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第八章著作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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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课本(学生)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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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参考答案第一编知识产权法总论第一章知识产权法总论【课后复习】一、选择题1.A;2.B;3.C;4.ABCD;5.ABCD;6.ACD。

第二编著作权法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法律应用】【案例一】泥塑被合法转让后,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仍享有著作权。

【案例二】本案的“一稿多投”不违反著作权法。

【课后复习】一、选择题1. C;2.B;3. ACD;4.AC;5.ABD;6. ABC。

第三章著作权的客体【法律应用】【案例一】(1)甲描述客观事实的诗具有独创性。

(2)八个字可以构成作品。

【案例二】(1)临摹行为不是著作权法上的创作。

(2)临摹是著作权法上一种复制的形式。

(3)临摹品不构成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案例三】(1)张某演奏的华彩乐段属于音乐作品。

(2)李某对张某的乐曲进行记录的行为在著作权法上应当属于复制行为。

(3)李某对于所记录的乐谱进行的改动,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或侵犯修改权,或侵犯改编权。

综上,李某的记谱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复制行为,其擅自将所记录的乐谱以自己名义发表,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

在具体内容方面,不仅侵犯了前述各项权利,还侵犯了张某的署名权和著作财产权。

【案例四】这张照片不应该展览。

本案主要涉及对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冲突的问题。

【案例五】(1)《乌苏里船歌》属于编曲。

(2)《乌苏里船歌》的权利主体是赫哲族。

【案例六】(1)电视节目预告表不是时事新闻。

(2)电视节目预告表不具有独创性。

(3)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并不等于不受法律保护【课后复习】一、选择题1.A;2. C;3. B;4. D;5.B;6.AB;7. BCD;8.ABD;9. AC; 10. ABCD; 11.BCD。

五、案例分析题(1)原告制作的“中国拟建和在建项目库”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理由如下:原告制作的“中国拟建和在建项目库”是一个数据库,其对数据库内容的选择、编排付出了创作性的智力劳动,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独创性条件,因此对其享有著作权。

法学类专业课复习资料-知识产权法重点总结

法学类专业课复习资料-知识产权法重点总结

知识产权法(曹)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种差:A.创造性智力成果 B.创造性智力成果+工商业标记 C.智力活动相关信息知识产权的特点:一、客体:有形无体二、享有:专有性三、取得与行使:地域性四、权利存续:时间性知识产权的性质 1.知识产权是私权 2.知识产权主要是财产权 3.知识产权是对世权、绝对权、支配权知识产权的权能 1.控制权:依靠法律赋予的垄断性权利2.使用权:自己行使或他人行使3.处分权:限制或消灭权利4.收益权:获得财产利益知识产权法概念:调整因确认、利用、保护知识产权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对象:1.确认与归属关系: A.审批授权 B.自动取得2.利用关系:A知识产权的行使关系:自己行使与他人行使B知识产权的交换关系:转让与许可使用3.知识产权保护关系:A主要指知识产权的私法保护B行政与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关系知识产权法的性质: 1.私法、财产法:保护民事主体的私权利 2.国内法:只具有域内法律效力 3.强行法:涉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社会)利益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充分保护原则:1.创造性成果: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2.识别性标记:鼓励经营者不断提高质量。

二、反不正当竞争原则1.充分保护即保证了竞争秩序2.限制权利也维护了公平竞争三、促进社会发展原则 1.充分保护:鼓励以达到发展社会的目的 2.限制过分垄断:保证整个社会的水平提高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指参加了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的国家,以公法行为(如立法)履行其义务。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产生与发展:1.《巴黎公约》与《伯尔尼公约》的确立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立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国际贸易的联系日益紧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方式: 1.单方保护 2.互惠保护3.双边协定 4.缔结国际条约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规则:一、国民待遇原则。

二、最低保护标准(共同规则)三、独立性原则。

完整的著作权主体

完整的著作权主体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完整的著作权主体在我国直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所谓直接创作的作品就是作者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和方法,直接(包括书面的、口头的和立体的形式表现)反应自己的思想与感情、个性与特点的作品。

帮助作者修改稿件、编辑、校对、审稿等不能成为作者,因为他们是在作者创作基础上进行修改的。

那么卖完整的著作权主体是怎样的?下面就让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讲解吧。

著作权主体1、简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为作者。

由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可以分为两类,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

首先,自然人是原始作者。

一般而言,创作是指作品从构思到表达完成的过程,这个过程只有具有思维的自然人才能完成,因此只有自然人才能够直接创作作品。

自然人作为作者在创作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过程中,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因而其作为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著作权主体,应当享有原始和完整的著作权。

其次,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法律拟制的作者。

自然人以外的社会组织事实上不可能成为作品的创作者。

但是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明确规定法人甚至非法人的其他组织均可以被视为作者,而获得相当于自然人作者的原始著作权主体地位。

一方面,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被视为作者,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作者,作者只能是自然人这一原则并没有被改变;另一方面,法人和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需要符合必要的条件,如创作作品的活动是由其组织的,所创作的作品代表的是组织的意志,应当由该组织承担责任等。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了对外国作者的保护,这里的外国作者既包括创作作品的外国自然人,也包括被视为作者的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能包括无国籍人等。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外国作者的三种情形:外国作者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外国作者的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与中国有缔约或共同参加国际公约;外国作者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成员国发表出版或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

第八章 著作权限制..

第八章  著作权限制..

• 如果一位诗人发表了他创作的10首诗歌 ,试分析下列情形的法律关系: • (1)电视台让其播音员朗诵这些诗歌 并播出。 • (2)唱片公司甲请演员乙对这些诗歌 进行朗诵,并将乙的朗诵录制、制作和提供课件
• 《网络条例》第八条 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 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 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 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 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 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 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四)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 条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 防止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 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 《条例》第30条 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 作品的,应当在报纸、期刊刊登该作品时 附带声明。 • 《02解释》第17条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 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转载未注明 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 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 责任。
• (五)对公众集会上讲话的使用
•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 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 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 除外
• (六)在课堂教学和科研中使用 •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 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 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 行
• (七)国家机关公务性使用
• (三)时事新闻报道中的使用
•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 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 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民法学——著作权详解

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民法学——著作权详解

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民法学——著作权详解法学专业综合知识在政法干警的考试中也是占有一定比重的,所以考生们可不能将它忽略,今天,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大家带来政法干警法学专业综合知识中民法学的相关内容之著作权,希望帮助大家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高分。

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之一种,除具有知识产权的共同特征外,还具有权利内容的双重性和权利自动产生的特点。

权利内容的双重性是指著作权中既有人身权的内容,也有财产权的内容,两者的保护期限是不同的。

权利的自动产生是指著作权基于作品的创作完成这一事实而自动产生,既不需要发表,也无需任何部门审批,这一点与专利权和商标权不同,因为后两种权利都必须经过申请和审批,经主管部门授权才能产生。

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主体又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根据不同的标准,著作权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根据著作权取得方式的不同,著作权主体可以分为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在不存在基础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2)以著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为标准,可以将著作权主体分为内国主体和外国主体。

(3)根据主体享有著作权的完整程度不同,可分为完整主体和部分主体。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不仅自然人、法人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其他组织甚至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主体。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

作者分为两种:一种是创作作品的公民;另一种是单位。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确认作者的标准是署名: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中的人身权:(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国家开放大学2020年《知识产权法》重点辅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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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重点辅导(2)第四编著作权法第一章著作权与著作权法概述一、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著作权法的概念著作权法是调整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因创作和使用、传播作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著作权保护制度最早可以追溯道 16 世纪的欧洲。

英国议会于 1709 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法令》,1910 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

三、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作者权益的原则著作权法在调整作者和使用人乃至公众利益的关系中,将维护作者的权益置于首要和核心的地位。

维护作者权益在著作权法中主要体现在维护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对侵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各种侵权行为给予制裁。

2、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著作权法律制度对各种传播媒体的合法权益给予积极保护,不仅是对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的有力保证,同时也是著作权制度自身不断发展和完善,以适应新技术飞速发展,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体现。

3、作者利益和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著作权法不仅要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而且要鼓励公众学习知识,以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

就需要法律对公众利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提供便利条件。

因此,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和作品传播者利益的同时,还要对他们的权利进行一些必要的限制,以平衡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这三个原则也体现了著作权法的主要功能和作用。

第二章著作权的客体一、作品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字、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第 3 条界定了作品的处延: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5) 摄影作品; (6)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
又称属地原则,指按照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产生的知识 产权,只在该权利产生的区域有效,在该国家或地区以外 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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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知识产权的性质及在民法中的地位
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对于知识产权的性质,各国 主要有下列观点: (一)无形财产权说
此理论依据自然法学说建立,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 权,因此根据“天赋人权”的思想,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二)智慧财产权说
各国专利局对申请的行政监督大体上可以分为 两种:登记制与审查制。
专利权有一定的有效期间。最通用的办法为规 定自申请之日起多少年之后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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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专利权的保护
(一)保护范围的确定 专利的权利要求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但是在确
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各国有不同的解释原则。 1.周边限定原则。 2.中心限定原则。
专利侵权的救济各国基本一致,即为申请禁令、损害赔偿、交出利 润、交出或销毁侵犯专利权的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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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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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法概述
商标是用来区别某一特定的制造商或商人的货物与其 他制造商或商人的货物的标记和符号。
在美国、英联邦国家和地区以及某些大陆法系国家, 商标法是不公平竞争法的一部分。而在绝大多数大陆法系 国家,保护商标、对付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商标的办法是遵 照法律规定申请商标注册。
对新的技术产生的权利的保护上面,大陆法系通过司 法解释完成对新的权利的保护,而英美法系则通过扩大权 利保护的目录完成,即直接通过立法完成。
表现在具体立法上,大陆法系的每一次立法可以保持 很长的时间,因为通过法律解释足以实现对新权利的保护。 而英美法系的立法对于新技术的挑战,更多的通过修订法 律或新的立法实现。
是指该权利是由创造性思维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三)顾客权利说

知识产权法答案(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知识产权法答案(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知识产权法答案(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总论1知识产权:关于科学技术.文学创作成果和工商业活动中识别标记.信誉的权利。

2业产权: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

3识产权法:调整因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知识产权法的法律制度:(1)著作权(2)专利权(3)工业版权(4)商标权(5)商号权(6)产地标记权(7)商业秘密(8)反不正当竞争2.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客体的非物质性(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3)不发生消灭知识产权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3.知识产权的专有性表现:(1)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2)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知识产权存在知识产权的特性:(1)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性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2)知识产权的法定性(3)知识产权的非密封性(4)知识产权的人格性和财产权的融合性(5)知识产权的专有性(6)知识产权的有限性,包括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具有严格的领土性,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还有知识产权的时间性,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子自行消失,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共同使用知识产权的地位:指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即它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或者是归类于何种法律部门。

在我国,其属于民法的范畴,∫膊扇∶袷绿乇鸱ǖ牧⒎ㄌ謇,不必归于民法典第二编著作权第一章著作权概述著作权:作何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生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1. 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1)标的不同。

前者的标的是无形的人类精神和智力活动的成果,同一作品可以同时被多数人使用;后者的标的是动产和不动产等有体物,在一定时空条件下,不能同时为许多人使用(2)权利的完整性不同。

论著作权的主体

论著作权的主体
《罗马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 者和广播组织的权利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保护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
《关于知识产权执法的谅解备忘录》:加强 国际合作,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的活动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负责协调各国知识产权政策,推动国际合作 国际版权联盟(IFRRO):促进版权保护和管理,加强国际合作 欧洲联盟(EU):通过一系列指令和法规,加强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 亚太经合组织(APEC):推动成员国之间的知识产权合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各国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国际公约: 《伯尔尼公 约》、《世界 版权公约》等
双边协议:各 国之间签订的 双边或多边协

区域合作:如 欧盟、东盟等 区域组织在著 作权保护方面
的合作
国际组织:如 世界知识产权 组织(WIPO) 在著作权保护 方面的作用和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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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作品的定义:通过网络传播的作品,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 著作权归属:网络作品的著作权通常归属于创作者,除非另有约定 特殊情况: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作品,著作权可能归属于平台或者创作者和平台共同所有 侵权责任:未经授权使用网络作品,可能构成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章节副标题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继承人:根据法 律规定,继承人 包括配偶、子女、 父母等
受遗赠人:根据 遗嘱或遗赠协议, 受遗赠人可以是 任何人
继承方式:法定 继承、遗嘱继承、 遗赠
继承范围:著作 权中的人身权和 财产权都可以被 继承或受遗赠
国家
国家作为著作 权的继受主体, 可以保护本国 的文化产业和
合理使用原则在 网络环境下的适 用

第8章 著作权限制 《知识产权法》PPT课件

第8章  著作权限制  《知识产权法》PPT课件
适用法定许可使用时,若权利人声明不许使用 的则不得使用,而合理使用无此条件的限制
8.3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 对已发表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权利的使用人的制 度
强制许可使用制度采用之初,仅适用于对音乐作品录制唱片之情形,即 唱片制作人经主管部门的批准,以支付使用费为对价,得以录制他人的 音乐作品而该著作权人不得拒绝,以后才渐次延及其他领域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 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 版发行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将任何一种文字改 成盲文,都是一种翻译行为
8.2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 特定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 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 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制度
美国《版权法》第107条规定了判断某一行为 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四条标准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这种使用是具有商业性质 或者是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
版权作品的性质 同整个版权作品相比所使用的部分的数量和内容的
实质性 这种使用对有著作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
的影响。这一标准对其他国家的合理使用立法产生 了相当大的影响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 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 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 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为实施9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 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 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按照规定 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 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的主体如何分类和确认

著作权的主体如何分类和确认

著作权的主体如何分类和确认著作权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版权,现在的人们的版权意识都有提高了,在转载他人的作品时也知道标明出处了,这是好的趋势。

如果要对著作权的主体分类确认的,那么著作权的主体如何分类和确认?阅读完以下我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著作权的主体如何分类和确认著作权人,即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

1、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划分依据是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原始主体:指在作品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一般情况下为作者,特殊情况下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也可能成为著作权原始主体。

继受主体: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

区别:(1)概念不同。

(2)取得方式:原不以继为存在前提,但继享有的权利却是从原处取得的,并以他人原有著作权的合法存在为条件。

(3)著作权是否完整:原所享有的著作权之完整性比继的权利表现得充分,因为继绝对不可能享有完整著作权,只能取得著作财产权的部分或全部,而不能取得著作人身权。

2、本国主体与外国主体。

以著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为标准而分类。

区别:由于著作权法具有非常严格的地域性,因此内与外待遇差异明显。

(1)保护条件不同:中国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依据著作权法直接取得保护;外国人的作品若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2)作品首次发表的规定不同:中国作者的作品的首次发表,指作品首次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发表。

对外国作者来说,其作品首次在中国境内发表,指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或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外出版后,30天内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也被视为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或外国人的作品未发表,但经授权改编,编译后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也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

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分别指的是什么?

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分别指的是什么?

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分别指的是什么?一、著作权保护的主体著作权保护分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著作权主体一般为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人。

1,公民。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可依法成为著作权的主体;2,法人。

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进行创作,并由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视为作者;3,非法人单位由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非法人单位意志进行创作并由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4,外国人。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法享有著作权;5,国家。

(1)国家接受已故作家遗赠作品著作权;(2)古籍作品无作者或作者不明确;(3)国家将某些作品收归国有;(4)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或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保护期内,无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

特殊情况下,合作作品、编辑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演绎作品、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则需依法确定著作权人。

二、著作权保护的客体1、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2、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1、音乐作品:音乐作品,这是指能够演唱或演奏以旋律节奏、合声进行组合,以乐谱或歌词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响曲、弦乐曲、爵士乐、吹打乐等。

2、戏剧、曲艺作品:戏剧作品不是指一台演出的完整的戏,而是指演出这台戏的剧本。

伯尔尼公约也将戏剧作品定为剧本。

3、舞蹈作品: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动作设计及程序的编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来记载。

4、杂技艺术作品:依《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具体表现为车技、蹬技、手技、顶技、走索、空中飞人、民间杂耍等表现形式。

4、美术、建筑作品。

著作权法PPT课件

著作权法PPT课件
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已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
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 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不适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
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 官方正式译文; 2 时事新闻; 3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署名权 指作者在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
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 3、修改权 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持作品完整权 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二、财产权利
一)概念及特征 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利用带
来的财产收益权。 其特征为: (1)著作财产权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也可以转
让; (2)著作权中的财产)概念 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
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 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二)构成要件 1 应是思想或情感的表现; 2 应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 3 应能以有形的形式复制。
三)辨析 临摹绘画、与他人雷同之作、 教师课堂教学、 自然风景照、教学辅导书的提纲、 试卷、天气预报
第四章 著作权的取得与期间
一、著作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自动取得 继受取得——继承或受让 二、著作权的期间
第五章 著作权的主体和著作权的归属
一、 作者
二、著作权的归属
三、案例分析
一、 作者
一)作者的概念 所谓作者就是指设计并完成即创作文学、艺术、科
学作品的人。 二)作者的认定 一般情况下,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特定条件下,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特定条件指: ①该作品的创作由单位主持; ②该作品的创作代表了单位的意志; ③该作品的创作由单位承担责任。 三)作者的认定方式 如无相反的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

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的主体

试论著作权的主体【摘要】我国现行著作权法颁布于2001年,并在2010年以修正案形式作了适当的修改,但囿于法律规定的笼统性,本文拟以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为基础,对其中一个方面——著作权的主体作简单的分析,以期对著作权权利享有者的界定作进一步的理解。

【关键词】著作权;主体;职务作品;汇编作品;委托作品有关著作权权利归属的认定,无论在著作权法颁布之前还是颁布之后,理论上都存在争议,这主要源于著作权的客体——作品的种类繁杂,以及作品实质意义上的创作者——作者在某种情况下同著作权的主体相分离,在法律意义上,为了澄清作品权利的真正享有者,本文将从著作权人丁一般原则、作者及特殊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三个方面为著作权主体的认定作简要的阐述。

一、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根据著作权自动产生的原则,完成创作文学艺术作品这一法律事实一经出现,相应的著作权法律关系也应运而生,作者依法成为著作权人。

著作权属于作者,是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在法律上,这里的作者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著作权人和作者是两个概念,也就是说,除作者以外,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社会组织依法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9条第2项规定,作者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人。

依照该法第15条规定,这些情况包括: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除去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以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属于电影、电视和录像作品的制作人;《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的职务作品的两种情况,作者享有署名权,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的受委托《实为承揽或定作》创作的作品,根据合同定作人可以成为著作权人;《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公民的著作权在权利人死亡以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定保护期限内,依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此外,通过转让部分或全部著作财产权,受让人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人。

二、著作权的主体——作者关于如何认定作者,法律通常以署名为准。

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分别指的是什么

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分别指的是什么

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分别指的是什么著作权这个范围有⼏个分类,不管是影视作品还是⼀些⽂章等等,都是属于著作权,⽽且在⽹络上⾯流通的很多⽂章都是已经被授了权的,但是有个别是属于侵犯著作权的⾏为,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分别指的是什么享有著作权的主体主要是作者,也可以是除作者之外的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或其他组织。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包括⽂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

著作权的内容主要是著作权⼈的权利义务。

著作权⼈对其作品享有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时著作权⼈也应尽⼀定的义务,即对其权利作了适当的限制。

著作权客体的条件第⼀,作品产⽣于⽂学、艺术和科学等的领域内。

第⼆,作品的内容须具有独创性,且须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作品必须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表现出来。

第四,作品须能够被复制。

第五,作品的形式和种类须符合法律规定。

著作权客体作品的分类1、按照作品的表现形式不同,作品可分为⽂字作品、⼝述作品、⾳乐、戏曲、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等,这是对作品最常⽤的分类⽅法,我国著作权法采⽤这种分类⽅法。

2、按照创作⼈的不同,作品可分为⾃然⼈作品、法⼈作品、⾮法⼈单位作品。

3、按照创作⼈数的不同,作品可分为独创作品和合作作品。

4、按照创作⾏为的顺序不同,作品可分为原作作品和再创作品。

5、按照作品创作与职务的不同关系,作品可分为职务作品和⾮职务作品。

6、按照作品创作的根据不同,作品可分为委托作品和⾮委托作品。

保护期限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及其死亡后五⼗年,截⽌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年的12⽉31⽇;如果是合作作品,截⽌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年的12⽉31⽇。

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著作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的形式,是为了保护作品的创作人或者是著作权人的权益。

在著作权领域,存在着两个重要的概念,即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

本文将针对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进行深入探讨。

一、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主体指的是享有著作权的人或者是法人团体。

在法律的规定下,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

举个例子来说,一个作家创作了一本小说,那么这本小说的著作权主体就是这位作家。

当然,如果这位作家是在某个公司工作的,那么根据合同的约定,可能著作权主体是公司而不是个人。

其实,著作权主体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是有所不同的。

在某些国家,如美国,法人团体和组织也可以作为著作权的主体。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机构等组织的知识产权。

因为某些作品的创作可能是由公司或团体的员工完成的,如果将著作权主体局限于个人,将无法保护这些作品的权益。

二、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客体指的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具体作品。

客体可以是各种各样的表达方式,比如文字、音乐、绘画、摄影、电影、软件等等。

举个例子来说,一首歌曲、一幅画、一本小说、一个软件程序都可以被视为著作权的客体。

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的客体应该是原创性的,即满足了独创性的要求。

也就是说,客体必须是作品创作者的智力成果,而不是简单的抄袭或模仿他人作品。

这是保护著作权主体权益的基本原则。

此外,著作权的客体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可能有所不同。

不同国家对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期限以及是否需要登记等方面有不同的规定。

因此,在跨国著作权保护中,需要根据具体国家的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申请和登记。

结语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是著作权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著作权的主体是享有著作权的人或者是法人团体,可以是个人、公司、机构等;著作权的客体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具体作品,可以是文字、音乐、绘画、软件等各种表达方式。

保护著作权主体和客体的权益,有助于鼓励创作和知识产权的发展。

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需要重视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实施。

《著作权教学版》PPT课件

《著作权教学版》PPT课件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 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 /law/law_view.asp?id=291514 • 第二十六条 [侵犯著作权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
5.职务作品:
A一般情况:作者享有著作权(2年内不得许可第三 人使用),单位有优先使用权
B特殊情况(法定或约定): 作者享有署名权、受 奖励权,单位享有其它权
6.委托作品:约定优先,未约定的,归受托人
7.作者不明作品:作者或其继承人或原件持有人享有 全部或部分著作权
二、著作权的客体
(一)受保护的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作品 4.曲艺作品 5.舞蹈作品 6.戏剧作品 7.美术作品 8.摄影作品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 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 “以营利为目的”。 本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 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 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 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本条 规定的“发行”。 本条规定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 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 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 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 中间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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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归全体合作作者共同 享有,作品各相对独立部分的著作权由 各部分作者单独享有。各个作者单独行 使自己的部分著作权时,不得侵害合作 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注意:合作作者对著作权归属以及各项 具体权利的分配与行使另有约定的,应 尊重其约定。

案例:1991年夏天,某市教育局、文化局决定, 集资修建一座烈士群雕,并决定聘请本市美术 学院教授王甲为创作设计人。10月11日,发起 单位派人到美术学院正式办理了聘请王甲创作 设计烈士群雕的有关手续。11月25日,在市各 界代表参加的“烈士群雕奠基典礼”仪式上, 王甲展示了自己创作的30公分高的群雕初稿, 并就创作构思的主题思想、创作过程作了说明, 获得与会者的赞同。同时,展示了本市公园管 理处美

案例:2004年6月,金某创作完成 《英语口语教材》一书,并配有三盒 磁带一并出版发行。2005年3月,金 某在逛书店时,发现由A出版社出版、 署名袁某编写的《走遍世界英语辞 典》第二章"如何提高口语水平"有 大量例句及例句的评析文字与其编 著的《英语口语教材》雷同,且没有


袁某以其作品是汇编作品,与金某作 品存在立意、结构等诸多差异且即 使是雷同部分也仅占其著作很小部 分为由予以拒绝。无奈,金某遂以袁 某和A出版社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著作 权侵权诉讼。 问:金某能胜诉吗?

问题: (1)本案争议的作品是否为合作 作品? (2)不署名是否表明放弃其署名 权? (3)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当 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 作品, 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 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 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 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1994年10月,该文稿以《翰墨人生——书法大 师沙孟海的前半生》为名,由浙江文艺出版社 出版发行,作著署名为刘新。 因刘新多次称是文稿唯一作者。1997年5月沙 孟海的亲属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沙孟海 为《书法大师沙孟海的前半生》和《翰墨人 生——书法大师沙孟海的前半生》的合作者, 著作权中的有关权利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享 有和保护;确认沙孟海的口述录间资料的著作 权属于沙孟海,其著作权中的有关权利,由其 法定继承人继承、享有或保护;要求刘新立即 停止侵权,公开登报赔礼道歉。
注意:1、演绎者进行演绎时,应获得原 作著作权人的许可
2、演绎者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


作品的著作权。 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演绎的作品是 否有著作权?



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原始归属 (一)概念:合作作品是两人以上合作 创作的作品。 (二)构成: 1合意:即是指完成合作作品的作者之间 有共同的合作创作的意图 2合作:是指各作者之间在客观上都为作 品的完成作出了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 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由制片者享有
注意: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 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 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 著作权。 2、作品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




七、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原始归属 (一)职务作品的含义:为完成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二)特征: 1、作者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存在隶属 性质的劳动关系 2、创作属于工作职责或工作任务 3、单位交给公民创作作品的任务,属于


案例二:海南经天信息有限公司从1996年开 始研发《中国大法规数据库》,并于1999年 出版。此后,经天公司发现上海徐溪商务咨询 有限公司在其主办的“专家论案”网上复制数 据库内的全部法规数据,放在该网站“法规检 索”栏目中供用户查询。经天公司认为,这一 行为侵犯了自己对这一汇编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遂将徐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 权、删除《数据库》、赔礼道歉,并承担20万 元的经济赔偿。 问:上海徐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是否侵权?



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 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 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 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

(四)自然人主体、法人或其他组 、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 (一)自然人作者 1.定义:创作作品的人是作者, 2、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直接具有思维能力的自然人 (2)必须实际从事了创作活动 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的智力活动” 构成要素:教材第44页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

工李乙根据有关领导指示为说明群雕所处位置 而制作的烈士基模型。1992年3、4月间,王甲 在群雕初稿基础上,又制作了一座48公分高的 二稿。随后王甲与李乙根据初稿、二稿基本形 态的要求,指导木工制作了群雕放大稿骨架。 这时,李乙作为群雕工程办公室的工作人员, 在王甲的指导下,参加了群雕泥塑的放大制作 工作。王甲经常到现场进行指导和刻画修改, 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对 李乙提出的一些建议,王甲认为符合自己创作 意图和表现手法的,亦予以采纳。


2、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 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的著作权 归属 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 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 报告人或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分给 执笔人适当的稿酬。


五、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一)概念:汇编作品是汇编若干作品、 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 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 独创性的作品。 (二)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者享有 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 作权


判决:一、《我的前半生》一书的著作权归爱 新觉罗· 溥仪个人享有。二、驳回李淑贤其他 诉讼请求。 李文达的继承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北京市 高级人民法院。其上诉理由主要是该书应为溥 仪的“自传体文学作品”或“文学传记”,不 应是“自传体作品”,李文达作为该书的创作 者,理应享有著作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 审理于1996年6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1985年至1990年,由沙孟海口述
录音、刘新执笔撰写了《翰墨人生—书 法大师沙孟海的前半生》一稿。1991年 夏,沙孟海用两个月的时间对文稿进行 了审阅修改和补充,并且重写了部分章 节。文稿还大量摘录了沙孟海已公开发 表的文学作品。1992年该文稿以《书法 大师沙孟海的前半生》为名连载于《浙 江日报》,作者署名为刘新(沙孟海要


1989年4月原告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确认溥仪是该书惟一作者,李淑贤是该书 著作权的合法继承人;并要求李文达停止侵害, 公开声明挽回影响、赔偿损失。 李文达辩称:其对此书付出了创造性劳动,是 该书的合作作者之一;该书著作权应属溥仪和 李文达共有。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李文达于 1993年去世,李文达之妻及其子继续参加诉 讼。

(因装订灰色封皮,故称为“灰皮本” 共计45万字),供有关部门参阅。 1960年初,有关部门在征得溥仪同意后, 群众出版社派当时正在该社工作的李文 达与溥仪一起对“灰皮本”进行修改、 整理。同年七八月间,有关部门派李文 达亲自到抚顺战犯管理所及溥仪过去生 活过的地方进行调查,澄清了一些讹误 的历史事实。

1961年8月,李文达在群众出版社的有 关会议上汇报了修改计划和该书应反映 的主题思想,并对该书的主题、叙述形 式、对溥仪思想性格的反映和内容的真 实性等方面提出了重要的意见。此后, 溥仪与李文达在新的主题思想下重新撰 写,由溥仪回忆口述、提供材料,李文 达执笔,由二人对写成的稿件进行审阅 修改。经二人密切配合,1962年完成了 初稿,后二人在广泛征求领导和清史专




第二节著作权原始归属 一、原则: 基本原则:作者原则 补充原则:投资原则和合意原则 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原始归属 1 、概念:是指在原创作品的基础上,经再创 作活动而产生的作品。 演绎主要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 的行为。

2、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归属于演绎者



(二)拟制作者 1、定义: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 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 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 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2、条件


(三)作者的认定:实行推定原则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 者。 注意:1、作品中署名的人并非都是作者。 2、网络环境下作者的认定。


家意见的基础上又几次修改。1964年, 该书正式出版,书名仍为《我的前半 生》,署名:溥仪。1967年溥仪逝世。 1984年,为与意大利以及香港新昆仑营 业有限公司改编拍摄《我的前半生》一 书,李淑贤(溥仪遗孀)、李文达、群 众出版社发生了谁享有该书著作权的争 议。


1985年11月4日,国家版权局以(85) 权字第6号文答复公安部:《我的前半生》 一书是溥仪和李文达合作创作的,他们 之间的关系不是作者与编辑的关系,而 是合作作者的关系。据此,群众出版社 将1985年以前数次重印《我的前半生》 一书的印数稿酬和拍摄新片的酬金,付 给李淑贤和李文达各一半。 李淑贤对国家版权局的处理仍有异议遂 发生诉讼。


牌。李乙认为,自己与王甲在合作创作群雕上 存在事实上的约定关系,并实际参与制作了放 大稿,因此,诉至法院,主张对群雕放大稿享 有著作权。 问:李乙对群雕放大稿是否事有著作权?群雕 放大稿是合作作品还是单独作品?



四、不按合作作品处理的特殊情形 1、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的自传体作品著作 权的归属 自传体作品,是以第一人称叙述特定任务生平 和经历的作品。 案例:爱新觉罗· 溥仪在东北抚顺战犯管理所 关押期间曾由本人口述,其弟溥杰执笔,写过 一份题为《我的前半生》的自传体悔罪材料。 1959年群众出版社将此材料少量印刷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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