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北京市盲校办学条件标准细则研制的探索与思考
北京市盲校办学条件标准细则研制的探索与思考司占树;张秋兰;赵瑜【期刊名称】《中国现代教育装备》【年(卷),期】2015(000)024【总页数】3页(P4-6)【作者】司占树;张秋兰;赵瑜【作者单位】北京市盲人学校,100097;北京市盲人学校,100097;北京市盲人学校,100097【正文语种】中文盲校是我国视障学生教育教学的主要场所,是现有特殊教育学校中的重要类型之一。
建设好盲校是视障学生接受良好教育的重要保障。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七部委联合签署的《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明确将“加强条件保障,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加强残疾学生学习和生活无障碍设施建设”作为今后我国特殊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北京市作为全国“首善之区”,一直高度重视特殊教育,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特殊教育的各项政策法规,大力推进全市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在多个文件中对加快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做出了明确要求。
2013年8月,北京市教委等10部门颁布了《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简称《标准》)。
《标准》的出台为规范盲校建设起到了指导性作用。
然而它只是规定了实施的一些基本原则,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又涉及一些具体问题有待解决。
因此,需要在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北京地区视障教育发展现状的《北京市盲校办学条件标准实施细则》(简称《细则》),从而对基本原则加以解释说明,补充完善。
1. 近几年生源的变化北京市盲人学校是北京市唯一一所为视障儿童青少年提供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的专门学校。
随着融合教育的不断推广,越来越多的单纯视力障碍儿童(低视力生和盲生)已经进入普通义务教育学校接受教育,而越来越多的兼有其他残疾类型(比如情绪与行为障碍、智力障碍、语言障碍、自闭症)的视障儿童进入盲校接受教育。
这种现象在北京市盲人学校近几年的招生中已经很明显的显现出来了。
2001年北京盲校建立了专门为多重残疾学生服务的特需班,招生6人。
研制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细则的探索与思考
研制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细则的探索与思考柴旭津;王玉清
【期刊名称】《中国现代教育装备》
【年(卷),期】2015(000)024
【总页数】3页(P1-3)
【作者】柴旭津;王玉清
【作者单位】北京市教育技术设备中心,100034;北京市教育技术设备中心,100034【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北京市盲校办学条件标准细则研制的探索与思考 [J], 司占树;张秋兰;赵瑜
2.北京市培智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细则研究报告 [J], 北京市培智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细则研究课题组
3.《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细则》研制与思考 [J], 何智
4.《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细则》之我见 [J], 秦光宇
5.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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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6.22•【字号】京教基[2007]25号•【施行日期】2007.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实施意见(京教基〔2007〕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首都教育发展战略率先基本实现首都教育现代化的决定》的精神,确保到2010年本市中小学达到《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京教策[2005]8号,以下简称《办学条件标准》),促进首都基础教育高标准高质量优质均衡发展,特制定《办学条件标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实施《办学条件标准》的重要意义1.《办学条件标准》是根据首都教育现代化的要求,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依据教育法律、法规和现代教育理念,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及教育发展状况制定的。
它是本市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办学条件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本市举办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
2.当前,首都基础教育已经站在以提高发展质量为核心的新的发展起点上,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每一个学生的健康成长成为首都基础教育面临的核心任务。
通过实施《办学条件标准》,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基本均等的受教育条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措施,是首都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基本保证。
二、实施《办学条件标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3.实施《办学条件标准》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首都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为目标,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导向,坚持统一标准、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努力创设适宜师生学习、生活和发展的安全、健康的校园文化环境,更好地服务于教育教学改革,加快推进首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首都教育的现代化建设。
北京盲人学校招生标准
北京盲人学校招生标准
北京盲人学校是一所专门为盲人学生提供教育和培训的学校,其招生标准旨在
确保学校能够为盲人学生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和生活条件。
以下是北京盲人学校的招生标准:
1. 年龄要求,学校接受6岁至18岁的盲人学生申请入学。
年龄在这个范围内
的盲人学生均可申请入学,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核。
2. 视力条件,学校招收完全失明或视力极低的盲人学生。
学生的视力状况将通
过专业的眼科医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学生符合学校的入学条件。
3. 教育背景,学校不对学生的教育背景做特定要求,无论学生是否曾接受过正
规教育,均可申请入学。
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方案。
4. 家庭情况,学校将考虑学生的家庭情况,但不以此作为招生的主要依据。
学
校将根据学生的个人情况和需求,提供相应的教育和生活支持。
5. 其他特殊情况,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盲人学生,如多重残障或其他特殊需求,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个别审核,确保能够为这些学生提供适当的支持和教育。
北京盲人学校的招生标准旨在为盲人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
校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每位学生都能够得到个性化的教育和关怀。
希望符合条件的盲人学生能够积极申请入学,学校将竭诚欢迎并全力支持他们的学习和成长。
《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数据对比与说明
页眉内容页脚内容《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数据对比与说明序号项目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建标 156-2011) 北京市特殊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征求意见稿)是否 相同备注1办学规模 盲校、聋校、培智学校均为:9班、18班、27班盲校、聋校、培智学校、综合学校均为:九年一贯制学校:每年级1-2班,合计9-18班;十二年制学校:每年级1-2班,合计12-24班相同 《北京市特殊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下称《条件标准》)的总办学规模与《建标 156-2011》相符,在此基础上更具体地考虑了学制和规模的弹性。
《条件标准》也考虑到了包括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特殊儿童教育的综合特殊教育学校的情况。
2班额盲校:12人/班 聋校:12人/班 培智学校:8人/班盲校:6-8人/班 多重残疾≤6人/班聋校:8-10人/班培智学校:轻中度≤8人/班 重度≤6人/班综合学校:根据三类校确定 不同《条件标准》的班额略小于《建标 156-2011》,主要是考虑到北京市各特殊教育学校的实际招生情况。
目前北京市各特殊教育学校所招收的特殊学生残疾程度比较重,其多合并其他不利于教育的健康状况,例如自闭症、儿童精神病等。
因此,《条件标准》将班额标准适当降低,以期保证每个学生得到最适宜的教育资源。
3学校建筑容积率 不大于0.8 不宜大于0.8相同参照《建标 156-2011》的二级指标制定。
4体育活动用地盲校、聋校、培智学校:各设1片200m 环形跑道田径场。
聋校、培智学校:9班加设1片篮球场,18班加设2片篮球场,27班加设39-12班,应设置200m 环形跑道及5-6股的100m 直跑道的运动场;18-24班,应增设1-2个球类场地不同参考《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2003)》,考虑了盲校学生体育活动的需求。
和北京市中小学校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一致序号项目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北京市特殊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征求意见稿)是否相同备注片篮球场5 集中绿化用地不应少于校园建设用地面积的10%不应少于校园用地面积的10% 相同参照《建标156-2011》的二级指标制定。
自查报告:特殊教育学校的规范办学
自查报告:特教学校规范办学行为一、自查背景为了进一步规范特教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残疾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特制定本自查报告。
本次自查主要针对特教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队伍、教育教学、管理体制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以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二、自查内容1. 办学条件自查(1)学校基础设施:特教学校应具备符合残疾学生学习、生活需求的校园环境,包括教学楼、宿舍楼、食堂、康复训练室、心理咨询室等基础设施。
自查结果显示,我校基础设施完善,能满足残疾学生的基本需求。
(2)教学设备:特教学校应配备符合教学需求的各类设备,如多媒体教学设备、特殊教育辅助工具等。
自查结果显示,我校教学设备齐全,能满足教育教学需求。
(3)师资队伍:特教学校应具备一支专业素质高、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
自查结果显示,我校现有专任教师均具备相关职业资格,且具备一定的特殊教育经验。
2. 教育教学自查(1)课程设置:特教学校应根据残疾学生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课程,注重学生个性化发展。
自查结果显示,我校课程设置较为合理,能满足残疾学生的学习需求。
(2)教学方法:特教学校应采用适合残疾学生的教学方法,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
自查结果显示,我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启发式教学,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
(3)康复训练:特教学校应重视残疾学生的康复训练,提高其生活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自查结果显示,我校设有专门的康复训练课程,定期开展各类康复活动。
3. 管理体制自查(1)组织架构:特教学校应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
自查结果显示,我校组织架构完善,各部门职责明确。
(2)管理制度:特教学校应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自查结果显示,我校管理制度较为健全,能够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规范化运行。
(3)师资培训:特教学校应加强师资培训,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
自查结果显示,我校定期组织教师参加专业培训,不断提升教师能力。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特殊教育也日益受到重视,越来越多的特殊教育学校得以建立。
而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必须满足一定的标准,那么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满足哪些标准呢?一、场地选址标准特殊教育学校的选址应当考虑各种因素,如地理位置、环境、规划、安全系数等等。
地理位置方面,学校应当在城市与郊区之间进行平衡,距离市中心可以不远于20公里。
环境方面,学校应当建在安静、幽雅、整洁、优美的自然环境或人工环境中。
规划方面,土地面积应当不少于8000平方米,交通方便、通风良好、灯光充足、水电气设施完善,且具有停车场。
安全系数方面,应当保证学校内部的各种设施的适应能力和安全性,同学们在校园中得到安全和健康的保障。
二、学校规模标准标准的建校规模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社会需求、经济能力、招生计划和区别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的特点来确定。
学生人数应当根据场地面积和教学设备数量来设定。
建校规模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形成全方位的协调管理体系,避免学校内部管理出现混乱。
三、教学和生活设施标准为保障特殊教育学校内师生的教学和生活需要,学校必须提供一定的教学和生活设施。
如:每个班级应当配备教室、活动区域、教师办公室和储物室等。
校内应当设有医疗卫生室,提供相关的医疗服务。
餐厅应当有统一的饮食标准,可根据学生口味进行个性化调整。
四、师资力量和教学成果标准师资力量是特殊教育学校最为重要的部分之一,学校必须建立完善的招聘、考核和培训体系。
教学成果评价应当从学生的个体需求和人生规划两个层面对学生进行评估,目的是为了达到适应学生,发挥学生潜能的目的。
总之,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标准应当是多方面的,不仅需要从场地选址、学校规模、教学设施、师资力量和教学成果等各方面考虑,同时也需要注重市场需求和社会信任度等因素。
建设标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满足严格的标准才能让特殊教育学校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一、总则百年大计,教育为本。
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寄托着亿万家庭对美好生活的期盼。
特殊教育是国家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保证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是国家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作为首善之区的首都教育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发展特殊教育是贯彻教育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基本途径。
现阶段,特殊教育的发展主要依托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质量的高低将会直接影响到特殊需要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的实现。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本市各级政府制定、完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和管理特殊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标准是本市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
《标准》在实施中有关场所建设及配置设施、设备的具体要求,由市教委制定细则,并根据经济社会以及特殊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分步推进的原则,市级相关行政等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
在确定学校用地规模、办学条件时要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际情况出发,新建、改建学校应达到《标准》要求。
要加强本区域内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接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中小学,应结合学校和残疾学生实际需求,以本《标准》作为办学参考。
二、学校选址、用地与建筑设施(一)学校选址1.新建、改建学校应注重安全因素,选址应避开地震地段、近污染源处、山丘滑坡段、悬崖旁、泥石流地区、没有栏杆的河湖边以及水坝泄洪区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和不安全地段。
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特殊教育学校是为残障学生提供个性化教育服务的机构,其办学标准至关重要。
办学标准的制定,不仅关系到学校的教学质量,更关系到学生的成长和未来。
因此,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教育教学体系。
这包括制定个性化的教育方案,根据学生的残障类型和程度,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
同时,学校应当配备专业的特殊教育教师,他们应当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根据学生的特殊需求,进行个性化的教学辅导。
其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提供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
学校应当配备先进的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如残障学生辅助设备、多媒体教室等,以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
此外,学校还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学校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另外,特殊教育学校还应当关注学生的个性发展。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和职业指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职业观,为他们的未来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同时,学校还应当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参与到社会生活中去,培养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和生活能力。
最后,特殊教育学校应当与家长和社会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
学校应当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学生在家庭中的情况,制定更加贴近学生实际情况的教育方案。
同时,学校还应当积极开展社会宣传和交流活动,增强社会对特殊教育的理解和支持,为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总之,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残障学生的权益,提高特殊教育的教学质量。
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体系、教育教学环境、学生个性发展和与家长社会的互动等方面,做到规范、科学、人性化,为残障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特殊教育学校等级评价标准7.28
A等:各类体育场地均达到《标准》要求,为塑胶跑道,设施完善。体育器材室面积、设施达标。
B等:基本达到A等条件,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1跑道长度不足,但环道不低于150米,直跑道不低于60米2.跑道为标准炉渣跑道;2.篮球场不足,但不少于1片;3.体育器材室面积不足,但能满足器材分类摆放需要。
2.地板为水泥或瓷砖等;
3.其他设施设置不能满足有关活动需要。
D等:无多功能室,或面积达不到B等的80%,或达不到C等标准的。
C12生活与劳动教室(家政室):可进行生活自理能力与劳动能力培养的专用教室,配备相关器材,满足学校生活指导和劳动课程的需要;使用面积不小于122㎡。
A等:生活与劳动教室(家政室)面积达到《标准》要求,设施完善。
A等:学校独立设置;规模、班额符合要求;班均占地面积、绿地面积达到标准。
B等:基本达到A等条件,但有下列情况的:
1.规模不符合要求;
2.班均占地面积、绿地面积不达标,但不低于标准的70%。
C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班额超过标准班额;2.班均占地面积、绿地面积为标准的60-70%。
D等:学校未独立设置,或班均占地面积、绿地面积达不到C等标准。
A等:计算机教室面积、设施和计算机数量均符合要求。
B等:基本达到A等条件,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1.计算机教室面积偏小,但不低于44㎡,或能满足班级教学需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细则(修订)》的通知(2009)(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细则(修订)》的通知(2009)(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24•【字号】京教基[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细则(修订)》的通知(京教基[2009]25号)各区县教委:2006年《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细则(试行)》(京教基〔2006〕26号,以下简称《细则》)的颁布实施,有效改善了我市中小学校的办学条件,积极促进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随着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不断革新,《细则》中小学和初中阶段部分项目已不适应当前的教学需求。
经研究,针对这两个阶段的各学科教学仪器设备进行了部分调整,将部分“必配项目”调整为“选配项目”。
现将将修订后的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遵照执行。
一、加强对中小学办学条件达标工作的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区域教育资源,完善达标工作制度,加快区域内中小学校办学条件达标进程。
二、在开展办学条件达标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不要僵化执行《细则》,配备仪器设备要充分考虑场地、师资、教学内容、学校规模等因素,加强统筹和调配,避免造成教学仪器设备的闲置、浪费。
三、严格执行关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要求,加强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提高教师的操作水平,不断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附件1: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细则(修订)小学部分一、小学理科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备配置标准•本标准以教育部2001年全日制义务教育理科(科学、数学)课程标准(实验稿)为依据,参照教育部《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制定。
•配置数量按学校适宜规模12、18、24班,每班40人的标准计算。
不在适宜规模范围内的学校,应根据分组实验仪器(设备)二人一组,演示仪器(设备)满足教学需要的原则,对配置数量进行调整。
特殊教育学校市规标准
校园布局、安全疏散不符合要求分别酌扣2-5分。盲校、培智学校校舍的功能分区为强制性指标,不符合要求酌扣2-5分。
C2、学校独立设置,规模不少于9个班。班额:盲、聋校不大于14人/班,培智学校不大于12人/班。生均占地面积:盲校9个班不低于85㎡、18个班不低于70㎡,聋校9个班不低于90㎡、18个班不低于65㎡,培智学校9个班不低于83㎡、18个班不低于65㎡。绿地面积:生均不低于3㎡,新建学校绿化面积不低于35%。
20
每缺一室扣10分,每室面积、设施达不到要求分别扣3-5分。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B4
办公
用房
及
设施
40分
C18、办公室:应设有校长室、校务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教科室)、总务处、文印室、会计室、档案室等行政办公室,9个班规模的使用面积不低于84㎡,18个班规模的不低于122㎡。教师办公室9个班规模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44㎡,18个班规模的不低于288㎡。9个班规模的学校,行政处室的办公室可以适当兼用、合用。教学楼的每个楼层都应设有教师办公室,每间办公室都应配齐办公桌椅、电脑和其他基础设施。
C11、多功能活动室:可作文娱活动、雨天体育活动、观摩教学及全校性集会等使用的大型用房,也可兼作舞蹈、音乐室或盲生门球室。地面为木质地板,固定设备的埋件不应高出地面,门窗玻璃灯光均应设置护网或护罩,并应配置能进行相关活动的设施。9个班规模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20㎡,18个班规模的不低于180㎡。
10
无多功能活动室不得分;面积、设施达不到要求分别酌扣3-5分。
C22、其他生活用房:学校必须按照《特教标准》要求在教学区、办公区、生活区分别设置厕所、锅炉房、开水间、车库、杂物贮藏室等用房。
10
每少一间扣3分;每有一间面积不符合要求、设施不全扣1分。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特殊教育学校是为了满足特殊教育需求的学生而设立的教育机构。
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标准对于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条件至关重要。
以下是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的一些重要内容。
一、场地和建筑。
特殊教育学校的场地和建筑应当符合相关的建设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面积、教室数量、活动场地、无障碍设施等。
校园环境应当安全、整洁,有利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二、教学设施。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配备适合特殊教育需求的教学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多媒体教室、实验室、图书馆、艺术工作室等。
这些设施应当能够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求,并且具有良好的可达性和可使用性。
三、教学资源。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提供丰富的教学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教材、教具、教育技术设备等。
这些资源应当能够支持教师的教学活动,帮助学生进行个性化学习,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四、教育人员。
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的特殊教育知识和技能,包括但不限于特殊教育教师、心理辅导人员、康复治疗师等。
他们应当能够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关注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五、教育管理。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教育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课程设置、学生管理、教学评估等。
学校应当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确保教育工作的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权益和安全。
六、家校合作。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积极开展家校合作,与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和教育。
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家长会、家访等活动,促进家校合作,共同为学生的发展努力。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质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和学校能够重视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标准,为特殊教育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让他们在温暖的环境中茁壮成长。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特殊教育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满足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需求,合理确定校园建设用地面积与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建筑标准,全面提升学校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用地的依据,也是审查项目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所称特殊教育学校是指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招收盲、聋、智障学生的学校。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实施普及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必须确保师生安全和使用功能,学校的建筑及设施应具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和应对措施。
应执行“环保、节地、节能、节水、节材、无障碍”的基本规定,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分析。
第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
本建设标准将各类校舍面积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必备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校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分为Ⅰ类和Ⅱ类。
新建学校应按必备指标加选配指标进行校园总体规划。
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必备指标。
建在县级城镇的特殊教育学校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一级指标,建在地(州)、市及以上的特殊教育学校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二级指标。
第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建筑项目构成第八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规模、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
B22校长自幼
C58
校长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g(含同等学历),获得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以上。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九对特殊教育有深刻理解,有先进的办学理念和办学思想,精通特殊教育教学业务,锐意改革进取。
B23缈只机构
C59
组织机构健全,设置符合有关规定并与学校规模相匹配,体现适宜、高效原则。
ClO
不乱收费,不以任何名义组织或参与有损残疾学生身心健康的比赛、表演、训练及相关的社会活动。
A级指标
B级^旨标
C级指标
办学标准
A2办学条件
B4翔½⅛t
Cll
学校建在公共设施比较完善、交通利于特殊JLI出行、平坦开阔的地段;远离噪声等污染源,避开较大的市场、工矿企业和娱乐场所。
B5布局
C12
校园占地面积、生均建筑面积、生均体育用地面积及设施须达到《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2011)))中的二级指标。
C13
校园规划布局合理、分区明确、使用方便、易于识别,利于安全,功能适合,有校门、围墙、校内通道、停车区域、运动场,道路平整通畅,相关无障碍基础设施齐全,各类标识醒目。
B6规模班额
C14
盲、聋校班额以12人为宜,培智学校班额以8人为宜。
B7校舍
C15
校舍光线充足,通风良好,有完备的卫生、消防、供电、供水、排水、网络布线、电子监控等设施;须结合残疾人特点,分别设置相应的系统,对聋生较多的学校要在报警系统上增设震动、闪动信号装置。
C16
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原则,校舍建筑设计应符合特^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应规划建设成符合残疾JLa少年学习生活要求和身心健康发展需求的无障碍型校园。
B8教学蜘
C17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对区县特殊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价的意见(试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对区县特殊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价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公布日期】2012.10.22•【字号】京教督[2012]6号•【施行日期】2012.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对区县特殊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价的意见(试行)(京教督〔201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燕山办事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市教委《关于落实第四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首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京教基〔2009〕34号),进一步加强对区县特殊教育工作的督导,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决定对各区县特殊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价。
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国家和北京市教育规划纲要和第四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特殊教育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特殊教育工作督导制度,加强对特殊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价,促进区县政府依法履行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更加关心弱势群体,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构建特殊教育体系,完善保障机制,科学管理,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全面建设符合首都地位的现代化的特殊教育,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二、工作原则(一)导向性原则。
引导区县政府全面落实有关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切实研究解决特殊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促进特殊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主体性原则。
尊重区县政府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区县政府加快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以督促建,以督促改,以督促发展。
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一、总则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寄托着亿万家庭对美好生活的期盼;特殊教育是国家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保证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是国家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作为首善之区的首都教育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发展特殊教育是贯彻教育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基本途径;现阶段,特殊教育的发展主要依托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质量的高低将会直接影响到特殊需要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的实现;为进一步促进本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本标准是本市各级政府制定、完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和管理特殊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标准是本市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标准在实施中有关场所建设及配置设施、设备的具体要求,由市教委制定细则,并根据经济社会以及特殊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分步推进的原则,市级相关行政等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在确定学校用地规模、办学条件时要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际情况出发,新建、改建学校应达到标准要求;要加强本区域内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接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中小学,应结合学校和残疾学生实际需求,以本标准作为办学参考;二、学校选址、用地与建筑设施一学校选址1.新建、改建学校应注重安全因素,选址应避开地震地段、近污染源处、山丘滑坡段、悬崖旁、泥石流地区、没有栏杆的河湖边以及水坝泄洪区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和不安全地段;学校校门不能直接设置在交通繁忙的城市主干道和公路两侧;2.学校选址应避开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噪声源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及学生安全的场所;高压线缆、易燃易爆市政管线不应穿过校园;3.学校选址要充分照顾学生就学便利,选择交通便利,相对繁华、不闭塞的区域设置学校,方便学生接触社会;4.学校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且适应城市建设、土地利用为原则,并结合残疾学生生活、教育的需要,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选址尽量符合社区化原则,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市区内历史形成的不合理布局,可与城市改造建设相结合,进行调整;二学校规模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特殊教育学校的规模班数规模、学生人数规模应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凡符合本标准规定规模的学校为“适宜规模学校”;新建或改建学校应以适宜规模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表1 学校适宜规模学校类型学制适宜规模班额盲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每年级1-2班,合计9-18班≤12人聋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每年级1-2班,合计9-18班≤12人培智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每年级1-2班,合计9-18班≤8人综合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每年级1-2班,合计9-18班根据三类校确定三校地面积与规划新建特殊教育学校参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执行;四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设计、建筑、环保、安全等规范,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同时应特别考虑到在紧急意外情况出现时师生避险、疏散的需要;校舍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学校设计和建设应充分考虑到学校进行现代化教学所需通讯、强弱电、燃气、采暖、采光等方面的要求;新建、改建学校应符合国家无障碍环境标准要求,学校各类设施应全面考虑各类残疾学生的使用和安全,方便残疾学生出入学校、教室以及生活活动区域;盲校在新建、改建中应根据实际推广触感标示、触感盲道和声音提示等设施;1.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是指普通教室、专用教室、情景教室、多功能教室等;培智学校专用教室包括:语言治疗室、康复训练室、音乐教室音乐活动室、美工教室、感统训练室、家政教室、劳技教室、计算机教室、物理治疗室、职业治疗室、心理咨询室、教具辅具室、游戏活动室、多感官功能教室、律动教室、个训室等;盲校专用教室包括:音乐教室音乐活动室、视功能训练室、感统训练室、教具辅具室、律动舞蹈室、器乐室、家政教室、劳技教室、计算机教室、各学科实验室、琴房、康复训练室、心理咨询室、定向行走训练室、美工教室、游戏活动室等;聋校专用教室包括:个别训练室、听力检测室、言语评估室、律动教室、美术教室、美工教室、家政教室、职劳教室、计算机教室、各学科实验室、心理咨询室、感统训练室、模型教室、教具辅具室等;2.图书资料设施特殊教育学校图书资料用房及图书资料设施的建设标准按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执行;3.体育运动设施特殊教育学校体育运动设施的建设标准按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执行;4.办公及生活用房办公用房:包括教学办公室及准备室、行政办公室、演播厅、网控中心、档案室、卫生保健室、团队办公室、警务室、总务、维修、仓库用房等,以能满足正常开展教育教学管理需要为配置原则;生活用房:包括食堂、厕所等,寄宿制学校还应设置配备卫生间的宿舍、浴室,单身教工宿舍及其他生活用房等,应以满足师生基本生活为原则;生活用房应注重节能环保,有条件的学校应采用太阳能热水设施;学校还应视情况设置配电室、车库、水房、锅炉房、调压站等用房,以能满足学校正常运行需要为配置原则;三、教学、康复、办公及生活设备学校教学、办公设备配置应当以有利于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各类残疾学生康复,适应社会为目的,满足学校教学的基本需要和教师教学、学生学习及康复训练活动的实际需要,考虑到教育教学设备的功能、特点及更新周期,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在学校教育活动中的充分运用和学校建筑设施的特点和利用效率等因素,本着经济、实用、便利、规范的要求,合理配置常规通用教学设备、各类特殊教育学校专用设备、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和学校办公设备;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常规通用教学设备是指各类残疾学生通用设备、常规教学设备和环境通用设备,其配置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的一般性常规需要;课桌椅、多功能橱柜等学生通用设备的配置,应安全、规范、耐用,并根据实际需求配置一定比例供轮椅学生使用的可升降课桌椅,以满足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与心理需求;黑板、板书工具、多媒体电教设备、计算机、电子白板等教师使用的常规教学设备的配置要适应教学的实际需要和进行创新性教育教学活动的要求;温度调节、湿度调节、照明、通风换气、防火、隔音等教学环境与安全设备的配置要能为学生和教师提供安全、舒适、健康的教育条件和环境,并且符合国家建设标准;二分科教学训练领域专用教学设备1.文科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备配置文科学习领域教学设备,应在适应文科教学的人文性、历史性、多样性、感悟性等特点的基础上更加突出实用性,便于各类残疾学生直观感受以及实际应用,能够体现师生互动;应配置能够满足学校进行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思想品德、语文含语言训练、写字等课程教学实际需要,同时能适应正常教学安排的挂图、模型、实物、玩具、卡片、用表、视听资料、教学软件等与之相适应的教学设备;2.理科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备配置理科学习领域教学设备,应适应理科教学的科学性、准确性、客观性、操作性等特点,便于学生参与知识产生过程,掌握科学方法,培养科学精神,以及便于师生互动;应配置能够满足盲校、聋校、培智学校六年级含以下进行数学、科学等课程教学实际需要的,能满足盲校、聋校七年级含以上进行化学、生物、物理、数学等课程教学实际需要的,同时能适应正常教学安排的通用仪器、测量仪器、专用仪器、模型、标本、挂图和图片、演示器、玻片、实验安全保护用品等设备;3.艺术科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备配置艺术科学习专用教学设备,应适应艺术教学特点,便于学生操作、体验与感悟,满足教师多种形式教学和学生多种艺术学习活动的需要;配置音乐教学设备,在满足残疾学生音乐活动需求基础上,有条件的学校还应兼顾师生开展舞蹈、戏剧表演等其他艺术活动的需求;主要包括:钢琴、无固定音高的打击乐器等乐器类设备,视听设备、多媒体设备、音乐软件、五线谱电教板、电子节拍器等电教设备,音乐课教学挂图等传统教学设备;学校若设置专门舞蹈教室,其教学设备应主要包括:钢琴或电子琴、把杆、照身镜、木质地板、磁性黑板、音像设备、教具、道具等;配置美术教学的设备,主要包括:进行国画、版画、雕刻、手工制作等教学所用的多种教学设备及材料;灯光器材、画架画板、写生台及各种写生用具;视听设备、投影设备及多媒体计算机系统;配设储备教具、工具、材料的橱柜以及展示学生美术作品的展板、展示立体作品的橱柜等;4.体育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备配置体育教学设备,应以规范、安全、耐用为原则,其主要设备包括:能满足开展体操、田径、球类、武术等课程教学所需要的运动器械和设施以及测量和计时工具、体育挂图和软件、辅助设备等;应有标准的200米及以上的环形跑道;根据学生人数配置篮排球场地面平整,雨后可以及时使用;应有1个乒乓球场地、1个安装室外运动器械的场地、1个跳高跳远用的沙坑、1间体育器材室设置于靠近操场的1楼,面积一般不小于40平方米,9个班级以下的学校可以降低到20平方米及一定数量的体育器材架;5.其他专用教学设备配置其他各类专用教学设备应以实用性、有效性、可操作性为原则,能够满足学校开展康复训练活动、开展劳动技术教育、研究型学习活动、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的需要,便于教师灵活组织教学和训练;其主要教学设备如下:家政室:应有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培养与劳动技术教育的专用教室,配备相关器材,满足学校生活指导和劳动技术课程的需要;劳动与职业技术教室:包括陶艺和木工、种植和养殖、手工、电子制作、金工、家具维修、缝纫、烹饪等教学活动所需要的相应设备;多功能活动室:应有1间可作文娱活动、雨天体育活动、观摩教学及全校性集会等使用的大型用房,并应配置能进行相关活动的设施和设备;体育康复训练室:设置适合残疾学生使用的较大型的运动器械和健身器具设备,能进行训练和活动;内墙1.2米以下采用软性材料包装;个别语训室:选择安静的教室,墙壁及天花板装修吸音板材,配置相应的语言训练材料和设备,方便学生进行个别化语言训练;听力检测室:应根据隔音、通风、照明、屏蔽等原则对听力检测室进行配置,包括纯音听力计、简易测听设备等;律动教室:应满足培养学生音乐感受、舞蹈、体操、游戏等教学活动的需求,其教学设备应主要包括:钢琴或电子琴、把杆、照身镜、木质地板、磁性黑板、声像灯光、多感觉律动设备等;教具辅具室:存放各种人物、人体、重要性建筑以及动物、植物、车、船、飞机等各种标本模型,供语文、地理、生物、解剖等课程教学用;存放轮椅、假肢及矫形器等辅具;教具辅具制作室:配置制作教具辅具的各种工具和设备;视功能训练室:配置相关视觉功能训练的专用设备;感统训练室:设置各类适合残疾儿童少年使用的感统训练器具设备;心理咨询室:用于对学生进行心理咨询、辅导、康复训练,并按要求配置设施;定向行走训练室:设置各种辅助盲生定向行走的器具;音乐活动室音乐教室:配置音乐课所需要的乐器,适应教学计划和第二课堂活动的需要;音乐教室除供上音乐课、唱游课使用外,还要考虑供合唱课使用;美工、美术教室:主要用于培养学生掌握美术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学习绘图、工艺美术、雕塑,以提高观察能力、形象思维能力、美术欣赏能力、表现能力和陶冶情操的教室;情景教室:主要用于培养学生掌握在社会生存的日常生活能力;如模拟公交车、模拟公共卫生间等;计算机教室:配置计算机、电子白板、投影仪等设备,供学生上计算机课、上机操作、开展第二课堂活动等使用;物理治疗室:配置简易的物理治疗设备,供物理治疗师开展康复训练使用;职业治疗室:配置简易的职业活动设备,供职业治疗师开展康复训练使用;多感官功能教室:配置灯光、声音与各种高科技设施,给残疾学生提供视觉、听觉、触觉、本体觉等多感官的综合刺激;各学科实验室:配置适合于残疾学生的基本课程实验仪器设备、实验试剂和生物标本,并供实验课程使用;卫生保健室:设置检查室、隔离室、药品储藏室等,并按要求配齐能存放学生健康状况资料和学校健康教育资料的橱柜,以及其他基本设施;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学校应当根据现代化教育教学技术手段发展的实际,配置以网络技术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设施设备和其他现代教育技术装备,促进现代教育技术与课程教学的结合,满足学生多种网络学习活动、教师多种网络备课和研究活动以及学校现代化网络办公的需要;学校的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应当包括能满足各类教学需要的电化教学设备、计算机与校园网络和校园广播电视系统等;每个教学用的普通教室均配备多媒体设备,包括录音、录像设备以及计算机等;为保证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的有效利用,学生用网络终端除计算机教室集中设置外,每个普通教室都应当设置网络接口;教师办公室应当配备足够的网络终端;四图书馆设备各类学校的图书馆应当配置能满足正常阅览和管理需要的各类阅览设备、安全防护设备和办公设备;五办公及生活设备学校应当根据规模和现代化管理的需要,配备包括用于办公的桌椅、资料柜、储物柜、计算机、电话、复印机、传真机等必要设备;教学、办公及生活设备配置的具体数量和质量标准,由市教委另行制定;六安全防护设备安全监控类:根据需要在各楼层和周界配备红外报警及视频监控系统,重要场所必须安装防盗设施和消防设施,进行技术防范,并适当配有室外疏散的设备和工具;防护类:校园必须是封闭式;传达室配有警务报案、监控设备;聋校宿舍安装聋生唤醒系统,教室等地方安装视觉提示系统;盲校铺设盲道,安装扶手、触感标志、盲文标识等无障碍设施,并在楼道等显着位置用特殊标识,同时保证特殊需要的照明;培智学校教室宿舍的窗户应安装防护栏,其离地面的高度必须达到1.3m,楼梯扶手以及过道栏杆的高度不低于1.2m;各楼层及学生集中区应有紧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学校教学区应安装烟感系统和自动喷淋系统;生活区应有足够的消防设施;特殊教育学校教学用房超过2层时含2层应设有电梯;四、教师和工作人员一教师和工作人员的配备本市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人数,应根据盲校、聋校和培智学校的不同情况,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配备;表2 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配备指导标准学校类别教职工与学生比盲校 1:2聋校 1:3培智学校 1:2.5特殊教育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由政府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实需要配备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走读制学校一般不超过10%,寄宿制学校一般不超过15%;综合学校分别按三类学校的师生比配备教职工;各区县在具体实施时,可根据生源状况、经济和财政状况等,对教职工与学生比进行上下调节;教职员工队伍结构应包括三类:1.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文化课教师、职业劳动课教师、计算机教师、体育教师、艺术课教师以及言语治疗师、定向行走训练人员、物理治疗师、职业治疗师、心理咨询师、社工、巡回指导教师、财务人员等相关服务专业人员;2.管理人员:包括学校校长和书记,专业实习教师、听力检测和听力仪器维护人员、医务人员、生活管理员、网络管理员、教学设备维护人员等;3.工勤人员:包括水电维修人员、食堂管理员厨师、采购、保安、清洁人员、司机等;二教师和工作人员资质在本市各类特殊教育学校从事教育教学的人员,必须首先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并持有特殊教育教师任职资格证书;专任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学历和专业知识、技能等要求,要符合特殊教育教师任职及相关专业人员任职条件;五、特殊教育资源中心一设置目的及其功能特殊教育学校的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是专为该校服务区域内接收各类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普通中小学提供教育教学指导、康复训练指导和随班就读咨询服务的中心;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的主要功能包括:为随班就读学生做相关评估,对承担随班就读工作的干部、教师进行特殊教育的专业培训,以巡回教师的工作方式对服务区内的随班就读中小学提供技术支持,为随班就读学生家长提供培训及咨询服务;二选址及设备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应设在特殊教育学校内,方便开展工作;资源中心应配置有关随班就读的文件、资料、测查量表、电脑打印设备、电话传真设备、档案存放设备、车辆及办公设备;三人员配备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可根据本学区随班就读学生人数,在学校编制总额内,明确2—3名工作人员承担资源中心日常工作;。
办特殊教育学校条件
办特殊教育学校条件最近很多⽹友在店铺询问的办理特殊学校需要哪些条件的,因为特殊学校的孩⼦和⼀般的孩⼦是不⼀样的,所以在⽼师以及办学的基本条件还是有区别的,好多地⽅都有⾃⼰的特殊学校办学标准的,下⾯⼩编就给⼤家介绍⼀下有关特殊学校的办学标准的。
⼀、办特殊教育学校条件本《标准》的实施应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原则。
省级教育⾏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标准》的实施;各市、县(市、区)负责《标准》的组织实施⼯作。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除执⾏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学校设置与规划(⼀)学校设置与规模1.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与规模,应根据区域内各类残疾⼉童⽣源数量确定。
盲、聋、培智学校宜分类设置,综合类特殊教育学校⼀般不应超过两类残疾学⽣,并应按学⽣残疾类型分部设置。
2.设区的市和30万⼈⼝以上的县(市、区)应设置独⽴的特殊教育学校。
市级特殊教育学校主要承担视⼒残疾和听⼒残疾⼉童、少年教育,县级特殊教育学校应随着听⼒残疾⼉童的减少,由以聋教育为主,逐步过渡到主要承担智⼒残疾、孤独症和多重残疾等⼉童、少年教育。
各类特殊教育学校应设置学前阶段教育,市级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县级特殊教育学校应设置⾼中阶段教育。
3.学校规模和班额,宜根据⽣源实际,并符合以下规定:(1)适宜规模:义务教育阶段单⼀类型特殊教育学校适宜规模为9-27个班,综合类学校适宜规模为18-36个班。
(2)班额:盲、聋学校义务教育段班额不宜超过12⼈;培智学校义务教育段班额不宜超过8⼈,有条件的要设⽴专门招收孤独症⼉童的班级,班额不宜超过6⼈;学前教育段班额不宜超过6⼈;⾼中及职业教育段班额不宜超过12⼈。
招收多重残疾学⽣的班级,班额可适当降低。
(⼆)学校选址新建特殊教育学校宜建在县级以上的城市。
学校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便、地形开阔、阳光充⾜、地势较⾼、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符合卫⽣和环保要求,适合建设特殊教育学校的地段。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是为了提供给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进行教育和培养的学校。
建设这样的学校,必须考虑到特殊教育学生的不同需求,以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合适的教育环境和资源。
以下是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标准:
首先,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应该要有适当的场地和建筑物。
校园面积要足够宽敞,以便能够容纳各种各样的活动,例如运动、游戏和实践活动。
此外,建筑物的结构也应该考虑到特殊教育学生的需求,例如提供无障碍通道、宽敞明亮的教室和适合特殊教育设备的实验室。
其次,特殊教育学校需要配备合适的教学设施和资源。
这包括教学用具、教学媒体、电子设备和特殊教育实验室等。
这些设备应该能够满足特殊教育学生的学习需求,例如有声图书、辅助通信设备和自助学习工具等。
第三,特殊教育学校应该要有合格的教职员工和管理团队。
教职员工应该是经过专业培训的特殊教育教师和辅导员,他们应该能够根据学生的个体差异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教育计划和课程。
管理团队则需要具备管理特殊教育学校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各项工作。
最后,特殊教育学校应该要有配套的支持和服务,例如专业的心理咨询、康复治疗和社会工作服务等。
这些支持和服务能够提供给特殊教育学生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所需要的帮助和支持。
综上所述,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应该要考虑到特殊教育学生的个体差异和需求,以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合适的教育环境和资源。
这包括适当的场地和建筑物、教学设施和资源、合格的教职员工和管理团队以及配套的支持和服务等。
只有满足这些标准,特殊教育学校才能够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和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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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一、总则百年大计,教育为本。
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寄托着亿万家庭对美好生活的期盼。
特殊教育是国家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保证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是国家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作为首善之区的首都教育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发展特殊教育是贯彻教育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基本途径。
现阶段,特殊教育的发展主要依托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质量的高低将会直接影响到特殊需要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的实现。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本市各级政府制定、完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和管理特殊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标准是本市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
《标准》在实施中有关场所建设及配置设施、设备的具体要求,由市教委制定细则,并根据经济社会以及特殊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分步推进的原则,市级相关行政等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
在确定学校用地规模、办学条件时要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际情况出发,新建、改建学校应达到《标准》要求。
要加强本区域内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接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中小学,应结合学校和残疾学生实际需求,以本《标准》作为办学参考。
二、学校选址、用地与建筑设施(一)学校选址1.新建、改建学校应注重安全因素,选址应避开地震地段、近污染源处、山丘滑坡段、悬崖旁、泥石流地区、没有栏杆的河湖边以及水坝泄洪区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和不安全地段。
学校校门不能直接设置在交通繁忙的城市主干道和公路两侧。
2.学校选址应避开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噪声源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及学生安全的场所。
高压线缆、易燃易爆市政管线不应穿过校园。
3.学校选址要充分照顾学生就学便利,选择交通便利,相对繁华、不闭塞的区域设置学校,方便学生接触社会。
4.学校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且适应城市建设、土地利用为原则,并结合残疾学生生活、教育的需要,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选址尽量符合社区化原则,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市区内历史形成的不合理布局,可与城市改造建设相结合,进行调整。
(二)学校规模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特殊教育学校的规模(班数规模、学生人数规模)应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
凡符合本《标准》规定规模的学校为“适宜规模学校”。
新建或改建学校应以适宜规模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表1 学校适宜规模学校类型学制适宜规模班额盲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每年级1-2班,合计9-18班≤12人聋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每年级1-2班,合计9-18班≤12人培智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每年级1-2班,合计9-18班≤8人综合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每年级1-2班,合计9-18班根据三类校确定(三)校地面积与规划新建特殊教育学校参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执行。
(四)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设计、建筑、环保、安全等规范,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同时应特别考虑到在紧急意外情况出现时师生避险、疏散的需要。
校舍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
学校设计和建设应充分考虑到学校进行现代化教学所需通讯、强弱电、燃气、采暖、采光等方面的要求。
新建、改建学校应符合国家无障碍环境标准要求,学校各类设施应全面考虑各类残疾学生的使用和安全,方便残疾学生出入学校、教室以及生活活动区域。
盲校在新建、改建中应根据实际推广触感标示、触感盲道和声音提示等设施。
1.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是指普通教室、专用教室、情景教室、多功能教室等。
培智学校专用教室包括:语言治疗室、康复训练室、音乐教室(音乐活动室)、美工教室、感统训练室、家政教室、劳技教室、计算机教室、物理治疗室、职业治疗室、心理咨询室、教具辅具室、游戏活动室、多感官功能教室、律动教室、个训室等。
盲校专用教室包括:音乐教室(音乐活动室)、视功能训练室、感统训练室、教具辅具室、律动舞蹈室、器乐室、家政教室、劳技教室、计算机教室、各学科实验室、琴房、康复训练室、心理咨询室、定向行走训练室、美工教室、游戏活动室等。
聋校专用教室包括:个别训练室、听力检测室、言语评估室、律动教室、美术教室、美工教室、家政教室、职劳教室、计算机教室、各学科实验室、心理咨询室、感统训练室、模型教室、教具辅具室等。
2.图书资料设施特殊教育学校图书资料用房及图书资料设施的建设标准按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执行。
3.体育运动设施特殊教育学校体育运动设施的建设标准按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执行。
4.办公及生活用房办公用房:包括教学办公室及准备室、行政办公室、演播厅、网控中心、档案室、卫生保健室、团队办公室、警务室、总务、维修、仓库用房等,以能满足正常开展教育教学管理需要为配置原则。
生活用房:包括食堂、厕所等,寄宿制学校还应设置配备卫生间的宿舍、浴室,单身教工宿舍及其他生活用房等,应以满足师生基本生活为原则。
生活用房应注重节能环保,有条件的学校应采用太阳能热水设施。
学校还应视情况设置配电室、车库、水房、锅炉房、调压站等用房,以能满足学校正常运行需要为配置原则。
三、教学、康复、办公及生活设备学校教学、办公设备配置应当以有利于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各类残疾学生康复,适应社会为目的,满足学校教学的基本需要和教师教学、学生学习及康复训练活动的实际需要,考虑到教育教学设备的功能、特点及更新周期,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在学校教育活动中的充分运用和学校建筑设施的特点和利用效率等因素,本着经济、实用、便利、规范的要求,合理配置常规通用教学设备、各类特殊教育学校专用设备、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和学校办公设备。
(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常规通用教学设备是指各类残疾学生通用设备、常规教学设备和环境通用设备,其配置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的一般性常规需要。
课桌椅、多功能橱柜等学生通用设备的配置,应安全、规范、耐用,并根据实际需求配置一定比例供轮椅学生使用的可升降课桌椅,以满足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与心理需求。
黑板、板书工具、多媒体电教设备、计算机、电子白板等教师使用的常规教学设备的配置要适应教学的实际需要和进行创新性教育教学活动的要求。
温度调节、湿度调节、照明、通风换气、防火、隔音等教学环境与安全设备的配置要能为学生和教师提供安全、舒适、健康的教育条件和环境,并且符合国家建设标准。
(二)分科教学(训练)领域专用教学设备1.文科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备配置文科学习领域教学设备,应在适应文科教学的人文性、历史性、多样性、感悟性等特点的基础上更加突出实用性,便于各类残疾学生直观感受以及实际应用,能够体现师生互动。
应配置能够满足学校进行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思想品德、语文(含语言训练)、写字等课程教学实际需要,同时能适应正常教学安排的挂图、模型、实物、玩具、卡片、用表、视听资料、教学软件等与之相适应的教学设备。
2.理科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备配置理科学习领域教学设备,应适应理科教学的科学性、准确性、客观性、操作性等特点,便于学生参与知识产生过程,掌握科学方法,培养科学精神,以及便于师生互动。
应配置能够满足盲校、聋校、培智学校六年级(含)以下进行数学、科学等课程教学实际需要的,能满足盲校、聋校七年级(含)以上进行化学、生物、物理、数学等课程教学实际需要的,同时能适应正常教学安排的通用仪器、测量仪器、专用仪器、模型、标本、挂图和图片、演示器、玻片、实验安全保护用品等设备。
3.艺术科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备配置艺术科学习专用教学设备,应适应艺术教学特点,便于学生操作、体验与感悟,满足教师多种形式教学和学生多种艺术学习活动的需要。
配置音乐教学设备,在满足残疾学生音乐活动需求基础上,有条件的学校还应兼顾师生开展舞蹈、戏剧表演等其他艺术活动的需求。
主要包括:钢琴、无固定音高的打击乐器等乐器类设备,视听设备、多媒体设备、音乐软件、五线谱电教板、电子节拍器等电教设备,音乐课教学挂图等传统教学设备。
学校若设置专门舞蹈教室,其教学设备应主要包括:钢琴或电子琴、把杆、照身镜、木质地板、磁性黑板、音像设备、教具、道具等。
配置美术教学的设备,主要包括:进行国画、版画、雕刻、手工制作等教学所用的多种教学设备及材料;灯光器材、画架画板、写生台及各种写生用具;视听设备、投影设备及多媒体计算机系统;配设储备教具、工具、材料的橱柜以及展示学生美术作品的展板、展示立体作品的橱柜等。
4.体育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备配置体育教学设备,应以规范、安全、耐用为原则,其主要设备包括:能满足开展体操、田径、球类、武术等课程教学所需要的运动器械和设施以及测量和计时工具、体育挂图和软件、辅助设备等。
应有标准的200米及以上的环形跑道;根据学生人数配置篮排球场(地面平整,雨后可以及时使用)。
应有1个乒乓球场地、1个安装室外运动器械的场地、1个跳高跳远用的沙坑、1间体育器材室(设置于靠近操场的1楼,面积一般不小于40平方米,9个班级以下的学校可以降低到20平方米)及一定数量的体育器材架。
5.其他专用教学设备配置其他各类专用教学设备应以实用性、有效性、可操作性为原则,能够满足学校开展康复训练活动、开展劳动技术教育、研究型学习活动、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的需要,便于教师灵活组织教学和训练。
其主要教学设备如下:家政室:应有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培养与劳动技术教育的专用教室,配备相关器材,满足学校生活指导和劳动技术课程的需要。
劳动与职业技术教室:包括陶艺和木工、种植和养殖、手工、电子制作、金工、家具维修、缝纫、烹饪等教学活动所需要的相应设备。
多功能活动室:应有1间可作文娱活动、雨天体育活动、观摩教学及全校性集会等使用的大型用房,并应配置能进行相关活动的设施和设备。
体育康复训练室:设置适合残疾学生使用的较大型的运动器械和健身器具设备,能进行训练和活动。
内墙1.2米以下采用软性材料包装。
个别语训室:选择安静的教室,墙壁及天花板装修吸音板材,配置相应的语言训练材料和设备,方便学生进行个别化语言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