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第八章著作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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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4年6月,金某创作完成 《英语口语教材》一书,并配有三盒 磁带一并出版发行。2005年3月,金 某在逛书店时,发现由A出版社出版、 署名袁某编写的《走遍世界英语辞 典》第二章"如何提高口语水平"有 大量例句及例句的评析文字与其编 著的《英语口语教材》雷同,且没有
袁某以其作品是汇编作品,与金某作 品存在立意、结构等诸多差异且即 使是雷同部分也仅占其著作很小部 分为由予以拒绝。无奈,金某遂以袁 某和A出版社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著作 权侵权诉讼。 问:金某能胜诉吗?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 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由制片者享有
注意: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 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 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 著作权。 2、作品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
七、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原始归属 (一)职务作品的含义:为完成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二)特征: 1、作者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存在隶属 性质的劳动关系 2、创作属于工作职责或工作任务 3、单位交给公民创作作品的任务,属于
1993年初,高2.12米的烈士群雕放大稿 完成。经分割成400余块,由王甲等人 分别按1:4的比例放大制作成泥塑,翻 成石膏,交由工人用花岗石进行1:1石 刻制作,1996年底群雕正式落成。在此 之前的1994年5月,全国城市雕塑设计 方案展览会在首都举行,该市选送了王 甲创作的群雕放大稿的缩小稿参展。展 览结束后,王甲创作的群雕获得纪念铜
(二)拟制作者 1、定义: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 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 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 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2、条件
(三)作者的认定:实行推定原则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 者。 注意:1、作品中署名的人并非都是作者。 2、网络环境下作者的认定。
1989年4月原告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确认溥仪是该书惟一作者,李淑贤是该书 著作权的合法继承人;并要求李文达停止侵害, 公开声明挽回影响、赔偿损失。 李文达辩称:其对此书付出了创造性劳动,是 该书的合作作者之一;该书著作权应属溥仪和 李文达共有。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李文达于 1993年去世,李文达之妻及其子继续参加诉 讼。
案例二:海南经天信息有限公司从1996年开 始研发《中国大法规数据库》,并于1999年 出版。此后,经天公司发现上海徐溪商务咨询 有限公司在其主办的“专家论案”网上复制数 据库内的全部法规数据,放在该网站“法规检 索”栏目中供用户查询。经天公司认为,这一 行为侵犯了自己对这一汇编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遂将徐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 权、删除《数据库》、赔礼道歉,并承担20万 元的经济赔偿。 问:上海徐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是否侵权?
2、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 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的著作权 归属 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 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 报告人或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分给 执笔人适当的稿酬。
五、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一)概念:汇编作品是汇编若干作品、 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 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 独创性的作品。 (二)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者享有 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 作权
1994年10月,该文稿以《翰墨人生——书法大 师沙孟海的前半生》为名,由浙江文艺出版社 出版发行,作著署名为刘新。 因刘新多次称是文稿唯一作者。1997年5月沙 孟海的亲属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沙孟海 为《书法大师沙孟海的前半生》和《翰墨人 生——书法大师沙孟海的前半生》的合作者, 著作权中的有关权利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享 有和保护;确认沙孟海的口述录间资料的著作 权属于沙孟海,其著作权中的有关权利,由其 法定继承人继承、享有或保护;要求刘新立即 停止侵权,公开登报赔礼道歉。
工李乙根据有关领导指示为说明群雕所处位置 而制作的烈士基模型。1992年3、4月间,王甲 在群雕初稿基础上,又制作了一座48公分高的 二稿。随后王甲与李乙根据初稿、二稿基本形 态的要求,指导木工制作了群雕放大稿骨架。 这时,李乙作为群雕工程办公室的工作人员, 在王甲的指导下,参加了群雕泥塑的放大制作 工作。王甲经常到现场进行指导和刻画修改, 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对 李乙提出的一些建议,王甲认为符合自己创作 意图和表现手法的,亦予以采纳。
(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 享有 (四)分类 根据合作作者所创作部分可否辨别 出来以及各部分是否具有独立的使 用价值,合作作品分为可分割使用 和不能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两类
(五)权利行使的规则: 1、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著作 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 致行使;在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不 能协商一致时,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 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 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 作者。
第二节著作权原始归属 一、原则: 基本原则:作者原则 补充原则:投资原则和合意原则 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原始归属 1 、概念:是指在原创作品的基础上,经再创 作活动而产生的作品。 演绎主要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 的行为。
2、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归属于演绎者
注意:1、演绎者进行演绎时,应获得原 作著作权人的许可
2、演绎者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
作品的著作权。 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演绎的作品是 否有著作权?
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原始归属 (一)概念:合作作品是两人以上合作 创作的作品。 (二)构成: 1合意:即是指完成合作作品的作者之间 有共同的合作创作的意图 2合作:是指各作者之间在客观上都为作 品的完成作出了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
第八章 著作权主体
第八章著作权主体 第一节著作权主体概述 一、著作权主体的概念:著作权主体, 也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 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二、著作权主体的分类 (一)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二)完整主体与部分主体
(三)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
外国作者 1、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 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 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中国著作 权法保护。 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 出版的,依照中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3、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
1961年8月,李文达在群众出版社的有 关会议上汇报了修改计划和该书应反映 的主题思想,并对该书的主题、叙述形 式、对溥仪思想性格的反映和内容的真 实性等方面提出了重要的意见。此后, 溥仪与李文达在新的主题思想下重新撰 写,由溥仪回忆口述、提供材料,李文 达执笔,由二人对写成的稿件进行审阅 修改。经二人密切配合,1962年完成了 初稿,后二人在广泛征求领导和清史专
家意见的基础上又几次修改。1964年, 该书正式出版,书名仍为《我的前半 生》,署名:溥仪。1967年溥仪逝世。 1984年,为与意大利以及香港新昆仑营 业有限公司改编拍摄《我的前半生》一 书,李淑贤(溥仪遗孀)、李文达、群 众出版社发生了谁享有该书著作权的争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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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11月4日,国家版权局以(85) 权字第6号文答复公安部:《我的前半生》 一书是溥仪和李文达合作创作的,他们 之间的关系不是作者与编辑的关系,而 是合作作者的关系。据此,群众出版社 将1985年以前数次重印《我的前半生》 一书的印数稿酬和拍摄新片的酬金,付 给李淑贤和李文达各一半。 李淑贤对国家版权局的处理仍有异议遂 发生诉讼。
(因装订灰色封皮,故称为“灰皮本” 共计45万字),供有关部门参阅。 1960年初,有关部门在征得溥仪同意后, 群众出版社派当时正在该社工作的李文 达与溥仪一起对“灰皮本”进行修改、 整理。同年七八月间,有关部门派李文 达亲自到抚顺战犯管理所及溥仪过去生 活过的地方进行调查,澄清了一些讹误 的历史事实。
问题: (1)本案争议的作品是否为合作 作品? (2)不署名是否表明放弃其署名 权? (3)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当 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 作品, 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 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 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 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判决:一、《我的前半生》一书的著作权归爱 新觉罗· 溥仪个人享有。二、驳回李淑贤其他 诉讼请求。 李文达的继承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北京市 高级人民法院。其上诉理由主要是该书应为溥 仪的“自传体文学作品”或“文学传记”,不 应是“自传体作品”,李文达作为该书的创作 者,理应享有著作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 审理于1996年6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5年1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 决认定:《我的前半生》一书是溥仪的 自传体作品,在该书的写作出版过程中, 李文达根据组织的指派,曾帮助溥仪修 改出书,李文达在该书的成书过程中付 出了辛勤的劳动,但李文达与溥仪之间 不存在共同创作该书的合作关系。因此, 应认定溥仪为《我的前半生》一书的作 者,并享有该书的著作权。判决:一、
案例二、1985年至1990年,由沙孟海口述
录音、刘新执笔撰写了《翰墨人生—书 法大师沙孟海的前半生》一稿。1991年 夏,沙孟海用两个月的时间对文稿进行 了审阅修改和补充,并且重写了部分章 节。文稿还大量摘录了沙孟海已公开发 表的文学作品。1992年该文稿以《书法 大师沙孟海的前半生》为名连载于《浙 江日报》,作者署名为刘新(沙孟海要
2、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归全体合作作者共同 享有,作品各相对独立部分的著作权由 各部分作者单独享有。各个作者单独行 使自己的部分著作权时,不得侵害合作 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注意:合作作者对著作权归属以及各项 具体权利的分配与行使另有约定的,应 尊重其约定。
案例:1991年夏天,某市教育局、文化局决定, 集资修建一座烈士群雕,并决定聘请本市美术 学院教授王甲为创作设计人。10月11日,发起 单位派人到美术学院正式办理了聘请王甲创作 设计烈士群雕的有关手续。11月25日,在市各 界代表参加的“烈士群雕奠基典礼”仪式上, 王甲展示了自己创作的30公分高的群雕初稿, 并就创作构思的主题思想、创作过程作了说明, 获得与会者的赞同。同时,展示了本市公园管 理处美
牌。李乙认为,自己与王甲在合作创作群雕上 存在事实上的约定关系,并实际参与制作了放 大稿,因此,诉至法院,主张对群雕放大稿享 有著作权。 问:李乙对群雕放大稿是否事有著作权?群雕 放大稿是合作作品还是单独作品?
四、不按合作作品处理的特殊情形 1、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的自传体作品著作 权的归属 自传体作品,是以第一人称叙述特定任务生平 和经历的作品。 案例:爱新觉罗· 溥仪在东北抚顺战犯管理所 关押期间曾由本人口述,其弟溥杰执笔,写过 一份题为《我的前半生》的自传体悔罪材料。 1959年群众出版社将此材料少量印刷成册
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 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 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 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
(四)自然人主体、法人或其他组 织主体
三、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 (一)自然人作者 1.定义:创作作品的人是作者, 2、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直接具有思维能力的自然人 (2)必须实际从事了创作活动 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的智力活动” 构成要素:教材第44页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