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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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知识问答
1、土地执法监察的对象是什么?
答:土地执法监察的对象是土地管理的相对人,即一切与土地发生法律关系的机关、团体和个人,在一定程度上,还包括享有建设用地审批权的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代表政府行使土地管理职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身。在土地法律关系中,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土地管理者依据法律和法定职权,对土地的占有利用进行管理。因此,土地执法监察的对象即是与土地发生法律关系的土地管理者、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
2、土地执法监察的内容是什么?
答:土地执法监察的内容包括对单位和个人的建设用地行为、建设用地审批行为、土地的开发利用行为、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发证行为、土地复垦行为、基本农田保护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行为、房地产转让行为等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
3、土地违法行为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有11种:一是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二是破坏耕地;三是非法占用土地;四是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五是非法批准用地;六是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七是拒不交还土地;八是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九是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十是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十一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土地管理法第6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4)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5、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的怎么处罚?
答: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什么是非法批地行为?对非法批地行为如何追究责任?
答:非法批地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行为。非法批地行为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7、什么是非法占地行为?对非法占地行为如何追究责任?
答:非法占地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非法占地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2)采取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3)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4)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当事人拒不归还的;(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8、破坏耕地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破坏耕地行为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破坏耕地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的;(2)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开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的;(3)因开发土地而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4)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开矿、取土、堆放固体废物或者从事其它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对坏耕地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规定,处土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什么是侵占、挪用征地费行为?侵占、挪用征地费行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是单位或个人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民个人所有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据为己有的行为。破坏耕地行为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给予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2)触犯《刑法》的,依照《刑法》第271条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72条追究刑事责任。
10、什么是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对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罚?
答:拒不交还土地行为主要包括:(1)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2)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的。对拒不交还土地以非法占地论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10~30元处以罚款。
11、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1条的规定,处以土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12、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