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经济法部门法理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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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经济法部门法理学的构建
当前,为了在时代转型背景下探究关于经济法法理学体系的构建问题,必须先分析经济法部门的发展基础。进而把“主体—行为—责任”范式框架作为基本路径,全方位分析经济法部门法理学构建策略。在国内法学研究活动开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部门法与法理学之间相互脱节的问题,影响到了法理学指导作用的有效发挥。在这一背景下,为了从根本上消除部门法与法理学之间的“冷战”状态,应在“哲理化”、“学理化”理念指导下,不断丰富国内法学研究素材。同时,把经济法部门法理学的构建列入到重点探究行列,由此形成一个相对稳固的法理学基础,更好的明确法理学与部门法之间的互通性。包括范畴、原则、理念等等。
1 经济法部门的形成轨迹分析
1.1经济立法是经济法部门形成的主线
从现阶段来看,经济立法逐渐成为了我国法制建设的“主题词”,它贯穿于国家的各项活动中。包括决策、规划等等。同时,在改革进程背景下,经济立法承载着体制改革的使命。
在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需把“经济立法”作为主线,严格按照经济立法准则,制定相关的经济法律和经济法规。
在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将以“经济立法”为主线,法律手段为依托,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1]。
在经济法部门形成背景下,为了更好的发挥“经济立法”主线作用,借助我国的重要法律、政策、文件等等,对经济立法进行了明确表述。
例如,1979年的《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1980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1984年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七五”计划、“九五”计划等等,均明确了经济立法的主线地位。
1.2经济法部门法理学构建渐次推进
在经济法部门形成的背景下,我国经济法部门法理学的构建主要是以:经济法规→法律法规体系→市场经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顺序渐次推进的。而“经济法”一词最早出现于1979年,后在1980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中,开始尝试用“经济法规”一词代替“经济法”的表述方式。此外,为了实现经济法部门法理学构建的渐次推进目标,在1981年成立了“经济法规研究中心”,由该研究中心负责探究关于经济法部门法理学构建的理论知识。
1.3经济法部门法理学转型发展
党的十五大会议上提出了:“2010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开端”的指导思想[2]。在这一指导思想的引领下,我国经济法部门法理学开始发生了转型发展。即经济立法状态活跃,且表现出“平缓推进式”立法模式转型特点,并注重修订相关的经济法法律。包括宏观调控、市场秩序、行业监管、对外贸易、农业粮食、能源资源等方面的法律,就此为经济法部门法理学的转型发展做好了铺垫。
2 我国经济法部门法理学构建的历程
2.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使经济法初步形成
《中外合资经济企业法》作为第一部经濟性法律,它开始尝试通
过法律手段对经济生活进行管控。即明确界定了合营企业的法律地位和外国经营者的合法权,这为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支撑[3]。同时,为了给国际经济合作保驾护航,这部法律站在前瞻性角度,把外国合营者出资比例设定为不低于25%,且打破了当时东欧国家外资比例上限是49%的规定,不设置上限标准,就此吸引了更多的国际经济合作。但仍有浓烈的政府干预、管理、调控企业发展的政治气息。
2.2《民法通则》使经济法部门法理学构建内涵明晰
在1986年,为了推进我国经济法部门法理学构建活动的顺利开展,颁布了《民法通则》法律条文。这部法律,理清了民法、经济法、行政法之间的关系。同时,明确了所有经济活动应当遵从的规则,为单行的经济法提供了有利参考。
2.3《宪法修正案》实现经济法内涵现代化
在1993年,为了进一步明确经济法的法律地位,颁布了《宪法修正案》。这部法律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背景下,必须加强经济立法的完善,创造一个‘有法可依’的市场运作环境,避免个人或者组织扰乱市场秩序”。同时,《宪法修正案》的颁布,确立了宪法规范结构[4]。即“市场经济+经济立法+宏观调控”,强调经济立法的形成是市场经济体制形成的基础,可对宪法依据做出指引。
2.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为经济法部门法理学奠定基础
在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渐形成,这一法律体系的形成,明确指出了我国市场化改革的发展方向,并强调减少市场
经济发展进程中的行政干预。而在面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问题时,注重以国家干预方式,防治私权自治所带来的危害。因为,经济法正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入手,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的一种法律规范,它可防治经济市场运行中的自发性、盲目性行为弊端。所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将有利于带动经济立法作用的发挥。
3 中国经济法部门法理学构建路径分析
3.1实现经济法理念转变,法理学构建打下基础
在传统的中国经济法部门法理学构建过程中,强调把“法外之理”作为经济法构建理念,重点探究关于历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非法学学科问题。这种“法外之理”的解读,主要着眼于其他社会现象对经济法生成的影响,就此不断完善经济法的构建。但是,在中国经济法部门法理学构建背景下,为了从根本上消除部门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冷战”状态,必须实现经济法理念的转变。即由“法外之理”转向“法内之理”,就此从微观论证角度入手,探讨部门法、经济法等各种法律规定的本质、含义、特征、法的形式、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等问题,经过这些问题的探究,走上经济法部门法理学构建的哲理化探索之路,把“移植法学”、“翻译法学”、“沟通法学”等等作为指导思想,关注将社会学、政治学等其他学科移植或者引进到经济法领域后,经济法的知识增长和理论变革情况[5]。即以微惯性、技术性、专业性的研究方法,探究关于经济法“法内之理”的相关内容,就此为经济法法理学独立地位的形成做好铺垫。
3.2加强理论创新发展,兼顾经济法学传统问题
在中国经济法部门法理学构建过程中,需加强理论方面的创新发展。
因为,经济法的产生落后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同时,经济法的形成倾向于借鉴传统法理学理论。所以,为了更好的完成经济法部门法理学的构建工作,必须立足于经济法的个性特征,探究关于经济法的结构、内容、制度、风格等问题,创新经济学理论。经济法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经济法的完善,必须从经济生活实际情况入手,注重差异化发展原则,使经济法在经济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更显突出。
因为,传统法理学理论对经济学形成的影响较大。所以,为了消除“理论聚诉”问题,需注重在经济法部门法理学构建时,尝试整合或者扬弃、超越传统法理学理论,适当梳理传统法理学理论与现代经济法之间的关系,就此通过对经济法法理学基础性问题的探究,推进经济法建设工作的进行,避免“理论聚诉”所带来的不良影响[6]。
理论创新发展,是对经济法内容的一种探索,注重对经济发展形势进行把握,实现经济法的更新和完善。在这一过程中,经济法理论创新,要注重对经济法学传统内容进行把握,对其精华进行吸收和借鉴,更好的提升经济法的现实作用。
3.3 突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权衡各方利益
在构建中国经济法部门法理学时,必须学会突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权衡各方利益。即结合经济法个性特征就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独立地位的特点,分析在中国现实背景下,如何完善经济