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以质量问题向卖方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未被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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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以质量问题向卖方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未被法院支持

案情:

蒋某与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3日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本市打浦路X弄X号301室房产,房屋暂定价人民币26,985,420元,房屋于2011年6月30前交付,逾期交付的,违约金按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二自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在房屋交付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主体结构不合格除外),装修和设备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等均不影响交接手续的办理,原告不得据此延迟或拒绝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被告应在房屋交付后根据合同的有关约定向买方承担修复、补偿等责任。合同还对其他相关事项均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房款人民币26,985,420元。2011年6月16日被告书面通知原告于2011年6月27日办理入户手续,原告收到通知并于2011年6月30日签署了《商品房结算及进户凭证》,但在验收房屋时发现房屋装修存在诸多问题,原告即向被告提出整改要求并拒绝接受钥匙。之后,在经被告整改后,原告于2012年3月20日领取房屋钥匙,并于2012年3月29日起诉法院,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1,316,868元。

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称:其已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向原告交付了房屋,原告已签收了相关文件,故不存在逾期交房的事实,即使交付的房屋存在原告所述装修等问题,根据合同补充条款的约定,也不影响交接手续的办理,原告不得据此延迟或拒绝办理房屋的交接手续,被告应在房屋交付后根据合同有关约定向买方承担修复、补偿等责任,故不同意原告要求其偿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徐勇律师评析:本案涉及的是预售商品房如何认定已经交房?本案中被告在《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内,通知原告办理入户手续,原告接到通知后,签署了《商品房结算及进户凭证》等文件,故应当视为被告已向原告交付了房屋。至于交付的房屋装修存在问题,则应当按照合同相关约定予以处理,原告以房屋装修存在问题而拒绝接受房屋,并据此要求被告偿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显属不当,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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