,银行在出售支票时,已经在支票的相应位置记载了出售支票的银行名称(即付款人名称)和申请人(出票人)的银行帐号,无需出票人另行记载。 出票日期的记载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进行,出票日期必须使用大写,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支票无效。 出票人的签单是指出票人预留在其开户银行的印鉴,该印鉴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收款人是给付出票人对价的人,收款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支票仅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

票据行为性质的阐释

“票据行为”一词,各国票据立法中虽未使用但已成为学术上的惯用语。票据行为虽属法律行为的一种,但却具有自身的特殊性。由于票据行为是票据法上法律关系的基础,{1}(P17)关于票据行为的性质,在票据法上通常称为“票据学说”、“票据理论”,可以说票据行为构筑成票据法的整体内核,贯穿并统领几乎所有票据法规则。”如果说票据规范具有极强的技术性与操作性,缺乏高深莫测、博大精深的法理论的话,那么,票据行为理论的引入就使这种看法不攻自破。”{2}(P26) 票据行为属于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依其内容的意思表示,说明票据行为的性质,可分为5种:契约行为说、单独行为说、共同行为说、权利外观说、折中说。{3}(P34)就共同行为而言,一般认为其与票据行为的本质不合,因此无须过多探讨。折中说是折中契约行为说与单方法律行为说,认为票据行为对出票人和收款人之间,属于契约行为;对于出票人和收款人的后手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说。折中说完全以出票人为出发点说明票据行为,并未说明附属票据行为所以要负责的理由,所以也有不当之处。{4}(P45)在单独行为说中,有两个重要的分支:发行说和创造说。下文将就其余几种学说(契约行为说、发行说、创造说和权利外观理论)展开论述。 一、学说观点介绍 (一)契约行为说 契约行为说是英美法系国家大多采用的学说,此说谓票据债务人所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乃票据债务人与票据权利人缔结契约所致,{5}(P225)并且必须由票据债务人将票据交付于债权人,而债权人又须受领其票据,始生票据上之法律关系,因此,票据本身既是契约,无须另以契约证明其存在。这种契约因具有流通性,因此法律只从形式上推定其由签名人与持票人订立而成,至其实际上情形如何,在所不问。 此说又可分为单数契约说及复数契约说。单数契约说主张,票据行为只有一个契约,即出票行为,出票人因出票行为一个契约而负担票据债务。复数契约说主张,票据债务人对于多数票据债权人所以负担债务,是由于对各债权人各有其契约。契约行为说的主要结构:确认票据行为是双方行为,是契约行为,要求行为完成要有票据记载、交付,同时还要有相对方的承诺。交付是出票的意思表示,接受是收款人承诺的意思表示。契约说,依交付而成立契约关系。包括三个要素:记载、交付、接受的意思表示。交付契约说,实际上要求双方都要进行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一致行为成立。 (二)发行说 发行说认为票据债务的成立,除必须有出票人的发票行为,即签章于票据上的单方法律行为外,还需将票据交付接受人的交付行为存在,这样单方法律行为才能完成。{4}(P46)主要基础性结构:票据行为是非契约的单独行为,不需要相对方的意思表示。从这一点来看,对权利人保护更充分。换句话说,对义务人有更严格的要求。

票据的种类及行为

票据的种类 (一)汇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我国现有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叫做银行汇票。其中,用于转帐结算的叫“转帐汇票”,用于支取现金的称为“现金汇票” 2.商业汇票。即受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1)商业承兑汇票。指由受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汇票。(2)银行承兑汇票。指由受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二)本票 本票又叫期票,是出票人签发并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可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两种。(1)银行本票,即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我国的银行本票有不定额和定额两种。其中不定额银行本票的金额起点为一百元;定额银行本票的面额为五百元、一千元、五千元和一万元。(2)商业本票。即商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签发的到期由自己付款的本票。我国票据法仅指见票即付的银行本票。 (三)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银行结算办法》把支票分为不定额支票和定额支票两种。(1)不定额支票。指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受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交付给受款人的票据。其中,只能办理资金结算转帐而不能支取现金的是“转帐支票”;能够支取现金也能用于转帐的是“现金支票”。(2)定额支票。指收购单位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交其用于农户支付收购农副产品的款项的票据。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主要有四种

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889965621.html,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主要有四种 【股权质押管理办法】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主要有四种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主要有四种: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出质人在按照《票据法》第35条规定的设质背书的情况下,票据质押应当定性为一种票据行为,具备票据行为的一般特征。 1、要式性。所谓要式性,即要求票据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的、严格的形式要件,不允许当事人自主决定或变更,否则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票据质押的要式性具体体现在:第一,以背书的方式进行,并且记载“质样”字样;第二,行为人应当签名或盖章;第三,按照票据的格式或款式记载上述内容。 2、无因性。是指票据质押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可生效,而不问其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或是否有效。易言之,票据质押的意思表示一经背书记载,并将票据转移给被背书人占有,票据质押就具备了票据法上的效力。至于质押合同的效力如何,主债务是否

有效均不影响票据质押行为的有效性。 3、独立性。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是指若干行为人在同一票据上各自所为的票据行为,都依各自在票据上所载文义独立发生效力,互相不发生影响。票据质押的独立性体现在其有效性并不受此前的票据行为的影响,即使某一环节出现行为人的票据能力瑕疵,或伪造、变造签章等情况,票据质押的效力也不会受到影响。 4、文义性。这是指票据质押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与实际情况不符,仍应以文字记载为准,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文字以外的事实或证据来对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作变更或补充。即使当事人因为失误或认识错误导致票据记载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相违背,仍应按票据记载承担票据责任。 5、连带性。这里的连带性并非指出质人所有前手都可以在条件成就时与质权人连带地对出质人主张质权,而是说出质人的所有前手都可能与出质人一起,对质权人的债权在票据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票据质押的实际意义就在于这种连带性,它使质押所担保的主债权除了有出质人的担保以外,增加了第三人的担保,以强化对债权的保护。 放弃继承权有什么影响_继承权丧失后能要求恢复吗https://www.360docs.net/doc/889965621.html,/w/mf/526515.html

票据基础知识

票据基础知识 一.票据的涵义 关于什么是票据,我国《票据法》并没有作法律上的定义。从外延来看,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指各种表彰财产权的书面凭证,包括钞票、发票、仓单、车票、船票、机票、债券、股票、借据、汇票、本票、支票等。狭义上的票据,仅指我国《票据法》规定的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法》第2条对票据的狭义规定外延作了明确规定。银行业务中我们提及票据,一般都是指狭义上的票据。 二.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和票据原因关系的关系是贯穿票据法的一根主线,正确理解票据法律关系和票据原因关系的关系,是掌握票据法律知识的基础和关键。 (一)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五中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和付款。基于这五中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构成了我国票据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 (二)票据的原因关系 票据的原因关系,是指票据签发、票据流通的起因。 例如:A公司之所以要签发一张汇票给B公司,是因为A公司和B公司之间存在一份货物买卖合同,A公司要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此,A、B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就是A公司签发给B公司汇票的原因,其中蕴涵的法律关系,称之为原因关系。 《票据法》要求票据的原因关系应当真实、合法,《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

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三.票据行为的涵义 票据行为一般由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票据行为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就我国《票据法》而言,不仅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行为,而且包括付款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指以发生或承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仅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行为,不包括付款行为,付款行为并非导致票据债务的发生,而是导致票据债务的解除,法理上称之为准票据行为。 四.票据行为的种类 正如前述,票据行为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票据行为在我国《票据法》上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则不包括付款行为。 (一)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作成票据并将其交付与人的一种票据行为。出票是创立票据的行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均以出票而产生,所以出票是主要的票据行为。出票包括两个行为:首先是开票,即出票人制作票据,并在票据上签字;其次是交付票据,即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完成出票行为后,出票人应按票据文义对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担保票据被付款人承兑和付款。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作成拒绝证书,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要求偿讨。 (二)背书 背书是由持票人在票据背后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前者称为背书人,后者称为被背书人。凡指示式或记名式的汇票都要经过背书方式才能进行转让。票据经过背书,票据权利便由背书人转移给被背书人。票据可以经过背书不断的转让下去,对票据受让人来说,在他以后受让人全部都是其“后手”。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