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的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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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的涉税处理固定资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固定资产可能转移到企业外部,也可能在内部流转。内部流转可能是总分机构间转移或者是集团公司内母子公司之间转移。在流转税方面,固定资产为动产时,转移固定资产主要涉及增值税,固定资产为不动产时,转移固定资产主要涉及营业税。
增值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总结上述规定,可以归纳为:(1)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转移,一般按照17%税率,或者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移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独立核算的集团内母子公司之间转移固定资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间跨县区转移资产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处理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即判断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两个关键词:“有偿”与“所有权”。有偿,指有偿提供,有偿转让;所有权,指不动产的所有权要发生转移。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固定资产转移如果涉及所有权的转让,应依法缴纳5%的营业税。
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
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固定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固定资产的转移包括出售、转让、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抵债、调拨,一般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即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然后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等规定,按照公允价值转入相关科目,由此可能产生会计与税法上的差异,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
例如,2010年12月,A公司以其闲置的旧办公楼,无偿转让给其子公司,账面原值为150万元,已提折旧5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在公开市场上的售价是140万元,暂不考虑营业税以外的其他税金(单位:万元)。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
累计折旧50
贷:固定资产150
(2)计提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7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7(140×5%)
(3)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营业外支出107
贷:固定资产清理107
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A公司无偿转让给其子公司固定资产,视同财产转让计征企业所得税。税法上应纳税所得额为140-107=33(万元),会计上确认损失为107万元,由此形成
107+33=140(万元)的永久性差异,应进行纳税调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